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6【实施日期】200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五月十六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第八次集中清理。
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7项,其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178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9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7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37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7项;调整为无服务对象暂时冻结的6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6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对公布保留的项目,依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切实方便群众;对取消的项目,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的项目,要明确承诺转报时限,及时转报;对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冻结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经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后方可启动;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要依法实施监管措施,改变以批代管的做法,创新管理方式。
行政许可类1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报人
行政许可类5,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流程图
材料经过初审
补充修改不合
后再次报送格书
面通
知申
报人
不合格
合格
行政处罚类1—15,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图
适用一般
程序案件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时
二、问答:
答:水分和氧气是使铁容易生锈的原因。
21、血液中的细胞好像运输兵,负责运输吸入的氧气和产生的二氧化碳。
二、问答:
行政许可类1、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
资
料
齐
全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类3,农药经营行政许可流程图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材
料
齐
全
行政许可依据: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
行政许可类4,植物产地检疫流程图
材料经过初审
补充修改不合
后再次报送格书
面通
2、1969年7月,美国的“阿波罗11号”载人飞船成功地在月球上着陆。
1、我们每天都要消耗食物和各种各样的生活用品,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垃圾。
预计未来20年,全球人均供水量还将减少1/3。
21、血液中的细胞好像运输兵,负责运输吸入的氧气和产生的二氧化碳。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住所所在地产权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单位名称的,需以新的单位名称重新提交办理经营许可的全部材料。
*变更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注册地种子管理机构领取);
2、变更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授权书;
3、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包括成立时间、资本构成、公司规模、业务开展等内容);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股东资料(如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公司需提供该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计量的检验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6、加工设施设备:
(1)加工厂房情况说明(包括面积、详细地点等内容);
(2)加工厂房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加工厂房实景彩色照片(要求包括厂方内部、外部照片至少各2张);
(4)加工设备清单(要求包括加工设备名称、数量及规格型号);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备照片与发票要一一对应,并要求与清单上的设备顺序一致);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015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
行政许可6项
阿尔 征占 行政 山市 6 林地 许可 林业 审批 局
阿尔 林木 行政 山市 3 采伐 许可 林业 许可 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或现地查验(包括:申 请、采伐区调查作业设计、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等)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或不予许 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在做出决定前履行 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许可证发放档案,并将信息公示。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对伐 区作业设计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 止。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要求具备,土地使用证明。具有 繁殖林木种苗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 木种苗生产地点。具有与林木种苗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 产、检验设施。具有相应的林木种苗生产、检验技术人 员。文审符合要求,要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 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厉害关系入重大利益 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 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许可证发放档案,并将信息公示。 5.事后监 管责任:证后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 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 6.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 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款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定,自治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34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达到以下条件:1.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2.具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见附件3)。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黔农办发〔2010〕328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委机关各有关部门、委属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根据委领导指示,决定进一步开展我委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清理,以及规范行政许可办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精减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前一阶段清理,我委目前保留行政许可项目55项(见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5项(见附件2)。
根据《承诺》“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力度,凡是其他省份已经取消的,坚决取消;凡是有利于市县发展的,能放都放。
”的要求,请委各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做以下工作:第一,联系、了解和核实黑龙江、山东、江苏、广东、河北、河南、湖南、重庆、云南、广西等10省(市、区)目前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实际情况(或清理情况),对每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收费项目进行审核对比,并填制表格(见附件3)。
第二,对目前保留、本部门(单位)履行或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收费项目再次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行政许可事项拟保留、合并、下放、取消,行政收费项目拟保留、取消、降标)。
第三,对拟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收费项目,说明保留的必要性(见附件4)。
二、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为将《承诺》“一站式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制”落到实处,请委各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单位对拟保留的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再次进行认真研究。
按照优化投资环境、方便当事人和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那些情形下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承诺》“对不需要到实地或现场查验的审批项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缩短5个工作日办结”的要求,提出具体办结时限(见附件5)。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016年7月8日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5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北海市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唯一合法凭证,具有合法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资格和权利。
第四条国家实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分为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第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由农业部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综合运用行政许可、登记等管理手段,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行不分时限的办理方式,即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二)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所需的土地、设备、质量检测和管理人员;(三)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所需的技术和经验,并取得相关资质;(四)具备保证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的制度和能力;(五)有明确的农作物种子生产项目计划和销售渠道。
第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申请生产许可,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三)单位法定资质证明;(四)种子生产设施的归属证明;(五)种子生产技术和人员情况说明;(六)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七)其他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十条农业部接到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后,经确认继续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二)具备经营农作物种子所需的场地、设备和管理人员;(三)具备销售渠道和能力;(四)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和经营品种目录。
第十三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三)单位法定资质证明;(四)农作物种子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归属证明;(五)农作物种子经营人员情况说明;(六)农作物种子经营计划和经营品种目录;(七)其他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和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和市政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和市政发〔2010〕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阿克恰勒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9〕3号)要求,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确认所属35个执法部门,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00项;确认取消4个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市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财政、发改(物价)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市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已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未经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实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00项)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和田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附件1:确认行政许可事项(35个部门,共200项)一、财政局(1项)1、权限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书审批依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二、粮食局(1项)1、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三、编委办(1项)1、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第五条四、档案局(1项)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依据:《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第5号令)第十七条五、农经局(1项)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六、统计局(1项)1、统计从业资格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9项七、地方税务局(1项)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八、残疾人联合会(2项)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98号)第七条2、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九、科技局(1项)1、权限内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依据:《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六条、第十条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项)1、权限内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轻工、城建、社会事业等)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第二条第二款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四条十一、广播电视局(2项)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2、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十二、建设局(2项)1、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依据:《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关于第九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08〕44号)十三、交通局(6项)1、超限运输车辆及危害公路车辆行驶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2、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3、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4、占用、挖掘、架设、增设、跨越、穿越公路或公路用地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埋设管道、线路和堆放物品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6、占用公路建设控制区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线路和堆放物品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十四、安监局(6项)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三条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据:第344号国务院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第五条、第六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8〕34号)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5、烟花爆竹经营(长期零售)许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新安监危化字〔2008〕247号)第四条6、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十五、农业局(3项)1、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2、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3、权限内引种检疫审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23条十六、林业局(8项)1、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权限内林木种苗生产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3、权限内林木种苗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4、权限内经营(含加工)木材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6、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许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7、森林防火期内生产用火的许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8、权限内植物种子、苗、木调运检疫的审核依据:国务院95号令十七、人口计生委(5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2、权限内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208项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4、特批生育服务证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5、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第十条十八、经贸委(2项)1、定点屠宰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2、新办乡镇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核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九、国土资源局(8项)1、权限内临时用地使用权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2、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延续审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3、权限内转让采矿权的审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4、权限内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用地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5、征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6、权限内开垦荒地(复垦)及未利用地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依据:国务院469号令《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二十、民宗委(7项)1、权限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条例》第八条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登记的审核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3、权限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4、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5、权限内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登记的审核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6、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7、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二十一、民政局(8项)1、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2、伤残登记审批依据:《军人优恤优待条例》3、权限内行政区划审批依据:国发【1985】8号4、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的审批依据:国务院225号令5、建设殡仪服务站许可依据:国务院225号令6、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7、权限内评烈的审批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8、权限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二十二、工商局(20项)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3、档案查询许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4、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第十五条5、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6、各类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7、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核准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8、市场名称的核准登记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9、市场开业登记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10、广告经营核准登记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11、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白酒的广告发布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12、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依据:国发【1997】15号13、企业(个体)年度审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高质量发展,防止质量状况不良的种子流入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植物繁殖所需的材料,如田间、圃旁、室内和室外所生产的花种子、经仔猪、油料种子、粮食种子、茶叶种原料、中药材种子等。
第三条国家、省、市行政部门负责农业种子的总体规划、宏观监督管理,将贯彻和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全国各地应由省级农业科学院、农业技术推广站、市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兽医技术推广站组成的农业技术促进机构,负责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监督指导。
第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遵循允许持证行使,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生产经营的原则,以及质量责任、技术保证、保护生态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第二章许可审批第六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经省级农业科学院会社。
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负责制作,包括基本信息,种子品种类别、生产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备注栏等内容。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被农种子管理运行办法、使用质量标准,建立合理的种子检测制度,科学管理质量安全。
第十条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每年开始采购种子前,应到当地有关技术推广站报备,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每年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为经营的每种种子编制质量报告,检测报告按以下方式备案:(一)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查验;(二)由地方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站备案。
第十二条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种子应当按照国家种子行业标准,严格管理种子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不得依靠质量优势谋取垄断利益,不得售卖伪劣种子。
第十三条当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许可,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和省级农业技术推广站联合作出具停止许可意见:(一)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定;(二)生产和经营方式存在问题,质量状况、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四)违反农业种子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事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
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 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2 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
并具有 1 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
上、检验室 100 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 5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 100 平方米以上、检验室 50 平方米
以上、加工厂房 1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100 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
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
申请条件
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 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0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
加工能力 5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3 吨/
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7 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 年 第 5 号)
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 150 平方米以
第 5 号)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 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 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 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 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 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 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农作物种植流程审批
农作物种植流程审批在农业生产中,农作物的种植顺序与流程对产量和质量的保障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农作物种植的流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作物种植流程的审批过程和要点。
一、农作物种植流程概述农作物种植流程审批是指农业部门对种植者提交的种植计划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审批的目的是确保农作物的种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保证农作物的安全和质量。
审批的流程包括材料准备、提交申请、初审、现场检查、终审和批准等阶段。
二、农作物种植审批的程序1. 材料准备农作物种植者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种植计划、种子来源证明、土壤检测报告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审批的基础,因此需要认真准备并确保真实有效。
2. 提交申请种植者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农业部门,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中需要详细填写种植计划、土壤情况、农药使用计划等内容。
申请表格需要按照要求填写清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初审农业部门接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如果材料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将要求种植者进行补充或修改。
4. 现场检查初审通过后,农业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是对种植地点、设施、环境等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请中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同时,还将检查种植者的农药使用情况和防疫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 终审经过初审和现场检查后,农业部门将进行终审。
终审环节主要是对初审和现场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最终的核准决定。
如果终审结果通过,将向种植者发放种植许可证,允许其进行农作物的种植。
6. 批准在完成终审并核准后,农业部门将正式批准种植者进行农作物的种植。
种植者将根据审批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种植,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作业。
三、农作物种植审批的要点1. 合规性农作物种植者在申请和准备材料时,需要确保种植计划和生产环节的合规性。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种子法》),推进种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管理,促进我省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要求见附件1,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4.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5.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生产杂交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6.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烘干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农药经营许可流程图植物检疫证核发流程图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窗口直接申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发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发给《一符合申报要求的发给《乡宁县政务大厅农委窗审批股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报审批股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对终止审批的,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终止许可通知书》、对不分管领导或审批股审定通过,准予许可,核发生产、经在网站公布农药经营许可流程图窗口直接申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发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发给《一符合申报要求的发给《乡宁县政务大厅农委窗审批股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报审批股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对终止审批的,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终止许可通知书》、对不分管领导或审批股审定通过,准予许可,核发农药经营在网站公布植物检疫证核发流程图窗口直接申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发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发给《一符合申报要求的发给《乡宁县政务大厅农委窗审批股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报审批股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对终止审批的,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终止许可通知书》、对不植保站长或审批股审定通过,准予许可,核发植物检疫在网站公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审核流程图窗口直接申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发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发给《一符合申报要求的发给《乡宁县政务大厅农委窗报审批股对终止审批的,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终止许可通知书》、对不审核通过,核发在网站公布种子、肥料经营品种备案流程图窗口直接申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发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发给《一符合申报要求的发给《乡宁县政务大厅农委窗报审批股审核通过,准予备案在网站公布。
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
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农业厅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三、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7月8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50条。
(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五、申请条件:申请进口生产自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由省农业厅审批或审核;申请大田用商品种子进出口,由省农业厅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农业部审批。
六、申请材料:(一)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来源许可机关;(二)提交进出口种子品种说明,来源申请人;(三)办理进出口对外制种用种子,应提交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来源申请人;(四)办理进出口生产自用种子,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来源工商部门;(五)办理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提交农业部签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来源农业部、工商部门;(六)进口生产自用种子,数量较大应提交自有土地或租用土地相关证明,来源申请人;(七)进出口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来源商务部门;(八)关于后果自负的承诺书,来源申请人;(九)首次引进数量有限制(10亩用种量或100株),重复引进应提交省植保站提供的植物检疫报告,来源省植保站。
七、办理程序: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提出申请→农业厅审批办受理→审批决定→办文出证或上报农业部审批。
八、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42条)(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1.农业厅审批办受理1日;2.专家现场勘察并出具意见14日;3. 审批决定3日;4.办文出证2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省农业厅网址:省政务中心:省农业厅: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编号:(200 )第号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进(出)口口岸代理单位(章) 电话号码地址邮政编码出(进)口单位出(进)口国家作物名称品种名称单位数量质量用途计划种植地区外汇单价总外汇额(美元)人民币金额(元)审核单位意见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盖章)农业部审批意见审批人:经办人:年月日(审批专用章)海南省农业厅印制注: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的用途分为试验、对外制种、大田生产;单位是指数量单位,以公斤(吨)、株、粒、头计;总外汇额以美元计。
国家对农作物种子审批流程
国家对农作物种子审批流程
国家对农作物种子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种子品种审定申请:种子生产企业向国家相关机构递交种子品种审定申请,包括提供种子的名称、品种特性、种植特性以及相关的试验和研究数据等。
2. 品种审查:国家相关机构对种子品种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品种的田间试验、营养性能、产量、耐性等进行评估,确保品种的质量和适用性。
3. 品种审定:当品种经过审查合格后,国家相关机构会颁发种子品种审定证书,准许该品种在国内生产和销售。
品种审定证书是种子生产企业合法生产和销售该种子的重要凭证。
4. 监督检查:国家相关机构对种子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种子的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
5. 品种推广:获得品种审定证书的种子可以进行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国家相关机构会组织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对农民的指导和支持,提高他们使用优质种子的意识和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农作物种子审批流程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流程和要求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制定和执行。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湘农业发[2009]79号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湘农业发〔2009〕79号)各市州农业局:为进一步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子市场主体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4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厅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
审核机关应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条件逐项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形成实地审查报告,作为是否批准发证的依据。
实地考察和审查时,应对申请企业的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等进行账、物核实,对申请企业的验资报告,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进行原件核对。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严禁越权发证、不按规定的程序发证。
二、严格执行办证条件《种子法》、《湖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4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GB/T3543《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等技术标准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详见附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降低标准进行审核、审批。
申请企业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种子技术人员资质应经规定考核机关考核合格并进行定期审查方为有效。
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及程序(精)
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及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3、种子加工设备能力达到3T/H以上,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种子包衣机、计量包装机。
4、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2、检验室面积6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3、种子加工设备能力达到1、5T/H以上,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和计量秤。
4、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三)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2、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
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
4、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四)实行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2、检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加工能力达到5T/H以上。
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种子分级机、种子包衣机、大小计量包装机和烘干设备。
4、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3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5、有专业育种人员、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6、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7、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8、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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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审核、确认)办事指南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资质的审批审批依据:(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发布。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9号,2006年1月27号发布。
(三)《河北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程序》,2006年6月9日,冀农科发[2006]13号。
申请条件:(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2、岗位责任制度;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纪录;(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仅指列入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七)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的照片及产权证明;(八)加工废弃物灭活处理设备和设施的照片及产权证明;办理程序:(一)受理与审查。
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报批工作;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从材料补正齐全之日算起。
不能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二)专家小组实地考察。
省农业厅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时授权一名专家组长全权负责考察工作。
专家小组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所需人员从省农业厅、省农科院、河北农大等省直相关专业机构和加工企业所在市县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中选择产生。
现场考察的内容包括:加工条件、仓储设施、加工废弃物的灭活处理设备、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和申请者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纪录。
专家小组应当在接受任务后一个月内完成考察工作。
考察结束后,应当向省农业厅管理办公室提交考察报告,并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考察时间应当从受理审查时限中扣除。
申请者需要重新申请或换发《加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加工条件、仓储设施、加工废弃物灭活处理设备、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报告。
对硬件条件基本没变且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好的申请者,可不再派专家小组现场考察。
(三)办理批件。
省农业厅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批方案,报农业厅主管领导审批。
(四)证书发放与备案。
对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申请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内,发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并加盖河北省农业厅印章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同时报农业部备案;对未获批准的申请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考察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流程图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查认可审批依据:(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二)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1日冀农科发[2004]10号。
申请条件:(一)申请材料真实可靠;(二)标识内容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一致(包括生物种类、组份、范围)(三)内容和格式与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特点或特性相符;(四)标识清晰、醒目,中文规范,与标签的整体协调性好;(五)标识与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一致。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一)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二)标签式样(或标识照片);(三)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四)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五)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六)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
办理程序:(一)省农业厅转基因办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不合格者,5日内退回申报单位,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者,厅转基因办承办人起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处长签字后,报请主管厅领导批准,加盖省农业厅公章。
(三)省农业厅转基因办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批准文件,同时上报农业部备案。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流程图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依据:(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二)农业部公告第410号,2004年9月28日。
(三)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通知》,2002年3月14日,农科教发[2002]1号文。
(四)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1日,冀农科发[2004]10号。
申报条件:(一)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农业部8号令或4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二)试验地点与当地农业转基因生物发展规划、有机农业发展规划不冲突;(三)试验规模符合《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境内试验单位和监控责任人具备试验条件,明确安全评价试验的内容;(五)能够落实安全控制措施;(六)申请单位签字、盖章齐全。
申报材料:(一)拟申请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领取安全证书的单位,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填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拟直接申请转基因抗虫棉安全证书的单位,按照农业部410号公告填报《转基因抗虫棉安全评价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提请省农业厅就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的文函(格式见附件1、附件2)(三)境内试验单位就委托试验事宜出具的证明文函(格式见附件3)。
(四)申请者与境内试验承担单位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五)省农业厅畜牧局、水产局分别对畜牧、水产项目审核提出的书面意见。
办理程序:(一)省农业厅转基因办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不合格者,5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形式审查合格者,由承办人填写“申报农业部转基因安全评价材料审核登记表”,并在申报书“所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相应一栏签署意见,交处长审核签字,再报送主管厅长审批。
(三)对审批通过的,在申报书对应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河北省农业厅公章,通知申报单位报送农业部。
对审批未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申请单位名称)文件***字[200* ]第号签发人:关于申报****(转基因生物)在河北省环境释放(或生产性试验、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函河北省农业厅:我单位申请的****(转基因生物)已于200*年经农业部批准在河北省**县(市)进行了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间试验(或环境释放;或生产性试验),审批书编号——,复印件附后,按农业部审批书要求完成了试验任务。
现拟继续申请200*年在河北省的环境释放(或生产性试验;或生产应用安全证书)。
有关试验事宜已与河北省境内的试验承担单位协商确定。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向河北省农业厅报告,请审核。
申请项目名称:(与申报书名称一致)试验承担单位:试验地点及规模:(地点具体到乡、村、农户,规模要符合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符合农业部8号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IV的要求)试验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申请单位名称)文件***字[200* ]第号签发人:关于按简化程序申请办理****(转基因抗虫棉)在河北省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函河北省农业厅:我单位申请的****转基因抗虫棉品种(系)已于200*年取得在**省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或是利用已取得在**省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抗虫棉品种(系)选育的抗虫棉新品系,父本×母本),安全证书编号―――,复印件附后。
根据农业部410号公告适用范围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拟直接申请该品种(系)在同一生态区河北省内扩大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或跨生态区在河北省内扩大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或直接申请在河北省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厅报告,请审核。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注:此函仅适用于按农业部410号公告申请领取转基因抗虫棉安全证书)******(试验承担单位名称)文件***字[200* ]第号签发人:关于承担******(申请单位)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或生产性试验;或生产应用安全证书)试验的证明河北省农业厅:经协商,我单位同意承担*****(申请单位)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或生产性试验;或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试验任务,该单位已向我单位提供了试验品种(系)基因安全评价的试验方案,试验目的明确,特此证明。
试验项目名称:(与申请单位申请函一致)试验地点及规模:安全控制措施:试验负责人姓名、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试验承担单位公章)年月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材料省级审核流程图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更名换发申请表附表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示范样本)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