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主创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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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黔人社通〔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劳务品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文件落实。

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

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

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手册(企业)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手册(企业)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手册(企业)目录一、系统概述 (5)二、用户对象 (5)三、单位登录及功能简介 (5)四、申报业务 (7)4.1、人员 (7)4.1.1、人员参保 (7)4.1.2、批量参保 (9)4.1.3、人员停保 (10)4.1.4、批量停保 (12)4.1.4、批量参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社保缴费基数变更 (13)4.3、养老 (15)4.3.1、离退休死亡待遇停发 (16)4.3.2、离退休资格初审 (17)4.4、工伤 (18)4.4.1、工伤申报信息录入 (18)4.4.2、工伤申报信息修改 (20)4.4.3、工伤申报信息上传 (20)4.5、社会保险费核定 (20)4.5.1、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21)4.5.2、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回退 (22)4.5.3、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 (22)4.6、基本信息变更 (24)4.7、补缴职工社保 (24)4.7.1、养老保险补缴 (24)4.7.2、养老保险补缴回退 (25)五、查询打印业务 (26)5.1、单位信息查询 (26)5.1.1、单位缴费查询 (27)5.1.2、单位台帐信息查询 (27)5.1.3、单位参保名册 (28)5.1.4、单位参保信息 (28)5.1.5、业务办理情况 (29)5.1.6、城镇职工补缴、退款补差查询 (30)5.1.7、单位人员转移查询 (30)5.1.8、单位人员增减查询 (31)5.1.9、单位缴费清单查询导出 (31)5.1.10、符合单位做台帐人员查询 (32)5.2、打印 (33)5.2.1、参保缴费证明打印 (34)5.2.2、单位人员参保缴费清单打印 (35)5.2.3、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打印 (36)5.3、个人信息查询 (37)5.3.1、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37)5.3.2、个人缴费明细查询 (38)5.3.3、个人变更信息查询 (38)5.3.4、个人养老保险已补缴查询 (39)5.4、城镇职工工伤保险 (40)5.4.1、城镇职工工伤申报信息查询打印 (40)5.4.2、城镇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打印 (40)5.4.3、城镇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打印 (41)5.5.1、离退休申报公示表打印 (42)5.5.2、离退休基本信息查询 (42)5.5.3、离退休综合信息查询 (43)5.5.4、退休人员(遗属)生存认证结果查询 (43)5.5.5、离退休人员增资查询 (44)六、公共业务 (44)6.1、网上预约 (44)6.2、服务评价 (45)6.3、文件下载 (45)七、常见问题 (45)7.1、为什么有时查询人物信息时人物信息显示不完全? (45)7.2、如何使用导出功能? (46)一、系统概述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厅”)为贵阳市社保局为方便单位和个人进行人员参保、停保等一系列社会保障业务而组织开发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筑府办发[2011]193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9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区县(自治县)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筑人社通〔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安新区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相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筑府办发电〔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我局制定了《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办法》和《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请及时转发给管辖的用工单位,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2.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7日附件1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第九条“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要求,根据《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各行业、各领域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筑府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为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民承包耕地而失去耕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以及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三、就业政策(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区(市、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手册(个人)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手册(个人)
操作步骤:点击【离退休待遇调整明细】进入该功能操作界面,填入待遇类别,调整起止时间,点击【查询】按钮,可以查询出该时间段的待遇调整信息,操作如图2-14。
图2-1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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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描述:住院报销明细的报销主要查询住院时间、出院时间、医院名称、医疗费用、报销金额、自费金额等信息。
操作步骤:点击【住院报销明细】进入该功能操作界面,点击查询全部就可查询出所有的住院报销信息,选择住院时间和出院时间,点击【查询全部】按钮可以查询出该时间段的住院报销信息,操作如图2-15。
操作步骤:点击【个人缴费证明】进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页面,点击【预览打印】按钮,就可以打印出参保证明的单子,-如图2-5。
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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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描述:个人缴费明细可以查询出个人缴费的历史记录详情以及打印出带有社保局印章的缴费明细清单,一次只能打印一个险种的缴费明细。
操作步骤:点击【个人缴费明细】进入该功能的操作界面,选择所打印的险种,填入开始期号和结束期号,点击【查询按钮】,可以查询出相应的缴费明细信息,点击【预览打印】可以打印出对应险种的缴费明细清单,如图2-6
操作步骤:点击【离退休基本信息】进入该功能操作界面,系统就会自动查询出离退休基本信息。操作如图2-29。
图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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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描述:离退休待遇发放明细主要查询那年、那月、发放日期以及发放的金额信息。
操作步骤:点击【离退休待遇发放明细】进入该功能操作界面,点击【查询全部】就可查询出所有的离退休待遇发放明细信息。选择年份时间段,点击【查询】就可查询出该时间段内的离退休待遇发放明细信息。操作如图2-30。
操作步骤:点击【工伤待遇发放明细】进入该功能操作界面,点击查询全部就可查询出所有的待遇发放信息。选择发放时间和发放类别,点击【查询全部】按钮可以查询出该类型在该时间段的待遇发放信息,操作如图2-17。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强化地方政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贵阳市、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转移,力争2020年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依法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三、政策措施(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1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1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1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的精神,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决定对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一、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由400元调整为550元;二类区:由360元调整为500元;三类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由4.6元调整为6.3元;二类区:由4.1元调整为5.7元;三类区:由3.6元调整为5.1元;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附件: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地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50元6.3元500元5.7元450元5.1元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桐梓县、湄潭县、遵义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六盘水市钟山区、盘县特区六枝特区、水城县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毕节地区毕节市纳雍县、织金县、金沙县、黔西县赫章县、大方县、威宁县铜仁地区铜仁市、玉屏县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石阡县、思南县、万山特区、沿河县、松桃县黔东南州凯里市镇远县、施秉县黄平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麻江县黔南州都匀市贵定县、福泉市龙里县、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黔西南州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晴隆县——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职责[修改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职责[修改版]

第一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区域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区域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规章、政策,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

3、制定促进区域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范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促进就业、自主创业服务体系;制定企业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区域被征地劳动力开发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贯彻实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规则;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5、贯彻实施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规范并实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依法调整劳动关系。

6、综合管理区域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人技术考核工作和就业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劳动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征地劳动力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工作。

7、对区域用人单位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区内各类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制定并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制订全区最低工资标准。

8、组织实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制定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高新区基本医疗保险、征地人员保养和医疗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各类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做贡献。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分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其类别按《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以极贫乡镇、深度贫困村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重点,由各类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实现乡村振兴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服务类岗位。

二、明确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筑府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7〕1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4日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精神,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实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强化市、区(市、县)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责任,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财政政策支持,不断增强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提高城镇承载力,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1.以“十三五”规划为基础,根据每年人口转移及流入贵阳市的情况,适时调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规划,制定新建中小学、幼儿园的年度实施计划,有步骤、多渠道推进教师培训和增补工作。

市、区(市、县)政府要落实好学校建设和资金保障任务,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黔发改财金〔2020〕410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文件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现将《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附件: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2020年5月7日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精神,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工作计划。

贵阳市职业技能提升政策难点堵点及对策

贵阳市职业技能提升政策难点堵点及对策

理论与实践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科技创新日新月异,企业对劳动力技能要求越来越高,大力发展技能教育培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的重要举措。

为更好地了解贵阳市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开展调研,调查结果显示,贵阳市职业技能提升政策初见成效,但宣传和认识不够到位、社会力量办学经费不足、社会认知偏差、工学矛盾等难点堵点依然存在,通过分析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为提升职业技能提供参考和依据。

一、政策措施初见成效《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用于1500万人次以上的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健全技术工人职业发展机制和政策,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既有利于缓解当前就业压力,也是解决高技能人才短缺的战略之举。

”国家、省、市先后下发了职业技能提升的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指导意见》(黔人社发〔2019〕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培养和引进高技能人才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筑人社通〔2016〕138号)。

贵阳市贯彻落实职业技能提升政策,初见成效。

2018年贵阳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3.3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4.2%以内,2018年全市完成职业培训40320人,其中完成高技能人才培养2256人。

贵阳市着力推进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受理审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1家,获批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家、技能大师工作室4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家、技能大师工作室18家,划拨建设经费3000万元。

二、调查情况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走访了市人社局、市教育局2家劳动力技能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奇瑞万达贵州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黔贵交通职业培训学校)2家重点企业,贵阳新东方烹饪学院、云岩区贺加贝化妆美容摄影学校2家职业技能院校和培训机构,共收回重点企业员工类职业技能调查问卷20份,职业技能院校和培训机构在校学生类职业技能调查问卷160份,调查结果如下。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黔人社通〔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普通高等学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及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2022年6月11日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一、扩大基层就业空间。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扩大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招聘“特岗教师”6000人,招募“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层项目”8000人、“三支一扶”计划1000人,招录“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1000人。

充分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复员干部及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复员干部及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复员干部及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筑府办发[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复员干部及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0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复员干部及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贵阳市复员干部及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办法第一条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工作。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和《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黔府〔1989〕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在市、区(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设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区(市、县)两级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和日常工作。

第三条按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城镇退役士兵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复员干部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负责接收;三县一市转业士官由县(市)政府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其余七个区的转业士官由贵阳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

第四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士官)就业扶持政策按照《贵阳市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筑府办发〔2008〕155号)文件规定由相关单位负责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筑府办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2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和项目建设年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22号)及《贵阳市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和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级各执法机关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经市政府法制局统计并审查,共有35家单位,涉及3640项行政处罚事项(见附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实施。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严格遵照执行。

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在《贵阳日报》和本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组织各自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

五、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时,有滥用职权、违法裁量等情形的,依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员的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人社部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根据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关于“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岗位动态监测,以下称失业动态监测)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做好。

要通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分析判断监测地区就业失业形势提供信息支持,提高宏观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认真把握工作要求,扎实开展监测工作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实施”的要求,在充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应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在确定监测企业时,应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业中进行选择,监测数据要客观反映所选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对比分析,确保质量。

在认真完成规定监测任务的同时,鼓励各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工作方法,逐步完善监测内容。

贵阳市创业扶持政策全面详解

贵阳市创业扶持政策全面详解

贵阳市创业扶持政策全面详解贵阳市想要做创业,但是现在政府方面有没有相关的扶持政策呢?贵阳市对于小微企业的创业又有哪些扶持政策?看完贵阳创业的扶持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贵阳市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将一次性创业奖励资金标准从3000元提高至4000元,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200元提高为300元。

为进一步提高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贵阳市近日出台新政策,提出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明确将创业基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落实一次性创业奖励资金和一次性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

据了解,此次提高为300元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贵阳市微型企业的准老板和想到微企就业的大学生注意了,贵阳市帮扶微型企业创业优惠政策将从“3个15万”提升为“3个20万”,高校毕业生连续在微型企业工作三年,参考贵阳市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还将享受“宽松”政策。

这是昨天从贵阳市工商局获得的消息。

“三个15万”提升为“三个20万”贵阳市工商局副局长王芹介绍,贵阳市帮扶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现在有所改变。

今年2月8日,贵州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7号文件,这是我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

7号文件确立了“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来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这其中包括财政补助政策:投资者货币出资达到10万元,在工商部门注册以后,由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补助,供投资者用于生产经营;税收奖励政策方面,创办的微型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份将用于企业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此外,创办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通过政府协调获得15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但为加大帮扶力度,日前,贵阳市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扶持政策由7号文件的“三个15万”提升为“三个20万”,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的税收奖励,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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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筑人社通[2010]135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09.01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自
主创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筑人社通[2010]135号)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更多的劳动者创业,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政策,经研究决定对《贵阳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申领办法》(筑劳通〔2009〕99号)、《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暂行办法》(筑劳通〔2009〕100号)作如下调整,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范围从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
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经认定为首次创业的,调整扩大到在本市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且办理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

即: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非本市户籍且办理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在本市创业的,可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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