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闻侵权有关的几个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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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是指新闻内容在传媒渠道中传播给受众的过程,包括新闻采集、编辑、报道和发布等环节。

而新闻侵权则是指在新闻报道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损害。

新闻传播与新闻侵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下面将对其进行论述。

新闻传播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方式之一,对社会发展和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传播通过各种媒介,如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将新闻信息传递给公众。

新闻传播具有及时性、客观性和广泛性等特点,能够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帮助公众了解和参与社会事件,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

新闻传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在追求真实性和新鲜度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图片、文字、视频等作品,但未经原作者同意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新闻报道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失实或者夸大的报道,也会对相关当事人的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

对于新闻侵权问题,社会和法律制度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和保护。

媒体机构和新闻从业者应该严格遵守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对新闻内容进行准确、客观的报道,避免捏造和夸大事实。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该尊重原作者的版权和著作权,进行适当的授权和报酬支付。

如果报道出现错误或者侵权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和赔偿,以减少对相关当事人的伤害。

而法律也对新闻侵权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侵犯他人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制裁。

如果他人的作品在新闻报道中被未经授权地使用,原作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我国新闻法也规定了新闻从业者应当准确、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不得捏造、歪曲、扭曲事实,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是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新闻传播是一种重要的信息传递方式,有助于公众了解和参与社会事件,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

新闻传播过程中也会出现新闻侵权问题,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损害。

新闻报道及评论侵权诉讼的法律和实务探讨

新闻报道及评论侵权诉讼的法律和实务探讨

新闻报道及评论侵权诉讼的法律和实务探讨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蔡仲翰律师通常认为,除非有害于公众利益或者是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新闻报道有着客观报道及评价的自由。

我国对于新闻自由的立法见于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规定,但由于我国尚未专门制定新闻法,因此法律在确定并保障相关权益方面所能够依赖的实际上是公平原则,即在所谓的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寻求一个公平的结果。

我们知道,新闻界履行的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职能,他们采集并传播新闻,公开观点并形成相应的舆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由于新闻报道可能会使有关的当事人承受极大的社会压力,同时亦有可能使企业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进而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一般认为,对新闻自有权的最大限制是在于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确定是否侵害,就必须明确该“侵害”是否为一项民事侵害,并且是否被法律确认为是属“不当”的,这是解决新闻报道侵权诉讼纠纷的关键所在。

一、新闻报道的方式要探讨新闻报道侵权问题的法律性质,不能不先对新闻报道的方式作一初步的了解。

目前各国新闻界所奉行的报道准则是采用客观报道方式,即要求记者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观察问题,并尽可能迅速准确、全面地提供新闻,而在新闻中不发表议论,只用精选的事实表明观点。

在我国,目前这一报道方式尤为盛行。

但是,作为社会一员的记者,总是会有自己的倾向性,因而要做到不偏不倚是十分困难的,也是不太可能的。

因为,客观报道方式往往孤立地、表面地报道已发生的新闻事件,但无法反映错综复杂的事实真相,而且客观报道方式对某些人员的叙述作为“事实”报道,结果很可能导致报道谎言。

因此,新闻界在感到客观报道的局限和矛盾的同时,着手摸索新的报道方式,如深度报道方式。

深度报道作为调查性报道,目的在于揭露社会弊端,并就所关心的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它是记者发挥主体意识,主动出击的结果。

在这一报道方式中,评论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摘要】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侵犯了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权益。

新闻侵权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还影响了整个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范新闻侵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包括对于著作权、署名权等法律知识的了解。

只有加强新闻侵权意识,维护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营造一个公正的新闻传播环境,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共同努力防范新闻侵权的发生。

【关键词】新闻侵权、防范、定义、危害、监管机制、法律意识、意识、健康发展、环境、公正、传播1. 引言1.1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媒体或个人在报道新闻时,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允许或者未购买相关版权,就会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抄袭、篡改、重发等形式,侵害了新闻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环境中,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加强对新闻侵权的认识,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新闻传媒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媒体从业者和新闻爱好者来说,必须认真对待新闻侵权问题,遵守新闻版权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新闻产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防范新闻侵权需要防范新闻侵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闻侵权不仅会损害新闻传媒的声誉和信誉,更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信息时代,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空前扩大,一条不实的新闻或者侵权的新闻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全世界,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新闻侵权还会导致信息混乱和社会不稳定。

如果一些恶意的信息传播开来,可能会引发公众恐慌或者社会动荡,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防范新闻侵权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新闻侵权也会影响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权利两者的冲突日益显现,如何来寻找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成为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新闻侵权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保护舆论监督的几种原则构想。

关键词: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健全和发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显得非常重要,但是与此同时,作为新闻媒体还要在政策上和事实上把握好分寸,一定要避免侵权,这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必须注意的问题,既要搞好报道,又不能侵权。

一、大众传媒不可忽视新闻侵权问题所谓新闻侵权是指大众传播媒介由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理或措词不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

新闻侵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特别是指名誉权和隐私权。

新闻侵权导致的诉讼近年来呈逐步上升的态势,在层出不穷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其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内容不真实。

本来,新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事实是第一性的,因而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引起的新闻失实情况很多。

有的因新闻工作者采访不够深入,有的因取证不够严密、缺乏权威性;有的道听途说、忽略新闻的查证核实;有的通篇捏造以追求轰动效应,再加上一些新闻或评论撰写方法不驾,导致不合理想象和牵强附会,所有这些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失实,导致新闻侵权。

第二、评论不恰当。

公正的评论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媒体作为舆论宣传的工具,对各种不正之风及阴暗面有权利表明自己的观点、作出评论,这也可以说是新闻媒体的一种义务。

公民也有权在媒体上充分、公开地表达自己对社会事务的意见。

但由于评论往往针对社会热点、热门话题而发,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倾向性。

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准确、评论的立场是否公正、评论的形式是否恰当,都在实践中影响着评论的合法性,如稍有不当,就有可能使舆论监督滑人“新闻侵权”的泥塘。

第三、触及隐私权。

隐私权是现代人格权的一种。

谈新闻侵权的认定

谈新闻侵权的认定

谈新闻侵权的认定/h1法律工作者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即研究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权利的构成和认定,以及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行赔偿;对新闻媒介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以及发生侵权纠纷后应怎样应对。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本文正是从这两个角度来结合我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来研究新闻侵权的。

一、案情分析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是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首例新闻侵权案,具有代表性。

1、案情简介20世纪90年代,家住河南的小莉(化名)的父母均因采血感染艾滋病先后去世,时年十四五岁的小莉与弟弟从此成了孤儿,在亲戚家遭到冷遇,后在高耀洁的帮助下,姐弟分别被某农户收养,但因就学问题与收养家庭产生分歧,小莉在求学路上几经辗转,其间她的故事被很多媒体争相报道,她本人也曾在网上写出《一个艾滋孤儿的自述》。

2004年9月,小莉接受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靳薇的抚养。

2005年11月底,靳薇接到了北京某报一位胡姓记者的电话,该记者称,他从高耀洁处听到小莉的故事,很同情,希望能报道。

靳薇表示可以报道,但以不能用小莉真名和照片作为条件。

12月2日该报把小莉的弟弟及父亲的照片(大幅清晰,未做任何技术处理)和真名全部登出,并大量报道了未经同意的属于小莉的“隐私”。

据查报道所用的三幅照片中的两幅是从其它网站购得,一幅是从高耀洁家的照片中翻拍而来。

12月9日,靳薇致电该报并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和对该记者行为的质疑,对方表示核查。

12月中旬,靳薇收到胡姓记者的邮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同时解释,照片问题属编辑部交接工作失误,至于用真名,他认为在采访靳薇时双方并没有谈到这个问题,之后他曾想电话征求靳薇意见,但碰巧她关机,因此他认为可以使用真名。

12月23日,该记者给靳薇发邮件说:“如果在今后能为您以及您高贵的女儿做些什么,我将备感欣荣。

”几天后,该记者与其所在部门领导找到靳薇面谈并重申之前的解释后再没任何消息。

由新闻差错导致违法侵权的调查与探究

由新闻差错导致违法侵权的调查与探究
些人“ 不怕 批 评 通 报 , 怕 点 名 见 报 ” 新 就 。
督 。 闻媒体作为大众 的代言人 , 新 其舆论
监督在某种 意义上讲 ,就是人民群众 的 监督 。 凡是成功运作 的舆论监督 , 大都 是 设法 吸引 了受众 的参与 。舆论监督只有 借助群众 的力 量 ,才能创造 出舆论支持 的氛围 , 形成 社会舆论的压力 , 成被监 促 督之事的解决 。在这方面 , 多新 闻媒体 许 都在努力探 索, 并取得 了一定成效 。 的 有 媒体在舆论监督 的报道 中 ,注意开辟与 受众之间 的有关互 动性 栏 目,还有 的对 群 众反 映 的带 普 遍意 义 的 问题 ,运 用
2 新 闻照片指位错误 而侵权。按说 新闻照 片是最有现场感 、 而又真实可靠的新闻。但是 , 由于作者 、 编者 、 校对人员等粗心 大意 , 混淆了 “ 右” 左 二字或指位错误 以及在剪辑照片时去 掉人 物而未改说明文 , 导致指位的人名 、 职务等错误 , 甚至把原告与 被告好坏人姓名位置颠倒 、 明文与照片不相符 、 说 讣告文与照片 张冠李戴等等。所有这些都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 、作者和报纸
利 于形成媒 体与群众之间的互动 ,又能 促进有 关方 面与被监督方的沟通 ,最终
是要准确地衡量 出是非 ,把握好 自己的
尺度 。要 明确 自己采写的报道发表 后能 否 收 到 意 想 之 中 的 效 果 ,报 道 所 反 映 的 问题是 否在本 地 区 、本媒体解决的范 围 内。当这些需要把握的问题得到确认后 , 方可身体 力行 实施 舆论监督。笔者 了解 到这样一个事 例, 得思考 。一段时间 , 值 某地 区大 多数 县城 、乡镇骑摩托者不戴 头盔 , 违反了交通法规 。于是 , 一家新 闻 媒体对此 实施 舆论 监督 。他们兴师动众 又是采访交管局 长 ,又是采访有关法律

新闻侵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新闻侵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服毒而亡 。而 当今社 会新 闻侵 权事 件 更是频 频 发生 。我 国 18 名誉 权不 仅受 法律 保护 , 且指 出 了死者 的父母 、 95 而 子女可 以作为 年第一例上 海疯 女新 闻侵权 案到 9 0年代 的著 名歌唱 家李谷一 诉 权 利主 体 , 权提 起诉 讼 。 有 有权 提起 诉讼 的权 利主 体不仅包 括死 南阳市 《 声屏周报 》 汤 生午 报道 文章 名誉 侵权 案到 20 、 07年前 央 者 的父母 子女 还应 该包 括其 他近 亲属 。 视节 目主持人 文清 , 《 庆商 报》 诉 重 名誉 侵权 一 案的 审结 , 闻侵 新 新 闻侵权 的义 务主 体 , 国规 定的范 围不 尽一致 。 国关于 各 我
学法学 院王利明教授认 为 :新 闻侵 权是新 闻单位或 个人利用大众 职 务所形 成 的, 列单位 为 被告 。 两个 司法解 释 的释 义表 明新 只 这
传媒 以故意捏 造事实或报 道 失实 等形式 向公众传播 内容违法或侵 害他人权 利的新闻 , 从而 侵害 了公民或法 人的人格权 的行为 。 笔者 认为 所谓 新 闻侵 权 是指 新 闻媒 体或 新 闻作者 以及 新 闻
诉讼》 认为 : 新闻侵权是指通过 新闻媒介侵害公 民、 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 为被 告 : 作者 和新 闻单 位都 提起 诉讼 的 , 法 、 姓名权 、 名称权及 其他合 法权益 的行 为。 民大 位均 列为 被告 。 作者 和新 闻单 位 为隶属 关系 , 品系 作者 履行 人 但 作
道: 本书所要论述的是 因报纸 、 、 期刊 电台等新 闻媒体发表新 闻作 品 《 最高 人民法 院关 于审理 名誉 权若干 问题 的解答》 第六条规 定: 因 或者其 它作品在 内容方面侵犯 了他人 ( 括 自然 人和法人) 包 合法权 新 闻报 道或其 它 作品发 生 的名誉权 纠纷 , 应根据 原告的起诉 确定 益 而导 致的诉讼 , 新闻诉讼 。孙旭培 先生主编 的《 简称 新闻侵权与 被告 。 诉作 者 的, 作者 为被 告 ; 只 列 只诉新 闻 出版单位 的 , 新闻 列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摘要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

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

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

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Abstract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目录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7)(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7)(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7)(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8)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8)(一) 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8)(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9)1. 以药家鑫案为例 (9)2. 以李天一案为例 (11)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11)(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11)(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12)1. 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12)2. 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13)结语 (14)致谢 (15)参考文献 (16)前言(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新闻传播的形式和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而在这一变化中,新闻版权问题成为日益突出的一个问题。

新闻版权保护的意义在于保护新闻出版商、作者和所有相关媒体机构的知识产权、劳动成果和经济利益,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新闻传播平台来说,通过规避侵权行为,以维护自身形象和财产价值。

因此,本文将探讨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一、新闻版权保护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根据中国道德法律中的版权法,新闻作品通常被定义为一种可以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学作品。

因此,新闻作品不仅享有著作权保护,而且还享有相应权利的保护,包括出版权、翻译权、广播权和表演权等。

出版、传播新闻作品的机构和个人须先获得新闻作品的版权方授权,否则就构成对方的版权侵犯。

针对此问题,在互联网传媒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来自于互联网的国际规则,例如网络版权管理法的保护。

2.与侵权行为的斗争通过采用各种新技术和措施,新闻出版商和媒体机构可以辨认和封杀侵权行为,这是对新闻版权保护的优秀措施。

例如,网络版权管理技术的使用,不仅可以追溯盗版链接并删除其链接,还可以保护新闻内容的传输和使用。

同时,运用互联网安全技术来保护新闻内容,在避免非法下载和非法传播的同时,确保了新闻作品的保护。

3.社会意识的提高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践中,必须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培养社会意识,才能从思想上赢得大众的支持。

媒体机构可以积极推行各类宣传活动,包括新闻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案例和宣传人员的培训等等。

同样,必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强力打击和制裁,这需要相关媒体、版权管理部门和法律机构共同承担。

二、侵权行为规避1.严格管理、审查在新媒体环境下,为了规避版权侵权行为,媒体机构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首先,媒体机构要对于注册用户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注册用户是真实的并且有合法使用新闻作品的权利。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摘要】隐性新闻采访是一种常见但容易引发侵权行为的报道方式。

本文从定义、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规避方法、合法采访准则和常见误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在隐性新闻采访中,记者需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和肖像权,避免擅自侵犯他人权益。

建立与被采访对象的信任关系则是保障合法采访的重要手段。

加强对隐性新闻采访中侵权行为的防范意识,依法合规进行采访工作,以及与被采访对象建立良好信任关系,是保障新闻报道质量和采访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对于新闻从业者来说是一种挑战,但只有遵守规范,做好预防措施,才能确保新闻报道的合法合规。

【关键词】隐性新闻采访、侵权行为、规避探讨、合法采访、侵权误区、防范意识、合规开展、信任关系、隐私权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隐性新闻采访是指在未经被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新闻采访活动,通常包括暗访、偷拍、偷录等手段。

隐性新闻采访一方面有助于揭露一些社会不正之事,另一方面却也容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行为指的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新闻采访中尤为突出。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既要维护新闻自由的正当需求,又要尊重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如何规避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成为了新闻从业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方法,以更好地引导新闻从业者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结束。

2. 正文2.1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定义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在采访过程中侵犯被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隐私、名誉、肖像权等方面的侵害。

隐性新闻采访指的是不经过被采访对象同意或者在未明确告知采访情况下进行的采访行为,通常涉及涉密信息、私人生活等敏感内容。

侵权行为的定义在法律层面上有明确规定,如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出版、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往往更容易受到关注和批评。

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关于新闻侵权方面的案件每年都在呈现上升趋势,在诸多新闻方面的法律纠纷中,虽然也有部分对新闻媒体的不公正诉讼,但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报道夸张或失实。

讨论新闻侵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出发,接着指出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如下:一是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二是进一步提升新闻侵权立法层次,完善新闻立法体系,三是普及和提高新闻侵权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报道;新闻工作者;法律法规;侵权事件马克思曾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1]。

于此,我们也不难推出新闻、传播、娱乐等行业作为一个国家思想上的上层建筑也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与此同时它还与政治上的上层建筑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个国家关于新闻传播的观念、制度、管理及运作模式,其实都多少与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传统价值观念等方面息息相关。

从新闻业发展的过程来看,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新闻媒体及新闻行业的发展基本上都是从最初的新闻报纸,逐步发展到电台广播、电视直播,然后再由电台、电视不断向互联网发展的不断进步过程。

现如今,随着传播技术和互联网的深入影响,新闻媒体已经悄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正如所有的事物一般,新闻媒体也在不断展现着它独具特色的“双刃剑”威力,它一方面对社会发展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引领作用,一方面它又在滥用新闻自由,侵犯公民隐私权、人格权。

笔者以我国新闻方面的立法现状为出发点,分析新闻侵权问题和法制上的完善建议,对于预防新闻侵权,避免新闻侵权诉讼,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效应对新闻侵权事件,让新闻报道不偏离法制轨道,从源头上把新闻侵权的可能降至最低点。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与特征新闻,其实就是对最新、最近发生的事实进行的报道,使事实示于众,以便公共知晓[2]。

新闻侵权,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的非媒体个人和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利用期刊、杂志或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在新闻采访和传播的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3]。

从法律角度透析新闻侵权

从法律角度透析新闻侵权

对于公众人物 ( 明星 与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等 ) 的 隐私 权 问题 , 因 为 社 会 的 关 注 程 度 高 ,他 们 从 社 会
只 有 深 入 全 面 地 采 访 ,才 能 把 握 事 实 的真 相 。要 深 入 探查 新 闻事 件 , 采 访就不能流于 表面 , 流于模式 化 , 需 要
‘ ‘ 叙 述 事 实 , 客 观 评 比 普 通 人 更 大 的 影 响 ,因 此 他 们 的 言 价, 是新 闻报道的基本原
则, 更是舆论监督铁的纪律 。 职业 记者 的报道 ‘ 第一是事实 , 第二是 事实 ,第三还是事实 ;第一是叙
述, 第二是叙述 , 第三还是叙述 。 ’ 新 闻报道 , 事实才是首位的 , 评论 则是第二位的 。新闻记者应 当追 求正义和真理 ,但不应该在新闻
( 四) 主 观 故 意 损 毁公 民 的名 誉
真 实 性 是 新 闻采 访和 报道 必 须 具 备 的基 本原 则 , 灵 魂之所在 。 真实的新闻报道 , 其 时间、 地点、 人物 、 前 因后
果 都 必 须 清 楚 明 白并 且真 实 可 靠 。然 后 , 事 件 发 生 的 背
景材料 如有引用也必须准 确无误 , 并要载 明出处 , 新 闻 的观点 、 认识也必须基于事实基础之上 , 客观 全 面 。 切忌
名誉 是社 会 对 公 民或 组 织 的 品 行 、 思想 、 道德 、 信誉
和 形 象 等 各 方 面 的 综 要内容 , 公 民的 名 誉 权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凡 败 坏 他 人 的 名誉 , 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 , 都 是 对 公 民名 誉 权 的侵 害 。 有 的 记 者 在采 访报 道 的过 程 中 , 出 于 种 种 原 因 会 故 意 对 公 民 或 者 组 织 的 名誉 造 成 损 害 。 例 如 某 记 者 在 一 篇 名 为 《 如此女人 》 的 报道 中将 一名 女 工 描 写 为 “ 见利忘义” , 为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学界对新闻侵权的认定以及是否有必要对新闻侵权问题单独进行立法观点也各不相同。

作者认为,中国应借鉴域外立法、学说与判例,将新闻债权行为界定为特殊侵权行为,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本文对构建我国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研讨学界理论争点的基础上,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承担形式以及抗辩事由等方面探讨了新闻侵权行为。

关键词:新闻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惩罚性赔偿新闻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影响深入而广泛,其功能由先前的宣传舆论功能发展到对社会的商品服务功能、舆论监督功能等。

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新闻侵权问题的报道,由新闻侵权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

但是侵权责任法仅仅在第34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对于其他形式的新闻侵权则没有涉及。

如果民法缺位,法律失衡,等于国家放弃了社会成员依法自我调整相互关系的治理手段,而表达者和大众传播业者也将不得不经常面对刑法制裁的威胁。

本文将就新闻侵权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关于新闻侵权概念的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问题,许多法律研究专家以及新闻学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义。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王利明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虽然专家学者对新闻侵权概念界定的侧面各异,但其内涵基本一致,即新闻侵权首先必须是和新闻活动有关,是在新闻传播过程当中发生的,而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客观对象则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认为,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媒体或者组织、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的行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界定,我们可以概括出新闻侵权的一些基本特征:1、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机构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新闻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探讨

新闻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探讨

新闻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探讨新闻传播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也面临着众多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本文将围绕新闻传播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展开探讨。

一、法律问题1.隐私权保护新闻传播过程中,记者常常需要获取和报道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然而,记者在追求信息真实性与公共利益之间需要找到平衡点。

在处理个人隐私信息时,记者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侵犯他人隐私将面临法律制裁。

2.诽谤与损害名誉当新闻报道涉及到个人、组织或企业时,诽谤与损害名誉的问题常常出现。

记者必须确保所报道的信息准确完整,避免不实报道引起的法律纠纷。

一旦因为诽谤和损害名誉而被起诉,记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知识产权保护新闻传播行业涉及到大量的作品创作,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记者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涉及侵权问题。

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记者应当尽量遵守相关的版权规定,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二、伦理问题1.真实性和客观性原则新闻传播的核心是传递真实客观的信息,确保读者可以得到准确的理解。

记者要始终遵守真实性和客观性原则,避免夸大事实、歪曲真相,以及报道过程中的主观色彩干扰。

只有在保证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新闻传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记者作为新闻传播的从业人员,需要充分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

在报道新闻时,要紧紧围绕公共利益,积极传递有益于社会的信息。

同时,记者还需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预防利益驱动导致的信息失真,确保新闻报道的公正性。

3.尊重个人权益在新闻报道中,记者经常会接触到涉及到个人及其家庭的敏感信息。

记者应该尊重个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声誉。

此外,当报道牵涉到儿童、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等特殊人群时,记者更应该谨慎行事,避免对其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新闻传播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其面临的法律与伦理问题不可忽视。

记者作为信息的传递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职业道德。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新闻侵权的具体情况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网站擅自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了某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还篡改了部分内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媒体的声誉。

原作者和媒体对该网站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新闻编辑擅自使用其他媒体的图片。

某新闻编辑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图片,而且没有标明图片来源。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图片作者的版权,也违反了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

原图片作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编辑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

最终,编辑被迫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采访内容。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采访内容,而且没有经过授权。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采访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其他媒体的利益。

原采访者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新闻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最终,新闻机构不得不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整改。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为了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加强版权意识。

新闻从业者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新闻行业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

其次,加强审核制度。

新闻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严格把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来源,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法律意识。

一旦发生新闻侵权案例,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总之,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给新闻行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只有加强版权意识,加强审核制度,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

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

为了开拓业务市场,传统媒体纷纷上网,加入网络新闻的竞争之中。

这就加剧了网络新闻的竞争,使得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发生。

如今,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是一个分散的、宽泛的信息传播渠道。

因此,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网上侵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肖像,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几个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其他三大媒体相比,具有传播主体交互性和分散化的特点,其传播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二是其他的新闻公示区,如BBS公告板、一般网站的新闻板块等。

作为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网络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相关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质。

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侵权主体的多元化网络站点的分散性和现行的网络传播自由规则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传播的主体既可以是传统的新闻媒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正是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成为非媒体主体的受众。

这是新闻媒体面临着更多的去核实有关新闻信息的任务,也增加了认证新闻侵权主体的工作量和难度。

目前,一般消息和正规新闻的权威性主要还集中在人们对传统的、有影响的媒体的信任方面。

在这方面其他组织或个人还不具备竞争力,这相应地减少了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新闻媒体侵害社会公众的机会和可能。

(二)侵权主体的虚拟化网络为人们的交流创造了一个比较虚拟的环境,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信息传输格式和文字表示的一致性,给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这也是虚拟环境下对新闻法制管理产生的负面影响。

网络新闻传播主体呈现的这种游离、分散状态,使我们对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国新闻司法的一个难题。

谈谈对新闻采访中侵权问题的管理与防控

谈谈对新闻采访中侵权问题的管理与防控
案就是 因为新 闻报道 的作 者不注意 自己的职业定位 , 错下结 论, 无意中伤害了被 采写 对象 。例如某报在一篇报道 中, 披 露 了李某一些还未经法 院认定 的事实 。经法 院调查 , 报道所 述
的 一些 事情 。 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 李 某 被 无 罪 释 出了法 律的界
不能采取欺骗 、 威胁 、 利诱 等手段 , 为 了保证 采访能够 顺利 进 行, 只能依靠个人 充分发挥 自己的魅力 , 利用采访 技巧来 吸引
在这方 面 , 我们在新 闻报道中应当注意 , 要尊重个人隐私 与新闻报道相互 关 系的原则 , 即个人 隐私 一般 应受 到保 护。 只有当事人私事甚至隐私 与最 重要 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 发生联系的时候 , 个人 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 , 而属 于 政治的一部分 , 它不受隐私权保护 , 应成 为历 史记载和新 闻报 道不可避免 的内容 。例如某 些腐败 官员 的生 活作风 问题 , 如 果牵涉到贪污受贿就不属于个人隐私。 基 于以上认 识, 笔 者希望越来 越 多的新 闻人能重视新 闻 侵权 的管理和预 防问题 , 这将会大大减少新 闻侵权 的几率 , 真 正做 到以人 为本 , 冷静观察 , 客观报道 。
作者 , 特别是记者 , 不少人 出身 于文学专业 或者爱好 文学 , 面
对新 闻工作丰 富 的实 践 , 常常会 产生 创作 冲动 , 在 冲动产 生 时, 一定要冷静 区分究竟是在进行新闻工作还是在搞创作 , 如 果是前者 , 就 一定要 压抑 自己的 冲动 , 不 能把 两件 事相 互混 摘要 :在 现代信息社 会 中, 新 闻宣传 机构承 担 了传 播新 闻以实现公 民新闻 自由的神圣使命 。但是 , 由于各种主 、 客观 条件的限制 , 在新 闻机构传播新闻的过程中 , 可能会给他人 的

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

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

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侵犯了被报道人的名誉、隐私等权利,给被报道人带来了损害。

在这个问题上,媒体和被报道人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

当媒体被控告侵权时,其是否会承担责任,是否可以进行豁免及抗辩理由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可以对于前一段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个分类讲解。

关于媒体是否会承担责任,需要考虑的是侵权是否成立、行为是否有过错等问题。

其次,对于是否可以进行豁免,需要考虑到媒体的法律地位以及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方面。

最后,关于抗辩理由需要讨论的是,如何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媒体在报道中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新闻媒体是否会承担侵权的责任,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进行判断。

该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在未经过被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其隐私、名誉、人身自由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被报道人有权要求媒体承担责任。

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推断出来,如果被报道人遭受到了侵犯,媒体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媒体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论证。

在考虑是否可以进行豁免时,需要从媒体的法律地位入手。

首先,新闻媒体是在社会上履行公共职能的组织,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其次,新闻媒体对于信息的公开、信息的传递和信息的解读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隐私、名誉等方面受到的限制也会有所不同。

同时,新闻媒体的行为如果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也会对于一些行为可能进行豁免。

最后,关于抗辩理由需要考虑到证据的问题。

如果媒体在报道中存在合理、合法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关证据进行证明,从而取得抗辩的效果。

例如,如果报道涉及的是公共领域的人物,其侵权责任会相对较小。

因此,可以通过证明被报道人在公共场合进行的行为,或者其言论、言行等存在了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要求的表现,来证明媒体报道的合理性以及报道以上所述的权利限制的比例是否合理。

总之,在解决新闻侵权责任问题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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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大众 传播媒 介 , 以故 意捏造 事实或 过 失报道等形式 向公众传播 内容 不当或法律 禁 止 的内容 , 从 而伤害 了公 民和法人 的人
格权的行为 。 ” 魏永征 先生对新闻侵权的定 义倾 向于对 他人 ( 自然 人 、 法人 ) 人 格权 的 侵害 , 重在 侵害结果上 , 而这种侵害结果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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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法制 经 纬
一支 艟 i 立 方 主张 某种 事实 的发生 , 应 由这一方负 新 闻 自由应该严格一些 , 对于事实的真实 隐私问题 , 媒体 不应 当过 分介入 , 除非 某
矗 臂 ;

◇: 蠢 制经纬
要: 新 闻的价值在 于真 实, 而新 闻真实 合 法 的 民事权 利, 其侵 权 的客体 一般 为人
的标 准却往 往总是和客观 事实 的标准 有着必然 格权, 即会 造成 他人人 格权 利直 接或 间接
的冲突 。本 文就新 闻侵权 有关 的几个 问题进行 损害, 适用于民法等调整。 论述 , 从 新 闻 侵 权 的概 念 、 新 闻侵 权 与 新 闻娱 乐 的关 系、 新闻侵权 的构 成要件及其 归责原则、 完 善我 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 的建议 几方面阐述 了 笔者 对 中国 目前 的新 闻侵权 问题 的看法 , 以求
闻作 品, 诸 如新 闻报 道失实 、 新 闻评 论不客 过错 推定 、 无过 错责任原则 。而 在新 闻侵
观不公正从而歪 曲了事实损害 了他人人权 权案 件 中, 都是 被侵权人 主张有 侵权行 为
或蓄意且擅 自宣扬他人 隐私等情况 。新 闻 的发 生 , 而新 闻侵权人抗辩 无新 闻侵权行 侵权 与普 通 民事侵 权一 样, 都侵 害 了他 人 为 的 发 生 , 而按 照 , 民 事 诉 讼 规 则 的原 理 ,
会评 价降低 , 但 是因为它会影 响到公 民个
人 的正常生 活 , 所 以法律 在此还 是向公 民
行为。 ” 孙 旭培 先生认 为 : “ 所 谓新 闻侵权 ,

般是指 通过新闻手段 , 对公 民、 法 人和其
他 组织 的名誉权 、 荣 誉权 、 姓 名权 、 名 称 权
个人予以倾斜 。在新 闻侵权行为 的违法性
谓 新 闻侵 权 , 是 指行 为 人 通 过 新 闻媒 体 ( 包 让其 承担责任 。在诉讼 中 , 被法律 规定为
括通 讯社 、 报 纸杂 志 、 广 播 电视 、 公 共 网站 有 证 明义务 的一 方 , 就称之 为对证 明对象
等) 向社会公众传播 不真实的情况 , 或情 况 具有举证 责任 。所 以 , 具有 举证责任 即意 虽 然真 实但属 于法律禁 止传播 的事项 , 从 味着 : ( 1 ) 某一方必须为 自己主张 的某一状
而侵害 了他人 的合法 民事权 利 , 依 法应 当 态向法院提供证据 ; ( 2 ) 当某一方提不 出证
承 担法 律后 果 的 行 为 和 事 实 。导 致 新 闻 侵 据 时 , 其 主 张 的 状 态 将 得 不 到 法 院 的 支
权 的直 接原 因及其外 部特 征, 简 而言之, 新 持。 民事诉讼 的举证责任一般是 “ 谁 主张 、 闻媒 体刊播 了含有侵害他人权 利内容的新 谁举证 ” , 但在 特殊 的侵权案件 中 , 还适用
上, 我们认 为违法 是指违 反法律法 规 的禁 止性 规定从 而对公 民或是组织 造成侵 权。
及 其他权 益造成 不法 侵害 。 ”王利 明先 生
认为: “ 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 闻单位 或个 人
陈 秀

在新 闻侵权的过错上 , 分为过失和故意 , 大
多数新 闻侵权案件都是 由于新 闻从业 人员
实用性 。王 利明先生对新 闻侵权 的定 义也 原则是指 法律 推定造成侵权行为的人 自己 与魏永 征先 生和孙 旭培先 生大相 径庭 , 综 本 身有过错 , 当侵权行 为人不 能举证证 明 上所 述, 笔者对 新 闻侵权 做出如下 定义 : 所 自己无 过错时 , 即推定为侵 权人有过 错并
与新闻侵权有关的几个问题
二、 新 闻侵 权 的构成 要 件及 其归 责原 则
对 中国新闻侵权的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 新 闻侵权 ; 构 成要件 ; 归责原则 ; 新
闻娱 乐
1 . 新 闻侵 权 的构 成 要 件
新 闻侵权 是 民事 侵权 的一 种, 当然也
具有 一般 民事侵 权的基本 要件, 即: 新 闻侵
旭培先生 的观点 则将 这种侵权对象 的范 围 中 , 学 者们倾 向适用 于过错 责任原则 。而
扩大 了, 将 对名誉权 、 荣誉 权 、 姓名权 、 名称 所谓 的过错责任原 则就是指在新闻侵权案
权 的侵害也包括在 内 , 使其更具体 , 更具有 件 中由有 过错 的一 方承担责任。过错推定
因果 关 系 , 即损 害结 果必然是 侵权行 为造
成 的 。除 了这 四个 要件外 , 新 闻侵权 还具
有不 同于一般侵 权行为 的特征 , 如 在 新 闻
为: “ 新 闻侵权 行为就是在新 闻采集和传播
中侵 害他人 ( 自然人 、 法人) 人格 权的一种
评论 中对公 民的褒 义评论不会使公 民的社
的过失造成 的 , 在此认为 , 当新 闻侵权 是由
于新 闻从业人 员 的故 意造成 时 , 应 该对新
闻从业人员或新闻单位加重 处罚 。
2 . 新 闻 侵权 的 归 责原 则
侵权案件 的归责原则 即是指 由谁 承担 具有特 殊性 , 主要是对 人格 权的侵 害 。孙 举 证 责任 的基 本 规则 。在 新 闻侵权 案 件


新 闻侵权 的概 念
权行 为 的违 法性 ; 新 闻侵权损 害事实 的存 在: 新 闻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 新闻侵权
的侵权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不可分割的
关 于新 闻侵 权 的定义 , 学 界现今 有几 种不 同 的定 义 , 而关 于新 闻侵权 的总体表 述 在学 界 大致 趋 于一 致 。魏 永 征先 生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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