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浅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优秀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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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成因和解决路径探析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成因和解决路径探析

国际 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成因和解决路径探析
于承 伟
( 华东政 法大学 国际法 学院,上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文章在对国I  ̄ - R , 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成因进行分析的同时,从国际协调原则和国I  ̄ - R , 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统一
化两个方面提 出应 对途径。要 求各 国在制 定 国内法 时不 能盲 目扩大管辖权 ,而应做适 当 自我限制 ,同时要 求各 国司法时遵 守

Hale Waihona Puke 1 . 以当事人 的国籍 为管辖根据 。以当事人 的国籍作为管 辖根据 的主要是 以法 国为代表 的拉丁语 系各 国,包括法 国、 荷兰 、意大利 、卢森堡 、比利时 、葡萄牙 、希腊 、西班牙 以 及拉 丁美洲 国家 中参加 1 9 2 8 年《 布斯塔 曼特法典 》的一些 国家 。这些 国家 的法律均规定本 国法 院根据属人法 原则 ,对 有关本 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而不管该 国民在诉讼 的身 份 中是原告还是被告 。 2 . 以地域为管辖根据。以地域为管辖根据最典型的是 以 当事人 的住所 或惯 常居所作 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 。此外 还有 被告 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 、诉讼 标的物所在地和英 美法 系国家基 于 “ 管辖权的基础是实际控制”理论而提 出的 “ 被告人的 出现”等 。 3 . 以当事人 的合意为管辖根据 。各 国基本均承认 当事人 得于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 以合意方式接受某 国法域管辖 ,这 种合意的方式包括书面 的管辖协议 ,亦包括被告对没有管辖 权的法院不提出管辖异议而 出庭应诉时 的默示合 意。这两 种 方式分别为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 管辖 。 4 . 以最低 限度接触 为管辖 根据 以最低 限度 接触 作为管 辖权 的根据源 于美 国最 高院 1 9 4 5年关 于 国际制鞋公 司诉 华 盛顿州一案 。最低 限度接触指 案件 与受诉地 的联 系其实非常 勉强 ,但 达到 了最低 限度 的程度就可 以构成管辖 权 的根 据。 该种设定存在 的最大问题 是 : 是否有最低限度的接触只能 由 美 国法 院 自由裁 量。因为对同类性质的案件 ,美 国法 院有 时 认 为缺 乏最 低限度的接触 ,有时则认为具有足够 的联 系。美 国各州 此后 制定的 “ 长臂管辖权” 即是对该理论 的运用 ,它 扩大美 国法 院的管辖权 的同时 , 亦遭致不少诟病 。 ( 二) 各 国国际 民事诉 讼管辖权 规范之 间存 在抵触 。除 了管辖 根据 的不 同之外 ,各 国在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上的立 法差异 还体现为其 管辖权规 范之 间存 在抵触 的情 形。例如 , 面对同一涉外 民商事案件 ,有 的国家可 能规定 与之有 联系的 国家均可 以行使管辖权 ,即主张平行管 辖 ,有的国家却将 之 纳入专属管辖 的范畴 ,这样势 必产生冲突。此外还 比如两个 国家均认为某一涉外 民商 事案件属 于其专属管辖 的范 围时就 发生 了专属管辖与专属管辖抵触的现象 。 + ( 三 )当事人 “ 择地行诉 ” , 或 “ 一事 两诉 ” 。法院的 个 重 要原则是 “ 不 告不理 ” ,上述 各 国关 于国际 民事诉讼 管辖 权立法 的差异仅仅是一种潜在 的、 隐性 的冲突 , 当事人 的 “ 择 地 行诉 ”或者 “ 一事两诉”才使得这种潜在 的、隐性 的冲突 成 为 现实 的冲 突。“ 择 地行诉 ”又称选 购法 院或 挑选 法院 , 是指原告选择某一他认为可能会作 出最有利 于他 的判 决或裁 决的法院进行诉讼 。而 “ 一事两诉 ”包括两种情形 , 一是 同 原告就 同一案件在不 同国家 的法 院提起诉讼 ,二是 双方就 同一事实各 自以原告身份在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 三、国际民事诉 讼管辖权 冲突的防止与解决

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一、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涉外民事案件的涉外因素决定这类案件一定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相联系。

与之相联系的这些国家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可能都主张行使管辖权,因而造成争相管辖的局面,这种管辖权冲突被称为积极冲突;也可能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与之相联系的国家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都不主张行使管辖权,造成投诉无门的局面,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这种管辖权冲突被称为消极冲突。

不过,消极冲突的现象比较少见。

解决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途径是通过国内立法,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在方便当事人的情况下,例外地受理一些任何别的国家都不予受理的案件。

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积极冲突。

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有:1 国家依主权原则认为,行使司法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表现,因而争相管辖。

2 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冲突。

在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一些国家以当事人是本国公民,从保护本国公民利益出发主张管辖;而另一些国家以被告在该国有住所、居所,诉讼标的物在该国境内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境内为理由主张管辖。

假如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国籍、住所,及临时所在地不在一个国家境内,就会出现上述三个国家都主张管辖的局面。

特别是英美国家在管辖权的确立上赋予法官很大的权力,英国主张“有效控制”原则。

英国国际私法专家戴西(Dicey)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对于任何案件,只要够作出一个有效的判决,英国法律应承认它有管辖权,如果不能作出有效判决,英国法律就不承认它有权管辖。

”这就是说,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要能够有效地执行,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而不管其被告是否在英国境内。

在美国,为了扩大自己的管辖权,法律规定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联系因素与美国有关,就是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例如,在外国设有子公司的美国公司,如其子公司在国外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规定,即使该行为依行为地外国法是有效的话,美国法院也可以对该公司行使管辖权,其理由是该公司的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其效果及于美国。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摘要: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争议日益增多。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国内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而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本文在归纳了国际民事案件有关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以及一些国家比较典型解决的方法,又总结了中国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的做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管辖权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引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至关重要。

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因此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差千里;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管辖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再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冲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一事两诉、一事再理、平行诉讼、重叠诉讼或重复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方式,这种冲突方式也是管辖权积极冲突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

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国家关于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同,二是有关国家承认平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事两诉可以表现为下列两种类型:1.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或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原被告共同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重复诉讼的起因可以归结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追打限度保护,其目的不过是寻求对自己最有利判决。

2.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也称为相反当事人诉讼、原被告逆转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原告、被告的地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中的地位发生逆转。

国际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试析国际平行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国际平行管辖冲突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中最突出的问题。

本文拟从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类及协调国际管辖冲突的有关原则等方面针对国际平行管辖冲突试加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有所补益。

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发生的原因及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分类(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发生的原因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特定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这里所指的国际条约包括专门规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双边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的民事管辖条款;国内立法是指各国国内立法中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规定。

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是国际民事管辖权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套世界各国都能普遍接受和遵照的国际条约来规范各国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行使,即使在某些国家之间达成了双边的或多边的条约以规范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但由于这类条约数量的有限性和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并不能构成普遍意义的国际法规范。

目前获得普遍承认的唯一准则就是外国国家、外国国家元首及外交代表的司法豁免,除此外一般都是各国根据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从有利于自己国家和国民的角度出发,依照本国的法制原则和法制概念来规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从而也就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一旦发生国际民事案件,各有关国家的法院就会依照其国内法中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来确定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这样势必造成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

从具体案件来讲,因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各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对内国法院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法律事实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差异,也是导致国际冲突的原因之一。

如有许多国家都规定在有关自然人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中作为被告的自然人的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各国法院依照其国内法所确定的住所地并不完全一致。

再如有些需依国籍来确定管辖的诉讼,由于各国对国籍取得的规定各各不一,更是难以在此类国际诉讼中求得管辖的一致,单就生来国籍或原始国籍的取得来看,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由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原则,也有的采“混合制”。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研究[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问题,是我国年复一年的热门话题。

在司法改革和纷纷议论制定国际私法之际,一系列有关的问题引起了讨论。

本文就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过度管辖和不方便法院原则、“一国两制”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络环境下的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问题、关于建立我国新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体系等问题,进行简要的综合论述,提供建议,献计献策,供参考。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过度管辖,不方便法院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和制定国际私法。

关于制定国际私法,第一步是在民法典中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后还要制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程序和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的法律。

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是一个迫切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问题是热门问题(一)不同的热门问题观由于出发点、视角和认识不同,往往对热门问题的界定也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问近年来国际私法的热门问题是什么?有的人说,国际私法的立法问题是热点中的问题;有的人会说,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问题;另外还会有人说,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涉外审判问题;更会有人说,入世后我国涉外审判中的热门问题有几个,如“一国两制”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平等适用法律问题、涉外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问题、修宪后人权的司法保障与国际标准问题等;(注:参见万鄂湘:关于《入世后我国涉外审判中的热点问题》的报告,20XX年2月22日北京市法学会国际法学术研讨会。

)有的会说,从发表的文章来看,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有:国际私法立法问题、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问题、互联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新发展趋势、对外国国际私法的研究、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私法的研究、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研究、中国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等。

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

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

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管辖即管理。

在国际法中,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合法、正当地对人、物、事件采取行动并进行管制的范围,只有确定了某一个案件的管辖归属,才能对其进行裁决。

如果连管辖问题都无法解决,那么又如何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但是由于每个国家都会尽其努力维护主权,对国家内部的人、物、事件都拥有严格的管辖权而不受其他各国不合理的干涉,对外则意味着国家独立。

每个国家的法院在处理案件是都会本着从本国利益出发的立场来对案件进行分析与裁决,在这其中就有可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产生矛盾,那么在纷杂的国际关系,或者说利益关系中所产生的管辖冲突该如何解决?一、管辖权基本原则虽说各国有各国的利益追求,但毕竟国与国之间也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与交流,其中必然有着某种共同的需求。

同时,每个国家的发展也离不开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国际大环境,这就促使国家逐渐希望能够建立某种具备共识的秩序与规则来达到一种利益上的平衡。

这种平衡也即四项有关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本文主要对属地原则和保护性原则进行分析。

属地原则属地原则被称为属地优越权。

国家在自己领土上行使主权可以说是国家层面上最基本的权力,其他关于对人与物、事件进行管辖的规定则属于这一规定的派生或者相对来说是出于次要地位的。

联合国大会在1949年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都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力,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不包括在内。

那么在适用中,只要是在我国的领域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都适用于我國的法律,并且在我国航空器内、船舶内犯罪的,也同样适用。

如果某一犯罪的行为或其结果中有一部分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那么就也视作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从以往来看,国际法并没有阻止某一国家将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其国境之外的人、物或者事件等,在这一方面,国家一般享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也绝非是没有任何限制地,它会在某些场合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制约。

解析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救济

解析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救济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救济一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争议亦随之不断增加,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家及公民利益,往往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从而不可避免的出现对统一国际民商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主张管辖的情形。

这种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不仅防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且影响了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

国际私法既是一种解决法律冲突争议的特殊法律规范,同时又泛指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争议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我国国际私法学者通常将中国国际私法的适应范围限定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法律适应和司法协助三大领域,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过程中,这三个环节环环紧扣,彼此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三者中,法律适应是中心环节,而管辖权是法律适应的前提条件,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适应的结果,毫无疑问,管辖权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居十分重要的位置。

所谓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实质一国法院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权限范围和法律依据①,其核心内容是每一类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何国法院来管辖。

从理论上讲,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诉讼程序领域中的集中体现。

就一个具体国家而言,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第一,就某一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本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

有的学者把它称为“直接的一般管辖权”(competence general direct);第二,有关的外国法院对某一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有没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外国法院判决能否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学者们把这种管辖权称为“间接的一般管辖权”(competence general indirect)二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逐渐深入扩大,要协调好这些冲突就必须确立起国际民商事制度,而在这个制度中有一个核心,这就是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协调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院管辖权时,为避免或防止冲突,各国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必须把握的基本点;同时她还是以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的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

浅谈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

浅谈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

浅谈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作者:魏薇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1期【摘要】国际司法中的管辖权制度占有的位置很重要,而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时候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是以管辖权制度作为依据和条件的。

在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取得管辖权的同时,也就拥有了案件审理的主动权,之后就可以借助有利的法律条例进行判决。

案件判决结果若想得到外国的认可且能够顺利执行,关键在于掌握管辖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迄今为止,国际还没有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公约,所以此类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则以及执行原则通常是由每个国家自身的司法机构来决定。

经济发展日趋全球化,带动了国际间越来越频繁的商业合作,同时也导致了涉外案件的增加,与管辖权相关的问题也随之向复杂化和多元化发展。

【关键词】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办法1 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因造成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根本原因是国家主权意识的问题。

国家主权的原则要求每一个国家都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拥有独立的行使权与对外主权。

对内的主权是每个国家可以自由的规定自己国家的宪法法律,而對外主权则表现在国家在国际上与其他的国家之间经济、政治上的交往。

因为这个原则使得各国家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都想要拥有最大限度的管辖权力,以便维护自己国家的经济与政治利益。

在这种思想普遍之下,就会造成对于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法律法规,在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差异也是造成冲突的直接原因。

在现在的国际法案中没有能够统一的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法规,不同的管辖权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很多的国家都认为,只要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或者被告有一方是自己国家的人员,那么本国就应该有管辖的权力。

还有的国家像是英国,他们认为只要是发生在自己的领土中的案件,那么英国就有权力进行裁判干预。

对于每一个涉外事件来说,各国的法院的法律事件判决都是依靠法律法规来裁决的。

关于如何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文献综述

关于如何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文献综述

关于如何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文献综述王小凤(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尤其在民商事领域的交往更是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民事争议的不断增加。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发展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0序言涉外民商事诉讼作为解决争议一种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管辖权的确定是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前提,也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

世界上各个国家从自己社会公共利益及国民利益出发,可能会扩大或拒绝行使自己的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管辖权的冲突。

这种管辖权的冲突,不仅使得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难以得到解决,而且严重影响了各国间正常的经济交往。

如何协调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避免或防止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已阅读各种文献书籍以及通过网络搜集到的有关的论文,现在将这些论文的中心观点进行总结归纳为本篇文献综述内容如下。

1关于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不同途径1.1统一各国的管辖权制度刘晓魏在《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里写道,各国管辖权制度的立法差异是导致管辖权冲突的原因所在。

如果能够统一各国的管辖权制度,消除管辖权冲突的现实基础,那么管辖权冲突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就目前国际社会的做法而言,统一各国管辖权立法的路径就是制定有关管辖权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管辖立法以及实践的协调。

刘晓魏学者认为,制定有关管辖权的国际公约,各国由各国统一遵照执行,无疑是管辖权冲突解决最理想的方式。

在文中有提到以下公约的例子,928年泛美会议制定的《布斯塔曼特法典》、1965年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1968年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即布鲁塞尔公约)。

1.2遵循国际协调原则张苗苗在《涉及我国国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研究》中强调,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要遵循国际协调原则。

浅析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一)

浅析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一)

浅析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一)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内容提要:我国已正式成为WTO成员国,这意味着我国与国际社会全面合作的深化。

与此同时,在处理日趋繁多的涉外民事争议时,应最大限度的扩大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调的协议管辖的应用。

本文从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渊源出发,探究了其具体司法操作及效力问题,并对该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理性的思考,以期对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国,其中利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民商事交流将越来越频繁,其结果必定是涉外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

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国际化进程。

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首当其冲的便是管辖权问题,涉外律师常说的一句话:“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1],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外管辖权的重要性。

随着现代国际社会交流的日趋频繁和国际私法的相应演变,在涉外民事管辖权问题中,以民法中意思自治为根基的协议管辖得到了各国立法的普遍尊重和国际私法实践的广泛认可。

可以预见,在全球化的今天协议管辖必将大有用武之地。

本文将探析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有关制度,以期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完善和具体涉外纠纷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一、协议管辖及其制度溯源协议管辖(agreedjurisdiction),亦称合意管辖,按通说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就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自行决定将其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2]。

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协议管辖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有关规定,但协议管辖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立的一种制度,则形成于19世纪中后期3]。

经过漫长的演化发展后,它为国际社会所承认,并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作了规定。

其中瑞士、德国对协议管辖权的规定比较完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解决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解决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
国 际 民事 诉 讼 管辖 权 ,是 指 在 国家 拥 有 司法 权 的前 提下 , 国 法 院或其 他有 权审 判机 关受 理 、审判 具有 国际 因素 的 民事 、 商事 类 案 件 的权 限范 围及 法律 依 据 。在 国际 民 事诉 讼 中 ,首 先 要 解 决 的 问 题就 是 管 辖权 的确 定 ,这 是 一 国 法 院处 理 国 际 民商 事 争 议 案 件 的前 提 条 件 和基 础 。 国 际 民事 诉讼 管 辖 权 冲 突是 指 在 处 理 国 际 民商 事 争 议进 行 诉 讼 时 ,与 案 件相 关 联 的国 家都 主 张 自己有 管辖 权 ,或 者都 放 弃 对案 件 的管 辖 的情 况 。 国 际 民事 管 辖 权 冲 突 因 为涉 外 因素 的介 入 ,通 常 是 各 国 之间 的 管辖 权 冲 突问题 ,解决 起来 需要 考虑 的因素 较多 ,解决 的难 度就 会增 加 。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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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 权的冲突解决

( 1 0 0 0 4 4

北京 )
北京交通大 学
摘 要 :随 着 经 济 的全 球 化发 展 ,各 国 之 间 的 民商 事 往 来 日益 频繁 , 国际 民 商事 争 议进 入 到 诉讼 程序 ,管辖 权 的确 定 是 首 先 要解 决 的 问题 ,但 是 各 国基 于 对本 国主 权 的考 虑 以及 对 国 家 司 法 主权 的 维 护 ,在 确 定管 辖 权 时都 会 基 于 本 国 的考 虑, 不 断扩 张 管辖 权 。 当发 生 国际 民 事诉 讼 管 辖权 冲 突 时,各 国之 间 应该 相 互协 调相 互配 合解 决 。 关键 词 :国际 民事诉 讼 ;管辖 权冲 突 ;协调

浅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

浅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

浅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一、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适用国际私法规则的制约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或从一国角度来说称作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介入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的权限。

在国际私法中,司法管辖权同法律选择是并列在一起的,实际上两者有先后次序之分。

著名国际私法学家索夫普兰把国际私法适用的过程概括为分配法( allocation method) ,即把含有国际因素的争议问题,分配给某一国家的法律去处理。

这仅仅是着眼于案件准据法的选择方面。

实际上,从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逻辑过程来看,任何一个涉外案件的审判都包括案件的分配和准据法的分配这两个密切相关的步骤,并且前者居于首位,是法院必须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

所谓案件的分配是指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归属何国管辖的问题,或者说是如何确定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或如何合理划分管辖权的问题,属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只有解决了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才能谈得上选择处理实体争议的准据法问题,这一问题属于冲突法的范畴,他们共同构成国际私法的两个存在密切内在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就这两个部分而言,前者着重于解决案件的管辖权和程序方面问题的法律冲突,后者则注重解决案件的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虽然这两个方面法律冲突的性质不同,但是国际私法担负着协调解决涉外民事案件这两方面法律冲突的任务。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管辖权是国际性质的民、商事管辖权,它所要实现的是某个具体的涉外民事案件按照什么原则或标准在与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因素的各个国家之间如何决定审判权的归属问题,也即只解决案件由哪一国家去管辖。

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解决该案件由管辖国的哪一地方、哪一级别以及哪一类别的法院去具体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后者完全属于国内的民商事管辖权,由管辖国的程序法去确定。

从一国角度来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一国法院按照法院地的程序法取得的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些学者将其称作直接国际民事管辖权( direct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mpetence) 。

论国际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

论国际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

1996年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增刊论国际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Ξ谢石松〔摘 要〕 本文主要就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等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就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作了系统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作者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意见。

〔关键词〕 国际民事案件 管辖权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

它所涉及和要解决的是就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究竟哪一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问题。

至于在确定了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由某一特定国家的法院管辖以后,该案件应由该有关国家的哪一类法院或哪一级法院来审理,则是一个国内管辖权的问题,完全属于该有关国家内国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内容,而不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中所要探讨的范畴。

为了区分这两种问题,英国学者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这种管辖权称为“国际管辖权”,而将内国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管辖权称为“国内管辖权”。

法国学者则将前者称之为“一般的管辖权”,而将后者称之为“特别的管辖权”〔1〕。

就某一国家(如我国)来说,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指就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我国人民法院有没有管辖权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是指有关的外国法院对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有没有管辖权的问题。

虽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属于一般管辖权或国际管辖权的范畴,但二者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前者是指我国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立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对某一具体的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有的学者把它称为“直接的一般管辖权”;后者则是指外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我国领域内有没有效力的问题,也就是说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我国境内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世界各国的诉讼立法一般都以有关外国法院有无管辖权作为确定是否承认或执行其判决的要件,而且在确定有关外国法院有无管辖权时,一般都是以承认或执行国的有关立法,而不是以外国法院所属国的有关立法为依据,所以,学者们把这后一种管辖权称之为“间接的一般管辖权”〔2〕。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作者:刘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5期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各国立法和国际私法共同面对的难题,其冲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各国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不同。

如何在国际范围内谋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因此,要研究各国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及其冲突的解决途径,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依据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8-0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审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资格或权限。

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这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律师们常说:“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

”一、各国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说:“犹如并未有超国家的国际私法,亦无国际管辖权之超越国家的规定,而是每一国家依自己认为合目的或适当规定何时其法院拥有国际管理权。

在欠缺国际条约约定之情况,国际管辖权由各国仅能为其受领域限制的程序法适用范围或其法院之间的司法管辖权范围而为规定;因各国规定不一致,国与国之间法院之管辖权冲突,不论是积极的管辖权冲突抑或消极的管辖权冲突,既可能且经常发生。

”国际民事诉论管辖权形式上虽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质上也体现了各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观念、法律原则不同,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也不相同。

(一)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不论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问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即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属人管辖原则是以国家主权为出发点的,旨在使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及于本国所有国民,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李 蕊摘要: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今天,各国交往密切,彼此间联系与依存程度日益加深,民事主体间的跨国活动产生的人身、财产等纠纷也随之增多,解决跨国纠纷的首要问题便是确定管辖权。

另外相比国内案件,涉外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律选择的过程,法律选择决定准据法的适用。

管辖权的确定会影响法律选择的方向与准据法的确定,进而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对法律选择和判决结果便具有决定影响。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0-0111-03管辖权确定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一国法院只有在管辖正当的前提下,才能够对涉外案件作出及时有效的审理。

由不同国家管辖,适用的诉讼程序与援引的法律不同,自然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性。

因此对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而言,管辖权的确定是影响法律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两者有密切的关系。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1],管辖权是否确定是指一国法院针对某一特定的民商事案件是否确有资格管辖,是对管辖正当性的质疑。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与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管辖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因案件的特殊跨国性质,其管辖权的归属意味着案件落入哪一国家审理,而非国内范围审判管辖权的合理配置。

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作为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是一国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也往往因涉及国家主权这一敏感因素,使得问题的解决颇多困难。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现状对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国际社会难以形成统一的规则或标准加以约束,不同国家采用的管辖依据不同,加之当事人对法院地的选择倾向,及主权国家管辖权扩张的趋势,造成管辖权冲突现象。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Determining on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and Resolution of Its Conflicts 作者: 王瀚
作者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1-15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8期
主题词: 跨国诉讼 管辖权冲突 管辖权的确定与协调
摘要: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法院解决跨国民商事争议的前置条件,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冲突规范的确定和适用以及法律选择活动具有多重制约和决定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解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产生冲突的成因和形态,从而寻求避免和协调管辖权冲突的法律路径,以期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化解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化解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化解
刘淑勤
【期刊名称】《广州大学学报:综合版》
【年(卷),期】2001(015)001
【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存在,不利于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本文通过深入分析产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指出应当采用缔结与参加国际条约、科学制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范、一事不再理原则、非方便法院原则等方法防止和化解管辖权的冲突,并在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防止和化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总页数】5页(P73-77)
【作者】刘淑勤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52.29
【相关文献】
1.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及其冲突的协调解决 [J], 张晓华
2.试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J], 刘洁
3.试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J], 刘洁
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成因和解决路径探析 [J], 于承伟;
5.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化解 [J], 刘淑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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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指我国法院在国际民事案件中行使管辖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框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我国法院对于涉及跨国民事纠纷的案件是否具有审理权的权力。

这个权力由我国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核心就是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应该对案件进行审理。

再次,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规则主要由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来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管辖权原则和规则,如我国对外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法院对所有与我国有民事关系的当事人都具有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特别管辖的规定等。

而国际民事诉讼法则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行使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和司法协助有关的规则。

最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立和使得我国的法院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推动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良好交流与合作。

总之,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一套在我国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行使的系统。

它对于我国的法院具体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
切实提高我国法院处理国际民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需求。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及其完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及其完

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进行了论述评析,然后结合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

这是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所特有的现象,它所涉及和要解决的是就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究竟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何保证公平地处理这些国际民事纠纷,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国际化进程。

我国有关法律虽然对国际民事管辖权作了规定,但有关制度已经滞后于当今世界经济和法学理论发展的要求。

一、中国有关法律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及其存在的缺陷我国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依据主要包括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

就国际立法来说,我国到目前为止参加的国际条约只有:1953年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8年加入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1980年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几个专门性国际公约。

就国内立法来说,我国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我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作了专门的规定,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管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2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际民事案件中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一般都是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所以,凡是国际民事案件中被告的住所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综观我国对一般管辖的规定,可以发现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中,只有4个条文对国际民事管辖权进行了直接规定,其他的便只好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国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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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
一、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适用国际私法规则的制约关系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或从一国角度来说称作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
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介入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案
件的权限。

在国际私法中,司法管辖权同法律选择是并列在一起的,实际上两
者有先后次序之分。

著名国际私法学家索夫普兰把国际私法适用的过程概括为
分配法( allocation method) ,即把含有国际因素的争议问题,分配给某一国家的法律去处理。

这仅仅是着眼于案件准据法的选择方面。

实际上,从法院处
理涉外民事案件的逻辑过程来看,任何一个涉外案件的审判都包括案件的分配
和准据法的分配这两个密切相关的步骤,并且前者居于首位,是法院必须首先
予以解决的问题。

所谓案件的分配是指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归属何国管辖
的问题,或者说是如何确定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或如何合理划分管辖
权的问题,属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只有解决了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才能谈得上选择处理实体争议的准据法问题,这一问题属于冲突法的范畴,他
们共同构成国际私法的两个存在密切内在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就这两个部分而言,前者着重于解决案件的管辖权和程序方面问题的法律冲突,后者则注重解决案件的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虽然这两个方面法律冲突的性
质不同,但是国际私法担负着协调解决涉外民事案件这两方面法律冲突的任务。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管辖权是国际性质的民、商事管辖权,它所要实现的是某个
具体的涉外民事案件按照什么原则或标准在与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因素的各个国
家之间如何决定审判权的归属问题,也即只解决案件由哪一国家去管辖。

在此
基础上,还必须解决该案件由管辖国的哪一地方、哪一级别以及哪一类别的法
院去具体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后者完全属于国内的民商事管辖权,由管辖国的
程序法去确定。

从一国角度来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一国法院按照法院地的程序法取得的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些
学者将其称作直接国际民事管辖权( direct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mpetence) 。

另外一方面是,在内国法院被请求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场合,根据某种
法律据以判断判决作出国法院是否对案件拥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外国法院的审
判程序能否在内国产生效力或其判决能否获得内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有学者
称之为间接国际民事管辖权( indirect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rnpetauce) 或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直接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是法院地的程序法,至于间接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依据,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做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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