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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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
法》的通知
【标 签】人大代表意见,政协提案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办﹝2014﹞4号
【发文日期】2014-02-14
【实施时间】2014-02-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1.本局主办(合办)书面意见的答复格式
2.本局主办(合办)提案的答复格式
3.本局会办书面意见的答复格式
4.本局会办提案的答复格式
5.书面意见跟踪办理的再次答复格式
6.提案跟踪办理的再次答复格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核立案的,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书面意见”)。
本办法所称市政协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
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核立案的,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统
称“提案”)。
第三条 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是市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市局机关各处室应把办理工作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体现,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四条 办理意见和提案,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牵头管理市局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工作流程。
(二)承接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给市局的书面意见和提案。
(三)对承接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进行分办,并对承办处室的办理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
(四)做好与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与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具体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规范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保证办理质量和进度。
(二)配备专(兼)职的办理工作联络员,按要求做好数据统计、工作总结和复查跟踪等工作。
(三)落实与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分办和承接
第七条 市局办公室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后,应认真清点、仔细核对。
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及时确认、接收;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协调,经同意后退回。
第八条 对确认接收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由市局办公室纳入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牵头、谁主办”的分办原则,尽快确定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收文后,如发现不应由本处室办理的,请及时向办公室相关拟办人提出变更意见。
如对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内容表述有不理解,需作进一步沟通的,应及时与书面意见和提案的提出人(以下简称“提出人”)联系。
第九条 承办处室合并、撤销或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处室负责承接办理任务。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条 承办处室要紧密结合业务工作,认真抓好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办理,将责任落实
到人,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一)对书面意见和提案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尽快解决。
(二)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
(三)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充分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谅解。
(四)对涉及税收政策研究、突破和创新等内容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主办处室在行文答复时应会签法规处。
法规处在会签时,对于答复内容中不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提出明确意见。
(五)涉及到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
与其他单位合办的,可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答复,也可与合办单位协商后联合行文答复。
(六)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可归并研究办理,但要分别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问题反映比较集中,以及市领导亲自批示、重点督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市局领导要牵头办理。
必要时,由市局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局主办(合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原则上应自收件之日起2个月内答复提出人。
因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确实不能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主办处室应提前向分管局领导书面请示,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市局办公室。
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
本局会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应自收件之日起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 各处室之间应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规范流程,掌握时间节点,共同做好办理答复工作。
(一)本局主办(合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会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20日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50日内拟定答复意见,正式行文送办公室,其中如需会签的,会签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会签;办公室应在3日内完成核稿,报主办处室分管局领导签发。
(二)本局会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会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10日内将办理意见提交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20日内拟定答复意见,正式行文送办公室,其中如需会签的,会签部门应在3日内完成会签;办公室应在2日内完成核稿,报主办处室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本局主办(合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承办处室必须与提出人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电话和网络等方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
走访提出人,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走访应在答复意见初步形成后、正式行文前进行。
(二)走访时应向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
应当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再正式行文。
(三)多人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一般可走访领衔提出人。
内容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部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的形式,通报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办法。
市局领导、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座谈。
(四)以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市局领导、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率队走访相关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负责人或界别活动召集人。
(五)必要时,主办处室可组织会办处室共同走访,也可邀请合办单位或会办单位共同走访。
第十五条 答复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具体要求是:
(一)要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正式发文,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
件1、2、3、4)书写,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市局公章后寄发。
不得以处室名义直接答复。
办公室核稿时要把好文字关、格式关。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办。
(二)要针对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内容逐条答复,有针对性和逻辑性,切忌空话、套话和大话。
提出的解决办法和意见,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实际工作情况。
答复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通顺简明。
(三)对多单位、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如各单位、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充分沟通,取得一致后再行答复。
不得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答复,不得在答复中描述办理中的内部意见分歧,推诿本单位、本部门责任。
(四)答复意见首页右上角要标注办理结果。
书面意见的办理结果分为“解决采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4类;提案的办理结果分为“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3类。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答复签发后,按下列要求寄送:
(一)本局主办(合办)件
1. 个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答复寄送提出人1份;
2. 多人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答复分别寄送每位提出人1份。
其中,多名人大代表联名的书面意见,如联名者过多、或联系地址不确切等,也可商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3. 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提出的提案,答复寄送提案单位3份;
4. 界别提出的提案,答复寄送界别活动召集人3份;
5. 答复抄送范围:市政府办公厅1份,书面意见答复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3份,提案答复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
(二)本局会办件
1. 答复寄送主办单位1份;
2. 答复抄送范围:市政府办公厅1份,书面意见答复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3份,提案答复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
答复寄送后,要将电子文本录入本市网上办理系统(涉及国家秘密或提出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复查、跟踪和督查
第十七条 书面意见和提案办复后,各承办处室要由负责人牵头,组织自查和跟踪办理工作。
第十八条 提出人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正式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处室要及时组织复查。
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处室要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提出人。
第十九条 对答复“已经解决”、“解决采纳”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承办处室要检查是否真正解决,落实到位。
对答复“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的书面意见,以及“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提案,承办处室必须进行跟踪办理。
凡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及时复告提出人(再次答复的发文格式见附件5、6);凡可在近期内解决或明确解决时限的,要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人;凡承诺在相应期限解决,但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要向提出人充分说明原因,建立长期跟踪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对答复“留作参考”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只要时机成熟、条件允许,应及时提上议程,争取解决,并及时告知提出人。
第二十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各承办处室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的年中和年末,市局办公室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会同有关处室对办理工作情况做好书面总结。
内容包括:
(一)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基本情况。
(二)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
(三)复查和跟踪办理的情况。
(四)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和各承办处室应做好每年度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处室的办理工作纳入市局机关年度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县)本级人大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各区县税务局按照本级政府、人大、政协的有关要求,并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
对通过特殊途径转交至市局办理的区(县)本级人大书面意见和提案,市局按照人民来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6.doc
附件1:本局主办(合办)书面意见的答复格式
对市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
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
办理结果:
×;×;×;(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的书面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
如下:
×;×;×;×;×;×;×;×;×;×;×;×;×;×;×;×;×;×;×;×;×;×;×;×;×;×;×;×;×;×;×;
感谢您(你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局落款(公章)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表2:本局主办(合办)提案的答复格式
对市政协 届 次会议第 号
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
×;×;×;(委员、界别、组织、党派):
您(贵 )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
感谢您(你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局落款(公章)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表3:本局会办书面意见的答复格式
对市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
代表书面意见的会办意见
办理结果:
×;×;×;(主办单位):
×;×;×;代表提出的关于×;×;×;×;×;的书面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
告如下:
×;×;×;×;×;×;×;×;×;×;×;×;×;×;×;×;×;×;×;×;×;×;×;×;×;×;×;×;×;×;×;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市局落款(公章)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表4:本局会办提案的答复格式
对市政协 届 次会议第 号
提案的会办意见
办理结果:
×;×;×;(主办单位):
×;×;×;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市局落款(公章)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5:书面意见跟踪办理的再次答复格式
对市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
代表书面意见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
×;×;×;(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的书面意见收悉,在上次答复时列为“正在解
决”(或“计划解决”)。
经跟踪办理,现将办理进展情况答复如下:
×;×;×;×;×;×;×;×;×;×;×;×;×;×;×;×;×;×;×;×;×;×;×;×;×;×;×;×;×;×;×;
感谢您(你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局落款(公章)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6:提案跟踪办理的再次答复格式
对市政协 届 次会议第 号
提案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
×;×;×;(委员、界别、组织、党派):
您(贵 )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在上次答复时列为“列入计划拟解
决”。
经跟踪办理,现将办理进展情况答复如下:
×;×;×;×;×;×;×;×;×;×;×;×;×;×;×;×;×;×;×;×;×;×;×;×;×;×;×;×;×;×;×;
感谢您(你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局落款(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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