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6日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一)岗位和人员管理;(二)账户管理;(三)财政资金管理;(四)收入退库(户)管理;(五)支付印章和票据管理;(六)会计核算管理;(七)对账管理;(八)代理银行管理;(九)信息系统管理;(十)监督检查;(十一)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均为非税收入。
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事业单位提供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依法实施的收费,按规定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执收单位)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按规定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3.取消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管理。
16.取消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辽财办[2009]5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辽财办〔2009〕55号)抚顺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执收单位执收行为,方便缴款人缴款,省财政厅在全省逐步推进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
根据你市申请,并考虑你市在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面所进行的积极探索,经研究,同意你市作为我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试点市。
请你市按照《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详见附件)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健全制度,做好宣传培训,协调相关部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和建议。
如有不明事宜,请与省财政厅联系。
联系人:姚大伟(国库处)电话:************附件: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执收单位执收行为,方便缴款人缴款,根据《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必要性2004年以来,全省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收缴工作逐步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已经成为加强财政执行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是,受到改革初期相关人员思想观念保守、代理银行缺乏积极性等因素限制,我省改革工作不尽完善,存在各地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版本多样、各级财政部门分别管理非税收入项目库、集中汇缴偏多等问题。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1.12施行日期2007.03.01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七年一月十二日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彩票资金;(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十)其他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和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非税收入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将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辽政发[2018]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2.24【实施日期】2018.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24日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
分管领导:张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5%左右。
分管领导:张雷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
分管领导:崔枫林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
分管领导:张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
分管领导:陈绿平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6.进出口总额占全国的份额不减,力争稳中有升。
分管领导:陈绿平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进出口和商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
分管领导:张雷牵头单位:省物价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8.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
分管领导:张雷、郝春荣、李金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9.城镇新增就业41万人。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非税收入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非税收入监督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辽财监[2011]46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6.22
【实施日期】2011.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非税收入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财监〔2011〕469号)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精神,决定开展省本级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
本次监督检查,旨在摸清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非税收入的真实情况。
通过监督检查揭示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大力推进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理顺
政府收入分配关系。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为2010年至2011年1-6月,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服务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性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7〕49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7〕493号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为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财库〔2015〕38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我们制定了我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2018年开始,各市财政局不再另行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10月11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第一条为督导各市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工作的督导考核。
第三条督导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督导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五条督导考核年度为前一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第六条督导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制度情况。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辽财非[2010]836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通知(辽财非〔2010〕836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和全省财政局长会议精神,努力完成全年非税收入任务,现就有关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等事宜通知如下:一、挖掘和拓展费源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要在严格组织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制度内非税收入的同时,着力完善和修订非税收入项目征管办法,挖掘增收潜力,积极探索非税收入管理领域。
凡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各类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管理。
二、夯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对于制度外的非税收入,如有关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若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活动,按照规定缴纳流转环节的税收后,其应当属于财政收入的部分,要纳入财政管理,夯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完善征管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征管措施,尽快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管理考核制度,鼓励执收单位依法征收。
执收单位要针对本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实行征管责任制,完善征管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和办法。
要及时检查本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进度及完成情况,特别是对大宗收入项目,要加强收入动态监控,对征收进度落后的,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四、严格依法征收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征收。
凡属制度内规定的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的,要按照法规审批;国家、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没有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或委托各市制定具体办法,按照规范程序报批。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
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非[2017]17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3.22
【实施日期】2017.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辽财非〔2017〕17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中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
为做好2017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继续支持企业实体经济发展,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进一步全面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更新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及《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全面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库[2010]1014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全面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全面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库〔2010〕1014号)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办〔2009〕508号)工作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直执收单位全面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内容此次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启用新版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
省财政厅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完善升级,优化了性能,增加了POS机刷卡缴款等功能,并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统一使用。
二是简化账户设置。
撤销执收单位原非税收入汇缴户,仅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实行分账户管理(为区分执收单位缴款信息,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下设执收单位分账号)。
三是调整非税收入收缴流程。
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原则,执收单位只开具票据,不再经手现金,非税收入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四是扩大代理银行范围。
为更好地为缴款人和省直执收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缴款,在原有三家代理银行(工行、农行、建行)基础上,增加了十二家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名单如下: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盛京银行,大连银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辽财法[2013]782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3〕782号)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厅内各单位: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我们对现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现将继续执行的63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使用目录应当注意的问题明确如下:1.文件范围。
本目录所列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包括在本目录之中:(1)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批复、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2)分配经费指标和部署工作的文件;(3)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文件;(4)原文转发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时间范围。
文件目录及其效力认定截止到2013年10月25日。
3.解释权限。
鉴于财政规范性文件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之中,本目录所列文件如与新发布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文件效力等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4.文件衔接。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省财政厅2012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2〕983号)同时停止执行。
请转告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2日辽宁省财政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6〕6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164号关于对破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抵扣营业税影响省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76号。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预〔2018〕148号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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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财预〔2018〕148号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我省政策,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25%,即:由3厘/千瓦时降低为2.25厘/千瓦时。
降低标准后,其征收管理、收入划分及使用范围等仍按《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0〕211号)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6日
——结束——。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非税收入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非税收入监督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辽财监[2011]46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6.22
【实施日期】2011.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非税收入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财监〔2011〕469号)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精神,决定开展省本级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
本次监督检查,旨在摸清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非税收入的真实情况。
通过监督检查揭示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大力推进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理顺
政府收入分配关系。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为2010年至2011年1-6月,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服务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性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辽财监[2010]869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监〔2010〕869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8号)要求,结合我省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与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共同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的财政、财务、资产、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检查、督促、评价、核查、调查和处理等活动。
财政业务管理机构,是指财政部门内部履行预算、国库、会计、财务、资产等管理职责的机构。
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是指财政部门内部专司财政监督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与下级财政部门对同一事项共同实施财政监督。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及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及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办发[2018]3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4.03
【实施日期】2018.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及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财办发〔2018〕30号)
厅内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按照《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征求厅内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如下:
一、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1.2019年度预算编制
牵头单位:预算处
2.2018年新增债券规模分配
牵头单位:省债务办
二、工作方案
(一)2019年度预算编制决策工作方案。
1.省财政厅向省直各部门印发省本级预算编制通知。
牵头单位:预算处
配合单位:综合处、采购处、资产处、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债务办、基层办、开发办、综改办
完成时限:7-8月
2.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召开省本级预算编制工作动员会议。
牵头单位:预算处
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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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
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预[2018]5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2.09
【实施日期】2018.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辽财预〔2018〕51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中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
为做好2018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继续全面透明的反映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根据财政部更新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及《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省
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税〔2017〕387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编制了《2018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非税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少项目37个
(一)删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5个。
省委机要局的密钥服务费1个;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四项费用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镁资源保护费、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盐品质量监督检验费3个;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初级、中级新闻(报纸)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1个;党校部门的培训费1个;国土部门的土地登记费1个;环保部门的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2个;住建部门的房屋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2个;人社部门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2个;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的预防性体检费、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3个;检察院的案卷材料复制费1个;财政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1个;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量收费2个、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1个;交通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1个;农业部门的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1个;水利部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1个;海洋渔业部门的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1个;畜牧兽医部门的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3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6个。
(二)合并项目减少2个。
住建部门的垃圾排放管理费、居民卫生费并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管理,减少2个。
二、调整项目7个
新闻广电部门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电视月租费2个,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
人防部门的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2个,交通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1个,住建部门的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1个,海洋渔业部门的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1个,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增加项目5个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0令)等规定,增加财政部门的计提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项目1个;增加党校部门的各级党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项目1个;增加各部门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项目1个;增加省共青团的其他非税收入和省互联网技术支撑中心的其他非税收入项目2个。
四、其他要求
(一)《非税目录》中若有遗漏而没有列入的项目,由执收单位随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若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减少(含取消)及调整的,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二)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目录》的格式,结合本地实际,调整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布,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2月9日附件:2018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