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晋建质字[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14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晋建质函[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建质函[2012]265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运城市供热供气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省外入晋施工企业:2009年以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连续三年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力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明显好转。
为了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稳定好转、根本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9号)要求,结合我厅印发的《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晋建质函[2012]201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6人以上较大事故为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晋建市函〔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29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13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9〕87号)有关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13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重点整治范围(一)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工作情况;(二)招标人、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市场行为等方面情况;(三)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手续办理和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四)主要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2.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进行招标的虚假招标;3.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进行招标;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设定非法程序排斥投标;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投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7.违法分包、转包中标项目;8.签订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9.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10.未按规定留存和损毁招标投标资料;11.电子交易平台未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接和运营;12.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未实时在指定媒介公开;13.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干预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14.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强制担保;15.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非法设定管理程序或者将审查、备案、监管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干涉招标投标;16.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违规收取招标投标资料,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17.监督部门监管失察和未畅通投诉渠道,不依法受理投诉;18.未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平台统一交易的;19.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晋建质函[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参建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14〕3号)要求,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范围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均应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项目部等临时机构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二、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主要环节(一)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前,各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要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1份承诺书进行备案,各参建单位对责任人员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一)明确检测委托主体。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样品交付、报告交付、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时,要提供委托检测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质量验收依据。
(二)明确检测费用列支。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二、加强现场检测活动管理(一)规范施工现场检测。
施工现场开展的施工过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等检测项目,有关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晋建市字〔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建市字〔201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一)自2016年3月1日起,取消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晋备案制度,省外企业入晋不再进行备案,发放备案证书,只需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外入晋企业基本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省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山西省设立的建筑业办事机构协助做好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基本信息报送确认后,即纳入我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给予非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不得要求外地企业重复报送信息;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省外企业信息报送要求(一)省外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在晋管理人员信息。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3篇)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3篇)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精选3篇)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1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值班带班工作,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制定项目部项目经理带班制度。
项目部领导(包括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分包单位班组长)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轮流带班职责1、项目经理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3、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4、严格交接班制度,详细告知接班领导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三、监督检查对项目部日常带班情况,由分公司安全科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际带班人员、档案管理、带班记录填写的真实性及交接班记录等情况。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篇2根据经营所需,结合本酒店试营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时间当天晚上六点至次日凌晨八点二、值班安排由人事部编制值班表,按顺序轮流值班三、值班纪律1、遵守值班制度,按班交接,坚守工作岗位。
2、忠于职守,在值班时对会馆的各营业场所进行巡视检查,积极认真、迅速准确地处理各种问题,在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董事长。
四、值班内容1、值班经理代表会馆全权负责会馆内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确保会馆经营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2、突发事件的处理。
值班工作是上传下达、传递信息的重要环节,对当值班发生的任何问题,接待任务和突发事件均应及时处理报告。
3、处理宾客投诉。
当值班期间发生客人投诉,应谨慎行事,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做好记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358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35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山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两个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各市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于5月25日前报省厅质量安全处。
联系人:刘志军联系电话:************(兼传真)电子邮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6日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全省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落实主体责任,争取2017年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每百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比2013年下降25%,勘察设计审查一次通过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15%。
因勘察设计引起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明显减少,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晋建质函[2012]309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补充通知(晋建质函[2012]30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在省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晋建质函[2012]292号)的基础上,现就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从4月19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二、督查内容(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1、建筑市场监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省外企业入晋备案及项目登记工作执行情况;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及信息上报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
2、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发〔2011〕40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6〕450号)等法规、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设置“永久性标牌”情况等。
3、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4]123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晋建质函〔2021〕1417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通知晋建质函〔2021〕14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大同市城市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和《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建建字〔2004〕2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建立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等制度(具体要求见《关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晋建质字〔2021〕94号)第六条规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建立情况。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机构工作职责,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落实情况。
按照《关于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建质字〔2021〕52号)要求,在企业本级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设置施工企业安全总监,企业直接委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定职责内容,落实待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晋建质字[2011]464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46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省建工集团,各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省厅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遵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晋建质函〔2022〕1609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2〕160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107号),决定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申报主体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保等政策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规模:(1)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同)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项目;(2)单项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和配备满足相关要求;4.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教育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5.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能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6.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并评定为优良;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审为示范项目:(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得分或者监督机构日常抽查平均分未达到85分以上的;(2)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3)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社会影响的其他事故;(4)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57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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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7〕5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晋中市规管局,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的通知》(建质〔2017〕5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现将《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山西省住房和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7日
——结束——。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控,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7〕48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此次考核范围为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含2022年9月30日后取得延期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考核的资质类别包括人工地基、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见证取样、工民建、公路(市政)、预制构件、预拌砼几类房建市政检测资质)。
在2021年度示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评价中被评定为示范检测机构的,可免于参加此次动态考核。
二、考核内容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要求》考核检测机构的资质状况、人员情况、仪器设备、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内容。
三、考核程序(一)资料申报动态考核资料由各检测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提交初审部门进行审核。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表(附件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附件3);3.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要包括主页、变更页和动态考核证明页;如已变成电子证照的除提供电子证照打印版,还需要提供住建厅网站查询页面截图);5.技术人员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表格见附件1),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人员资料(人员顺序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所列顺序提供,每个技术人员资料按照以上证件或证明材料的顺序提供,不涉及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不提供有关材料);个人参保证明应当下载“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证明”电子凭证;退休返聘人员的参保证明,可提供退休证代替,不可用企业内部出具的有关说明代替;6.仪器设备情况:仪器设备管理台账、主要仪器设备及检定/校准情况汇总表(表格见附件1)、主要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资料;7.场地场所证明材料:试验室场地场所的使用权证明、试验室布置平面简图(需注明面积)及场地设备布置照片;8.每个资质类别各提供3份不同检测项目的正式检测报告及对应原始记录的复印件(报告日期为2021-2022年);9.2021年度、2022年度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台账(分别按照年度统计,2022年度统计到9月30日)(附件4)。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晋建质字[2014]245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4〕24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阳泉市、晋城市执法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以下简称《十项规定》)。
为抓好《十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学习贯彻《十项规定》是一个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行为的重要文件,既梳理汇总了项目经理应履行的职责,又明确了违反规定所给予的处罚措施,操作性和实用性很强。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把《十项规定》的学习纳入企业和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形成人人关注《十项规定》、落实《十项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记分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填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确认单》(见附件2),并经违法违规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确认后,执法人员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审批表》(见附件3),写清记分原因和分值,经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对违法违规项目经理实施记分。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的日常监督和记分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检查时,对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记分的,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子系统”启用前,应通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记分。
山西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山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标化工地)是全省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的最高荣誉奖项,代表全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先进水平.第三条省级标化工地的评价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以下简称《标准》)。
第四条省级标化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省级标化工地每年评审一次,评审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50个以内.第五条省级标化工地由山西省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
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检查、评审、发布等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现场可以申报省级标化工地:1、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等单体建筑工程;2、2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15000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区;3、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5、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其他建设工程;6、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7、前6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第七条下列工程的施工现场不列入评选范围:1、外国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2、未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监督的工程;3、进行改建的工程;4、工程完工后未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评为“建筑安全优良标化工地"的工程.第八条申报省级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2、当年内未发生过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3、在山西省内注册建筑施工企业或已办理入晋登记备案手续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4、省建筑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晋建质字〔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9〕2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我厅编制了《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14日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规范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确保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导则。
1.3 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建筑的结构系统全部或部分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1.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原则上应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 )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西政报》【年(卷),期】2017(000)015【摘要】晋建质字[2017]10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40-4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7【相关文献】1.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文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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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建质字[2014]24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0.16
【实施日期】2014.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
行)》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4〕24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阳泉市、晋城市执法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以下简称《十项规定》)。
为抓好《十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学习贯彻
《十项规定》是一个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行为的重要文件,既梳理汇总了
项目经理应履行的职责,又明确了违反规定所给予的处罚措施,操作性和实用性很强。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把《十项规定》的学习纳入企业和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形成人人关注《十项规定》、落实《十项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记分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填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