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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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4•【文号】国质检锅[2003]20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受聘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的检验单位,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下同)检验的人员。

第三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

检验员包括: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管道检验员、医用氧舱检验员、气瓶检验员、起重机检验员、电梯检验员、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架空索道检验员、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防爆电气检验员。

检验师包括:锅炉检验师、压力容器检验师、压力管道检验师、起重机检验师、电梯检验师、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架空索道检验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师、防爆电气检验师。

高级检验师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第五条检验人员的职责:(一)检验员的职责:1、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2、编制检验方案,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员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1、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2、编制、审核检验方案、检验报告;3、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三)高级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师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1、对检验员、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2、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参与有关法规、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第六条检验人员允许从事的检验项目:(一)、检验员的检验项目分定期检验和监督(不包括进出口安全性能)检验。

锅炉检验员GL: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附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一)锅壳式工业锅炉
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二)水管式工业锅炉
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三)电站锅炉
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四)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
位监检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类

设计压力:管程壳程设计温
度℃介质
主体材料及壁厚:筒体封头制造日期
注:该项目可按A类项目监检,亦可按B类项目监检。

若按A类项目监检,则必须在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分割前,经监检确认,并在产品焊接试板上打监检钢印;若按B类项目监检,则必须有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纵向接头连接部位的射线探伤底片。

(五)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位产品名

出厂日期规格型

产品批号本批共只编号
自至
材料炉、罐号监检编

所有监督检验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标准中无此项的可以不做,水压试验另附记录表。

(六)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
位监检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类

设计压力设计温
度℃介质
主体材料及壁厚:筒体封头制造日期
(七)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
位监检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类

设计压力设计温
度℃介质
主体材料及壁厚:筒体封头制造日期
(八)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监检编号
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氧舱规格人均舱容 m3 产品编号
设计压力加压介质舱体材料。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1.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车间、厂房
查锅炉制造车间厂房面积和行车起吊高度。具备 应满足194号文件要求 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1.10库房
实地检查各库房的面积及条件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应有满足要求的板材库、管材库、半成品库、焊 。 材一、二级库
□ □ □ □ □ □ □ □ □ □ □
符合 不符合 有缺陷 无此项 符合 不符合 有缺陷 无此项 符合 不符合 有缺陷
□ 符合 □ 不符合 □ 有缺陷 □ 无此项 □ 符合 □ 不符合
2.13检验控制
①有相应的检验人员②检查与产品相适应的检验 试验设备仪器及量具③与产品相适应的通用检验 规程及产品检验记录表④进货检验⑤工序检验⑥ 组装、总装检验⑦耐压试验:查一台设备的压力 试验记录表和压力试验报告⑧最终检验记录
①企业应有文件明确专、兼职检验员的分工②仪 器设备及量具应完好,且处于检定的有效期内③ 应有产品通用检验规程,具体产品应有工艺流转 卡、组装、总装工艺卡及零部件检验记录表④检 查一台产品的原材料入厂检验记录表,外购外协 件检验记录,程序应符合企业制度规定,结果应 符合标准规定⑤流转卡上的检验日期应符合工艺 流程顺序,检验结论应符合工艺文件或标准的规 定⑥按组装、总装工艺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并能正 确填写检测数据和检验结论⑦按设计图样规定的 试验压力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应符合规程要 求,应有压力试验记录和压力试验报告,压力试 验责任人和监检人员应在场监督并在报告上签字 ⑧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外观、法兰密封,包装、 随机附件和产品出厂资料进行检查并记录。
1.7检验人员
□ □ □ □ □ □ □ □
符合 不符合 有缺陷 无此项 符合 不符合 有缺陷 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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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页码Page: 1 / 19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页码Page: 2 / 19目录1总则 (1)2监督机构与职责 (1)3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的内容 (4)4附则 (7)页码Page: 3 / 191 总则1.1为了实现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设备具体情况,结合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件》,原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一系列法规,制定了本细则。

1.2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是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和重要条件。

1。

3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涵盖设备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技术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1。

4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锅炉压力容器定检率100%,压力容器监督部件缺陷处理率100%,压力容器监督部件缺陷消除率≥95%.1。

5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

2 监督机构与职责2.1 监督机构本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第一级为技术监督组长(总工程师及技术监督副组长),负责领导全厂的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级为设备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专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全厂的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设备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专责人是全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归口单位。

第三级为检修维护部、发电运行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检修班组以及相关部门页码Page: 4 / 19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金属试验室.三级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网络图见附录2。

2.2 技术监督组长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职责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 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 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 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 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 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 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 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 查询系统。
•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 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 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 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 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 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 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 训; •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 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 挥; •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 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2. 检验对象范围: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等。

3. 检验内容:明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包括材料、焊接、结构、压力试验、安全装置检测等。

4. 检验机构:指定有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检验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5. 检验过程:规定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流程和要求,包括样品接收、检测、记录、报告等。

6. 抽样检验:确定抽样检验的方法和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7. 检验结果评定与处理:根据检验结果,对产品合格、不合格或有缺陷的情况进行评定和处理,制定相应的措施。

8. 监督与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有效实施,建立监督机制,对检验结果进行跟踪和反馈。

以上是一般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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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国质检锅[2001]148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6日国质检锅〔20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加强对专项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对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能力有其他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ET(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

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劳部发[1997]2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劳部发[1997]293号

劳动部文件劳部发[1997]293号关于做好实施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的境外制造企业,自1997年10月1日起,必须获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其产品方能进口(1995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进口合同除外)。

为做好实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签定《目录》内产品的进口合同时,应选择取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产品,或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境外制造企业未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应由供货方承担。

二、对列入《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凡进口合同是在1995年10月1日之后签定的,在接受进口监督检验之前,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应先核对进口产品的制造企业是否已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核查产品的合格证明中是否附有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进口产品铭牌所标注的生产厂名称、地址是否与许可证书所列一致,产品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上是否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规定的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由商检机构和锅炉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组织检验。

三、结果不符合《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检验检测机构业绩考核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业绩考核办法

2014年度员工业绩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编制:审核: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站二○一四年一月一日锅检站2014年内部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建立与中心发展相适应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锅检站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中心与锅检站2014年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绩管理和考核的基本原则是:以工作业绩为核心,实行综合量化考核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坚持严考核、硬兑现的原则。

第二条:根据完成检验工作量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量化打分,作为兑现奖金的依据。

第二章绩效考核管理机构和运作程序第三条:为加强综合考核、评价,站内成立绩效考核小组,其成员有站长、书记、副站长、各室主任及业务员。

按照考核内容测算季度(年度)考核分值、奖励和处罚逐项考核打分,考核结果由业务员汇总,由站长或书记或副站长审批后进行公示。

量化考核结果样表见附表1。

第四条:考核组织运作程序:锅检站实行月统计、季考核,即对每个月的工作量进行统计,但不进行考核,在当季度最后一月对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量化打分,考核后进行季度奖金兑现,年终进行总兑现。

第五条:参加考核的人员范围一、无论劳动形式,除下列人员外的全部人员实行绩效考核:1、统招新分配至本站员工实习期未满者;2、留职停薪及复职未达半年者;3、受留职察看处分,处分期未满者;4、站长、书记、副站长不在本单位考核,考核由中心考核领导小组进行。

二、由外单位或中心其它部门调入本站员工,在调入本站后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的考核,其岗位系数为0.8执行;试用期满后仍不能独立顶岗者,其岗位系数仍按第九条执行。

在试用期三个月内本人认为能够胜任所担任的工作,可以提前向本站提出书面申请结束试用期,但须由本站技术负责人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

第三章绩效考核管理形式第六条:绩效考核评分按任务完成、责任大小、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全面考核。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障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de)使用单位.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de)安全运行水平,加强对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单位(de)安全管理.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de)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de)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de)安全使用和管理实行安全监察.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de)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de)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de)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工作(de)检验技术机构.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各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应当对责任范围内(de)在用锅炉压力容顺和压力管道实行安全管理,建立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de)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对安全负责,制订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de)安全管理和检查.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de)有关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de)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须经监察机构和其授权(de)职能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到期应复审换证,逾期无效.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之前,必须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等安全使用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暂停使用(de)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存档备案,报废(de)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变卖转移使用.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安装、拆迁、过刻、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或改变其使用条件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迁、过户、修理改造和改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de)充装注册登记证,方可开展充装业务.气瓶充装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不合格和超过检验周期(de)气瓶,禁止充装.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de)维护保养.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de)项目、周期应严格按照检验规程和有关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de),不得使用.严禁超过检验周期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de)定期检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de)当地检验单位承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检验规则(de)规定,每年编制检验计划,自觉申报检验.第十四条检验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de)资格认可,取得检验项目资格,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de)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第十五条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批准(de)项目范围内开展检验活动.检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促进工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六条设计、制造和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颁发的相关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资质,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其性能满足技术要求。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第三章使用和维修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锅炉压力容器,严禁擅自改变和违反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维修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压力试验和安全评价,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为规范和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一)对无损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注册登记、监督检查、技术培训等工作进行管理;(二)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技术能力评价、职业道德及操作规范等进行监督管理;(三)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校准、维护等进行管理。

三、监督管理的职责(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起草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无损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无损检测单位进行资质认定、注册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无损检测单位自身应加强对无损检测人员、无损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监督管理的措施(一)对无损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项目和程序进行规范,确保符合相关要求;(二)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能力评价,确保其技术水平符合要求;(三)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及时校准维护。

五、监督管理的效果评定(一)对无损检测单位落实监管要求情况进行定期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其资质认定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二)对监督管理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和修改,将另行公布。

对于不遵守管理办法的无损检测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无损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和注册登记1. 无损检测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组织结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清单等必要材料。

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无损检测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办理相应的资质认定和注册登记手续。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8.07•【文号】•【施行日期】1982.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部分”有关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6月23日实施日期:1995年6月23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二年八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发布试行)1.锅炉部分1.1锅炉设计1.1.1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锅炉制造单位的锅炉设计,应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其他需要进行锅炉设计的单位,其设计应由承制单位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1.1.2锅炉设计的审查范围如下:(1)锅炉本体受压部分(包括拉撑等);(2)锅炉范围内管道。

按介质流动方向,自给水管路调节阀前的截止阀起,到主汽阀止,排污管路到排污阀止。

(3)安全附件、仪表;(4)锅炉本体烟道;(5)平台、步道、扶梯。

1.1.3制造单位送审资料有下列各项:(1)锅炉总图;(2)主要受压部件图(包括锅炉范围内管道总图?(3)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包括安全阀口径核算);(4)锅炉设计说明书;(5)其它与锅炉安全有关的设计资料。

各类资料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1.1.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锅炉设计的重点是锅炉安全问题。

审查的依据为现行的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有关的国家标准、部标准(或专业标准)。

没有相应规定的,制造单位应提供设计依据。

1.1.5机械系统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审批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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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
颁布日期:1993-10-12
执行日期:1994-01-0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统一考核内容和要求,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检验单位的监督考核。

检验单位应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验单位承担跨地区检验任务(液化气体汽车、铁路罐车罐体等移动式设备除外),检验前须到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所在地负责该设备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条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单位进行监督考核。

监督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办所方针;
(二)内部管理;
(三)执行法规;
(四)检验人员;
(五)检验工作;
(六)服务质量。

第六条检验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每季度填报《检验工作情况季报表》(附表一);
(二)每季度填报《检验案例报表》(附表二);
(三)按有关规定(见附表)应填报的各种报表;
(四)每年10月填报《检验单位年度自查表》(附表三);
(五)其他有关报表。

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不包括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下同),应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七条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检验单位于每年10月前进行下列常规性监督检查:
(一)对各检验单位的各类检验报告,至少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数量不少于每类报告的百分之一,且不少于五份;
(二)跟踪检查检验单位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每个检验单位每年至少一次(三)征询受检单位的意见,征询数量为受检单位总数的5%,且不少于20个。

对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的上述检查,由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进行。

第八条负责常规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每年10月底填写《检验单位年度常规性监督检查评定表》(附表四)报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检验单位(包括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每年8月底前应组织一次年度抽查。

抽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20%,每个检验单位5年中至少应被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包括:(一)查看《检验单位的年度自查表》和《检验单位常规性监督检查评定表》及其它有关上报材料,听取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和检验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抽查检验单位的各类检验报告,抽查数量不少于本年度各类报告的1%,且不应少于两份;
(三)跟踪抽查检验单位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四)查阅质保体系运转及执行规章制度的见证材料;
(五)征求受检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考核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写《检验单位年度抽查评定表》(附表五)。

第十条根据常规性监督检查和年度抽查的结果,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每年12月底前对各检验单位进行年度评审,评审结果通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单位、部门,并将《检验单位年度考核汇总表》(附表六)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检验单位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的对象及时间根据情况决定,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逐级上报,并由实施资格认可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停其检验工作、直至取消检验资格,并将处理结果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一)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任务;
(二)检验人员的数量和业务素质与所承担的工作很不适应,无法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不允许承担的工作,转让或扩散检验资格;
(四)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正常运转,管理混乱;
(五)因失职而引起严重的检验工作质量责任事故;
(六)服务质量低劣。

第十三条检验单位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考核时,应及时提供考核所需要的情况和各种见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阻挠监督考核的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第十五条检验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录:与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的规定
1.劳动部《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劳锅字〔1988〕1号)
第二十四条:“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附件五)于本年10月底报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劳动部《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锅字〔1989〕5号)
第十四条:“监检单位应将受检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产品安全质量情况等每半年向当地及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附件四),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对受检单位的处理建议。


3.劳动部《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锅字〔1990〕10号)
第七条:“……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4.劳动部《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锅字〔1990〕10号)
第七条:“……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5.劳动部《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劳锅字〔1991〕1号)附件二中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典型案例报表。


此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劳动局锅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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