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查处司法类渎职犯罪的限制因素及对策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渎职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当利益诱惑、权力滥用和制度漏洞等因素。
为预防渎职犯罪,应加强监督与惩处机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培养广泛的廉洁意识。
只有通过多方面措施的综合施策,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键词】渎职犯罪、原因分析、不当利益诱惑、权力滥用、制度漏洞、预防措施、监督与惩处机制、管理制度、廉洁意识1. 引言1.1 介绍渎职犯罪概念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其职权、地位或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它不仅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的法律权威,更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渎职犯罪行为,同时加强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培养公民的廉洁意识,共同努力实现清廉政府和廉洁社会的目标。
1.2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
渎职犯罪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财政损失,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会破坏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加贫富差距,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
渎职犯罪还会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加剧社会撕裂和对立。
渎职犯罪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2. 正文2.1 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渎职犯罪是一种违反职务,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不正当的利益诱惑是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行政人员在职务上有权力分配、决策,往往受到外界的利益诱惑,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导致渎职犯罪的发生。
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现状预防对策
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现状及预防对策近年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上升趋势。
据统计全省2008年以来共立案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98件128人。
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秩序,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损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所以,我们要更好地研究当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规律,为创造公平正义的执法氛围做出应有的贡献。
下面,笔者就目前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些现状及预防对策发表一些看法,以供商榷。
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特征1、渎职犯罪主体的特定性。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并非一般的犯罪主体所构成,其主要围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其中,既包括公、检、法、司机关的在编人员,如:公安的侦查员、预审员,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法院的审判人员,监狱、劳动改造场所的管教人员等。
2、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与过失兼具的法律特征。
如: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不使他受追诉;故意包庇、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严重失职而使在押人员脱逃等这一系列主观故意与过失。
从司法实践中看,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有的是为了亲友私情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该罪在主观方面的成立。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或办案作风轻浮不扎实,经验不足或因官僚主义而导致错捕、错判,对案件做出错误处理的,则不能认定是渎职。
3、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枉法、舞弊的行为。
从实践中看,他们都是利用了其侦讯、检察、审判、监管的职权,如果离开了职务所赋予的权力上的便利而枉法舞弊的,则不构成渎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采取的舞弊手段是在职权控制之下,利用职务进行的,所以在客观上,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没有犯罪现场。
但同时应当说明的是,这些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这里的职务之便主要是利用了本人承办、主管、审批该案件或者经手管理该案件有关材料的职务之便,或者利用本人地位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否则不构成本罪。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着案源少、取证难、办案阻力大、法律制度不完善、办案力量不足等多方面的难题,需要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侦查技能、修订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破解,进一步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难点;对策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难点,包括案件来源少、查证难、处理难等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如果不逐步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结合自身在基层检察院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主要难点1.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来源少,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一。
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智商相对较高,犯罪隐蔽性强,案件线索获取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的甚至是某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丰富,处事老练,其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群众举报少,尚未形成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氛围。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目前许多群众不知道反渎职侵权局是干什么的,对“渎职”、“侵权”的含义,有相当部分的群众还没有明确认识,对查处的罪名及立案标准知道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
三是案件移送渠道还不够畅通,渎职侵权犯罪因为是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个人又没有中饱私囊,是“好心办错事,情有可原”,因此,在对待渎职犯罪上,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此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非常重视对渎职犯罪的判罚 。我 国的新刑法在17 年刑 法的基 99
二 、 职 犯 罪 的 危 害 表 现 渎
四 、 对 渎 职 犯 罪 案 件 难 办 的 具 体 建 议 针
渎职犯罪 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1 破坏了国家对 经济 活动 的 ()
依法 、 有效管理 ;2 其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是严重 的, 至是触 目 () 甚 惊心 的, 削弱了国家的经济实力 , 阻碍了先 进生产力 的发展 ;3 () 第一 , 渎职犯罪 具有极强 的专 业性 、 智能性 、 隐蔽性 和欺 骗 本罪 的主体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 犯罪以及所造成 的巨大 的 性 ,这就要求反渎职侵权部 门的侦查人员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 政治 、 经济损失严重败坏 了党和政府 的形象 , 伤了人 民群众 的 和侦查水平 。事实上 , 挫 目前侦查队伍的人员 知识结构较为单一 , 积 极 性 和创 造 性 。 渎 职 犯 罪 造 成 经 济 损 失动 辄 数 十 万 上 百 万 , 普遍 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于其他行业 、 对 领域的专业知识所 知 甚至上千万 、 上亿 , 也有 的造成 群死群伤 , 直接危 害到人 民群众 甚 少 , 至 一 窍 不通 , 以给 发 现 犯 罪 造 成 了不 小 的 影 响 。 么 , 甚 所 那 的人身权 , 特别是 生命权利 , 造成的社会影 响是严重 的 、 恶劣 的。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该 问题 , 就要对 侦查人员进行 系统 的、 有针对 三 、 办 渎 职 案 件 的现 状 以 及存 在 的 困难 查 性 的培训 ,从而提高侦查人员 的业务素质 。针对渎职犯罪涉及 渎职犯罪 ,在我国法制进程 不断推进 的今 天呈愈演愈烈之 知识领域广 、 涉及部 门多 、 法律法规专业性强等特点 , 一方面 , 要 有 改变侦查 人员知 势, 但是被查处受到法律 追究 的却寥寥 无几 , 究其原 因 , 是在查 有计划 、 针对性地 开展各类行业 知识 的培训 , 提高侦查人员 的业务素质 ; 另一方 面 , 要建 处渎职犯罪过程 中存在着一些难 题。这些 难题 可以概括 为以下 识结构单 一的现状 , 立金融 、 审计 、 财税 、 证券 、 外汇 、 计算机等领域 的专家人才库 , 在 三个方面 , 即发 现 难 、 证难 和处 理难 。 查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渎职犯罪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查办此类犯罪尤为重要。
当前渎职犯罪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查调查制度不健全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为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审查调查制度建设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地查办渎职犯罪。
只有切实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渎职犯罪、查办、审查调查、制度建设、监督制约、社会公平、正义、对策、危害性、重要性。
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因为渎职行为而导致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渎职犯罪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公共领域渎职犯罪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以权谋私的行为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等关键领域,渎职犯罪更是会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观念。
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如果一旦出现渎职行为,就会给人民群众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度,破坏社会道德风气,导致人心思变、民心不安。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可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查办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查办渎职犯罪的重要性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
一旦渎职犯罪得逞而未受到制裁,将会给社会公众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
查办渎职犯罪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法治社会。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及时查处渎职犯罪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律机构有足够的信心和尊重。
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防止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家政治生态的清朗。
通过对渎职犯罪的严惩,可以遏制官员们觊觎权力、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政府机关的公正行使权力。
工作心得: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在铁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着犯罪主体的局限、线索匮乏、案件突破难、体制改革造成的困难等诸多问题。
对此,应不断深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培养渎职侵权侦查专业人才,拓宽案件来源,并针对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现状,适当拓宽铁路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集各种重大危害后果于一案,即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既有人员的伤亡,又有财产的损失,同时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犯罪主体的局限、新型领域犯罪未打开局面等新问题。
在铁路检察系统,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以郑州铁检分院为例,近年来两级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一直艰苦细致的工作,但一直未获重大突破,最主要的原因是线索来源匮乏、侦查取证困难。
本文着重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一)理论上的困难1、对侵权渎职犯罪主体的不同认识困扰立案查处工作。
《刑法》修订之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管辖13种渎职犯罪案件;《刑法》修订后,渎职罪罪名增加到34个,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案件所涉罪名增加了21个。
《刑法》在丰富渎职犯罪种类的同时,将犯罪主体范围缩小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管理之实却无国家机关之名的各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明,办案人员难以判断其性质,从而给渎职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带来困难。
2.对徇私舞弊类型犯罪中的“徇私”理解不一,导致案件难以认定。
浅谈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挥 群 众 的力 量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外 宣 传 力
度。
手 段 和 权 力 . 拘 留权 、 听 资 料 的 运 用 如 视 等 。但 这 样 的 侦 查 手 段 相 对 于 国家 机 关 工作人 员犯罪有 较强 的反侦查 能力 , 仍
难。
瞒 着 . 与 检 察 机 关 密 切 配 合 , 使 战机 不 致
丧 失 :有 的 个 人 发 现 了 此 类 案 件 的嫌 疑 或 事 实 .常 因 慑 于 权 势 或 怕 得 罪 人 而 不 向有 关 部 门 举 报 .有 的 单 位 或 主 管 人 员 接 到 群 众 举 报 .不 及 时 移 交 专 门 机 关 或
狡 懒 ,负 隅 顽 抗 .因 而 有 些 案 件 久 攻 不
下。
足 , 渎检 工 作 带 来 了 困 难 。 央领 导 同 给 中
志 曾经 指 出 : 腐 败 要 坚 持 抓 党 政 机关 、 反
( ) 处 难 的 问题 二 查
行 政 执 法 机关 和 司法 机 关 。 是 , 数 领 但 少
3 .社 会 环 境 因 素 中 不 正 之 风 的 影 响 。 法 公 正 是 人 心 所 向 , 有 全 社会 都 执 只 积极 行 动 , 能 彻 底 清 除 腐 败 。然 而 。 才 一
些地 方或 部 门 出 于 本位 主 义 ,对 发生 的 腐 败 听之 任 之 、 有 意 袒 护 , 案 件包 着 或 将
然 显 得 力 不 从 心 。此 类 犯 罪 多 是 智 能 型
2提 高 干警 对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案 件 的 . 发现 能力 及 其 能 动性 。平 时 渎检 干警 应 有 意识 地 学 习 与渎 职侵 权 案 件有 关 的各 行 各业 的 知识 .努 力使 我们 的 同 志成 为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困惑及对策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困惑及对策作者:梁晓杰来源:《活力》2010年第08期[关键词]查办;渎职;侵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在工作实践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必须认真研究 ,采取相应对策。
一、实践中的困惑1.线索难发现。
一是渎职侵权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渎职侵权犯罪本身是一种智能型犯罪,对舞弊之事往往表面做得有理有据,手段做得天衣无缝,要揭开其伪装,揭露其犯罪本质,没有敏锐的“嗅觉”是很难发现的。
二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渎职罪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往往仗着国家机关的权力背景,态度上、心理上比较强硬,要想直接从他们身上获取有价值的线索非常不易。
三是人民群众对渎职罪的罪名、涉足领域知之甚少,举报线索少。
有些与徇私舞弊者利益有关联的人会千方百计为其掩盖真相,不会举报;而徇私舞弊中利益受损的相对人又因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
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所在的部门出于本部门的利益考虑,瞒案不报。
2.案件难侦破。
一是突破口难找准。
有些检察人员由于对新领域知识掌握不够,认识不足,对犯罪问题、犯罪手段环节的认识不清,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不熟悉,很难找准突破口。
二是证据难查实固定。
新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初查取证,要求侦查人员在严格遵守高检院关于初查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采用侦查手段、强制措施的规定下,借鉴反贪的初查取证技巧,娴熟地运用智谋,周密地制订侦查计划,方能取得初查工作的进展,而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受到来自各方的阻力 ,影响了侦查突破的进度。
这些阻力首先来自于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身,他们往往位高权重,利用其特殊地位及影响,通过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形成阻力。
其所在的国家机关往往出于政治、社会形象等方面的考虑,对内部干部出问题总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又给办案带来一定的阻力;在侦查过程中,渎职、侵权案经常会发生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现象。
渎职犯罪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渎职犯罪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明显,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
检察机关如何顺利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渎职侵权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渎职犯罪;问题;对策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1]其主体要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立法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
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任意扩大自己的职权范围或者玩忽职守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即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二是玩弄职权,即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五是过失不履行职责;六是由于过失不正确地履行职责[2]。
二、渎职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目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检察工作中仍处于相对薄弱环节,与科学发展的要求尚有差距,与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尚有差距,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尚有差距。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渎职犯罪的涵义。
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指的是一种特殊的群体,犯罪的主体都是政府官员,他们的渎职行为从不同的方面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政府官员一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势必削弱国家职能,破坏政府形象,直接影响国家管理活动,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反抗心理。
正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强大阻力,使侦查工作举步维艰。
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渎职犯罪的判罚。
我国的新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渎职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渎职罪惩治的力度,这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渎职犯罪的危害表现。
渎职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1)破坏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依法、有效管理;(2)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严重的,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削弱了国家的经济实力,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以及所造成的巨大的政治、经济损失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渎职犯罪造成经济损失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也有的造成群死群伤,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特别是生命权利,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严重的、恶劣的。
三、查办渎职案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
渎职犯罪,在我国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呈愈演愈烈之势,但是被查处受到法律追究的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是在查处渎职犯罪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难题。
这些难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即发现难、查证难和处理难。
第一,发现难。
首先,渎职犯罪案件可能会发生在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国土、教育、卫生防疫等众多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比较生疏,行外的人一般不容易掌握这些行业的法规和政策的“底线”,导致很难被一般人发现。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困惑及对策
依法 处 理 .从 而 大 大 降 低 查 处 渎 职 案 的
案件 移 送 制 度 。 动 与 当地 公 安 、 务 等 主 税 行 政 执 法 部 门取 得 联 系 ,定 期 召 开 由各 执 法 单 位 的纪 检 、监 察 部 门负 责 人 参 加 的联 席 会 议 、就 查 办 渎 职 案 件 的协 调 配 合和案件移送 制订 出具体 的实施意见 , 并 互相 分 析 交 流 工 作 情 况 . 定 对 策 , 制 然 后 确定 专 人 . 工 负 责 , 访 座 谈 并 在 执 分 走 法 部 门 中发 展 联 络 员 , 集 线 索 。 收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 的困惑及对 策
梁 晓 杰
f 黑龙 江省 大庆 市 萨 尔图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大庆 1 3 0 6 0 0)
查 办 国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渎 职 、侵 权 等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是 检 察 机 关 的 重 要 职
责 , 促进依法行政 , 护公平 正义 , 在 维 全 面 推 进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中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实 际效 果 和 作 用 二 、 策 及建 议 对 1 持 打 防 并 举 。 一 手抓 打 击 , . 坚 一 手 抓 预 防 , 防 并 举 , 手 都 要 硬 , 源 打 两 从
职 侵权 等 职 务犯 罪 案 件 ,是 反 腐 败 斗 争 的 一个 重 要 方 面 .是 铲 除 司法 腐 败 的一 条 重要 途 径 。 育 广 大渎 职 、 教 侵权 检 察 干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原因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原因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部分司法人员政治素质低下,特权思想严重。
他们政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明辨
是非能力较差。
这导致他们在工作中可能出现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权责不统一,甚至违法犯罪的情况。
具体表现可能包括询问中暴力取证,讯问中刑讯逼供,徇私情私利有案不立、不移交、重罪轻判、枉法裁判等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行为。
2.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打击不力。
渎职罪的立案标准高,量刑较轻,震慑力不强,导致此
类犯罪屡打屡犯。
这使得一些司法人员可能抱有侥幸心理,从而加剧了渎职犯罪的发生。
3.立法滞后和制度不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一些旧的法律制度可能已经无法适应
新的形势和需要,而新的法律制度又尚未及时建立和完善。
这导致一些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可能面临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困境,从而增加了渎职犯罪的风险。
为了预防和减少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二是完善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机制,降低立案标准,加大量刑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三是加强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司法人员提供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司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减少渎职犯罪的空间和机会。
渎职侵权犯罪“四难”问题分析及破解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四难”问题分析及破解对策时间:2012-07-02 作者:司利臣刘锋吴春燕来源:正义网随着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深入发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围绕如何突破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四难”问题,即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和解决的突出问题。
下面结合司法实践就“四难”问题的表现、原因以及破解“四难”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谈几点认识。
一、“四难”问题在办案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以及给反渎工作带来的制约和影响(一)发现难。
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认识或认识不清,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渎职侵权犯罪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欺骗性、智能性的特点,容易使人发生认识偏差。
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过失犯罪,往往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常与职务行为交织在一起,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的性质,危害性不直观,与一般工作失误很难区分,因此人们通常对其性质认识不清,易为发案单位和不明真相的群众所同情。
当渎职侵权犯罪发生后,发案单位总是想方设法予以掩盖,把一些已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辩解为一般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很少有或者根本不愿意控告或举报。
二是在人们的印象中,渎职类案件比较抽象,社会认知度低,人民群众甚至部分官员都不清楚渎职侵权犯罪是什么,反渎职部门的职责是什么,负责哪些案件,一般人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不到或认识模糊,因而不知如何举报、该不该举报。
三是未能充分发挥案源移送机制的作用。
反渎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联系不多,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渎职犯罪不够重视,往往以部门利益为重,对在其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不是主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是以行政处分、纪律处分“降格”处理。
甚至某些单位害怕已发现的渎职犯罪案件“一票否决”,影响或诋毁单位“政绩”,于是以党纪、政纪处理而了结,致使一些有成案价值的线索流失。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析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析渎职侵权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其造成的损失、危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危害,不可小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
”伴随着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月活动开展,打击渎职犯罪呼声越来越高,随着政府职能的改革逐渐深入,政府慢慢从市场经济的操作者转变成监管者。
监管者是尽职还是渎职,是决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社会能否平安祥和的关键所在。
而渎职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诱因。
但是,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许多的困境,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严峻态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的困境2007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困难还是比较多的,概括起来叫做三难一大: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
”经深入调查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渎职罪自身特征的原因,也有外部办案环境的原因。
从渎职罪的自身特征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渎职侵权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30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
“隔行如隔山”,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都难以掌握。
因此,发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的渎职犯罪,也难以为一般人所发现。
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他们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培训,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深、见识广,处事老练,擅于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其犯罪手段十分狡诈、慎密,呈现出很强的智能性特征。
浅析渎职侵权犯罪特点发案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渎职侵权犯罪特点\发案的原因及对策作者:赵慧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10期中图分类号:DF637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0-0074-02近年来,从检察机关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财产、生命损失也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由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管辖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立案数量大幅下滑,侦查工作呈现出“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
因此,用科学发展的观点认真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发案的原因及遏制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对策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当前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特点(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故意放纵犯罪问题突出一是警匪勾结,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一些公安人员经不住诱惑和考验,与社会不法分子沆瀣一气,为“黑恶势力”、“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躲在幕后指使、纵容、包庇犯罪分子开设赌场、走私贩毒、欺行霸市、制假售假等。
二是胆大妄为,滥权谋利。
有少数公安人员对手中的权力肆意妄为,滥用权力,从中获取利益,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是徇私徇情,故意放纵犯罪。
被查处的多数是履行刑事侦查职责的公安干警,有的受利益驱动,徇私舞弊,以罚代刑,放纵犯罪。
有的为谋私情私利,包庇放纵犯罪。
从掌握的情况看,反映在法院的刑事审判环节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重罪轻判的线索不少,但目前查处力度有待加大。
(二)故意颠倒事实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渎职犯罪突出一是集体参与或纵容制造假诉讼,内外勾结,办金钱案、关系案。
法官受贿和滥用职权,犯罪有许多是与当事人、律师及公证、拍卖、鉴定等中介组织人员内外勾结,特别是有的律师、拍卖行通过行贿或利益分成等手段与有关部门或法官形成“利益共同体”。
查处司法类渎职犯罪的限制因素及对策
论查处司法类渎职犯罪的限制因素及对策【摘要】我国刑法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些严重渎职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仍然难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迅猛发展。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此类案件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所呈现的特征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渎职案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需要面对法律、外部环境、内部工作机制等多重困难。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防控机制是一项多元的社会工程,必须标本兼治,多方联动。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制约因素;防治对策司法工作人员所具备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导致其实施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之其他一般形式的犯罪活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要遏制和消除社会上的司法腐败之风,必须坚决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司法渎职行为从严从重惩处。
本文通过分析此类犯罪的特点,查找限制检察机关查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限制性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预防和打击司法类渎职犯罪有所裨益。
一、司法类渎职犯罪特点分析(一)公安干警渎职犯罪比例较大公安干警渎职犯罪的涉案领域涉及刑警、交警、铁路乘警等各执法环节。
公安干警渎职犯罪的高发,在很大程度上凸显出侦查环节中检察监督权的尴尬处境,特别是在监管并及时纠正公安干警在执法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以及如何预防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方面,检察监督略显苍白与疲软。
(二)来自办案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较多相较于诉讼活动的其他几个阶段,侦查阶段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现象较为严重。
这是由于侦查活动中,来自一线的公安民警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最为密切和频繁,其渎职侵权行为也相对容易高发、频发。
与此相关的是,实施渎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职级主要集中在科员级和办事员,也从侧面反映出上述规律。
(三)犯罪主体多为中年以上,学历偏低从年龄结构来看,犯罪嫌疑人多为中年以上,集中在30岁和40岁两个年龄段,这个年龄段的司法工作人员,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中年时期,在社会转型加剧、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的背景下,其实施渎职犯罪的可能性加大。
渎职侵权犯罪查办的困难与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查办的困难与对策一、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难点及原因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普遍存在渎职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渎职罪的自身因素及办案的外部环境两方面。
(一)渎职罪自身方面的原因第一、渎职案件发生的领域广,且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渎职侵权共有42个罪名,涉及的范围有公、检、法、工商、税务、土地、规划、城建、安监、质监、商检、林业、教育、卫生防疫、金融等诸多行业和部门。
随着社会管理的细化,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都难以掌握。
自然,发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的渎职犯罪,也难以为一般人所发现。
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主体系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权威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目前行业法规并不健全、行业管理也正在趋向规范的情况下有些甚至是行业操作规程或者是行业操作“潜规则”的制订者,社会阅历深、见识广,处事老练,擅于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其犯罪手段呈现出很强的智能性特征。
第二、渎职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一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具有相对封闭性,即使在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下,一些重要决策环节透明度仍不高。
而渎职犯罪通常是以职务行为掩盖的,因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很难为他人所察觉。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执法犯法,深知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为了掩人耳目,减少被暴露、被发现的风险,通常是在极小范围内隐蔽实施渎职行为的,有的事后做好了手脚。
这就造成了一般人看到的大多只是表象,很难掌握渎职行为的内部真相。
因而,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的职务行为。
另一方面,渎职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因为发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一般工作失误有时很难界定,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也容易引起他人的同情和“帮助”,或被行为人以内部是这样操作的、没有规定应该怎么做等借口规避,因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与其他案件相比,办案阻力更大。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检察院,其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渎职侵权问题时有发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很多难点。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以及应对策略。
一、对检察官的素质和专业素养要求高检察官作为法律的代言人和执法者,其素质和专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司法效率。
而渎职侵权案件多涉及政治和利益关系,容易出现各种干扰和干预。
对检察官的素质和专业素养要求高,必须拥有专业的司法知识和强烈的职业操守,以及较强的调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此外,还需要合理安排工作,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以保证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难以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收集在渎职侵权案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收集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个难点。
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在寻找证据过程中,可能会遭受干扰和阻碍,甚至面临被泄密、销毁、篡改等风险。
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在技术手段和取证方式上进行不断探索和改进,加强协作配合,突破调取证据的瓶颈,提高证据收集能力和效果。
三、案件审理时间长、结案率低在渎职侵权案件中,由于其涉及面广、复杂性强,案件审理时间常常会很长,且结案率比较低。
这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效率和公信力造成了影响,也会对被害人的利益产生损失。
针对这一难点,检察机关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科学高效地运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增加案件结案率。
四、选择合适的办案方式和掌握斗争策略在渎职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行、民事诉讼纠纷大量存在,需要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选择合适的办案方式。
在斗争策略上,必须稳妥应对,既避免盲目冲动,又要抓紧时机,把握重点,不断调整和改进斗争方式和手段,使检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在渎职侵权案件处理中,公众的关注和参与越来越重要,需要加强对舆情的引导和了解,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防止谣言、不实言论和负面影响的出现。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境以及对策思考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境以及对策思考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受到主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面临着种种困境。
对此,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认真思考,积极采取与之相应的对策。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渎职侵权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大多仍处于徘徊不前的状况,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
因此,能否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上取得突破,不仅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简称渎职检察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检察机关推进检察业务均衡发展,使之适应新形势,切实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而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本文试就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略抒已见。
一、当前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两法”修改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因应形势,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方面取得了有效突破。
但从查处的总体情况看,发展仍然不平衡,在为数不少的一些地区,其收效甚微,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亦有客观方面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案件管辖范围缩小,办案人员主观方面存在不适应。
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的侦查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划归渎职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共有40多种罪名,但绝大部分属于新领域罪名。
管辖上的这种变化,使渎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存在着对新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或不够熟悉,导致在执法观念上一时不能转过弯来,或有畏难情绪,或无所适从,因此一段时间来主观意识上感到办案无门,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的体现优为明显。
(二)案件线索发现难,办案视野未能拓宽。
一是渎职检察部门所管辖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在这类人员中,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
且他们身居高位或手中掌握一定权力,加上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较少,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干部、群众实际上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任务,大多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并且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
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发布时间:2022-08-25T08:32:48.628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8期作者:刘强[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的迅速变革,近些年来,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数量正在逐渐攀升,刘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辽宁葫芦岛 125000【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的迅速变革,近些年来,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数量正在逐渐攀升,这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尤为明显,同时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也产生了一定阻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工作,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是法律赋予其应有的职能。
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如何顺利地开展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就渎职犯罪行为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司法人员渎职犯罪问题一、渎职犯罪行为概述(一)概念渎职犯罪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职务犯罪,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此外,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便利所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及民主权利的行为也同样属于渎职犯罪,应当依法对其实施惩处,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构成要件①主体要件根据《刑法》中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部门的公职人员,另外还有党内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时,存在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需对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主观要件从主观方面来看,渎职罪既包括了故意,又包含过失行为。
其中,在渎职犯罪的36个具体罪名当中,只有26个罪名可以判定为故意,另外10个罪名只能由过失构成。
③客体要件渎职犯罪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包括各级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正常管理活动。
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该行为会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造成严重损害,故应当依法加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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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查处司法类渎职犯罪的限制因素及对策
【摘要】我国刑法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些严重渎职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仍然难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迅猛发展。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此类案件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所呈现的特征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渎职案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需要面对法律、外部环境、内部工作机制等多重困难。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防控机制是一项多元的社会工程,必须标本兼治,多方联动。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制约因素;防治对策
司法工作人员所具备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导致其实施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之其他一般形式的犯罪活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要遏制和消除社会上的司法腐败之风,必须坚决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司法渎职行为从严从重惩处。
本文通过分析此类犯罪的特点,查找限制检察机关查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限制性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预防和打击司法类渎职犯罪有所裨益。
一、司法类渎职犯罪特点分析
(一)公安干警渎职犯罪比例较大
公安干警渎职犯罪的涉案领域涉及刑警、交警、铁路乘警等各执法环节。
公安干警渎职犯罪的高发,在很大程度上凸显出侦查环节中检察监督权的尴尬处境,特别是在监管并及时纠正公安干警在执法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以及如何预防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方面,检察监督略显苍白与疲软。
(二)来自办案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较多
相较于诉讼活动的其他几个阶段,侦查阶段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现象较为严重。
这是由于侦查活动中,来自一线的公安民警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最为密切和频繁,其渎职侵权行为也相对容易高发、频发。
与此相关的是,实施渎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职级主要集中在科员级和办事员,也从侧面反映出上述规律。
(三)犯罪主体多为中年以上,学历偏低
从年龄结构来看,犯罪嫌疑人多为中年以上,集中在30岁和40岁两个年龄段,这个年龄段的司法工作人员,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中年时期,在社会转型加剧、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的背景下,其实施渎职犯罪的可能性加大。
近年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员录用方面不断提高标准,特别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基本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因此,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学历整体较高的状况比较而言,实施渎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学历相对偏低。
(四)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司法类渎职犯罪的主体大多是来自基层的一线司法工作人员。
这些基层司法部门如派出所等,由于警力严重不足,使用大量协警参与执法办案。
协警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崇尚行政权力。
执法人员法制观念差,缺乏对法律精神的追求和认同和依法办事的执法观念,极易导致司法滥用和司法腐败。
同时他们的经济待遇相对较差,存在能捞一把是一把的心态,往往成为渎职犯罪的易发和高发群体。
二、查办司法类渎职犯罪案件的制约因素
(一)获得案件线索来源的渠道有限
检察机关查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动介入渠道十分有限,原因主要有:第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具有职务枉法性和隐秘性的特征,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其犯罪方式和手段日趋智能化,司法工作人员本身的专业素养也使得其具备相当强的反侦查能力。
①第二,来自个人或者单位的举报、检举以及被害人的控告和报案等线索来源十分稀少。
原案中的被害人本应是举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的重要线索来源,但出于畏惧的心理,或者考虑自身利害关系,被害人通常不愿也不敢揭发犯罪事实。
发案司法机关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形象和利益,往往在事发后压案不报,用内部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方式代替刑事追责,以避免牵涉其中,这给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带来了极大阻碍。
(二)办案阻力大,保护主义思想盛行
某些地方党政领导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不够深刻,保护观念盛行,对存在渎职犯罪的官员遮着盖着,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甚至存在将这类官员调往异地继续使用的情况,这也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某些领导非但不给予理解和支持,反而干涉案件的办理,设置诸多障碍,给查处工作带来重重阻力。
某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甚至利用其财政与人事方面的控制权,直接插手检察机关具体案件的办理,长期以来阻力干扰问题成为亟待解决又难以逾越的一大难题。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趋势明显
渎职官员得以免罚或缓刑的理由,很多都是因为他们有自首或立功表现。
自首或立功确属法定的可从轻的情节,但渎职罪案中出现如此之多的自首与立功,令人生疑。
在公共传媒上,我们经常看到舆论步步紧逼,才有渎职官员被立案。
“渎职”行为所损害的往往是公共利益,所有公众均系被害人。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高比例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导致了大部分缓刑和免处的犯罪分子仍然保留公职、在原单位上班。
犯罪者的违法成本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此类犯罪蔓延的态势,同时也影响了检察干警查办侵权犯罪案件的积极性。
三、解决司法类渎职犯罪案件查处难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拓展案件来源的渠道
一是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宣传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职能、立案标准和立案范围,将一些典型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例编辑成册或者影像短片,进行公开展览和播放,发动群众举报。
二是在保持与信访、纪检部门密切联系的同时重视媒体舆论的影响力,必要时借助媒体适当介入;同时主动积极地从受害人、律师和新闻舆论等诸多渠道搜集渎职侵权行为的案件线索。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在查阅卷宗材料时,密切留意可能存在的渎职行为,主动采取调查手段予以求证,及时保全关键证据并移交至反渎部门。
通过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进行案件初期的侦查工作,能够有效地隐蔽侦查意图、避免打草惊蛇,同时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二)加强沟通,争取外部支持
部门保护主义是制约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一大瓶颈,在当前难以将其完全消除的情况下,上级检察机关必须在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加强与下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沟通和协调,逐步形成共识,改善外部执法环境,有效减少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阻力和干扰,从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实施渎职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使人民群众加深对反渎职侵权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让社会各界对共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三)遏制轻刑化趋势
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刑罚处罚应该贯彻从严从重的原则,这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在犯罪人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方面,都比普通公民犯罪更为严重,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要遏制和消除社会上的司法腐败之风,必须遏制当前的轻刑化趋势,对司法渎职犯罪行为从严从重惩处。
一方面要出台司法解释,“从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两方面对职务犯罪的缓免刑的适用进行严格规范”②,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引,另一方面进一步增强司法的抗干扰能力,切实排除权力干预,最大限度地压缩司法渎职生存的空间。
这样才能既对此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又能起到震慑作用,预防渎职侵权犯
罪行为的发生。
注释:
①康惠对当前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理论探索,2006
②李国民《职务犯罪缓免刑比例过高期待标本兼治》,《检察日报》,2011年7月22日,第四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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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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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少峰刑事法问题思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