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10年医疗机构“五一”期间放假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沪价费〔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2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本市的管理规定,现就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现行的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今后各医疗机构新增的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08〕0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适当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规范后的项目,适当调整部分大型复杂手术价格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价格差距,保持总体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附件1所列的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编码前四位为3302-3316),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所列价格标准基础上最多上浮15%计收,其中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5%的加收政策延缓至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其他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均为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
鼓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三、规范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价格行为。
列入附件2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各医疗机构可以另行计收;列入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各医疗机构仅在进行该项目临床诊疗时,另行计收;其他医疗器械均不得另行计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九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75件(见附件一),失效的79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一: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沪卫科教[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14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0〕5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有效保障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和考核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已被本市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招录的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二、培训科目设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学科开展。
住院医师选择的培训学科应与其已取得的或将要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沪人社医发(2010)5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沪人社医发(2010)5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目录‣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用药品种,删除了临床不使用的品种。
二是增加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用药按照甲类支付的药品。
三是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
四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生育保险。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
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㈠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㈡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3档:1. 参照甲类支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2. 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3. 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第四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上海医疗人员休假制度
上海医疗人员休假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保障医疗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平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
本休假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
二、休假类型
1. 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休假。
2. 年假:根据工作年限,医疗人员享有5-15天的带薪年假。
3. 病假:因病需要休息时,按照医疗机构规定提供病假。
4. 事假:因私事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主管申请。
5. 婚假、产假、陪产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休假申请
1. 医疗人员需提前填写休假申请表,并提交至直接上级审批。
2. 特殊岗位或紧急情况下,需临时请假的,应即时通知上级并事后补
办手续。
四、休假安排
1. 休假期间,医疗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时能及时联系。
2. 休假安排应考虑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影响患者就医。
3. 年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休完,特殊情况可申请跨年度休假。
五、休假管理
1.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休假管理小组,负责休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2. 休假管理小组应定期审核休假记录,确保休假制度的执行。
六、违规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医疗机构规定进行处理。
2. 休假期间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示例,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局属单位: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121号)文件的精神,卫生部对2009年实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部分调查表进行了修订,本市在此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现将《调查制度》发来,并就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制度》主要内容(一)卫生机构年报(沪卫统1-1至1-9表)沪卫统1-1至1-9表分别由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疗养院、护理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包括驻沪部队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中心,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其他卫生机构填报。
沪卫统1-9表由凡在病人家中建立病床,医生按制度到病人家里进行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填报。
(二)医疗机构月报表、上海社区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表(沪卫统1-10至1-11表)分别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驻沪部队医院填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报。
(三)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量日报表(沪卫统1-12表)由公立医疗机构填报(四)医疗机构实时报(沪卫统2至3表)1、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沪卫统2表)由除乡村医生及卫生员以外的各类卫生机构在岗职工填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促进公立医院在改革发展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改革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推进预约诊疗服务(一)继续推动在公立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稳步向二级医院扩展。
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方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二)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
探索建立以城市或全省(区、市)为单位的预约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制定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四)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二、优化门诊流程,增加便民措施(一)修订完善门诊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按照既定安排出诊。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02.09•【字号】沪卫法[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2002]1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医学院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通知》(沪委办〔2001〕15号)要求,我局对2001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630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措施进行了清理。
依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卫生行政管理的实际,决定废止下列97件规范性文件。
1、印发《关于本市尸体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卫医管(79)1号];2、关于加强尸体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1)4号];3、关于加强肿瘤新病例报告的通知[沪卫医政(81)19号];4、关于加强医院对恶性肿瘤新发病例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83)6号];5、关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沪卫医政(85)92号];6、关于执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87)64号];7、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7)69号];8、关于做好增设晚期肿瘤病床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8)58号];9、转发《上海市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医政(89)5号];10、关于加强区、县献血办公室建设的意见[沪卫医政(89)9号];11、关于贯彻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暂行办法的意见[沪卫医政(89)19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民献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89)83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防止院内感染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0)52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医院支援郊县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92)9号];15、关于下发《1991-2000年上海市防盲和初级眼保健工作规划》等文件的通知[沪卫医政(92)50号];16、市卫生局、市高教局关于本市高校外国留学生在沪就医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卫医政(93)59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郊县肿瘤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93)73号];18、关于下发“2000年上海市口腔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4)35号];19、关于转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标(94)35号];20、关于加强本市血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95)15号];21、关于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6)5号];22、关于填写输血反应卡(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6)44号];23、关于印发《上海市义诊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6)47号];24、关于加强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沪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献血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96)69号];25、关于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97)39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卫生部(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药械(90)19号];27、关于新配置医用氧舱规定的通知[沪卫药械(97)71号];28、关于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医院医疗治安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58号];29、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卫生局关于对判刑的、患有传染性麻风病的罪犯管押、改造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卫医防(1979)26号];30、市卫生局、公安局印发《关于加强公共浴室卫生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防疫(87)19号];31、关于下发《上海市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治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工卫(90)19号];32、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对违反规定单位实施会同处罚的意见[沪卫工卫(90)22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爱滋病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防疫(90)42号];34、关于出国人员体检统一归口问题的通知[沪卫防疫(90)68号];35、关于下发《上海市救灾期间卫生防病预案》的通知[沪卫防疫(91)74号];36、上海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高教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3)63号];37、关于市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全市“三病”防治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4)44号];38、转发卫生部《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象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沪卫防(94)50号];39、关于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防(94)102号];40、关于下发《上海市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审核程序》等三个程序的通知[沪卫防(95)08号];41、关于实行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报告制度的通知[沪卫防(95)71号];42、关于食品从业人员检测“两对半”结果判断标准[沪卫防(95)107号];43、关于对含碘保健品(食品、药品)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6)3号];44、关于下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6)42号];45、关于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6)46号];46、关于下发上海市地方标准《醉制泥螺卫生要求》的通知[沪卫防(96)60号];47、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6)72号];48、关于下发《上海市碘缺乏病防治监测实施方案》[沪卫防(96)82号];49、关于在本市贯彻执行《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6)84号];50、关于贯彻《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等四个国家标准的通知[沪卫防(97)30号];51、关于贯彻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7)80号];52、《上海市青少年儿童验光配镜管理暂行规定》[沪卫防(97)112号];53、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标准《色拉卫生标准》的通知[沪卫防(97)119号];54、关于开展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单位自测人员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7)124号];55、关于下发《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统一使用“上海市熟食送货单”规定》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7号];56、关于转发上海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生鱼片卫生标准》”等三个地方标准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9号];57、关于加强大型超市、超市连锁店非专间方式销售熟食卤味卫生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19号];58、关于下发上海市蚊香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39号];59、关于下发《外埠化妆品登记注册办法》的通知[沪卫卫监(1999)18号];60、关于统一医疗单位冬令膏方门诊收费标准的规定[沪卫中医(89)38号];61、关于本市中医医院建立上下级业务挂钩关系的意见[沪卫中医(91)49号];62、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中医(93)17号];63、关于加强中医坐堂行医管理的规定[沪卫中医(90)1号];64、关于加强中医坐堂行医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沪卫中医(90)13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医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建设的意见[沪卫中医(95)2号];66、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验收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96)15号];67、关于加强胎盘收集管理的通知[沪卫革医(72)36号];68、本市限制开展人工授精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儿(89)2号];69、对仁济医院等单位申请继续开展人工授精工作的批复[沪卫妇儿(90)3号];70、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的几点意见[沪卫妇儿(91)9号];71、关于《上海市卫生系统行政复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卫法(91)5号];72、关于下发《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试行)的说明》的通知[沪卫法(92)9号];73、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95)7号];74、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上海市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96)17号];75、关于重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需要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通知[沪卫法(92)6号];76、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沪卫人(58)28号];77、关于印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成绩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沪卫人(79)305号];78、关于高级卫生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评定程序意见的通知[沪卫人(82)15号];79、关于印发工厂主管医师工作职责和任务(试行)的通知[沪卫人(82)252号];80、关于本市电大第一期医学专修班毕业学员见习期满考核定职的意见[沪卫人(82)366号];81、关于各类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沪卫人(88)244号];82、关于本市农村、里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人(91)192号];83、上海市编委、市卫生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各级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比例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人(90)403号];84、上海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医疗卫生单位对职业中专班毕业生实行聘用合同制的通知[沪卫人(92)102号];85、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若干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卫人(94)121号];86、关于一九九五年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卫人(95)49号];87、关于一九九六年本市卫生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人(96)93号];88、关于印发《关于1999年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卫人(99)95号];89、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卫人(99)194号];90、关于调整本市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95)36号、沪价行(95)191号];91、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卫收(98)12号、沪价行(98)157号];92、关于建立局党委领导与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党组(94)字9号];93、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党组(94)字13号];9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干部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党组(95)字32号];95、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系统全面建设“凝聚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党组(95)字46号];96、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到各级党(干)校讲课报酬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党组(96)字27号];97、关于上海市卫生局系统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的决定[沪卫党组(96)字42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抽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世博会期间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抽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世博会期间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沪卫医政[2010]034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抽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世博会期间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0〕034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医疗急救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举世瞩目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即将在本市举办。
届时,为切实配合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医疗卫生工作,上海市院前医疗急救系统将在全面加强全市市民日常急救工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院前应急救援的同时,还将承担大量世博园区内、外各类活动院前急救医疗保障任务。
为解决本市院前急救系统医务人员临时性短缺、运能不足的困难,全力支持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世博保障任务,现决定抽调本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世博会期间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抽调单位市区及近郊部分二级综合性(含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机构(见附件1)的急诊科、内科、外科、麻醉科的执业医师。
二、人员要求抽调医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年龄在30-40周岁,健康男性;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有一定院内急诊工作经验;3、需掌握肌肉与静脉注射、操作和分析心电图以及气管内插管的技术;4、具有良好的沟通与交流能力;5、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奉献精神。
三、组织管理1、抽调人员工作时间自2010年4月起至今年年底。
2、各有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做好所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选拔、组织、派遣和协调等工作,并请于2010年3月24日(星期三)前,将选派人员名单(附件2)报至上海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卫生系统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卫生系统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卫生系统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级医疗卫生单位、驻沪部队医院、企业职工医院:现将《2010年上海市卫生系统纠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局二○一○年四月七日2010年上海市卫生系统纠风工作要点根据市政府《2010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2010年本市卫生系统纠风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确保世博会成功举办这一中心任务,结合本市医改的目标和任务,严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着力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深入推进本市卫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注重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重视发挥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政风行风建设中重要的基础作用,注重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要围绕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大行风事件和重要社会舆情来进行,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思想现状、工作状况,采取有效的办法、生动的语言、多样的形式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增强纪律法制意识。
要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大力弘扬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及世博医疗服务保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群体和先进个人,加大对先进典型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发布维护本市医疗机构秩序通告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发布维护本市医疗机构秩序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沪司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发布维护本市医疗机构秩序通告的通知(沪司规〔2012〕3号2012年8月30日)各区县司法局、卫生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为了切实维护本市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维护本市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维护本市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了切实维护本市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专职部门、设立专门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主动告知医患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以及所在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依法解决与医疗机构发生的纠纷。
四、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的医患纠纷,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可以前往所在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应当按照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任何人员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主动受理、调解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10.10•【字号】沪公发〔2002〕357号•【施行日期】200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2〕357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派出所(警察署)、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医学院校)、各医疗机构:为维护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切实保护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保证医疗机构内部的社会治安秩序,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二〇〇二年十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机构治安防范职责第三章公安机关指导、监督职责第四章医患纠纷的处置第五章附则上海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保证医疗机构内部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医疗机构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就诊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第二章医疗机构治安防范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治安责任人,并逐级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
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2010版)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说明:1、下列情况均不得重复收取门(急)诊诊查费:(1)在同一医院同科门诊挂号当天有效,急诊在首次挂号24小时内有效,但病人中途自行离开医院后再次就诊者除外;(2)在同一医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处方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变更处方内容者除外;(3)在同一医院实施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换药、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及输液、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化疗等每疗程内收取一次诊查费;(4)在同一医院内给予预约检查、治疗过程中增加检查内容或治疗过程中配制特殊药物的,如:胃镜加做活检、CT平扫加做增强及加配造影剂等。
2、下列情况均不得收取门(急)诊诊查费:(1)病人单纯取各类化验、病理、医学影像、超声、内窥镜等检查报告;(2)各类体格检查、医生出诊(会诊)、院前急救、预防接种;(3)开展各类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服务;(4)门诊拆线。
3、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急诊观察室诊查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急诊监护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按日计收,不足半日按半日计收,上午入院按一日计收,下午入院按半日计收,上午出院不计收,下午出院按半日计收。
4、提供门急诊病人和住院病人的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均不得另外收费。
5、精神病人请假出院期间,医院为病人保留床位,可以收取床位费。
但收取请假出院期间的床位费最多不得超过7天,病人请假出院期间的其他医疗费用一律停收。
6、分级护理(指特级、Ⅰ、Ⅱ、Ⅲ级护理)及新生儿护理不得重复收费,新生儿特殊护理、气管切开护理和吸痰护理按标准计收。
7、A等病房的床位总数应控制在核定普通床位总数的10%以内;C等病房的床位数不得少于核定普通床位总数的75%;一级医院原则上不设A、B等病房和急诊观察病房。
二、医技诊疗类血浆凝血酶原片段1+2检测(F 1+2)。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根据《关于本市开展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的通知》(沪委组〔2009〕发字22号)及《关于落实本市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本市部分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内设置离休干部“一门式”门诊和专用病区,作为今年市委实事项目予以推进。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作根据本市离休干部分布等情况,全市将在28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内设立“一门式”诊室和1200张专用病床(具体定点医院及专用病房床位设置数详见附件)。
各定点医院“一门式”诊室设置及专用病床改建(改造)应按《通知》标准,年内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医疗服务(一)各定点医院要建立完善离休干部诊疗管理制度,明确离休干部就医管理的职能部门,制定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制度、服务流程及服务内容,完善离休干部就医信息网络系统。
(二)各定点医院应建立完善离休干部就医专管员三级网络,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周边三级医院建立对口协作,形成离休干部就医三级网络。
各网络医院应遴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优秀管理人员担任离休干部就医专管员,专门负责协调离休干部就诊事宜及住院服务、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三)各三级网络医院间应建立完善离休干部就医绿色通道。
对于病情较复杂需转入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离休干部,可以先请对口的三级医院会诊,确需转入三级医院的,三级医院应积极优先安排住院治疗,确保离休干部就医绿色通道畅通。
(四)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深入家庭的服务优势,优化服务标准和流程;继续加强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离休干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离休干部健康档案管理和应用,做好离休干部门诊就医记录册内容的采集和健康档案的动态跟踪。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上海市医院办事公开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上海市医院办事公开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沪卫办[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上海市医院办事公开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6〕46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交通大学医学院、复旦大学、中医药大学、同济等有关大学: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医院办事公开制度,现将《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上海市医院办事公开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上海市医院办事公开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上海市医院办事公开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全国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院办事公开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和谐医患关系,现就本市医院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办事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医疗机构办事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通过医院办事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提高医疗机构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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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10年医疗机构“五一”期间放假安排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10年医疗机构“五一”期间放假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做好2010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医疗卫生工作,保障世博会顺利开幕,现将本市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除保障国事活动、上海世博会医疗卫生保障等必要工作岗位外,本市医疗机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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