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2.2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解析四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已经由中国海事局颁布,为了更好地理解“11规则”,下面对规则和配套文件做一简单解析。
十六、“04规则”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由于“11规则”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调整为长期有效,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有效期可至65周岁。
十七、无限航区考试未通过申请转沿海航区: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里需要注意的仅可转成绩,不能转考,要求无限航区考生对应的沿海航区要求的所有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必须全部通过,方可以转沿海,特别注意驾驶专业按“04规则”考试的英语理论必须通过,驾驶专业按“11规则”考试的英语评估必须通过。
十八、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64学时,在校生74学时);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52学时,在校生66学时)。
十九、已经参加过的驾驶台资源管理(BRM)、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机舱资源管理(ERM)的认定: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BRM、ECDIS 和ERM培训的单位,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3-28【生效时间】2017-03-28【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培训与资格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李小鹏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十五条增加:“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二、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三、对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在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一栏中,删去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栏“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在船上见习栏内容的最后增加“或者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3个月的船上见习”;删去特别规定栏“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在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一栏中,将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栏内容修改为“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删去岗位适任培训栏“完成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在船上见习栏增加“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2004年10月0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机构 提 交补 发 申请 及 本 规 则第 十二 条第
( ) ( ) ( ) 要 求 的 材 料 外 , 应 当 一 、 四 、五 项 还 满足下列 要求 : ( ) 任 证 书 损 坏 的 , 当缴 回被 损 一 适 应 坏 的证 书 原 件 ; ( ) 任 证 书 遗 失 的 , 当 在 发 行 范 二 适 应 围 覆 盖 全 国 的 报 纸 上 登 载 适 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 者 提 交 原 证 书 签 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或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公 证 书 ; 载 适 任 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的 , 自公 告 之 日起 满 3 日 0 后 方 可 申请 。
( ) 五 电气 、 子 和 控 制 工 程 ; 电 ( ) 护 和修理 ; 六 维
于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 规定 的材 料 ; 七 项
( ) 七 无线 电通信 。
船员 职能根据 技术要 求分 为 : ( ) 理级 ; 一 管
初 次 申请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 于 免
( ) 备 本 规 则 附 件 规 定 的 海 上 任 四 具 职 资 历 , 且 任 职 表 现 和 安 全 记 录 良好 ; 并 ( ) 过 相应 的适任考试 。 五 通 拟 在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 液 化 气 船 、 客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海船船 员适 任考试 和发证 工作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对 试 和发 证工作 进行 统一管 理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所 属 的 各 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确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具 体 负 责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05•【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4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1997年10月30日经第1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我国政府加入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三)正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持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最低年龄要求:1、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2、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7-03-28【生效日期】2017-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是指对海船船员进行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具体规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1.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航海知识、技能和能力等方面,要求船员具备必要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2. 考试科目:根据船员的职务和等级不同,可以设立不同的考试科目,如导航、机械、通信等科目。
考试科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 考试形式: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实操等形式进行,具体形式和要求由主管部门制定。
4. 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和地点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次考试。
5. 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标准根据不同的考试科目和职务等级进行确定,一般包括及格线、成绩等级等。
6. 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对船员进行评估和考试。
评估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7. 发证机构:发证机构负责对通过评估和考试的船员进行发证,证书的种类和等级根据船员的职务和等级进行确定。
8. 证书有效期限: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有效期限,船员需要在证书到期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以更新证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详细规定。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事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4〕430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了实施交通部令 2004年第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4”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第三条。
GMDSS 操作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近岸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
但是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船舶应按照船舶配员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人员。
二、有关第四条。
对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年龄要求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有关第八条。
取消“大型船”适任证书限制要求,但在悬挂我国国旗的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仍要求参加此项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有关第九条。
在无限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无限航区3000总吨(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500总吨 (或75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应持有沿海或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或750至3000千瓦)船舶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在近岸航区500总吨至3000总吨(或750至 300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应持有沿海航区500总吨至3000 总吨(或750至3000千瓦)船舶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五、有关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对原持有按照“87规则”签发的A类、B 类、C类和D类适任证书(含考试合格证)的海员,在2008年1月1目前按照“04 规则”申请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功率提高,可免除对申请人学历的要求。
申请近岸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六、有关第十四至十七条、第二十至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有关的海上服务资历是指距申考时最近五年内的相应资历。
初次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其6个月的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上资历可以在考试、评估合格后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第五条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器员
”、“电子技工”四个种类的船员岗位。(规则第七
、第八条)
2、减少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
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种类繁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难以区分等问题。考虑到
无限航区与近洋航区,沿海航区与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标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 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 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 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 才可以参加考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 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 证书。
素质相对较低等实际问题。
6、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
培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11规则”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 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地优化,内容上 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 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 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 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 的具体条件放在附则中统一规定。
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
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
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
航区。(第七条)
3、减少适任证书等级
“04规则”下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划分较多,根据调
整后的航区,“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6.08•【文号】海船员[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198号2005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依据所管辖水域内船舶通航条件、船员分布情况、船员管理机构资质条件及工作规范化程度向我局提出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授权申请,原则上各局所在省内授权开展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机关不超过4个。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进行预授权,经预授权的发证机关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的资质评审。
已建立《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质量体系》并通过审核的发证机关不再进行评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根据已具备的实际操作考试能力,对超出所管辖水域范围的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提出申请报我局,我局将统一进行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1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7.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2011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员适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本规则所称适任证书包括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和普通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负责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五条适任证书应当以中英文载明以下内容:(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责任级别和职能;(五)适用或限制的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
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
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4.14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2.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1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1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并经航线签注,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简介
黄宛青
【期刊名称】《中国设备工程》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 继交通部2001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
发证规则>后,由交通部海事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
规则〉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
【总页数】1页(P7)
【作者】黄宛青
【作者单位】交通部海事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7
【相关文献】
1.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2.《<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简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
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简介4.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
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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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1号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第五条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11规则”生效前,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第六条船员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录3)要求参加考试,其中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及格分数线按照规定(见附录4)要求实施,评估项目及格分数线依照评估规范规定要求实施。
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其中在两港间航程在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水产品运输船(鲜销)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非运输船”;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通过职务晋升考试并完成见习后,取消该限制。
非运输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服务资历等同于运输船的服务资历。
第九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应或较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的职务。
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十条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和培训证明,申请适任考试。
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第十二条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6)。
第十三条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补发或变更的,除提供“11规则”第十二条(一)、(四)、(五)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证书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11规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其他无线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11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的无线电操作资历。
第十五条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
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在按照“11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11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发生“11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表一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序号单位管辖范围1 辽宁海事局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2 天津海事局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 山东海事局山东省4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及除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5 江苏海事局江苏省6 浙江海事局浙江省7 福建海事局福建省8 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9 深圳海事局深圳市表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序号单位管辖范围1 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省2 辽宁海事局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3 河北海事局河北省4 天津海事局天津市、北京市、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 山东海事局山东省6 江苏海事局江苏省7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8 浙江海事局浙江省9 福建海事局福建省10 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深圳市除外)、贵州省、西藏自治区11 广西海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12 海南海事局海南省13 深圳海事局深圳市14 长江海事局除上海市、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附录2: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最低培训时间备注岗位适任培训500总吨及以上/750千瓦及以上未满500总吨/未满750千瓦船长3个月1个月大副3个月1个月三副12个月6个月轮机长3个月1个月大管轮3个月1个月三管轮12个月6个月电子电气员12个月值班水手4个月1个月值班机工4个月1个月高级值班水手2个月高级值班机工2个月电子技工4个月备注:1.无线电通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无线电限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2.沿海三等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吨位(功率)提高者,需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岗位适任培训;其他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者可只参加所申请考试科目与项目的培训。
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表一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申考职务申考形式考试科目船长大副三副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职务晋升职务晋升航区扩大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货运☆☆☆☆☆航海英语☆☆☆☆☆☆水手业务☆☆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表二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申考职务申考形式评估项目船长大副三副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职务晋升航区扩大航次计划☆★☆气象传真图分析☆☆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航线设计☆★☆雷达操作与应用☆★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货物积载与系固☆★☆☆☆☆航海仪器的使用☆★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水手值班☆★☆水手工艺☆★☆☆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