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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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奖惩
【发文字号】办字[2013]67号
【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0月15日
邢台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弥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漏洞,全面改善和提升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邢台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均可通过下列方式向邢台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进行举报:
(一)拨打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
(二)通过信函、传真、网络;
(三)直接到市环保部门举报;
(四)其他可以举报的方式。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及照片、录像、资料等相关证据;还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市环保部门应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即时进行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实并反馈举报人。市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漏举报人信息及举报材料。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