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邯钢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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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4] 3 号
邯钢医院
关于印发《邯钢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科室:
为有效防范与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确保医疗质量和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促进医疗技术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望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守,认真贯彻落实。
附:《邯钢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2014-1-21
邯钢医院医务科2014年1月16日
邯钢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医疗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秩序,促进医疗技术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及责任科室范围:
(一)医疗事故责任人,是指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或司法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
(二)医疗纠纷责任人,是指虽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或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鉴定或司法鉴定,但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认定医疗过程存有诊疗过错或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缺陷,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医患纠纷直接和间接责任人。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所在科室为责任科室。
二、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医疗纠纷,是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造成三人以上人身损害的,
并给医院造成极坏影响的医疗纠纷;以及因医疗争议,患者及家属聚众围堵医院、占据医院机关和诊疗场所,扯白幅、摆花圈、设灵堂,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医院负有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
三、对因医疗事故或非事故性医患纠纷,造成医院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
第二章对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的处理原则
一、对每一位责任人的处理,应坚持集体研究,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的原则,力争做到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确定是否处罚和处罚轻重,要切实以责任人是否尽到职责,是否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技术及责任因素,危害后果大小,客观环境因素,一贯表现以及态度如何为依据,坚持责任事故从严,屡出事故从严,批评教育从严的方针。
三、涉及多科、多级、多环节的纠纷或差错事故,要辨明事实,深入探讨,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比如事前未请示报告的由当事人负责;执行上级决定导致的医疗责任由上级负责;交接班不明确的,责任由交接班双方共同承担;进修或实习人员执行带教人员意见或在带教人员指导下操作发生的医疗责任,由带教人员承担。
四、一切处理必须注意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医学终末鉴定、司法鉴定、法院判决、卫生行政部门的终末裁定、第三方调解以及本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意见为依据。纠纷争议或上诉复议阶段,暂不作处理。
第三章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的处罚
一、经济处罚:
(一)医院发生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时,须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技术鉴定、邯郸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本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认定的本院过失责任归属及责任程度,分别给予责任科室、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
1、完全责任(100%责任):指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院负担赔偿额的30%,科室负担70%,责任人负担科室的30%。同时责任人还应负担与科室其他人员相同比例的赔偿额。
2、主要责任(60%-90%责任):指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主要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它因素起次要作用。医院负担赔偿额的40%,科室负担60%,责任人负担科室的20%。同时责任人还应负担与科室其他人员相同比例的赔偿额。
3、次要责任(20%-50%责任):指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主要由其它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院负担赔偿额的60%,科室负担40%,责任人负担科室的10%,同时还应负担
与科室其他人员相同比例的赔偿额。
4、轻微责任(1%-10%责任):指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它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院负担赔偿额的赔偿额的80%,科室负担20%,责任人负担科室的5%,同时还应负担与科室其他人员相同比例的赔偿额。
(二)为不断推进医院医疗技术持续健康发展,对符合以下情形和条件者应分别给予责任科室和相关人员相应经济处罚。
1、由我院聘请的上级专家会诊、手术引发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院负担。
2、科室主任、学科带头人从事疑难手术或疑难病例诊疗,未及时、认真履行科内病历讨论、院内联合会诊、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及有效医患沟通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院负担其70%,科室负担30%,责任人负担科室的10%。及时、认真履行上述规定和程序,仍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其后果由医院承担。
3、对于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开展的“医院重点扶持技术或新技术项目”,由于技术原因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展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由医院承担;超过半年的或由于责任原因或由于技术和责任综合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经济损失,参照本章第一条、第一款执行。
(三)对以下情形导致的医疗纠纷经济损失,由责任科室、责任人自行承担。
1、由于医务人员私收费、乱收费引发的医疗纠纷性经济补偿或赔偿;
2、未按规定让患者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等正常手续的医疗纠纷性经济补偿或赔偿;
3、由于医务人员违反病历书写相关规定,私自修改、擅自篡改病历资料导致的医疗纠纷性经济补偿或赔偿;
4、违反医师外出管理规定,医务人员在本院外从事手术、会诊等诊疗活动导致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以上条款的经济处罚可一次性缴清,数额较大可分期支付,在保证其基本生活费的情况下,逐月从工资中扣除。
二、凡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科室,科主任应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科主任3个月的奖金。
三、凡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责任人及科主任,年内不能被评为先进。
四、对科室能够自行处理本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积极改进科室工作,优化服务流程的,其医疗纠纷不计入医院年终考核。
五、经邯郸市医调委调解或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的医疗事故和纠纷,应参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六、医院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科室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