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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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流[2014]3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流〔2014〕339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要求,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做实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2014年各市具体安排的项目计划可按本办法规定
程序于7月底前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省财政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和“两转变、一整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年初下达指标、年末考核清算方式,用于配套各市及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用于省直管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考核清算等;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四条坚持公益性、公共性原则。通过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公共性、公益性投入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及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服务业发展提质增速。
第五条坚持择优扶强、聚焦支持原则。集中财力重点支持符合本地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需要,成长性好、发展后劲足,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对转方式、调结构促进作用突出的优势项目。
第六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建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