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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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文字号】扬府发[2013]22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31
【实施日期】2013.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扬府发〔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
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准确把握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和产业转型升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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