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1•【文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落实好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可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如无特别说明,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三、农业保险坚持适度竞争原则。
鼓励保险机构在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对较少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机构布局,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四、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业务范围包含农业保险。
(三)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包括经营策略、组织架构和风控体系等。
(五)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六)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七)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八)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7•【文号】银保监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2月17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协办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时,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
湖南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湘财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5〕8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有关保险公司:为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农业保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精神,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费用的主要内容工作费用是指承保公司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和个人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指县乡村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在农业保险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展业费用。
承保公司委托县乡村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收取农户保费、清单造册等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2、赔案鉴定费用。
种植业、森林保险发生事故后,县乡村农业、林业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鉴定事故发生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并出具鉴定证明所产生的费用。
3、防疫激励费用。
养殖业保险县市区保单年度赔付率(县市区保单年度已决赔款加未决赔款占保单年度养殖业保险总实收保费的比例)与县级畜牧部门动物防疫工作成效挂钩确定的激励费用。
二、工作费用的提取标准1、种植业保险工作费用分为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
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当年实收保费收入的6%提取,赔案鉴定费用按不超过核定理赔金额的1%提取。
2、养殖业保险工作费用分为展业费用和防疫激励费用。
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实收保费收入的8%提取,其中育肥猪保险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实收保费收入的5%提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保监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近年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强农惠农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人才。
(二)具有较完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能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内控管理、理赔服务和防灾防损等需要。
(三)有较为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完备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预案。
(四)原则上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如拟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就上述条件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制度(一)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应遵循以下原则:1、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所保品种的主要风险;费率应依据保险责任、损失率状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条款法律要素齐全,语言通俗易懂,表述简洁明了。
2、厘定费率时,要充分考虑各级财政补贴的风险责任和农民的实际需求,既要保证补贴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又要满足“三农”对保险的多元化需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3]4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5.29【实施日期】2013.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3〕4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农业保险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大幅提升,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较好发挥。
伴随着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更加艰巨。
农业保险必须顺应阶段变化,遵循发展规律,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巩固和发展大好形势,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农业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农业保险发展责任感和使命感2013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
贯彻落实好《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事关国家政策,事关农民利益,事关行业形象,意义非常重大。
各保监局、各公司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条例》确定了农业保险发展目标,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强化了农业保险顶层设计,将对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的重要意义。
《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业保险试点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规范,确立了经营主体基本行为准则,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对规范农业保险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湘保监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保监发〔2012〕7号)人保股份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家农险承保机构要提高认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确保《通知》执行到位;相关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各级农险承保机构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把监管要求传达贯彻到每一位农险工作人员。
二、突出工作重点两家农险承保机构要按照湘保监发〔2012〕1号文件和城乡服务体系试点工作部署,在逐一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农险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两家农险承保机构应按照“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和透明化”的要求,分别建立省、市两级农险理赔外部专家网络,并完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明确宣传、承保、查勘、理赔、支付等各环节服务标准。
由人保股份湖南省分公司牵头,在4月底出台《常德市农业保险经营服务指引》和《常德市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标准》,试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
(二)开展相关试点,探索农险经营管理新模式。
由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牵头,选择一个林业大县开展森林保险规范经营试点,并于5月底前制定《森林保险经营服务指引》。
由人保股份湖南省分公司牵头,联合畜牧部门,在长沙县开展生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试点,制定养殖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的规范流程。
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17
【摘要】保监发[2015]3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落实。
经会签财政部、农业部,
【总页数】6页(P68-73)
【关键词】保险承保;农业保险;中国保险;暂行办法;业务管理;保险标的;养殖业保险;信息技术管理;保险事故;核保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6
【相关文献】
1.《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无害化处理成农保理赔前提 [J],
2.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广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标准》的通知 [J], ;
3.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 [J],
4.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保监会印发《2017年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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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湘保监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74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200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政策的支持下,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展迅速,两家承办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和高度重视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操作风险。
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业和粮食生产服务,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6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严肃性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下的试点工作,必须切实落实执行好国家支农惠农政策。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不仅违反监管要求和财经纪律,而且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影响农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险监管规定,严格落实操作风险管控责任,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二、增强贯彻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执行力,切实维护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公信度(一)在承保上,要规范操作。
要对农户做好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准确出具保单,保单上应载明各级财政、农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
要对每位参保农户发放载有参保险种主要要素及报案电话的保险卡。
严禁误导或强迫农民投保,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严禁以违规支付或承诺支付高额手续费、工作经费等方式开展恶性价格竞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湖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湖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8.18
•【文号】保监厅发[2009]64号
•【施行日期】2009.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湖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64号)
各保监局: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获得了快速发展,在保障经济、服务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各地也在推动农业保险试点、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金融办、农业厅和湖南保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费用支付标准及支付渠道作出规范。
《通知》的下发,对确保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和安全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现将《通知》转发各局,供工作参考。
在发展和规范农业保险中的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9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93号)各保监局,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近年来,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今后一段时期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服务农村社会经济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发展方式,提高管控水平,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一)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进一步拓展重要粮油棉作物保险和大宗畜禽产品保险的覆盖面,努力提高小麦、水稻、玉米、棉花、油料作物保险以及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的承保率。
在中央和地方政策支持下,积极推进森林保险、育肥猪保险和橡胶保险试点工作。
针对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开发保险产品,为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机构健全、内控完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积极拓展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一线。
要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能力。
各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政府、企业和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遵循“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理赔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保险责任,开发适合“三农”的保险产品,满足“三农”的多元化需求,使保险服务覆盖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全过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湘保监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发展的通知(湘保监发〔2011〕56号)各市(州)畜牧水产局,人保股份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的工作部署,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强化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共同推进保险和防疫工作的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的重要意义发展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是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生猪生产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风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意外事故的能力,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稳定生猪和猪肉价格,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放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加大社会和财政资源对农村配置的力度和效能,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长效保障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各级畜牧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站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大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规范力度(一)强化承保管理1.准确核实承保数量。
各级畜牧部门要对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做到“四见”:见猪、见人、见标、见榜。
在此基础上,各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实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的数量承保,严禁虚报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
能繁母猪投保时应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严禁承保后备母猪(8月龄以下)和淘汰母猪(4周岁以上,含)。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保监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落实。
经会签财政部、农业部,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3月17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
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一节投保第三条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重要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可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讲解保险条款中的重点内容。
第四条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
保险工作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保监发[2014]1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湘保监发〔2014〕12号)
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切实维护投保养殖户合法权益,我局在总结原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发展的通知》(湘保监发〔2011〕56号)、《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保监发〔2013〕46号)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14年4月3日
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制度,切实维护投保养殖户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承保管控
(一)规范承保操作
一是严控签单层级。
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13•【文号】保监厅函[2013]296号•【施行日期】2013.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的通知(保监厅函〔2013〕296号)各保监局:农业保险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对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农业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
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全面了解广大农户的保险需求,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保险条例〉宣传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56号)精神,我会将开展农业保险市场需求问卷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与品种本次调查对象分五类: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农业保险协办机构和区县政府。
调查品种以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品种为主,主要包括小麦、水稻、玉米、棉花、油料作物、糖料作物、森林、橡胶、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牦牛、青稞、藏系羊等。
二、调查内容各保监局应根据《农业保险市场需求分析调查问卷》(见附件),分别调查上述五类对象的基本情况、风险应对情况、农业保险认知情况、农业保险产品及服务需求等信息。
三、调查样本与数量(一)针对农户的调查应覆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10%的产粮大县或养殖大县。
对每个县调查的数量应不少于该县参保农户的1‰,以保证调查样本选取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代表性。
(二)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调查应重点选择规模大、订单农户多、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
(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应重点选择规模大、社员多、代表性强的合作社。
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发展农业保险的意见
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发展农业保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湘保监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发展农业保险的意见(湘保监发〔2012〕1号)人保股份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为加快构建农险基层服务体系,维护广大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与行业发展政策、农业产业政策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结合,加快农险服务领域、服务方式和发展模式转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管理制度,夯实农险工作基础(一)落实各项监管政策要求。
各农险承保机构要加强监管政策学习培训,按照保监会“五公开、三到户”和我局“一必须、三严禁”要求,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指引制定完善内控制度,并探索农业保险合规情况与绩效考核、经营费用挂钩,确保监管政策要求执行到位。
(二)统一各个环节服务标准。
各农险承保机构要梳理完善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宣传组织、承保受理、保费收取、保单签发、理赔报案、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理算核赔、转账直赔等承保理赔全部环节的服务标准。
二、健全服务网络,提升农险服务能力(三)加快组织机构建设。
各农险承保机构要制定基层网点布局规划,可在经济较发达的中心乡镇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在周边乡(镇)、村设立专门服务于国家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服务办公室(点),建立健全与农业保险规模相匹配的基层服务网络。
在县(市区)未设立机构或被取消农险经办资格的,不得在当地开办或变相开办农险业务。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农险承保机构要加大人力资源配置力度,平衡农业保险承保、查勘、理赔各环节的服务能力。
强化农险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岗位服务准则,完善考核机制,开展服务评比。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湘银保监办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湘银保监办发〔2020〕76号各银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要求,健全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推动我省农业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湖南银保监局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推动辖内农业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件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保险机构,可以在湖南省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保险业务,包括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若无特别说明,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湖南辖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适度竞争原则。
保险机构应根据湖南农业生产规模和保险需求状况,在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防止过度竞争、恶性竞争行为,共同创造公平、稳定、可持续且充满活力的农业保险市场环境。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3]6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3〕68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近年来,全国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覆盖面迅速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功能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但是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地区、部分公司也出现了不严格执行已报备的条款费率、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增大了经营风险,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行业信誉,甚至损害了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为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违者依法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二)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违者依法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并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三)严禁以虚构保险合同、虚报承保数量、虚假批退、虚列费用、编报虚假赔案、扩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或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违者依法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并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四)严禁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违者对总公司相关高管监管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严禁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少赔、拖赔、无理拒赔,违者对分公司相关高管监管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市场规范工作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深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监管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
农险下一步工作计划
文档根源为 :从网络采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写 .支持.农险下一步工作计划篇一: XX年农业保险工作计划为全面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仔细贯彻《财政部对于XX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 XX〕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对于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系统建设建议的通知》(湘政办发〔XX〕 51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 XX 年全区农业保险工作,联合我区实质,特拟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仔细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精神,规范农业保险工作,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足发挥农业保险支农惠农富农作用,逐渐成立规范有序、覆盖整个农业及乡村的保险长效体制。
二、基根源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发、共同推动原则。
三、工作内容(一)保险品种。
种植业为水稻保险和油菜保险;养殖业为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商品林保险和公益林保险;田户住宅保险。
(二)承保规模。
各险种的承保规模控制在《鹤城区文档根源为 :从网络采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写 .支持.XX年农业保险规模确认表》(见附件)规定的承保规模以内,不得私自扩大承保规模。
2(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补助比率1.水稻保险。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40 元,分蘖拔节期为 280 元,成熟期为 320 元。
每季每亩收取保险费16元,中央、省财政补助 65%,市财政补助3%,区财政补助7%,田户自缴 25%。
2.油菜保险。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90 元,蕾薹期为 110 元,成熟期为 150 元。
每亩收取保费9 元,中央、省财政补助 65%,区财政补助 10%,田户自缴 25%。
3.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 元。
每头收取保费 60元,中央、省财政补助比率80%,田户自缴 20%。
4.育肥猪保险。
保险金额为每头 500 元。
每头收取保费 30 元,中央、省财政补助70%,区财政补助10%,田户自缴20%。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湘财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湘财金〔2021〕4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21〕71 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基础数据留痕管理(一)加强基础数据管理。
自2021 年8 月 1 日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并规范数据资料管理,至少保存10 年。
承保机构提供的保单级数据要签字签章完整、对应保单手续齐全,切实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对未收到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即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应业务对应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
承保机构如发现报送的保单级数据有误或农户退保的,要及时向对应财政部门报告,并更新相关数据,调整相应保费补贴。
(二)加强数据报送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统计,整理好上季度末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累计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通过捷报云平台报送省财政厅,如无变动,可不报送。
(三)加强承保前端数据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农业保险承保前端数据规范管理,明确乡镇、村级保费收缴流程,统一专兼干、协保员缴费记录的表格格式。
承保机构要对专兼干、协保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实,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2]6号【失效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1.12【实施日期】2012.0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案处理规范,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报案查勘管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一)保险公司应切实完善接报案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保持报案渠道畅通,规范分支机构转报案和非被保险人代报案流程,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二)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
保险公司应在接报案后及时组织查勘,并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
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应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组织整体性查勘,一次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超过一个行政村的,原则上应查勘到行政村一级。
(三)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保险特性,建立科学的二次或多次定损制度。
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确认保险标的已经全损的,应及时开展后续定损工作;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生物特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
二、提高定损规范程度,确保结果客观公正(一)保险公司要准确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数量。
保险公司应通过清点数量、实地丈量、查阅账目等方式,借助科学手段,准确核定损失数量。
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等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间内多次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部分损失的,应综合考虑历次出险因素,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核定标的损失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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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
农业保险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保监发[2014]1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保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的通知
(湘保监发〔2014〕11号)
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我局重新制定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的通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1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农业保险转账直赔到户相关问题的通知》(湘保监发〔2011〕2号)、《关于切实加强农业保险规范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1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发展农业保险的意见》(湘保监发〔2012〕1号)、《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保监发〔2012〕7号)、《湖南保监局关于认真贯彻
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的通知》(湘保监发〔2013〕34号)废止。
湖南保监局
2014年4月3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依据《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制度,结合当前我省农业保险市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理念,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一)端正依法合规经营理念。
2013年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