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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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

辽宁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

辽宁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1、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2]54号)(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

([1996]21号、[1996]184号)3、关于遗属补助的其他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1982]127号)(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81]63号)(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中发[1982]9号)(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1982]54号)(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1982]54号)(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

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

辽宁职工丧葬费与抚恤金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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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辽人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13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13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2月14日劳人薪(1986)13号)
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殡葬服务站、火葬场、公墓、殡葬管理所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除按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考虑到殡葬工作条件特殊,为了鼓励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还可给他们加发特殊行业津贴。

津贴标准,大中城市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平均30元,最多不超过40元;市县还可以低一些。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在安排津贴标准时,应按接触尸体的程度划分档次,有所差别。

各地新定津贴标准,从本通知下达之月份起执行。

所需津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负担。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以后,原来实行的类似性质的岗位、保健津贴予以取消。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模范地执行《殡葬职工守则》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办法,请抄送我们备案。

——结束——。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86)财文字第276号)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有些部门和地区询问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比照执行。

经与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研究决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的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因公牺牲、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各部门、各地区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结束——。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2012-11-12 11:33:57)标签:分类:百科知识龙城区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费计发基本工资杂谈(一)发文机关:朝阳市人事局;朝阳市财政局发文时间:2008-5-6发文字号:朝人事发[2008]16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根据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全我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1655)元,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辽人发[2005]5号)的规定,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3550元调整到4965元;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7100元调整到9930元。

二、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被评为特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被评为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辽人发[2004]8号)的规定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被评为一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592元调整到828元;被评为二、三、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73元调整到662元。

(二)朝人事发[2008]17号转发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和部门: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

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

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
在辽宁省,丧葬费用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规范丧葬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维
护社会风气,辽宁省政府近期出台了最新的丧葬费用标准。

本文将对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安排丧葬事宜。

首先,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发布的文件,辽宁省丧葬费用标准按照城市和农村地
区分别制定。

在城市地区,丧葬费用包括殡仪馆服务费、火化费、丧葬用品费等,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而在农村地区,丧葬费用主要包括殡葬服务费、丧葬用品费等,同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其次,根据辽宁省民政厅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丧葬费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对于丧葬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违规收费。

同时,丧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优质的丧葬服务。

再次,辽宁省政府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丧葬费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
收费等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树立节约、文明的丧葬观念,提倡绿色、简约的丧葬方式,降低丧葬成本,减轻家庭负担。

最后,作为市民,我们也要提高丧葬费用的意识,合理规划家庭丧葬事宜,选
择合适的丧葬服务机构,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风气。

综上所述,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丧葬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维护社会风气,具有积极的意义。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关注相关政策,合理安排丧葬事宜,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省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要有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活力和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流动。

要与三项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60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尽快地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制。

各级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辽政发〔1994〕15号文件)精神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辽价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64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近年来,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殡葬服务业在经营和管理上发生了较大变化,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在收费和价格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殡葬服务业是社会特殊服务行业,殡葬服务收费(价格)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民生价格。

各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

二、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收费和选择性服务收费。

基本服务收费是指由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主要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包括遗体接运费、存放费、火化费和骨灰寄存费;选择性服务收费是指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主要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与殡葬活动相关的服务收费,包括遗体的化妆、整容、消毒、穿衣、厅(堂)使用、主持、物品租用、遗物和祭品焚烧等服务收费。

三、殡葬服务中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其中,民政部门所属事业性殡葬服务单位收取的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委托各市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民营殡葬服务单位收取的基本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辽宁丧葬费标准

辽宁丧葬费标准

辽宁丧葬费标准在辽宁省,丧葬费用是指在丧葬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丧葬费用的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标准会因地区、时间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下面将就辽宁省的丧葬费用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辽宁省的丧葬费用包括丧事布置费、遗体防腐费、殡仪服务费、殡葬用品费、殡葬车辆费、火化费、骨灰盒费等各项费用。

其中,丧事布置费是指用于购买花圈、挽联、纸钱等物品的费用;遗体防腐费是指对遗体进行防腐处理所需的费用;殡仪服务费是指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殡葬用品费是指购买棺木、骨灰盒等用品的费用;殡葬车辆费是指使用殡葬车辆的费用;火化费是指将遗体进行火化处理所需的费用;骨灰盒费是指购买骨灰盒的费用。

其次,根据辽宁省的相关规定,丧葬费用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城市的丧葬费用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丧葬费用标准会相对较低。

此外,丧葬费用标准还会受到通货膨胀、经济发展水平、殡葬业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不同的时间和情况下,丧葬费用标准也会有所调整。

再次,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丧葬费用可能会成为一笔不小的支出。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也会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低保家庭、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一定程度的丧葬费用补助。

此外,一些殡葬服务机构也会推出各种丧葬套餐,提供不同档次的殡葬服务,帮助家庭在经济能力范围内进行选择。

最后,对于丧葬费用的支出,家庭需要在经济能力范围内进行合理安排,避免因为丧葬费用过高而造成经济负担。

在丧葬过程中,家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进行选择,不必盲目跟风或者攀比。

同时,也可以通过提前购买殡葬保险等方式进行经济规划,为丧葬费用提供一定的保障。

综上所述,辽宁省的丧葬费用标准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会因地区、时间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家庭在面对丧葬费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避免因为经济负担过重而影响家庭生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精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辽宁退休丧葬费标准

辽宁退休丧葬费标准

辽宁退休丧葬费标准退休是每个人都会面对的一个阶段,而丧葬费则是在生命的终结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他们所在地区的退休丧葬费标准是一个需要了解的重要问题。

而对于辽宁地区的退休人员来说,了解辽宁退休丧葬费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辽宁省退休丧葬费标准如下:一般情况下,辽宁省的退休人员在丧葬费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具体标准如下:1.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对于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0元。

对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00元。

2. 丧葬费用报销,对于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本人丧葬费用和配偶丧葬费用合计报销标准为5000元。

对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本人丧葬费用和配偶丧葬费用合计报销标准为2000元。

3. 丧葬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丧葬仪式费、丧葬车辆费、丧葬用品费、丧葬场所费等相关费用在内。

其中,丧葬仪式费用报销标准不超过2000元。

4. 丧葬费用报销条件,申请丧葬费用报销的退休人员应当在丧葬发生后的一年内向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清单。

总的来说,辽宁省对于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用给予了一定的补助和报销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为退休人员在丧葬事宜上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丧葬费用的标准是有限的,如果在实际丧葬过程中出现超出报销范围的费用,退休人员和家属仍然需要自行承担。

因此,对于退休人员来说,除了了解政府的丧葬费用补助政策外,也需要做好个人的财务规划,提前准备丧葬费用。

可以通过购买丧葬保险、储蓄等方式,为将来的丧葬费用做好充分准备。

综上所述,了解辽宁退休丧葬费标准对于退休人员和家属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做好财务规划,才能在丧葬时更好地安排和处理相关事宜。

希望辽宁省的退休人员和家属能够在这方面有所帮助,做好相关准备。

2023年辽宁丧葬费抚恤金上涨,企事业退休人员去世,发放有啥差异

2023年辽宁丧葬费抚恤金上涨,企事业退休人员去世,发放有啥差异

2023年辽宁丧葬费抚恤金上涨,企事业退休人员去世,发放有啥差异参与职工养老保险,无论是否领取到养老金,去世后会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其中企业参保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已经统一调整,跟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并随着该数据的上涨而增加,而机关事业单位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有自己的标准。

现在随着各地陆续公布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丧葬费和抚恤金计算标准也会有所提高。

我们今天就来介绍一下,2023年辽宁丧葬费抚恤金计算标准相比去年增加了多少?2023年退休人员去世,企事业单位有什么差异。

一、2023年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费抚恤金如何计算,标准上涨了多少?根据辽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22年度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003元,对应的月可支配收入为3667元,而2021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051元,对应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88元,上涨比例为2.2%。

而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费是按照2个月的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来发放。

显然,2023年的丧葬费为3667*2=7334元,要比2022年多出(3667-3588)*2=158元,上涨2.2%。

再来看看抚恤金方面,最低标准为9个月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而缴费年限15年以上,每多缴费1年,抚恤金发放月数可以增加1个月,最多发放24个月。

与此同时,每领取1年的养老金,发放月数就减少1个月。

也就是说抚恤金最低发放9个月,最高24个月。

那么2023年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去世,抚恤金最低标准为3667*9=33003元,比去年多出(3667-3588)*9=711元,最高标准为3667*24=88008元,比去年多出(3667-3588)*24=1896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费抚恤金如何计算,有啥差异?辽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费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来发放的,显然要比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2倍发放,标准要高。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11.09
•【字号】辽劳社发[2007]104号
•【施行日期】200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7]10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辽民函[2007]42号)文件精神,及物价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的时间、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三、列支渠道和其它问题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本通知规定标准重新核定,差额部分一次性予以补发。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民政部民政司转发辽宁省《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民政司转发辽宁省《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民政司转发辽宁省《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6.05.07•【文号】[86]民民字第56号•【施行日期】1986.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民政司转发辽宁省《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的通知([86]民民字第56号1986年5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现将辽宁省人事局、财政厅、民政厅辽人发[1986]22号《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辽宁省人事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辽人发[1986]22号1986年4月5日)各市、县、区人事、财政、民政局: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劳人薪[1986]13号《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执行殡葬职工特殊行业津贴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一)为了促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办好殡葬事业单位,根据上年度殡仪馆火化量大小和殡葬职工接触尸体程度划分为六类、五级,以后可随年火化量增减升降类别。

单独设立的殡葬汽车队,执行的类级由市根据此通知精神确定。

(二)经主管局批准、规模较小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中,一人兼任两种以上职务的,享受津贴的标准,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所兼职务中津贴标准较高的一种执行。

兼职的殡葬管理所所长,享受津贴的办法,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三)应按职工出勤天数计发津贴,事、病假和临时抽出到外单位做殡葬以外工作的均应停发津贴。

(四)各级民政部门干部到殡仪馆蹲点、搞调查研究的,享受其殡仪馆内四级日津贴数,津贴费由职工本单位事业费列支。

(五)回民公墓管理人员享受同级殡仪馆五级津贴。

津贴费由其开工资单位支付。

(六)特殊行业津贴从今年2月份起执行。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鞍人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1、按照省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各单位应对现有遗属认真复查,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要认真清理;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而未享受的,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落实。

2、鞍山地区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根据鞍政办发[2006]105号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高于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执行。

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各县(市)、区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财政局2008年1月30日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答复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答复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的答复
本刊编辑部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1994(000)002
【摘要】冯晓刚同志:您来信询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如何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事宜,现答复如下: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人险字[1989]1号文件《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7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总页数】1页(P17-17)
【作者】本刊编辑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4
【相关文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J],
2.关于调整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J], ;;
4.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J],
5.《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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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退休职工身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怎么规定的?

辽宁省企业退休职工身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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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什么身份的退休人员死亡,这对他们的亲人来说,都是一件很悲伤的事情。

但是,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此事古难全!斯人巳逝,生者坚强!
辽宁省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外,按本省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省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死亡退休职工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应按月发给救济生活费。

具体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办理流程为: 当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员于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地所区、县(市)养老保险局拨付科申请办理:
1、医学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2、死亡人员退休证、社保卡及户口薄本人注销页复印件;
3、社区开居的巳故通知单;
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根据辽人社发[2013]5号文件,我市开始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

一、执行时间2012年1月1日二、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省辖市、下同)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结果确定。

三、具体标准我市实行市、县(市)统一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8433元;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6866元。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8631元;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7262元。

四、补发问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204元,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408元;2013年1月1日至目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198元;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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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05]5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标准执行。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直辖市)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按照属地化原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按当地标准执行。

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丧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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