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海民初字第24299号民事判决书
尽职调查完成确认函
尽职调查完成确认函致: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鉴于:1、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已经接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持有的广源大厦抵债资产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进行公开挂牌转让。
2、交易所于_ _年_ _月_ _日在其官方网站及项目媒体公开发布了资产转让信息,就本次资产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
3、竞买人拟参加此次竞价活动,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从委托人处购得标的资产。
在充分阅读、理解本文本并完成相应准备的基础上,竞买人自愿、郑重、诚实地出具本《尽职调查完成确认函》(以下简称“本确认函”)。
兹确认:一、竞买人已就标的资产完成全面尽职调查:充分阅读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完成对标的资产的现场走访以及延伸调查,并基于竞买人在不良资产行业的专业与经验自主达成收购标的资产的决策。
具体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民事裁定书》(文件编号:(2000)二中执字第226-2号;文件日期:2001年5月24日)2、《执行和解协议书》(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北京京海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文件日期:2001年3月8日)3、《房地产估价报告》(文件编号:京房中介估字[2000-0571号];文件日期:2000年11月8日)4、《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7年2月27日)5、《合作筹建海淀区职业教育实习大厦协议书》(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局、北京京海集团公司;文件日期:1993年4月)6、《国有土地使用证》(文件编号:京国用(95出)字第028号;文件日期:1995年4月7日)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编号:(93)市规建字1740号;文件日期:1993年10月15日)8、《建设工程开工证》(文件编号:京建开字[96]第补38号;文件日期:1996年)9、《质检站大厦验收证明》(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1999年8月10日)10、《公告》(文件编号:京海城管罚字[2016]000160号;文件日期:2016年8月25日)11、《询问笔录》(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6年9月9日)12、《执行裁定书》(文件编号:(2015)二中执异字第00533号;文件日期:2015年12月18日)13、《民事裁定书》(文件编号:(2016)京02民初91号;文件日期:2016年12月29日)14、《民事裁定书》(文件编号:(2017)京民终409号;文件日期:2017年12月28日)15、《房屋租赁协议》(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北京京海集团公司、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文件日期:1999年6月10日)16、《补充协议》(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北京京海集团公司、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文件日期:1999年6月10日)17、《执行裁定书》(文件编号:(2015)二中执异字第00990号;文件日期:2015年12月29日)18、《民事判决书》(文件编号:(2015)海民初字第24609号;文件日期:2015年12月16日)19、《执行裁定书》(文件编号:(2015)二中执异字第00991号;文件日期:2015年12月29日)20、《民事起诉书》-物业费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无;原告: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京海集团公司)21、《委托代理协议》-物业费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2015年5月28日;)22、《工作报告》-物业费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出具主体: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2016年3月22日)23、《起诉书》-排除妨害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6年7月21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景德镇联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创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4、《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排除妨害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8年5月21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被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景德镇联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创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明君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5、《一般代理协议》-排除妨害之诉(文件编号:COAMC京-2016-E-15;文件时间:2016年12月9日)26、《民事起诉状》-赔偿租金损失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无;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被告: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7、《委托代理协议》-赔偿租金损失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2016年6月20日)28、《民事起诉状》-侵权责任纠纷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无;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北京京海集团公司)29、《委托代理协议》(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2016年6月20日)30、《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文件编号:无;文件签署主体: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文件日期:2016年9月21日)31、《民事起诉状》-确权之诉(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8年3月26日;原告:北京京海集团公司,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32、《执行异议申请书》-京海集团(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8年3月27日)33、《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文件编号:COAMC京-2018-E-18;文件日期:2018年5月21日)34、《房屋租赁协议》(文件编号:中东京经一法2016-2;文件日期:2016年2月3日)35、《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文件编号:中东京经一法2016-2-补一;文件日期:2017年2月28日)36、《物业服务合同》(文件编号:COAMC京-2017-H-21;文件日期:2017年11月7日)37、《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5年9月6日)38、《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工作报告》(文件编号:无;文件日期:2018年6月12日)二、基于贵司标的资产为整体现状转让及竞买人已完成前述尽职调查,竞买人特确认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和义务如下:1、基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执字第226-2号《民事裁定书》取得的对广源大厦一层、二层、地下一层部分(建筑面积15,273.4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含各项瑕疵);2、基于贵司与远大创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签署的编号为【中东京经一法2016-2】的《房屋租赁协议》、编号为【中东京经一法2016-2-补】的《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的贵司之权利、义务;3、基于贵司与中物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远大公司签署的编号为【COAMC 京-2017-H-21】的《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贵司之权利、义务;4、基于贵司与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就该项目全部涉诉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委托代理协议》涉及的贵司之权利、义务;5、贵司对北京京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京海集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6、贵司对北京广源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和物业公司”)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7、基于祥和物业公司对贵司、京海集团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8、基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对贵司、景德镇联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公司、北京明君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9、因京海集团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可能产生的贵司之权利义务。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借款保证合同执行纠纷
借款保证合同执行纠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过程中委托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穗***审字[2005]第***号清算审计报告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另行委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司法审计:被执行人***认为,其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将***列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29日公开进行开庭,庭审质证审查该异议。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何雁飞、陈有火到庭参加了庭审。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穗***审字[2005]第***号清算审计报告中存在诸多疑点,未能说明出资人***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只有通过司法审计才能查证广州市***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资金、虚大成本等情况,因而请求本院另行委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司法审计。
被执行人***认为其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不应再强制执。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04年12月***日作出的(2004)海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判令:第二、三被告(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成立广州市***有限公司清算组,在6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广州市***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以该公司财产向原告(即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之债务。
如第二、三被告(即***)怠于履行上述清偿责任,分别在350万元、15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即广州***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作出的上述判决生效后,***成立了广州市***有限公司清算组,就广州市***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并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清算组作出的相关清算报表进行审计。
第二讲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民事PPT课件
C、案件由来部分的书写
• 1、一审: •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0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被告某乙经本院合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三人某丙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及其诉讼代理 人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D、事实部分的书写
• 一审着重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 对原告要以勾勒出案件的主要事实为基本要求,对 被告要体现出对焦点问题的针对性和对抗性,对第 三人的陈述既要表明其对原被告所述法律关系的意 见,还要阐明其作为第三人的特殊主张。 • 法院认定的事实包括三层面: • 一是纠纷产生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二是当 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基本情况;三是认 定事实的证据。注意对事实认定方面的说理,使当 事人明白其举证被采纳或不被采纳的理由,并为裁 判理由的论证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 某甲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 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 月5日,原审被告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经
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 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事人到 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由来部分的书写
• 2、第二审: • 上诉人某乙因与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 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0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原告某甲、原审被告某乙、第三人某 丙及原审原告诉讼代理人某丁、证人某A等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精选20篇)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一、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定义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精选20篇)行政处罚难以执行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而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是现阶段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手段。
那么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精选20篇),欢迎参阅。
强制执行申请书1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园街xx栋x单元xxxx号。
被申请人:魏某,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藁城市张家庄镇三邱村永兴街xxxx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遵照执行,(法律文书)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1、请求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5500元;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从20xx年3月至执行完毕之日止);3、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诉讼费用94元;4、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xx年2月11日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且也超过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月x日强制执行申请书2申请人:xxx,汉,xx出生,住南xx被申请人:xx,汉,xx出生,住xxx职业:xx申请执行依据:xx 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庆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元;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xx承担。
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和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蛳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慨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记员样式1的说明一、本判决书样式供第一审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按法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快克”驰名商标案
另查明:河南省新乡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太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吉林省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潭分局分别于1998年3月13日、2002年5月20日、2004年9月6日对河南新乡中杰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经营分公司、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快克”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海口琼山金花快可卫生用品经销部业经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花工商所核准登记注册。根据被告领取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经销部的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被告,营业执照有效期自2004年11月26日至2008年11月26日。
1997年1月,原告的 “快克”商标产品作为国家赠送礼品用于我国外事活动,此后该品牌产品又先后被评为“2001年度海南消费者满意品牌”、“2002年度海南省名牌产品”、“海南省质量信得过药品”(有效期为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原告持有的“快克”注册商标,亦于2003年4月18日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海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03年至2006年)。此外,原告于1997年被海南省统计局和海南省工业厅认定为“96海南工业企业50强”,排列利税总额第17名、销售收入第24名;于1999年被海南省统计局和海南省工业厅认定为“98海南工业企业50强”,排列利润总额第5名、销售收入第19名;于2001年被海南省统计局和海南省经贸厅认定为“2000年海南工业50强企业”,排列销售收入第24名、利润第7名;于2002年4月被首届海南省工业经济明星企业杰出(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海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授予“海南省工业经济明星企业”;于2003年被海南省企业管理协会认定为“2002年度海南工业企业50强”;于2003年1月被海南省经贸厅确定为“2003年度海南省重点工业企业”。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998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9986号原告彭小平,男,汉族,1961年4月27日出生,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崇文区光明12楼1单元3号。
被告新疆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乌伊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贾伯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东,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215号363。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丽红,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彭小平与被告新疆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小平诉称,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系“花样年华”商标注册人,2004年12月,该公司将“花样年华”商标的使用权、市场维护权授权给我,并登报公开声明。
2005年4月11日,我发现超市发公司上地店在销售新天公司生产的新天“花样年华”干红葡萄酒,该酒瓶贴上使用了花样年华字样,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天公司与超市发公司停止对“花样年华”注册商标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公开向我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支出9977.1元。
本院认为,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帛源公司)系商标“花样年华”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注册证号第1723243号。
2004年12月,玉帛源公司出具授权书,称将包括第1723243号“花样年华”在内的四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与市场维护权自2004年12月起授权给彭小平,但双方未签订转让许可合同。
根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秀生,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诉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东晓、董秀生,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正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对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倾注了大量的投资和劳动,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
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
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
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
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著作权登记。
倩体字库字体在创造过程中凝聚了我公司技术人员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其中每个汉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公司对该字库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均享有著作权。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申请事项: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元人民币。
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1、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
给法院一份。
3、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一审法院来执行②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4、2年之内申请执行。
5、期限计算:①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③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6、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5篇)
民事上诉状范⽂(精选5篇) 上诉状,是民事、⾏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对地⽅各级⼈民法院作出的第⼀审民事、⾏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的⽂书。
下⾯⼩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民事上诉状范⽂,供⼤家阅读与参考。
民事上诉状篇1 上诉⼈:张某 ⼯作单位:xx市某集团公司 电话: xxxxxxxxxxxx 住址: 委托代理⼈:孔xx xx市北环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 xx市天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王某某董事长电话: 地址: 上诉⼈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xx市xx区⼈民法院于20xx年8⽉1⽇作出的(20xx)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三项。
2,请求确认被上诉⼈违反合同约定。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是xx区颐和路4号天天⼩区的开发商,20xx年,上诉⼈张某根据被上诉⼈提供的沙盘布局和楼书规划图,决定购买天天⼩区⼆期房产⼀套,其房屋位于天天⼩区1号楼301室。
在20xx年办理⼊住时,被上诉⼈正在上诉⼈的楼前启动三期⼯程,等三期完⼯后,上诉⼈发现实际情况和被上诉⼈当初的承诺相距甚远,三期的楼房不仅使绿地⾯积减少,⽽且还直接阻碍了上诉⼈⼆期房屋的采光,遂产⽣争议。
之后,上诉⼈多次与被上诉⼈交涉,主张⾃⼰的权利,⼤概持续了4个⽉后,最终协商由被上诉⼈回购此房屋,即双⽅于20xx年4⽉1⽇订⽴的“买卖合同”。
合同订⽴后,上诉⼈为了合同的顺利履⾏,积极做好⼀系列准备⼯作,并督促被上诉⼈履约,但被上诉⼈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
这样⼜持续了数⽉,直⾄20xx年1⽉8⽇被上诉⼈突然起诉上诉⼈违约,其证据也仅是⼀份“短信已发送”的图⽚证明,⽽⼀审法院也仅仅依此证明作出判决。
我认为这⼀判决违背了事实与法律,颠倒了公平与公正,其理由如下: ⼀,⼀审法院认定上诉⼈违约的判决与事实不符,其实是被上诉⼈违约。
⾸先,上诉⼈积极为履⾏合同做准备,其具体为: (1)取得房产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1466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14664号原告北京理想固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1号理想大厦1708室。
法定代表人濮立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洁,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西里11楼1单元102号。
委托代理人汤兆志,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住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庄三街20号。
被告深圳市鑫朗润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红花岭工业区北区A4栋东四楼。
法定代表人史宇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鹏民,广东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元鼎盛经贸有限公司三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4861号。
负责人李德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理想固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朗润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德元鼎盛经贸有限公司三分店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理想固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鑫朗润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德元鼎盛经贸有限公司三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理想固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理想固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鑫朗润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德元鼎盛经贸有限公司三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理想固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千零三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人民陪审员刘松庆人民陪审员靳艺红二OO六年五月十日书记员邓小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1818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18188号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飞,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89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409-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彬。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飞,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89号。
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404室。
法定代表人陶剑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贵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秀研(又名马秀妍),女,汉族,1956年5月21日出生,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康盛园5号楼402室。
委托代理人杨贵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软公司)、原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药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每公司)、被告马秀研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科软公司和原告金药公司共同的法定代表人王泽彬及委托代理人金飞,原告科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原告金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天时每公司和被告马秀研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贵生、李大中,被告马秀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软公司、原告金药公司共同诉称,科软公司经多年研究开发完成计算机软件“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以下简称直报软件),系该软件的著作权人。
强制执行恢复申请书8篇
强制执行恢复申请书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总结、活动总结、工作计划、合同协议、条据文书、规章制度、心得体会、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work summaries, activity summaries, work plans, contract agreements, normative documents, rules and regulations, experience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强制执行恢复申请书8篇随着环境的变迁,大家使用到申请书的场合越来越多了,随着环境的发展,职场人使用到申请书的场合越来越广泛了,以下是本店铺精心为您推荐的强制执行恢复申请书8篇,供大家参考。
2024年申请执行申请书
此致
___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电话:______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贾______,男,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___。
被申请人李______,男,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___。
上列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___市___区人民法院于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一审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事项分述如下:
被执行人___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大道_________村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该公司董事长。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20)京73民终155号•【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0.12.28裁判规则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
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正文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1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王莉,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到庭参加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百度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并依法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上存储的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简称涉案视频文件)。
事实和理由:一、百度网盘用户将涉案视频文件上传、存储在百度网盘的行为与后续的分享行为密不可分,百度公司应当且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百度网盘用户上传、存储涉案视频文件,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存在疏漏。
撤销保全申请书
撤销保全申请书【导语】以下是作者整理的撤销保全申请书(共1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撤销保全申请书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请求事项: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桂FAX0**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查封、扣押。
事实与理由: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桂FAX0**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扣押。
现因我们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此致宁明县人民法院篇2:撤销保全申请书申请人:#有限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请求事项:撤回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和相关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法院在立案受理我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于x年x 月x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和相关财产的查封。
现因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已经冻结和相关财产已经查封,无再次冻结和查封之必要,遂向法院撤回保全申请。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相关精彩文章推荐:1.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4.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5.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6.房屋诉讼保全申请书7.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申请书8.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9.撤回保全申请书10.诉讼保全申请书格式篇3: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致上海市__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上海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__区__路__号__室被告:上海yy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yy区yy路yy号前承贵院准许上海__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贵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上海yy 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账号:上海__银行__支行,#,并冻结了该账户中的财产__万元,我司为此提供了现金及__名下的产权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川,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满族,现在北京市寄读学校就读,住北京市理工大学院内30号楼96单元602号。
法定代理人和平,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教师,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兰兰,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西苑草场18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堆子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庚民,校长。
委托代理人魏贵勤,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川因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6月,和川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我系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以下简称海淀实验中学)初中部学生。
2003年9月5日下午,学校误以为我打架,给我停课3节,并给予警告处分;同年9月8日,因我将学校铁皮柜损坏,被停1天共计8节课。
之后,我转入香山中学借读。
2004年2月16日,我又回到海淀实验学校,但直到24日才正式进入课堂学习,学校给我停课9天累计56节。
2004年5月11日到2004年5月14日,学校又给我停课4天,共计22节,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进行了张榜公布。
至此,海淀实验中学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以种种理由给我停课达89节及两次纪律处分,严重侵犯了我的受教育权。
要求判令海淀实验中学赔偿经济损失4450元、赔礼道歉、撤销两次处分。
海淀实验中学辩称:2003年9月1日开学第一周内,因和川与同学打架和严重损害公物,我校给予警告处分,并将情况告知家长。
当月8日,家长提出让和川到香山中学试读(学籍仍在我校),我校决定暂不公布该处分决定。
2004年2月,家长提出返回我校继续就读,我校又对和川进行了思想教育,最终决定让和川转回我校学习。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篇一: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新华网11月12日报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河南女孩王娜娜,最近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却遭到校方拒绝,引起社会关注。
如何加强对受害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关涉案者被法办,但受害者学籍没有恢复河南周口沈丘人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
2015年,她发现自己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入学了。
今年4月,“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王娜娜入学的张莹莹被注销学籍,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被移交司法机关。
不过,王娜娜希望恢复学籍重新入学的愿望却一直未能实现。
今年9月中旬,王娜娜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邮寄了《学籍恢复申请》,学院却出具回函称:“当年录取通知书已经完成使命你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实已公之于众,相关责任人已有相关部门处理找不到恢复你入学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权恢复你的学籍。
”对此,王娜娜表示难以接受。
“当初不是我自己放弃入学资格,而是被人冒名顶替的,是不可抗力。
并且,调查组也认定学校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别人的过错?我只是在争取我被剥夺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被侵害后怎么办类似王娜娜这样的受害者,近年来并不鲜见。
在这些案件中,违规违纪的侵权者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但被侵权者的权益却难以充分保障。
如何才能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留喜建议,冒名顶替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维权要求,协商赔偿协议;其次,可以向学校和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如果两条道路都行不通,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曾判决一起类似的冒名顶替案件,受害者齐玉苓将顶替自己名字上学的陈晓琪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齐玉苓胜诉,其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通用6篇)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通用6篇)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通用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1申请人:_______民族:_______职业: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民族:_______职业: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请求事项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_______)年通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490000元;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_______)年通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_______解除。
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_______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_______抚养费1500元。
3、被告张__给付原告齐__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490000元,于_______前执行完毕。
4、位于_______的住房归被告所有。
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_______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_______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6、诉讼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申请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2申请人:__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地址:厦门湖滨北路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中止__民事判决的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24299号
原告北京东方易维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办公楼6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海燕,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盛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1号海航第一招待所。
负责人蔡智平,经理。
被告上海智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16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何月华,董事长。
原告北京东方易维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易维公司)诉被告上海智盛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智盛北京办事处)、上海智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盛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方易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智盛北京办事处、智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易维公司诉称:2005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智盛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书》,约定:原告与被告合作开发智盛北京办事处业务管理系统,原告负责该系统应用软件的需求调研、分析设计、程序开发、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
本合同生效后,被告在五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45 000元,开发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剩余价款145 000元,还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
2005年3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按照原合同期限付款,于2005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软件开发款余额145 000元,并约定如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期限内付款,则被告违约,应及时补交后续开发款145 000元,并追加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参照原合同。
原告已按《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却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开发余款145 000元。
后原告通过工商查询发现,智盛北京办事处虽领有营业执照,但注册资本为零,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故申请追加智盛公司为共同被告。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支付拖欠的软件开发款145 000元;2、支付违约金29 000元。
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智盛北京办事处、智盛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月7日,智盛北京办事处与东方易维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上海智盛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业务管理系统项目”,东方易维公司负责该系统应用软件的需求调研、分析设计、程序开发、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
智盛北京办事处负责本系统开发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提供相应的需求,密切与东方易维公司开发人员配合,并参与应用软件的分析设计、程序开发和安装调试,保证本系统实用、可扩充。
项目总价290 000元,分期付款,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智盛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东方易维公司支付预付款145 000元;开发完成,通过试运行后即开始终验,通过终验后5个工作日内(即合同签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智盛北京办事处向东方易维公司支付剩余的145 000元开发
费用。
工程进度为:项目开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试运行在项目开发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终验在项目试运行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智盛北京办事处未能按合同付款规定支付合同款,则视为智盛北京办事处违约,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智盛北京办事处付款每逾期一周,按合同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款的10%。
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05年3月23日,因考虑到实际情况限制,前述合同未能如约履行,智盛北京办事处与东方易维公司对软件后续事宜达成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智盛北京办事处按照原合同期限付款,于2005年4月20日前支付东方易维公司软件开发款余额人民币145 000元。
东方易维公司需将已开发软件成品装至智盛北京办事处指定服务器上,并由智盛北京办事处组织人员于2005年3月18日进行初步试运行10天(此初步试运行是包含在系统20天试运行时间内的)。
如检验无异,则履行本协议第一条。
如智盛北京办事处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期限内付款,属智盛北京办事处违约,智盛北京办事处应及时补交后续50%的开发款,即人民币145 000元,并追加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参照原合同。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智盛北京办事处按照合同约定已向东方易维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45 000元,但剩余款项145 000元至今未支付。
东方易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进行了试运行,智盛北京办事处对试运行合格未提出异议。
另查,智盛北京办事处领有营业执照,登记形式为分公司,负责人蔡智平,但注册资本为零,缺乏独立的财产责任能力,其隶属企业为智盛公司。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软件开发合同书及委托书、补充协议、工商登记的档案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易维公司与智盛北京办事处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
东方易维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了义务,智盛北京办事处并未对其义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其应在2005年4月20日前支付剩余软件开发费145 000元,但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应支付剩余款项外,并应支付违约金29 000元。
智盛北京办事处虽领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故其隶属单位智盛公司应在智盛北京办事处不能支付上述款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原告东方易维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智盛北京办事处、智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智盛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向原告北京东方易维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软件开发款十四万五千元及违约金二万九千元;若被告上海智盛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不能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上海智盛化工有限公司在其无法支付的款项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九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智盛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上海智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颖
人民陪审员文龙
人民陪审员吴军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