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2020年第39卷第4期545~548页云南地质CN53-1041/P ISSN1004-1885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卢玉喜,易丙红,孙鹏
(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云南昆明650217)
摘要: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以往的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时有出现成果地质资料格式编制、原始地质资料分类整理及电子文档制作等不规范的问题,就其根本原因是归档人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的规范要求和标准没有完全掌握。应从强化归档意识,加强技术培训,增强业务素质等多方面认真加予改进。
关键词:地质资料归档汇交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G27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885(2020)4-545-4
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它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是国家和社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地质调查和资源勘查取得的宝贵财富,也是地质资源信息的宝库,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包含着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及规范化,不仅汇交工作要求的质量在不断地提高,而且汇交的内容也在不断增加,由以前提交成套完整成果资料,发展到进行电子文档制作系统的填写,并要提交原始与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电子文档制作系统由老版本逐步发展到目前广泛使用的Edmaker2017系统,这正是地质资料现代化管理的体现,适应了时代对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的要求。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为地质资料的保存及开发利用提供了保障。因此做好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是每个地勘单位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1.18
•【文号】国土资规〔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
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
(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
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自2002年国务院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3年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以来,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意识不断增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服务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汇交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部分汇交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馆藏机构管理投入不足、基础设施陈旧、队伍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
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工作,以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各类地质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察),必须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行为,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地质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是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重要任务。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效提高地质资料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程序标准、开展清欠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目前在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基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调整探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调整探矿权
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0.1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25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1年第25号
关于调整探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号)有关规定,现对调整探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需要增加申请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需要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上述报件应同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规定提交电子文档。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XX年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XX年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是一份政府文件,目的是增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作用,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做好实物地质资料挑选收集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国家和省级馆藏机构,可按照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
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自行解决。
第五条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挑选、收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二)成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
(三)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下列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土资源部汇交:
(一)科学钻探、大洋调查、极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国家重大调查项目和科研项目的实物地质资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1.10.14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
•【施行日期】2021.1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机关工作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地质资料汇交流程,简化汇交程序,切实减轻汇交人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资料汇交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时,仅需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纸质地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二、需要向自然资源部或跨省(区、市)转送的地质资料,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或有关省份转送电子文档。
三、地质资料汇交人统一使用地质资料汇交报盘软件(下载地址:
/)提交汇交材料,《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附件1)、《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附件2)、《地质资料汇交明细表》(附件3)按本文
件格式执行,其中《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和《地质资料汇交明细表》仅需汇交电子文件。
四、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受理材料,除附件4所列要件以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增加汇交材料,确需增加的应向自然资源部报备。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采用在线预约(在线预约地址:/)、受理等方式主动服务汇交人,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汇交人服务子系统使用手册说明书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汇交人使用手册(2017)
(试用)
C
A
G
N
2017年6月
目录
1.引言 (1)
2系统概况 (3)
2.1运行环境 (3)
2.2系统结构 (3)
2.3系统注册 (3)
2.4系统登录 (6)
3.系统功能 (7)
3.1系统功能界面 (7)
3.2矿权项目管理 (7)
3.2.1矿权信息查看 (7)
3.2.2项目信息查看 (9)
3.2.3矿权信息建立 (10)
3.2.4项目信息建立 (11)
3.3汇交信息查看 .................................................................................................. 13 3.3.1资料汇交状态查询 (13)
3.3.2限期汇交通知书查看 (14)
3.3.3补充修改通知书查看 (16)
3.3.4汇交凭证查看 (19)
3.3.5实物筛选结果查看 (21)
3.4汇交清单上报 (24)
3.4.1矿权地质资料上报 (24)
3.4.2项目地质资料上报 (29)
3.5常用文档下载 (29)
3.6馆藏机构联系方式 (29)
3.7密码修改 (30)
附件: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数据填写规范 (31)
(一)矿权/项目信息 (31)
(二)资料清单 (35)
(三)管理文书 (37)
N G A C
1.引言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地质资料汇交人服务子系统主要功能是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提供资料汇交情况查询及提醒,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提供本单位承担的矿权/项目信息查看和资料汇交状态查看;地质资料催交、延期、补充修改、汇交凭证等各类汇交业务通知信息查看;上报实物地质资料目录等相关清单,并通过矿权、项目和地质资料相关汇交信息的上报,掌握地质资料汇交有关状态,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资料提供查询服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汇交人使用手册
二、系统概况
1. 运行环境
全国地质资料监管平台汇交人模块系统运行配置 环境:
1)硬件环境 CPU Intel Pentium 2.4 以上,内存 1G 以上,硬盘可用空间 150G 以上;
2)显示器最佳分辨率 1024X768 ; 3)操 作 系 统 Windows 2000、Windows XP、 Windows 7; 4)操作系统浏览器 Microsoft IE 6.0 以上,办公软 件 Microsoft Office 2003 及以上。
18
第四步:附件上传。汇交人可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扫描成电子文件格式,将电子文件上传至监管平台。在实物 清单上报界面中切换至【附件上传】标签页中,在该页面下 点击【附件上传】按钮,然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需要上 传的实物清单进行上传后,点击【保存】按钮,附件上传操 作完成。
图 3-12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上传
第一步:汇交人可在项目查看中查看项目的汇交状态,也 可进行项目的检索等操作。
图 3-5 项目查看 11
第二步:项目信息的添加。当汇交人需要汇交的项目 不存在时,可自行添加项目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完成填写 后,需选择资料“提交验收单位”,提交后即可完成项目 添加。
图 3-6 项目添加 12
(3)勘查矿权查看
13
4. 资料汇交信息查看
(1)催交通知书查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正文: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10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制度,提高数字化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部对2002年颁发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试行)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贯彻执行:
一、地质资料汇交人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汇交纸质地质资料的同时,应按照《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以下简称“《格式要求》”)制作和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文件),并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严格按《格式要求》的规定检查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存档电子文档(文件),并对汇交的源电子文档(文件)进行规范管理。从2007年4月1日起,对不按《格式要求》制作、汇交电子文档(文件)的,不得通过对其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文件)的验收,不得为汇交人出具资料汇交凭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文件)验收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验收的存档电子文档(文件)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小于验收总份数的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资料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回执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资料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回执)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
资料室地质资料定期检查清点登记表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地质档案资料利用通知单
说明:此联由借阅单位资料室签收盖章后退回。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地质档案资料利用通知单
说明:此联由借阅单位资料室留存。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注销/变更/转让变更/抵押备案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清单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资料清单为TXT格式,以〃资料清单+ 命名;纸质文档为PDF格式或JPG(单页)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一■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
L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查明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5、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不需要提交)
7、三叠图(原件):应提交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8、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二.采矿权新立
L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电子文档制作
全国地质资料馆
2021/4/22
义地 质 资 料 管 理 培 训 班 讲
地质资料汇交法规依据
政策法规文件
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9号)
2003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6号)
2008年,《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
宽19厘米。
全国地质资料馆
2021/4/22
横向较大的图、表
义地
质
资
料
管
图正面
理纵向较大的图、表 培
训
西藏自治区××县××××图
班
讲
图反面
小于19厘米
19厘米
19厘米
图签
27厘米 内折线 外折线
19厘米
19厘米
27厘米
图签折在外面
全国地质资料馆
图签折在外面
2021/4/22
载质要求
义地
质
资 文字:质量好的打印纸、复印纸
全国地质资料馆
2021/4/22
地质资料汇交的基本要求
义地
质
资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是齐全完整的、是真实的、是可以再
料 利用的
管 汇交的地质资料的报告编写和图件制作符合地矿行业标
理 准和规范
培
训
纸质资料必须制印清晰,着墨牢固,得用长期 保存,封 面不宜采用压膜和滑面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