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加快浙江省温岭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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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全市服务业在调整结构 、 优化发展 中实现 了新的突破和跨 越, 呈现出总量扩大 、 质量提升 、 投入加 大 、 凸现 、 亮点 贡献增多和后劲勃 发的 良好态势 , 服务业在全市经济社会 中的地位 和作用 日益显现。 1 . 总量不断增加。 0 7 20 年温岭市服务业增加值达到 19 亿元。 5. 2 位居 全省第 6 。 位 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1. 居台州市第 2 。 0 7 , 5 %, 2 位 20 年 全市服务业增 加值占 G P比重 达到 3 . %, 2 0 年提 高 0 3 D 8 4 比 06 7 . 个百 5 分点。 作为衡量一个地 区服务业发达程度的重要 辅助指标 , 服务密度( 即 服务业增加值总量除以土地 面积 ) 历年来一直位于全省前列。 0 7 2 0 年全 市服务密度达到 10 70万元 , 平方公里 , 是全省平均水平的 2倍 。 2 . 结构不断优化。 是生产性 服务业增速加快。 0 7 一 2 0 年全市生产性 服务业实现增加值 6 .亿元 , 9 8 同比增长 l . 比服务业整体增幅高 0 8 %, 7 . 2 个百分点 。 服务业增加值行业增速前 5位 的分别是金融业 、 批发零售业 、 交通运 输业 、 房地产业 、 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 , 而其 中金融 、 发 、 批 交通运 输、 商务服务四个行业均属于生产性服务业范畴。二是新 型经 营业 态快 速发展。 总代理 、 总经销 、 连锁经 营 、 特约经销等新型经营方式发展迅速 , 并由日 用消费品 向商务服务 、 餐饮 服务 、 家政服务 和汽 车服务等多行业 扩展 , 奥迪 、 丰田等汽车 4 店纷纷进驻 。 千镇超市 、 s “ 万村放 心店” 工程顺 利实施 , 大改善 了温岭市农村消费环境 。三是旅游业发展迅速 。近年 极 来, 温岭市严格按照旅游规划 , 加快推进 长屿硐 天、 山南嵩岩和东部滨 方 海三大景区建设 , 全市“ 石硐 、 山岳 、 滨海 ” 为主题的旅游格 局基本形成 。 先后获得了 “ 中国优 秀旅游城市” “ 、世界地 质公园“ “ 、 国家级 风景名胜
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2005-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管理.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第四条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上年度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年度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
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
1.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
政府将通过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服务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2. 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
政府将通过降低税费、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为服务业企业创造更加优惠的经营环境,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3. 支持服务业人才发展。
政府将通过提供培训、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 加强服务业监管和服务。
政府将加强对服务业市场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和标准,为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5. 推进服务业国际化。
政府将通过加强服务业对外开放,开展国际合作等方式,推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总体来说,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是为了促进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的质量和能力,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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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市委发58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共产党温岭市委员会(意见)温市委发…2011‟58号★中共温岭市委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8月17日)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政发…201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1一、加快重点行业提升(一)积极培育物流运输业发展1、首次被评为5A、4A、3A级物流企业的,可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对拥有集装箱车辆达100辆及以上、50-99辆、20-49辆的规模货运企业,每年可分别给予35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对拥有大型厢式货车达100辆及以上、50 -99辆、20-49 辆的规模货运企业,每年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
3、对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拥有公交车辆达80辆及以上、50-79辆、20-49辆的规模公交企业,每年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4、鼓励公交企业提高车辆档次,加快车辆购置和更新,对购置20万元以上环保型公交车的,政府补助25%。
(二)大力扶持金融业发展1、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可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当年开业的减半计奖。
2、对当年赔偿(给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保2险公司,可按赔偿(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奖励。
3、对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存贷比月平均在75%以上,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存贷比月平均在70%以上的贷款,可按月平均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对当年存贷比月均比例超过上年存贷比月均比例的贷款,可按月平均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温政办[2006]208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6〕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拓展我市信息服务业,促进温州现代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意见》(温委发〔2006〕57号)精神、《温州市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从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设立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暂定3年),主要用于推进产业集聚、发挥信息服务业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服务功能等方面的先导性作用。
第三条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年度指导性意见。
(二)政府引导、扶优扶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有利于提高我市信息服务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扶持对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温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手段和专门场所。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市商物投集团: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二OO九年八月四日附件: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须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第三条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
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
2007-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为其申请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二)支持《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如物流、航运、文化、会展、旅游、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三)支持能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版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版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编制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相关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根据需要牵头组织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
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浙财企字[2009]185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8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省级财政将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力度。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服务业加快发展,我们对《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财企〔2006〕17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二○○九年八月四日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条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全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
省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一般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条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根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当年工作重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第四条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1.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发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吉林省支持服务业发展项目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支持服务业发展项目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吉林省支持服务业发展项目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支持服务业发展项目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吉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服务业发展水平是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
加快发展服务业也是拓宽吸纳城乡新增就业渠道,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吉发[2007]10号)。
经省政府批准,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印发的《吉林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吉财粮[2006]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十九日吉林省支持服务业发展项目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吉发[2007]10号),促进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全面提升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设立和使用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公益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采取补助与银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对公益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补助资金占引导资金总额的40%,贴息资金占引导资金总额的60%,同时继续研究探索其他支持方式。
省政府对发展服务业先进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引导资金中安排。
温岭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温岭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各方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办发〔2017〕30号)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5〕6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岭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用于我市服务业相关领域扶持补助与政策奖励兑现.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请条件第四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物流运输业、休闲服务业、重点专业市场、中介技术咨询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重点行业;重点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规划编制、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发展、宣传推介、考察培训、行业规范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补助事项等.金融业和商贸流通业的扶持政策按相关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纳入限额上统计、账证健全、查账征收或在本市投资建设的服务业企业。
激励政策的享受建立在企业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凡违反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综合整治、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被行政处罚的,不予享受所属年度优惠政策。
(二)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贡献总额,其中项目建设、行业标准化建设、品牌培育、公交车、农(渔)家乐、旅游地接、各类市场等可不受企业规模(即非规上)和地方贡献限制,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对企业同一补助内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三)所涉及的首次被评为某项荣誉是指企业在奖励年度初次获得该项荣誉或通过复评,且该事项未获资金奖励。
某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以教育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为主导的公共服务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甬政发[2014]58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2019年**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指在**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健康、养老服务、综合管理服务的经营主体。
具体包括:(一)教育服务机构:从事托幼服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培训等服务的民营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咨询、教育科技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二)健康服务机构:从事诊疗、康复、体检、保健等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第三方检验等健康相关的企业。
(三)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家政等养老服务相关的企业。
(四)综合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园区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市场管理、供应链管理的企业,以及从事行业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扶持原则。
(一)错位发展。
为与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社会保障的职能错位,本政策侧重产业经济发展的角度,注重推动产业的特色化、规范化发展。
(二)避免重合。
本政策内容不与主管部门的行业政策重合,不与其他产业政策重复。
(三)注重引导。
突出产业的高端化引领,注重人才招引、项目开发、服务创新,以及政企合作对企业,乃至行业的带动作用。
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第五条鼓励品牌集聚。
当年引进的教育、医疗、养老领域企业,经认定,达到标准的,给予以下补助:(一)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培训、教育、托育品牌,对当年引进的经认定的教育品牌机构,或租房办公且租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新设教育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篇: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须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第三条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
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
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
—1—(三)贷款贴息。
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四)其他方式。
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专项制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商物投集团代管。
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商物投集团选定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市商物投集团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调整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在市委、市政府确认的额度内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2:淳安县商贸物流业引导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商贸物流业发展水平,根据《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淳政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范围1、商贸物流业建设项目2、县级以上命名的商业特色街(区)3、三星级以上专业市场4、大型连锁超市5、2A级以上和县级重点物流企业二、相关认定标准(一)商业特色街(区)1、县政府正式命名的商业特色街(区)是指:县政府以下发文件或授牌的形式予以命名的商业特色街(区)。
2、国家、省、市命名的商业特色街(区)是指:(1)由国家商务部,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授权许可的行业协会以下发文件或授牌的形式予以命名的商业特色街(区)。
(2)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AAAA级、AAAAA级、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AAA级、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AA级风景区的商业特色街(区)。
3、商业特色街(区)的投资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奖励对象为经营单位。
4、商业特色街(区)的布局规划应当符合我县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二)专业市场1、我县重点扶持的专业市场为以下六类: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含茶叶、干水果、水产品、土特产等)、汽车交易市场(含汽车交易、二手车交易、汽车综合服务等)、家居建材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
2、三星级以上专业市场的认定以《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考核评分细则》为依据,并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下文或授牌为准。
同一年度获不同认定等级的,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获不同认定等级的,实行补差奖励。
3、农贸市场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千岛湖镇城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淳政办发〔2009〕156号)执行。
4、专业市场的布局规划应当符合我县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三)连锁超市1、连锁超市应当是由工商部门登记认可的以连锁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综合日用品零售企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5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市财政积极推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决算和绩效管理,执行进度进一步加快,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仍存在分配不够规范透明、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和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3〕107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范围、时间和程序,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完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机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决算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工作。
二、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一)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
2014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年初预算数的基础上压减10%,其中市委、市政府规定用于个人类和十大民生工程类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压减,主要通过压减六大类专项资金来实现压减目标任务。
(二)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项目。
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财政专项资金。
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市级部门不得新开口子,市财政不予安排。
(三)大力清理专项结余资金。
各项专项资金预算结余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3〕107号)规定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3.15
•【文号】财建〔2019〕50号
•【施行日期】2019.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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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各方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办发〔2017〕30号)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5〕6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岭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用于我市服务业相关领域扶持补助与政策奖励兑现。
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物流运输业、休闲服务业、重点专业市场、中介技术咨询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重点行业;重点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规划编制、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发展、宣传推介、考察培训、行业规范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补助事项等。
金融业和商贸流通业的扶持政策按相关主管部
门政策执行。
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纳入限额上统计、账证健全、查账征收或在本市投资建设的服务业企业。
激励政策的享受建立在企业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凡违反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综合整治、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被行政处罚的,不予享受所属年度优惠政策。
(二)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贡献总额,其中项目建设、行业标准化建设、品牌培育、公交车、农(渔)家乐、旅游地接、各类市场等可不受企业规模(即非规上)和地方贡献限制,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对企业同一补助内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三)所涉及的首次被评为某项荣誉是指企业在奖励年度初次获得该项荣誉或通过复评,且该事项未获资金奖励。
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
第三章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由企业提出申请,镇(街道)签署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第三产业办公室汇总,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承诺书;
(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补助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第4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国、地税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所属年度税收入库证明(剔除规费、基金)或完税凭证;
(六)其他所需材料(包括:评估报告、评级证明、批复文件、发票等相关证明)。
上报材料均需一式两份,按统一标准装订成册。
第七条审查标准:
(一)符合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办发〔2017〕30号)、上级或市里其它有关服务业发展政策相关规定;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当年未被税务稽查部门处罚;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市第三产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应通知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第三产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具体内容和截
止时间参照通知要求。
企业上报的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三产办,市三产办汇总初审后,提供拟奖励(补助)企业名单及奖励(补助)金额汇总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审定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补助)情况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
第九条公示无异议,由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引导资金。
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应及时报送用款计划、收取收款收据,并及时足额将引导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将支付凭证按分户明细备份,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制度入帐、按规定使用。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第三产业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按上款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奖励(补助)项目。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引导资金的预算计划:
每个预算年度,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应向市财政局提出次年引导资金的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作次年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应在预算额度内统筹综合使用,当年项目申报的金额超额度的,由市第三产业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共同研究奖励方案。
第十一条引导资金的绩效目标:
获得引导资金奖补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第三产业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获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包
括纳税增长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市第三产业办公室每年选择部分引导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绩效评价。
对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或绩效未达到年初绩效目标的项目和资金,市财政局应降低引导资金金额或暂缓安排引导资金。
第十二条引导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应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点项目建立验收和跟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对于发现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引导资金等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奖励(补助)资金。
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各类申请引导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第三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温岭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财企〔2014〕4号)同时废止。
2017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