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_城乡规划法_的公众参与制度

基于_城乡规划法_的公众参与制度
基于_城乡规划法_的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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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5期 第24卷

[摘 要]关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法》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确立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方法和途径,强调了按公众意愿进行规划。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规划师应具备社会沟通能力,加强社会活动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以应对公众参与的前置情况。[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公众参与;规划师的应对

[文章编号]1006-0022(2008)05-0011-04 [中图分类号]TU981-019 [文献标识码]A

Public Participation Based on Urban-rural Planning Law/Sun Shiwen, Yin Y ue

[Abstract] Urban-rural planning law makes regulations on urban planning publication, acknowledges the public’s right of awareness, and specifies the approach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urban-rural planning law, urban planners shall improve communication, organization, and coordination ability to deal with the preposition chang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Key words] Urban-rural planning law, Public participation, Reaction of urban planners

基于《城乡规划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 孙施文,殷 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不仅确定了新的规划体系和规划作用,而且确定了新的制度框架下城乡规划运作的基本结构。作为国家法律,《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开展所产生的影响是全面的和整体性的,因此需要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多方面的解读,从而为全面地理解《城乡规划法》和在今后工作过程中贯彻该法提供基础。

有关城市规划领域中的公众参与,近年来已开展了较为广泛的讨论,而且已经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内容,但真正有效开展公众参与的例子并不多,其原因主要就在于制度建设的欠缺。关于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在《城市规划法》中也有一些零星的条款,如规划公布等,但由于缺乏责任主体而难以有效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公众参与是贯穿于规划全过程的,需要有更为全面的相应制度的建设。新颁布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于城市规划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做了多方位的规定。尽管仍有缺陷,但就整体而言,制度的建设已经开始起步,并且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

本文仅就《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公众参与制度对规划师工作有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规划师如

何应对这样的变化进行初步的讨论。也就是说,我们在解读《城乡规划法》的时候要看到该法律的施行不仅将影响到规划师做什么,而且还会影响到规划师怎么做。

1《城乡规划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公众参与已被纳入到各层面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之中,公众参与制度框架已相对完整(图1)。

1.1提出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

《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公告和征求意见是规划上报审批前的必备程序,而且将其作为城乡规划从组织编制到上报审批再到最后落实这个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这些规定涵盖了整个规划过程,并覆盖了各个层面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部门必须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划上报审批前公示相应的内容。

此外,除了批前公示之外,批后公示也是规划法里规定的规划审批后的必备程序。组织编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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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所有的城乡规划。

1.2确立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城乡规划法》对于规划信息向公众的公开,尤其是详细规划修改时向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作出了明确的条文规定。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一套相应的、完善的规划信息公开制度,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首先,要随时准备向前来询问的公众提供答复;其次,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时,主动征询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确定规划修改的内容不会与相关公众的利益发生冲突;再次,要向公众提供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

处理意见,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1.3明确公众表达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表达意见的方式和途径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基本手段。《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众表达意见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有论证会或听证会、举报或控告等。在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要组织论证会或听证会来听取专家或者公众对于规划的意见;在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时,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时,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收到公众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时,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1.4强调按公众意愿进行规划

规划的公布和公示只是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提供了基础,而对于公众参与中所提出的意见的采纳与处理,以及这些意见对最后成果产生的影响则是关系到公众参与成效的关键性问题。因此,《城乡规划法》强调了按照公众意愿进行规划,并把公众意见作为形成最后法定执行规划的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必须把所收集到的各类意见(其中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或者专家、公众的意见等),以及对这些意见的处置情况和相应的理由附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一并上报。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由上级审批机构对公众意见及规划采纳和处理结果进行裁决的可能性,发挥上级审批机构的监督作用,从而保证公众意见对最后成果审批能够发挥作用。这就明确了没有经过公众讨论的城乡规划是不能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

1.5追究违反公众参与原则行为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对规划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的主要环节建立了相应的制度规定,对于未能执行这些规定而开展工作

图1 《城乡规划法》公众参与框架内容

的,在“法律责任”的章节中明确了将追究相关责任。根据这些条款,凡是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未依法公布规划的,同意修改规划而未听取利害相关人意见的,以及对于违法建设举报未进行处理的行为,都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分。

2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对规划师工作的影响

从以上对《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款的解析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在我国的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已经得到较为全面的建立,尽管其中有些条款还比较简略,甚至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对主要环节已经有所规定,这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供了制度的保障,可以相信,随着《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公众参与将得到全面的开展;另一方面,这些条款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构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充分体现了《城乡规划法》具有行政法的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系列的规定对城市规划师的工作不会产生影响。从我们对国外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的研究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师的影响非常巨大,从某种角度讲,公众参与不仅将改变整个规划体系运作的进程及其机理,而且还将整体性地改造城市规划师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乃至思维方式,对规划师的工作能力也将提出新的要求。由于《城乡规划法》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内容,而且各地方的规划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行政规章等都具体规定了工作程序,因此下文的讨论主要针对规划编制机构中的规划师展开。

就总体而言,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绝不仅仅只是公众在某几个阶段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也绝非只是规划师在某几个时段需要听取公众的意见,而是一个对规划运作体系和工作框架进行重新建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规划师习惯的工作方式需要发生重大的改变,已经形成的思维方式将受到冲击,规划师所具有的工作能力将需要加强和完善,有的甚至要重新学

习。当然,本文无法穷尽所有可能的影响

和变化,只是选择其中一些比较典型的内

容进行简要阐述。

2.1公众参与前置

根据法律的要求,规划在上报审批前

需要公示,公众的参与必然会从不同的角

度、不同的立场提出各种意见,而且会以

不同的价值观来评判规划师所做的工作,

对规划的内容提出不同的看法。规划师面

对这样复杂的情况,既不能无动于衷仍按

着自己的想法一意孤行,也不可能对公众

的意见照单全收,那么,规划师就面临着

如何将这些意见整合起来并巧妙地融入规

划方案中的问题。因为法律已经规定要根

据公众的意见修改规划,对公众提出的意

见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并且这些都要

与规划一并上报,作为上级机构审批规划

的依据。也就是说,上级审批机关将对规

划师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进行再评估,

这就要求规划师不能随意地处置公众意

见,无论采纳与否,所有对公众意见的处

理都要经得起他人的评估。

在此过程中,规划师至少面对着两方

面问题的考量。首先是规划师和公众之间

的关系及谁有权决定规划的内容的问题。

以前,规划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判读与理

解,凭借自己的喜好,套用或者创设一个

模式、结构来组织规划。但现在至少需要

向公众解释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构、为什么

是这样的形态,这个结构为什么是合理

的、为什么是完美的,规划师能讲得清楚

吗?公众是否能接受这样的解释进而最

后接受这样的结构和形态?当公众的诉

求和具体的利益与这样的结构和形态不

相适应时又怎么办呢?这一系列问题就

将随着这样的追问而不断出现。在这一过

程中,规划师考虑问题的方式和起点就会

逐渐地发生改变:过去,规划师从“我”

出发,即规划过程建立在“我”想要怎样

或者“我”觉得应该怎样上,这里的“想”

和“觉得”常常是建立在自己的想象基础

上的,而现在则需要转变为公众想要怎

样,或者公众觉得应该怎样,而这里的

“想”和“觉得”是建立在各种各样的人的

交流、讨论甚至争论的基础上的。规划师

在这种转变中需要以当地的居民作为思

考问题的出发点,“以人为本”。这也许说

起来并不难,至少我们相信现在绝大多数

的规划师都会这么说,但做起来肯定就不

像说起来那么容易了。这种转变不仅是考

虑问题的出发点的改变,而且还是整个思

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的转变。也就是说,建

立在完全“自上而下”基础上的规划工作

内容、方式将不能适应“自下而上”的规

划需要。这也是国外许多国家在近几十年

中规划内容、方式、方法改变的重要原因。

其次是规划师如何建立一个整体性的

能够包含公众意见的框架。公众的意见显

然来自不同的价值观、立场等,那么规划

师将以什么样的方式、站在什么样的立场

上来整合这些观点和要求?规划师代表谁

编制规划?过去,规划师可以非常自豪、

非常响亮地说自己不带有任何的私人(或

部门)利益而是站在公众利益立场上,不

偏不倚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规范、

技术规定等来进行规划。但是规划师确实

没有问过被规划地区的居民的意见,由此

也确实没有将居民的利益问题放置到规划

过程中,规划中所谓的“公共利益”也只

是规划师们认为的或者是由他们所建构起

来的“公共利益”。当公众出于不同立场、

不同利益而提出的各种各样的诉求都汇集

到规划师手中的时候,一方面,规划师肯

定能够发现这些诉求错综复杂,无法被统

一在一个完整的框架之下;另一方面,以

前认为的“公共利益”已经无法调停这其

中的冲突和矛盾。规划的成果肯定是一套

相对完整、内在结构完善的方案,也就是

说是在同一标准和框架下的成果,因此规

划师首先需要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并且

要取得相互之间的统一,由此也可以看到,

规划师不可能像过去那样“我想怎样就能

怎样”,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解

决各种利益的纷争。这样,规划师代表谁,

或者说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依靠什么样

的价值体系来评价和取舍公众的意见就成

为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而原有的建立

在所谓“中立”立场上的规划方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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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就需要有所改变。

2.2公众参与前置对规划师提出的新要求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随着公众参与的开展,规划师的定位、工作方法、思维方式等都将要进行全面的改造。而随着公众在参与规划的过程中自我教育和被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的意见将从个体的、小范围的利益问题向整体性的、结构性的解决方案方向转变,直接冲击规划成果。而且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规划师在此过程中也会不断地体会到,与其在规划成果即将完成的阶段再让公众来参与,还不如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甚至从规划工作一开始就让公众来参与,这样或许可以减少重复修改的工作量。于是,公众参与就不断被“前置”,这也正是西方许多国家在规划中实施公众参与制度后所走过的历程。例如,在英国,公众参与从规划实施阶段发展到规划成果阶段,之后又发展到规划编制阶段,在2004年通过的新规划法所建构起来的规划体系里,确立了规划编制之前也需要公众参与。这种演变的目的其实就是把矛盾的解决提前到规划制定之前和之中,而不是等到规划实施时再让矛盾爆发出来,以至否定了整个的规划过程,拖延了建设的进程。

对规划师而言,从一开始就有意识地把各种矛盾的解决融入规划的过程中,从而使实施能够有序地推进。而一旦规划过程的公众参与不断被前置,也就意味着在整个规划编制阶段都需要很好地考虑公众的诉求,不仅是把这些诉求结合进规划的方案之中,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这些诉求出发来建构规划的方案。这时候,公众的意见将成为决定方案构思和设计的基础。而为了更好地完成规划编制的任务,规划师就需要与公众有更多的交流,充分地听取和体会他们的具体诉求,并转化成规划的内容。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开展,尤其是公众参与的不断前置,不仅将改变规

协调。过去规划师可以以相对单一的方向

和价值观为基础,而现在要面对多元的方

向和价值观,整合出一个最终的方案,这

对规划师的知识结构、综合协调的能力等

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过程中,规划

师将更深地卷入各种利益纷争之中,如何

协调不同的利益团体并取得相对一致的意

见,或者说建构一个能被不同群体共同接

受的规划成果,就成为了规划师工作的关

键性内容。

3结语

现代城市规划始终在沿着不断社会

化和民主化的轨道而发展,但很显然,我

国《城乡规划法》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

不仅仅是这种发展的结果,还更多的来自

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加强依法行

政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这就

必然存在着一个不断适应的过程,这种适

应将从对法律条款的遵守开始而逐渐进

入到对整体架构的调整。在此过程中,规

划师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将要发生极

大的改变,规划师的能力也要加强。由此

也可以看到,《城乡规划法》在这方面的

影响是深远的,而且也是全面的,因此城

市规划行业中的所有规划师必须认真应

对,而且有必要从现在就开始。

[作者简介]

孙施文,博士,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殷 悦,硕士,注册规划师,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

计研究院规划师。

[收稿日期]2008-02-21

划的内容和工作方法,而且对规划师的

工作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划师需

要在既有的规划设计能力基础上发展或

加强社会沟通、组织和综合协调等方面

的能力。

(1)规划师需要具备社会沟通的能力,

这种能力不仅限于过去在专业团体或者与

政府部门及专业人员之间的沟通,而且需

要面对广大的社会公众。这就要求规划师

从过去专家的、专业性的话语与技巧、方

式转变为公众的、日常生活性的话语与技

巧、方式,从专业演绎性思维转向基于日

常生活、经验和体验的概括、总结性思维。

反过来,规划师如何将公众意见融入方案

中,并向公众做出相应的解释,也将是规

划师需要增加或提高的能力。从另一方面

讲,规划师的考虑及其表达方式如何让公

众接受,规划师如何向公众解释和阐释规

划方案的具体意义等,同样也是规划师工

作能力的重要体现,这将直接关系到公众

是否能够真正理解规划师的方案所表达的

含义和具体的内容。

(2)要在规划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

并保证规划过程的有效推进,规划师需要

具备较强的社会活动组织能力。随着公众

参与的开展,就有需要举行各种听证会、

论证会,而规划师如何组织这些会议,如

何使会议能够顺利进行,如何驾驭会议的

话题,并保证会议想要达到的目标能够实

现(如协调某项事宜能够得到结论),从而

使规划的进程能够继续推进下去,都与规

划师对会议的组织能力有着极大的关联。

规划师的社会组织能力还包括如何将不同

利益的人群集中在一起,使他们能够心平

气和地讨论问题;如何将那些特定的群体

(如不愿意参加会议的人群)吸引到会议之

中,让他们发表意见,从而保证规划过程

中的公众意见具有广泛性等。

(3)规划师需要有更强的综合协调能

力。过去规划师需要在法律法规、规范及

地方现实和技术性内容方面进行综合协

调,而现在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不

同个体、不同群体及不同利益之间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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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治制度专题

第一节中世纪英国的分权君主制 一、英吉利王国早期政治制度 (一)不列颠初期的历史演变 1.英格兰的由来 2.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社会状况和政治制度 ①自由农村公社(马尔克):一种新的关系,土地分封 ②固定的中央行政制度:国王和贤士会 ③地方行政制度:郡、百户区、村社 行政、司法合一的地方权力机构 (二)威廉征服与王权的强化 1.威廉征服 2.强化王权的四点措施 占有1/7的土地/封地分散/向国王宣誓效忠/地方统治沿袭分郡制度 三、中世纪英国财政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1.12、13世纪英国财政改革 2.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3.改革意义 二、英国等级君主制时期的政治制度 (一)大宪章的签署及其对王权的限制 1.签署大宪章的背景 ①君主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 ②斗争的焦点:直接争夺中央政府的控制权——约翰与教会的冲突/约翰与平民、贵族的冲突 2.大宪章的基本内容 ①肯定教会和贵族的特权 ②国王不能向封臣征收额外捐税 ③不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逮捕、监禁或处以罚金

3.监督国王机构的成立:25名男爵 4.《大宪章》的历史意义 ①明文规定了对王权的限制 ②维护了封建领主的司法裁判权 ③确立了国王依法办事的原则 ④表明各阶层的联合行动成为当时政治斗争的一种新新式 ⑤大宪章是英国第一个成文的宪法性文件,是贵族限制王权的产物。 (二)议会的演变与英国大贵族 1.议会的演变 2.议会的演变与英国大贵族密切相关 3.地方代表 4.议会分为上、下两院:14世纪中叶 (三)英国早期的检察制度和地方司法、地方自治制度 参考教材第85页,学生自学 三、都铎王朝时期的议会与国王(1485—1603年) (一)都铎时期王权的强化 1.政府机构进一步完备 2.宗教改革 3.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二)都铎时期议会与国王的关系 1.议案制开始取代请愿制;议案委员会出现;三读制逐渐形成;骑士成为下院的主体2.都铎时期,议会驯服,很少发生议会与王权的尖锐对立,其原因有: ①王权与中产阶层联盟 ②当时的大政方针符合英国国家利益 ③国王成为议会的一部分 (三)都铎时期议会的地位 1.议会不是可有可无,国王为了取得议会的支持,其手段必须符合程序和制度 2.议会机构自我意识强化

2021届高三历史一轮复习北师大版古今中外行政管理制度专题练习(附答案)

2021届高三历史一轮复习北师大版古今中外行政管理制度专题练习 一、单选题 1.在古代中国,朝廷对地方主官的考核主要有管理辖区的户口增减、土地开垦,钱谷出入、治安稳定、文化教育以及监察、管理下属情况等。这表明古代中国地方() A.考核奖惩机制较严密B.考核规章制度完备化 C.完全受命于中央D.考核内容颇具针对性 2.英国于1835年实行《市镇自治机关法》,创设了自治市,市区创设于1872年,为自治团体的性质,乡区创设于1894年。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管辖区域内设立自治市、市区和乡区层级的自治政府。这不能说明() A.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早期发展B.英国地方自治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 C.英国以立法维护地方自治D.自治市政府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 3.有学生概括秦国文书上报制度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据此可知,秦国文书上报制度() A.体现了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B.保证了皇帝诏令的畅通无阻 C.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局面D.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运行效率 4.西夏皇族注意与党项贵族的关系,以通婚与权力笼络党项贵族,而母党“贵宠用事”。西夏的皇权也因此备受贵族、母党与权臣等势力的挑战而动荡不安。这充分表明( ) A.西夏政治受贵族影响巨大B.皇族听命于贵族的摆弄 C.“母党”左右西夏政局D.西夏内部民族矛盾复杂 5.中国古代统治者多次打击佛教,如“三武灭佛”,其原因是( )

①佛教广建寺院,耗费大量资财②佛教寺院与官府争夺劳动力和税收 ③佛教寺院经济影响官方利益④佛教使人安于现状,缺乏进取精神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6.清朝前期,各省每年财政收入皆须上报户部,听候调拨。到19世纪中期,不仅逐渐成为主要经济收入的厘金完全由地方督抚支配,而且原本应交户部的地丁、关税、盐课等项银两也被督抚截留,大多被充作军饷。这一变化() A.表明中央对地方管理失控B.说明政府财政危机已解决 C.得益于政治体制改革推进D.反映中央权力呈下移趋势 7.魏晋以来,直至十六国、北朝前期,伴随着北境诸少数族或主动或被动内徙,秦汉以来的郡县制政区从北方边境渐次后撤,而代之部落组织式的或军事统制式的特殊政区。北朝后期,郡县制全面回归。这一变化主要反映了当时() A.民族交融的深化B.政区设置的密集化 C.郡县制遭受挫折D.世家大族力量瓦解 8.明代以每纳粮一万石的地区为一粮区,选派当地大户担任“粮长”,负责催征税粮,参与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有的还包揽地方事物。政府还以“税户人才”的名义,选拨优秀粮长为基层官吏。由此可知“粮长制”的推行() A.违背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B.扩大了封建统治的基础 C.推动了明代赋役制度的完善D.适应了强化君权的需要 9.“考秦之制……内外管制为同一系统”。丞相与地方郡守掌民事,御史大夫与地方郡监学监察,太尉与地方郡尉掌军事。这反映了() A.秦朝出现了中央集权的体制B.官僚政治已经取代贵族政治 C.官僚队伍出现臃肿重叠现象D.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 10.《唐律疏议·职制》载:“诸官有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三百,一人加一等,十人徒两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 求意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浏览次数:51 发布时间:xx-6-9 11:10: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 __指定区域的城乡空间布局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镇、乡和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镇、乡应配备专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浅谈英国政治制度发展史

浅谈英国政治发展史

提纲展示∶ 封建君主制度 一.统一国家的形成与贵族民主制(5—11世纪)(一)英吉利统一国家的形成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政治制度 二.封建集权君主制(11—12世纪) (一)集权君主制的建立 (二)集权君主制的巩固 (三)亨利二世改革与集权君主制的发展 三.等级—代议君主制(13-15世纪) (一)议会的产生 (一)议会的早期发展 (三)早期议会政治的失败与等级—代议君主制四.都铎王朝专制君主制(16世纪) (一)专制王权的建立

(二)王权与议会 五.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演进(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二)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三)两党制的形成

浅谈英国政治发展史 一.统一国家的形成与贵族民主制 (一)英吉利统一国家的形成(5-11世纪) 从公元5世纪中叶,正处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的3个日耳曼部落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入侵不列颠,形成若干小国争雄称霸长达近300年。公元597年罗马教廷派遣奥古斯丁到不列颠的肯特王国传教, 此后,不列颠的许多居民都成为了基督教徒。基督教的传播统一了大多数不列颠居民的宗教信仰,成为凝聚不列颠人思想的纽带。9世纪中叶,不列颠人联合打击丹麦人入侵,公元871年5月,威塞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率军在爱丁顿与丹麦人展开激战,取得决定性胜利,迫使丹麦人退居北英格兰。为此,阿尔弗雷德被英格兰人公认为领袖。阿尔弗雷德死后,几代继任者征伐不止,终于在10世纪中叶赶走了丹麦人,并迫使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称臣,威塞克斯国王成了整个不列颠的统治者,英吉利统一国家终于形成。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政治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是不列颠国家产生和统一形成时期。此前,盎格鲁—撒克逊人正处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建国之后,人们的思想冲破氏族观念,出现了阶级,以往的氏族民众会议也不复存在。然而,由于受原始社会氏族军事首领公选制的影响,在新国家中产生了特有的中央机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

第2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答案)

全国自考《西方政治制度》(课程代码:00316) (第二章) 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 A ) (2013年1月)p.82 A.社会契约论 B.自然权利论 C.天赋人权论 D.社会循环论 2.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是( C ) (2013年1月)p.95 A.意大利 B.法国 C.英国 D.日本 3.最先提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是( A ) (2013年1月)p.104 A.格劳秀斯 B.施特劳斯 C.霍布斯 D.狄德罗 4.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是( A )(2012年10月)p. 80 A.布丹 B.霍布斯 C.洛克 D.卢梭 5.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 B ) (2012年1月)p.82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瑞典 6.中世纪西欧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是封建的( D ) (2012年1月)p.88 A.财产关系 B.血缘关系 C.土地关系 D.契约关系 7.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 B ) (2012年1月)p.100 A.议会至上 B.司法独立 C.地方自治 D.中央集权 8.英国宪政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A)(2011年10月)p.82 A.大宪章B.权利请愿书C.权利法案D.王位继承法 9.在分权理论的发展中,强调司法独立的政治思想家是(A)(2011年10月)p.100 A.汉密尔顿B.洛克C.杰斐逊D.孟德斯鸠 10.洛克认为国家行政权应当交予( A ) (2011年1月)p.99 A.国王 B.上院 C.下院 D.法院 11.西方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典的( D ) (2011年1月)p.94 A.习惯法学说 B.神权法学说 C.万民法学说 D.自然法学说 12.阿奎那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其中最高的法是( A ) (2011年1月)p.9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6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编制城乡规划。

美国地方政府自治的发展历程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地方政府自治的发展历程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摘要】美国地方政府是一个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互不隶属、功能各异的“百衲被”式的多样化体系。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地方政府自治在殖民地时期、建国初期、内战前后、进步主义时期的发展状况,并对美国地方政府的自治做出简要评价。尽管中美两国在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美国地方政府的改革经验仍然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特别是地方政府改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地方政府改革借鉴 美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对样的治理体系,它是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政党、各种非政府组织、利益集团和媒体等组成的一种网络动态体系。 一、美国地方政府自治的发展历程 在殖民地时代,英国在地理上远离北美大陆,对北美殖民地实行“重商主义”,侧重经济管理,这也有利于北美的地方自治。另外,在北美地区各殖民地内部,但是大家分属各派,但大家都惧怕统一而强大的政府会重演宗教迫害,因而地方教会自治成为最佳选择,得到一致认可。 在建国初期,移居北美的英国人,也将自由、平等和自治等思想带到新大陆。经过一段时间的自主发展,北美初步形成了自足经济,殖民地共同体意识增强。当英王想要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时,矛盾逐渐汇集,最终导致独立战争爆发,因此,殖民地独立也可以理解为民族自觉意义上的自治。 在内战前后,在刚建国时,美国采用的是松散的邦联制而非联邦制,这是由于人民惧怕一个强大的中央权力出现。但由于内战爆发,南方战败,南方重建和西部开发,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发展,全国形成了统一市场,各地联系加强,旧的地域性政策变为全国性政策,资本主义在横向和纵向上不断发展。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锻炼,各地人民更加紧密的团结在了一起,无形中催生了地方主义。旺盛的地方主义使得个人自身利益与政治活动得到了暂时地有益的统一,所以人们积极参与国家体制草创,美国进入联邦化时代。 在进步主义时期,机器政治与老板统治出现,对其腐败性的反应首先出现在19世纪晚期,但自发的改革运动在它们长期与具有专业化组织的政治机器的斗争中存在着先天不足,政治企业已成为操纵和赢得选举的商业。试图通过挑选新的改革派候选人来清理机器政治和老板统治的腐败,这一政治药方被证明是无效的。然而,美国政治体制通过允许各州人民进入宪法决策程序,的确为改革提供了另一条大道。进步党人改革运动在很多州对州宪法的重新修订做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所采用的条款的基本信念就是,对州立法权进行新的实质性限制,明显提高地方政府治理自己事务的权力,修改应用于地方、州和全国性选举中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制度安排。 在20世纪,由于各地方政府活动的日益增加和老板统治优势的衰落,不可避免的要求实行更加系统化的管理,如对政府雇员的监督,对征税和开支方式的核算,对地方公务员专业化的要求。地方政府进行了改革,如行政重组和选举改革。美国地方政府中日益增加的国家化趋势,美国地方政府单位所具有的的法人权威,就意味着它们合法地独立存在于州政府本身之外。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了一种动态的关系模式。 在安排和提供很多公共服务上的“大而无效”、对大城市改革的普遍抵制、变化中的城市发展空间模式、对社区控制和邻里政府需求的增加等等,都对过去流行的支持大城市改革的分析模式提出了质疑。美国地方政府的研究者们需要听取托克维尔的忠告,不要被大城市区表面上的无序多蒙蔽。组织秩序可能就存在于政治间关系的模式和某一特定政府的内部结构中。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doc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 第十三条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可将一般地段和一定规模的详细规划授权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做好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建设规划工作。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确定适当的开发规模和开发程序,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 成片建设的开发区,应当实行综合开发,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单

位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着重对危房棚户区和设施短缺、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居住、交通和环境卫生条件,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在城市旧区进行零星建设,必须按照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与企业技术改造和调整用地结构相结合,提高环境质量。对旧区内严重污染、影响居住环境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限期搬迁。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的重要建设工程,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建筑艺术与环境的论证。 第十九条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区域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搬迁的区域内,需要搬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地进行新建、扩建。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区的范围、规划总图、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审批机关同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4讲 英国美国政治制度

第4讲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和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明备考方向 握主旨精要 课程标准 (1)了解《权利法案》的制定和责任 制内阁形成的史实,理解英国资产 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2)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 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 总统制共和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 异同 本讲主要讲述了英美两国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逐步确立了以法治为核心的代议制民主政治。英国是现代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权利法案》的颁布是议会制度真正开始的标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所产生的君主立宪制和议会至上的原则,对近代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美国通过1787年宪法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它体现的三权分立的原则,创立 了世界政治体制的又一个先例 考纲要求 (1)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2)美国共和制的确立 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1.前提: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1)背景: ①经济:资本主义发展受到斯图亚特王朝统治的阻碍。 ②政治: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要求限制王权,扩大自身政治权利。 (2)过程: ①爆发:1640年爆发革命,议会获得胜利后,处死国王查理一世。 ②曲折: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复辟。 ③结果:1688年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受议会邀请承袭英国王位,史称“光荣革命”。光荣革命的实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旧贵族的妥协,是英国资本主义与封建势力长期斗争的结果。用政变方式推翻复辟王朝,避免了社会动荡,是符合英国国情的明智之举。 2.形成过程 (1) 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立法权由国王转移到议会。 ①内容: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 ②作用: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使国王逐渐“统而不治”,君主立宪制开始确立起来。 (2) 形成责任制内阁,使行政权由国王转移到内阁 开始形成 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沃尔波尔经常主持内阁会议 成员组成 内阁首脑是首相,内阁成员是各部大臣,集体负责,与首相共进退 运行机制 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其实是对议会负责;下院多数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首相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 主要影响 资产阶级议会政党制度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英国成为典型的代议制君主立宪制国家。 (3) 进行议会改革,使民主权利由贵族转移到工业资产阶级。(1832年议会改革) ①原因: A 、中世纪沿袭下来的议会选举制度在选区划分、议席分配、选举资格方面极不合理。 B 、工业革命后工业资产阶级要求扩大政治权力。 C 、受19世纪二三十年代欧洲大陆革命潮流的影响,英国工人阶级斗争高涨。 ②评价: A 、工业资产阶级获得更多参政权和选举权,促进了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 B 、严格的财产资格限制使工人和民众仍然没有获得选举权。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发展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 摘要: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是欧洲的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单一制的国家。英国地方自治制度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它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并被誉为“地方自治之家”。特别是自工党1997年执政以来,英国地方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地方政府的结构、职能和与中央关系等都有了较新的变化。可以说,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变迁及其发展也对今后地方自治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英国地方自治行政发展; 地方自治是西方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所谓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20世纪以来,它在一些国家较高级的地方单位相应的得到了采用。 一、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早期发展 当今世界,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地方自治都受到了普遍的推祟。作为地方自治典范的英国,其地方自治历史悠久而发达。 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有两种情况,一是县级市,具有县与自治市的全部权力;二是行政县,具有管理辖区内卫生、警务、道路、公共救助、国民义务教育及中等教育等事项的自治权限,包括郡、郡级自治市和伦敦市。1888年通过的《地方攻府法》和1889年通过的《议会法》《伦敦政府法》,在全国确立了“郡”这一行政层级的自治地位,自治政府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二层次有三种情况,一是自治市,享有由县议会行使的权力之外的一切权力;二是镇,担负地方自治团体的角色;三是乡,拥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不具有在警务、教育和道路方面的独立处理,即非郡级自治市、市区、乡区。1835年实行《市镇自台机关法》,创设了自治市。市区创设于1872年,为自治团体的性贡,乡区创设于1894年。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管辖区域内设立自治市、市区和乡区层级的自治政府。第三层次是教区,村民少者可设立村民大会,村民多者可设立村议会,但实际拥有的自治权限通常比乡小。1894年《地方政府法》还规定在乡区之下设立教区,行使自治区。① 伴随着地方自治制度的历次改革和不断完善,英国地方自治型单一制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英国工党1997年执政后,其在第一任期内对英国宪法制度所做的重大改革之一,即向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伦敦下放权力,导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② ①许崇德.各国地方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页码20 ②任进.当代中外地方制度比较.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页码22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doc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名词解释:英国地方自治

名词解释:英国地方自治(包括历史和现状,不得少于300字) 11历史师范班 范天文 学号201124143113 自1688年光荣革命至19世纪初期,英国地方行政机构始终保持着某种自治的特征,地方治安法官可以自行其事,可以不接受中央的控制,而王室和议会也很少过问地方行政的事务,中央也没有专门设立管理地方行政机构的部门。英国的许多市镇直至十九世纪初期还有不少所谓自治团体,这类组织为当地的贵族所控制,不受中央管制。1833年的《市镇法》宣布取消200多个老的市镇自治团体,设立179个由市民选举议会进行自治的市镇。1888年英国下院通过了《地方政府法》,这项法案把英国地方行政单位划分为行政郡与市镇两大类。1889年又颁布了《苏格兰地方政府法》,对苏格兰地方政府的划分做了新的规定。1894又出台《区,教区,乡议会法》,规定把过去教区的一切行政职能均交给民选的议会管理。 英国的地方行政区域,经过多次改革之后,至1974年,在英格兰(大伦敦市除外),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主要划分为行政郡,郡级市,和与郡相平行的“都市”,都市内划为市区,市外划为乡区,乡区之下划为教区,每个乡区一般有20至30个教区,此外还有许多非郡级市的市镇,在苏格兰,地方划分为郡和都市郡两种,郡下有自治镇,自治市镇之外的乡村部分划分为区;郡级市内亦划分为区。英国各级行政区均由当地自己选举产生的议会管理。现在英国地方议会的议员,任期均为三年。英国首都大伦敦市由32个自治市和伦敦城组成。除设有大伦敦市议会外,32个自治市和伦敦城均分别设有自己的议会。英国长期具有地方高度自治的传统,英国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监督,总的来说,不是十分严格。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日趋复杂化,英国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较之过去,已有很大增强。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第一中学2020届高三上学期期中考试文综历史试题+Word版含解析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第一中学2019年高三上学期期中考文综 历史试题 1.商朝王畿周围散布着许多臣服于商的部落、部族,其首领被赐予侯、伯等封号,诸侯与商王是分散的臣服关系,隶属关系并不稳固;而周王把亲族、盟友分封出去,建立诸侯国,欲形成对天下的有效控制。从历史发展看,这说明周朝的分封制 A. 形成了对天下的有效控制 B. 巩固了周王室的统治 C. 包含有大一统的政治理念 D. 是对商朝制度的继承 【答案】C 【解析】 【详解】根据材料可知商朝各诸侯国与王室是臣服关系,隶属关系并不稳固;西周则通过分封亲族、盟友,建立诸侯国,受分封的诸侯国实际上是由周王室控制的领属地。与商朝相比,西周各诸侯国与王室的关系比商代附属国臣属关系更加明确,所以周朝的分封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故C项正确。结合所学知识可知周王的权力没有达到高度集中的地步,没有形成对天下的有效控制,故A项排除。从历史发展看,周朝的分封制并没有很好地巩固了周王室的统治,故B项排除。周朝的分封制是对商朝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故D项排除。 2.邑聚千数百童生,擢十数人为生员,省聚万数千生员,而拔百数十人为举人;天下聚数千举人,而拔百数十人为进士;复于百数十人进士,而拔数十人入翰林,此其选之精也。由此可知科举制 A. 能够选拔优秀人才 B. 逐级考试逐层选才 C选才任用比例很高 D. 官员选任公平公正 【答案】B 【解析】 【详解】依据材料“邑聚千数百童生,擢十数人为生员;省聚万数千生员,而拔百数十人为举人……此其选之精也”可得出科举制层层精选人才,故B项正确。材料主要反映科举制选拔人才的程序,没有涉及科举制的作用,故A项排除。根据材料可知科举制选才比例不高,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 镇(不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修正)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1991.12.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论英国地方自治的演进_影响与宪政价值

第33卷 第1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月Vol.33 No.1 JOURNA L OF HENAN N ORMA L UNIVERSIT Y J an.2006 论英国地方自治的演进、影响与宪政价值 白贵一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并相互制约的有机体。地方自治是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种力量和组织,是地方性的人民共同活动,是寓政治、经济与一体的一种成熟的人民生活形式,是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中一个最重要的范畴。英国的地方自治制度促进了英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的基础和国家政治制度的范式。英国的地方自治精神和模式深深地影响了欧美国家,并成为欧美和东方国家如日本仿效的、基本的地方政治制度。它更是一种最古老、最坚固、最持久的民主制度。 关键词:国家;社会;地方自治;宪政 中图分类号:K56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359(2006)0120017204 作者简介:白贵一(1962—),河南西平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研究。 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实质就是人民自治。宪政的实现、实施及保障,以具有独立政治资格的公民和健全的社会组织为基础。“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民建构政府的行为,无宪法的政府只是无权利的权力”,“宪法是先于政府的东西,政府只是宪法的造物”[1]。地方自治是通向民主政治的根本之途。从地方自治中发展出具有独立政治资格的公民和独立的社会力量,并发展为民族国家。 一、英国地方自治的演进 近代地方自治制度起源于英国。据我国台湾著名政治学学者杨幼炯研究,“地方自治”一词出现于维多利亚时代法学家史蜜斯(Jo shua Toulmin Smit h)于1849年所著的《违法与为虐之委员政治》一书。在该书中,“地方自治”被经常使用,而在其1851年所刊行的《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一书,更以“地方自治”为其书名了。 地方自治一词虽出现较晚,但英国的政府组织,自始即含有浓厚的地方主义色彩。英国的“地方自治”传统可谓历史悠久。盎格鲁-撒克逊是日耳曼人的一个部落。原始日耳曼就有自由传统。9世纪撒克逊王国成立的时候,英国还是一个农业国家,人民集居于乡村,集村而为镇,各镇有镇民大会,选任官员,主持全镇事务。集镇而成邑,各邑有邑议会,由邑长与各镇所派代表组成。最高级地方政府为郡,有郡议会,一切公民均为郡议会议员。有自己的警察,以各自共同负责。有居民会、百户法庭和郡法院等原始司法组织。地方的社会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得以充分发挥。“英国的自由,须归功其地方组织。因为英国自撒克逊时代以来,人民在乡里中,即知其义务与责任,所以地方自治观念就是在这个时代养成的,历史称这个时代为直接民主制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地方自治制度随地方政治的发达而渐臻完备,人民实享有最完备的自治”[2]。 英国的地方自治组织,在其后英国的政治中,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习惯原则,在维护自己应有权利、对抗专横的国王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王权和封建贵族的统一与冲突中,1215年的大宪章是英国 收稿日期:2005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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