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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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2]0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
案》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2〕027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儿童保健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和完善本市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新模式,推进和规范本市特殊儿童入学诊断、健康评估工作,切实发挥“医教结合”工作模式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现制订《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附件)。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
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特殊儿童的医学诊断和健康评估,全面了解特殊儿童残疾类别与程度、体格生长发育和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和社会适应能力,综合评估特殊儿童的健康与发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对特殊儿童提出个性化的教育、康复、保健等意见与建议,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入学前健康评估
(一)对象
本市需要报名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年级的各类残疾儿童。
(二)评估内容
1.各类残疾诊断及初步评估。各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残疾儿童诊断技术规范(检测工具)及工作流程、开展残疾儿童确诊工作,出具上海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残疾儿童诊断报告》(附件1)并提出医学治疗和康复的指导意见。
2.健康检查。本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检查的定点机构按照《上海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评估表》(附件2)中的有关项目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3.全面健康医学评估。由市级专家组会同区县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相关人员和残
疾儿童家长,根据残疾类别与程度、健康检查结果及平时表现等实际情况,对残疾儿童进行入学前的全面健康医学评估,提出书面个性化的疾病治疗、康复和卫生保健、教育和入学安置等指导意见。
(三)残疾诊断和健康检查定点机构
1.上海市卫生局指定下列单位为本市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视力残疾指定机构: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
听力残疾诊断机构: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智力残疾及社会适应能力诊断机构: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
肢体残疾(脑瘫/非脑瘫)诊断机构:上海市儿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