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务核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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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核算管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

1、各级票务核算人员应按时审核各类帐务、票据,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2、票务核算人员对站员的票务核算要做到日清日结;

3、无论何种原因丢失公款者由本人全部赔偿;

4、站员严禁代交帐和无故不交帐或隔日交款结帐;

5、各客运站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操作,正确办理业务,做到票、款、单三清。

6、严禁公、私款混放,不得以任何借口转借、挪用各类公款;

7、工作人员填写单据要字迹清晰,严禁弄虚作假;

8、站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不属于单位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私自收费;

9、各级核算人员对检查出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二、处罚规定

1、在工作过程中及结帐时发生长短款,长款上交,短款自赔;长短款超过票款总额的5‰o,第1次罚款20元;当月出现长短款2次以上者,罚款50元;累计3次以上者,待岗培训,发生活费并扣除当月奖金。

2、巧立名目、私自收费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经研究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转借挪用公款视情节轻重,经总站研究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因车属单位、年月日、车号、车次、座位号、乘车时间填写错误,金额大小写不符,客票不加盖号码章、日期章等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含存款差错、已开单据丢失),按损失的金额如数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同时处以50—100元的罚款。当月发生该行为三次者,停岗十五天,扣发停岗期间工资及当月奖金。

5、工作人员如有意弄虚作假,开空头结算单、行李单、包车单、收据,涂改数字,上下联不符及因种种原因(如漏乘、扣人数、长距开短距等)出现的现金大于结算单的长款不上交或以补结算单进行“倒单子”活动者,一经查实,一律按贪污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经中心研究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6、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发生售假票、废票、(包括各类客票、保险票、小件寄存费、停车费、托运费等);收钱不撕票,少撕票多收钱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按贪污论处,视情节轻重,经中心研究

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7、对检查出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隐瞒、虚报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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