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相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7]66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6【实施日期】2017.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6日丹东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全面优化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精神,结合我市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对标江苏等地先进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实现“3540”目标。
即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颁发“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建设工程项目40个工作日内分阶段完成从立项到竣工全流程审批。
逐步把我市打造成“为促进创业降门槛、为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增便利”的投资洼地。
二、工作措施(一)夯实基础。
做好“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进一步优化部门内部职能,加快推进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向审批办集中、审批办向行政大厅集中、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和网上大厅的步伐。
(二)规范标准。
实施行政许可“五统一”和权力“五张清单”。
依法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环节,为企业和办事者提供公开、透明的审批服务。
(三)创新制度。
建立“四联合”审批机制,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联合辅导、联合会审、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的并联审批机制。
(四)配套保障。
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四多一简化”审批配套机制。
对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中介机构评估、施工图审查、测量测绘和方案审查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和多规合一。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丹政办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科学谋划、统筹管理和扎实推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划、组织、审批、开工、建设、投产达产各环节工作,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在全市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二、组成人员组长:石坚市长副组长:孙志浩常务副市长牛向东副市长潘爽副市长张鸣副市长邱继岩副市长卢平副市长周左盾副市长宫伟副市级干部、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吴国丹副市级干部张守华市长助理,翡翠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郭志君合作区管委会主任马志刚市政府秘书长成员:胡昌礼市发改委主任曹香安市经信委主任朴明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宁国军市环保局局长于春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杨相继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刘洪旗市农委主任何吉喆市水务局局长孙本智市林业局局长姜乃东市海洋渔业局局长李玲玉市服务业委主任康冰市审计局局长张涛市统计局局长王先庆市招商局局长董学让市交通局副局长宋传敏金融办副主任杨乃文东港市市长高峻凤城市市长周亮宽甸满族自治县县长陈福茂振兴区区长杨丽杰元宝区区长孔庆书振安区区长于辉合作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张连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马永国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三、职责分工1.市发改委:负责把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库统一管理,对入库项目进行日常调度管理和综合协调推进。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文件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03
•【字号】丹政发[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文件的
通知
(丹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实现丹东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经2009年6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丹政发〔2005〕14号)等42份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6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9日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城建计划)管理机制,明确城建计划管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法实施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计划是指年度实施的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三条城建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建项目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四)政府融资资金;(五)以PPP等方式参与城建项目建设的社会资本;(六)国家、省投入的专项资金;(七)其他可用于城建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城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方案)的审批及城建计划的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年度城建项目投资预算总体额度及对具体城建项目的预算、结(决)算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建计划的提出、上报和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建计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年度市本级城建项目资金规模控制范围内,遵循综合平衡、先计划后实施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考虑纳入城建计划:(一)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通过科学检测、评估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维护)项目;(三)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需要的建设项目;(四)百姓关注的民生工程;(五)急需改造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其他应当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丹政办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新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7 〕4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此次颁布的《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
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范围包括:1.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2.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四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查、计划编制,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概(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五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职权事项动态调整管理暂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职权事项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7]46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职权事项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行政职权事项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1日丹东市行政职权事项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简政放权工作,规范行政职权事项管理,保证行政职权事项合法有效、及时公布和公开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以及其他权力中的备案、年检、初审转报等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合称行政职权事项)。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行政职权事项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做好行政职权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行政职权事项的规范和调整工作。
市编委办负责对行政职权事项实施机关或管理机构提出的事项及内容的调整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其中涉及事项目录和权限调整的,报市政府确认。
市法制办负责行政职权事项及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职权事项运行程序的规范性审查,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时间等方面意见;负责做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负责行政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行政权力运行部门整合信息资源,加强行政机关间信息的记录、交换和共享。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丹政办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规划局:《丹东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4日丹东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1号),设立丹东市城乡规划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县(市)及重点建制镇总体规划。
(三)参与编制和审核市域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开发区总体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雕塑的选址定点及方案审查。
(五)负责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六)依法负责全市(不包括合作区及振安区部分)规划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07
•【字号】丹政发〔2015〕37号
•【施行日期】2015.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丹政发〔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的要求,现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丹政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丹政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丹东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4日丹东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共442项)一、市发改委(共2项)1.《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标明“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2.丹东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各地区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金本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范围内应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楼堂馆所及国家禁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二、市经信委(共11项)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2.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认证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5.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6.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7.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8.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9.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活动许可10.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11.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三、市教育局(共2项)1.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审批2.自学考试助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审批四、市公安局(共29项)1.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2.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核发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及签注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5.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6.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7.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核发及签注9.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审批10.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11.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12.超限审批13.道路占用审批1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15.国际互联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备案1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承接)17.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承接)18.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19.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20.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21.爆破工程审批22.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2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2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5.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合并)26.《出海船舶户口簿》27.《出海船民证》28.《临时出海船民证》29.《船员证》五、市民政局(共6项)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城镇建筑物、建筑群体名称核准4.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承接)5.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承接)6.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承接)六、市司法局(共3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承接)3.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承接)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17项)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延续、终止的审批2.企业职工退休及其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核定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1)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2)举办全市性人才交流大会审批4.对职工退休待遇审核的确认5.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核定6.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审批7.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条件审核8.工资协议审查9.对企业、个体缴费基数核定10.对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核定11.对台湾和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审核12.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审核13.小额担保贷款审核14.集体合同审查、备案15.对女职工专项合同审查、备案16.对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查17.对医疗定点资格的核准:(1)定点医疗机构(2)定点零售药店八、市国土资源局(共2项)1.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一般化行政管理)2.土地复垦方案审核(一般化行政管理)九、市环保局(共72项)1.水库项目环评审批2.地下水开采项目环评审批3.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环评审批4.煤层气开采项目环评审批5.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环评审批6.煤炭液化、气化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除外)环评审批7.选煤、配煤项目环评审批8.合金制造项目环评审批9.220千伏及以下送(输)变电工程项目环评审批10.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项目环评审批11.石油开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除外)环评审批12.天然气开采(含净化)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除外)环评审批13.油库项目(国家原油储存设施项目除外)、油田集输管网项目环评审批14.气库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除外)、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环评审批15.利用蔗渣、预热、余压、余气(含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利用潮汐、地热发电项目;分布式太阳光伏项目环评审批16.压延加工项目环评审批17.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环评审批18.铸铁金属件制造项目环评审批19.化学矿采选项目环评审批20.采盐项目环评审批21.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项目环评审批22.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23.石灰和石膏制造项目环评审批24.玻璃及玻璃制品项目环评审批25.陶瓷制品项目环评审批26.耐火材料及制品项目环评审批27.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项目环评审批28.生物制油项目;天然气加工项目环评审批29.基本化学原料、合成材料、专用化学品制造的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30.肥料制造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除外)环评审批31.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32.饲料、食品添加剂、水处理剂等项目环评审批33.农药制剂分装、复配项目环评审批34.日用化学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35.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项目环评审批36.制糖项目环评审批37.粮食及饲料加工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除外)环评审批38.植物油加工项目环评审批39.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40.乳制品加工项目环评审批41.屠宰项目环评审批4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43.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项目环评审批44.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项目环评审批45.卷烟项目(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除外)环评审批46.人造板制造项目环评审批47.化学纤维制造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除外)环评审批48.公路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地方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公路、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或隧道项目除外,包括全部疏港公路项目〕环评审批49.疏港铁路项目环评审批50.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项目环评审批51.干散货、杂件、多用途码头项目(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除外)环评审批52.客运滚装码头项目环评审批53.铁路轮渡码头项目环评审批54.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项目(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除外)环评审批55.航电枢纽工程项目环评审批56.中心渔港码头项目环评审批57.道路项目环评审批58.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环评审批59.桥梁、隧道项目〔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除外〕环评审批60.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项目环评审批61.仓储项目环评审批62.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项目环评审批63.医院项目(不含有核与辐射类建设内容)环评审批64.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项目(F1赛车场项目除外)环评审批65.胶片洗印厂项目环评审批66.加油、加气站项目环评审批67.殡仪馆项目环评审批68.陵园、公墓项目环评审批69.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70.核利用技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7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72.核利用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共18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城市排水审批3.临时占用绿地,砍伐、修剪、迁移城市树木审批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5.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6.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7.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四级资质审批8.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9.园林绿化企业三、四级资质审批1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核准12.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审批1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14.桥涵管理范围内敷设管线的审批15.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审批16.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审批17.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变更、分离、合并及停业、歇业审批18.取用城市地下水许可审核十一、市规划局(共3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十二、市交通局(共22项)1.公路许可:(1)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许可(2)办理更新砍伐公路用地树木许可2.公路工程审批:(1)普通公路国省干线新改建工程的施工许可(2)省市投资的县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3)省市投资的县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4)省市投资的县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审批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1)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权(包括经营者设立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和终止经营)(2)县际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包括经营者设立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和终止经营)(3)县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包括经营者设立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和终止经营)(4)县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权(包括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增加客运班线,班线客运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起讫地、日发班次以及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和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5)出租汽车经营许可(6)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变更、扩大经营范围、设立子公司)(2)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变更、扩大经营范围、设立子公司)(3)道路专项运输经营许可(变更、扩大经营范围、设立子公司)(4)道路危险货物(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变更、扩大经营范围、设立子公司)5.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包括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2)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经营许可(变更、扩大经营范围)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审批(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设立子公司审批(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设立分公司审批7.维修经营审批:(1)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实行分类许可的审批(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换证审验(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变更审验(4)摩托车经营业务实行分类许可的审批(5)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审批8.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批9.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审批10.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1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审批12.公路、水运机构资质申报审批:(1)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初审及审批(2)公路水运检测机构等级资格认定初审13.公路水运市场进入资格审批:(1)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2)监理企业、人员资格审批(3)施工单位、人员资格审批14.公路水运工程的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评审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行政审批:(1)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2)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3)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4)剧毒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5)爆炸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7)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8)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17.水路运输及服务业经营许可18.港口岸线经营许可:(1)港口经营许可(2)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19.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20.船舶管理公司业务申办21.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22.港口工程设计审批,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十三、市农委(共2项)1.农药广告内容审查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十四、市水务局(共3项)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取水许可证审批、核发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弃置、修建堆放等活动的核准(占河占滩) 十五、市林业局(共1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承接)十六、市海洋渔业局(共48项)1.海域使用权的证书核发、延期、注销、收回2.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3.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4.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5.渔业船舶初次检验6.渔业船舶营运检验7.渔业船舶临时检验8.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9.渔业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初审10.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初审11.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初审12.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初审13.签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14.渔船所有权和国籍登记15.渔船租赁、抵押登记16.渔船变更登记17.渔船注销登记18.本市内购置海洋、内陆渔业捕捞渔船审核19.审批渔业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20.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审批21.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22.装运危险物品进港审批23.渔港内船舶明火作业审批24.划拨和征用渔港审核25.渔船停止作业特许26.海洋、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审核27.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初审28.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初审29.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初审30.国家(省)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初审)31.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32.四等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四小证)33.200马力以上海洋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四小证)34.200马力以下海洋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绿卡)35.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上国内海洋木质渔业船舶的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36.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上内河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37.44.1kW以下渔业船舶配备的产品检验38.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建设许可(由市级政府管理)39.省管权限内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具体举措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具体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丹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具体举措的通知丹政办发〔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具体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丹东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具体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辽政办发〔202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丹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举措。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一)加强政治能力建设。
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不再列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二)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要深入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以及《辽宁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工作办法(试行)》,推动领导干部常态化、规范化学法用法,做好年终述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行政执法风险的能力。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丹政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为务实、健康、有序推进丹东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从根本上推动丹东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根据《智慧丹东建设总体规划(2017-2020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抓住新一轮东北振兴的重大机遇,以加快智慧经济发展和提高为民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为重点,以信息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通过“互联网+”的融入和创新体系的完善,推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构建生机勃勃、活力四射的创新体系,使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为民服务充满活力和智慧。
以创造丹东市发展新的增长点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着力推进丹东智慧城市建设。
(二)建设原则。
需求为先,服务导向。
立足创建优质、高效的创业与生活环境,坚持以服务为导向,着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发挥信息化对科学高效配置资源的支撑和服务功能,切实增强智慧城市建设带来的便民、利民、惠民。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在顶层设计、规范标准、统筹协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政府投资和市场融资相结合的多元投融资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合力推进的智慧城市建设格局。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批服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批服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丹政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批服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意见》《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意见》《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图联审”实施意见》《丹东市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区域内评估评审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意见为加快推动我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评估流程,根据《中共丹东市委办公室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优化公共行政服务改革方案的通知》(丹委办发〔2017〕4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切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优化建设项目评估审批流程,将各项评估由分散、串联方式调整为集中、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合优化,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实行“一窗受理、并联评估、并联评审、限时办结”的服务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建设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实施范围项目单位在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土地(或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经产业项目评估通过后,即可开展“多评合一”。
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所涉及的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节能评估(含碳排放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含水资源论证)、矿山压覆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报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丹政办发〔2015〕52•【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全面清理,减少审批事项。
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要坚决予以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与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应及时予以调整,确需保留的,应改为后置要件。
(二)优化程序,压缩审批时限。
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5个阶段,40个审批工作日。
其中项目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9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规划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施工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明确职责,实行并联审批。
对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
项目审批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其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实施;用地审批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审批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时机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时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丹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时机构的通知(丹政办发〔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丹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丹东市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丹东腾达矿业采选有限公司砷污染事件处理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丹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赵连生市长副总指挥:于国平常务副市长颜学钏副市长周月星军分区司令员张东军副市长于梅副市长王力威副市长李士伟副市长牛向东副市长沙建业副市长王维东副市级干部、公安局长李良仲市政府秘书长成员:吴国丹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张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良佺市公安局副局长胡昌礼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宋吉元市经委主任门忠义市教育局局长仇国政市民政局局长于一贫市财政局局长陈万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焕友市建委主任马志刚市交通局局长谷桂林市农委主任张杰先市水利局局长李津生市林业局局长宋悦景市海洋渔业局局长李玲玉市商业局局长黄耀飞市卫生局局长杨培毅市外事办主任于连生市环保局局长王学斌市体育局局长宋毅市药监局局长石万才市人防办主任杨乃文市粮食局局长尹国顺市安监局局长刘长青市煤炭局局长林士宽市旅游局局长杨林市动监局局长毛雨铁路丹东站站长王运涛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王志泽东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冯孝义民航丹东站站长刘民市地震局局长陈洪伟市气象局局长乔日明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古毅良丹东海事局局长王向臣丹东供电公司总经理市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确定全市应急管理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二)听取各级应急指挥和工作机构有关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的汇报和意见、建议,分析、研判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发展趋势,协调解决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决定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和总体应急预案;(四)组织、协调专兼职救援队伍和部队,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五)检查、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规政策。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丹政办发〔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9日丹东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精神,全力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和开发利用,建设全市互联共享、高效集成的电子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促进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消除信息孤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为抓手,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为群众办事增便利、为政府运转降成本、为社会治理添助力、为企业发展创条件。
(一)工作原则。
1.集约高效。
最大程度整合现有政务信息系统,能从数据中心获取的资源,都不再重复采购建设;能集中安全运行和共享的,都不再分散运行和独立使用。
2.统筹规划。
根据全市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情况,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工程规划、标准规范、备案管理、审计监督、评价体系等五方面统一。
3.有序推进。
围绕整合共享目标所确定的工作任务,按照逻辑关系层次和时间节点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2•【字号】丹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百分标准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二日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丹东”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平台,是推进政务公开、展示丹东形象的窗口,也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子网站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明确主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子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丹政发〔2020〕4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丹政发〔2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辽政发〔2019〕31号)精神,现将《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目录》严格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相同、编码相同、类型相同设定依据相同的“四级四同”要求梳理编制,市本级事项共计2143项。
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通过各部门门户网站、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快编制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对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逐项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条件、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等,并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
要结合“四减”工作,持续优化政府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最大限度精简部门内部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要合理设置办事环节,加强衔接配合,推进“并联办理”,不得互为前置,提高办事效率。
丹东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5日——结束——。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17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1.按照《丹东市2013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加快棚改区域房屋征收和土地收储进度,力争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2.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
3.各项目审批部门进驻各区政府,现场组织开展棚改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
4.启动四号干线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北部山区棚户区改造进度。
二、鼓励引导拆迁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1.制定丹东市采购存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面向全市区采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
棚改居民到政府设立的服务中心选定安置商品房后,可持货币化安置协议向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开发企业与政府统一结算购房款。
2.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政策支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保障工作。
3.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丹政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丹东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组织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任务,推进改革工作,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要改革事项落实情况。
二、组成人员组长:何志勇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刘国栋市财政局局长成员:焦玉洪市编委办副主任王晓宏市发改委副主任王延斌市民政局副局长童丽娟市财政局副局长张仁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立特市地税局副局长王志丹市工商局局长周玮市法制办副主任包文广市国税局总经济师宫喜斌丹东银监分局副局长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副局长童丽娟同志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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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
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8]17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0
【实施日期】201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意见》《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意见》《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图联审”实施意见》《丹东市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区域内评估评审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评估流程,根据《中共丹东市委办公室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优化公共行政服务改革方案的通知》(丹委办发〔2017〕4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切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优化建设项目评估审批流程,将各项评估由分散、串联方式调整为集中、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合优化,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实行“一窗受理、并联评估、并联评审、限时办结”的服务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建设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实施范围
项目单位在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土地(或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经产业项目评估通过后,即可开展“多评合一”。
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所涉及的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节能评估(含碳排放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含水资源论证)、矿山压覆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报告。
按规定不需要进行产业评估的建设项目,直接进入“多评合一”程序,按有关要求办理手续。
三、职责分工
1.市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多评合一”牵头部门,负责组建丹东市联合评估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多评合一”工作。
2.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多评合一”所涉及的评审、审批工作已下放到区级部门的,由相应的市级部门负责协调区级部门参加“多评合一”工作。
四、工作流程
项目评估及手续办理周期控制在25个工作日以内,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统一受理(1个工作日)。
由丹东市联合评估中心在服务大厅设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统一受理窗口,实行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基本材料,并交由各相关部门审核,一次性告知须评估材料清单和工作要求。
(二)统一评估(11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根据窗口反馈列出需要开展的评估材料清单和报告编制级别,同步进行各项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相关报告的公示与报告编制同步开展。
对报告编制周期较长的评估事项,在统一受理前,项目单位可先期启动报告编制工作。
部分需要以其他评估事项结论作为依据的,在相关评估基本完成时可先期介入,同步开展编制报告。
评估报告分两个时间节点并联开展,在规定时间内同步完成:
1.项目经统一受理确认前,进一步明确项目选址方案,同步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在明确出让范围红线后,开始同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三)统一评审(8个工作日)。
各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多评合一”统一受理窗口受理,并分别交各部门组织第三方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备案。
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评估单位从
具有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省级审查专家库中自行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备案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需以备案文件为前置的评估在备案阶段完成报告编制,备案完成后开始第三方评审。
核准类项目: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事项受理并明确权限前,先开展环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的第三方评审。
评审完成后,由联合评估中心根据各专业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统一的评估审查报告(专业部门评审意见为附件),通知相关审批单位受理。
(四)集中审批(5个工作日)。
各部门根据受理通知、相关评估报告、统一评审意见及法定要求提交材料,立即同步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工作,在统一时间段内出具相关审批或意见文件,法律有明确规定前置条件的,在同一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先后顺序出具审批文件。
1.市发改委对基本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或核准(备案3个工作日、核准5个工作日),并进行节能评估审查(5个工作日)。
2.市环保局根据环评文件及技术评审结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及环评材料形式审批(5个工作日,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入公示期,不列入审批时限)。
3.市安监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5个工作日)。
4.市水务局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5个工作日)。
5.市地震局进行地震安全评价备案(1个工作日)。
五、任务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