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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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财税[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

1 / 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3.10
•【字号】辽财税[2008]134号
•【施行日期】200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
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财税[2008]1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我省铅锌矿石、铜矿石、岩金矿古和钨矿石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

二、铅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

三、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

四、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9元。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10]2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2.22
【实施日期】2010.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2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资源税征管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源税的税源管理。

各级征收机关要借助本地区矿产资源综合治理的有利时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资源税的税源控管;密切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充分采集和利用相关信息,摸清本辖区内应税矿产品的分布和税源底数,及时与资源税的征收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不断挖掘税源潜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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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按照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为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资源状况,现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源税的单位税额鉴于我省大部分矿山处于萎矿阶段,且老企业、乡镇企业多、效益不高的实际情况,对国家规定由省核定税额的产品和企业实行从低定额的原则,即按邻近矿山或产品国家已核定税额的标准下浮20%-30%。

(一)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未列的石棉产品开采或生产单位和个人,单位税额为1.1元。

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分为三档:即水晶、玛瑙为1.5元;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为0.5元;其他产品为1元。

(二)黑色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铁矿石开采或生产企业,单位税额核定为10元。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文件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规定,单位税额同步下浮,独立矿山执行税额为6元。

(三)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开采单位和个人的单位税额,按下列标准执行:铜矿单位税额为0.95元,钼矿单位税额为0.4元,铅锌矿单位税额为1.4元,岩金矿单位税额为1.1元,砂金矿单位税额为1.3元,铝土矿单位税额为14元,镍矿单位税额为6.5元,其他未列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为1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流﹝1997﹞43号【发文日期】1997-02-28【实施时间】1997-0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第三条 凡在省内开采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开采或者生产下列应税产品的,分别以下列单位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一)开采原油、天然气的辽河石油勘探局以辽河石油勘探局为纳税义务人。

(二)有偿出让河滩、山地由受让方开采的,以受让方为纳税义务人。

(三)无偿使用、销售应税产品的以使用或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定纳税义务人,并以《资源税纳税义务人认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义务人。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难以认定时,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

第三章 税目、单位税额和课税数量的确定 第五条 资源税税目、单位税额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省规定的内容执行。

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适用税目难以确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确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难以确定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报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难以确定,报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三)对确定适用税目错误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纠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

2.取消营业税征收管理,保留营业税后续管理。

3.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等34项涉税审批备案核准事项。

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契税减免审核下放到市级地税机关。

2.耕地占用税减免由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车辆购置税、消费税部分税目征收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税案件稽查工作,强化对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的税收检查,加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市场公平。

2.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的地方税收征纳关系,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

3.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和内部审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4.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加强国地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水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5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5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5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005年以来,为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收入,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先后对石油、天然气、铁矿石、钼矿石、锰矿石、岩金及煤炭等矿产的资源税适用税额和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资源税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之一。

为了进一步落实资源税政策,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建立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税源控管的协作机制。

一是要求对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特别对手续不健全,流动性较大的纳税人要依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是要及时取得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信息、安全生产部门办理矿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矿产品开采用地信息、矿管部门办理的采矿证信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发放信息、采矿计划信息等。

三是建立资源税户籍税源管理制度。

通过对征收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与有关部门的纳税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对从事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的税源监控管理。

二、加强资源税核定征税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类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应税矿产品的产、销、存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 / 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辽地税流[1995]9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5.31
【实施日期】1995.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5〕9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根据现行资源税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资源税征收管理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政府辽政发[1994]45号、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调整岩金矿、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辽地税财行便函〔2014〕6号)相关规定,对我市岩金矿石、磷铁矿等资源税税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列举名称的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

将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表》的岩金矿企业(矿区)的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8元。

二、将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元。

三、北方海盐、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液体盐及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的资源税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规定执行。

提取液体盐(俗称卤水)制取化工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

四、原油、天然气的适用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锰矿石的适用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2.岩金矿资源等级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1:大连市资源税税率表序号税目税额课税数量或金额备注国家核定省级核定执行时间文件依据一原油5%-10%销售额201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二天然气5%-10%销售额201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三煤炭2.80元吨2006年9月1日财税[2006]138号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一)宝石、宝石级金刚石10.00元克拉(二)硅藻土、玉石20.00元吨2008年10月1日财税[2008]91号(三)膨润土、沸石、珍珠岩10.00元吨2008年10月1日财税[2008]91号(四)萤石20.00元吨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20号(五)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20.00元吨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20号其他耐火粘土6.00元吨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20号(六)石墨、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云母3.00元吨(七)大理石、花岗石3.00元立方米(八)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2.00元吨(九)工业用金刚石2.00元克拉(十)石棉1.10元吨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十一)硫铁矿、自然硫1.00元吨磷铁矿4.00元吨2014年1月1日财税[2013]109号(十二)磷矿石15.00元吨2008年10月1日财税[2008]91号(十三)水晶、玛瑙1.50元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十四)页岩、蛇纹石、玄武石、辉绿岩、片麻岩、泥炭岩、硼矿、砂硕岩、麦饭石、方解石1.00元吨或立方米(十五)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建筑用砂石0.50元(十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1.0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一)铁矿石15.00元吨2006年1月1日辽政发[2006]20号(二)锰矿石吨2006年1月1日财税[2005]168号(三)铬矿石3.00元吨(四)钒矿石(含石煤钒)12.00元吨2006年9月1日财税[2006]120号六有色金属矿原矿(一)铜矿石吨2007年8月1日辽财税[2008]134号(二)铅锌矿13.00元吨2007年8月1日辽财税[2008]134号(三)铝土矿14.00元吨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四)钨矿石9.00元吨2007年8月1日辽财税[2008]134号(五)锡矿石0.60元吨(六)锑矿石0.60元吨(七)镍矿石6.50元吨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八)黄金矿1.岩金矿4.80元吨2014年1月1日财税[2013]109号其中:一等矿山10.00元二等矿山8.00元三等矿山7.00元四等矿山6.00元五等矿山5.00元六等矿山4.00元七等矿山3.00元其他2.砂金矿1.30元50M3挖出量(九)钼矿石5.00元吨2006年1月1日辽政发[2006]20号(十)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1.00元吨七盐(一)北方海盐15.00元吨2007年2月1日财税[2007]5号(二)井矿盐、湖盐10.00元吨(三)液体盐2.00元吨注:文件中未注明执行时间和文件依据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现行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我省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自2003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公共财政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和我省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各市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口径不统一、不可比,影响国家对我省市县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评价;省市共享税收市县分享比例偏低,影响市县政府组织共享税收的积极性等。

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有必要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要求,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

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市县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辽地税[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辽地税〔2006〕8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最近,省政府相继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20号)。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的规定,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成立“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调整领导小组”,由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张玉文任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金允坤、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德昌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德昌兼任,负责全省政策调整的具体协调和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认识这次税收政策调整的重要性。

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也要按照要求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提请市政府领导亲自挂帅,具体负责同级税收政策调整的组织实施、部门协调、业务指导、税源测算、资料普查、宣传解释、情况反馈等相关工作,确保税收政策调整稳步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一)各地要对税收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做统一的安排和部署,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对纳税人做重点宣传。

在全省第十五个税收宣传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政策调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广泛的宣传。

(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政策解答和政策宣传。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法规类别】资源税【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4]2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4.17【实施日期】2014.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调整岩金矿、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辽地税财行便函〔2014〕6号)相关规定,对我市岩金矿石、磷铁矿等资源税税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列举名称的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

将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表》的岩金矿企业(矿区)的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8元。

二、将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元。

三、北方海盐、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液体盐及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的资源税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规定执行。

提取液体盐(俗称卤水)制取化工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

四、原油、天然气的适用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锰矿石的适用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2.岩金矿资源等级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1:大连市资源税税率表。

辽宁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辽宁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原矿
6%
选矿
6%
石灰岩
原矿
6%
选矿
6%

原矿
3%
选矿
3%
石墨
原矿
5.5%
选矿
5.5%
萤石
原矿
5%
选矿
5%
硫铁矿
原矿
4%
选矿
3%
自然硫
原矿
1.5%
选矿
1%
天然石英砂
原矿
12%
选矿
5%
水晶
原矿
5%
选矿
5%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工业用金刚石
原矿
12%
选矿
12%
长石
原矿
5%
选矿
5%
滑石
原矿பைடு நூலகம்
10%
选矿
4%
菱镁矿
原矿
附件1
辽宁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原矿
3%
选矿
2%
煤成(层)气
原矿
1%
油页岩
原矿
3%
选矿
3%
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
1%
选矿
1%
地热
原矿
6元/立方米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原矿
8%
选矿
5%

原矿
2.5%
选矿
2.5%
铬、钒、钛
原矿
1%
选矿
1%
有色金属

原矿
4%
选矿
3%

原矿
9%
选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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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

【标 签】资源税税率,调整资源税税率调整资源税税率调整资源税税率,计税依据,征收管理工作,理涉收费基金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财税〔2016〕430号
【发文日期】2016-07-06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和计征方式
我省纳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品目共计42个,其中,14个资源品目属于《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矿产品,由省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28个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铁矿等39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粘土等3个资源品目资源税继续从量计征。

我省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详见附件1、2)执行。

二、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
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三、税收优惠
(一)对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目前充填开采涉及的矿种主要为金矿、铜矿、铅锌矿、铁矿、磷矿等。

(二)对大、中型开采企业所属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开采的矿产品,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矿山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有关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有关资料以矿企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充填开采设计的充填工艺、矿产品产量、实施周期和预期效果等。

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明确。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资源税应当由纳税人按规定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并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决定。

(二)原矿销售额与精矿稍售额的换算。

1.以精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2.以原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销售(或者视同销售)精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折算率=(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3.以金锭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金矿,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金精矿(或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或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金锭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金锭单位价格/(精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金锭耗用的精矿数量/金锭数量
(三)外购已税原矿扣减。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不能准确核算外购原矿或金精矿的购进金额,一律视同自采原矿加工精矿或金锭予以计征资源税),在确认精矿计税销售额时,可扣减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原矿销售额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外购已税原矿混合加工精矿销售。

(1)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

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折算率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

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3.外购已税金精矿混合加工金锭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金锭销售额一当期外购金精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五、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继续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要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附件1:14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2. 28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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