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重点罪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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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重点罪名总结
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刑法分则450多个罪名,是不是每个罪名都需要记忆?肯定不是的。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有个特点,就是重者恒重,重点的罪名喜欢重复考查。为此,博联教育根据多年对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的研究成果,为准备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的学子们提供了如下重点罪名: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重点罪名: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点掌握: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重点掌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及其认定;逃税罪;虚开发票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点掌握: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侮辱罪;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异同;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破坏选举罪;虐待罪;遗弃罪。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辨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辨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在近几年的笔试中,出现刑法分则罪名的考点越来越多,而且考法也越来越灵活,尤其是在省直事业单位考试中,而且这两个罪名经常放在一起考,但是对于大多数没有接触过法律的同学来说区分这两罪名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今天老师给大家讲解一些在做题时候的区分这两者罪名的小技巧。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注意一: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引起的。
1.李某在封闭的小区内练车,因技术不熟,撞死了散步的刘某,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B交通肇事罪
C危险驾驶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D解析:因为李某是在封闭的小区内练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注意二:经常会考到的还有两种情形,情形一: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情形二: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匿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按照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界分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界分【全文】
编者按:本期【实务见解】登载的是关于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个判例的裁判要旨。从1999年到2010年这十年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公布的,关于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导性案例,总共也只有这三个判例。仅仅这一点,就足以凸显它们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和理论上的考察价值了。
在2002年判决生效的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指导案例第197号)中,公交车司机陆某某在遭到乘客张某某殴打后离开驾驶室与张某某互殴,造成公交车失控,导致1人死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法官在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程中提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主观心态到底是过失还是故意,“只能从其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上加以判断”。法官在本案中虽然坚持主观罪过是区分两罪的标准,但是在如何认定主观罪过的标准上,则是根据具体案情的客观情况加以判断,思路清晰,说理有条不紊,在理论上亦有参考价值。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导案例第586号),是一起引起全国性关注的焦点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专门在2009年9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国媒体通报孙伟铭案的审理情况和判决理由,可见此案的影响之大。在《刑事审判参考》第71集刊登的裁判理由中,法官认为两罪在客观方面很难区分,“更为重要的是分析行为人肇事时的主观心态”。实践中,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往往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伤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法官认为,对此应该“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能力、是否正常驾驶、行驶速度快慢、所驾车辆的车况如何、路况和能见度如何、案发地点车辆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现,以及行为人关于主观心态的供述等方面,进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辨析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辨析
现实生活当中会出现很多的情形,比如醉酒驾驶之后会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危险驾驶罪,以及关于逆行将一行人撞死之后,是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属于危险驾罪等情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他也属于罪名当中,比较容易出现混淆的考点,如何区分我们一一去进行学习与探讨。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2、在犯罪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4、定罪量刑不同。相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 从事校车业务
【司考】考点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星考点)
一、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因果关系:重大损失结果是由违章行为导致(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结果)
3、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司机)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乘客、行人等)都能构成本罪。
4、主观:过失。对结果是过失:故意违章,过失结果;过失违章,过失结果;如对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结果具有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对特定个人法益有故意,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5、时空环境: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1)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能规范的范围,如公共道路(公路)、桥梁、广场等;(2)发生在厂矿区以及其它地方的汽车撞人事故,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6、违规行为: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二)认定
1、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2)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3)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需要分清责任的主次;对于负次要责任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首先,应划清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伤害的界限。前者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者是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杀害他人。其次,对于符合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法硕刑法专项练习之危害公共安全罪(8)
法硕刑法专项练习之危害公共安全罪(8)
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的要从重处罚吗? 河南省固始县农民谢某于1997年10月19日16时许,无证驾驶农用三轮机动车,由南向西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官乡尚家楼村73号门前时,由于车速较快且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右前部将在道路北侧73号门前站立的行人韩某(男,60岁)挤在门框上,造成韩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调查认定,谢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肇事后弃车逃逸,于2003年11月5日经群众举报被抓获归案。法律评析: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之所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作出专门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违反了公民起码的道德准则,对受害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和蔑视,同时也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侦破案件带来了巨大的困难,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因而严重破坏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属于交通肇事犯罪中特别恶劣的犯罪情节。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谢某肇事后不采取逃逸的行为,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按照刑法的规定,本应处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主动投案自首,则更是具备了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但逃逸的结果,只能是增加自己的罪责,被处以更重的刑罚。最终,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实现自己的理想!
刑法总结终极版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总结终极版
一、要求一定条件才构成的:
(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具体危险犯)——足以发生倾覆的危险
2、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3、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追逐竞驶要求情节恶劣才成立,醉酒驾车则不需
要
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配备公务用枪,配置枪支的人员、单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6、丢失枪支不报罪——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3、生产、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4、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造成严重危害
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具体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实害犯)——造成严重结果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实害犯)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实害犯)
9、逃避追缴欠税罪——要求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10、逃税罪——要求逃避缴纳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三)财产犯罪
1、抢夺罪——数额较大
2、盗窃罪——一般要求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成立不要求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但既遂需要要求财物价值数额较大★
(注意,携带凶器盗窃不转化为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才转化为抢劫)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下)——总结与对比
「【总结】交通肇事罪」
(1)一般主体+公交范围+违章行为+损失结果+因果关系+对结果过失=交通肇事罪。
(2)结果:一般违章,一死或三重伤;6种情节(酒后、吸毒;无照;安全故障;无牌、报废;超载、逃逸),只需一重伤。
(3)交通肇事后逃逸=基本犯+逃逸。
(4)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头有违章,一尾有死亡,死亡因逃逸(不救助)。
(5)隐藏、遗弃致死(致重伤):间接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6)三种人(主管、车主、承包人),指使、强令违章,肇事人构成基本犯的,指使者也构成。四种人(主管、车主、承包人、乘车人),指使逃逸致死,构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基本案情」
事实一:自2003年始,被告人柳某在山东省平阴县经营油脂加工厂,后更名为中兴脂肪酸甲酯厂,并转向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回收再加工。
2009年3月、2010年6月,柳某又先后注册成立了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扩大生产,进一步将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
事实二:自2007年12月起,柳某从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收购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劣质成品油冒充正常豆油等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劣质油脂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
柳某先后将所加工提炼的劣质油脂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昌泉粮油公司、宏大粮油商行等(均另案处理)。
事实三:前述粮油公司等明知从柳某处购买的劣质油脂系地沟油加工而成,仍然直接或经勾兑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个体粮油店、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以及学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销售给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
截止2011年7月案发,柳某等人的行为最终导致金额为926万余元的此类劣质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金额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
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
区别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社会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再次,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责任
2、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区别点主要在于:前者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后者是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行为;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及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后者没有这种限制。
案例
1、张三买了一辆汽车,雇佣李四跑运输,但张三买的是报废车,张三指使司机开,结果发生车祸。2、甲骑自行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一车辆为了躲闪他,致使数辆汽车相撞。3、甲是一个老年乞讨者,他跑到快车道上强行拦截汽车乞讨,结果汽车刹车不及时,几辆汽车同时撞在一起,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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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1.5宁夏公交车纵火案”备受关注,因为债权债务纠纷引起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等,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汇总介绍。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分析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一、交通肇事者
交通肇亊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亊罪。法条觃定了三种级别。
第一档是基本型的,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事档是交通运输肇亊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严重的是第三档,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驾驶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如果骑自行车把人撞死也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的,甚至行人乱闯红灯,导致后车违环追尾収生严重亊故,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一)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1.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交通肇亊罪,它必须収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远反了交通法觃且収生重大亊故,而且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比如,张三喝酒喝多了,在路边车位停车睡觉,结果外卖小哥骑车太着急,撞上车后身亡。张三酒后驾车远反了交觃,亊实上也収生了亊故,但酒后驾车跟亊故乊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张三停在划定的车位里,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另外一种常见的案件是超速撞人案。张三在陎速80公里的路上开到了每小时120公里,超速驾驶,然后又回归到正常速度。突然从草丛中钻出来一个小孩,张三来不及刹车,就把他给撞死了。张三乊前一段路的超速驾驶肯定远反了交觃,如果不超速,他就不会在这个特殊的时间点到达这个特殊的地方,也就不会撞死小孩。从表面看,张三的超速和死亡是有因果关系,但你隐隐约约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对劲?交通法觃中禁止超速的内在目的,是为了保持驾驶者的控制能力,能够在出现突収情冴时做出刹车、避让或者停车等反应,而不是防止有人在特殊的时间点到达特殊的地方。在本案件中,张三控制能力幵没有降低,他是在正常驾驶,因此从实质看超速和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防交通事故安全知识_交通事故安全常识
防交通事故安全知识_交通事故安全常识
防交通事故安全知识
1、乘坐公共车辆,应该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候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或站台上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上车时,应等汽车靠站停稳,先让车上的乘客下完车,再按次序上车,不能争先恐后。上车后,应主动买票,主动让座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或怀抱婴儿的乘客。车辆行驶时,要拉住扶手,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碰擦。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需要横过车行道的,应从人行道内通过;千万不能在车前车尾急穿,这样很不安全。
2、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这是行人享有“先行权”的安全地带。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
3、怎样认识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指挥车辆的红、黄、绿三色信号灯,设置在交*路口显眼的地方,叫做车辆交通指挥灯;另一种是用于指挥行人横过马路的红、绿两色信号灯,设置在人行横道的两端,叫做人行横道灯。我国交通法规也对交通指挥信号灯做出了规定: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4)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重点
姓名 lwq QQ 1679092940
一.选择("210⨯)、填空('"17⨯)、判断("110⨯)
1.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答:酒后驾车肇事致1人重伤,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将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2.简单反应与复杂反映。
答:简单反应是给予驾驶员以单一的刺激,要求驾驶员做出反应。这种反应,除该刺激信号外,驾驶员的注意力不为另外的目标所占据,生理上的条件反射往往是简单反应,因为它不经过大脑的分析、判断和选择;复杂反映是给驾驶员多种刺激,要求驾驶员作出不同的反应。
3.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答:(1)按事故责任分类: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2)按事故后果分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3)按事故原因分类: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4)按事故的对象分类:车辆间的交通事故;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车辆自身事故;车辆对固定物的分类。(5)按事故发生地点分类。
4.驻波的含义。
答:当轮胎达到某一旋转速度时轮胎表面的变形来不及完全恢复就形成驻波,其表现为轮胎接地面后部的周围面上出现明显的波浪状变形,其结果使滚动阻力急剧增加,轮胎迅速升温至危险温度,导致橡胶脱层直至爆破损坏。
5.简要分析汽车制动过程。
答:汽车制动减速时,驾驶员踩下制动踏板,通过推杆和主缸活塞,使主缸内的压力油流入轮缸,两个轮缸活塞外伸推动两个制动蹄绕支承销转动,使摩擦片压紧在制动鼓的内圆面上。这样,不旋转的制动蹄就对着旋转着的制动鼓即车轮施加了一个摩擦力矩μM ,方向与车轮旋转方向相反。同时由于车轮与路面间的附着作用,路面也对车轮作用着一个与行驶方向相反的作用力,即制动力B F 。该作用力迫使汽车减速,制动力越大,汽车减速度越大。当放开制动踏板时,复位弹簧将制动蹄拉回原位,摩擦力矩和制动力消失,制动作用即形终止。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真的能完全区分吗?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真的能完全区分
吗?
作者:陕西省宝鸡市⼈民检察院王亚芳
危险驾驶罪设⽴之前,先前的⼀些危险驾驶⾏为⼤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
罚法》这些⾏政法规进⾏规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往往交由《刑法》中的交
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处罚,《刑法修正案(⼋)》之后,危险驾驶罪的
设⽴⼀⽅⾯弥补了法律漏洞,另⼀⽅⾯也有可能造成法律适⽤的混淆,需要对他们之间进⾏区
别认定。
(⼀)与交通肇事罪之⽐较
⽴法者将危险驾驶罪设为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的内容,可见,两者之间并不是相互独⽴
的,⽽是具有密切的联系。第⼀、危险驾驶罪有助于完善交通肇事罪存在的疏漏,因为先前的
交通肇事罪对追逐竞驶、校车客车超速超载没有规制,⽽是将其纳⼊交通法规处理范畴,不利
于打击现实中⽇益恶劣的危险驾驶⾏为,因⽽《刑法修正案(⼋)》中设置了危险驾驶罪对此
类⾏为进⾏调整。第⼆、两罪设置的⽬的均是为了打击危险驾驶⾏为,但交通肇事打击的侧重
点是结果犯,对于未发⽣严重后果的⾏为犯并未予以规制,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设⽴很好的解决
了这⼀问题。有学者主张危险驾驶罪的设⽴将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分成了两种类型:单独过失犯
的交通肇事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前者指交通肇事事故不是由危险驾
驶罪中的任⼀⾏为造成的,对于危害结果,⾏为⼈主观上只是单纯的过失。后者指驾驶员的危
险驾驶造成了实害结果,⽽⾏为⼈对于危险驾驶⾏为的主观⼼理态度是故意,但是对危害后果
持过失⼼态,此时的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的结果加重犯。[1]也有学者主张两者不是结果加重
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作者:濮阳县法院刘耀光发布时间:2011-08-05 08:58:53
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应作广义理解,是否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规范评价需要区别对待,特殊情形的完全昏醉和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危险驾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在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刑法界定时,应当在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建立特定联系的基础上进行理解,尤其要特别考虑其主观状态和具体所侵犯的法益,而司法认定中,要在正确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特别注意若干问题。考虑到社会发展现实,认为将来有必要将危险驾驶作为公共危险犯予以规定。
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等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本文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二者在同类客体上是一致的,即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之所以会产生定性问题的争论,其原因就在于两罪在法定性上的巨大差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法定性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在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时其最高法定刑则是死刑;而对于交通肇事者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也就掺杂了大量的愤怒甚至仇恨心理。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来看,这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未能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和现实所产生的后果,因而存在可以理解之处。但是,对于法院的定罪量刑而言,则必须正确考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理解刑法的规定,充分考虑案件的主客观因素,进而作出理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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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 故意伤害的界限。
• 二者的关键区别主要有2点:前者是过失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者是故意致人伤 害或者死亡;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 性质,而后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 质。
• (3)本罪同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界限 • 区别: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 行人骑自行车上高速
• 4、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对违章行为, 则可能是故意。
(二)认定
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考虑 :
• (1)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 (2)因果关系。 • (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 (4)构成犯罪以行为人在事故中负特定责任为前提。
• 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伤了特定的人,不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 害罪处罚。
(三)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本罪有3档处罚: • 犯交通肇事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u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根据《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 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
• 1、张三买了一辆汽车,雇佣李四跑运输, 但张三买的是报废车,张三指使司机开,结 果发生车祸。
• 2、甲骑自行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一车辆 为了躲闪他,致使数辆汽车相撞。
• (4)违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严重后果是由于违规行为造成的。
案例
• 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 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 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公路、水路交通 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人员,机 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 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最高法院 解释
根据《解释》,须为全部、主要和同等责任,次 要责任以下则不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责任体系图示
责任体系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况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 与
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之 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并无 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 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以上的 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以构成交通肇事 罪为前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 为。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 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6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
“逃逸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注意:
一是主体的广泛性;无论是否为交通运 输人员,都可称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 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安全事 故的,也成立本罪。
• 三是根据司法解释,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 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 事罪;
• 四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 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符合上述客观要件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良;④明知无牌证、已报废车
辆;⑤严重超载的;⑥肇事后 逃避的。
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次要责任 或者
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
但在次要责的前提下存在民事 责任
• 2、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 (1)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 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 区别点主要在于:前者是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的行为,后者是破坏交通工具 或交通设施的行为;前者发生在交通运 输活动以及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中,后者没有这种限制。
• (4)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 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发生场 合不同、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
• (5)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 主要区别点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 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冲撞人群,危害公共 安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 3、甲是一个老年乞讨者,他跑到快车道上 强行拦截汽车乞讨,结果汽车刹车不及时, 几辆汽车同时撞在一起,造成严重后果。
• 4、马某驾驶无刹车装置的马车为某家具厂 拉木料。当马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公路
上来往车辆的喇叭声使马受惊奔跑,马车将 行人撞成重伤2人、轻伤3人,其他车辆由于 躲避马车而至相撞,导致死亡1人、重伤2人, 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
•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公路、水上交通运 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2011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
•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等事故,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交通事故 的标准见司法解释。
•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小提示:
“交通运输”是指除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 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 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高速乞讨,交警指挥)
•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 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 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 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 节交通肇事罪 •
• 节危险驾驶罪 • • • •
第二节、交通肇事罪
•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二)认定 • (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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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