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
说明:
1、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或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5、本目录所称市指十四个省辖市,县包括县、县级市、区。
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日期2010-12-06 17:10:12.263 浏览次数51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部门或分类文件标题文号1综合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辽政办发[1992]15号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5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6公安关于核定新户口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23号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66号8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发[2003]71号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96号10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11 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19号12 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证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28号13 关于继续执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05号14 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56号15财政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65号16 关于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26号17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2]114号18 建设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7号19交通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31号20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21 关于继续执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63号22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4号23 关于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79号24 关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0]51号25 关于继续执行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3号26 关于规范节能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8]61号27 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20号28信息产业转发《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辽价发[1998]86号2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4]14号30 林业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72号31 农业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1号32卫生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号33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132号34 关于继续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94号35 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8]54号36 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13号37 人防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0号38 国土资源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8号39 税务关于继续执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9]41号40 商业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64号41司法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8]49号42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43司法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9]43号44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1号45 关于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75号46 海洋渔业关于水丰水库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22号47气象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气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50号48 关于调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105号49 审计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41号50民政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64号51 关于继续执行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7号52 水利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61号53 国资委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函[2009]143号54 知识产权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10]135号55 药监关于继续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9]149号56教育关于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70号57 关于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202号58 关于初中毕业升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85号59 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3号60 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46号61 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70号62 关于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执行中小学外国留学生学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0号63 关于调整初中小学杂费、高中学杂费和职高学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78号64 关于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9号 65 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11号 66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7号 67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 68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 辽价函[2010]96号 69人事 关于重新核定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0]29号 70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6号 71 文化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95号 72 质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41号 73 关于继续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8]19号 74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140号75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8号 76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43号 77 关于继续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4]13号78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应用维护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58号 79 广电 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107号 8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6]96号 8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73号 82 外专局 关于继续执行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0]74号 83 环保 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97号 84 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7]86号 85 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203号86 环保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9]63号 87 统计 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7号 88 党校 关于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服务考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7]23号 89 其它 转发关于实行危险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辽价发[2004]61号 90 关于数字证书及其应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6号 91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端采集系统收费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49号 92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94号 93 房地产 关于重新核定铁路系统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字[1995]32号94省物价局、土地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1996]44号 95 关于制定辽宁省境内非铁路单位借(占)用铁路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1999]141号96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72号 97关于统一全省房屋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1]83号98 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1]99号99 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1]147号100 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34号101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2]76号102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2]24号103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2]36号104 转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2]71号105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02]113号106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17号107 关于继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2]119号108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24号109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3]57号110 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3]96号111 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112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91号113 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108号114 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12号11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141号116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4]143号117 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5]112号118 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137号11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7]98号12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辽价发[2008]47号121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52号122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97号123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100号124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125 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81号126 关于调整部分林业勘测设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41号127 关于锦州市地产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出让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42号128 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辽价函[2010]51号129 关于继续执行辽宁省矿业权交易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127号1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10]57号131公用事业关于调整沈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44号132 关于调整大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1]59号133公用事业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36号134 关于调整抚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64号135 关于调整本溪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33号136 关于调整丹东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20号137 关于调整锦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9号138 关于调整营口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6]112号139 关于调整阜新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116号140 关于调整辽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2]14号141 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34号142 关于调整朝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60号143 关于调整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40号144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2]46号145 关于温泉水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辽价函[2004]95号146 关于鞍山市温泉水制定价格事宜的复函辽价函[2010]125号147 关于学校和供暖单位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8]22号148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45号149 关于调整大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00号150 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2号151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68号152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9号153 关于调整丹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30号154 关于调整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17号155 关于调整营口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0号156 关于调整阜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8号157 关于调整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1号158 关于调整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40号159 关于调整朝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03号160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3号161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4号162 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2003]6号16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辽价发[2006]75号164 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98号165 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156号166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2]87号167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关于对辽宁广播电视塔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辽价函[1994]25号168 关于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93号169 转发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0]9号170 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2]7号171 关于全省游览参观点实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辽价发[2004]27号172 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04]91号173 关于确定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35号174 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价发[2004]31号175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5]70号176 关于调整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出租车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5]8号177 关于调整大伙房水库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6]53号178 关于凤凰山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8]12号179 关于沈阳金融博物馆继续执行门票试行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8]95号180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99号181 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建设厅、林业厅、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转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8]57号182 关于沈阳桃仙机场停车场继续执停车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92号183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辽价函[2009]19号184 关于本溪水洞地质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41号185 关于调整闾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100号186 关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执行行李寄存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39号187 关于适当调整冰峪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4号188 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87号189 关于大伙房水库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28号190电价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42号191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6]71号192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8]68号193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9]109号194成品油价格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125号195 关于降低民用液化气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32号196交通运价关于整顿地方铁路客货运价的通知辽价发[1994]56号197 关于重新公布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60号198邮政电信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0]85号199 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2]96号20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辽价发[2006]127号201 关于调整全省宾馆、招待所代办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1]71号202民爆器材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辽价发[2006]23号203 关于重新修订我省民用爆炸物品作价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9]45号204医疗服务关于印发《辽宁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9]28号205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98号206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207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36号208 关于开展对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45号209 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3]124号210 关于《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04]92号211 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6号212 关于下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二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5]122号2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辽价发[2006]45号214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7]15号215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8]78号216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9]47号217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五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10]48号218药品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5号219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8号220 关于公布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22号221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制定枸缘酸芬太尼等3种特殊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15号22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44号22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4]54号224 关于公布24中抗感染类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4]80号22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04]88号22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4]145号22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5]14号228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4号229 关于公布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90号23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15号231 关于进一步明确辽价发[2005]74号和90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123号232 关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补充规格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24号233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05]135号234药品关于对新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6]19号23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61号23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87号237 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13号238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26号239 关于制定27种抗微生物和抗肿瘤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46号24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号241 关于公布27种抗微生物和肿瘤类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号24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21号24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24号244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西林瓶包装的辅酶A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32号24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9号24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辽价发[2007]50号24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58号248 关于部分政府定价化学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3号249 关于部分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91号250 关于醋氯芬酸等8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119号251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辽价发[2007]136号。
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
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
项目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一、损坏、挖掘
(一)路面
1.水泥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290
腐蚀路面按
20-50%计收
2.沥青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170
3.普通沥青路面
平方米
100
4.砂石路面
平方米
50
5.路面基层(不含砂石路)
平方米
100
6.污染(无腐蚀性)
平方米
20
散落砂石、垃圾等
(二)路基、路肩、防护
1.路基、边坡
平方米
60
2.土路肩
平方米
60
3.土边沟
米
60
4.石砌边沟
立方米
400
5.石砌边沟盖板
平方米
80
6.平交道口圆管涵
节(2米)
800
直径75CM以下
7、平交道口圆管涵
节(2米)
1200
直径75CM以上
8.平交道口圆管涵缘石
米
100
9.混凝土泄水槽
米
400
10.路缘石
米
200
(四)绿化
1.珍贵路树
株
130+20×树龄
雪松、龙柏、银杏等
2.一般路树
株
40+15×树龄
杨、柳、槐树等
3.灌木
株
20+10×树龄
水腊、忍冬、红瑞木等
4.损坏树头、树枝
株
整树20%—50%
5.绿篱
米
150
黄杨、榆树、水腊等
项目
单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公路路产损、赔(补)偿费标准
0.4-1
不足100米,按100米计
24
钢材拖挂损坏沥青路面
米.根
0.05-0.1
1.6-2
不足100米,按100米计
25
汽车轮毂损坏水泥路面
米
3-4
2-6
不足1米,按1米计
26
汽车轮毂损坏沥青路面
米
2-3
2-6
不足1米,按1米计
27
汽修千斤顶损坏路面
处
100-150
28
污水、泥石、玻璃等散落物污染路面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深度1米以上,每超过1米加收500元
20
挖掘公路用地
平方米
20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深度1米以上,每超过1米加收50元
21
挖掘路肩
平方米
40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深度1米以上,每超过1米加收100元
22
桥梁伸缩缝
米
1800
不足1米按1米计
23
钢材拖挂损坏水泥路面
米.根
车道通行信号灯
个
2500
红绿LED灯
12
车道费额显示器
个
4500
7段数码管显示
13
车道摄像机
台
4000
含镜头、防护罩
14
车道摄像机立柱
根
700
15
车道收费计算机
台
15000
含机内软、硬件配置
16
车道计算机液晶显示器
台
2000
17”
17
收费岛头雾灯
个
1500
18
车牌识别设备
套
24000
含全套配置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2000年8月28日)省交通厅:你厅《关于请批准计收超限运输赔偿费的函》(苏交公(2000)5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作出修改,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增设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对违反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规行为,接受调查和卸货处理,并按规定实施处罚。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按超限运输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计赔时要使用称重仪等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赔(补)偿费。
超限运输车辆的界定按交通部2000年2号令的规定执行。
二、对主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收取赔(补)偿费,只能收取每证10元工本费。
三、交通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只收费就放行。
对在我省境内公安交管部门已实施处罚的超限运输车辆,交通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只可卸载,不可重复处罚或收费。
四、其他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项目│单位│赔(补)偿标准元│备注│├────────────────┼─────┼────────┼─────────────┤│一、路面││││├────────────────┼─────┼────────┼─────────────┤│1、污染路面│平方米│20│泥沙、脏物│├────────────────┼─────┼────────┼─────────────┤│││50│玻璃、金属屑类│├────────────────┼─────┼────────┼─────────────┤│││200│油脂、蜡、碱、酸、砼类│├────────────────┼─────┼────────┼─────────────┤│2、损环、挖掘砂土路面│平方米│40││├────────────────┼─────┼────────┼─────────────┤│3、损环、挖掘砂石路面│平方米│80││├────────────────┼─────┼────────┼─────────────┤│超限运输│吨/公里│8│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里计(不到1吨按1吨│││││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1000元。
晋价费字[2012]404号关于公路路产赔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晋价费字[2012]404号关于公路路产赔偿费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执行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行为,保障公路运输畅通、设施完好,使公路交通更好地为服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期已届满,经研究,同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并结合试行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损坏公路路产者按照原技术等级标准自行恢复的,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免予赔偿。
三、实行计重收费公路的车辆,不再缴纳超限运输补偿费。
四、未列入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检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辽价函[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60号)省交通厅:你厅《请求延长<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函》(辽交公[2005]229号)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56号)执行三年来,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各市制定收费标准不一、社会反响较大等问题。
经研究,同意你厅提出的继续执行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并对个别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附表中未列的路产项目发生损坏,赔偿费应根据实际恢复成本向责任人收取,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如双方发生争议,具体赔偿标准可向当地价格认证部门申请认证,责任人按认证价格进行赔偿。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国、省、县、乡级公路,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三、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属国家资产,任何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都要按本收费标准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执行本收费标准前,有关路政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按规定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
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有关规定,制定全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称公路路产是指西藏自治区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三、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全额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或维护,公路路产占用费全额用于修复路产、路政办案及装备、路产损坏价格鉴定以及爱路护路协作奖励。
主动接受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5日起执行。
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核定。
原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藏交发[2002]9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
辽建发 [2006]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为了配合《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现编制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与《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2004年)配套使用。
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参考标准,原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㈠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⑴基本工资:是指发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口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协议
附件1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协议(许可文本样式)乙方拟于国道XX 线(Gxx )Kxxx+xxx 处,实施 涉路施工活动,经现场勘查确定,乙方需要占用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乙方进行施工应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根据《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辽交财审发〔2023〕**号)等文件,乙方同意甲方按照《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基准价格表》计算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详见下表: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一次性向指定税务机关缴纳上述路产赔(补)偿费。
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占用公路的范围不超过前述表格中载明的项目。
否则,必须停止施工,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上述标准支付路产赔(补)偿费。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个人签字按手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协议(案件文本样式)乙方于国道XX线(Gxx)Kxxx+xxx处,发生(案由)路产案件,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乙方需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根据《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辽交财审发〔2023〕**号)等文件要求,乙方同意甲方按照《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基准价格表》计算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详见下表: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一次性向指定税务机关缴纳上述路产赔(补)偿费。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个人签字按手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协议(许可项目评估后文本样式)乙方拟于国道XX线(Gxx)Kxxx+xxx处,实施涉路施工活动,经双方现场勘查确定,乙方需要占用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坏)。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27•【字号】辽政发[1994]26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4]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养护和改善公路的资金来源,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我省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部门对全省养路费征收稽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其所属的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养路费征收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条计划、财政、农机、银行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交通行政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六条征稽人员执行职务应当统一着装,持省统一制发的证件。
征稽专用车辆应当装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标牌,并由公安机关批准,安装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
第二章征收和减征免征范围第七条下列车辆应当全额缴纳养路费:(一)各种民用机动客车、货车、特种车、平板车、专用车、牵引车、挂车、胶轮拖拉机、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以及公路运输畜力车;(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以及租给地方单位、个人的车辆;(三)军队、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四)跨行公路在20公里以上的(不含20公里)公共汽车、电车;(五)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六)驻我省的国际组织、外国办事机构及个人使用的车辆;(七)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个人使用的车辆;(八)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范围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辽宁省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方案
辽宁省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方案第一篇:辽宁省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方案辽宁省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方案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为落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
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0]1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04
【实施日期】2000.04.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
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财政厅、公安厅、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4日
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为保障我省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辽价函[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6]160号)省交通厅: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受损路产得到及时、有效的养护维修,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测算,现将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收费标准做如下调整,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标准包括:1、挖掘、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2、损坏高速公路构造物赔偿标准3、损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赔偿标准4、损坏高速公路收费设施赔偿标准5、损坏高速公路花、草、树木赔偿标准二、收费范围和对象:1、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任人;2、经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必须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路产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三、对故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路产的当事人,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及追究相关责任外,还应按本规定收取路产赔偿费。
四、辽宁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收取路产赔偿费的执行主体。
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主要用于修复损坏的路产和购置与路政管理有关的设备、工具等。
五、在实际执行中,本文所列项目如发生部分损坏且可修复的,收费标准按实际修复造价计算,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全额收费标准;本文未列的高速公路设施如发生损坏,按相关规定和作价办法据实核算赔偿标准。
当事人与路政管理部门因赔偿费额发生争议时,可申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部门进行造价认证,当事人可按认证价格进行赔偿。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1998]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路桥
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1998]9号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加快全省城市道路建设,提高城市路桥收费站偿还贷款的能力,保证贷款的如期偿还,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4月1日起,对沈阳市大二环路各收费站,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大连市开发区振兴路、大连市东北路、铁岭北道桥、盘锦高家立交桥、凌源北大桥、建平县叶柏寿东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车型划分的档次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小型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15座位(含15座位)以下客车,每车次10元;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16座位至30座位(含30座位)客车,每车次15元;大型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31座位以上客车,每车次20元;10吨以上货车,每车次25元。
月票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根据车辆每月平均过往次数,按照次票收费标准的60%至80%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核定。
其他城市路桥收费站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结束——。
关于公路赔偿关于公路赔(补)偿费为何难收取的调查分析
关于公路赔偿关于公路赔(补)偿费为何难收取的调查分析公路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依法向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用于公路路产修复和管理的专项费用。
但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路产赔偿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出现,既损害了公路管理部门的威信,又影响到公路和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案例调查笔者从事路政工作多年,结合工作实际,对以下几个典型案例作了调查:案例一:20XX年5月,我市实施XX-大垛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工程涉及S333公路及其它农村公路,其中穿越公路埋设管线5处,按照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应缴纳赔(补)偿费28万元,但市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该工程为民生工程,许可照办、赔补费全额减免,我站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只能无条件服从。
案例二:20XX年3月30日,一辆河南籍大货车在我市S231公路104K+300中央分隔带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路政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事故造成分隔带及绿化损坏长度近40m,路产损失9.8万元,当事人对树木损坏及路面污染等项目均无异议,但对灌木的价格(80元/株)争议较大,拒绝赔偿,并以乱收费为由分别投诉至省局、市处及省政风行风热线,后经执法人员耐心地解释,考虑当事人家庭困难,适当予以减免,当事人才履行赔偿义务。
从此案例来看,路产赔偿争议的焦点则是赔偿标准与市场行情的差距太大。
案例三:20XX年5月29日,一辆盐城籍大货车在我市S229公路73K+210m处,因车辆发生火灾导致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及防撞护栏、公路绿化等附属设施损坏,车辆及货物全部烧毁,车货损失达一百多万。
经路政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应依法赔偿公路损失*****元,但当事人以损失较大、家庭困难无力承担为由拒绝赔偿,不久便“人间蒸发”,无法联系,后我站诉讼至人民法院,相继到市消防大队、戴南交警中队、110指挥中心、保险公司查询相关信息,开具证明材料,并通过物价评估、公告、开庭、答辩等程序,至今已历时1年多仍未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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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
复函
更新日期2007-06-18 09:38:48.593 浏览次数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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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函[2006]60号
省交通厅:
你厅《请求延长<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函》(辽交公[2005]229号)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56 号)执行三年来,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各市制定收费标准不一、社会反响较大等问题。
经研究,同意你厅提出的继续执行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并对个别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附表中未列的路产项目发生损坏,赔偿费应根据实际恢复成本向责任人收取,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如双方发生争议,具体赔偿标准可向当地价格认证部门申请认证,责任人按认证价格进行赔偿。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国、省、县、乡级公路,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三、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属国家资产,任何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都要按本收费标准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执行本收费标准前,有关路政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按规定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说明:1、本标准所列项目如发生部分损害且可进行部分修复的,按实际修复造价计算,但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
2、阜新、铁岭、朝阳地区按上述收费标准9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