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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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九条获证企业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定期开展年度自查,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二)《自查报告》(附件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浅谈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

浅谈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

浅谈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企业获证后在保持和改进必备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随着发证数量的不断增多,证后监管应从源头予以整顿和治理,构建质量保障体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标签:监管必要;监管措施;监管目的。

加强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后续监管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关键手段,更是基层质监部门从源头抓质量的重要手段。

后续监管工作能否履行到位,关系到许可证工作地有效性,关系到从源头抓质量职责能否履行到位。

本文浅谈一下山东省禹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加强监管的工作措施。

一、突出重点,切实提高获证企业证后续监管的有效性。

通过不定期进行巡查和回访,及时掌握辖区内新获证企业的情况。

在监管中将企业的实验室作为重点,严格按实验室考核办法,检查企业实验室的检测设备,人员资质和配备、操作规范和检验记录等,将实验室是否符合要求作为监督检查的必须项目。

其次是对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然后是对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表示标注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最后是对无证企业加强宣传,帮扶力度、督促企业积极申请取证。

于此同时,该局将工作也放在食品安全问题较多的社区和城乡结合部、村镇等管理力度较弱的区域,重点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长期不稳定的高风险食品企业。

二、注重帮扶,引导获证企业规范化生产。

帮扶企业,引导获证企业规范化生产,既能树立质监部门的良好形象,又深受企业欢迎。

帮扶应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及时地为企业提供信息,把国家对获证企业的要求及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企业。

二是当企业拟进行变更时,从国家的政策规定上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是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规范生产过程,确保获证企业产品质量。

三、找准疑点,努力增强后续监管工作地针对性。

列入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数量较多,不同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条件、检验手段和具体要求千差万别,监管时必须要区别对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国质检监[2005]200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5.06.28【实施日期】2005.06.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2005年6月28日国质检监[2005]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管职责,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现就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重要意义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获证企业持续满足必备条件和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手段。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采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对获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生产力水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

二、实施分类监管,提高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有效性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4个级别,即“A级”、“B级”、“C级”和“不合格”。

企业质量安全等级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内部掌握依据,不对外公布,也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明。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日常监管。

对“A 级”企业应以扶持为主,引导其坚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对“B级”企业应以规范其生产秩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监督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的;对“C级”企业应重点监管,强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对“不合格”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取缔建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新编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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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文件控制
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文件的编制、审核、批 准、发放、保管、修订等环节得到有效控制。
资源管理
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监督与检查要求
内部审核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检查质量管 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 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
不合格品控制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监管,防止无证企业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 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提升产业水平
通过加强后续监管,促使企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 和质量管理,提升产业整体水平。
定义与概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指国家对具备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程 序获得许可证的企业颁发的准予生产 特定产品的证明文件。
后续监管
指在获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政 府部门对其生产活动进行的监督、检 查和管理,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 证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 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 引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规
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质量管
理体系要求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 查与处罚规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社会责 任与可持续发展要求
• 结语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确保企业持续符合 生产许可证要求,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地址迁移、生产设备重大改造等情况,需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
许可证变更流程
企业应提交变更申请,并补充或更新相关资料,经发证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许可证。
许可证吊销规定
吊销情形
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虚假申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发证机关有权 吊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浅谈如何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全文5篇]

浅谈如何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全文5篇]

浅谈如何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全文5篇]第一篇:浅谈如何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浅谈如何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一直是困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一个难点问题。

人证不符、证照不符、证址不符、涉嫌转让、经营地址搬迁等违法违规使用许可证等问题,屡禁不止。

究其原因:一方面,一线专卖稽查人员主观上监管意识不强、责任心及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对违法违规使用许可证问题听之任之,不加以彻查。

另一方面,客户自身守法经营意识淡薄,在经营卷烟“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偏面的认为只要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可以对持有的许可证作出相应处置,而忽略了持有许可证后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

本文结合许可证后续监管现状问题,提出具体的对应治理措施。

一、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人证不符:实际经营者与许可证注明的负责人不一致,涉嫌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问题。

(二)证照不符:许可证注明信息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事项内容不一致或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已到期构成有证无照等问题。

(三)证址不符: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注明的经营地址不一致,涉嫌搬迁经营地址等问题。

(四)休眠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用户,长时间没有进货也未及时办理停歇业手续,无法开展许可证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一)人证不符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是原许可证负责人因自身原因,短期内无法看店经营,又不愿放弃经营卷烟利润,委托亲属或者雇佣人员代为看店,造成实际经营主体与登记实行不符;二是许可证涉嫌买卖、出租、出借、转让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证照不符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方面,家庭经营或者合伙经营造成证照不符的问题;另一方面,工商营业执照到期后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造成有证无照情形。

(三)证址不符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是政府规划,街道整体拆迁造成原持证零售户无经营场所,零售户擅自搬迁;二是店面租赁费用较高,持证户无法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擅自搬迁;三是因利润驱使,消费群体较少,零售户擅自搬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后续监管环节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后续监管环节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后续监管环节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1. 简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具备一定规模和技术条件的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准入许可证书。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荣誉和资格认可,同时也意味着企业需要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之后,监管环节仍然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工业产品的生产质量和安全性,省、市、县三级政府在监管环节中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本文将对这三级政府的监管职责进行详细介绍。

2. 省级监管职责省级政府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后续监管环节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省级政府应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业产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企业依法生产,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2.1 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省级政府应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的监管,制定行业准入规则、操作规程和必要的安全标准。

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可以保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循相应的规范,并为监管部门提供可执行的依据。

2.2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省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工业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企业依法运营和生产。

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质量监控和风险防控。

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地方政府的协作,确保监管工作的协调和一致。

市级政府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后续监管中起到桥梁和衔接的角色。

市级政府应加强与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的沟通和协作,保持信息畅通和工作协调。

3.1 宣传和培训市级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组织培训活动、开展宣传活动,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2 监督检查市级政府应积极参与工业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

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发现和纠正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同时,及时反馈情况给省级政府,使省级政府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9.08•【文号】国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9.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

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许可证,它是企业合法生产工业产品的重要凭证。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获证之后,还需要进行后续的监管。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证工业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的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制度1、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强制性产业准入许可,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先准备好各种生产资料,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包括生产车间图纸、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

接下来,国家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审核时会派出专业人员前往企业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审核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关注生产设备和工艺的符合程度,生产车间环境是否达到要求;(2)关注企业的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3)关注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如果企业达到了生产许可证的要求,那么就会被授予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但是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重要的生产设备发生了更换,那么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否则其生产许可证就将被注销。

3、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在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后,企业需要定期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

监督时,专业人员会前往企业现场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并且会对生产车间的卫生、防火、物品分类等进行检查。

如果企业在监督检查时出现了问题,那么就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因此,企业需要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保证生产设备运行安全、员工工作环境安全和工业产品质量的稳定。

二、监督抽查制度国家对于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不仅是日常监督,还有对企业进行抽检。

国家相关部门会对特定的工业产品进行采样,在采样时,抽样人员会随机挑选被监督的企业进行抽样取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9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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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九条获证企业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定期开展年度自查,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二)《自查报告》(附件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66号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现就我市工业产品(不含食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获证企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一)切实做好各辖区获证企业质量建档和更新工作,及时掌握各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状况等信息,建立健全获证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工作见证材料报市局质量监管科。

(二)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做好辖区企业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的产品抽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开展巡查、回访工作,重点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识;生产条件、自检手段、生产技术、关键工艺是否符合发证要求,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实验室运行及产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是否存在仿冒名牌产品、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应当具备的消防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切实做好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工作对下列企业的巡查、回访每年不少于2次:1.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产品的生产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2.上年度监督检查、日常巡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3.上年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及其他相关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4.上一年度有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工作要点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工作要点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工作要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工作要点充分利用生产许可手段,加强后续监管,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对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加强生产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工作作出部署,本文摘取部分工作要点以飨读者。

意义生产许可工作包括七个环节:受理申请、企业审查、产品检验、材料汇总、材料审核、审批发证、证后监管。

这七个环节形成生产许可工作的闭环。

生产许可工作有效性的体现,七个工作环节缺一不可,尤其是证后监管。

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视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切忌重发证、轻监管,后续监管对提高生产许可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强化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是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所在。

作为质量监督部门,保证产品质量是我们的职责所在,而强化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一个有效手段。

一些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不是企业的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而是企业获证后不按规定组织生产,偷工减料,制假售假。

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加强后续监管工作。

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促进各类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是强化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重要内容。

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对这项重大决策,总局党组高度重视,抓得很紧。

这既体现了中央对质量和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我们推动经济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不可多得的契机。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的部署,把“质量和安全年”作为重大机遇、重大平台、重要抓手,从宏观着眼,从微观入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

总局上半年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项重大部署。

措施之一就是突出重点,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63类产品中的14类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列为今年“质量和安全年”的重点整治产品,严格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严格产品质量检验,严把生产许可准入关,特别是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重要部署,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生产许可证改革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

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部署精神,以本次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提升服务效率、压缩取证时间,通过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坚决做好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工作(一)有序推进下放承接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总局不再对新申请企业实施审查、审批。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川市监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84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局),省质检院、省危化所:《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章检查内容第四章检查结果处置第五章附则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创新监管机制,督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商事制度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证后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所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飞行检查等。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所开展的实地检查;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减项、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开展的承诺核查;对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确定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开展的监督核查;对获证企业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2•【文号】国质检监[2006]500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发证检验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规范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百姓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后续监管)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重要意义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获证企业持续保证必备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关键手段。

认真做好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关系到从源头抓质量职责能否履行到位,关系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能否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作用,关系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今后要将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作为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重点,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努力探索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明确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总局“两抓两提高”要求。

二、建章立制,形成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重点组织做好以下工作:1、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Create self, pursue no self. This is a classic motto, so remember it well.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定1 总则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保持符合取证条件、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产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和巡查、回访等监督检查,确认其是否保持取证条件、是否存在质量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相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1.2.1 年度监督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从获证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获证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或年审期满1年后1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到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1.2.2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1.2.3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1.2.4 其他监督检查方式,依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的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指导、抽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改进.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州市质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质监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行政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实施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年审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记录、归档获证企业年审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情况及结果,并汇总上报省质监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中,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获证企业对其提交的自查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 年审年审工作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内容包括:获证企业的申请取证条件保持情况,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质监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实地抽查主要针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和企业、监督检查包括:巡查、回访等方式或投诉中反映质量和质量管理问题较多的企业、以及年审材料涉嫌不实的企业实施.年审程序2.1.1 县质监局提前书面通知所辖区域内获证企业按时年审后,负责接收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在自查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印章后,报州市质监局.县质监局必须自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签有审查意见、盖有县质监局印章的自查报告等年审材料报州市质监局.2.1.2 州市质监局对县质监局上报的获证企业年审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对其实施实地抽查决定,并在自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的获证企业,应向其发出盖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的实地抽查通知书,组织有关人员到企业获证产品生产现场进行核实、检查.2.1.3 州市质监局按款要求对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作出相应年审结论.州市质监局必须自县质监局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企业的整改时间不计入此期限.2.1.5 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向省局报告.2.1.6 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且已查找不到的获证企业,应将其有关情况向省局报告.2.1.7 省局每年定期将全省获证企业年审情况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提交的材料2.2.1 加盖企业公章的自查报告一式二份,其内容包含依据获证产品实施细则审查办法自查企业质量管理、技术文件管理、生产工装及设备、人力资源要求、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记录.2.2.2 企业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2.2.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其续页或明细原件.2.2.4 加盖企业公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2.2.5 加盖企业公章的环保、产业政策、定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2.2.6 三份以上完整的由获证产品企业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台帐;年审前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的检验报告或第三方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若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提供检验结论对比对情况.复印件各一式二份.2.2.7 获证产品按规定标明了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标签标识标注式样一式二份.2.2.8 新获证企业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现场审查不符合项改进措施和不符合项改进验证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的要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内容的要求是:2.3.1 申请取证条件保持情况的审查2.3.1.1 获证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法定代表人是否变化、是否涵盖了取证产品.2.3.1.2 获证企业提交的环保、产业政策、定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2.3.1.3 获证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记录及获证产品一年内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查或定期检验的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或检验比对等情况,能否证明其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人力资源、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安全生产等生产条件保持符合实施细则审查办法的要求,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是否持续稳定合格.2.3.2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的审查2.3.2.1 获证企业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是否发生变化,住所、生产地址是否迁址.2.3.2.2 获证企业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与环保、定点证书等证明材料所述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是否一致.2.3.2.3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后,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2.3.3 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的审查2.3.3.1 企业生产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已转产的情况.2.3.3.2 获证企业提交的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检验比对等情况,能否证明其获证产品质量符合或高于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2.3.3.3 获证产品质量出现不合格后,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并进行了验证.2.3.4 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的审查2.3.4.1 获证企业是否有超出其获证产品范围使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情况.2.3.4.2 获证企业是否有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编号和标志的情况.2.3.4.3 获证企业是否按要求使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标志和编号.2.3.5 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的审查2.3.5.1 获证企业提交的监督抽查或定期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2.3.5.2 获证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后,经限期改正,复查是否合格.2.3.6 其他相关情况的审查2.3.6.1 获证企业是否有委托或被委托加工获证产品的情况,是否办理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2.3.6.2 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是否有被投诉、举报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处理.2.3.6.3 其他与获证企业取证条件、获证产品质量有关的情况,特别是涉及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的情况.2.3.7 实地抽查2.3.7.1 对涉及款至款问题的获证企业、以及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其进行实地抽查.2.3.7.2 年审实地抽查的主要依据是实施办法和有关产品实施细则.2.3.7.3 年审实地抽查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实施,其中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质.年审结论根据对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情况,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获证企业作出相应的年审结论:2.4.1 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工作中,未发现获证企业存在款至款问题的,经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应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和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年审合格”和日期,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2.4.2 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款至款任何一个及一个以上问题的,由州市质监局及时向获证企业签发盖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获证企业整改完毕,经州市质监局组织实地抽查或验证符合要求的,由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和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经整改年审合格”并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实地抽查或验证仍不符合要求的获证企业,经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和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年审不合格”并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2.4.3 获证企业对年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年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州市质监局提出复查申请,州市质监局应自收到其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10内组织复查.获证企业对复查的年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的年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质监局申请复议,省质监局自收到其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在年审中,对获证企业涉及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按5款的要求依法进行处理.3 巡查巡查主要是以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主要内容是:检查获证企业的产品标识、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原辅材料进货验收、产品出厂检验等情况.巡查程序3.1.1 州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县质监局必要时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辖区内所有获证企业开展巡查工作.3.1.2 县质监局负责委派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巡查人员”,具体实施对获证企业生产现场的检查.3.1.3 巡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在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以下简称巡查记录表上,并由巡查人员签字和被巡查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企业公章.3.1.4 县质监局根据巡查人员记录的巡查情况,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巡查记录表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局印章.3.1.5 县质监局处理完毕的巡查记录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质监局存档、另一份及时报州市质监局.巡查要求3.2.1 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识;3.2.2 检查企业产品标识标注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3.2.3 检查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3.2.4 检查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并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3.2.5 检查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特别是抽查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巡查结果的处理3.3.1 县质监局在巡查中对未发现问题的获证企业,应在巡查记录表的“处理意见”处填写“未发现问题”.3.3.2 县质监局在巡查中对有问题的获证企业,应立即签发盖有县质监局印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第5款的有关要求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在巡查记录表的“处理意见”处填写“发现XX问题,正已依法处理”.4 回访回访主要是针对获证企业在年审、巡查、生产许可及其他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在规定企业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对获证企业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或验证、检查.回访程序4.1.1 州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县质监局必要时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获证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访.4.1.2 县质监局负责委派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回访人员”,具体实施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核实或验证检查.4.1.3 回访人员将核实或验证检查情况记录在回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以下简称回访记录表上,并由回访人员签字和被回访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企业公章.4.1.4 县质监局根据回访人员记录的回访情况,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回访记录表上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局印章.4.1.5 县质监局处理完毕的回访记录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质监局存档、另一份及时报州市质监局.回访的主要内容4.2.1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在年度监督审查中存在问题整改后,是否符合要求.4.2.2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巡查中存在问题整改是否符合要求.4.2.3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在新增生产许可审查合格后,不合格项整改是否符合要求.4.2.4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整改是否符合要求.4.2.5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其它需要整改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回访结果的处理4.1.1 县质监局在回访中对获证企业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应在回访记录表“处理意见”栏中填写“企业整改符合要求”.4.1.2 县质监局在回访中对获证企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回访记录表“处理意见”栏中填写“企业整改不符合要求”,并按第5款的有关要求依法处理.5 处理要求州市、县质监局在年审、巡查等工作中,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获证企业,应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整改、抽样检验、停厂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等措施.凡发现并核实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做出处理.5.1.1 在年审中,依据有关产品的实施细则,对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5.1.2 在年审的实地抽查中,依据有关产品的实施细则,环保、安全等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5.1.3 在年审、巡查等工作中,发现不按规定做出厂检验的.5.1.4 在年审实地抽查等工作中,获证产品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5.1.5 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和工艺等发生变化以及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产品增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5.1.6 获证企业未依照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5.1.7 获证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5.1.8 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5.1.9 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5.1.10 企业获证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5.1.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获证企业出现5.1.6、问题情节严重的,以及有问题而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州市质监局应及时将有关具体的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报省质监局.属于省质监局审批发证的,省质监局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后,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由省质监局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吊销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出现5.1.1问题,州市质监局应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获证企业出现5.1.2问题而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州市质监局应及时将有关具体的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处理.获证企业出现5.1.3问题,州市质监局依法进行抽样检验、处理后,应将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报省局,由省局安排省级监督抽查.获证企业出现5.1.4问题,州市质监局依法进行处理后,应将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报省局,由省局安排省级监督抽查.获证企业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撤销、撤回、注销情节的,州市质监局应及时将有关具体的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报省质监局.属于省质监局审批发证的,省质监局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由省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处理.对年审、巡查中存在问题经回访整改合格的获证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6 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分别2次将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中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情况报送省质监局,并上报电子文本;对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吊销、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上报的年审资料包括年审汇总表及年审工作总结.上报的巡查资料包括巡查汇总表及巡查工作总结.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2.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工作情况汇总表3.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4.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汇总表5.回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实地抽查通知书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责令改正通知书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巡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年度产品类别: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填报日期:年月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填表说明1、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用钢笔或电脑打印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3、企业名称要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4、产品名称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中的获证产品具体名称填写;5、填写人员、设备、检验等情况的附表时,若表格不够,可自行附页;6、自查报告封面、企业承诺、自查结论等三处必须加盖企业公章;7、自查报告及有关年审材料一式二份,提交企业所在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承诺本企业承诺:所填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在获证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单位印章年月日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资料目录一、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注:表格中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注:备注栏填写“原有设备”或“新增设备”七、企业获证产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变化情况一览表八、产品及主要原材料标准情况一览表九、获证产品在国家、省、州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及委托检验、自检有关情况一览表注:检验类别应填写国家抽查、省级抽查、市级抽查、县级抽查、委托检验或者自行检验属于自行检验的,表中的“检查单位和产品检验单位”不用填写.并提供以上报告的复印件一式各2份.十、企业获证产品委托被委托加工备案情况注:无委托加工备案情况的不填写此表.—31—十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表企业名称盖章:获证产品单元:填表日期:年月日十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表续—33—十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报告附件2-2: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工作情况汇总表州市质监局加盖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日—35—附件2-3: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巡查单位名称:质量技术监督局巡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巡查人员:编号:州市县NO:〔20××〕第××××巡查内容附件2-4: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汇总表州市质监局加盖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日—37—附件2-5:回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回访单位名称:质量技术监督局回访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回访人员:编号:州市县NO:〔20××〕第××××。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后续监管指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后续监管指南
企业提交以下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副本(含附件)原件;《自查报告》;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企业质量档案;每个获证单元本年度 设区市及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涉及其它行政 许可的(如安全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等。
年度监督审查获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

5、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 ----Charles Chaplin人必须相信自己,这是成功的秘诀。-Wednesday, May 26, 2021May 21Wednesday, May 26, 20215/26/2021
(二)后续监管工作内容 日常监督检查:
1)获证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 定条件;
2)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 艺是否发生 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 手续;
3)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 行,是否有 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 收、保管和使 用情况进行抽查;
4)获证产品是否实施出厂检验,重点检查出厂检 验记录和报告;
5)获证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产品包 装上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是否存在误导、欺 骗消费者的情况;
6)获证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可能对人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安全隐患时,是否立即向社会公布有 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 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一个好的教师,是一个懂得心理 学和教 育学的 人。21.6.2508:39:3608:39Jun-2125-J un-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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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年度自查报告
申证单元及产品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名称: (印章)
企业代码: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填报日期:年月日
企业基本情况年度变化一览表
注:1、除打“*”项外,其他各项内容若没有变化,只需填写左侧项,右侧项用“/”划杠。

2、表格中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
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
获证企业不符合项改进表
3
获证产品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及委托检验、自检中不合格情况一览表
*应当填写各级各部门监督检验情况。

4
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表
企业名称(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5
6
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结论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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