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法规制危险驾驶犯罪的分析与反思_以刑法修正案_八_草案第22条的规定为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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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醉酒驾驶的刑法规制

刍议醉酒驾驶的刑法规制

刍议醉酒驾驶的刑法规制摘要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但对醉酒驾车案件的处理仍存在诸多争议,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还将面临着法律与道德、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困扰。

本文试图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有关醉酒驾车刑法规制的理论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期促进我国将醉酒驾车行为刑法规制合理性。

关键词醉酒驾车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一、两大法系国家关于醉酒驾车的立法规制(一)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醉酒驾车的立法实践。

如何有效规制醉酒驾车行为,全世界都不同程度地依据刑法规制。

英国在《1988年道路交通犯罪》没有笼统地将醉酒驾车行为设定为一个罪名,而是根据多种情况如驾车人醉酒程度、危险状态、是否配合管理当局工作及造成的危险结果分设多种罪名,如在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下驾驶罪、在酒精浓度超标的情况下驾驶或掌管机动车交通工具罪、在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下疏忽驾驶致人死亡罪。

在美国,不满21岁的人开车时血液里只要有酒精就是违法,21岁以上的酒后驾车者如经查实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将对之以醉酒驾车论处。

此外,美国的部分地方州县对醉酒驾车的处罚还规定得更为严重。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规定,对于l0年内被发现两次以上酒醉驾驶的,不仅对驾驶者可以处1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照一年以上。

再如,有的州甚至以“蓄意谋杀”对醉酒驾车行为定罪。

加拿大将醉酒驾车行为规定为无能驾驶罪,该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或帮助驾驶车辆的人,无论他们的车辆是否处于发动中,对于已经因酗酒损害其驾驶能力,及因饮酒过度致使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的,其驾驶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醉酒驾车的立法实践。

法国《刑法典》虽没有明确规定饮酒驾驶罪或醉酒驾驶罪,但其中却能找到关联条文对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行为进行处罚。

如法国刑法典第221条第6款非故意伤害生命罪中规定;又如法国《刑法典》第19款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中规定;再如,法国《刑法典》第223条第1款对他人造成危险罪中规定。

危险驾驶罪文献综述

危险驾驶罪文献综述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摘要: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由交通肇事所导致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

其中,追逐竞技和醉酒驾驶造成的危害性更为大,受害人数更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更大。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处罚围。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随着对醉驾案件查处的深入,公检法机关对醉驾入刑问题开始出现分歧。

高晓松醉驾事件更是让人们的目光聚集于此,引发各方人的关注。

关键词:危险驾驶追逐竞技醉酒驾驶目录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3)二、危险驾驶的基本特征 (3)三、危险驾驶的分类 (3)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4)(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4)(二)客观方面 (5)1.追逐竞技的客观方面分析 (5)2.醉酒驾驶的客观方面分析 (6)(三)主体 (7)(四)主观方面 (8)1.追逐竞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2.醉酒驾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五、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11)(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11)(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11)(三)本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2)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13)七、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15)附:参考文献 (17)一、危险驾驶的概念《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英剑认为危险驾驶应当这样理解:“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进行,是明知而为之,应该将其定义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明知存在不能正常驾驶的状态却继续驾驶给,可能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

”玉玺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只要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客观上就会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就可以入罪了。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2011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标志危险驾驶行为入刑。

客观地讲,危险驾驶罪设立后,醉驾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力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然而,危险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和讨论就始终未曾停歇,社会公众对此也是高度关注。

近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对危险驾驶罪认定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仍然没有终结,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该罪的认定难点也比比皆是。

对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透过个罪研究反思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据此,本文立足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进行初步的系统研究,客观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历史、立法的不足,最后对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史《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两种情形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我国刑法设定的危险驾驶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主体限定为驾驶人员。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犯罪情形限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

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条文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公共安全即为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而日本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被置于伤害罪一章。

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仅处罚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驾和追逐竞驶,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并没有单独另设罪名,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我国刑法为危险驾驶罪设置了主刑仅为拘役刑的法定刑,附加刑为并处罚金,相比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缓。

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鉴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2013 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罚金刑适用、公安机关办理醉驾调查取证、办案程序以及从宽处罚等问题予以明确。

危险驾驶刑法规制之比较与省思——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危险驾驶刑法规制之比较与省思——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险驾 驶致 人死 伤罪 , 定 由于酒 精 或 者 药 物 的影 响 规 而难 以在 正常 驾驶 状 态 下 驾驶 汽 车 , 因此 而致 人 死 伤 的 , 1 以下徒 刑 , 人死 亡 的 , 1 以上 有 处 5年 致 处 年
期徒 刑 。与 以往 的交 通肇 事犯 罪行 为被认 定为业 务
过失 案件 , 仅处 以监 禁 , 反 国 民的道 义 观念 。同 仅 违
时 , 为安 全对 策 的一 环 , 作 有必要 通过 重刑化 强化 国 民 的一般 注意 义务 。上 述 措 施 发 挥 了效 果 , 通 过 交 失案 件在 1 7 达到 高峰 的之后 开始减 少 , 然 到 9 0年 虽 1 8 又开始 呈现 出上升 趋 势 , 9 5年 但基 本 上 还是 呈 安
1 境外 立法 实践 .
在 日本 , 通肇 事 犯 罪 从 战 后 到 16 交 9 0年 为 止 ,

直 在攀 升 , 出现 了很 多 鲁莽 驾驶 等重大 恶劣 犯罪 。
为此 , 1 3本刑 法采 取 了对 其 进 行 严厉 处 罚 或 者 说 强 化处 罚 的措施 。如刑 法第 2 的法定 刑原 来是 “ 1 1条 3 年 以下 监禁或 者 5万 日元 以下 罚 金 ” 但 在 1 6 , 9 8年
国民 当中 , 生 了刑 罚 太 轻 , 犯 罪 的 实 际情 况 来 产 从 看, 交通犯 罪 不 是 过 失 犯 而 应 当是 故 意犯 的 呼 声 。
来 , 性道 路交 通事 故 频 发 是西 方 工 业 国家 几 十年 恶
前就 遇到 的难 题 , 属于行 政刑 法 的范 畴 , 且 与各 国的
第三 种意见 , 设 危 险驾 驶 罪 。但 这 一 方 案 还有 许 增 多地 方需要 推 敲 , 得 进 一 步 深 入研 讨 。在笔 者 看 值

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与反思

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与反思

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与反思作者:关怀覃海燕来源:《理论观察》2018年第03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包括醉酒型、追逐竞驶型及超员超速型、危险化學品型4种类型。

两个刑法修正案的颁布施行标志着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超员超速、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4种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

危险驾驶罪的扩大顺应了民意,在短期内起到了显著效果,但是由于法条对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及量刑标准规定模糊,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并且掩盖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及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过度刑法化;风险刑法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3 — 0115 — 04一、危险驾驶罪设立的背景自70年代末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快,每年公路运输量增长30%左右。

同时,在道路交通运输上我国政府层出台大力发展小型汽车的政策,在此引导下,我国汽车业迅猛发展,2010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8千万辆,2013年中国汽车拥有量占全世界的2%左右,截止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2016年6月,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2.85亿辆,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

但是与之相配套的汽车维修及道路设施建设等没有跟上发展速度,以80年代为例,国家公路运输量增长19%,而公路建设仅增长3%,政府财政对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少,同时,我国交通设施规划主要针对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公路及城市主干道,不发达城镇及农村交通安全缺乏保障,道路承载量差。

据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0年上半年全国一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其中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3262起,造成重大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一时间产生重大社会问题,为迅速解决问题,安抚民众,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管理成本,当前最直接和“立竿见影”的处理方法是刑法干预。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一、什么事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刑法施行现状调查《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5月1日施行一年来,各政法机关一直保持“醉驾”的高压态势,“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初见成效,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

本文对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明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酒驾”、“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在全社会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一)犯罪数居高不下,月收案波动较大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45件145人,占刑事收案总数的4.32 %,已审结125件125人次。

从每月收案情况看,每月收案不均,且波动较大,自2011年7月受理第一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起,7月、8月和9月的收案数分别是8件、1件和9件,但10月收案数陡增为26件,环比上升188.89%,11月、12月和今年1月又急剧下降为6件、7件和9件。

从今年2月起,3月、4月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收案数又大幅上升,分别为19件、35件和25件。

(二)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判处拘役且并处罚金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审结的125件125人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给予刑事处罚112件112人,所占比例高达89.6%,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84人,实刑适用率高达75%;判处拘役缓刑28人且并处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缓刑适用率为25%;免于刑事处罚13件13人次,仅占10.4%。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显著特征及成因分析(一)犯罪主体1、农民成犯罪“主角”已结案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全部为男性。

从被告人的身份统计,农民70人,无业人员17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14人,居民10人,驾驶员9人,工人3人,个体工商户2人。

由此可见,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男性100%的犯罪率绝对高于女性犯罪率,且犯罪主体身份分布较广,但以农民为主,比例高达56%。

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探究——兼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

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探究——兼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

酌其场所 的性质 、情况 、道路 的用 法等周 围环 境 以及 当时 实际或合理 的交 通流量 ,其情形足 以危 害公众 者。 ”2 上述两 国对 于危 险驾驶行 为 的规 定较 笼统 、抽 象 ,但
收 稿 日期 :0 1 3—0 2 1 —0 1
应 当看 到 ,将危险驾驶 行为犯 罪化 、刑罚 化 ,在一 些
险 的。 … 《 ” 加拿大刑事法典 》第 2 9条也规定 了危 险驾驶 4
罪 ,“ 于街道 、公 路或者 其他 公共 场所驾 驶机 动 车辆 ,审
驶 行为应当包括醉酒驾驶 、超 速驾驶 、吸食毒 品或服用 镇 静类 药物后驾驶 、超载驾驶等行为 。
二、域 外立法对危险驾驶行为 的刑 法规 制
作者简介 : 陈彦艳( 9 1一 ), , 17 女 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 系副教授 。
5 9

刑法理论 ・
中国监狱 学刊 2 1 年第 4期 01 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 人死亡 的,处七 年 以上有期 徒刑 。《 刑法 》第 14条 、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1 1 共安全 罪 ,其刑罚 的确定分为 两个标准 ,尚未 造成严 重后 果 的 ,处三年 以上十年 以下 有期徒刑 ;致 人重伤 、死 亡或
构成危 险驾驶 ,当且 仅 当其 驾驶 方式 远未 达 到令人 满 意 、
谨慎 的司机所被期 望 的程度 ;如 果对 于一 个令 人满 意 的 、 谨慎 的司机而言 ,在汽车 当前 的这种状 态下驾 驶 明显是危
但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危 险性 较小 ;明知是存 在安全 隐患
的车辆而驾驶 的行为 ,从行为 人 自身安全 角度 出发 ,这 种 行 为应不具有普遍性 。因此 ,在刑法 规制范 围 内,危 险驾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汽车普及率的逐年提高,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析危险驾驶罪的内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并对当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处罚及预防对策进行思考。

文章首先将对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进行概述,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随后,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危险驾驶罪的常见类型及其社会危害,进而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完善危险驾驶罪认定、量刑及预防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作为近年来我国刑法体系中新增设的罪名,其设立旨在打击和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这里的“明知”不仅仅是对行为本身的认知,还包括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有预见性。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故意通常通过驾驶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监控等证据来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直接或潜在的威胁,因此被法律所禁止。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为在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中,都是针对个人驾驶行为的,与单位的行为无关。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近两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

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文章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新加坡等国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认为“毒驾”应为危险犯、“毒驾”标准要统一、“毒驾”检测要科学、“毒驾”司法要公正;希望这些思考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毒驾问题经验法律思考案例导入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

当客车行至常熟段沿江高速公路时,突然失去控制冲破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由于躲闪不及,与之发生了猛烈碰撞,直接导致两车发生侧翻。

这起事故造成厢式货车司机和旅游巴士上13名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发现,旅游巴士的司机王某某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了大量毒品并到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在精力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即驾驶大巴载乘游客至浙江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到网吧上网游戏至次日凌晨才进行了短暂的休息。

次日,在吸食毒品并且严重疲劳的情况下,又驾驶旅游巴士载游客至常熟,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后查明,王某某吸食毒品后并在严重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这起骇人听闻的严重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次高涨。

一、“毒驾”入刑概念的界定“毒驾”,顾名思义,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其在英文中的正确表述包括“druggeddriving”、“drug-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一、危险驾驶罪(原《刑法》第13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一)相关法条:原《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罪名解读: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

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

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驾,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

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追逐竞驶的认定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

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以竞驾方式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情节犯,因而情节恶劣的判定便成为本罪成立的关键,前提则是必须准确定位情节恶劣的性质和作用。

依通说,罪的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和主体四大要素,因而情节恶劣绝不可能是四要素之外的第五要素,而只能是四要素的补强性指标,被补强的内容既可能是其中一项,也可能是数项。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的情况,其实这些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其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实际案件中,对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如何量刑处罚的。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2、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规定,主要由以下四种:▲(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对危险驾驶罪的若干思考

对危险驾驶罪的若干思考

对危险驾驶罪的若干思考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严重的情形,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罪名。

下面,我将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一些思考。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性。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危险驾驶罪则是对此类交通事故的一种法律制度的回应。

危险驾驶罪的存在,可以有效地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提醒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并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对危险驾驶的标准进行一定的梳理和评估。

在当前的法律标准下,危险驾驶罪通常要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严重财产损失。

然而,事故责任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以便更加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往往依赖于目击证人的陈述、事故现场勘查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

然而,这些证据往往存在不完全准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和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交通监控录像、车辆黑匣子等,以提供更为可靠的证据支持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

此外,我们还应该重视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危险驾驶罪的追究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单纯依靠司法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打击和惩罚,往往只能起到事后的治标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以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最后,我们还需要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仍然比较笼统,法律的明确性和适用性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危险驾驶罪法律具体内容的研究与完善,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为危险驾驶罪的追究和打击提供更加科学、清晰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摘要】伴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的生活和消费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有车一族,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马路杀手下的牺牲品。

为了应对最近几年间因“醉驾、追逐竞驶”而引起一系列的交通事故,为顺应广大民众要求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归入刑事法的规制范围,首次将其入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分则的第133条。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叙述。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一、危险驾驶罪概述(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首次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并单独制罪。

危险驾驶的表现形式虽然有很多,但是本次修正案只把醉酒驾驶者和追逐竞驶者视为犯罪对象,暂时未将其他危险方式考虑在内。

因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将其进行犯罪化研究是对法益的一种前置化保护,它通过提前防卫的时间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警戒和阻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在日本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并不少见,不少大陆法系国家早就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其罪名有“道路交通危险罪”或“危险驾驶过失致人伤亡罪”等。

所以,要理解危险驾驶罪,必须先要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涵义。

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第二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

把一切不安全的行为体现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中,都可以视为危险驾驶行为,这一行为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可能对社会法益造成危险的风险程度。

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

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

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作者:黄江南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近些年来,交通领域事故频发,危险驾驶类行为受到普遍关注,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是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

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正后,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严重超载或超速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而危及公共安全的运输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在社会引起的高度关注,笔者对所在单位法院处理的大批此类案件检索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关键词:危险驾驶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48-02作者简介:黄江南(1989-),女,汉族,浙江临海人,本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自2011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截至2015年10月31日,笔者所在单位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90件,审结190件,生效190人。

具体情况如下:(一)时间分析年份案件数以及处理情况数据表明:笔者所在县区危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达到50%以上,其余被告人全部被判处拘役,都为1-3个月刑期,尚无对此类案件被告人免于刑罚或因案件犯罪情节轻微而不认定是犯罪的案件,这说明法院对危驾案件审判慎重。

在此次调研的190个案件中,取保候审人数占比9成以上,大部分危驾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不必逮捕羁押,仅有5件因当事人醉酒后暴躁,不配合交警检查被采取强制措施。

本类案件普遍较为简单,平均审限在5-15日,审判效率较高。

适用简易程序的188件,占比98%。

本类案件多数为犯罪事实清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当庭裁判也可以增加司法审判透明度,促使当事人信服,减少申诉上访。

(二)罪行分析1.发生地点发生在县城的164件,乡村道路上26件。

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汇报总结

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汇报总结

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汇报总结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指的是在道路交通中,驾驶人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辆,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交通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汇报总结如下。

首先,我对于自己的行为深感愧疚和后悔。

作为一个驾驶人员,我本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我在驾驶过程中的自私和粗心大意导致了危险驾驶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我对此深感愧疚和懊悔,也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和不足之处。

其次,我对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危险驾驶罪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

由于我的不慎驾驶,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痛苦和伤害。

同时,危险驾驶罪也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破坏对交通规则的尊重和信任。

我深感自己的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安全和道德底线的严重伤害,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和深刻反思。

第三,我意识到必须加强自身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提高驾驶技能。

作为一个驾驶人员,我必须时刻牢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将其放在首位。

我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闯红灯、不压线等,同时注重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不开手机、不疲劳驾驶等。

同时,我还需要提高自己的驾驶技能,不断学习和掌握科学的驾驶技巧。

只有通过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才能更好地避免危险驾驶的行为,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我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我深知自己的错误是不能逃避的,必须面对和接受法律的制裁。

我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同时,我也会积极改造自己,通过自我反省和学习,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

只有通过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才能重新树立自己的社会形象,为社会贡献更好的一份力量。

总之,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汇报总结主要包括对自己行为的愧疚和懊悔,对危险驾驶罪的危害的深刻认识,加强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提高驾驶技能的决心,以及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思想汇报危险驾驶

思想汇报危险驾驶

思想汇报危险驾驶尊敬的领导和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对危险驾驶问题的思考和反思。

最近,我注意到我们周围的危险驾驶现象非常严重,不仅给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也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我经过深思熟虑,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发现自己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对此我感到非常惭愧,因此决定进行思想改造,杜绝危险驾驶行为。

首先,危险驾驶行为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在我驾驶过程中,我时常存在一些不安全的行为,比如超速行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闯红灯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交通规则,更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毫不在意。

因此,我决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行驶,合理使用转向灯和遵守交通信号灯,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对社会和他人的不负责任。

我们都知道,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也会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巨大风险。

作为一名驾驶员,我应该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尽量减少可能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决定在驾驶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态度,让自己意识到行车的重要性,并尊重和理解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

最后,危险驾驶行为是对法律和道德的不负责任。

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我深知法律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白道德规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个人成长的重要性。

因此,我决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和道德规范,摒弃危险驾驶行为,同时也希望自己能够影响他人,共同维护好社会的交通秩序。

为了实现上述决心,我首先会加强对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了解交通事故的危害和防范措施,并自觉地认真遵守。

同时,我会注重自身的心理修炼,保持良好的心态,提高驾驶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水平,以避免因自身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

此外,我还会积极参与社会交通安全活动,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影响他人并争取更多人加入到维护交通安全的行列中来。

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危险驾驶行为,我们的道路将变得更加安全,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将得到有效的降低。

【关于“酒驾入刑”的调查报告】

【关于“酒驾入刑”的调查报告】

【关于“酒驾入刑”的调查报告】关于“醉驾入刑”的调查报告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刑法修正案最重要也是当时争议最大的规定莫过于将飙车、醉酒驾驶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本次刑法修正案在多次争论和审议后,为何最终得以通过?恐怕要从近几年发生的一起起惨痛的交通事故说起。

一、一起起惨痛的事故和血的教训近年来,因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其中几起因醉酒驾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尤其令人痛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四川**30岁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驾别克车,连撞五车后逃逸,导致了四死一伤的惨剧。

2009年1月21日,河南灵宝市司机王卫斌醉驾宝马连撞多人,造成6死6伤的惨剧;2009年5月22日,上海司机庆某酒后驾车肇事,连撞4人,导致2人死亡;2009年6月30日晚8时许,江苏省**市的张明宝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2010年2月8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

接二连三的因酒后驾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不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同样引起了公安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后的2009年8月14日,公安部部署,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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