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竞争中的重要因素,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然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已经成为一种不道德和不法行为,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因此,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至关重要。
滥用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地位,采取排斥竞争对手或限制消费者选择的行为,从而压制市场竞争、提高市场份额或售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滥用:一、滥用专利权。
企业可以利用专利权技术垄断的威胁来排斥或限制竞争对手,或向竞争对手收取高额专利授权费用。
二、滥用商标权。
企业可以利用商标权的独占性,通过恶意侵权或搭便车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标形象和信誉。
三、滥用著作权。
企业可以利用著作权的排他性,在消费者选择上具有专门权力,限制竞争对手开发创新的空间。
四、滥用其他权利。
企业可以利用其他知识产权,如由于经验秘密而代表的“无形资产”等,来限制竞争对手并且取得自己的收益。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行业或地区内,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因而可以单方面决定市场价格或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行为。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滥用定价权。
企业可以采取超过竞争市场水平的过高价定价,或采用过低的“倾销价”掠夺市场,从而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二、拒绝交易。
企业可以借助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竞争对手的交易,从而保有自己在市场上的份额。
三、降低质量。
企业可以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降低商品或服务的产品质量。
一、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公正竞争的主要法律,规定了处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和限制商业竞争行为的规定。
在美国和欧盟等成熟经济体中,反垄断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的滥用。
二、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浅析
对 市场 支配地位进 行界定 ,是反垄断法 的工作。
De i i he m a k tdom i an os t s ai po t n fn ng t r e n tp ii i m on ra t a om pl x t sk f n im onop y L w o r gul t nd c e a orA t- ol a t e ae o erm ius ngt a k td v s i hem r e om ian n tposton. ii
到的超 额 利润 ,如 果 完全 禁止 企业 的市 场支 配地 位 ,很 多企业 会 在一 定 规模 后 丧失继 续 创新 和经 营 的动 力 。反 垄断 法
的三项 基本 制 度 :禁 止滥 用市 场 支配 地
以 及其 他重 大 的优 势 能够 决 定相关 市 场
大 部分 的价 格 ,或 者 能够 控 制生 产和 销 售 ,这 个企 业就 处 于市 场 支配 地 位 。市 场 支配 地位 不 是说 这 个势 力必 然 剥夺 市 场上 全 体参 与者 的经 营 自由 ,而 是强 大
竞争 ”的一 种力量 。
止 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构 成一 个 较为 完 整 的法 律体 系 的结 构要 素包 括 :市场 支
配地位 的含 义 、界 定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 要
是 垄断 企业 。也 就 是说 ,垄 断 企业 和 占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企 业有 区别 ,垄断 企业 从经 济 学上 讲是 一 种产 品 或者 服务 的唯
条 第3 规 定 , “ 导 的 电信 业 务 经 营 款 主 者 ,是指 控 制必 要 的基 础 电信设 施 并 且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法通过限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某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影响力,通过实施一系列行为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或发展,从而保持或加强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
现代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和损害竞争者等。
本文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滥用行为的形式、竞争法对此的规制以及未来的趋势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概念的核心相似。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企业在一定的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能够单方面控制市场上的价格、产量、营销手段等相关因素,从而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这种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可以是由于企业的技术优势、规模优势或其他特殊条件所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形式1. 垄断定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通过垄断定价来获取额外的利润。
垄断定价指的是企业以高于正常市场水平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从而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这种行为剥夺了市场上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 拒绝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还可能采取拒绝与其他竞争对手交易的方式来限制其进入市场。
例如,企业可能以歧视性定价或其他手段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关键资源、技术或产品,以此打击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3. 限制市场准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通过操纵市场准入条件来阻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
例如,企业可以设置高昂的准入门槛、滥用合同条款或利用垄断地位谈判对手等方式,限制新进入者的参与,进而保持自身的主导地位。
4. 损害竞争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采取一系列行为来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这包括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妨碍其市场推广活动、进行强迫性交易等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1期NO.01,201014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杨荣王哲博(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明文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仍然存在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情况,必须加以规制与完善。
关键词:市场支配滥用强制交易搭售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②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③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
其中的特定市场也就是特定的相关市场,具体包括:产品市场、地区市场和时间市场。
其中前两个是最基本的,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是指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交叉可替代性。
确定地区市场范围的方法以企业的销售范围为主要依据。
时间市场是指某些产品有季节性、时尚性或过多为技术发展所左右,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而言之,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①二、我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一)、垄断价格,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超出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水平之上进行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依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对商品的价格进行操控,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论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为滥用行为) 。孟德斯鸠 在《 法的精神 》 论 中指 出:政治 自 “
由只能在温和的政府 中得 到 , 但是 温和的政 府也不 是总 有 自由。只有在政府没有滥用权力时才存在 。然而这是一 个 永恒的经验 , 任何具有权力 的人都倾 向于滥用权 力 , 只到他 遇到限制为止 。真想 不到 , 即使美德 也需要有 限制 。 这段 ” 言浅意深的话 同样适用于在市场 中占支配地位 的企业。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都有一 种滥用 “ 权力 ” 即市场支 配 ( 地位 ) 的倾向 , 只到他 遇到 限制为 止 , 同样是 一个永 恒的 这 经验 。在 当前我 国市场经济生活 中, 公用企 业 、 国公司滥 跨 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现象普遍 , 日趋严重 , 并 引起 了政府的高 度重 视和人们 的普 遍 关 注…。该 现 象充 分验 证 了前 述的 “ 永恒经验” 在 竞争 日趋 激 烈 的环境 下 , , 这种 滥用 权 力的 “ 恶性” 向凸显 , 倾 成为阻碍有效充分竞争的重要 因素之一 , 并严 重损 害中小企业 ( 相关经营者 ) 和消费者的利益 。如何 限制这种倾 向和避免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现 象?科学合理 的 法律责任是防止居 市场 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 “ 权力 ” 的重要
易, 如果标准设计拙 劣 , 反倒会妨 碍许 多有益 的竞争行 为 ,
在行 为的竞争后果具有 多面性 的情况 下 , 采取 自身违法 原 则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 可能会损害效率和正义。 【 ) 二 合理性原则
原则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我 国的 《 垄断法 》 反 中也没 有对 “ 用” 滥 的概 念作 出明确 的解
释 , 界 定了 “ 仅 市场 支配 地位 ” 的涵义 。根据 《 反垄 断法》 1 条 挤竞 争对手 的 行 为, 认 为违 反 了反垄 断 的规 则 , 当受 到限制 第 7 被 应 的规定 , 市场支配 地位 是指经 营者在 相关 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 制商 或制 裁。 具 有市 场支配 地位 企业 的违法 性 问题的认 定 , 对 在实践
殊主 体的责任 制度 , 市场 支配地位 是决 定企业 是否应 当承} 反垄 日
企 业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主要 目的是为 了维 护和扩 大 自身 的市场 支配地位 , 除或阻止潜 在竞争 者进入 其所 占市场进 行公 排 平 竞 争。世 界 各国 反垄断 法对 于滥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舶 行为 一般
亍 反垄 断法》第 l 7条的规 断 法 上的法律 责任 的前 提” 。 此, 非任 何 一股的 企业都 订资 采 取 列举 的方式 进 f 规定 。根据 我 国 《 二 并 具有 市场 支配地 位的经营 者从事 的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的行 为 格成 为滥 } 市场支 配地 位的 , 为主 体, } ] 亍 只有 那些{ 有 市场支 配地 定 , ) j 】
位 的经 营者 不能 再肆意 行事 , 滥用 其市场 支 配地位 。
一
何一个拥 有市场 支配 地位 的企业都 具有滥 用其支配 地位 的倾 向。 其行 为的主观 目的在于 , 坏其他 竞争地位概 述
( ) 用 市场 支 配 地 位 的 涵 义 一 滥
人利 益 的行为 。 ( ) 二 滥用 市场 支配地 位的特 征
害 市场 相对 人 的合 同 自由权及 公平交 易权 ,破 坏 公平竞 争 的秩
简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9年第04期作者简介:伍海挺(1994-),男,浙江台州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收稿日期:2018年12月16日。
1我国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在介绍相关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1]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2]。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3]。
2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不足2.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及不足我们已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或者能够阻碍、 影响其他经营 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尽管以上各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含义的 措词都不尽相同, 但他们所指 的市场支配经济现象 都大致相同, 即当某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市场力量 强 大到 能够对产 品 的 质 量 、 价格 和 销 售 等方 面进 行 控制时 , 该企业也就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因此 , 构 成 法律 意义上 的市场 支 配地 位 要具 备 以下 特 征 : 一 是市场支配地位要达 到一定的程度; 二是市场支配 地位的存在要持续一段 时间 , 只有长期存在 的市场 支配地位才会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的 关注; 三是市场支配地位要存在于一定 的范围 , 即特 定的市场 。
能够影响市场结构 , 破坏市场竞 争秩序 的行为和措 施。德国的立法及司法 实践 为我们理解 “ 滥用” 提 上 提 出进一 步完 善 的建 议 。 供 了参 考 。 、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德 国《 反限制竞争法》 1 条第 4 第 9 款规定 :滥 “ 即如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作为某种商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就是在市场竞争关系中占统 用 , 品或服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 , 1 以对市场上 的竞 () 治地 位 , 同业 竞争 相 比 占明显 优势 地位 , 与 处于控 制 争产生重大影响的方式 , 并无实质上合理的理 由, 损 市场 的地 位 。外 国一 些 国家 常用独 占、 断力 、 断 垄 垄 害其他企业 的竞争可能性 ;2 提 出与在有效竞争 () 状态 等来 表 示 。美 国反 托 拉 斯 将 “ 场 支 配 地 位 ” 市 条件下理应存在的报酬和其他条件相悖的报酬或其 表述为“ 垄断化” 日本《 , 禁止垄断法》 则使用了“ 垄 他条件 ; 在此 , 特别应当考虑企业在存在有效竞争的 断状 态 ” 的概念 。 类似市场上 的行为方式 ; 3 提出的报酬或其他交 () 我国的《 反垄断法》 中规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 “ 易条件差于该支配市场的企业本身在类似市场上向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 数 同类购买人所要求 的报酬或其他交易条件 , 但该差 异在实质上是合理的除外 . …・ . ” . 收稿 日期 :0 0・ 9—2 21 o 0 欧共体法院在“ 霍夫曼一拉罗赫案” 对于滥 中, 作者简介 : 瑜(96 )女 ( )广西桂林 , 蒋 18一 , 汉 , 硕士 主要研究 民商法 。 用 的解释为 : 滥用是一种关于优势地位企业行为 “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摘要]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市场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
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
文章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行为,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法律规制《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重要任务和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
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国内外客观环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增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些都依赖于市场竞争的增强。
国际经验表明,有效的竞争政策是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保持市场活力的前提条件。
而反垄断法对于各种破坏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各国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中,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对手,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而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
市场支配地位在美国反托拉斯法里被称为市场力量,按照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的界定,“市场力量是指为营利而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或将产量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下的能力。
”欧洲法院在United Brands一案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一个企业所享有一个经济力量的地位,即通过给予其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影响而自行其是的能力,能够使行为人防止或至少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持有效的竞争。
论我国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一
、
界 定 与 归类 : 用 市场 支配 地 位 的主 要 表 现 滥
随 着 反垄 断 立法 理 念 从结 构 主义 向 行 为主 义 的转 变 . 们普 遍 认 为 人
法律无需 反对企、 澎的市场支配地位 , 而应规 静企业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 J 行为 , 只有滥用这种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 争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但 是 对 于 滥 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 行 为 的具 体 禽 义 , 今 没有 统 ~ 的理 解 , 是 至 而 见仁见智 经合组织(E D对“ ( c ) 滥用支配地位” ) 的解释是:支配企业为了 “ 维持或加强其市场 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 争的商 业行为“ 欧 渊法院 。 17 9 9年 在 审 判 “ 夫 曼 公 闭诉 欧 共 体 委 员 会 ” 案 时 . 涉 及到 对 滥 用 霍 一 曾 市场支配地位的解释问题 , 它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是与具有 “ 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相联系的橱念一有 关企业由于存 在瞢这种地 位 . 不仅 影 响 了市场结 钩 , 且 通过 采 取 与商业 交 易 所 不 同的 手段 具 有 妨害 而 现有市场 竞 争程度的维持或者竞争发展的作用 ”我 们认为 , 0 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是指取得 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 凭借市场优於独 占或独家 经营的地位 + 在相关 的商品市场 、 地域 }场上 , { 利用其绝对 f势 。 制市 控 垃 场 、 制竞 争 的 " 为 限 在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类 E, 人们通常从其 产生的反竞争效 果人手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 为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 剥削性 即“
企业如果将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和制定价格、 择交易对象等经
营行 为 结 合 起 来 , 很 容 易 导 致 市 场 支 地 位 的 滥 用 , 有 可 能 对 市场 就 片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利用垄断地位对其他市场参与方进行不正当限制或排斥的行为。
针对这种行为,法律规制是必要的。
反垄断法规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重要规范,其中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限制价格垄断等措施。
对于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
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法律规定的有效执行。
最终,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减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在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法律规制将更加严格,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反垄断法规、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处罚机制、监督管理、效果、发展趋势。
1. 引言1.1 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其市场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限制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或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能够控制市场供给、需求和价格,从而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造成市场竞争减少,消费者利益受损,还可能给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表现为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生产、限制技术、不正当价格差别待遇等形式。
这些行为会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降低、阻碍技术和创新的发展,从而损害消费者福利,扭曲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至关重要。
通过反垄断法规、禁止垄断协议、限制价格垄断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关于的内容。
1.2 为什么需要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某一企业或者少数几家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中具有垄断地位,通过各种手段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或者限制其竞争,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作者:孙怡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7年第14期内容摘要: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实践中的一个重点,也是困扰各国反垄断司法执行的难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给市场支配地位做了一个原则性的定义。
我国《反垄断法》只规定经营者具有控制交易条件或制造市场准入壁垒的能力就可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没有规定经营者的控制能力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制造的市场准入壁垒对其他竞争者达到什么样的影响程度。
法条的规定看似具体,实则抽象、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正因如此,我国的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不同法院、法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各有不同,同时我国学界不同学者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有不同的认识。
王晓晔(2008)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具有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或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笔者比较赞同她的观点,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拥有优势经济地位的经济现象,控制相关市场中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最终损害他人甚至国家的利益。
基于《反垄断法》第17条对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高度抽象性,《反垄断法》在第18条列举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5个因素和一个兜底条款,但该条没有规定六项影响因素的具体操作指南,实践中仍存在着操作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三种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使得实践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直接标准。
我国在推定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采用了数字化标准,即市场份额标准。
论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商 行政 管理机 关负 责查处 公用企 业及其他 占市场 制竞争 行为 . 权威性 不够 《 3 行业 立法 )
对 监督不 力 .主要 原因是 行业管 理部 门和它 监 督管理 的企 业 有 相同 的利益 。 因此 , 当这些 企业与 其经济部 『的企业 或者 消 ] 费者发生 争议 时 .行业彗 理部 门往往从保护 奉行 业企 生利 益
的原尉 . 业 有权 自主 决定 是 否与某 个 企业交 易 , 企 但是 , 种 这
该表述 显然认 为独 占有合法 和非法之 分 , 这是错 误的 。 因为独
占市场(支 配地 位的一种 ) 本身 并不违 反反垄 断法 ; 只有 占市 场支 配地 位企 业溢 用其 市 场支 配地位 , 才构成 违法 。 ( ) 三 可探干 性 点。表现在 1 对 市场支 配地 位 的认定标 } ) 准醯 乏法 定推 断的有 关规 定 2 规定 由省级 或设 区 的市工 )
、
现 阶 殷 爱 国 公 用 企 生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主 要 裹 琨
( ) 一 索取 不夸理的 垄断倩格 如 中国 电信 话费 收费 不合
理, 单是这一 项 , 中国电信 每年多 收的 费用高 达 2 6 元 6 亿
他人购 买其指 定的经 营者 的商品 ,以排挤 其 他经昔 者的公 平
权刺 却不适 用 于占市场支 配地位 的公用 企 业。 因为 , 公用 企业
与人 们 日常 生 活有 密切联 系 , 而且 , 由于其 在市 场上 占有 支配
地位, 一旦 公用 企业对某 稍 费者采取拒 绝交 易行为 势必严 重 影 响消 费者的生 产和生 活。
二 、 目瓤范 公用企 业滥 用市场 支配地 位的法 律 、 舰豆 我 j 圭 存 在 的闩叠
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产业是当前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之一,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逐渐显现出来。
这些行为既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一、公平竞争原则。
互联网产业是一个开放、竞争激烈的行业,公平竞争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法律规制应强调公平竞争的重要性,禁止任何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打压其他企业的发展。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互联网产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法律规制的核心目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往往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法律规制应重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原则。
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因此法律规制应鼓励和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如果某些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其他企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法律框架。
反垄断法是防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重要法律工具,可以通过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应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法律框架,明确具体的禁止行为和制裁措施。
二、加强垄断调查和监管力度。
在反垄断法律框架下,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调查和监管。
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三、提高行政处罚力度。
对于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当加大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对于严重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采取罚款、撤销经营许可等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
除了法律规制,还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
互联网行业应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思考
摘
要: 规制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是反 垄断法的基本 实体制度之一 , 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认 定企业在所处市 其
场竞争 中是否具有或取得 市场 支配地位的基本 前提 , 中国《 垄断法》 对此 处于空白。此外 , 而 反 却 对市场份 额标准规 定
得过 高和滥用行 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增加 了操作 的难度 。 而反 垄断执 法的实施主体独立性、 专业性的缺乏又消弱 了其 权威性。 垄断行 为的违法成本的过低 和法律 责任追 究制度操作性的缺乏使得 该法的立法 目的 实现受到影响。 中国反 垄
国《 限制竞争法》 欧洲经济共 同体条约》 反 和《 中使用的概念 , 指 “ 企业或企业 联合组织在 市场上所 达到或具 有的一种状
态 ,处于该状态 的企业或企 业的联合组 织在相关 的产品市 场、 地域市场 以及时间市场上 , 拥有 决定 产品产量 、 价格 和销
售 等方 面的控制能力。” 美国《 反托拉斯法》 使用 “ 垄断力” 或
综上 , 笔者认 为市场支 配地 位指 经营者在他从事经营活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 有学 者认 为应 当视反垄
断法的 目标而定 , 如果反垄 断法 的最 主要 目 是追求 经济效 标 益最大化 , 那么企业 对经济效 益 、 社会福利损 害行为就是 滥 用 ;如果一国选 择公 平的交易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 目标 , 那
2 1 年第 l 期 00 O 总第 8 4期
经济研究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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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思 考
孟 梅
( 中国矿业 大学 文法学院 , 江苏 徐州 2 10 ) 206
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者:曹凡旸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在当下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众多的经营者由于自身的条件而导致了在相关市场那个中地位的明显不同,其中少部分的经营者具有明显强大的经济实力,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明显的支配地位,在很多方面可以控制相关市场,包括其中的其他地位较弱的经营者。
试想假若这些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就很有可能妨碍相关市场的正常发展,一方面不利于竞争,另一方面也可能对消费者产生消极的影响。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正逐渐发展,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的高水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早已出现并随之出现了相对成熟的规制政策,因此利用好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各国都是维护自由、公平市场秩序的关键。
【关键词】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 如何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这个概念,究其根本是源于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或又被称为对相关市场的控制。
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有自己的术语,“垄断力”一词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中出现,“垄断状态”一词在日本的反垄断法中出现,“独占”一词在我国台湾法律中出现,“占有经济优势一词则被匈牙利反垄断法适用”,在我国使用的是“市场支配地位”。
这些称谓虽然在不同区域被使用,但是同指在一个相关市场内部,具备一定市场能力的经营者通过支配和控制市场,来避免有效竞争约束的经济现象。
相关市场包括商品和地域两个决定因素,指的是一定竞争可以出现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部,经营者就某一类型商品或者是服务来进行竞争。
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是反垄断法规制三大支柱法律行为的第一步,相关市场范围被界定或大或小都会间接的导致主体在反垄断案件中的处理结果不同。
例如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中,商务部把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所带来的影响牵扯至果汁饮料市场,就间接导致了这个两家企业合并的不成功。
同理,对于笔者阐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个被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行为,首先需要确定就是经营者所处的相关市场范围,至于之后判定该经营者是否影响了相关市场的竞争,都是以相关市场的判定为前提的。
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金占有、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市场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众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明显不同,其中,少数经营者由于经济实力强大、产品具有特色等原因在相关市场中占有较为突出的地位,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明显强于其他经营者,甚至能完全控制市场。
如果他们滥用其支配地位,就可能妨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反垄断法特别关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因此成为各国反垄断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关键词]市场支配;滥用;法律完善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2.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3.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
其中的特定市场也就是特定的相关市场,具体包括:产品市场、地区市场和时间市场。
其中前两个是最基本的,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是指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交叉可替代性。
确定地区市场范围的方法以企业的销售范围为主要依据。
时间市场是指某些产品有季节性、时尚性或过多为技术发展所左右,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而言之,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①二、我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一)垄断价格,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超出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水平之上进行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几点思考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几点思考作者:黄卫来源:《速读·下旬》2014年第06期摘要: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间的竞争行为也出现了很多新形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仅发生在国内企业中,更频繁出现于在华跨国企业身上,这些行为被披上看似合理的外衣,对我们进行法律的规制提出了新挑战。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在维护有效竞争、确保消费者利益的实现、保障企业的自由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鉴于其在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重要意义,本文分四章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法律规制一、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源西方法律最早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比较著名的两部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一部是公元前后颁布的关于粮食商业的法律,另一部是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禁止包括提高价格在内的所有垄断行为,其内容与现代反垄断规范价格的法律制度几乎相同。
近代反垄断法起源于十九世纪末的美国,当时美国经济处于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的时期,许多国内较大的企业凭借经济规模的优势不断向市场侵入,逐步提高他们在地方市场的份额,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对地方性中小型企业造成严重威胁。
1888年8月14日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了美国第一个反托拉斯法案。
除美国之外,其他现代各国的反垄断法大都与美国反托拉斯法有着这样或那样的渊源关系。
我国早期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有《唐律》中“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即更出开闭其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的规定。
这个规定的大意是:欺行霸市,牟取暴利,垄断市场者,将受杖刑。
这是我国早期体现反垄断法的条文。
近年,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涌入我国市场,对我国本土企业造成一定的危机,它们甚至已经取得一些经济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完善我国对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迫在眉睫。
对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思考
对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思考利乐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搭售、限定交易以及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文试图通过对利乐案进行深入分析及对域外经验的借鉴,达到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
标签: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域外经验一、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2012年1月,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相关企业投诉,对利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通过对利乐进行市场调查,将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和包材市场界定为利乐的三个相关市场,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
通过对利乐的市场份额,市场竞争状况,包括利乐通过销售利润、盈利能力等方面的市场竞争优势;利乐的市场控制能力,包括利乐对价格、折扣和其他交易条件的控制能力;其他经营者对利乐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分析得出利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行为1.搭售包材搭售行为的正当与否关键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为满足经营者自身正常经营活动或社会公益所必须。
利乐在销售、出租设备、技术服务中要求客户使用利乐包材,要求“经利乐认可”或“同等品质”或“符合最低规格标准”或客户必须使用利乐提供的包材。
利乐借助其在设备、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对用户使用包材施加限制和影响,严重损害包材市场的竞争环境,构成了《反垄断法》中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或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
2、限定交易由于红牛底纸更具有成本和性能上的优势,而红塔自主拥有红牛底纸生产专利,利乐限制红塔与其他包材厂商进行合作,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的竞争,其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没有正当性,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3、忠诚折扣利乐搭售包材的行为使“可竞争需求”扩大到“不可競争部分需求”的范围,在可竞争部分需求有限的情况下,提高了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难度,致使其可能退出竞争,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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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本文阐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获得途径,分析了企业滥用行为及其判定标准,并针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缺陷,提出立法建议。
要以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规范滥用行为的概念;在反垄断法中对滥用行为的规制原则加以明确;注重对相关时间市场的考察;加强对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防治;加强法律的惩罚力度。
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机制。
标签: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规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及其制度的建立完善,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影响市场环境的诸多问题也日益显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其较为普遍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自身调节机制,进而可能剥夺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最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这种行为,不仅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而且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状及相关立法规制谈点粗浅看法。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获得途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自身具有的一种优势地位,企业只有首先具有支配地位,才能够使滥用这种优势成为可能。
对于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一是从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影响,看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实力。
二是从企业市场占有率的高低,看其自身的发展和竞争优势。
三是从企业在市场中是否有事实上的竞争对手,看其会不会有完全的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在确立标准法条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中,也较为详细的列举了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几种情形,这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不仅从企业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出发,以自身的实力来判断,而且从市场中所占份额作为依据加以推定,明确规定了市场份额标准,增强了法律规范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讨论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必要明确产生支配地位的来源,这样才可能做到从源头上加以约束。
企业除了通过自身的市场竞争取得支配地位的方式外,还可通过政府授权及企业自然垄断取得,其中在我国较为常见的是政府授权,即企业所拥有的支配地位一部分是由于政府给予了特定企业排他性生产,或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
不过他们在产品、服务的价格或生产和投资方面均受国家的管制或约束,如电力、电信、铁路、自来水等,在对滥用支配地位加以规制时,也有必要对此种方式予以重点关注。
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及其判定标准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及表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企业取得特定市场的支配地位。
由于各国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本上采用准结构主义规制方式,即一个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本身并非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除非其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对典型的滥用行为作了列举,具体包含了垄断价格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差别待遇行为、拒绝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的条件行为以及独家交易行为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的一般标准大部分国家的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只是禁止支配地位的滥用。
那么如何判定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采取的是滥用行为,则成为这一工作的重中之重。
这就必须有一定的前提对行为本身进行衡量。
首先,企业本身必须具备市场优势地位的可能性,即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拥有在市场上的控制力。
这是滥用行为的一个主体条件。
其次,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必须实施了滥用其地位的行为。
因为如果企业并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是以合法的方式在市场竞争中进行交易,或是政府或国家授权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那么国家不仅不应制止这种行为,而且还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次,如该种行为引起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如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等严重后果。
以上三点应为滥用行为成立的主要判断标准。
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有关滥用行为做出有效限制,使对此种行为的规制有法可依,这也是反垄断法颁布的一大益处和进步。
然而,我国关于滥用行为的规制才刚刚起步,更多的问题和不足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不断显露,尚须相关执法部门通过众多具体实施条例加以逐渐完善。
三、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缺陷首先,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中对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概括了市场中现存的主要问题,其中对市场支配地位加以明确的概念表述,有一定的进步性。
但该法却未对滥用行为做出综述,给以明确的定义,第十七条只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法条中规定的七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就使得对滥用行为的调整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再者条文的过于简单罗列,也使得操作起来并不灵活。
其次,世界各国竞争法对认定滥用行为几乎都具有原则性规定,主要是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
前者指反垄断法并不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规制限制了有效竞争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后者是指無论企业的滥用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如何,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也进行规制。
较为明显的是,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说明,而条文中的简单列举并没能开宗明义的给予确定,这就使得法官或执法人员在判断一个企业的滥用行为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这一点也必须尽快完善。
再次,反垄断法在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都提到了相关市场这一概念,规定了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等。
可见市场的大小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在这个市场上构成支配地位的决定性因素。
界定相关市场的正确与否,直接对认定企业市场行为的性质,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可以说它是对反垄断法进行具体操作的基本前提和关键,但是反垄断法的法条中虽然在第一章中对相关市场有一定的概括,但是并未具体给出完整的界定,如一般意义上的概括条文中有所涉及,即商品和地域范围,但这并不够科学和严谨,尤其是随着金融贸易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更新,时间在竞争中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这一因素的缺失可能会对有关机关执法和司法能力带来困难,使执法机关对具体行为的评判难以实现。
最后,反垄断法在第七章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不同以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
明确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弥补了旧有法条中只规定补偿性赔偿原则的不利于激励处于市场劣势企业的弊端,但从总体上看,新法的三种责任规定人存在不够具体,处罚力度较轻,处罚手段有限的不足,尤其是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何谓构成犯罪,数额标准,严重程度等都未作明确的说明,所以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对以上问题作较为详细的解释,这样才能使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四、立法建议1、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规范滥用行为的概念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几乎很少有规范对“滥用”一词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哪些属于滥用也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别。
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虽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较以往有了明显的规范,但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当今,面对国家经济环境、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滥用行为规定得过于具体,并不能有效地对市场上随时可能突发的或经济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滥用行为做出有力的规制和囊括,不能依法对其进行规制。
所以有必要对滥用行为做出一个概括性的规定,从总体上进行调整。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经合组织对滥用行为的解释,将其规定为:支配地位企业为维持或增强其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商业行为。
将一切不正当地使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质性地损害市场竞争,或显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划分在滥用行为之中。
扩大规制的范围,同我国现有的列举式条款相结合,更有力地对不完善竞争市场中出现的乱象进行调整,从而更好更全面的应对我国特殊的市场发展状况。
2、应在反垄断法中对滥用行为的规制原则加以明确我国在反垄断法的规则之上未明确应该应用合理原则还是本身违法原则,即是由行为后果来判断还是由行为构成要素来认定没有明确表述,对此应优先予以明确。
总结各国的规定,可以看出,成文法国家的反垄断法对行为违法性的确定,大量是依据本身违法原则来制定的,这也许可以给同样为成文法的我们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下,各种形式的公司,企业还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阶段,企业一定支配地位的产生是社会化大生产中自身优势的体现,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规模经济,促进整个行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进步和创新性发展,带动整体经济的提高。
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强势企业极少,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没有足够的财力与国际中的强势企业相竞争,目前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若采取本身违法原则并不利于整个经济的良好发展,反而会将具有良好前景的企业在规制过程中扼杀掉。
因为,反垄断法控制的对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采取合理原则更为贴切。
只要企业不进行滥用行为,未给其他企业或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就应当认定其合法地位,保证企业良好的发展势头。
这也是应该贯穿于新垄断法始终的一个原则。
3、注重对相关时间市场的考察相关市场的确定对于规制滥用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是分析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条件。
反垄断法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可见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考虑“时间”这一因素。
但国际上普遍观点大都将时间市场作为一个重要因素。
这里的时间市场具体是指相同或近似产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如果说商品和地域是有形的,那么时间应该是无形的判断标志。
尤其是随着科技产品更新速度的不断加快,时机对于企业的发展更为重要,还有一些产品的季节性,运转生产周期等,都有可能影响企业的市场格局。
因此,尽管法律未能明确规定相关时间市场的概念,但它对经济市场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执法机关在对相关市场进行考察时也应较多的注重时间市场对企业行为的规制,这样从时间、商品、地域三个方面进行展开,才能更全面地反映相关市场的真实信息。
所以,应在具体操作时将时间因素考虑其中,以保障对企业支配地位的全面考察。
4、加强对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防治如前所述,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包括三种情况,其中公用企业的独占地位决定了市场中其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企业的优势地位,此种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几乎没有竞争者,也说明它在市场中采取滥用行为的极大可能性,如强制其他相关企业和个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或与自己指定的企业进行交易,这都会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法律应该对其加以严格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