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情感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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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法官的判决的评价语

对法院法官的判决的评价语

对法院法官的判决的评价语
1、在善与恶、正与邪的较量中,总是站成一个精确的坐标,捍卫着人间正道,留住了世间温情,在这份安宁这份温馨中,有你的梦境你的追求,有你付出的每一份热忱,每一滴血汗。

2、法的核心价值是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3、守义持正,巍如泰山。

严肃执4102法,无愧天平。

4、心无私欲,自然会直;心无邪曲,自然会正。

只要我们善养浩然正气,定能办出公正铁案。

5、肩负天平公正为天职,头顶国徽廉洁乃权威。

6、古代包公尚能两袖清风铁面无私,现代法官更应清正廉明刚正不阿。

7、公心在胸,不止一事一案;廉字当头,贵乎贯穿始终。

8、一心为公,莫让先贤专美;两袖清风,堪当今世楷模。

9、亲情、友情、人之情,办案不徇私情;耐心、细心、责任心,执法追求公心。

司法裁判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司法裁判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司法裁判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1. 司法裁判能维护社会公平呀!就像那次一个普通人被欺负了,通过司法裁判得到了公正的结果,这不就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让他能挺直腰板生活嘛!
2. 司法裁判可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呢!想想看,如果没有公正的裁判,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就像没有了定海神针,那得多可怕呀!
3. 司法裁判对保障人权有着重要意义啊!比如说有人被冤枉了,司法裁判还他清白,这不是给了他继续好好生活的勇气吗?
4. 司法裁判能促进经济发展哦!企业之间有了纠纷,通过合理的裁判,让大家能放心地去做生意,这不就推动经济向前跑嘛!
5. 司法裁判也是道德的守护者呀!当有人违背道德做了坏事,司法裁判能让他知道这样不对,就像给道德加上了一道坚固的防线!
6. 司法裁判能树立正确的导向呢!一旦有个标志性的案例出来,大家就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多重要啊,就像给大家指了一条明路!
7. 司法裁判在解决矛盾方面可厉害啦!邻里之间有了纠纷,司法裁判一下,矛盾解决了,大家又能和谐相处了,多好呀!
8. 司法裁判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呀!每一个公正的裁判都是一块坚实的砖头,慢慢就建成了法治的大厦!
9. 司法裁判能让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呢!那些作恶的人,司法裁判会让他们无处可逃,这就是正义的力量呀!
10. 司法裁判对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啊!一个国家没有公正的司法裁判,那还谈什么发展,谈什么未来呀!
我的观点结论:司法裁判意义重大,作用不可忽视,我们应该全力支持和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与权威!。

司法裁判中的情与法

司法裁判中的情与法

司法裁判中的情与法在司法裁判中,人们常常将情感与法律视为对立的因素,认为法官应当完全客观地根据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情感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情感不仅是人类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司法活动所无法回避的一部分。

情感在司法裁判中的发挥作用,既有其合理性,同时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情感在司法裁判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司法工作者,法官需要通过审理案件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需求,以便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情感可以帮助法官更加理解案件的本质,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法律的规范下采取合适的措施,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和公正的裁决。

情感还可以使法官更加接近社会的实际需求,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从而提高司法裁判的针对性和效果。

然而,情感在司法裁判中的发挥也需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情感在司法裁判中不能取代法律规定和程序,不能成为制定和执行司法裁决的决策依据。

法官必须在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判断,不能凭借主观感受或个人情感作出裁决。

其次,情感在司法裁判中也不能表现为对特定当事人的偏袒或歧视。

法官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对待每个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因情感或其他因素影响裁判结果。

最后,情感在司法裁判中的发挥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范进行调控和监督,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在司法实践中,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亦不可忽视。

情感可以使法官更加关注人情和社情,使裁判更贴近实际,更具有公正性。

法律则为情感的发挥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框架和约束条件,使情感不能成为主观随意的表现,而是要在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指导下进行。

只有在情感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和限制下,司法裁判才能更加公正、客观地进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和可信的裁决。

总之,情感与法律在司法裁判中既有合理性又受到一定的限制。

情感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本质和当事人的需求,更加关注公正和公正。

然而,在司法裁判中情感不能取代法律规定和程序,也不能成为偏袒或歧视的依据。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_合格法官工作总结与感悟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_合格法官工作总结与感悟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_合格法官工作总结与感悟合格法官是一个什么标准呢?法官是法治社会的一个精英群体法官是一种境界,是融法律与品格为一体的境界;法官是一种信念,是获取人生辉煌的信念。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范文篇1“虽然我只是一名平凡的法官,没有令人仰慕的成就,甚至没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但是我愿意坚持下去,不管未来还有多久,在有生之年,做一名纯粹的法官!” 他,从事审判工作20年,执著于还原案件真相,参与审理各类案件1890件,其中经他主审的430起案件,没有一起改判,没有一起超审限,没有一起不廉举报,没有一个当事人上访缠诉……他因积劳成疾导致双肾衰竭,两次换肾手术失败后,他至今靠透析维持生命,却一直坚守在审判一线,两年来,参审大要案110件,无一错判……这就是孙波,一个70后的蒙古族汉子。

孙波同志以铁肩担道义,用信仰铸忠诚,把办好案、办铁案视为天职。

2014年6月,孙波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授予“时代楷模”荣誉称号。

这是鹤岗法院的骄傲,也是我们当代法官的自豪,更是我们学习的标杆和榜样。

其实,孙波身上都是平平凡凡的小事,可每一件小事上又都透着他真、善、美、纯的本性。

每次听孙波的事迹我都泪如雨下,对于一名和他同龄的70后法官来说,我觉得和他有不小的差距,我要向他学习的地方有很多很多。

我要学习孙波那努力拼搏、刻苦钻研、坚持真理的好习惯,要利用一切业余时间学习、钻研业务知识,要学会用新的司法理念去推进各项审判工作,并且要不断完善学习方法,使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得到稳步提高。

我要学习孙波那爱岗敬业、忘我工作的崇高境界,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追求,不计个人得失,只要工作需要,再苦再累也不怕。

要时时刻刻、脚踏实地为百姓做实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彰显人民法官的职业操守。

伦理道德与舆论民意影响下的司法裁判与法治实现路径基于“于欢案”引起热议的法理分析

伦理道德与舆论民意影响下的司法裁判与法治实现路径基于“于欢案”引起热议的法理分析

另一方面,于欢持刀捅刺催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 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于欢捅刺催债人致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在司法裁判中平衡法理和民意的关系。平衡法理和民意的关系是确保 司法裁判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关键。一方面,法官需要坚持依法裁判的原则,严格 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法官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民意对于案件的影 响和反应。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可以通过公开审判、听取当事人意见、及时回应 社会关切等方式,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公信力。
1、严格依法裁判。司法裁判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依法认定 事实和适用法律。在审理过程中,要排除各种干扰和不当影响,确保司法裁判的 公正性和权威性。
2、强化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要注 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公开、公正、透明。同时,要加强对司 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程序瑕疵和不当干预。
其次,民意是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民意是指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裁判的看法、 意见和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民意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不可忽视。一方面,民意 可以反映社会对于案件的度和对于司法裁判的期望值;另一方面,民意也可以为 司法裁判提供重要的证据和线索。当然,民意并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所有民意都 能够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法官需要对于民意进行审慎的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其 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一、案件概述
于欢案发生于X年月日,涉及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在这个 事件中,于欢持刀刺伤多名讨债人员,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案件经过一 审、二审,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一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 广泛和热议。

法官的人生感悟

法官的人生感悟

法官的人生感悟
作为法官,我从我的职业生涯中汲取了许多人生的感悟。

以下是我认为最重要的几点:
1. 公正与廉洁:作为一名法官,公正和廉洁是一项重要的职责和品质。

我深知我必须始终独立、中立地公正裁决案件,并且要保持真正的廉洁,不受外界的干扰或利益的诱惑。

我相信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2. 真理寻求:法官的使命是追求真相和公正。

在审理案件时,我始终努力寻找真相,通过法律的适用和证据的评估来做出正确的判决。

同时,我也明白真相可能是复杂的,有时需要耐心和深入的调查,以确保我的裁决是基于真实情况的。

3. 尊重和公正对待每个人: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我必须尊重和公正地对待每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种族背景如何。

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在法律面前辩护和表达自己的权益。

我会尽力确保每个人在我的法庭上都能受到公平的对待。

4. 谦逊和学习:尽管担任法官多年,但我始终保持着一颗谦逊和学习的心态。

我知道法律是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并且每个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

因此,我会继续学习和深入研究法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它们。

5. 影响和责任:作为一名法官,我明白我对社会有着影响力和责任。

我的判决会对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因此,我
会谨慎思考每一个决定的后果,以确保我的裁决能够促进公正和法治的维护。

总的来说,作为一名法官的人生感悟是坚守公正和廉洁,追求真相和公正地对待每个人,如此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并发挥好社会影响力。

理一理司法裁判中的“人情”

理一理司法裁判中的“人情”

理一理司法裁判中的“人情”在司法裁判中,人情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尤其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中,甚至有可能决定着判决的方向。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人情虽然有时候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用不好的话,也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在下面的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下在司法裁判中的“人情”这个话题。

首先,人情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在真实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一些罪犯本身有背景,或者是某些案件的情况比较特殊等等,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判决的方向。

其中,背景因素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人情因素。

很多人都知道,有些罪犯的家庭背景比较特殊,如果这些罪犯被判刑,那么背后一些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所以,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官会考虑减轻刑罚,或者是从轻处理。

其次,人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一般情况下,犯罪者一旦服刑,那么就基本上是不能享受一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了。

但是有时候,也有一些犯罪者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做出了一些积极的贡献,这些也都是人情因素。

例如,一些犯人在执照期间积极学习、参加劳动,或者是做出了一些积极的思想改造,这些都可以影响到刑罚执行的方向。

所以,人情因素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也必须予以考虑。

不过,虽然人情在司法裁判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却也有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人情如果过于严重,甚至有可能会损害到法律本身的公正性。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可能拥有背景,但是却犯下了非常严重的罪行,如果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被“人情”左右,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判决不公正。

其次,人情因素如果被过度侧重的话,也有可能会破坏司法的权威。

万一每个案件都因为一些“人情因素”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那么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也会随之下降,甚至失去对法律的信任。

总结起来,人情因素在司法裁判中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它可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起到减轻刑罚或加重刑罚的作用,也可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减缓作用,但是如果用不好的话,也有可能会导致司法的不公和权威的破坏。

司法温情: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

司法温情: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

司法温情: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作者:谢振声来源:《商情》2013年第26期【摘要】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是指在对裁判文书阐明的认定事实和适用的理由及结果说理时,其所依据的情理应符合社会生活常识、常理和常情。

在当今我国注重司法公信力的语境下,运用常识、常理、常情的情理说理,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在情理说理的实践中,应深入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提高法官的司法智慧,同时要把握情理说理进入司法的限度。

【关键词】情理说理;彭宇案;社会效果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7年1月4日,南京市居民徐女士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在等待公车时被下车的被告彭宇撞到,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13.6万余元。

而被告则辩称并没有撞到原告,而是出于好心相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撞了原告,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故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故判定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万余元。

案例二:2005年清华大学晏教授13岁的女儿在公交车上与女售票员朱某发生口角,后被朱某掐倒在地,经抢救无效身亡。

2006年,朱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

2007年11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目45万元赔偿,失去女儿的教授共获赔75万元。

尽管在事实与真相面前,案例一中的彭宇承认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但是,纵观当时的舆论报道,“媒体和社会反应最为强烈的是,法官依据…常理‟对被告彭宇撞人事实的认定”,但“人们似乎在心理上不能认同该案主审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最终也就导致了对其判决结果正当性的质疑。

”而案例二中,法官“打破以往判决书的模式,把对受害者的关注与同情写进判决书”,“而被媒体称为最具有人情味的判决书”。

基于媒体与社会的反应,笔者认为,不同结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裁判文书中情理说理的影响。

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乃至其所关注的司法公正,都离不开裁判文书中情理说理的“导向”。

法理情相融合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

法理情相融合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

法理情相融合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
1. 法理情相融合,就像是一道美味佳肴中盐、糖、醋的完美搭配呀!比如在一个抚养权争夺案件中,不能仅仅依据法律条文来判决,还得考虑孩子的情感需求和实际情况呀,这才是真正的公正啊!那可不是死板地套用条文能做到的哦。

2. 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如果能做到法理情融合,那简直就是开启了公平的宝藏大门呀!想想看嘛,一个老人遗产分配的案子,要是只看法律不顾亲情,那怎么行呢,会伤了大家的心呀!这样才能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嘛。

3. 法理情相融合,不就像是给司法注入了灵魂一样嘛!好比一起邻里纠纷,光讲法哪够呀,还得用情理去化解矛盾,才能让大家日后还能好好相处呀,这才是司法应该追求的效果嘛!
4. 当法理情真正融合了,那就是司法的春天到来啦!就好像一个少年犯罪的案子,不能单单判刑了事呀,得去了解他背后的故事,用情感去引导他,用道理去让他明白对错呀,这才是挽救他嘛!
5. 法理情相融合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那可是解决难题的金钥匙呀!像有个合同纠纷,只看法条太生硬啦,加入情和理,才能找到最合适的解决办法呀,让双方都能心服口服啊!
6. 把法理情融合起来,这才是司法的高明之处呀!比如一个劳动纠纷案件,不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困难只依法办事,那多冷酷呀,这样的司法可不让人信服呀,只有法理情都有了才完美嘛!
7. 法理情融合真是太重要啦!打个比方说,一场交通事故赔偿,如果只是按法律规定赔,而不考虑受害者家属的悲痛,那能行嘛?要做到真正的公平,必须得法理情一起上呀!
8. 法理情相融合,是司法该有的模样呀!就拿一个知识产权的案子来说,只讲法律不讲情理,怎么能保护好创作者的积极性呢,只有法理情融合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呀!总之,法理情的融合才能让司法充满活力和公正,才能真正为人们带来福祉!。

法官眼中的公正:平衡法与情的两难抉择

法官眼中的公正:平衡法与情的两难抉择

在司法领域,法官扮演着公正的角色。

他们必须依法公正地裁决案件,同时也要处理来自被告和原告双方的情感因素。

然而,在某些时候,法官会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需要在平衡法律和情感之间做出艰难的抉择。

公正是法官职责的核心要素之一。

法官不得对案件中任何一方有偏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证据和法律的适用给出判决。

然而,法律并不能面面俱到,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可能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

这就需要法官在作出裁决时考虑更多的因素。

情感是人类的基本属性之一,每个人都有感情。

当法官面对一个个案件时,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人们的痛苦、欢乐、怨恨和爱意等复杂的情感。

这些情感往往与案件的处理密切相关,尤其在刑事案件或家庭纠纷中更为突出。

法官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如是否回应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如何平衡不同情感利益等。

然而,法官在平衡法律与情感时,必须确保公正和合理。

他们不能让个人情感左右判断,也不能因为情感而偏离法律的规定。

法官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先例来解决案件,避免主观情感对裁决的影响。

这要求法官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以便正确运用法律原则,并有效地平衡法律和情感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法官可能面临着各种复杂的情境。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中,法官必须考虑到夫妻的感情问题,同时也要根据法律规定分配财产和抚养权。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法官可能会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以及其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

在这些情况下,法官需要谨慎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持公正和客观。

尽管法官要求公正,但是绝对的公正是不存在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主观偏见。

法官也不例外。

然而,法官应该始终努力追求最大程度的公正,避免个人情感成为裁判的决定因素。

法官可以通过参考类似案例、咨询专家意见,以及审慎权衡各种因素来减少主观偏见。

总而言之,作为法官,他们必须面对平衡法律与情感的两难抉择。

在公正的原则下,法官需要仔细权衡各方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的应用新论

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的应用新论

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的应用新论[摘要]“情”、“理”、“法”的有机统一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完善的法,情和理应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应是情和理的升华。

“情”、“理”、“法”之间不是孰先孰后、孰主孰次、孰轻孰重的关系,讲情理只是一种司法态度、一种司法技术,目的在于对法律的弥补。

司法活动应坚持入于情、适于法、出于理,“情”要做到懂情、知情和重情,“法”要做到明法、敬法和善法,“理”要做到析理、评理和在理,只有如此才能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

[关键词]司法;情理法;应用“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直接影响着执法办案和处理纠纷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法律的滞后性、原则性,“情”、“理”、“法”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

正如国务院王岐山副总理在山东代表团第五组小组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会场所说:“这么多年一直在思考情理法这三个字。

有时候讲情讲理未必合法。

实际上,中国要从情理法三者上不断探索他们的关系。

”①一、“情、理、法”的含义探索“情”、“理”、“法”的关系,首先须明确“情”、“理”、“法”的含义。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情”字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含义。

一是指社会公认的情感和“人之常情”,包括人性(人的本能)和民情;二是指状况,表现为具体的情节;三是指私意,即情面或者可理解为人情化社会的人情。

“理”,即常说的道理,具体是各种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以及人们对其所形成的整体看法,是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和根据,包括天理、公理和常理。

“法”则是指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二、“情、理、法”的关系明确了“情”、“理”、“法”的含义,还须进一步弄清“情”、“理”、“法”间的关系。

霍布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所以“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一种情理”,②做到“情和理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情和理的升华”,③实现情理法的辩证统一。

法官生涯感悟心得体会(3篇)

法官生涯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时光荏苒,转眼间我从事法官职业已经十年有余。

在这十年间,我经历了无数的诉讼案件,见证了社会的变迁,也深刻体会到了作为一名法官的责任与担当。

回首这段法官生涯,我感慨万分,现将我的感悟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深知,公正司法是法官的天职。

在日常工作中,我始终秉持公正司法的原则,力求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

以下是我对公正司法的一些感悟:1. 严谨细致,确保案件质量。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严谨细致,对每一个案件都要认真研究,确保案件质量。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注重查阅法律法规,充分了解案情,力求做到心中有数。

2. 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我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进程,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3. 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外界干扰。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二、提升自身素质,做一名优秀的法官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守护者。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

以下是我对提升自身素质的一些感悟:1. 不断学习,提高法律素养。

法律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

我深知,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在日常工作中,我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2. 坚持原则,严于律己。

法官要具备坚定的原则,严于律己,做到清正廉洁。

我始终坚持原则,严于律己,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3. 良好的沟通能力,促进和谐司法。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与当事人、律师、律师助理等各方进行沟通。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有助于促进和谐司法。

我注重培养自己的沟通能力,努力做到与各方和谐相处。

三、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官审理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天理国法人情一体化”刑事裁判理念与方法

天理国法人情一体化”刑事裁判理念与方法

天理国法人情一体化”刑事裁判理念与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个不容忽视的议题。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规范,但在具体的裁判中,人情因素也经常扮演重要角色。

对于刑事裁判,如何将法律和人情融合在一起,保证公正与合理,一直是司法人员思考和实践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就“天理国法人情一体化”刑事裁判理念与方法展开探讨。

一、天理国法与人情的关系1.1 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载体,其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

在刑事裁判中,法律是裁判的根本准绳,对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2 人情的辨析和作用人情在社会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所产生的感情和情感的体现。

在刑事裁判中,人情因素包括被告人的悔过表现、罪责认定后的慰藉与关爱等,对于犯罪行为的裁判判决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3 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统一天理国法是指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所有法律之上的正义准则。

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律与人情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的。

天理国法的实现需要兼顾法律的严格适用和个案中的人情因素,实现二者的统一。

二、“天理国法人情一体化”刑事裁判理念的内涵2.1 尊重法律、信任人情“天理国法人情一体化”刑事裁判理念的核心是尊重法律、信任人情。

即在刑事裁判中,应将法律作为首要准则,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同时也要充分信任人情的力量,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慰藉与关怀。

2.2 公正与人文相统一司法裁判需要既体现法律的严格适用和公正执行,又要体现人文关怀和情感互动。

裁判者应该在坚持法律尺度的充分心怀对当事人的理解和关爱。

2.3 刑事审判中的情感化管理在刑事审判中,对人情因素的处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任务。

裁判者需要敏感地把握被告人的情感表达,理解其内心的困惑和苦闷,尊重其人格尊严,给予其合理的心理支持。

2.4 人情因素的巧妙运用在刑事裁判中,人情因素既可以是被告人的悔过表现,也可以是被害人的慰藉和关怀。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2012-06-25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声音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法治化,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进入公众视野,不少热点案件让民意沸腾。

社会公众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与法律人并不一致。

那么,民间情绪与法律思维是否矛盾?法律人应当如何看待民意?这是当前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沙龙第十次论坛特意邀请了法学、哲学等学科的学者就该问题发表看法。

——编者理智与情感,契合不冲突如果执法者坚持法律人的理智,执法的结果反而是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最终与多数人的情感相契合。

无论是在国内法层面还是国际法层面,法律人的理智与多数人的情感在多数情况下是契合的杨帆“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的论题本身就带有一定的诱惑性,似乎是把法律人的理智与多数人的情感对立起来。

可能法律人往往觉得自己因为理智所以更聪明,而理智必然是高于情感的,因此在这个论题下很容易走进一个既定的观点误区。

但是我个人认为:法律人的理智与多数人的情感在多数情况下是契合的、不冲突的,也应该是契合的、不冲突的。

下面我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阐述一下我的观点。

在国内法层面我想分成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来讨论所谓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从立法层面看,什么叫立法?立法应该是人类社会普遍价值观的体现,也就是说,立法应该是契合多数人的利益和情感的,否则这个法会因缺乏其产生基础必然遭遇执法的困难。

那么,立法和多数人的情感对立出现在什么情况下呢?情感感情,它是场域化的产物,是流变的、不确定的。

但是法律寻求的目标是把流变、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情感规范化。

也就是说,确定判断、衡量和确认个人和社会的思想行为的价值尺度,寻找一种最有利于广大人类共同发展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的制度,也就是将流变的情感以一种保守冷静的方式将它确立下来,最终目的是把人类引向所谓的“至善”。

但若要把人引向至善,立法就不应该违背多数人的情感,而且应该是迎合主流价值观。

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法律人理智的结果从根本上是不悖于多数人的情感。

法官办案心得体会感悟(3篇)

法官办案心得体会感悟(3篇)

第1篇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自从担任法官以来,我经历了许多案件,见证了法律的力量,也体会到了作为一名法官的艰辛与喜悦。

以下是我对法官办案的一些心得体会和感悟。

一、坚守法律信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名法官,首先要坚守法律信仰,这是我们的立身之本。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具。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始终牢记自己的使命,公正、公平地审理每一件案件,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温暖。

1. 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时,我们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弱势群体,我们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爱,确保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积极发挥法官能动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积极探索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同时,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二、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办案能力法官是法律尊严的化身,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者。

因此,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办案能力,以更好地履行法官职责。

1.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作为一名法官,我们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律动态,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审理案件时做到游刃有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 提高业务能力法官办案需要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包括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文书撰写等。

我们要通过参加业务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 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严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做到公正、廉洁、高效地审理案件。

三、关注民生,传递法治正能量法官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我们要关注民生,传递法治正能量。

执行法院判决维护司法权威的名言警句

执行法院判决维护司法权威的名言警句

执行法院判决维护司法权威的名言警句
1. “执行法院判决那可是必须的呀!就像承诺了别人的事就得做到,这才能维护司法权威呀!”例子:你想想,你答应了朋友的事,不做到朋友会怎么看你,同理,法院判决不执行,司法的威严何在?
2. “不执行法院判决,那不是在挑战司法权威吗?这可不行!”例子:如果大家都随意不执行,那岂不是乱套了,就好比交通规则都没人遵守一样。

3. “执行法院判决,这是对司法权威最有力的支持呀!”例子:就像守护自己珍视的东西一样,我们要守护司法权威。

4. “哎呀,执行法院判决就是在给司法权威保驾护航啊!”例子:好比战士保卫国家,我们执行判决就是在保卫司法的尊严。

5. “不执行法院判决,怎么能维护司法权威呢,这不是开玩笑嘛!”例子:这就如同盖房子不打地基,肯定会垮掉的呀。

6. “执行法院判决,这可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关键一步呀!”例子:好比跑步比赛,这是冲向终点的重要一步。

7. “不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司法权威还怎么树立呢?”例子:就像树没有根,怎么能茁壮成长呢。

8. “执行法院判决,就是在为维护司法权威添砖加瓦呀!”例子:大家一起努力,才能让司法权威这座大厦更加坚固。

9. “不好好执行法院判决,司法权威难道要被无视吗?”例子:这可绝对不行,就像老师的话不能不听一样。

10. “执行法院判决是必须的呀,不然司法权威从何谈起!”例子:就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执行判决就没有司法权威。

我的观点结论:执行法院判决真的太重要了,只有每个人都认真对待,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权威,让社会更加公平公正!。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修养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修养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修养司法部工作人员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责任。

作为法律实施者,他们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修养。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修养进行探讨。

一、廉洁自律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态度。

廉洁自律是工作人员应遵循的一项重要法律伦理准则。

他们应该恪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更不能参与腐败行为。

此外,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应该秉持廉洁执法的原则,对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人平等公正地对待,不得受贿、徇私等。

二、保守秘密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接触到大量的敏感信息和案件细节,他们有义务保守这些秘密。

在案件调查、审理等过程中,他们应该坚守保密原则,严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案件相关信息,更不能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保守秘密不仅是一种法律要求,也是对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要求。

三、公正执法司法部工作人员应该以公正执法为宗旨,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他们应坚守法律底线,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时,要遵循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干扰,不以个人情感或利益为依据,全面客观地评估案件证据,确保公正裁判和司法公正。

四、诚信服务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他们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公民的服务者。

他们应当秉持诚信服务的原则,真诚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该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和咨询,回答他们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与此同时,他们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坚决避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职业诚信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保持高度的职业诚信。

他们应该对工作负责,不得推诿执法、拖延办事,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言行一致,言必行,行必果。

裁判工作心得体会感悟(3篇)

裁判工作心得体会感悟(3篇)

第1篇作为一名裁判,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比赛公平、公正的重任。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经历了许多挑战和感悟,以下是我对裁判工作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公正与客观是裁判工作的基石裁判工作的首要职责是确保比赛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比赛中,我始终秉持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待每一位运动员一视同仁。

在评判过程中,我力求做到客观、公正,不受外界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

1. 严谨的态度:在赛前,我认真研究比赛规则,熟悉各项评分标准,确保自己在比赛中能够准确判断。

在赛场上,我始终保持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力求做到公正无私。

2. 坚定的信念: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我始终坚定自己的信念,坚守裁判的职业道德。

在比赛中,我坚守原则,不为任何利益所动,为运动员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3. 严于律己:作为一名裁判,我深知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裁判队伍的形象。

因此,我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职业素养,以身作则,为运动员树立榜样。

二、提高自身素质,为比赛保驾护航裁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求裁判员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和较高的综合素质。

以下是我对提高自身素质的几点体会:1. 持续学习: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比赛规则和评分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为了更好地适应比赛需求,我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2. 交流与合作:在裁判工作中,我与同事们相互学习、交流,共同进步。

通过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完成比赛任务,提高裁判队伍的整体素质。

3. 培训与锻炼:积极参加各类裁判培训,锻炼自己的实战能力。

在比赛中,我注重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裁判水平。

三、关爱运动员,传递正能量裁判工作不仅仅是评判比赛,更是为运动员提供帮助和支持。

以下是我对关爱运动员的几点感悟:1. 关注运动员身心健康:在比赛中,我关注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在良好的状态下参赛。

对于出现身体不适的运动员,我及时给予关心和帮助。

2. 传递正能量:在比赛中,我注重传递正能量,鼓励运动员积极面对挑战,勇往直前。

司法裁判的情感之维

司法裁判的情感之维
三、 一种 “ 技术上 ”的工 具性解 读—— 法律推 理
“ 法律 推理 是 逻辑 思 维方 法在 法律 领 域 中 的运 用 , 是法 律方 法

个 重要 的 具体 体现 。对 于 法 官是 如何 借 助法 律 ( 或 者在 没有 法
律的 情况下 )获 致正 当的个 案裁 判之 问题 , 所有 现代 法学 方法论 之 作者 莫不论 及之 。 ”_ 6 法律推 理 就是 主要 方法之 一 。推理 是从 已知 的 判断 推到 未 知的 判 断的 活动 。司法 过程 的 “ 三段 论 ”就是 由 法 律规 范的大 前提和案 件事 实的小 前提 , 得出裁 判结果 的结论 。
1 8 8 2 年, 美 国纽约 州的帕尔 玛为防 止其祖 父 改变遗 嘱而将 其杀 害, 帕尔 玛是否 享有 继承权 成 为摆在 法官 面前 的一 大难题 。按 照当 时 的法律 以 及契约 精神 的要求 , 只要 帕尔 玛的 祖父订 立遗 嘱是 其真 实 的意 思 表示 , 那 么帕 尔 玛当 然享 有继 承 权 。但 是 在 本案 中 , 照此 判 决 显然 不符 合正 义 的基 本要 求 。最终 法 官从 基 本 的道பைடு நூலகம்德情 感 出 发, 为 今 后的 同类 案件 确 立 了一个 基 本的 法律 原 则 : 在 契 约精 神 的 背后存 在着 更为重 要 的诚 实信用原 则 , 任何人 不能 从 自己 的错 误 行 为中获 利 。由是 , 帕尔 玛的继 承权被 剥夺 了。 从该 案 中 , 我们 可 以清 晰地看 到情 感因素 在 司法裁 判当 中 的积 极 作 用 。然而 , 现 代法 学认 为 从 法的确 定 性来 说 , 法 的 内容是 基本 确 定的 , 人们 对 某一 规则 的理 解 大致 可 以达 到共 识 ; 即使 法律 语 言 有一 些 灰色 地带 , 但 不影 响 法律 整体 的确 定 性 。在此 基础 上 , 他 们 认为 “ 法官 在作 出 司法裁 g U B - , J 依 赖于 一种独 特 的法律 推理 或过 程 , 包 括三 段论 演绎 模 式 、 形 式 推理 、 实 质性 推理 、 类 比 推理 、 归 纳推 理 等 在法 律 程 序 中的 应 用 , 以及 所谓 ‘ 遵循 先 例 ’的特 殊 方法 。 ”口 然而 无论 采用 哪一种 推理 方法 , 司法 裁判 的生 成都是 一个 相对 严密 的 推理过 程 。可见 , 现代 法学 的主流 观点 是排 斥司 法过程 中 的情感 因素 的 。但 是 , 从现 实 的角 度 出发 , 我们 应 当看 到 司法 是 由人 主导 的, 这一 前提 条件 就 已经预 设 了一 个局 限 : 那 就是 司法 从 一开 始就 是 带有 情感 的 , 不管 司法 主 体 如何 尽 力地去 避 免 , 司法 的过 程也 只 能是 无限 地接近 “ 无 情感 的司法 ” , 但 却永远 不能 达到 。那 么 , 从 其他角度来看 , 司法裁判与人的情感究竟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关系? 我 们将 从后现 代 主义哲 学 、 马 克思 主义 以及法 律方 法的 角度加 以分 析, 以期理 清一个 大致 的脉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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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的情感之维
本文从后现代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以及法律推理的角度对司法裁判与人的情感加以分析:现代法学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官在做出司法裁判时依赖于一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或过程,其间应排斥情感因素的影响。

然而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司法裁判过程是由人主导的,这一前提条件就已经预设了一个局限:因此,不拒斥情感因素、正视情感因素,并将情感因素引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与法官的理性相互结合的司法裁判过程,才是一个真正鲜活的过程,符合客观实际的过程。

标签:司法裁判;情感;后现代主义
一个经典案例:
1882年,美国纽约州的帕尔玛为防止其祖父改变遗嘱而将其杀害,帕尔玛是否享有继承权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难题。

按照当时的法律以及契约精神的要求,只要帕尔玛的祖父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帕尔玛当然享有继承权。

但是在本案中,照此判决显然不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

最终法官从基本的道德情感出发,为今后的同类案件确立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在契约精神的背后存在着更为重要的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

由是,帕尔玛的继承权被剥夺了。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情感因素在司法裁判当中的积极作用。

然而,现代法学认为从法的确定性来说,法的内容是基本确定的,人们对某一规则的理解大致可以达到共识;即使法律语言有一些灰色地带,但不影响法律整体的确定性。

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法官在作出司法裁判时依赖于一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或过程,包括三段论演绎模式、形式推理、实质性推理、类比推理、归纳推理等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以及所谓‘遵循先例’的特殊方法。

”[1]然而无论采用哪一种推理方法,司法裁判的生成都是一个相对严密的推理过程。

可见,现代法学的主流观点是排斥司法过程中的情感因素的。

但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看到司法是由人主导的,这一前提条件就已经预设了一个局限:那就是司法从一开始就是带有情感的,不管司法主体[2]如何尽力地去避免,司法的过程也只能是无限地接近“无情感的司法”,但却永远不能达到。

那么,从其他角度来看,司法裁判与人的情感究竟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关系?我们将从后现代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以及法律方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理清一个大致的脉络。

一、一种“另类”的解读——后现代主义
后现代主义思潮作为一种“异类”,从文学、艺术、建筑领域起步,蔓延到哲学、社会理论、法学等诸多领域,对统治着这些领域长达200余年的现代主义思潮发起了全面地攻击。

其间,反普适主义、批判真理主义、非理性主义、视角主义、反合法主义等思潮,竞相争夺着话语权利。

[3]在法学领域当中的后现代法学流派,否定了现代法学的认识论基础,全面推翻了普遍的公平、正义、人权、民主等主流价值观。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后现代主义是反理性的,作为司法裁判
主体的法官也并不是超然于一切的完全理性的个人,他的理性仅仅是法学家的一种理论假定而已,现实中的法官仍然处于理性的危机之中;作为对司法裁判依据的法律的诸如确定性、一致性以及统一性的定位也是一种完美的理想,现代社会的法律自身已经被碎片化,其具体的操作和实施更取决于诸如法官这样的单个的操作者。

如果说在此之前,法官就已经无法避免情感因素的影响,那么,当法院成为上述角色的情境下,法官仍然会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区别在于此时的情感可能较之以前政治性色彩更为浓厚。

二、一种本源性的认识论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认为,“理性认识是认识的最高阶段,是人借助于抽象的思维对感性认识进行加工、整理、概括而形成的关于事物本质、事物的内部联系和事物的全体的认识。

理性认识以间接性和抽象性为特点,所揭示的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4]人的认识过程不仅有理性因素在起作用,而且还有非理性因素的作用。

“对于人的所谓非理性因素,一般是指人的情感、意志,包括动机、欲望、信念、信仰、习惯、本能等,以非逻辑形式出现的幻想、想象、直觉、灵感等也属于非理性因素。

”[5]
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虽不属于人的认识能力,但对人的认识活动的发动与停止、对主体认识能力的发挥与抑制起着重要的控制和调节作用。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司法裁判是司法认识当中的理性认识,情绪、情感的因素是贯穿始终的,并且他们激发或者抑制司法裁判活动。

积极的情感情绪给司法裁判注入了活力,对法官的认识活动是一种推动的力量。

当法官的情感与司法裁判活动发生共鸣时,裁判就会受到情感的激化,从而激发法官的认识潜能,加速司法认识的进程。

反之,法官的认识能力就会受到一定限制,认识进程就会受到影响。

但是过度的情感也可能意味着使人失去理智,造成思维的混乱或违反逻辑。

因此,要发挥情感、情绪对法官认识进程的积极作用,就需要正确把握情感、情绪,对其进行调节和控制。

然而,如何进行调节和控制及其如何把握其程度一直以来都是棘手的难题。

终极原因在于,情感不是一种认识能力,所以,无法达到一种共识。

三、一种“技术上”的工具性解读——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

对于法官是如何借助法律(或者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获致正当的个案裁判之問题,所有现代法学方法论之作者莫不论及之。

”[6]法律推理就是主要方法之一。

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到未知的判断的活动。

司法过程的“三段论”就是由法律规范的大前提和案件事实的小前提,得出裁判结果的结论。

然而,在具体的纷繁复杂的司法过程中,严格的法律推理并非总能得出公平正义的裁判结果。

本文开篇所列举的纽约州帕尔玛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将司法裁判过程的完全寄希望于逻辑和法律推理是危险和不切实际的。

严格的形式逻辑的法律推理最大的优势就是给人以形式的安定性,理论上来
说,只要秉持同一法律规则,就可以保证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鉴于此,在司法裁判中一方面对常规的案件应当坚持逻辑推理的方法,另一方面,在疑难、新类型的案件当中,重视情感这种非理智、非认知因素,让其发挥应有的正面和积极的作用。

四、理性对待司法裁判中的情感因素
无论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律技术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研究发展的角度,在个案司法过程中,法官作为具体的裁判者,情感因素对其的影响都是无法避免的。

在这里,问题并不是有没有影响,而是这是一种什么影响。

更进一步来讲,公正的司法裁判需要的是正面的、积极的影响,与此同时尽可能剔除、消弭负面的、消极的影响。

那种将法官视为神一般绝对的理性的观念,其本身恰恰是形而上的、非理性的表现。

司法裁判的目的在于公平正义。

而达致公平正义的关键则在于法官本身。

法官不是一种宏观的存在,而应是在具体的个案中正确行使裁判权的存在。

司法公正的表征也最终应当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当中,个案正义才是司法公正的落脚点。

具体说来,从操作的层面,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首先应当从自身的使命与职责出发,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激发自身的认识潜能,并将其与发现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关系、审查证明过程集合起来,并最终表现为以逻辑缜密、说理透彻、理由充分的方式做出裁判文书;与此同时,还应当将情感因素克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要时刻警惕一些常见的错误,比如先入为主和经验主义等。

不拒斥情感因素、正视情感因素,并将情感因素引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与法官的理性相互结合的司法裁判过程,才是一个真正鲜活的过程,符合客观实际的过程,这样做出的裁判也才会真正地被当事人服从,被社会公众认可。

【注释】
[1] 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07.
[2] 本文所指称的司法是狭义上的司法,即司法主体仅为法官.
[3] 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
[4] 陈先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42.
[5] 陈先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48.
[6]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18.
蒋玮,男,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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