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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浙土资办[2009]14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浙土资办[2006]138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3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具体操作,省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在贯彻落实《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总结各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一、关于宗地划分和编号1、宗地划分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一个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国有或其他所有权人的土地(线状地物)分割的,原则上分别划分宗地;如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分别划宗,但应相应扣除其面积。

2、对飞入本村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等,以所有权界线为单位划分宗地。

3、对几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土地,应单独划宗,按共用宗地处理;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处理之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划宗。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08施行日期2003.04.08文号浙土资发[2003]38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厅函[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厅函〔2009〕6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确保我省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 号)精神和省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 〕165 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应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切实抓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于5 月10 日前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上报至省厅。

二、各地应按照部省规程规定和培训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设计科学的技术路线与流程、应用正确的技术方法与手段开展评价工作。

要根据已有工作基础准备工作底图,在全面收集基础资料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工作;在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过程中应注重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对开发区规划和发展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

三、各地在开展评价工作中,可结合实际科学制定集约利用评价理想值和权重值,但要做好与省厅制订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衔接(见附件2)。

如当地现状值高于全省统一理想值,则直接以当地现状值作为自定理想值取值;如自定理想值低于全省统一理想值,则必须在技术报告中详细阐述该自定理想值的确定依据。

四、除了申请升级扩容的以外,本次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验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产权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现就规范土地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土地登记的主体(1)依照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只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发证的权力。

人民政府派出性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不具有土地登记主体资格,不得颁发土地证书。

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发证的,必须予以纠正。

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土地登记的,应有书面委托书。

(2)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是土地登记的一类,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机构必须与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构相一致。

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二、把握土地权属的合法性(3)土地权属要严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

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依据要充分。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与受让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不能作为土地登记确权依据。

(5)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应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办理土地登记,取得相应份额土地使用权。

(6)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年限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同用途土地出让最高使用期限的规定。

对目前尚未规定使用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期限一栏可用斜线划去,不能填为“长期”。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进向好,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1. 加快国土空间规划报审。

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力争两个月内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审,接续推进乡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

按照“按需编制、应编尽编”的要求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细化“分区准入约束指标”规划管理方式,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实施过渡期政策,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

2. 支持开发边界外项目布局。

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符合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包括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等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

二、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3. 用足用好用地计划管理政策。

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

4. 加大重大产业及山区26县用地保障力度。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浙财农〔2012〕610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6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3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了《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市县分类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2月13日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使用新增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浙土资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为切实履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根据省厅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除跨市、县(市、区)评估项目外,将省厅承担的一级以及各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从2014年9月25日起全部下放至各县级国土资源局。

现就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权限下放后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贴近基层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作为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来抓。

审核备案下放后,除跨市、县(市、区)评估项目外,省厅及各市局国土资源局不再行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审核备案。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使接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更高效、更便利地为建设单位和基层人民群众服务,实现把权力放下去,把监管抓起来的目标。

二、构建统一的审核备案平台。

为便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省厅组织开发了浙江省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危险性评估子系统,用于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开展网上审核备案工作(详见附件)。

跨市、县(市、区)的评估项目系统将自动流转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各有关县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后备案。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办事规则,落实人员,明确时限,提速增效,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要加强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系统操作,尽快掌握运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浙土资办[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27号)要求,经资格审查、培训考试和公示,省厅对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作了重新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附件: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名单主编类专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主编专家117名:陈炳陈春发陈国军陈惠陈亚建陈云寿程世勇仇志勇邓跃兵邓越征杜兴林樊明昌樊小军范大军范振爽方旭峰费如清付军宁高丽君高原顾家宽何斌林何纪大纪建红蒋勇金伟东柯珣琥赖炜福李伯良李国扬李鸿飞李建军李全海李善江李文军林传红林炉军刘道荣刘光辉刘汉光刘鹏刘荣刘永祥卢昕吕红亮吕启全梅理峰 XXX随倪宋燕潘康杰彭宇齐刚钱俊锋钱民强乔保栋石沛勤孙昌一孙玉喜谭杰唐兴禄唐支平田旭光汪建娥王德潜王国年王海宝王海军王树槐王卸云王毅王志国温积远吴东进吴建勇吴银龙吴竹明伍进伍勇夏志坚肖兵肖敏徐德君徐志斌许梅生宣强闫铁生严伟杨海杰杨一伟杨中树叶轮飞叶松源叶志远衣成利应海剑余国春袁水凤占玄张爱平张成明张飞张福平张海龙张环张林张美琴张玉城张玉洁张藻赵碧峰赵红新赵建赵少华郑道宏郑敏郑跃赛钟登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主编专家111名:安阳白洪雁包兴隆曹岚宇陈炳陈春发陈国军陈惠陈健戴华兰邓跃兵丁希华杜兴林段涛樊明昌樊小军范誉委范振爽方旭峰房云峰冯立新冯雁飞高明苟颉龙郭肖红何成黄永亮霍有利纪建红李官锋李汉明李建军李善江李文军李新华李兴宝廖克武廖绫林书明刘炳忠刘道荣刘汉光刘炎良刘义华卢昕吕红亮吕启全罗晓娟XXX随潘康杰钱建光钱民强秦海燕石沛勤史兆安孙建东孙江谭杰唐聃田青怀王春东王飞王海宝王海棠王树槐王永成王志国魏国水吴建勇吴晓亮吴银龙吴竹明伍进伍勇夏志坚肖志伟肖忠贵徐春华徐德君闫铁生晏青杨波杨海杰杨建元杨娇杨一伟叶汉云叶松源衣成利游省易袁水凤占玄张程宝张飞张福平张海龙张克燮张林张玉城张玉洁章璇赵红新赵建赵少华郑敏周建海周景伟周新潮周玉县朱冬邹妍审核类专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核专家54名:陈广春陈良友褚先尧邓新发杜雄进方新红傅忠清古立峰顾往九黄伟豪黄宗薇姜庆标金才正金淼张李辰发李宏枝刘刚刘光新刘友卢胜利骆中友马天寿濮为民施建仁石永国唐小明王波王东亮王海棠王金祥王美华王晓斌王永成王勇魏国水翁平吴和秋向二林熊道德徐先锋羊再兴杨帆叶武叶泽富游省易曾江涛张明张曙明张崧赵清波周良慧周文华朱连根祝有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核专家38名:陈建荣陈水林褚先尧戴家生邓新发冯杭建古立峰顾往九黄建军霍世忠姜庆标蒋干良李宏枝李巨宝廖福源楼希花卢群鲁华桥闵明方苏武彪陶艳军王波王东亮王美华吴和秋吴瑞清武江平徐永章杨帆杨国镁杨天森杨旭平叶武余国春张明张崧周良慧朱连根评审类专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105名:陈福棠陈华民陈章林陈志勇丁式林董旭明方飞泉方仕立费旭敏冯金明冯新华傅正园高国庆葛送来顾金秋管志强何华军胡斌黄斌黄建军黄泉江贾锦生姜云蒋干良金建红李春忠李明达梁亦垅廖福源林代双林清龙林书贵刘锦文刘彦群楼新涛卢炳生卢建军陆平吕畏罗邦月罗雪峰马凤钟马俞高潘锦勃彭文祥钱红专邱郁双裘建国裘煜灼邵幼太沈辉沈松林施东风宋刚童朝旭汪军叶汪隆武王福根王剑王孔忠王良根王胜龙王帅王云土魏夕生翁祖山吴东晓吴家亮吴军林吴瑞清吴章云吴正丰伍小龙夏青谢立刚熊先林徐宏峰徐明忠许朝卫严金叙杨国强杨国杏姚绍武叶柏荣叶锡芳叶仙云叶章良俞锡明张建林张泾文张腊平张明林张序灿张中雷章益民赵建康赵建平周乐尧周尚仪周洲强周宗尧朱国平祝发木祝关水欧阳金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专家118名:白建伟柏明娥陈广春陈旺根陈文光陈荫陈正明陈志强崔飞君邓新根丁式林丁晓光段卫国方飞泉方浩亮傅正园高国辉高国庆葛送来龚新法顾关权顾金秋郭斌何华军何开锋洪利兴胡斌黄泉江贾锦生姜云蒋欢明蒋建良蒋尧兴金建红金维松金忠良李长宏李春忠李明达李树一林代双林清龙刘光新刘锦文楼新涛楼永良卢建军吕新前吕永进罗雪峰马凤钟马式地马俞高潘海潮潘建民潘锦勃潘志龙钱伯堂钱红专邱郁双裘建国裘煜灼邵幼太邵再良沈辉沈松林沈万里石安池石玉山唐小明汪兴旺汪月萍王才贵王成良王孔忠王良根王勤生王胜龙王小五魏夕生翁祖山吴家亮吴孟杰伍小龙夏青谢立刚徐礼根徐明忠许朝卫宣世进严红生严金叙姚洪华姚绍武叶锡芳叶仙云叶兴永尹畅平俞火明俞锡明俞跃平张东望张峰张建林张泾文张俊杰张腊平赵建康赵力强郑丽波周乐尧周尚仪周洲强朱国平朱智勇祝发木祝关水欧阳金保。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也存在着对净采矿权出让思想认识不清、工作方法不当、推进力度不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运行,采矿权出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迫切需要通过设置并“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净采矿权,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条件。

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体现采矿权交易公平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要求(一)确权。

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已经调查认定,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

(二)补偿。

1.土地及其附着物等的补偿处理。

需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项须签订补偿协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浙土资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3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精神和要求,现将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监制。

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由省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单位,并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各市、县(市、区)订购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向省厅提出申请,由省厅下达《印制任务书》。

各地根据《印制任务书》向印制单位订购,不得擅自委托印制单位印制证书和证明。

印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印制任务书》确定的证书和证明种类、数量和编号,以及证书和证明的印制标准,开展印制工作,不得擅自印制、销售证书和证明,不得擅自将证书和证明的印制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市、县(市、区)应当将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购买、使用、作废、损毁、结余等情况建立管理清册,并录入全省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管理系统。

省厅对各地购买、使用、作废、损毁、结余证书和证明的情况进行全程管理,并定期汇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各市、县(市、区)作废、损坏的证书和证明应当统一交由省厅组织销毁。

省厅将不定期对证书和证明的印制、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各市、县(市、区)应当规范使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准确、规范地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证书和证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浙土资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确保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发[2008]7号)明确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的实现,全面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二○○八年六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体标志是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第三条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级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绿色矿山创建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鼓励、支持全省范围内生产矿山企业参照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积极参与省级绿色矿山创建活动。

全省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共同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省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1•【字号】浙政办发[2000]151号•【施行日期】200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精神,组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职能。

5.原省冶金、煤炭、石化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其中,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水行政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2.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测绘局。

(三)转变的职能1.河道采砂的采矿许可证委托水利厅核发。

2.土地、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数据的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厅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国家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任务,交给省地质勘查局和厅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以及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浙委发〔2013〕38号)、《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我省人口多耕地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优质耕地被非农建设占用,人地矛盾日益尖锐。

同时,耕地质量水平总体不高,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存在耕地“非农化”、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等倾向。

面对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必须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措施,建立耕地保护激励与约束机制。

近年来,我省通过推进农业“两区”建设,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在耕地管控性保护、建设性保护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浙土资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省委决定陈铁雄任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任命陈铁雄为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省委决定陈铁雄任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任命陈铁雄为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3月14日上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干部大会,
退休党支部书记参加会议。

省委常委、组织部长蔡奇到会宣布省委对省国土资源
3月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厅主要领导职务变动的决定。

省委决定陈铁雄同志任
定任命新一届省政府组成人员,其中任命陈铁雄为省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楼小东同志不再担任厅党组
国土资源厅厅长。

书记。

蔡奇部长在讲话中对省国土资源厅和楼小东同省委决定陈铁雄任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任命陈铁雄为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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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11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11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116号)省地质勘查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对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工作分工进行调整,具体分工如下:陈铁雄厅党组书记、厅长。

领导省国土资源厅全面工作。

负责人事、党群、工会工作。

分管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厅工会。

联系省地质勘查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马奇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助厅长工作,负责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耕地保护、行政审批工作。

分管土地利用规划处、耕地保护处、行政审批处。

联系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省土地整理中心。

张钢厅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厅纪检组组长、省监察厅驻厅监察专员。

负责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协助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分管纪检组、监察室。

张金根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助厅长工作,负责矿产开发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地质勘查、地质环境、执法监察、信访工作。

分管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局。

联系省地质调查院、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张国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助厅长工作,负责机关内部事务、财务、扶贫、调控与监测、科技与教育、信息化工作。

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调控与监测处、科技与教育处。

联系厅后勤服务中心、厅信息中心、杭州地质疗养院、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中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的推广应用,全面建立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基础数据采集、更新、传输的长效机制,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组织领导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是实现科学监管、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地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土地管理和利用方式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系统推广力度。

为此,各地首先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相关业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各展所长、互相补充,共同推进监测系统的推广应用;其次要制订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测系统的应用工作。

最后要落实工作制度,加强检查考核。

省厅已将批后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了2007年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底将对各地监测信息的上网率、更新率和正确率等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管不力或发现虚假行为,实行监管过错责任追究。

二、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信息的梳理整合数据的准确、及时是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的基础,各地必须理顺信息采集渠道,进一步加快批后监管基础信息积累。

对2007年7月1日以后批准的供地项目有关数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监测系统并及时上报(6月份数据请尽快录入监测系统)。

同时对由“浙江省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统计系统”导入的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的供地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必须按照“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供地备案和跟踪管理的录入要求,逐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完善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所约定的条件内容;明确供地项目来源信息,并与农转用项目建立对应关系;及时录入相关的跟踪监测信息。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9.26
•【字号】浙土资办[2011]100号
•【施行日期】2011.09.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收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10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29号)和《全面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浙维稳〔2011〕3号),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预防和减少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从源头上做好国土资源信访调处和化解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楼小东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张国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夏晓鸿执法监察局局长
成员:严政耕地保护处处长
赵建平政策法规处处长
吕晓澜裁决办主任
李家银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主任
潘俊国执法监察局副局长、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总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局),严政、潘俊国兼任办公室主任,章淇华、沈国明兼任副主任。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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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厅函〔2010〕13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做好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尚未办理换证登记手续的省级发证采矿权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督促指导采矿权人及时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登记手续。

二、根据省厅浙土资办〔2010〕60号文件要求,请各市国土资源局于12月15日前,正式行文上报采矿权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附表:未办理换证登记手续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名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附表未办理换证登记手续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名单序许可证号 申请人 矿山名称 所在市 号1 C3300002009016130002685 浙江省临安市太阳砩石矿 浙江省临安市太阳砩石矿 杭州市2 3300000410131 桐庐欧德钙业有限公司 桐庐欧德钙业有限公司石阜镇彰坞白云岩矿 杭州市3 C3300002008078110000054 杭州万洲矿泉水有限公司 杭州万洲矿泉水有限公司 杭州市4 3300000720060 杭州余杭中泰孟坞反山白云石矿 杭州余杭中泰孟坞反山白云石矿 杭州市5 C3300002009016120003679 临安市河桥镇上卜砩石矿 临安市河桥镇上卜砩石矿 杭州市6 C3300002009028110004504 杭州三点饮用水有限公司 杭州三点饮用水有限公司(中村1号和村勘3号矿泉水井) 杭州市7 3300000820055 杭州余杭闲林白云石总厂 杭州余杭闲林白云石总厂 杭州市8 C3300002009057130016090 杭州萧山百丈山围垦石料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百丈山围垦石料有限公司普通建筑石料矿 杭州市9 C3300002009057130016099 杭州萧山大园石料厂 杭州萧山大园石料厂普通建筑石料矿 杭州市10 3300000720048 杭州余杭闲林寺前白云石矿 杭州余杭闲林寺前白云石矿 杭州市11 3300000730016 杭州仁和矿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洛山石矿 杭州市12 C3300002008123220002093 建德市广天三峰矿业有限公司 建德市广天三峰矿业有限公司铜矿 杭州市13 3300000530174 桐庐三狮建材有限公司 桐庐三狮建材有限公司梓芳坞砂岩矿 杭州市14 3300000730170 桐庐三狮建材有限公司 桐庐三狮建材有限公司阆苑石灰岩矿 杭州市15 C3300002010117120082161 浙江日昌升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日昌升建材有限公司富阳市新桐卸家塘砂岩矿 杭州市16 3300000730155 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童家石灰石矿 杭州市17 3300000620223 浙江德清泰豪莹石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德清泰豪莹石矿业有限公司德清萤石矿 湖州市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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