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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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4篇)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4篇)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处罚,并规定了使用这些罚款的管理办法。

1. 罚款使用原则:煤矿安全罚款应当用于弥补事故损失、改善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煤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

2. 罚款使用范围:煤矿安全罚款可以用于购买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修缮和改建煤矿工作地点、培训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和监督等方面。

3. 罚款使用程序:煤矿安全罚款使用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罚款金额确定、罚款使用计划编制、罚款使用情况报告、罚款使用效果评估等环节。

4. 罚款使用监督:对煤矿安全罚款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罚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是否确保了煤矿安全和职工安全、使用效果等。对于存在违规使用罚款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通过合理、透明、有序地使用罚款,使罚款的效果最大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2)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

离实施办法和财政____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____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处罚标准

煤矿企业安全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

(一)事故方面

1、当月发生多人(三人以上)轻伤事故,一人重伤事故,对有关单位处罚3000元,处罚队组负责人10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有关管理人员不得享受任何奖励。

2、当月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对有关单位处罚10000元至20000元,对队组负责人处罚3000元,事故直接责任者处罚1000元,全矿管理人员取消当月全部奖金和浮动工资,并连续三个月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同时取消主要负责人评比先进的资格;死亡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取消年终各种奖励,对有关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3、发生三人以上(包括三人)重大恶性事故,取消矿全部管理人员年度内的各种奖励。

4、队组瞒报误时和轻伤事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队组负责人50—300元的处罚,瞒报重伤和死亡事故的,一经发现,队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二)通风方面

1、井下通风系统方面存在的问题,队组在矿通防部、安监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毕,罚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如罚款后仍未及时整改,矿通防部、安监部有权停止通风系统存在

问题工作面的生产,直到其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

2、无故破坏通风设施者(如风门、风帘、风桥、贯眼墙、密闭墙)等,罚款200—500元。

3、井下局扇必须保持连续运转,对无故停风机者罚款50—100元。

4、局扇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并灵敏可靠,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元。

5、井下掘进巷必须使用直径不小于50公分的风筒,否则每发现一条,罚责任人50元。

6、掘进巷道的风袋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缺环必补,不能拐死弯,接头不能反接,要严密不漏风,风袋不得有破口,风袋出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6米,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挂风袋者5—10元。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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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封面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与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与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持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本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务必模范遵守并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与本单位拟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员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员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跟班队长与主管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与质量监管与督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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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员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仔细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与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某公司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二部分地面单位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事故处罚

第一条现场检查发现“三违”,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责任者200--800元罚款。因“三违”造成事故的,按本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款项进行处罚。

第二条因安全管理不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机电、运输等非人身事故,处以单位2000--20000元罚款,责任者500--2000元罚款。

第三条发生机电运输事故,按照《**分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发生轻伤事故,处以事故单位2000--10000元罚款,责任者200--1000元罚款。

第五条发生重伤事故,处以事故单位50000元罚款,责任者500--2000元罚款。

第六条发生死亡事故,处以事故单位100000元罚款,责任者1000--3000元罚款。

第七条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根据情节处以单位30000元--1500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地面场所防爆设备

第八条现有的防爆设备必须达到防爆要求:出现下列情况,处以单位1000--5000元罚款,处以责任者300--800元罚款,

1、防爆电气设备失爆一台;

2、防爆场所出现任何一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3、防爆场所带电检修设备或带电打开设备;

4、防爆设备检修后未经防爆检验员验收;

第三章:电气设备保护、防护

第九条动力、控制电缆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单位300~1000元处罚,给予责任者100~300元处罚。

1、电缆随意切割、损坏或淋水不采取措;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衡会前书面报矿安全科,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____元。矿组织的每月两次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评比(不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____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____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____元,罚责任者____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____元/次,迟到罚款____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____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____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____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____元。

8、下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____元。

9、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____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煤炭行业发展的关键,也是保障生产经济正常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不够重视,安全投入不足、设施设备不完善、安全责任人缺位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了职工安全生命,影响了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遏制这种不良趋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于2004年颁布了《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分为八章五十一条,明确了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煤矿安全问题的管理力度,强调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为保障职工安全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首先,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明确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各级职责和授权到位。对于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人缺位或者不履责的企业,条例规定可以处以罚款、暂停生产等处罚。

其次,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强调了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和设施设备的完善。根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购买并使用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违反规定,在设施设备方面存在缺陷,或者由于设施设备损坏造成事故的企业,可以处以较高额度的

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另外,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于存在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定了但未执行的企业,可以处以罚款;对于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的企业,可以处以较高额度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3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3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见解责任的。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是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奖励和处罚措施的规定,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为目的。

1. 奖励措施:

1.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包括经济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励。

1.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包括经济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励。

1.3. 安全生产创新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创新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包括经济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励。

1.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包括经济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励。

2. 处罚措施:

2.1. 警告处罚:对煤矿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警告,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注意安全生产。

2.2. 经济处罚:对煤矿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3. 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煤矿进行责令停产整顿,并要求整改安全隐患。

2.4. 撤销生产许可证:对多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进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并进行整顿或关闭。

2.5. 刑事追究: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奖罚实施流程:

3.1. 发现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2.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奖罚对象和具体奖罚方式。

3.3.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和颁发奖励。

3.4. 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3.5. 相关部门对奖励和处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奖罚措施的公平和有效性。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5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5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见解责任的。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xxxxx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500元。

第二条凡新招员工、老员工、特殊工种人员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培训未达到要求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三条特殊工种未取得合格证(含过期、无效证件)上岗操作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未经安监处、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不按规定送培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

第四条特殊工种有证未持证上岗者。处罚50元。

第五条承包工程无安全合同(条款),未落实安全责任,擅自组织开工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六条私招乱雇作业人员或乱上要害岗位。每雇一人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

第七条井下工、地面工种酒后上班。处罚100元。

第八条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包括自救器、人员定位识别卡等。处罚50元∕人次。

第九条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下井或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场所。处罚500元/人次。

在井下吸烟者。处罚1000元。

第十条发放不完好矿灯者,井下拆卸矿灯,无故损坏矿灯的责任者。处罚50元。

第十一条损坏安全牌匾、安全标志、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十二条检查出来的隐患未按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十三条发现违章行为和隐患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者。处罚300元。

第十四条制造隐患或遗留隐患给下一个班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工作场所(含井下)吵闹、嬉戏不听劝阻者。处罚100元。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处罚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处罚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具体处罚措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

1. 当班班长责任:当班班长若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当班班长处以罚款5000元至10000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2. 岗位责任制处罚:各工种岗位人员若违反岗位责任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处以罚款1000元至5000元,并依据事故性质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免职等处分。

二、现场管理处罚

1. 隐患处理处罚:对于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将处以罚款2000元至5000元,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三违”处罚:对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 轻微违章:扣除工分200分,罚款500元;

- 一般违章:扣除工分300分,罚款1000元;

- 严重违章:扣除工分400分,罚款2000元。

三、劳动纪律处罚

1. 提前下班、脱岗等处罚: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如提前下班、岗位睡觉、脱岗、强坐索车等行为,将加倍处罚,扣除工分500分,罚款1000元,并要求在班前会进行检讨。

2. 拒绝违章指挥处罚:所有职工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若因拒绝违章指挥而受到处罚,经查实后,将对处罚者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井下违规行为处罚

1. 坐皮带处罚:严禁井下人员坐皮带,一经发现,每人每次扣除工分500分,罚款1000元,并做三天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正常进行,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使矿井生产和经济技术指标能够顺利的完成,特对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所有在的各种先象及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做如下管理规定:

1、凡矿上通知的各种会议必须及时参加,迟到罚款10元,旷会罚款100元。

2、各值班岗位无人值班,一次罚款100元,影响安全生产,造成生产中断或延误事故处理时间者罚款500元。

3、不听从上级指挥,罚款1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罚款500元。

4、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罚款200-500元。

5、凡要求汇报的工作进度、生产情况,无汇报或汇报不清楚,罚款100元。

6、采面巷道高度,浮煤过多,安全出口不畅通,老塘挡矸不严、漏顶等,每处每次罚款50—100元。

7、老塘吃煤不净,丢煤等根据情节罚款200—500元。

8、巷道中线、腰线、三角线等,不按要求施工,造成误差,罚款100-500元。

9、巷道空帮、空顶、背帮、背顶不严不实,迎山角不照,肩口不严,棚距过大,每处罚款100元。

10、井下物料设备码放不整齐,巷道口浮煤少,影响通风行人,每处罚款100元。

11、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12、未安排施工地点,私自施工,罚款500元。无使用超前支护,一次罚款200元。

13、缺撑杆或用椽子代替的,不使用肩口垫的,一棚罚款30元。荆笆、网不搭接或不到底的,椽子脱节的一处罚款100元。U型钢支护缺拉杆,卡缆位置不合适,及螺栓松动,每棚罚款100元。

14、掘进巷道净高、净宽、不符合设计要求,每米罚100元。

煤矿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管理奖惩条例是我矿安全管理法规性文件,执行上坚持教育先行、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鼓励开发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经验,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矿安监科制定,矿务会研究决定后,下文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下生产辅助及地面单位和各岗位职工。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对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1)、为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者;

(2)、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者;

(3)、安全生产管理中改革创新,其管理方法被推广应用,效果显著者;

(4)、积极进行事故抢救,阻止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者;

第七条:对以上人员的奖励与其它有关奖励规定发生冲突时,奖金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三章井下三违界定及处罚规定

第一节严重三违及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

1.违反规程措施规定,情节严重;

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情节严重;

3.有冒顶、透水预兆强行作业;

4.瓦斯超限强行作业,排放瓦斯、启封盲巷不执行规定;

5.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擅自打开或进入花闭、密闭;

6.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7.瓦检员空班漏检,填写瓦斯检查图表弄虚作假;

8.破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

9.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

10.放炮不按规定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的;

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章安全质量管理

1、采掘工作面没有设计或未经“三项评价”而私自生产的,对业务主管部门罚款10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100元,对施工区队罚款3000元,队长罚款300元;

2、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未进行消突评价而私自生产的;罚款5000元;对业务主管部门罚款20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200元,对施工区队罚款3000元,队长罚款300元;

3、采煤工作面未经集团公司验收而开帮生产的,对业务主管部门罚款10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100元,对施工区队罚款2000元,队长罚款200元;

本条建议增减:经集团公司同意试生产的除外;

4、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开拓掘进巷道无开口通知单擅自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队长罚款200元;

5、未按规定程序落实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制度或重点监控隐患未按规定限期整改落实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队长罚款100元;

6、未进行安全确认的而施工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队长罚款100元;

7、不具备安全确认条件就组织安全确认的,对牵头部门罚款300元,技术员罚款50元;

本条建议增加对施工区队罚款;

8、现场安全确认的问题没有处理而私自施工的,对施工区队罚

款500元,队长罚款50元;

9、评价未贯彻学习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10、业务部门未建立“三评价、一评定”台帐的每次罚款200元,技术员罚款50元;

11、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本条建议修改为: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队长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煤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资源,但由于煤矿作业环境的特殊性,煤矿安

全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保障煤矿安全,我国实施了一系

列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煤矿安

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对于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

全措施和质量管理要求,维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

首先,责任追究是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的核心。煤矿安全事故

发生后,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企业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行政处罚主要是责令停

产整改、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并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降

职甚至开除。而刑事追究则是对重大煤矿事故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其次,罚款是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

安全生产法规和质量管理要求的煤矿企业,将依法进行罚款。罚款的数额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同时,对于在之前发生过安全事故的

煤矿企业,罚款数额会相对较大,以此强化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

罚款所得主要用于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或用于提升煤矿的安全设施和技

术设备。

最后,吊销许可证是对严重违规煤矿企业的最严厉处罚。煤矿企业必

须获得相关的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

和质量管理要求,将被吊销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吊销许可证迫使

企业停止运营,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打击,从而迫使企业重视煤矿

安全问题,加强安全管理。

总之,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是维护煤矿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方式的处罚,可以推动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和质量管理要求,提高煤矿安全的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同时,该制度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让煤矿企业牢记安全是第一要务,从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处罚制度只是一种手段,仅仅依靠惩治不足以解决煤矿安全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和技术创新,在源头上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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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矿〔2019〕000号

关于印发《XXXX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处罚

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煤矿:

为了强化公司对所属煤矿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各煤矿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XXXX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处罚规定》。此处罚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XXXX矿业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XXXX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抄送: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煤矿

XXXX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2019年05月31日印发

《XXXX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专业

1.公司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处罚煤矿1000元,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程师各处罚500元。

2.监管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处罚煤矿2000元,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程师各处罚1000元。

3.各类技术资料和各类防突钻孔、抽放钻孔、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各1000元;

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突水、火灾、爆炸等重大灾害的预兆时未立即撤除人员,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五职”矿长各1000元。

二、采掘专业

1.无《规程》、《措施》作业,处罚煤矿1000元,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程师各处罚500元。

2.空顶作业,处罚当班带班矿长、该队队长各500元。

3.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处罚当班带班矿长500元。

4.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处罚当班带班矿长500元。

5.工作面停风或瓦斯超限未立即撤人或超限作业;无风或微风作业,处罚当班带班矿长500元。

6.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及以上的安全出口,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各处罚1000元。

7.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实施超前支护,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生产副矿长、当班带班矿长各500元。

8.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当班带矿长500元。

9.实施钻眼作业时,采用干式打眼,处罚当班跟矿长500元。

三、机电运输专业

1.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未安装或不能正常使用的,罚煤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不能及时整改的,加倍罚款;

2.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要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

3.供电系统漏电保护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工程师各500元,不能及时整改的,加倍罚款;

4.供电系统过流保护整定不合理限期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

5.停送电作业无安全措施,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包括:停电作业没有闭锁停电开关、没有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工作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执行不好、带电作业等)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属于屡禁不止的,加倍罚款;

6.电气设备失爆,处罚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处罚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属于屡禁不止的,加倍罚款;

7.主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损坏或磨损超过规定继续使用

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不立即停止使用或整改的,加倍罚款;

8.斜巷提升“一坡三挡”不齐全,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不能及时整改的,加倍罚款;

9.主提升、架空乘人装置各种安全保护不能正常的,限期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

10.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当事人500元,属于屡禁不止的,加倍罚款;

11.爬矿车、蹬钩头、坐皮带、坐溜子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当事人500元,属于屡禁不止的,加倍罚款;

12.井下使用明火作业时没有编制专门措施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当事人500元,属于屡禁不止的,加倍罚款;

四、“一通三防”专业

1.矿总工程师每月未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无有记录可查,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矿总工程师500元。

2.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或规定断面,影响通风、安全,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矿总工程师1000元。

3.局部通风机至掘进回风段风速不满足规定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

4.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开启局部通风机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通防副总工程师500元。

5.将两道正向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

6.出现无风、微风、角联通风的巷道、大于6.0m的巷道采用扩散通风,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

7.密闭施工前未拆除风水管路、轨道和电缆,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通防副工程师500元。

8.因未探明地质情况,导致误穿、误揭煤层,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各500元。

9.揭穿突出煤层前未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

10.突出煤层施工过程中防突措施不到位或未按批准进尺进行采掘作业的,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生产副矿长、生产副总工程师各500元,。

11.瓦检员无证上岗、脱岗、漏检、假检,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通防副总工程师500元。

12.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井下出现瓦斯积聚,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

13.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下井,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各500元。

14.未按要求安设各类传感器,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

15.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规定进行调校,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通防副工程师500元。

16.发生爆破物品丢失,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安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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