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放,海运单
电放和海运提单
(一)电放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
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且听下面细细道来: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
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
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
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当然,不付钱是不会有人给您做电放的,要付的钱分为两块,一是电放费,我们公司是RMB115,别的公司我没打听过;二是所有的预付费用,它可以包括文件费,码头操作费,CIF的还包括海运费。
所以,建议在传真电放申请的时候,最好主动地把水单也一块传过去。
这样做的好处就不必说了。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现在船公司做电放不用发电报了,发EMAIL就行.您可以要求船公司在发EMAIL的同时CC给您一份,这样您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把电放的信息通知收货人。
说到这里想起刚进公司时同事说的一个笑话,问:为什么非洲的一些港口不能电放?答:因为那里老停电。
在什么样的情况会有人要做电放呢?比如说东南亚一带的货物,提单还没对好,货物已经到港了,电放很常用;又比如说因为种种原因提单迟迟出不来,货物已经到港了,为了避免货物在目的港的堆存费,不得以选择电放;要提醒您的是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做电放的,据我的经验,古巴,委内瑞拉,巴西这些国家是不能做电放的。
不过也不那么绝对,比如在XX港口,如果您的收货人在当地神通广大,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接到电放通知后,会为客人重出一份提单帮客人清关。
没办法,不服不行!跟电放有关的常用英文单词有这么两个:TELEX RELEASE(TLX RLS)和SURRENDER. TLX RLS 中国人都明白,但是外国人好象不怎么常用,他们一般都用后者。
SURRENDER 这个词一般作“递交”解,但是在海运业有特别意义,“SHPR HAS SURRENDERED OB/L AT OUR SIDE”意味着发货人做电放了。
海运单(SWB)与电放(TLX)关系与区别
海运单(SWB)与电放(TLX)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
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
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
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
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
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
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
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
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
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
因为,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
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如不保留这一作用,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如海运单,电放提单)所替代。
海运单与电放之比较
海运单与电放之比较海运单海运单(Sea—way 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基本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约的证明;三是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电放电放(Telex Release)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电放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依据.电放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电放提单可通过传真在几秒钟内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及时提货,从根本上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2.对收货人安全.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对收货人风险小.3.简便.采用电放提单,托运人一般用传真方式将电放提单传与收货人,传真方式不同于以往的邮递方式,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也减少了其中间环节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传递既简便又安全,也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不承担责任.电放操作中由于有电放保函,承运人可将错交货物的责任推给托运人,而自己不承担责任.他只要做到小心谨慎即可.5.电放提单对银行债权无保障.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可流通转让,议付,不是物权证明,对银行债权无保障.它的使用与海运单一样,也是有条件的.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一)相同点1、作用基本相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都是运输合约的证明,都是为解决货等单的问题而产生的,对收货人安全,及时提货提供了便利.2、抬头相同.由于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不能流通转让,所以对收货人必须详尽标明.3、都不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两种方式下收货人都是凭提货单提货.4、都可不必与其它单据同时运行.5、托运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同,都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所以,托运人一般在预付方式下,或收货人是信誉好的老客户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才能使用.6、对银行债权都无保障,银行不愿接受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这对卖方用L/C 支付带来困难,除非买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或提交押金.所以,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一般用于托收,预付,电汇等制服方式.(二)不同点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2、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方面.首先,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其次,《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根据这一规定,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运单仍然适用.再次,海运单还适用于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是国际商会的《90通则》.二是UCP500号.UCP500号规定,L/C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除非L/C另有约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同时UCP500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供海上贸易,跟单信用证时使用,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3、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条规定,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结论:1、海运单及电放提单是国际航运业及贸易方式发展的产物,它们在解决货等单,促进近洋运输,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方面确实起到了独特的作用.2、我国外经贸事业在加入WTO后将飞速发展,贸易量巨大,海运量将占90%左右,近洋贸易量亦很大,如对港,澳,台,韩,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若一味坚持使用海运提单,出口时常发生过期提单,或减少交易量.进口时经常造成由货等单而形成的不便或损失.由电放提单在我国的大量使用可知,在我国推行使用海运单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3、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特点与作用基本相同,但海运单比电放提单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推广价值.我国完全可以放弃电放操作而推广使用海运单.更好地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4、我们要大力宣传并深入研究海运单,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组织运输,贸易,金融,港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通力合作,积极试行,使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结合使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及国际海运业的发展,同时也为EDI的实施做准备.。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海运单详解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海运单详解什么是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海运单?三者有何区别?1、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oading,OBL)OBL是承运⼈(船公司)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托运⼈与承运⼈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凭证。
货物收据,运输契约证明和货物所有权凭证是海运提单的三⼤特点。
所谓物权凭证,是指谁持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承运⼈“认单不认⼈”——谁拥有提单,就把货物交付给谁;谁拥有提单,谁就享有占有和处置货物的权利;换句话说,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正因为这样,所以提单在⼀定条件下可以流通和转让。
海运提单⼜分为正本提单(Original Ocean Bill of Loading)和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Ocean Bill of Loading或Surrendered Ocean Bill of Loading)。
(1)正本提单(Original 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指经过承运⼈、船长或其代理⼈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期的提单。
⼀套提单通常是“三正三副”——三个正本和三个副本,任何⼀个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般都是全套正本提单⼀起流转。
发货⼈shipper发运后,⼀般是通过银⾏(跟单信⽤证或托收收汇)将全套正本提单转交收货⼈consignee(发货⼈只要把符合信⽤证要求的单据交给银⾏,银⾏就给发货⼈⽀付货款;收货⼈只要向银⾏⽀付货款,银⾏就把从发货⼈那⾥得到的全套正本提单交给收货⼈,收货⼈就可以提取货物),或直接通过国际快递(⾮跟单信⽤证或托收时)转交收货⼈。
(2)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指由托运⼈向承运⼈(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电放保函》后,由起运港的船公司通过电⼦邮件或其他⽅式电传通知其⽬的港代理——某提单项下货物不需要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可凭电放提单扫描件/传真件(要由收货⼈公司盖章)或凭⾝份证明提取货物。
SEAWAYBILL和BILLOFLADING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SEAWAY BILL 和BILL OF LADING 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海运单/提单SEAWAY BILL 跟电放是差不多的,海运单目的港收货人只要凭传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而提单则是物权证明,无论谁持有都有提货的权利,而海运单则必须是海运单上面的收货人才能够提货,所以类似于电放!海运单有别于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因此,海运单如同提单可作为货物的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它不可通过背书转让,因而在交货时无需出具海运单原件给承运人。
此外,海运单并非物权凭证, 也非货物交付的单证, 它只能是记名的, 不可签“TO ORDER”字样。
海运单适用于:中途不被转售的机制成品货物的班轮运输;出售给跨国公司的一家分公司或卖给一家联营公司、相关公司之间的贸易;以记帐贷款为基础的买卖;结算方式为直接汇付、往来帐户、现金的贸易;其他不需要信用证的贸易。
对于那些需转让、流通的货物,虽并不期望转售,但买卖方要求那种只能由物权凭证付款所提供的担保,在对买方的偿付能力或卖方的履行合同能力与意愿有任何怀疑的情况时,或在以银行商业信用证付款的场合,海运单就不能取代传统的提单。
海运单与提单有着一定的差别。
那么,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诸如海牙规则等是否也制约于海运单呢?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合同应受适用于该合同的、或者当运输合同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包含时,强制适用于该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制约。
由此可见,上述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制约仍适用于海运单。
操作注意事项在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海运单和提单一样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船长签发。
托运人凭海运单和其它单证如商业发票到银行结汇。
“电放”与“海运单”的区别
“电放”与“海运单”的区别“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
根据对中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使用单证的统计,按票数计,使用提单的情况仍高达90%左右,使用“电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运单的只占2%左右。
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时,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选择。
在研究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电放”和海运单的基本概念。
1.“电放”与海运单的概念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
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
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
SEA WAY BILL 和 电放提单的区别
SEA WAY BILL 和电放提单的区别??海运单与电放提单摘要:随着海运业和EDI贸易方式的飞速发展,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挑战,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负担甚至损失.在此情况下,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被广泛使用.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虽极具相同点,但也有所差异.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中国应放弃电放提单的使用,转而推广使用海运单.关键词:提单电放提单海运单一,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因为,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如不保留这一作用,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如海运单,电放提单)所替代.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就主张在出进口商的交易中,如果能够确定进口商不拟出售在途货物,而且目的港能够确定,尤其是近洋运输,鼓励不使用海运提单,而鼓励使用海运单.开证时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以扩大海运单的使用面.然后通过EDI将海运单发展成为电子提单.现在世界上大型运输公司正在研究改进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亦即改进今后的电子提单,促使银行对货物能有控制权,让银行乐于接受.鉴于以上原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迅速发展.海运单于1977年开始被北大西洋之间部分运输采用,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已有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前苏联等国采用了海运单.日本也在跨国公司内部采用海运单.美国虽未采用,但根据美国法律,采用记名提单或不可转让提单交付货物时,不必要求收货人提供提单,只需证明自己是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即可,这样的提单也相当于海运单.1983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威尼斯召开了关于提单的研讨会,会议决定在不需要可转让单据的情况下,签发提单的做法不应受到"鼓励".会议结束后,便成立了关于海运单统一规则分委员会,专门研究海运单统一规则的制订问题,并于1990年6月颁布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进一步促进了海运单的发展.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尚未使用海运单,但却普遍使用与海运单作用相似的电放提单.电放提单虽然没有国际法规加以规范,但也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使用.如青岛比较大的一家国际货代公司瑞士丹沙国际货代公司,其业务中70%--80%都是使用电放操作,而与该公司长期合作的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AERSK),日本邮船公司(NYK),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PL)等大型的国际环球航运有限公司都早已建立了各自的内部网络系统,使电放通知不仅仅是发一封E—Mail,一个传真,而是通过数据库联网,使用EDI技术传递信息.只要在该票货物的信息中加入电放操作的信息,即可通过网络进入目的港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提货资料中,减少了许多操作上的人为失误(如漏发,错发电放通知).使用电放提单的目的一是解决货等单的问题,二是船公司与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工作环节,使业务操作方便,快捷.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一) 海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海运单(Sea—way 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基本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约的证明;三是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如图1:图1(1)船公司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3)收货人签署完这个到货通知并退还给船代理;(4)船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5)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付清,办理结关手续,船方就可放货.由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海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在使用海运单的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收货人凭到货通知换取提货单而提货.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小心谨慎.从根本上避免了货等提单的交付延滞,这是提单所不可比拟的.2.对收货人安全.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因此对收货人风险较小. 3.简便.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因此它可不与其它运输单据同行.运输单据可在装完货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减少了发货人的制单工作,简化了复杂而谨慎的审单步骤.这对付款条件是预付或延期付款的不需随附运输单据的贸易,或总公司同海外分公司,海外分支机构之间的贸易是相当理想的.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须承担风险.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 5.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因此海运单的使用是有条件的:(1)银行接受海运单;(2)交易的双方和最终目的港(地)已经清楚,毋须再更改;(3)收货人同意;(4)不需要可转让物权凭证时.(二)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依据.其运行程序见图2.图2(1)由托运人向货代提交一份电放保函,表明电放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托运人承担.(2)货代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交作用相同的电放保函一份.(3)船公司接受申请及保函后给目的港船公司代理发一份电放通知,允许该票货物可以用盖章后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4)装船后,船公司向货代签发Master电放提单(Master电放提单是指在Master 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Master单,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亦称master bill of lading).(5)货代向托运人签发House电放提单(House 电放提单是指在House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House 单,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亦称House bill of lading).(6)装运港货代向目的港的货代传真Master电放提单.(7)托运人向收货人传真House电放提单.(8)目的港船代理凭此Master电放提单签发提货单.(9)收货人将盖其公司章的House电放提单交给目的港货代处.(10)目的港货代凭此House电放提单交与收货人提货单.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此提货单即可提货.此种形式是电放操作中最常用的,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目的港货运代理(简称货代)电放收货人,若出口公司有专门负责出口的部门,自己能办理商检,报关,托运等业务,则不经货代,直接到船公司租船订舱申请电放,其运行程序则在上图2中去掉货代,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收货人.另外还有一种模式是:船公司电放货代,托运人传统提单传递收货人.采用这种模式,电放只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只在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使用,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单据传递及货款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方式没有任何区别.此方式多用于远洋航运中,是长期合作,相互信赖的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双方的工作量,节省邮寄费用,方便快捷地操作而采用的一种方式.由电放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电放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电放提单可通过传真在几秒钟内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及时提货,从根本上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2.对收货人安全.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对收货人风险小.3.简便.采用电放提单,托运人一般用传真方式将电放提单传与收货人,传真方式不同于以往的邮递方式,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也减少了其中间环节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传递既简便又安全,也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不承担责任.电放操作中由于有电放保函,承运人可将错交货物的责任推给托运人,而自己不承担责任.他只要做到小心谨慎即可.5.电放提单对银行债权无保障.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可流通转让,议付,不是物权证明,对银行债权无保障.它的使用与海运单一样,也是有条件的.四,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一)相同点1.作用基本相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都是运输合约的证明,都是为解决货等单的问题而产生的,对收货人安全,及时提货提供了便利.2.抬头相同.由于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不能流通转让,所以对收货人必须详尽标明.3.都不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两种方式下收货人都是凭提货单提货.4.都可不必与其它单据同时运行.5.托运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同,都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所以,托运人一般在预付方式下,或收货人是信誉好的老客户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才能使用.6.对银行债权都无保障,银行不愿接受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这对卖方用L/C支付带来困难,除非买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或提交押金.所以,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一般用于托收,预付,电汇等制服方式.(二)不同点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2.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方面.首先,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共8条,包括适用范围,常用关键术语的定义,代理,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货物说明,支配权,交付,效力.该规则为海运单的施行提供了法律规范.其次,《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根据这一规定,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运单仍然适用.再次,海运单还适用于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是国际商会的《90通则》.《90通则》在"引言"部分专门有"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代替提单"一节,其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在货物运输途中出售该货物,他们可以特别约定免除卖方提供提单义务,而以其他单据如海运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或类似单证所代替.《90通则》在6种水上运输的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中,均承认在某些不同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FAS,FOB条件下,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CFR,CIF,DES,DEQ条件下,由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完全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作为合法的运输单据.这对海运单的推广十分有利.二是UCP500号.UCP500号规定,L/C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除非L/C另有约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同时UCP500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供海上贸易,跟单信用证时使用,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3.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条规定,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结论:1,海运单及电放提单是国际航运业及贸易方式发展的产物,它们在解决货等单,促进近洋运输,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方面确实起到了独特的作用.2,我国外经贸事业在加入WTO后将飞速发展,贸易量巨大,海运量将占90%左右,近洋贸易量亦很大,如对港,澳,台,韩,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若一味坚持使用海运提单,出口时常发生过期提单,或减少交易量.进口时经常造成由货等单而形成的不便或损失.由电放提单在我国的大量使用可知,在我国推行使用海运单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3,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特点与作用基本相同,但海运单比电放提单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推广价值.我国完全可以放弃电放操作而推广使用海运单.更好地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4,我们要大力宣传并深入研究海运单,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组织运输,贸易,金融,港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通力合作,积极试行,使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结合使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及国际海运业的发展,同时也为EDI的实施做准备.。
外贸操作过程中的提单
外贸操作过程中的提单-电放、SEA WAYBILL、SWITCHBILL、PART BILL、AMS(一)电放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
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且听下面细细道来: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
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
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
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当然,不付钱是不会有人给您做电放的,要付的钱分为两块,一是电放费,我们公司是RMB115,别的公司我没打听过;二是所有的预付费用,它可以包括文件费,码头操作费,CIF的还包括海运费。
所以,建议在传真电放申请的时候,最好主动地把水单也一块传过去。
这样做的好处就不必说了。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现在船公司做电放不用发电报了,发EMAIL就行.您可以要求船公司在发EMAIL的同时CC给您一份,这样您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把电放的信息通知收货人。
说到这里想起刚进公司时同事说的一个笑话,问:为什么非洲的一些港口不能电放?答:因为那里老停电。
在什么样的情况会有人要做电放呢?比如说东南亚一带的货物,提单还没对好,货物已经到港了,电放很常用;又比如说因为种种原因提单迟迟出不来,货物已经到港了,为了避免货物在目的港的堆存费,不得以选择电放;要提醒您的是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做电放的,据我的经验,古巴,委内瑞拉,巴西这些国家是不能做电放的。
不过也不那么绝对,比如在XX港口,如果您的收货人在当地神通广大,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接到电放通知后,会为客人重出一份提单帮客人清关。
没办法,不服不行!跟电放有关的常用英文单词有这么两个:TELEX RELEASE(TLX RLS)和SURRENDER. TLX RLS 中国人都明白,但是外国人好象不怎么常用,他们一般都用后者。
海运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
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L),具有三种功能:⼀是承运⼈或其代理⼈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的⼀种货物收据,⼆是承托双⽅运输契约成⽴的凭证,三是收货⼈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与海运提单相对应的是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和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电放提单是指不需要正本,只需要凭收货⼈背书的提单传真件和电放保函就可以提货了。
对于收货⼈只要得到船公司通知便可提货⽽⽆须提供正本提单
对于船公司只要得到客户指令便可放货,但需要客户出具保函
对于出⼝公司需要重视收货⼈信⽤规避交易风险,如果采⽤D/P和信⽤证结算,就⽆法得知客户是否已经向银⾏赎单,是否付款。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因为,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如不保留这一作用,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如海运单,电放提单)所替代.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就主张在出进口商的交易中,如果能够确定进口商不拟出售在途货物,而且目的港能够确定,尤其是近洋运输,鼓励不使用海运提单,而鼓励使用海运单.开证时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以扩大海运单的使用面.然后通过EDI将海运单发展成为电子提单.现在世界上大型运输公司正在研究改进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亦即改进今后的电子提单,促使银行对货物能有控制权,让银行乐于接受.鉴于以上原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迅速发展.海运单于1977年开始被北大西洋之间部分运输采用,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已有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前苏联等国采用了海运单.日本也在跨国公司内部采用海运单.美国虽未采用,但根据美国法律,采用记名提单或不可转让提单交付货物时,不必要求收货人提供提单,只需证明自己是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即可,这样的提单也相当于海运单.1983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威尼斯召开了关于提单的研讨会,会议决定在不需要可转让单据的情况下,签发提单的做法不应受到"鼓励".会议结束后,便成立了关于海运单统一规则分委员会,专门研究海运单统一规则的制订问题,并于1990年6月颁布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进一步促进了海运单的发展.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尚未使用海运单,但却普遍使用与海运单作用相似的电放提单.电放提单虽然没有国际法规加以规范,但也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使用.如青岛比较大的一家国际货代公司瑞士丹沙国际货代公司,其业务中70%--80%都是使用电放操作,而与该公司长期合作的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AERSK),日本邮船公司(NYK),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PL)等大型的国际环球航运有限公司都早已建立了各自的内部网络系统,使电放通知不仅仅是发一封E—Mail,一个传真,而是通过数据库联网,使用EDI技术传递信息.只要在该票货物的信息中加入电放操作的信息,即可通过网络进入目的港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提货资料中,减少了许多操作上的人为失误(如漏发,错发电放通知).使用电放提单的目的一是解决货等单的问题,二是船公司与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工作环节,使业务操作方便,快捷.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一)海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海运单(Sea—way 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基本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约的证明;三是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如图1:图1(1)船公司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3)收货人签署完这个到货通知并退还给船代理;(4)船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5)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付清,办理结关手续,船方就可放货.由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海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在使用海运单的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收货人凭到货通知换取提货单而提货.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小心谨慎.从根本上避免了货等提单的交付延滞,这是提单所不可比拟的.2.对收货人安全.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因此对收货人风险较小. 3.简便.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因此它可不与其它运输单据同行.运输单据可在装完货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减少了发货人的制单工作,简化了复杂而谨慎的审单步骤.这对付款条件是预付或延期付款的不需随附运输单据的贸易,或总公司同海外分公司,海外分支机构之间的贸易是相当理想的.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须承担风险.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5.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因此海运单的使用是有条件的:(1)银行接受海运单;(2)交易的双方和最终目的港(地)已经清楚,毋须再更改;(3)收货人同意;(4)不需要可转让物权凭证时.(二)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依据.其运行程序见图2.图2(1)由托运人向货代提交一份电放保函,表明电放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托运人承担.(2)货代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交作用相同的电放保函一份.(3)船公司接受申请及保函后给目的港船公司代理发一份电放通知,允许该票货物可以用盖章后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4)装船后,船公司向货代签发Master电放提单(Master电放提单是指在Master 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Master单,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亦称master bill of lading).(5)货代向托运人签发House电放提单(House 电放提单是指在House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House 单,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亦称House bill of lading).(6)装运港货代向目的港的货代传真Master电放提单.(7)托运人向收货人传真House电放提单.(8)目的港船代理凭此Master电放提单签发提货单.(9)收货人将盖其公司章的House电放提单交给目的港货代处.(10)目的港货代凭此House电放提单交与收货人提货单.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此提货单即可提货.此种形式是电放操作中最常用的,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目的港货运代理(简称货代)电放收货人,若出口公司有专门负责出口的部门,自己能办理商检,报关,托运等业务,则不经货代,直接到船公司租船订舱申请电放,其运行程序则在上图2中去掉货代,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收货人.另外还有一种模式是:船公司电放货代,托运人传统提单传递收货人.采用这种模式,电放只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只在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使用,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单据传递及货款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方式没有任何区别.此方式多用于远洋航运中,是长期合作,相互信赖的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双方的工作量,节省邮寄费用,方便快捷地操作而采用的一种方式.由电放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电放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电放提单可通过传真在几秒钟内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及时提货,从根本上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2.对收货人安全.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对收货人风险小.3.简便.采用电放提单,托运人一般用传真方式将电放提单传与收货人,传真方式不同于以往的邮递方式,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也减少了其中间环节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传递既简便又安全,也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不承担责任.电放操作中由于有电放保函,承运人可将错交货物的责任推给托运人,而自己不承担责任.他只要做到小心谨慎即可.5.电放提单对银行债权无保障.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可流通转让,议付,不是物权证明,对银行债权无保障.它的使用与海运单一样,也是有条件的.四,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一)相同点1.作用基本相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都是运输合约的证明,都是为解决货等单的问题而产生的,对收货人安全,及时提货提供了便利.2.抬头相同.由于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不能流通转让,所以对收货人必须详尽标明.3.都不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两种方式下收货人都是凭提货单提货.4.都可不必与其它单据同时运行.5.托运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同,都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所以,托运人一般在预付方式下,或收货人是信誉好的老客户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才能使用.6.对银行债权都无保障,银行不愿接受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这对卖方用L/C支付带来困难,除非买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或提交押金.所以,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一般用于托收,预付,电汇等制服方式.(二)不同点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2.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方面.首先,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共8条,包括适用范围,常用关键术语的定义,代理,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货物说明,支配权,交付,效力.该规则为海运单的施行提供了法律规范.其次,《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根据这一规定,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运单仍然适用.再次,海运单还适用于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是国际商会的《90通则》.《90通则》在"引言"部分专门有"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代替提单"一节,其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在货物运输途中出售该货物,他们可以特别约定免除卖方提供提单义务,而以其他单据如海运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或类似单证所代替.《90通则》在6种水上运输的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中,均承认在某些不同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FAS,FOB条件下,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CFR,CIF,DES,DEQ条件下,由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完全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作为合法的运输单据.这对海运单的推广十分有利.二是UCP500号.UCP500号规定,L/C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除非L/C另有约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同时UCP500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供海上贸易,跟单信用证时使用,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3.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条规定,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结论:1,海运单及电放提单是国际航运业及贸易方式发展的产物,它们在解决货等单,促进近洋运输,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方面确实起到了独特的作用.2,我国外经贸事业在加入WTO后将飞速发展,贸易量巨大,海运量将占90%左右,近洋贸易量亦很大,如对港,澳,台,韩,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若一味坚持使用海运提单,出口时常发生过期提单,或减少交易量.进口时经常造成由货等单而形成的不便或损失.由电放提单在我国的大量使用可知,在我国推行使用海运单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3,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特点与作用基本相同,但海运单比电放提单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推广价值.我国完全可以放弃电放操作而推广使用海运单.更好地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4,我们要大力宣传并深入研究海运单,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组织运输,贸易,金融,港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通力合作,积极试行,使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结合使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及国际海运业的发展,同时也为EDI的实施做准备.。
关于几种放货方式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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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换单
换单的专业叫法是SWITCH BILL, 在国际贸易中其实很常见,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好象只见香港、台湾、新加坡、迪拜以及欧美的贸易商运用得得心应手, 很少见国内的贸易商玩过,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换单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二”、“一”。三方贸易、两份提单、一个中间商。 三方贸易: 供应商、中间商、实际购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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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PART单
一个柜子出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提单叫PART单, 当然,这里说的不包括拼箱货,仅限于FCL/FCL的情况。 FCL/LCL或LCL/LCL的价格要比整箱货的价格高。
客户要求出PART单会有不同的理由,信用证通常是最好的借口, 但是无论是船公司/货代公司,还是客户都心照不宣,这明明是想用整箱的价格做拼箱的事。 PART单分为两种情况:收货人相同的和收货人不同的 (TO ORDER提单算在此列,因为收货人有可能会不同)。 收货人相同的PART单大多数船公司都会接受;收货人不相同的PART单要另当别论。 因为如果几个收货人不同时出现去提货,对于船公司/货代公司来说将是大大的麻烦。 况且,一些国家的港口根本不接受这样的方式。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一定要出PART单,那要考虑下面几个问题: 1.船公司一定会要求发货人出保函,保证收货人一定会同时出现提货; 2.要看货物去什么地方,去中东、南美的货物被拒绝的机会大些; 3.要看客户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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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信息:FCR与提单的区别(2)
三、银行接受提单和FCR的条件有所不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0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 签字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名 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运输行的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或注明承运人或多 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 或以其他方式证实。提单作为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系物权凭证,属于UCP500接受的运 输单据的范畴。而FCR的签发人为货运代理人,FCR只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仅表明货运代 理人将根据约定将货物发送到目的地,不代表物权,不具有“通过将纸面单据(Paper Document)交给另一方就将在途货物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功能,所以通常该运输单据 不被银行所接受,除非开证人在信用证中明示“FCR是可接受的”。 四、提单和FCR的可转让性不同。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除记名提单外,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均可转让,可转让性 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可以在目的地通过提交单证来获得货物所有权,而不论此时的提单持有 人是否是和货物托运人签订买卖合同的买方。FCR与提单不同,在目的地交付货物并不依 赖FCR的转递,原因在于FCR不具有与交付相关的固有属性即可转让性,FCR是不可转让 的单证,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海运单的区别了
三种放货方式介绍:(一)正本提单:定义:英文是OCEAN BILL OF LADING,这是一种传统的放货方式,是指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正本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上注明有“Original”字样,也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
收货人可以提货,提单可以背书转让,这是一个重要的单证。
流程:发货人/托运人从货代处拿到正本提单,扫描给收货人,安排付款;托运人/发货人将整套提单通过快递邮寄给收货人,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提货。
优点:①方便买方即时提货,简化手续;②放货的风险较小,且没有额外的单证成本,节省费用。
缺点:不适合短途海运,容易导致进口交货延迟和额外滞期费。
因为需要等待背书原件的到达,文件的转移过程有时会导致接手人延迟获得货物所有权。
(二)电放提单:定义:英文是TELEX RELEASED,而“电放”是电报放货的简称。
“电放”是指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申请并提供保函、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收货人可凭发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所谓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流程:将提单信息通过电子报文或电子信息发送给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
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人放货,而不需要正本提单,只要证明自己是收货人,就可以提货。
优点:①提高通关速度,减低贸易风险;②避免单据遗失。
缺点:最大风险莫过于货权的问题。
如果发货人使用的是先电放后付款的方式,很有可能会出现被收货人拒付货款的情况。
(三)海运单(SWB):定义:S WB是SEA WAYBILL的英文简称,海运单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
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单据。
这种单据不是物权凭证,也不能转让,所以明显不可流通。
电放与海运单的区别
電放(Telex Release)與海運單(Sea Waybill)的區別隨著國際貿易法律與實務的發展、變化以及集裝箱班輪運輸的普及和集裝箱運輸技術的進步,十多年來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中使用的單證也發生了一些變化。
"國際貿易條件解釋規則"(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等)中出現了海運單(sea waybill)。
而在我國的國際集裝箱班輪的近洋航線上,於1992年底、1993年初,出現了“電放”(telex release)的概念。
"電放"與"海運單"都是爲了便利海上運輸而創設的,而且在目前的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實踐中經常使用。
根據對中日航線一些集裝箱班輪所使用單證的統計,按票數計,使用提單的情況仍高達90%左右,使用"電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運單的只占2%左右。
然而,人們在選擇使用"電放"還是使用海運單時,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選擇。
在研究選擇使用"電放"還是使用海運單的問題時,必須首先明確"電放"和海運單的基本概念。
一、"電放"及海運單的概念在貨物裝船、船公司簽發提單的情況下,收貨人必須交出一份經適當背書(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單(在變更卸貨港時或在其他特殊情況下,通常應交出全套正本提單)(注:這是提單作爲繳還證券的性質,即提單上請求提貨權利的實現必須以交還提單爲要件),並且還應付清所有應支付費用,然後方能在卸貨港取得提貨單(Delivery Order,D/O),提取貨物。
當收貨人無法及時獲得提單,則通常是收貨人憑保證書換取提貨單後提貨(注:請區分航運實踐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擔保法中"保證"的概念)。
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證書對抗第三人(持有提單的真正的收貨人),因爲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浅谈海运货物“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
浅谈海运货物“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试分析目前公司货物承运方式内容摘要近年来近洋运输、货等单问题造成了载货船舶已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尚未收到海运提单而无法提取货物,以致造成承运人也无法及时放货,货物滞留港口。
为了解决这一困惑,便有了“电放”货物的交货方式的产生。
这些变化既会给企业出口带来有利面,如果操作不妥也会导致很大的风险。
物流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长期为海油系统内、外广大客户办理国际货运代理项下的报关、报检、租船订舱、催运催提、合同管理、港口提运、长短途陆运等业务。
业务主要遍布中海油企业内部,优势项目国内货物运输,远洋货运代理服务,逐步扩展海外市场。
当今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中,呈现以传统的海运提单、海运单和“电放”三种不同放货方式并存的局面。
贸易商如何正确选择使用不同的运输单据和交货方式,以确保自身权利不受损害,需要仔细研究。
关键字:海运提单、海运单电放目录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 (1)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1)(一) 海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2)(二) 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3)三、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 (5)(一)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相同点 (5)(二)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不同点 (6)四、目前公司海运货物承运代理分析 (7)五、结论 (7)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随着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发展、变化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使用的单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
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是物权凭证。
一直以来提单在国际海运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遭遇冲击,主要原因是海运业和EDI贸易的快速发展。
8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等等,海运时间大大缩短。
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电放提单
电放提单
一、电放提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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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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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简介 电放提单与海运单比较 电放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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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一、电放提单简介
1. 基本概念
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
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 单提货。
“电放提单”是在传统应用模式上的一种变通的做法。在船、货双
敲船公司电放章,此提单就称为电
放提单,如下图所示,在提单上盖 有Telex Rele让答题人描述电放的流程,货代作何准 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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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 首先她要向发货人浙江新科贸易有限公司收取正本保函,保函的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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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2. 审核保函正确无误后,盖本货 代公司(捷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公章,交船公司进行电放申请,船 公司审核无误后,收取电放费用 (一般船公司收取每票100元)并给 货代出具电放回执或在副本提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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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实操
案例:浙江新科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批玩具车到新加坡,委托捷讯国际物 流有限公司业务员小章办理与运输相关事宜,货物于 2012-7-24ON BOARD, 提单号为ZIMUNGB2394885由于新加坡的航程是2天,而签发到获取正本提单 的时间约1周,因此新科贸易有限公司决定电放提单给收货人:ROYAL EXPORTERS CORPORATION,要求小章负责操作 思考:如果你是小章,你会按什么步骤进行 电放操作呢?
正本提单海运提单电放提单
海运单(SEA W AY BILL)、正本提单(MBL,HBL)、电放提单海运单(Sea 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出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待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
海运单流程(1)船公司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3)收货人签署完这个到货通知并退还给船代理;(4)船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5)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付清,办理结关手续,船方就可放货。
海运单的特点1.简单迅捷。
2.对收货人风险小,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
3.对承运人风险大。
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
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
4.对发货人风险大。
Sea Waybill是随船提单,一旦向船东确认作Sea Waybill的话,货一到港,收货人就可以直接去提货,发货人控制不了该货。
5.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
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
是一份海上运输合同,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付给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它不是物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
收货人不凭此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应填写实际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在实务中,我们要注意这类单据发货人是不能背书的。
2)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 EAN Bill of Lading)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一份海上运输合同、一种物权凭证,持有人据此提取货物,它可以经背书实现流通转让。
第6章 目的港放货新方式电放与海运单
C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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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 电放下进口商提货时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2. 简述电放的基本流程。 3. 电放常见的有哪几种方式? 4. 说说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 5. 简述电放提单的含义、方式、作用、运行程序及特 点。 6. 简述海运单的特点。 7. 简述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8. 简述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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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放注意事项
(1) 以下几种情况不宜做电放。
① ② ③ ④ 做L/C (以L/C为付款条件)。 B/L为“to order单” 。 空白B/L (即B/L中Consignee栏空着不填)。 付款条件为Collection(托收。
(2) 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做电放。 (3) 做电放发货人须注意以下问题:①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 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出口商)能够安全收款,一般是收到客人所有 的钱才做电放,不然万一客人不讲信用,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②为保 证收汇安全 (4) 电放下通常采用PP(prepaid,预付运费)。 (5) 若货物有不良情况,切记:把Mate’s Remark(大付批注)转移到电放信 上。 (6) 电放日通常应于货(柜)抵目的港前。 (7) 注意电放有关费用。 (8) 当货代签发分提单给客户时,在船公司与货代关系较好的情况下,货代 在选择向船公司索要正本提单还是电放提单上,一般会要求船公司签电放提 单,为的是节省邮寄正本提单的费用,节省提单送达时间并可以避免邮寄遗 失风险。
2. 货方的选择
1) 2) 托运人(发货人)的选择 收货人的选择
电放提单-SEAWAYBILL海运单-BILLOFLADING海运提单的区别与风险详解
电放提单-SEAWAYBILL海运单-BILLOFLADING海运提单的区别与风险详解给大家详细介绍电放提单-SEA WAYBILL海运单-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的区别与风险,这些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使用的运输单据,希望大家理解清楚,适当运用:一:电放提单的详细介绍(一)电放提单的定义:Surrender B/L(电放提单)表示不用全套正本提单清关,你只需要扫描或传真给客人电放提单的COPY件就可以了。
这种方式一般是提单寄送来不及的情况。
一般近洋航线,例如:韩国,日本等船期短的情况。
还有就是合作非常久,互相很信任的基础上。
电放提单,也是放货指令的一种操作形式!SURRENDER B/L一般是卖方收到买家的货款/或确信买家能付款的情况下,通知船公司出电放单给目的港代理,这样,客户就可以不凭提单提到货了。
这样做比较有风险,但是如果是货款到帐了的话,是比较简便的操作模式。
我们通常的L/C. D/P. D/A 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是发货人通过银行交提单或T/T情况下,在出口方收到货款后自己将提单寄给收货人。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收货人只有拿到正本提单后才可以提货。
但在近洋运输如从大连到日本或韩国时,由于船期很短,几天船就到了,但这时通过银行或邮寄提单可能还没到,但货物已经到港。
这时为不影响收货,收货人会要求发货人将提单电传、传真或E-mail到发货人,发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凭提单传真件就可以提货。
因此所谓电放就是凭电子的、电传的或传真件放行的意思。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
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
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如果是TO ORDER(横条加法人章背书)或者是船公司要求的话就必须背书(公章)),让船公司电放提单。
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且盖shipper公章,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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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Telex Release)一、定义:指的是海上货物承运人或者其装货港代理在收到货物签发或应该签发而未签发提单,根据托运人要求在装货港收回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传形式通知卸货港代理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收货人或者是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方式。
二、电放简介:所谓的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
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
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
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
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
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
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
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相关手续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
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
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单。
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为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基本资料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1)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
客户补料货代补料(注明“做电放”)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Carrier出单MB/L copy件货代传MB/L COPY 客户,客户确认OK后,:客户传电放申请书货代传电放申请书Carrier。
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Carrier 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shipper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Consignee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货。
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在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B/L流转(邮寄)慢。
(船比B/L先到卸港)2)对M—B/L电放,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B/L,对M—B/L电放即意味着以电放信代替M—B/L之功能(当然不可能签M—B/L正本单)。
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户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
Carrier给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 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Consignee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他内容不动(其他内容指品名,包装,件数,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唛头及唛码),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 V 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等等)改完此二栏后将此单传给Carrier。
以上操作中货代传给Carrier之单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电放信:Carrier→货代→货代之代理→Carrier(货代之代理交出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后即从Carrier处取得D/O)H—B/L流程为:货代→客户(启运港)→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目的港客户交出H—B/L从货代之代理处取得D/O=Delivery Order)。
注:若为到付运费必嘱咐目的港代理收齐运费后才放货!此种情况除要给代理一笔代理费外还需给船公司电放费(约$15)。
“华联通”公司去美国的货多采用此种情况(它于美西各港有自己的代理)。
3)对H-B/L电放签发正本M-B/L使用货代的代理。
M-B/L流程:Carrier→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at POD货代的代理凭正本M-B/L换取D/O,电放信流程:Forwarder→客户(起运地)→ 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户凭电放信(或电放号)从货代代理处换得D/O。
4)双电放。
不签正本HB/L与MB/L,Carrier将其制定的电放号告知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Carrier,Forwarder将其制定的另一电放号告知shipper→Consignee → Forwarder’s Agent。
注: a)电放下,有的公司要求consignee除交出电放信(号)外还要交出B/L的fax件(预先Forwarder将此fax件给shipper →consignee).有的规定:Consignee于电放信上盖上其公章后才可去代理处换D/O。
b)对H-B/L或M-B/L电放时,并非不出提单,而通常要出copy件,将copy件fax给相关各方。
c)客户提出电放申请后,Forwarder或Carrier于电放申请书上盖上“电放章”及“提单章”fax给客户,这样可简化操作。
d)通常货代也会给其代理人传一份电放单(上面写明有关情况)。
e)若向Carrier申请电放,有的公司要向Carrier追要电放电报(此报内容:Carrier是否同意电放及其他有关情况)。
f)对M-B/L电放下可叫Carrier出一份Memo-B/L给Forwarder;对H-B/L电放下Forwarder 可给其客户出Memo-B/L。
g)国外→HKG→珠三角(进口货):若于目的地电放,则程序为:Consignee凭头程大船提单copy 件即全程提单copy件或fax 件及电放信及consignee的公司正本保函去目的地代理处换取二程正本B/L或D/O,凭此二程feeder单报关商检,提货(注:这儿的电放指的是对Ocean-B/L大船提单电放(不给客户出正本O-B/L)。
此种情况下电放信及全程B/L copy件流程为: ocean carrier→Forwarder →shipper(国外客户) →consignee(目的港客户)。
若珠三角→HKG→国外(出口)下对大船B/L电放,则电放信(号)流转为:Ocean carrier→ 头程feeder→shipper→consignee。
使用风险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
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
但这种情况非常特别,使得提单的“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灭。
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给“电放”赋予定义和规范。
如前所述,“电放”的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
这种做法也是参照了在签发提单时的特殊情况,即“异地签单”的做法。
但是,“异地签单”仍然是存在着问题的,并且也有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可以说“异地签单”做法的后果存在着不确定性。
严格按照本文给予“电放”的定义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影响。
然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仍然给“电放”以后承运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构成风险。
值得注意的问题可以包括,但不局限于:(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后转让,“电放”时如何实施的问题。
(3)“电放”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4)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
相关知识1)电放有的简写为TLX,少部分人简写为T/R(另:T/R还指trucking 吨车费,拖车费)。
2)电放:应签发或已签发正本B/L的货代或船公司,根据托运人或货代的要求,在POL 不签发正本B/L或收回已签发之正本B/L,以E-MAIL或FAX或Telex, Telegram等方式通知Delivery Agent 将货放给B/L上的Consignee或shipper order之人(to order B/L下)。
3)shipper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正本保函或在有关B/L COPY(MEMO—B/L)上背书。
保函的内容通常有:shipper’s name , voyage NO. B/L NO. Sailing date (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
4)切记:若签正本B/L给shipper 后,shipper才提出电放申请,须收回全套正本B/L。
5)当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6)做L/C (以L/C为付款条件),或B/L为order单(即B/L上Consignee栏未填收货人Business Name , (又叫Complete 或Full Name ),而显示为“order” 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CO”或“order of XXX CO”,总之,只要于Consignee见有order 字样者)或空白B/L(即B/L中Consignee栏空着不填)或付款条件为Collection(托收(注:collect 则为“到付”之义))(托收含D/P=Doc Against Payment 与D/A= Doc Against Acceptance),以上四种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做电放。
7)电放下通常采用PP(prepaid。
预付运费)。
8)若货物有不良情况,切记:于电放信上要打上Mate’s Remark.(大付批注)。
9)电放日:通常应于货(柜)抵目的港前。
10)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提交,出示”)of the or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