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浙财采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9月23日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组织管理第三章评审管理第四章现场其他人员管理第五章现场复核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及现场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开展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开标(含接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和单一来源响应文件,以下统称“采购响应文件”,下同)、评审(含评标、谈判、磋商、询价,下同)等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适用本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组织机构是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本机构的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各采购项目经办人及现场监督员(除项目经办人之外的人员),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开标、评审等政府采购现场活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5.23•【字号】浙财会字[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字〔2005〕3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了使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合理、具有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浙财建〔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1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力提效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更好地恢复和扩大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2024年3月1日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力提效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更好地恢复和扩大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精准聚焦、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
(三)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商务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7.19
•【字号】浙财人事[2011]37号
•【施行日期】2011.07.1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浙财人事〔2011〕3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和我厅《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1〕1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钱巨炎厅长
副组长:赵立妙总会计师
罗跃琴副巡视员、预算执行局局长
成员:周位标政策法规处处长
邢自霞总预算局局长
沈江平综合处处长
楼梅芳行政政法处处长
金涛教科文处处长
蒋建建农业处处长
俞建人企业处处长
陈建中外债金融处处长
沈磊社会保障处处长
王俭经济建设处处长
张杭平财政监督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何新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周舟、赵春霞、许方展、王新江、翟晓真、马科奇、管海燕、徐忠明、章薇婷、叶伟光、应起翔、王柳霞、丁万钧、周学伟等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浙财预执〔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28号省级各有关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适应新形式监控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8月14日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监控内容第四章监控疑点信息核实第五章违规问题处理第六章动态监控结果运用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监控不改变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会议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月26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有关代收机构:为提高非税收入现代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优化非税收入缴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2023年10月30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缴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效率、保障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稳定运行、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管理。
(一)代收机构定义及分类。
本办法所称代收机构,是指受托办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按其职责权限分工不同,分为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管理机构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总部。
总部在浙江省外且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由浙江省内最高分支机构承担管理机构职能。
管理机构负责开发代收业务平台、建立本机构代收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业务操作规范等配套制度。
执行机构为代收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受托经办各地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浙财预〔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3〕46号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11月6日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各有关部门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实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相互衔接。
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
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为了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浙江财政厅开设了会计继续教育课程。
会计继续教育是指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为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的学习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情况。
一、课程设置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合理、丰富,旨在培养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
课程覆盖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审计、税务会计等多个领域,具体课程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律、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审计学、税务会计等。
每个学期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调整,确保课程内容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二、培训方式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学习和现场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络学习通过远程授课等方式实现,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使学习时间地点更为灵活。
现场授课则更加注重实践操作,通过模拟场景等方式进行教学。
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培训方式,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
三、师资力量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的授课教师都是业内资深专家或者从业人员,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际操作技能。
他们的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实际情况,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学员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知识,提升专业素质。
四、考试评估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考试评估环节是对学习成果的最终检验,也是考生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获得相应证书的必要条件。
考试内容包括课程知识点、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等多个方面,整个过程科学公正、规范严谨,确保证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五、存档管理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存档管理完善,对所有学员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证书颁发等信息进行记录,实施数据化管理,确保教育效果可追溯。
六、总结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通过多个方面的优化,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学员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浙江省会计人员的进步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今后,浙江财政厅将进一步深入推进会计继续教育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培训品质和服务水平,让更多浙江省会计人员受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浙财预〔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0月13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三章项目库第四章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第五章项目编报第六章项目审核第七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第八章政府投资预算第九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十章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浙财采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足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执行。
三、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三)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6.15
•【字号】浙财办[2011]14号
•【施行日期】201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财办〔2011〕1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鉴于厅领导班子调整,厅领导分工作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分工明确如下:钱巨炎:主持财政厅全面工作。
罗石林:协助厅长分管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税政处、政法处、资产处、预算编制中心。
秦忠:负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金慧群:协助厅长分管综合处、农业处、基层财政处(农改办)、农发办、票据中心、农审中心。
魏跃华:协助厅长分管法规处、社保处、经建处、审核中心、信息中心。
薛小杭:协助厅长分管会计处、企业处、外金处、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朱忠明:协助厅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教科文处、政研室、干教中心(函校)、后勤中心。
赵立妙:协助厅长分管执行局、支付处、监督局、绩效处、采监处、核算中
心。
杜祖国:协助厅长分管省财务开发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联系省财务开发公司控股、参股企业。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浙财企〔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6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浙财企〔2014〕189号)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省和数字经济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政发〔2018〕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浙江财政厅
浙江财政厅浙江财政厅是浙江省负责财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作为浙江省的财政管理机构,财政厅负责负责区、县和乡镇级财政预算、会计、审计、税收、财政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财政工作。
在浙江省的经济发展中,浙江财政厅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浙江省的财政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首先,浙江财政厅负责制定和执行浙江省的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预测收入、安排支出、合理安排财务收支的计划。
财政预算的编制是财政厅的首要任务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财政厅需要根据浙江省的经济状况、需求和目标,合理确定收入和支出的规模和结构。
财政预算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求、社会保障支出、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其他财政支出的要求,确保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合理平衡。
其次,浙江财政厅负责实施税收政策。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财政厅需要全面负责浙江省的税收管理工作,包括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纳税人服务等方面。
财政厅还需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征管工作,落实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高税收征收效率,有效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流入。
此外,浙江财政厅还负责财政会计和审计工作。
财政会计是指财政收支的登记、核算、报告和监督的工作。
财政厅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财政厅还需要定期开展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最后,浙江财政厅还需加强财政管理,推进财务制度改革。
财政管理是指财政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财政厅需要建立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源的调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财政厅还需要积极推进财务制度改革,完善财政预算、会计、审计等制度,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总之,浙江财政厅在浙江省的财政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财政厅需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财政预算,实施税收政策,开展财政会计和审计工作,加强财政管理,推进财务制度改革。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浙财行[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月28日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6•【字号】浙财执法〔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月16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浙财预执〔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省级各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修订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招投标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省级预算单位即时重新梳理,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决策情况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如需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若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5年11月4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第四章开户银行的选择第五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六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1.08•【字号】浙财建字〔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建字〔2003〕2号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开支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的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列支。
二、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如下要求报批:省级财政性投资占项目概算投资比例超过50%(含50%)的小型项目或省级财政性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非经营性大中型项目和省级财政性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经营性大中型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他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各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对有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
即: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具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返还投资方。
四、在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三年一月八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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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 2008-09-10 09:46
浙劳社医〔2002〕14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件精神,为完善我省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及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统
一,民主决策、合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境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
企业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三、经费来源和列支渠道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筹集水平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直
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经费使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补助本企业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退休(职)人员的待遇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在职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助超过一定数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管理监督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行业或企业为单位,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管理,也可以委托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二)企业应当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明确待遇标准,制订管理监督措施,按照民主决策的原则,在充分征求职工、退休(职)人员和工会组织等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当年经费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四)要成立由职工代表、退休(职)人员代表和工会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经费监督组织,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监督。
要定期公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补充医疗保险经费财务决算。
要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五)确实暂时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实行年度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度,在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允许时,应当及时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六、组织实施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保证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和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重要手段。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切实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七、其它
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的精神,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