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合集下载

金代的法律

金代的法律

金代的法律法律的制定金初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后来占有辽及北宋地区后又兼用辽法和宋法。

到金熙宗时,“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②,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这是金朝立法之始。

后海陵“又多变旧制”,制定《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

金世宗即位后曾颁行《军前权宜条》,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复加删定,与前《制书》兼行。

大定十九年乃制定《大定重修条制》颁行,《大定重修条制》是对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的综合整理而成,对统一法制起重要作用。

到金章宗所完成的《泰和律》,标志着金朝立法的完备。

金朝的法律是以中原法律为骨干建立起来的,具有自己特点和体系的法律,它的来源包括女真法、唐法、辽法和宋法四个方面。

女真法与金朝法律的关系金朝在立法中把女真法吸收到法典之中,有的条文明显的是根据女真法制定的。

女真法被纳入法典中,其内容也因女真社会变化而不同。

《皇统制》:“殴妻至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表现了浓厚的父家长制男子的特权;“僧尼犯奸及强盗,不论得财不得财,并处死”③等规定,并与女真法的精神相符合。

到《泰和律》对强盗规定一贯徒二年,三贯徒四年,十贯及伤人者绞,而杀人者斩。

如婚姻关系,女真有接续婚,而且“制汉人、渤海兄弟之妻,服阕归宗,以礼续婚者,听”①。

到《泰和律》则纠正为“汉儿、渤海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②,而在女真人接续婚仍继续生效。

金代以杖折徒、廷杖以及赎刑,皆保有女真法的原有特点,体现了金初女真法制刑赎并行,尤重于赎的精神。

唐律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朝的法律,上承唐律,下仿辽和北宋,唐律对金代法制的形成发生了重要影响。

金熙宗习中原汉文化,他曾研读过唐律。

天眷三年(1140)重新收回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

这不仅是对过去借辽、宋法的改变,而且是确定了律在法律中的地位。

金世宗曾多次强调断狱“以律文为准,以情求之”③。

②骨勒茂才:《蕃汉合时掌中珠》,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一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一

■不动产买卖契约【分析】宋朝法律对于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

由于典当盛行,法律往往对典当与买卖连同作出规定,合称“典卖”,民间也因此往往将两者混用,为将典当与买卖区别开来,一般称典当为“活卖”,称买卖为“绝卖”“永卖”“断卖”等。

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首先,“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

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还规定了亲邻的顺序:“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

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

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其次,“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

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

再次,“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最后,“原主离业”,即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

以上四个要件成为后世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典卖契约【分析】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卷”“解贴”。

典卖行为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其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即“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除了上述要件中所包含的权利外,业主的权利还有: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钱主的权利则包括: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中的转典权;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钱主以上权利统称“典权”。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经三十年后,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为了保护典权人的权利,严禁“一物两典”,如有重复典卖者,业主、中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人已钱数准盗论”,并须将钱退还典主。

辽金的法律制度

辽金的法律制度

我眼中的一段历史——辽金的法律制度南阳市五中1011班张迪内容提要:与宋对峙的辽、金等少数民族政权是由经济文化落后于汉族的游牧渔猎民族所建立,在法制上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吸收、采纳汉制的过程。

本文试论辽金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关键词:辽国金国法制制度形成过程一、辽国的法制概况公元916年(后梁贞明二年),契丹总首领阿保机仿照汉人王朝的体制建国,国号契丹,是为辽太祖。

大同元年(947年)改国号为辽,建军都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

疆域北抵今蒙古国中部。

南达山西燕门关,治下居民除契丹人外,还有汉人、渤海人、女贞人等。

天祚帝保大五年(1125年),为金国所灭,立国共九帝二百一十年。

(一)契丹建国之初的法制总方针是民族分治。

辽太祖初年,对契丹等少数民族适用特别的民族法律,对汉族适用隋唐以来的汉制具有鲜明的民族统治色彩。

公开规定,契丹人与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

以后逐步扩大汉制适用范围,第二代皇帝国太宗即规定:“治渤海人,一依汉法。

”(二)辽朝法律开始了汉化的进程。

第六代皇帝圣宗即位后,命专人翻译律令(当时所谓律令,指唐、宋律令),开始了辽朝法律汉化的进程,一方面废除“契丹人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之法;一方面在契丹人内部也采用“十恶”、“八议”等汉制。

还采取了一些保护农桑的措施,如指令地方官吏“劝农”,禁止契丹人砍伐农民桑梓等。

并普遍实行赋税制,使俘掠奴隶逐渐转化为向朝廷纳税的编民。

又于太平六年(1026年)下诏:“贵贱异法,则怨必生;……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具申北、南院复问得实以闻;其不按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

”取消了契丹贵族犯案不受地方官府审理的司法特权。

其后,圣宗下诏:“更定法令凡十数事”,把以上举措体现到法令之中。

(三)辽朝法律最终形成。

第七代皇帝兴宗颁行的《新定条制》(共五百四十七条,史称《重熙条制》),虽然吸收了不少“汉制”,但仍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为由,给契丹人保留了许多特权。

《大明律》对朝鲜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附《大明律》对近代影响

《大明律》对朝鲜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附《大明律》对近代影响

摘要:《大明律》于高丽末期传入朝鲜半岛后,虽引起了朝鲜王朝统治者的高度关注,但从洪武二十五年至景泰六年,《大明律》一直与唐律、元律混同使用,造成了朝鲜王朝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混乱局面。

世祖国王即位后,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了“用律,用《大明律》''的用律思想,确立了《大明律》在朝鲜王朝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并历代沿袭不替。

专一使用《大明律》是朝鲜王朝之意愿,非中国之强令。

长期专一和自觉自愿地使用《大明律》,为嘉靖时期形成的中朝政治一体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关键词:《大明律》;明朝;朝鲜王朝一、《大明律》的修订及传入朝鲜《大明律》是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有明一代的法律大典,从草创至最终完成历时三十余年,五易其稿。

吴元年十月,朱元璋命中书省制定律令,同一、《大明律》的修订及传入朝鲜年十二月完成并颁行。

其中令145条,律285条,计430条。

吴元年律令是此后《大明律》的雏形。

朱元璋登帝位后,为使律令“务合轻重之宜”,“屡诏大臣更定新律Z洪武六年十二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翌年二月书成,命颁行天下。

全书30卷,606条。

洪武九年,朱元璋览《大明律》,发现“律条犹有议拟未当者”,命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更定,务合中正二人等”复详加考订“,厘正了13条。

二十二年八月,因刑部有言“比年律条增损不一……致令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知所遵守'朱元璋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员修订《大明律》。

这次修订除对部分篇目条例进行了删减充实外,还增加了“五刑图''和"八礼图修改后的《大明律》凡30卷,460条,“书成,命颁行之”。

先是,十八至二十年,朱元璋亲制《大诰》三编,颁行天下,宣传法律思想;至三十年五月,命刑官将“《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大明律》后,编次成书,刊布中外。

至此,《大明律》编撰工作最终完成。

《大明律》颁布后不久就传入了朝鲜半岛。

但《大明律》是何时、通过何种途径传入朝鲜半岛的,史无明载,我们只能根据现存史料及以往研究成果对此作出接近事实的判断。

中国法制史各期参考文献

中国法制史各期参考文献

中国法制史各期参考文献共167部夏商西周法制参考文献:1、《尚书》。

2、《周礼》。

3、《礼记》。

4、《左传》。

5、《史记》。

6、裘锡圭:“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五刑”,《考古》1961年第2期。

7、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发展概论”,《中国法学》1984年第 2期。

8、游绍尹:“略论我国法的起源”,《中南政法学院报》1986年第 2期。

9、张晋藩:“论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秋季号。

10、李明德:“中国法律起源模式探索”,《法律史论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

11、李力:“夏商法律研究中的若干问题”,《法律史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

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参考文献1、《左传》。

2、《史记》。

3、董说:《七国考》,中华书局1956年。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5、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

6、张纯、王小波:《韩非思想的历史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

7、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二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

8、何勤华:《《法经》略考,法律史论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

9、萧伯符:“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方略比较研究”,《中国法学》1998年第三期。

10、徐祥民:“略论春秋刑罚的特点”,《法学研究》2000年第五期。

秦朝法制参考文献1、《史记》。

2、《商君书》。

3、秦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4、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

5、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

6、于豪亮:《秦律丛考·廷行事,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7、张全民:“秦律的责任年龄辨析”,《吉林大学学报》1998年第一期。

汉朝法制参考文献1、《史记》。

2、《汉书》。

3、《后汉书》。

4、高恒:“论“引经决狱””,《法律史论丛》第3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旨在保障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古代,它的形式和程序与现代民事诉讼制度有所不同,但所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特点。

一、起源与发展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制度起源可以追溯到殷商时期,但那时的制度并不健全。

真正的民事诉讼制度形成于周代,以《周礼》的条文为依据,规范了当时的诉讼程序。

在周代,专门设立了祀田祠,成立田满和水监两个公职机构,负责解决土地纠纷和水利问题。

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初步形成。

随着秦汉时期的统一,民事诉讼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当时的司法制度由州、郡、县三级法院组成,审理各类案件。

其中,县级法院由县令和县丞组成,负责处理民事诉讼案件。

此外,秦汉时期还出现了律师制度,即雇佣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或提供法律咨询。

自唐代以后,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逐渐完善。

唐代官府设立了专门的民事法院,由县令领导,负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此外,唐代开始实行专门的证人制度,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一制度进一步促进了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正。

二、特点与程序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与现代民事诉讼制度有所不同。

其一,中国古代民事诉讼重视和解。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会向当事人提供调解或和解的机会。

如果双方同意,案件就会得到解决,避免了长期的诉讼过程。

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重视和谐的价值观。

其二,中国古代民事诉讼注重证据。

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等都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庭审中,法官会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质询,以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这种做法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其三,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公审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都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审理,目的是确保司法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公众可以通过旁听案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监督法官的执法活动。

第八章 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可编辑)

第八章 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可编辑)

第八章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第八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宋朝法制的特点: 1.强化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立法 2.民事法律显著发展(1)随着部曲制逐渐向租佃制过渡,佃农摆脱了依附于主人的私属地位,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在身份上是自由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从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

(2)从法律上划分业主权和物主权,出现了官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红契。

(3)作为债的发生的契约形式,取得了显著发展。

(4)对于个人所有权进行多方面的保护。

(5)婚姻和继承基本沿袭唐律,但又有时代特色。

如婚姻不重门第而重财富;不限制妇女的离婚和再嫁等等。

3.实行《盗贼重法》,划分重法地,规定重法之人。

4.鞠谳分司与民事诉讼进一步制度化二、宋朝立法的成就与法学的发展(一)立法成就:《宋刑统》、敕令格式、编例、《条法事类》(二)法学的发展郑克《折狱龟鉴》,中国第一部汇集历史上有关决狱、断狱和司法检验的案例,并作出分析评述与总结的学术著作。

桂万荣《棠阴比事》,从执法、断狱、量刑、司法检验等各方面总结历代司法审判的经验与教训。

《名公书判清明集》也保存了珍贵的法制史料。

《洗冤集录》是宋慈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全面总结,既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第一节宋代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附图:北宋与辽、南宋与辽的形势图附图:宋太祖(赵匡胤)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之父赵弘殷少时骁勇异常,擅长骑马、射箭。

在后唐作战时有功,深得唐庄宗信赖,后汉时官拜护圣军都指挥使。

后周太祖郭威起兵推翻后汉建立后周。

赵弘殷又在郭威和周世宗柴荣手下效力,先后任铁骑第一军都指挥使,检校司徒,统率禁兵。

赵匡胤是赵弘殷的第二个儿子,但骑马、射箭的本领在其父之上。

后汉天雄军节度使郭威招兵买马时,他投至麾下谋了一个职位。

郭威建立后周,赵匡胤积功升任定国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与父亲赵弘殷一同统领禁兵。

周世宗临终时,拜他为检校太傅、殿前都点检,成为禁军的最高统帅。

金朝的政治制度与改革

金朝的政治制度与改革

金朝的政治制度与改革金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十分特殊的朝代,它是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原王朝,它的统治者完全掌握着中国北方和中亚地区的经济和政治命脉。

同时,金朝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值得探究的朝代,它曾经采取过不少有别于中原传统政治制度的措施,因此,探讨金朝的政治制度和改革,对于我们深入了解中国历史,对比各朝代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一、金朝的政治制度金朝的政治制度,其实不完全是少数民族制度,反而是遵循了大臣为主、依法统治的汉制原则,与北方的辽国和南方的宋朝不同。

这个制度是金朝自成立后逐渐形成的,其核心就是封建的基础和官僚制的运作。

1.封建制度在金朝,统治者通过大量地封赏和地赐爵位,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封建贵族集团,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统治基础。

同时,为了巩固统治,金朝也保持了传统的中原的封建制度,包括同姓戚属的封建体系、以州县乡为基础的土地管理制度等等。

不过,在金朝,封建制度并没有完全复制汉制,而是存在一定区别。

例如,金朝的封建制度和爵位体系比汉制简单明了,没有诸如公、侯、伯、子、男、庶人这样的级别,只有三个官爵系统,分别是郡王、国公和侯爵。

此外,金朝还保留了蒙古部族的传统宗族制度,在宗室婚姻和继承权等方面具有较强的限制力。

2.官僚制度金朝的官僚制度,沿袭了宋代的六部制度,并在其基础上做了一些简化和改革。

六部制度是金朝政府的行政机构,分别是吏、礼、户、兵、刑和工部,负责监督行政和司法事务。

同时,金朝还增加了一些新的机构,如有铁骑监、内侍省以及侍卫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金朝也推行了按地方自建及任用当地官吏的政策和方针。

这种做法是对宋代的州、县、乡三级官制的一种变通和发扬。

这种政策极大地激励了各地人才,也有利于金朝地方制度的巩固和管理。

二、金朝的政治改革尽管金朝遵循了汉制原则,但它也采取了不少有别于中原传统政治制度的改革举措。

1.军事制度的改革金朝的开国皇帝完颜阿骨打,号称军事天才,他在军制方面的尝试也是极有成效的。

在他的带领下,金朝采取了一系列小农团、四大军团、五营十则等军制改革措施,增强了边疆的防卫和军队的战斗力。

法制史各朝法典总结记忆

法制史各朝法典总结记忆

《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请配合教材阅读西周1.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来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礼的实质即是“别”。

实现方式:“亲亲”,“尊尊”。

2.债权:听买卖以质剂,听称责(债)以傅别3.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逆家之子不娶,乱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恶疾不娶,丧妇长子不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姻的解除:丈夫的解除权:“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解除权的阴却?:“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宝贵,不去。

4.继承王位与爵位的世袭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诸子由嫡长子分给;妇女没有继承权。

宗祧继承:宗祧就是宗庙和祧庙,嫡长子继承。

5.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吕侯作刑书:《吕刑》6.刑罚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7.主要罪名:昏: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

三者皆为死罪。

不孝:不孝顺父母,不敬祖。

后发展为不孝不友,即不尊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三风十愆:巫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淫风(殉于货色、恒于游牧)、乱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8.五刑(主要刑罚):墨、劓、刞、宫、大辟9.礼与刑的关系联系:评价标准相同:礼之所区,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两者相互依存。

区别: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适用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刑则主要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而设。

10.司法机关:西周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乡遂、诸侯国大司寇是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职责是佐王刑帮国,诸四方。

11.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12.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3、务限法(农务繁忙时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4、洗冤集录〔法医学专著,指导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5、名公书判清明集〔民事诉讼判词〕

1、大宗正府〔管理蒙古事务的机构,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
2、刑部〔属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原属大理寺的职能部分归刑部。但实践中常被剥夺〕
3、宣政院,地方:僧录司〔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审理重大僧侣案件〕
5、法官责任制度:要求法官严格依照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还建立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理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与唐朝比有变化,具体见书〕
1、鞠谳分司制:审和判分开。审问案情的官员〔鞠司〕无权量刑,检法量刑〔谳司、法司〕另有官员。
2、翻异别推制:犯人翻口供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改交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审理。改换法官审理: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别移。翻异次数不得过三。故意诬告,罪加一等。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
讯问被告:讯狱。庭审案件:治狱。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查封财产:封守。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朝代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设置
司法官名称
审判与诉讼制度
夏商
监狱:圜土、夏台
天罚、审判:
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
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演讲范文_演讲稿范文_

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演讲范文_演讲稿范文_

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演讲范文金朝入主中原的进程,正处于中华大地民族斗争和民族融合的高潮时期。

它与两宋及辽、西夏互相对峙又频繁交往的历史氛围,造就了金朝诉讼审判制度的多元制特色。

一、诉讼制度金朝诉讼制度,大体沿袭唐辽宋旧制,受女真传统习惯影响,也有一些颇具特色的新规定。

金代案件起诉的方式分为官吏纠举、告诉和投案自首三种。

官吏纠举,指监察官及其他官吏对犯罪案件的弹劾、检举。

金代进一步强化了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纠举和弹劾官吏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能。

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又称"宪台",是"察官吏非违,正下民冤枉"的法纪监察机关。

其组织机构大体仿效唐制,而规模较小,仍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长官。

御史大夫"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

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之。

"(《金史》卷《百官一》)御史中丞协助御史大夫执行其职务。

随着金王朝中央集权的加强,朝廷对监察机关的建设越来越重视。

御史台的职权不断明确和扩大。

正隆五年(1160年),海陵王敕令御史大夫肖玉:"朕将行幸南京,官吏多不法受赇,卿宜专纠劾,细务非所责也。

"(《金史》卷七六《肖玉传》)大定二年(1162年)世宗"敕御史台检察六部文移,稽而不行,行而失当,皆举劾之";后又诏御史台:"卿等所劾,诸局行移稽缓,及缓于赴局者耳,此细事也。

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恶邪正,当审察之。

若止理细务而略其大者,将治卿等罪矣。

"(《金史》卷七《世宗上》)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罪一等科之,关亲者许回避";又谓宰臣:"监察专任纠弹。

宗州节度使阿思懑初之官,途中侵扰百姓,到官举动皆违法度。

完颜守能为招讨使,贪冒狼籍。

凡达官贵人皆未尝举劾。

斡睹只群牧副使(从六品职,掌检校群牧畜养蕃息之事)仆散那也取部人球杖两枝,即便弹奏。

自今,监察御史职事修举,然后迁除。

中国古代诉讼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诉讼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诉讼法律制度一、夏商周时期的诉讼制度1、狱讼“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然后致于朝,然后听之。

”《周礼.秋官.大司寇》2、诉讼机关(1)国王——最高裁判权“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

”“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

”(2)司寇——中央司法官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乡士、遂士、县士。

3、诉讼原则(1)刑不上大夫“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弃市,于隐所执行。

”“公族五宫刑,不翦其类也。

”(2)刑罚世轻世重(3)原情定罪“凡听五刑之讼------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4)疑狱众议和罪疑从赦(5)法官责任原则法官之五过。

《吕刑》“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法(一)中央司法机构的演变1、秦汉的廷尉制度至北齐扩展为大理寺。

2、唐朝创立“三法司”制度大理寺——“掌邦国折狱祥刑之事。

”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按复谳禁之政。

”御史台——“掌邦国行宪典章之政令。

”明清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会审”制度。

(二)地方司法机构1、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

2、秦汉时,地方为郡县二个审级,到明清是形成省、州(府)、县三个审级。

3、秦汉时,郡县两级都有权判处死刑。

“刺史县令杀人不待奏。

”唐朝开始,死刑判决权收归中央(三覆奏,五覆奏)。

宋朝时,“自今诸州大狱,录案闻奏,付刑部复视之。

”明清时,州(府)、县“用法至枷杖而止”。

“寻常徒罪,各督抚批结”。

流刑需“专案咨部核覆”。

死刑需经刑部、大理寺,奏报皇帝裁决。

(三)诉讼与审判原则1、断罪定刑具引律条正文。

2、罪从供定。

“狱辞之于囚口者为款。

款者,诚也,言所吐者皆诚实也”《资治通鉴》。

“无供不录案。

”3、众证定罪范围:符合议、请、减条件的官僚。

《奏谳书》所见的诉讼证明规则考论

《奏谳书》所见的诉讼证明规则考论

《奏谳书》所见的诉讼证明规则考论《奏谳书》是中国古代官员向皇帝上报政务的一种文书形式,其中包括了许多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

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古代中国的诉讼证明规则,这些规则在今天的法律制度中仍然有着很大的影响和借鉴价值。

古代中国的诉讼证明规则要求证据充分、确凿。

在《奏谳书》中,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判决结果。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的行踪、犯罪手段、赃物来源等都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

这种证据的要求在现代诉讼中同样非常重要,如今的法律制度也要求证据确凿、充分。

古代中国的诉讼证明规则注重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在《奏谳书》中,证据的来源往往需要有官方机构或者权威人士的确认。

例如,在一起贪污案中,证据来自于官府的调查和审查,并且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这种注重证据来源和真实性的要求在现代诉讼中同样非常重要,如今的法律制度也要求证据来源可靠、真实性高。

古代中国的诉讼证明规则还注重证据的充分审查和评估。

在《奏谳书》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需要经过多次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这种审查和评估的要求在现代诉讼中同样非常重要,如今的法律制度也要求证据充分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古代中国的诉讼证明规则注重证据的保全和保存。

在《奏谳书》中,证据往往需要保存在官方机构或者权威人士的手中,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种注重证据保全和保存的要求在现代诉讼中同样非常重要,如今的法律制度也要求证据的保全和保存,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古代中国的诉讼证明规则在今天的法律制度中仍然有着很大的影响和借鉴价值。

在现代诉讼中,我们同样需要注重证据的充分、确凿,注重证据来源和真实性,注重证据的充分审查和评估,注重证据的保全和保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高中语文阅读《张中彦》原文及译文

高中语文阅读《张中彦》原文及译文

高中语文阅读《张中彦》原文及译文张中彦,字才甫,中孚弟。

少以父任仕宋,为泾原副将,知德顺军事。

睿宗经略陕西,中彦降,除招抚使。

授彰武军承宣使,为本路兵马钤辖,迁都总管。

宋将关师古围巩州,与秦凤李彦琦会兵攻之。

王师下饶风关,得金、洋诸州,以中彦领兴元尹,抚辑新附。

师还,代彦琦为秦凤经略使。

秦州当要冲而城不可守,中彦徙治北山,因险为垒,今秦州是也。

筑腊家诸城,以扼蜀道。

帅秦凡十年,改泾原路经略使,知平凉府。

朝廷以河南、陕西赐宋,中孚以官守随例当留关中。

熙河经略使慕洧谋入夏,将窥关、陕,中彦与怀庆赵彬会两路兵讨之,洧败入于夏。

中彦与兄中孚俱至临安,被留,以为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清远军承宣使,提举佑神观,靖海军节度使。

皇统初,恢复河南,诏征中彦兄弟北归,为静难军节度使,历彰化军、凤翔尹,改尹庆阳,兼庆原路兵马都总管、宁州刺史。

宗室宗渊殴死僚佐梁郁。

郁远人,家贫无能赴告者。

中彦力为正其罪,竟置于法。

改彰德军节度使,均赋调法,奸豪无所蔽匿,人服其明。

逾年,除南京留守。

时淮楚用兵,土民与戍兵杂居,讼牒纷纭,所司皆依违不决。

中彦得戍兵为盗者,悉论如法,帅府怒其专决,劾奏之,朝廷置而不问。

秩满,转真定尹兼河北西路兵马都总管。

未几,致仕,西归京兆。

明年,起为临洮尹兼熙秦路兵马都总管。

巩州刘海构乱,既败,籍民之从乱者数千人,中彦惟论为首者戮之。

西羌吹折、密臧、陇逋、庞拜四族恃险不服,使侍御史沙醇之就中彦论方略,中彦曰:“此羌服叛不常,假设非中彦自行,势必不可。

”即至积石达南寺,酋长四人来,与之约降,事遂定,赏而遣之。

还奏,上大悦,遣张汝玉驰驿劳之,赐以球文金带,用郊恩加仪同三司。

以疾卒官,年七十五。

百姓哀号辍市,立像祀之。

(节选自《金史·张中彦传》)1.对以下句子中加粗的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为哪一项()A.以中彦领兴元尹领:兼任B.秦州当要冲而城不可守当:阻挡C.中彦力为正其罪,竟置于法竟:最终D.所司皆依违不决决:判决2.以下各组句子中均能表现张中彦公正严明的一组是()①筑腊家诸城,以扼蜀道②中彦力为正其罪,竟置于法③均赋调法,奸豪无所蔽匿④讼牒纷纭,所司皆依违不决⑤中彦得戍兵为盗者,悉论如法⑥与之约降,事遂定,赏而遣之A.①③④B.②③⑤C.②④⑥D. ①⑤⑥3.以下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为哪一项()A.张中彦最初在宋朝为官,但是后来投降了金朝并被委以重任,同驻守在秦凤的李彦琦联合进攻宋军,并攻陷了金、洋等多个州郡。

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及对现代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及对现代的影响

请求法院采取临时保全措施,请求法院:①指示双方不作进一步的开发工作;②不采取可能危害它们之间和平关系的进一步的军事行动。

至于这个案件,它的最后判决结果其实并不重要,案中的两国为了各自的利益而诉诸法院请求确认权利就已说明国际法在其中起到的作用。

在国际关系的领域里的各种争端,其实大多涉及到国家与国家间的权利之争。

一个国家要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就得尊重别国的基本权利,这就是义务。

我国首先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突出一个“互”字,也就是科学地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相应关系。

周鲠生先生十分精确地指出:“在国际社会里所需要的不是各国更多的自由,而是加强它们之间的联系,不是强调它们的权利,而是多着重它们相互之间的义务。

”[1]国际法不但规定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还根据这些基本原则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进行交往所享有的各种具体的权利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的法律依据,维护了国际法律关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从而建立和确保国际法律新秩序。

以上就是笔者从两个具体的国际法院案例的分析中得到的对国际法作用的一点看法。

注释① 周鲠生著:《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参考文献[1] 顾肖荣主编.《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 陈致中选编.《国际法案例选》,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3] 潘抱存著.《中国国际法理论新探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 周鲠生著.《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5] 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收稿日期:2007-12-20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及对现代的影响周红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60) 古代直诉作为发现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读史可以明鉴,通过研究古代直诉制度的发展,对于今天的司法改革将具有借鉴意义。

1 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发展历程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中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未伸者,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王或皇帝)申诉。

古代诉讼审判制度

古代诉讼审判制度

古代诉讼审判制度–一、起诉形式及限制–〔一〕起诉形式•中国历史上自西周时起对起诉形式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

西周时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

说明当时已有民、刑诉讼之划分。

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诉讼,大都由原告或当事人起诉,类似当今之自诉,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重大案件那么须提交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刑事案件书状称“剂〞。

起诉须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三十斤铜〕,如不交纳那么被认定“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

•中国古代自朝起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起诉制度,其起诉方式根据起诉主体之不同主要有两类:–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公诉;–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直接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自诉。

–汉代称起诉为“告劾〞,与朝一样,分当事人自诉与政府官员公诉两种形式,但其公诉人主要是监察官吏。

由于汉代起诉形式更接近近世,且根本定型,所以一直沿袭至清末。

只是有些朝代称谓不同或有些特殊规定。

•〔二〕自诉的限制–1.限制亲属相告,尤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奴妾控告主人–早在西周时期便规定父子不得相讼,下级贵族不得控告上级贵族。

–朝在限制子告父母、奴告主方面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朝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和杀伤等行为,此控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产或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此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控告,那么控告者有罪。

–汉朝时确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刑法原那么,规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揭发。

同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违者以不孝死罪论处。

–自此至清的历朝历代根本都有卑幼不得控告尊长的规定,视揭发尊长或证言尊长为犯罪行为。

–直到近代的中华民国政府,都有对直系尊亲属和配偶不得提起自诉的规定。

–2.严禁诬告•中国历史上自朝起便有严禁诬告的诉权限制。

金朝的法律制度与统治合法性

金朝的法律制度与统治合法性

金朝的法律制度与统治合法性金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制度被认为是其统治合法性的一大支撑。

本文将从金朝的法律制度、武士法、州县法、外交法等多个方面来探讨金朝的统治合法性。

首先,金朝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体现了高度的法治精神。

金朝设立了法官制度,专门负责审理各类案件。

法官的选拔与考评直接相关联,以确保他们具备公正、聪明的品质和能力。

同时,金朝还实行了一套完整的刑法体系,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执行。

此外,金朝还注重律师和辩护人的存在,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这在当时是相当先进的做法,也使得法律制度更具公正性。

其次,金朝的统治合法性也得到武士法的支持。

武士法源自金朝的统治者对武士的管理和约束。

武士被赋予特权和责任,他们不仅在保卫国家领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当地政府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据记载,金朝设立了武士法院,专门处理武士内部纠纷和违法行为,保证了统治者的权力稳定和武士的忠诚,从而提升了政权的合法性。

另外,金朝的州县法也对统治合法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金朝的州县法是指对地方政权的管理与约束。

相较于宋朝的地方自治,金朝对州县的控制更为严格,通过提升地方官员的权力和责任,确保地方政权的效力与合法性,从而维护了金朝的统治地位。

此外,金朝的外交法也是维护统治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金朝在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时,注重遵循国际法原则。

金朝通过签订和平条约、交换使节等方式,建立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同时保护自身的利益,维护了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进一步巩固了统治合法性。

综上所述,金朝的法律制度与统治合法性密不可分。

其严格而完善的法律制度、武士法、州县法以及外交法等方面的努力,彰显了金朝对于法治的重视和运用。

这些举措不仅有效地维护了金朝的统治合法性,也为后来的朝代在法律制度和统治理念方面提供了积极借鉴。

虽然时代已久远,但金朝的法律制度与统治合法性对于今天我们理解历史与法治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金朝的政治制度与军事战争

金朝的政治制度与军事战争

金朝的政治制度与军事战争金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它的存在使得中国北方政治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虽然金朝的统治时间并不长,但是它在政治制度和军事战争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探究金朝在政治制度和军事战争方面的特点。

一、政治制度1. 世袭制度金朝是一种世袭制度,各个王朝的权力都是由一个家族掌握的。

在金朝建立初期,由于太祖完颜阿骨打的努力,金朝的世袭制度得到了较为稳定的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金朝也出现了一些争权夺利的现象。

例如,在金朝建立初期,宗室完颜宗望曾经在幽州建立了自己的政权,试图夺取金朝的统治权。

2. 三司官制在金朝的政治制度中,三司官制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司官制包括了负责财政的户部、负责人事管理的吏部以及负责法律司法的刑部。

这个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将政府管理的职责划分得非常明确。

这样可以避免不同官员之间的权力过于集中,从而确保政府运作的顺利。

3. 科举制度金朝也在政治制度方面推行了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的出现,使得更多的人有了参政议政的机会,也使得政府能够选择更加优秀的人才来管理国家事务。

这对于金朝的政治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军事战争1. 对外扩张金朝在军事战争方面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它通过对外扩张的方式,来增强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太祖完颜阿骨打在他的统治时期,与南宋等势力爆发了多次战争,分别占据了很多领土,使得金朝的势力范围进一步扩大。

2. 军队专业化金朝在军队专业化方面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金朝对于军队的组织非常严格,军人的训练和管理都很严格。

这样可以使得金朝的士兵训练有素,战斗力强,可以更加有效地执行任务。

3. 骑兵优势金朝的军事战争中,骑兵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金朝的骑兵通常战斗力较强,可以迅速穿越敌方防线,对敌方形成打击。

这种战术对于金朝的战争胜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结语综上所述,金朝在政治制度和军事战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和影响。

虽然金朝只存在了一段时间,但是它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和影响非常重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金朝入主中原的进程,正处于中华大地民族斗争和民族融合的高潮时期。

它与两宋及辽、西夏互相对峙又频繁交往的历史氛围,造就了金朝诉讼审判制度的多元制特色。

一、诉讼制度金朝诉讼制度,大体沿袭唐辽宋旧制,受女真传统习惯影响,也有一些颇具特色的新规定。

金代案件起诉的方式分为官吏纠举、告诉和投案自首三种。

官吏纠举,指监察官及其他官吏对犯罪案件的弹劾、检举。

金代进一步强化了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纠举和弹劾官吏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能。

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又称”宪台”,是”察官吏非违,正下民冤枉”的法纪监察机关。

其组织机构大体仿效唐制,而规模较小,仍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长官。

御史大夫”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

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之。

”(《金史》卷五五《百官一》)御史中丞协助御史大夫执行其职务。

随着金王朝中央集权的加强,朝廷对监察机关的建设越来越重视。

御史台的职权不断明确和扩大。

正隆五年(1160年),海陵王敕令御史大夫肖玉、”朕将行幸南京,官吏多不法受赇,卿宜专纠劾,细务非所责也。

”(《金史》卷七六《肖玉传》)大定二年(1162年)世宗”敕御史台检察六部文移,稽而不行,行而失当,皆举劾之”;后又诏御史台、”卿等所劾,诸局行移稽缓,及缓于赴局者耳,此细事也。

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恶邪正,当审察之。

若止理细务而略其大者,将治卿等罪矣。

”(《金史》卷七《世宗上》)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罪一等科之,关亲者许回避”;又谓宰臣、”监察专任纠弹。

宗州节度使阿思懑初之官,途中侵扰百姓,到官举动皆违法度。

完颜守能为招讨使,贪冒狼籍。

凡达官贵人皆未尝举劾。

斡睹只群牧副使(从六品职,掌检校群牧畜养蕃息之事)仆散那也取部人球杖两枝,即便弹奏。

自今,监察御史职事修举,然后迁除。

不举职者,大则降罚,小则决责,仍不得去职。

”章宗泰和八年(1208年)定制、”事有失纠察者,以怠慢治罪”。

贞四年(1216年),宣宗采纳尚书右丞相术虎高琪建议,敕定、”凡监察有失纠弹者从本法。

若人使入国,私通言语,说知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之家;灾伤阙食,体究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及考试举人关防不严者,并的杖。

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论赎,余止坐专差者,任满日议定升降,若任内有漏察之事应的决者,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

”兴定元年(1218年)宣宗修定”监察御史失察法”;兴定五年(1221年)又”更定监察御史违犯的决法”,使御史失职违法的责任制度化。

有金一代,监察官因违法失职而受到处罚的案件,不乏其例。

例如,大定年间,御史大夫(从二品)张汝霖”坐失纠举,降授棣州防御使(从四品)”。

监察御史董师中漏察大名总管承安二年(1197年),章宗”敕御史台纠察谄佞趋走有实迹者,”(《金史》卷一0《章宗二》)等等。

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在金代备受朝廷的宠信和倚重,被视为”天子耳目”,赋予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的重任,是统治者控制各级官吏和整饬吏治的主要工具。

因此,金朝廷十分重视监察机关的管理及其自身的建设,发布了一系列监察法规、法令和诏制,建立起一套颇为严密的考核、赏罚制度,形成对监察机关严格管理、监督的机制。

其中明确规定了监察官在执行职务中的法律责任。

如天德三年(1155年),海陵王谓御史大夫赵资福曰、”汝等多徇私情,未闻有所弹劾,朕甚不取。

自今百官有不法者,必当举劾,无惮权贵”。

(《金史》卷六《海陵王纪》)世宗大定十九年(1179年)”制纠忽剌不公事,及忽剌以罪诛,世宗怒曰、”监察出使郡县,职在弹纠,忽剌亲贵,尤当用意,乃徇不以闻,削官一阶”。

⑦监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纠察武器署丞奕、直长骨受赃案,被罚俸一月。

世宗斥责梁襄等、”监察,人君之耳目,事由朕发,何以监察为!”⑧另一方面,由于朝廷的恩宠和法律的保障,在金代也不乏忠于职守,不畏权势的监察官。

如海陵王视为”忠直之臣”的御史大夫高桢,长期主持御史台政务,”弹劾无所避,每进对,必以区别流品进善退恶为言”。

尽管”当路者忌之”,⑨每欲中伤陷害,但也无可奈何。

在宣宗时,甚至出现了敢于弹劾皇子的监察御史。

兴定初年,程震任监察御史,”弹劾无所挠”。

时皇子完颜守纯封荆王,任宰相,因纵容家奴侵扰百姓,被程震”以法劾之”。

程震上奏宣宗的弹劾状指出、”荆王以陛下之子,任天下之重,不能上赞君父,同济艰难,顾乃专恃权势,蔑弃典礼,开纳货赂,进退官吏。

纵令奴隶侵渔细民,名为和市,其实胁取。

诸所不法不可枚举。

陛下不能正家,而欲正天下,难矣。

”将皇子违法乱纪的危害性,提到齐家治国的高度,使宣宗深为震动。

于是,宣宗下诏切责皇子不法,并令”出内府银以偿物直,杖大奴尤不法者数人”。

⑩通过补偿百姓物质损失,惩罚不法恶奴,以挽回不良影响。

金朝前期没有建立常设性的地方监察机关。

地方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事务,通常由中央派遣御史台官员前往各地办理。

由于人手和地域的限制,地方监察工作难以开展。

大定十七年(1177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

”尚书省审议后认为”久恐滋弊”,未予采纳。

直到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章宗诏曰”朕初即位,忧劳万民,每念刑狱未平,农桑未勉,吏或不循法度,以隳吾治。

朝廷遣使廉问,事难周悉。

惟提刑劝农采访之官,自古有之。

今分九路专设是职,尔其尽心,往懋乃事。

”(11)正式创设提刑司。

不久,章宗又”制提刑司设女直、契丹、汉儿知法各一人”,(12)提刑司的组织机构初具规模。

金代提刑司大体仿效宋制,设于路一级官署,具有中央派出机构的性质。

但并非各路均置,而是若干路合设一提刑司,计有九个提刑司。

提刑司”专纠察黜陟,号为外台”,(13)其职权颇为广泛。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初定”提刑司所掌三十二条”,明昌三年又定”提刑司条制”8其具体内容虽然史佚其详,但从其它史料可知,纠举、查究地方官吏渎职违法行为乃是其主要职权之一。

如承安二年章宗诏、”比以军须、随路赋调,司县不度缓急,促期征敛,使民费及数倍,胥吏又乘之以侵暴。

其令提刑司究察之。

”(14)承安四年,章宗改提刑司为按察使司,进一步扩大地方监察机关的机构和职权。

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员,掌”审察刑狱,照刷案牍,纠察滥官污吏豪猾之人,私盐酒曲并应禁之事,兼劝农桑,与副使、签事更出巡案。

”(15)如承安五年,刑部员外郎马复奏、”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铜杖式》,辄用大杖,多致人死。

”章宗”诏令按察司纠劾黜之”(16)等。

按察司官员渎职违法,亦须负法律责任。

章宗泰和四年诏、”诸按察司体访不实,辄加纠劾者,从故出入人罪论,仍勒停。

若事涉私曲,各从本法。

”(17)泰和八年,诸路按察使司改称按察转运司,成为地方上权力最重的官署,既是执法机关,又握有财政经济大权。

贞三年(1215年)宣宗诏罢按察转运司。

从此,金朝没有再设立专职地方监察机关。

地方监察事务,由朝廷派遣监察御史办理。

金代重视地方监察机构的建置,赋予其纠劾、检控官吏渎职犯罪的重任,在深层次上,主要是少数民族统治者置身广袤的中华大地,面对具有较高文明程度的华夏各族人民,深感力不从心,基于强化地方监控的需要而为之;当然,也有肃清官常,惩治奸邪贪秽,以维护地方安定的目的。

其后,蒙元统治者报着同样心态,对地方监察官格外倚重,在各地分设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使司,编织了一道道严密的监控网络。

此外,金朝对负有纠举职责的官吏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世宗曾诏令、”自今官长不法,其僚佐不能纠正又不言上者,并坐之”,(18)以促使各级官吏认真履行纠举、监督上级官长的职责。

在封建时代,皇帝对可能危及皇权,觊觎皇位的诸王防范甚严。

金朝在各亲王府设置傅、府尉、长史等属官,职司管理王府事务,监视亲王及其家人的活动,纠举其违法犯罪行为等。

大定十二年,世宗召见诸王府长史谕之曰、”朕选汝等,正欲劝导诸王,使之为善。

如诸王所为有所未善,当力陈之,尚或不从,则具某日行某事以奏。

若阿意不言,朕惟汝罪。

”(19)明昌元年章宗又敕定”亲王家人有犯,其长史,府椽失察、故纵罪”,(20)以防止亲王府属官与亲王及其家人相勾结,共谋不轨。

明昌六年,章宗处死世宗长子、镐王永中及其二子案,就是由镐王府属官傅、府尉等纠举永中第四子阿离合懑”因防禁严密,语涉不道”(21)而提起诉讼的。

在审理过程中,进而牵涉到永中及其第二子神徒门,发现他们亦有”不逊”、”怨谤”之辞。

章宗遂据此赐永中死,将阿离合懑和神徒门弃市。

另一方面,金代监察官及有关官吏因纠举失职、违法,而受到处罚的事例,亦屡见不鲜。

告诉,即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以及其他知情人向官府告发而提起诉讼。

金律对告诉权的限制较少。

一是不适用亲属相容隐的原则。

自汉以降,华夏历代王朝的法律基于儒家伦常观念,均规定有亲属相为隐的诉讼原则,凡一定范围的亲属,犯罪非谋反、谋大逆、谋叛时,得互相容隐,告者反而有罪。

金律则不然,听任亲属之间互相告发的行为。

如大定年间,大兴府(今北京市)民赵无事”带酒乱言,”法当死,其父赵千捕之而告官府。

赵千”大义灭亲”之举受到世宗赞许、”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难,可特减(赵无事)死一等。

”(22)若依唐宋律典之规定,赵千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

”(23)据此,父告子乃为告期亲卑幼,应杖六十。

二是金朝对中原王朝自古以来禁止奴婢告发主人的峻令,弃置不行,听任以至纵容奴婢告主,并经常依据奴婢的告发而大兴狱讼。

故有金一代,奴婢告主的事件层出不穷,上自亲王,下至黎庶,因被家奴告发而陷于囹圄,以致丢官卸爵,身首异处者,不乏其人。

太宗时,卫州汲县(今河南汲县)人陈光的家奴”谋良不可”,告发陈光与贼杀人,致使陈光”系狱,榜掠不胜,因自诬服”。

(24)后因其子陈颜自请代父死的孝行感动了官府,才获得赦免。

海陵王时,昭义军节度使肖仲宣家奴”告其主怨谤”“。

(25)因肖仲宣政绩颇佳,深得海陵王信任,才免于缧绁之辱。

海陵王之弟,西京留守完颜衮(又名蒲家)素为其兄猜忌,”尝召日者问休咎。

家奴喝里知海陵疑蒲家,乃上变告之,言与(西京兵马总管)谟卢瓦等谋反,尝召日者问天命”,(26)经御史台和刑部会同审理,查无实据。

但海陵王仍遣使臣拘捕蒲家等至中都,斩之于市。

梁王兀术之子完颜亨(又名孛迭),封芮王,历任中京、东京留守,先后两次被家奴告发,最终冤死狱中。

第一次是家奴梁遵告完颜亨与卫士符公弼谋反。

虽经有关部门”考验无状”,却使完颜亨遭到海陵王深深的猜疑。

第二次是家奴六斤与完颜亨侍婢私通,事泄遭训斥,遂怀恨于心,总想伺机”告亨谋逆”。

后果然借故”诬亨欲因间剌海陵”,(27)致使完颜亨被捕下狱,不久惨死狱中。

参知政事韩的家奴告其主”以马资送叛人出境”。

有司考之无状,以该奴归还韩。

韩待之如初,曰、”奴诬主人以罪,求为良耳,何足怪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