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8.09•【字号】沪卫科教[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有关医科大学及局直属单位:1996年市卫生局下达的《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目前,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市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办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上海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办法》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二OO二年八月九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人员的素质,适应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施规范化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2〕477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成人教委制订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3〕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使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沪教委基[2010]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沪教委基〔2010〕43号)各区县教育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以下简称“特教三年行动计划”)确定了“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目标,为落实特教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这一目标,2008年各区县制定了本地区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工作规划,于2009年开始实施,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大了特教专项经费投入力度,相当部分特殊教育校舍面貌得到较大改善,特教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达标率有所提高,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9年全市共投入经费9470万元,其中市级层面投入3500万元,区县层面投入5970万元。
用于基建的经费6469万元,占总数的68.3%,用于设施设备配置的经费3001万元,占总数的31.7%。
全市18个区县共有21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特教幼儿园、9个学前特教点、4所职业教育学校,8个特教康复指导中心、2个设在普通中小学的资源教室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其中3所聋校和5所辅读学校的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已经基本达标。
但是,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优化还存在较多困难与问题,一是部分区县特殊教育办学条件优化工作规划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个别建筑面积过小、设施设备简陋的特教学校尚未列入本地区的学校建设规划。
二是有些区县未将学前特教建设纳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范围。
三是特教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配置达标率偏低,忽视教、学具配置。
四是无障碍设施建设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市29所特教学校中仅有9所学校配置了电梯。
上海市教委、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委、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随着本市聋儿早期听力言语康复工作的普及,听力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已成为可能。
为了满足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继续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需求,经研究本市从2007年起对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以下简称考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试行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试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dB(HL)及以上,听力残疾三级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
二、外语分数计算免外语听力考试考生的外语分数按下列公式换算: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外语分数=考生外语笔试分数×1.25。
三、免试对象确定的程序与流程(一)考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需要免外语听力考试的考生根据免试对象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上海市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随表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以及《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考生所在学校初审。
学校根据免试对象条件以及申请考生提供的有关证件,并结合考生平时在校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各区县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三)经指定医院检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沪教委基〔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各区县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医疗机构: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9号)关于“积极推进医教结合。
构建政府各职能部门合作、市-区县-教育机构、医疗机构联动的医教结合管理运行机制和专业服务体系,整合教育、卫生等各部门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服务”的要求,加强教育与卫生计生部门的合作,多渠道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管理网络加强对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医学检测定点单位,实施定点、定标准的医学检测制度,根据残疾儿童入学检测与评估结果提出安置建议,提高残疾儿童入学安置的科学性(具体操作意见见附件1)。
二、完善残疾儿童信息通报系统整合卫生计生部门残疾儿童筛查、诊断信息和教育部门在校残疾儿童信息,完善教育、卫生计生等各部门共享的残疾儿童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残疾儿童资料库和残疾儿童个人档案,为残疾儿童实施随访和跟踪服务。
三、建立特殊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制度为有效利用教育、卫生计生等资源,充分发挥特教机构和医疗机构在残疾儿童教育和康复方面的优势,为本市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医疗机构选派听力、视力、智力、脑瘫、自闭症等方面专家,为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医学检测、评估、康复指导等服务,并开展教师培训与咨询。
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研究综述
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研究综述作者:蒋姿申一村来源:《教师·上》2020年第05期摘要:“医教结合”在我国特殊教育领域占有重要地位。
文章以“医教结合”的研究为理论依据,基于“医教结合”研究的现状,通过对医院医务人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及特殊学生家长的调查,以期实现医院、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学生共同发展的总目标。
关键词: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医院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20-01-14 文章编号:1674-120X(2020)13-0109-02(一)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到今天,党和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特殊教育也越来越重视。
2009年8月,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中,明确以实施“医教结合、按需施教、开发潜能、人人有所发展”为要求,第一次正式提出“医教结合”。
2009年11月,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向有关省、市教育厅(教委)发出了《关于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医教结合”实验基地的通知(教基二司函〔43〕号)》,决定建立“医教结合”实验基地并向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推广。
2010年,“医教结合”被写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至此,“医教结合”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同年,上海市教委和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2014年1月和2016年11月,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先后联合下发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中,明确提出了“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的总体目标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提升残疾儿童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的具体内容。
(二)教育现状特殊教育学校一般分为盲、聋、智障三类,这三类教育都有“医教结合”的需求,其中智障教育尤为明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卓越医学教育计划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卓越医学教育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沪教委高[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卓越医学教育计划的意见(沪教委高〔2012〕85号)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教高〔2012〕7号文)精神,深化上海市医学教育改革,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决定实施上海市卓越医学教育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遵循医学教育规律,立足长远制度建设,着眼当前突出问题,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为核心,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培养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高水平医学人才,为发挥本市医学教育事业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完善“5+3”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一大批高水平临床医师;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医学创新和国际竞争对创新型医学人才的要求,深化长学制临床医学教育改革,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医学拔尖创新人才。
二、组织实施(一)实施原则以“职业导向、分层实施、形式多样、加强衔接”为实施原则。
市教委和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提出医疗卫生行业人才培养需求;以医生的职业胜任力要求为依据,制定不同层次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指导医学院校分层实施卓越计划。
各高校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培养不断追求卓越的高水平临床医学后备人才。
加强院校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效衔接。
(二)实施领域上海市卓越医学教育计划选择临床医学专业开展改革试点,以“5+3”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主体,进行五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效衔接;开展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综合改革,推进长学制医学教育改革。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沪卫疾妇[2012]027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027号)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和完善本市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新模式,推进和规范本市特殊儿童入学诊断、健康评估工作,切实发挥“医教结合”工作模式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现制订《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一、评估目的通过对特殊儿童的医学诊断和健康评估,全面了解特殊儿童残疾类别与程度、体格生长发育和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和社会适应能力,综合评估特殊儿童的健康与发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对特殊儿童提出个性化的教育、康复、保健等意见与建议,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入学前健康评估(一)对象本市需要报名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年级的各类残疾儿童。
(二)评估内容1.各类残疾诊断及初步评估。
各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残疾儿童诊断技术规范(检测工具)及工作流程、开展残疾儿童确诊工作,出具上海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残疾儿童诊断报告》(附件1)并提出医学治疗和康复的指导意见。
2.健康检查。
本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检查的定点机构按照《上海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评估表》(附件2)中的有关项目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2016学年度随班就读工作计划
2016学年度马陆育才联合中学随班就读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2016学年深入贯彻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及《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上海市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提升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能在合适于他们发展的教育环境中,愉快地接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教育为目的,不断优化随班就读师资队伍,着力强化随班就读点的教育教学管理,树爱心,转观念,积极探索特教与普教一体化的教育形式,推进特殊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改革,全面提高特殊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工作目标:1、优化形成随班就读学生的育人环境,促进随班就读学生的健康发展;2、形成有利于特殊学生随班就读的良好的学校育人机制;3、提高随班就读课堂教学有效性;三、具体工作:(一)、加强领导管理,形成网络学校主要领导要进一步重视关心随班就读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定时、定点、定内容召开会议,对随班就读工作进行布置、小结、研究,把此项工作切实落实到实处,使本校的随班生在原有基础上有所进步和提高。
(二)、加强教研管理,落实措施1、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1)要求班主任对随班生进行全面分析,然后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教学计划。
(2)备课中要求任课教师精心设计适合随班生回答的问题,任课教师的备课,教导处每学期检查两次。
(3)在课堂教学中,要求对随班生做到有提问,有板书,有辅导,有巡视,有反馈,加强对他们每天半小时的个别辅导,教导处平时加强听课。
(4)半学期开展一次校内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学计划的检查。
(5)加强个案、教学案例的研究,每位任课教师撰写出有一定质量的个案或教学案例。
2、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1)在校内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强化思想意识,确立“每一个孩子都灿烂”的理念,提高每一位任教教师对随班就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同时,切实提高教师的师德,使任课教师都要做到对学生有爱心、关心和耐心,把随班就读学生作为一种教育资源予以关心和帮助,组织好随班就读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沪卫疾妇〔2011〕04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疾妇〔2011〕043号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福会,各中等职业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口腔病防治院、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学校卫生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行“医教结合”是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关键性举措。
“医教结合”能充分发挥教育与卫生资源两方面的作用,形成优势互补、依责履职的合作工作机制,从而切实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切实落实学生健康状况监测和学生健康促进工作,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综合防治工作,使学生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健康人、接班人。
现根据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工作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强盛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医教结合”是落实这一大事的具体行动,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医教结合”是在巩固现有学校卫生工作基础上,以“属地管理与条抓块管相结合、预防为主与注重内涵相结合、依法履职与依责履职相结合、健康先行与服务创新相结合”为工作原则,为广大在校儿童和青少年学生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学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开展“医教结合”的关键是教育与卫生的紧密合作,并形成“学生健康第一、健康教育先行”的工作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制度方面实现无缝衔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医教结合”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负责人、落实工作职责和要求,把“有目标、有规划、有计划、有措施、有评估”作为指导、考核和监督的机制。
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疾妇〔2011〕43号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福会,各中等职业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口腔病防治院、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学校卫生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行“医教结合”是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关键性举措。
“医教结合”能充分发挥教育与卫生资源两方面的作用,形成优势互补、依责履职的合作工作机制,从而切实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切实落实学生健康状况监测和学生健康促进工作,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综合防治工作,使学生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健康人、接班人。
现根据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工作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强盛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医教结合”是落实这一大事的具体行动,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医教结合”是在巩固现有学校卫生工作基础上,以“属地管理与条抓块管相结合、预防为主与注重内涵相结合、依法履职与依责履职相结合、健康先行与服务创新相结合”为工作原则,为广大在校儿童和青少年学生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学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开展“医教结合”的关键是教育与卫生的紧密合作,并形成“学生健康第一、健康教育先行”的工作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制度方面实现无缝衔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医教结合”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负责人、落实工作职责和要求,把“有目标、有规划、有计划、有措施、有评估”作为指导、考核和监督的机制。
要以实施落实《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工作目标,通过“医教结合”的有效对接,进一步依法依规完善学校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与健康档案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各年龄段健康促进活动的制度建设,进一步优化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心理、疾病、营养、视力不良和意外伤害等监测与干预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信息的共享机制,使学校卫生工作明显改善,学校与健康相关的设施、环境和文化明显优化,学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福会、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近日,卫生部应急办向各地发出预警,提示随着8月底各类学校的陆续开学,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率将可能上升。
为切实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本市“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学校是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高风险场所。
各区县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按照市卫生局和市教委《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疾妇〔2011〕43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学校负责、家庭配合、社会参与”的学校卫生联动工作机制,完善部门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学校之间的协作、沟通与衔接,加强组织与领导,共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实现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常规有指导、应急即处置”。
二、加强沟通协作,全面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一)明确职责与分工。
各区县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联合开展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和培训。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业预防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结合辖区实际不断完善“一校一医”的对接模式,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支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大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领导与责任人,进一步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辖区中小学、托幼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02.09•【字号】沪卫法[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2002]1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医学院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通知》(沪委办〔2001〕15号)要求,我局对2001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630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措施进行了清理。
依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卫生行政管理的实际,决定废止下列97件规范性文件。
1、印发《关于本市尸体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卫医管(79)1号];2、关于加强尸体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1)4号];3、关于加强肿瘤新病例报告的通知[沪卫医政(81)19号];4、关于加强医院对恶性肿瘤新发病例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83)6号];5、关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沪卫医政(85)92号];6、关于执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87)64号];7、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7)69号];8、关于做好增设晚期肿瘤病床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8)58号];9、转发《上海市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医政(89)5号];10、关于加强区、县献血办公室建设的意见[沪卫医政(89)9号];11、关于贯彻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暂行办法的意见[沪卫医政(89)19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民献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89)83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防止院内感染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0)52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医院支援郊县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92)9号];15、关于下发《1991-2000年上海市防盲和初级眼保健工作规划》等文件的通知[沪卫医政(92)50号];16、市卫生局、市高教局关于本市高校外国留学生在沪就医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卫医政(93)59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郊县肿瘤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93)73号];18、关于下发“2000年上海市口腔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4)35号];19、关于转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标(94)35号];20、关于加强本市血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95)15号];21、关于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6)5号];22、关于填写输血反应卡(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6)44号];23、关于印发《上海市义诊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6)47号];24、关于加强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沪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献血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96)69号];25、关于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97)39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卫生部(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药械(90)19号];27、关于新配置医用氧舱规定的通知[沪卫药械(97)71号];28、关于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医院医疗治安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58号];29、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卫生局关于对判刑的、患有传染性麻风病的罪犯管押、改造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卫医防(1979)26号];30、市卫生局、公安局印发《关于加强公共浴室卫生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防疫(87)19号];31、关于下发《上海市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治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工卫(90)19号];32、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对违反规定单位实施会同处罚的意见[沪卫工卫(90)22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爱滋病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防疫(90)42号];34、关于出国人员体检统一归口问题的通知[沪卫防疫(90)68号];35、关于下发《上海市救灾期间卫生防病预案》的通知[沪卫防疫(91)74号];36、上海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高教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3)63号];37、关于市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全市“三病”防治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4)44号];38、转发卫生部《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象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沪卫防(94)50号];39、关于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防(94)102号];40、关于下发《上海市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审核程序》等三个程序的通知[沪卫防(95)08号];41、关于实行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报告制度的通知[沪卫防(95)71号];42、关于食品从业人员检测“两对半”结果判断标准[沪卫防(95)107号];43、关于对含碘保健品(食品、药品)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6)3号];44、关于下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6)42号];45、关于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6)46号];46、关于下发上海市地方标准《醉制泥螺卫生要求》的通知[沪卫防(96)60号];47、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6)72号];48、关于下发《上海市碘缺乏病防治监测实施方案》[沪卫防(96)82号];49、关于在本市贯彻执行《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6)84号];50、关于贯彻《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等四个国家标准的通知[沪卫防(97)30号];51、关于贯彻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7)80号];52、《上海市青少年儿童验光配镜管理暂行规定》[沪卫防(97)112号];53、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标准《色拉卫生标准》的通知[沪卫防(97)119号];54、关于开展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单位自测人员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7)124号];55、关于下发《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统一使用“上海市熟食送货单”规定》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7号];56、关于转发上海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生鱼片卫生标准》”等三个地方标准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9号];57、关于加强大型超市、超市连锁店非专间方式销售熟食卤味卫生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19号];58、关于下发上海市蚊香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39号];59、关于下发《外埠化妆品登记注册办法》的通知[沪卫卫监(1999)18号];60、关于统一医疗单位冬令膏方门诊收费标准的规定[沪卫中医(89)38号];61、关于本市中医医院建立上下级业务挂钩关系的意见[沪卫中医(91)49号];62、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中医(93)17号];63、关于加强中医坐堂行医管理的规定[沪卫中医(90)1号];64、关于加强中医坐堂行医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沪卫中医(90)13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医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建设的意见[沪卫中医(95)2号];66、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验收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96)15号];67、关于加强胎盘收集管理的通知[沪卫革医(72)36号];68、本市限制开展人工授精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儿(89)2号];69、对仁济医院等单位申请继续开展人工授精工作的批复[沪卫妇儿(90)3号];70、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的几点意见[沪卫妇儿(91)9号];71、关于《上海市卫生系统行政复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卫法(91)5号];72、关于下发《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试行)的说明》的通知[沪卫法(92)9号];73、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95)7号];74、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上海市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96)17号];75、关于重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需要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通知[沪卫法(92)6号];76、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沪卫人(58)28号];77、关于印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成绩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沪卫人(79)305号];78、关于高级卫生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评定程序意见的通知[沪卫人(82)15号];79、关于印发工厂主管医师工作职责和任务(试行)的通知[沪卫人(82)252号];80、关于本市电大第一期医学专修班毕业学员见习期满考核定职的意见[沪卫人(82)366号];81、关于各类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沪卫人(88)244号];82、关于本市农村、里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人(91)192号];83、上海市编委、市卫生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各级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比例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人(90)403号];84、上海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医疗卫生单位对职业中专班毕业生实行聘用合同制的通知[沪卫人(92)102号];85、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若干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卫人(94)121号];86、关于一九九五年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卫人(95)49号];87、关于一九九六年本市卫生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人(96)93号];88、关于印发《关于1999年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卫人(99)95号];89、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卫人(99)194号];90、关于调整本市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95)36号、沪价行(95)191号];91、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卫收(98)12号、沪价行(98)157号];92、关于建立局党委领导与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党组(94)字9号];93、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党组(94)字13号];9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干部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党组(95)字32号];95、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系统全面建设“凝聚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党组(95)字46号];96、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到各级党(干)校讲课报酬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党组(96)字27号];97、关于上海市卫生局系统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的决定[沪卫党组(96)字4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沪教委基[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特别是近年来,在努力缓解本市户籍儿童入园矛盾的同时,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问题也已经得到重视并正在逐步解决。
目前,本市在园儿童中,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已约占30%。
其中外来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且主要集中在城郊结合部和郊区。
当前,本市正值新一轮人口出生高峰,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开始凸现。
为有效缓解这一矛盾,更好地适应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予以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意义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问题,有利于解决其父母照看同住子女的后顾之忧,便于他们安心参加工作。
根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任务之一就是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区县政府领导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与学前适龄儿童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在内的适龄儿童的入园问题,使家长能安心工作。
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问题,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目前,本市适龄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已经达到97%以上,为其后续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农民工同住子女没有能够接受学前教育,当这些儿童到龄接受义务教育时,经常会发生对学校集体生活与学习环境的不适应问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77号
1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79号
1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85号
4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5〕88号
4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5〕92号
4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
沪教委人〔1997〕71号
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1〕40号
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2〕24号
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4〕77号
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5〕15号
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26号
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沪卫妇幼〔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市级医疗机构:为落实《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23〕11号)工作要求,推进本市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月25日上海市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引(试行)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17号)关于建设儿童友好医院要求,按照《上海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确定的工作任务,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等文件有关内容,在借鉴国内外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本市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引及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用于指导本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为主体建设儿童友好医院。
提供儿科临床或儿童保健服务的专科医院应参与建设。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以及咨询、疏导、康复等机构和场所参照本指引进行建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季开学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季开学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沪教委体[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季开学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09〕47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09﹞7号,见附件1)要求,加强学校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防控工作,防范秋季开学后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在学校内的暴发流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市教委和市卫生局制定了《上海市学校秋季开学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要点》(见附件2),并结合秋季传染病的疫情特点和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季开学传染病防控措施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高校和各区县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秋季开学前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校长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制。
要针对辖区和学校卫生工作的实际,制订和完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方案。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学校传染病防控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和协调解决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前应组织进行学校卫生检查,重点开展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消除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含中等职业学校主管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保障传染病防控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落实入学新生预防接种查验证、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环境预防性消毒、晨间健康检查、缺勤(课)监测和健康教育宣传等防控措施。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局属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沪卫科教〔2004〕29号),我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水平与绩效优先,兼顾单位与学科布局”的原则,对申报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的项目进行了评审。
本次评审共收到三级医院和市防治站所申报重点学科95项,共收到二级医院和区、县防治站所申报重点专科87项,经组织专家书面预审和进行擂台评审,根据专家投票结果,经上海市卫生系统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定30个学科列入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见附件1),30个专科列入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见附件2)。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经费为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
重点学科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100万元(地方部门预算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与市卫生局进行1:1的经费匹配;中央、部队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与市卫生局进行1:1:1的经费匹配);重点专科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40万元,由项目所在单位、区县卫生局以不少于1:1:1的比例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进行相应匹配。
请各有关单位加强对本单位重点学科(专科)的管理和支持力度,确保按既定目标实施,并按我局有关规定定期汇报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1.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名单2.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名单市卫生局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名单┏━━┯━━━━━━━━━━━━━━━━━━━━┯━━━━━━━┯━━━┓┃序号│单位│学科│负责人┃┠──┼────────────────────┼───────┼───┨┃1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肾脏内科│陈楠┃┠──┼────────────────────┼───────┼───┨┃2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儿童保健科│沈晓明┃┠──┼────────────────────┼───────┼───┨┃3 │上海市血液中心│安全输血学科│刘达庄┃┠──┼────────────────────┼───────┼───┨┃4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临床病理科│施达仁┃┠──┼────────────────────┼───────┼───┨┃5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胃肠肿瘤科│朱正纲┃┠──┼────────────────────┼───────┼───┨┃6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新生儿内科│陈超┃┃│││XXX┃┠──┼────────────────────┼───────┼───┨┃7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烧伤外科│夏照帆┃┠──┼────────────────────┼───────┼───┨┃8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传染病科│翁心华┃┃│││巫善明┃┠──┼────────────────────┼───────┼───┨┃9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头颈肿瘤科│周梁┃┠──┼────────────────────┼───────┼───┨┃10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检验科│吕元┃┠──┼────────────────────┼───────┼───┨┃11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神经内科│洪震┃┠──┼────────────────────┼───────┼───┨┃12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夏术阶┃┠──┼────────────────────┼───────┼───┨┃13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呼吸内科│白春学┃┠──┼────────────────────┼───────┼───┨┃14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急救医学科│杨兴易┃┠──┼────────────────────┼───────┼───┨┃15 │上海市华东医院│老年医学科│王传馥┃┠──┼────────────────────┼───────┼───┨┃16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妇产科│丰有吉┃┠──┼────────────────────┼───────┼───┨┃17│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护理学科│施雁┃┠──┼────────────────────┼───────┼───┨┃18 │上海市胸科医院│胸外科│陈文虎┃┠──┼────────────────────┼───────┼───┨┃19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介入影像科│王建华┃┠──┼────────────────────┼───────┼───┨┃20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胰腺病学科│李兆申┃┠──┼────────────────────┼───────┼───┨┃21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小儿血液肿瘤科│顾龙君┃┠──┼────────────────────┼───────┼───┨┃22 │上海市肺科医院│胸外科│丁嘉安┃┠──┼────────────────────┼───────┼───┨┃23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介入影像科│李明华┃┠──┼────────────────────┼───────┼───┨┃24│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医院│中医妇科│朱南┃┃│││孙孟炜┃┠──┼────────────────────┼───────┼───┨┃25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粘膜│周曾同┃┃││病学科│┃┠──┼────────────────────┼───────┼───┨┃26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中西医结合心血│严世芸┃┃││管学科│蒋梅先┃┠──┼────────────────────┼───────┼───┨┃27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中医骨伤科│施杞┃┠──┼────────────────────┼───────┼───┨┃28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分中心│预防精神医学科│朱紫青┃┠──┼────────────────────┼───────┼───┨┃29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微生物学科│卢伟┃┠──┼────────────────────┼───────┼───┨┃30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营养卫生学科│蔡威┃┗━━┷━━━━━━━━━━━━━━━━━━━━┷━━━━━━━┷━━━┛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名单┏━━┯━━━━━━━━━━━━━━┯━━━━━━━━━━━┯━━━┓┃序号│单位│学科│负责人┃┠──┼──────────────┼───────────┼───┨┃1 │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耳鼻喉科│陈文文┃┠──┼──────────────┼───────────┼───┨┃2│黄浦区中心医院─┼───┨┃3 │上海市东方医院│心力衰竭专科│刘中民┃┠──┼──────────────┼───────────┼───┨┃4│吴淞中心医院│手外科│周礼荣┃┠──┼──────────────┼───────────┼───┨┃5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神经外科│刘卫东┃┠──┼──────────────┼───────────┼───┨┃6 │解放军四五五医院│胆道外科│蔡珍福┃┠──┼──────────────┼───────────┼───┨┃7 │杨浦区中心医院│职业病科│匡兴亚┃┠──┼──────────────┼───────────┼───┨┃8│杨浦区中心医院│妇产科│程忠平┃┠──┼──────────────┼───────────┼───┨┃9 │上海市东方医院│口腔种植修复专科│黄远亮┃┠──┼──────────────┼───────────┼───┨┃10│解放军八五医院│肾脏内科│张景红┃┠──┼──────────────┼───────────┼───┨┃11 │静安区中心医院│消化内科│王虹┃┠──┼──────────────┼───────────┼───┨┃12 │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中西医结合肝病专科│陈建杰┃┠──┼──────────────┼───────────┼───┨┃13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脉管病专科│奚九一┃┠──┼──────────────┼───────────┼───┨┃14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烧伤疤痕科│吴志宏┃┠──┼──────────────┼───────────┼───┨┃15 │普陀区人民医院│呼吸内科│杭晶卿┃┠──┼──────────────┼───────────┼───┨┃16│普陀区中心医院│中医肿瘤专科│范忠泽┃┠──┼──────────────┼───────────┼───┨┃17 │宝山区中心医院│眼科│陆豪┃┠──┼──────────────┼───────────┼───┨┃18│普陀区中心医院│急救科│孙仲伦┃┠──┼──────────────┼───────────┼───┨┃19 │解放军八五医院分院│肝脏病专科│陈成伟┃┠──┼──────────────┼───────────┼───┨┃20│长宁区同仁医院│介入诊疗科│茅爱武┃┠──┼──────────────┼───────────┼───┨┃21 │杨浦区中心医院│骨科│涂意辉┃┠──┼──────────────┼───────────┼───┨┃22│南汇区周浦医院─┼───┨┃23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何家扬┃┠──┼──────────────┼───────────┼───┨┃24│闸北区中心医院│胰腺炎专科│陆仁达┃┠──┼──────────────┼───────────┼───┨┃25 │长宁区中心医院│影像诊疗专科│杨军┃┠──┼──────────────┼───────────┼───┨┃26│普陀区中心医院│心血管内科│金惠根┃┠──┼──────────────┼───────────┼───┨┃27 │吴淞中心医院│检验科│赵虎┃┠──┼──────────────┼───────────┼───┨┃28│徐汇区中心医院│心律失常与体内药物分析│任建英┃┃│││余琛┃┠──┼──────────────┼───────────┼───┨┃29 │卢湾区中心医院│检验科│项明洁┃┠──┼──────────────┼───────────┼───┨┃30 │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类风湿关节炎专科│何东仪┃┗━━┷━━━━━━━━━━━━━━┷━━━━━━━━━━━┷━━━┛——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体艺〔2008〕12号)的要求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的精神,现将本市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及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体艺〔2008〕12号)对健康教育提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其“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树立“以学生为本、健康第一”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掌握健康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结合上海市中小学实际,特制定《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身心健康水平不仅关系到个人成长、家庭幸福,而且关系到整个国民健康素质,关系到中华民族未来的竞争力。
健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以促进学生健康为核心,为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树立“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理念,以大健康观为指导,把学校健康教育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呵护学生成长为宗旨,统筹和部署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特殊教育【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8]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09【实施日期】2018.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9日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特殊教育是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教基〔2017〕6号),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的要求。
“十二五”以来,本市通过实施《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积极为残疾学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特殊教育服务,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继续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持续提高,实现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特殊教育16年免费教育,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渠道进一步拓宽;优化配置特殊教育资源,特殊教育学校设施设备达标建设全面完成,普通学校资源教室数量大幅增加,学前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积极推进医教结合,构建跨部门特殊教育管理机制和专业服务体系;加强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开展多层次培训,教师的特殊教育专业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
同时,也要看到,本市特殊教育与《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提出的各项要求,与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学前特殊教育、特殊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有待进一步拓展;普通学校的资源教室和无障碍建设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专业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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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2]0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
案》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2〕027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儿童保健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和完善本市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新模式,推进和规范本市特殊儿童入学诊断、健康评估工作,切实发挥“医教结合”工作模式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现制订《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
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特殊儿童的医学诊断和健康评估,全面了解特殊儿童残疾类别与程度、体格生长发育和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和社会适应能力,综合评估特殊儿童的健康与发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对特殊儿童提出个性化的教育、康复、保健等意见与建议,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入学前健康评估
(一)对象
本市需要报名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年级的各类残疾儿童。
(二)评估内容
1.各类残疾诊断及初步评估。
各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残疾儿童诊断技术规范(检测工具)及工作流程、开展残疾儿童确诊工作,出具上海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残疾儿童诊断报告》(附件1)并提出医学治疗和康复的指导意见。
2.健康检查。
本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检查的定点机构按照《上海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评估表》(附件2)中的有关项目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3.全面健康医学评估。
由市级专家组会同区县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相关人员和残
疾儿童家长,根据残疾类别与程度、健康检查结果及平时表现等实际情况,对残疾儿童进行入学前的全面健康医学评估,提出书面个性化的疾病治疗、康复和卫生保健、教育和入学安置等指导意见。
(三)残疾诊断和健康检查定点机构
1.上海市卫生局指定下列单位为本市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视力残疾指定机构: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
听力残疾诊断机构: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智力残疾及社会适应能力诊断机构: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
肢体残疾(脑瘫/非脑瘫)诊断机构:上海市儿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