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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辽政办发[2003]98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目前,我省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

一些部门重复分散设置账户,避开了财政的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滋生腐败现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从制度上、机制上、源头上解决当前财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核心内容。

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这项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争取“十五”期末,在我省全面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要求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辽财会〔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会〔2018〕172号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为推进《政府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8年5月8日辽宁省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方案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制度》),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组织《制度》的宣传培训为抓手,使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全面了解政府会计改革的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创新和突破,深刻理解“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全面树立权责发生制理念;以组织专家团队提供政策咨询和工作指导为推手,推动《制度》全面落地,实现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统一,夯实部门和单位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和全面反映运行成本并同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核算基础,全面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政府会计信息质量。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制度》贯彻实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

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制度》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等工作。

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财政厅周强副厅长担任,成员由会计处、预算处、国库处、综合处、资产处、政法处、教科文处、经建处、农业处、社保处、债务处、财政监察一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会计处,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宣传培训、沟通协调及相关工作。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2日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合同法。

第五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辽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4〕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既推动当前稳增长,又促进长远调结构,省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有效投资。

制定实施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及时发布《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14年本)》。

全面清理和规范与项目审批相关前置要件及其条件,出台差别化支持有效投资、合理投资政策,鼓励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加大有效投资力度,推进关系全局、带动性强的重大在建工程的建设。

提出我省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更大程度地吸纳民间资本参与投资。

二、扶持企业发展生产。

对有优势、有潜力、有市场的产品,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对新增产能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支持。

鼓励制造业增产增效,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各市政府可根据本统筹地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给付的前提下,确定在2015年底前对困难企业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幅度。

三、帮助企业扩大销售。

组织企业开展省内产销对接会、配套会,在沿海发达地区举办辽宁轻纺等消费类精品秋季展销会,组织企业与国内重大工程项目对接配套、参加综合性或专业性展销会。

四、扩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范围。

2014至2015年,将新建企业纳入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支持范围,对以自筹资金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财政贴息政策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五、缓征部分涉企收费项目。

进一步梳理国家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在政策允许、财力可能的范围内,阶段性缓征部分涉企收费项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1]57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1]57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1〕575号)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约束力,推进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决算的批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批复,是指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级决算草案后,对省直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以下达文件形式进行批复。

第四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决算,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条部门决算批复按照“严格预算约束、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原则,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批复内容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财务管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确定部门决算批复内容。

第七条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包括:(一)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具体包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

(二)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分别反映到“项”级支出,金额单位为“万元”。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4月28日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全省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第二条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各市财政局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附件2)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省直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撰写本部门或本地区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上报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详尽说明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年度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

二是自评考核情况。

对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3.取消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管理。

16.取消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文件名及文号颁布日期废止理由一、预算税收管理类1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1997年9月24日已被《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67号)取代。

2关于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财预字〔1999〕487号)1999年9月29日“罚没许可证发放的审批”项目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取消。

3关于印发《2004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5〕2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4关于印发《2003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1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5关于印发《2004年解决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69号)2004年9月26日适用期已过。

6关于印发2005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6〕9号)2006年1月6日适用期已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辽财非[2009]788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9〕788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依法获得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以及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等,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本地区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等,并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情况进行稽查和日常监管。

市及市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整合“整钱”,统筹用于更加急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1.全面统筹。

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一日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年初安排的预算资金。

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省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省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省财政厅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编制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2.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3.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4.取消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5.取消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6.取消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7.取消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8.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9.取消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10.取消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11.取消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2.取消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3.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4.取消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5.取消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4]412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4]412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4〕412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辽宁省财政厅2014年7月21日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市(县)人民政府及省直部门为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偿还主体,承担转贷资金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当年发行额度。

第五条各市(县)政府及省直部门在省政府批准的转贷资金额度内,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部门)的转贷资金使用计划。

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各地区(部门)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后,制定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建议,上报财政部并与财政部协商确定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省直各部门: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鼓励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综合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二)坚持在保证本单位职责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前提下,积极鼓励科学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的原则;(三)充分调动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性,实施规范化管理,经营性资产收入优先保证单位合理需求的原则;(四)实施动态管理,将经营性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监督本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缴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并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收入的收缴工作,保障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辽财采〔2006〕698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6〕698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行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三章单一来源采购第四章询价采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类型,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或审批政府采购实施申请时确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特殊原因出现法定废标情形,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前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辽财采[2016]38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6〕388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6年6月13日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以及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运行高效、专款专用、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的申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计划管理、资金支付审核;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预算资金的确认、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收回、政府采购结转资金的处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调整的审核;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确认、支付。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采购单位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拟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辽财预[2014]0275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4〕0275号)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4年5月8日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1〕50号)、《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预〔2011〕69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辽财预〔2012〕9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是指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省直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是实施省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的主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制度办法。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省直部门开展绩效监控。

(三)审查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监控情况,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直部门建议,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予以纠正,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提出预算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省直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本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负责本部门绩效监控信息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辽财监[2010]869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监〔2010〕869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8号)要求,结合我省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与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共同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的财政、财务、资产、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检查、督促、评价、核查、调查和处理等活动。

财政业务管理机构,是指财政部门内部履行预算、国库、会计、财务、资产等管理职责的机构。

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是指财政部门内部专司财政监督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与下级财政部门对同一事项共同实施财政监督。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1.07
【实施日期】201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5年1月7日
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有关规定,为强化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加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力度,规范结果应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以下称“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的结果。

具体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包括结果的反馈、报告、信息公开、挂钩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以及实施奖惩等。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应遵循客观公正、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主体是省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省直预算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报表质量情况,标准分25分(占总分25%)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按照规定要求填报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记25分;每出现一次技术性差错扣1分,扣完25分为止。
(四)分析报告质量情况,标准分20分(占总分20%)
按照规定要求撰写报表分析报告,内容全面、结构清晰、观点准确、说明清楚并对今后实际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记20分;未达到要求标准的,酌情扣5—10分;未按照规定要求撰写报表分析报告的,不记分。
5.统计台账登记及时、准确、完整,记10分;记账中出现延误或错误,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6.统计台账档案管理规范有序、资料完整、归档及时,记2分;统计台账档案管理未按制度规定进行的,不记分。
(二)报表报送情况,标准分15分(占总分15%)
全年度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月报、季报、年报,记15分;每迟报一次扣1分,扣完15分为止。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各市的自评情况,结合平时对各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考核记录,核准和认定各市的得分情况并排序。
第七条考核结果设优秀和表扬两个荣誉级次,其中优秀4名,表扬4名,根据各市的考核得分情况依次确定。
省财政厅将对获得优秀和表扬荣誉的单位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12.28
【字 号】辽财采〔2006〕957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购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上报信息情况,标准分15分(占总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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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流[2014]3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流〔2014〕339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要求,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做实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2014年各市具体安排的项目计划可按本办法规定
程序于7月底前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省财政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和“两转变、一整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年初下达指标、年末考核清算方式,用于配套各市及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

用于省直管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考核清算等;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四条坚持公益性、公共性原则。

通过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公共性、公益性投入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及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服务业发展提质增速。

第五条坚持择优扶强、聚焦支持原则。

集中财力重点支持符合本地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需要,成长性好、发展后劲足,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对转方式、调结构促进作用突出的优势项目。

第六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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