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本局内部共同责任制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0•【文号】国土资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要求,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工作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机制和模式,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严格执法监察。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公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敢于动真碰硬,重典问责。
坚持预防查处并重。
完善制度和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违法;强化日常执法,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坚持科技创新支撑。
强化遥感监测、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察工作的支撑作用。
坚持落实共同责任。
共享行政执法信息,推动各方自觉履行共同责任,合力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
三、构建常态化执法监察机制加强源头防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形势分析和研判,从案件查处中发现前端管理和制度政策中需完善之处,及时健全制度,改进管理。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部署,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X 政办发〔X〕1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土、发改、财政、公安、规划、建委、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二、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责拟定巡查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巡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好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动态巡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应主管部门。
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沿堡垒作用,以行政村为单元确定监管网格,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管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认真组织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违法违规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最直接、最有效、最便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拿出查处整改意见,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拆除,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非法勘查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及充填井筒。
同时,相应属地政府要将有关查处整改情况通报发改、国土、住建、规划、行政执法、电力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苏国土资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构建系统上下“联合监管”、部门之间“联动监管”、工作环节“全程监管”的新格局,更加有效地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综合执法监管有关事宜。
领导小组成员由执法监察、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矿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组成。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系。
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形势,研究会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二)实施联动监管。
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综合运用规划、计划、审批、土地调查等手段,建立相关部门共同防控、查处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矿业权审批以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整改等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实施联动监管。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5•【文号】国土资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各分局、执法中队、国土所:现将《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大队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局和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发现和制止第三条【发现渠道】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包括: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各分局(横琴新区为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下同)和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未设国土所的区域为分局相关责任科室,下同)应当建立健全以动态巡查为主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内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巡查职责】市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全市巡查工作;(二)对各分局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开展交叉互查;(三)对各分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分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将辖区分成若干巡查区域,明确每一巡查区域的地域范围、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基本巡查频率等,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二)建立国土资源动态信息员制度;(三)对国土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按本细则规定向市局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是国家提出的一项新型土地执法监管制度,其目的是在加强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上,推进有序和规范的土地利用,避免不合理的土地使用造成的社会和环境问题。
1、引言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就是为了加强和完善国家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土地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开展土地执法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职能,而建立共同责任制,则是对这种系统工程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
2、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意义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目的在于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科学、规范、有序的土地利用。
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2.1 提高效率建立共同责任制后,可以将土地执法和监管的职责划分明确,各个部门之间可以协同合作,提高执法效率,降低劳动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2 明确指导思想在实践中,部门之间的过度索权和缺少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导致了各种问题的出现。
而建立共同责任制,则可以为各级领导和部门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促进分工合作,达到统一协调、一致性行动。
2.3 推进均衡发展建立共同责任制之后,可以避免地方政府部门为了高地价争夺土地而破坏生态环境,避免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影响农业发展等问题,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均衡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3、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策略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3.1 建立统一领导机制国家应当建立或加强相关部门的联合领导机制,牵头制定本领域的规划和政策,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标准。
3.2 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共同责任制需要加强组织管理,国家要负起主导责任,协调各级领导和部门间的合作办公,建立协调机构、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确保落实具体责任时的协调和统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桂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2012年4月2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土地和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但是,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部分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仍比较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加强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意义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深入贯彻落实“保发展、保红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实现土地、矿产资源“大家管、大家用”管理格局,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4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一)加快构建土地执法监管新格局。
近年来,全市各地严格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有力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地方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粗放利用土地的方式还未彻底扭转。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的要求,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责任主体。
土地管理事关发展全局,严格土地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主管责任,切实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
各相关部门是共同责任部门,要落实好共同监管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共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始终保持土地执法监管高压态势。
各地要进一步坚定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坚定保护耕地红线意识,坚定可持续发展意识,敢于动真碰硬,严格规范管理,坚决遏制和从严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管地用地行为,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创新举措做好土地执法 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
依 纪 追 究行 政 责 任 ;对 需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的,报请纪委处理 。
不制 止 、不报 告等土地违法 行为 ,对
三 ,完善 相 关机 制 ,确保 责 任 落实
土 地 违 法 案 件 进 行 立 案 、 侦 查 、移 送 起 诉 。 发 改 部 门配 合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对
提 出行政 处分建议 并移送案件 ;应给
予 党 纪 处 分 的 ,移 送 纪 检 机 关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依 法 应 当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察 部 门报 告 。 二是完善土地违 法案件查 处部 门 协 作 配 合 机 制 。 国土 资源 、 监 察 、 公
安等部 门要加强协调 和沟通 ,建立案
件 调 查 相 互 协 助 、配 合 和 案 件 移 送 工
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 门查办土地违 法 案件 ,可 以邀请检察 、公安 、监 察机
按照有关规 定建议监察部 门追究行政
责 任 ,依 法 移 送 公 安 部 门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监 察 部 门对 国土 资源 部 门移 送 并 需 要 追 究 责 任 人 行 政 责任 的 案 件 作 进
一
步调查 ,并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依法
达 到 1% 5 ,但 造成 恶 劣影 响或 其他 严
l 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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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后 ,要 根 据 各 自职 责 迅 速 采 取 相 应
的制止措施 。国土 资源 部 门发现相 关
部 门和 单位 仍 为 违 法 用 地 单 位 或个 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通 水 、 通 电 、通 气 ,
共同责任机制
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平政文〔2009〕18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管理,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责任主体(一)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乡镇(场、区)、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各乡镇(场、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监察、发改、法制、经贸、财政、建设、农业、林业、环保、水利、房管、市容管理、工商、电力、银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把好审批关口,共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做好土地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四)土地违法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职责分工(五)各乡镇(场、区)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确保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为主要手段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农业、环保、房产住宅、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哈供排水集团、哈电业局、哈第二电业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查世纯担任。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时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情况,包括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区县(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和监察、国土资源、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执行情况;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组织、部署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和区域改造用地范围内滥占耕地建设的查处,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市土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管理办法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我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但涉及国家、省和市的重点工程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县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统筹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及时组织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本级政府及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
(一)各乡镇(办)政府在接到县国土部门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
乡镇(办)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制止的,应在接到告知后的第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各乡镇(办)规划县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乡镇(办)政府应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分局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县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构建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关孑便一步加凫益”资源强注蛤窗构建其同责收机制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遏制耕地“非农化”相关政策,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共管责任(一)强化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违法用地管控和整改及涉土信访负总责。
(二)履行部门责任。
县资规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负有调查取证、立案、依法查处责任。
(三)构建共同责任。
建立由纪委监委、检察、公安、发改、财政、住建、供电、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按照职责,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行联合预防和惩戒,以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推动我县依法管地用地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门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置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罚没物;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住宅行为进行查处;纪委监委、公安、检察部门对重大违法用地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健全共管机制(四)建立巡查网络。
建立健全镇村自然资源监察网络,及时发现、上报、制止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各乡镇(街道、场、园区)每周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巡查,并将违法用地巡查情况报县资规局。
县资规局对乡镇(街道、场、园区)违法用地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加强执法监管。
县资规局加强科技应用,创新巡查机制,建设“智慧护士''执法监管系统,对违法用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并及时进行警告、抄告、函告和公告“四告二对已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乡镇(街道、场、园区)及时做好违法用地整改销号工作。
构建共同责任体系 筑牢土地执法防线
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交流材料构建共同责任体系筑牢土地执法防线XX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2月)近年来,我局针对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初步形成了“责任共担、关口共守、防线共建、难题共解”的土地管理“四共”新机制,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得到了有效落实。
特别是在土地执法监察上,始终坚持以“防线共建”为核心,积极打造“国土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联合防控体系,整合力量,互动共赢,较好地解决了“执法难、难执法”问题,进一步优化了土地管理秩序,有效保障了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1年,我县高标准通过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并被省国土资源厅评为“土地执法模范县”。
一、强化主体责任,全力筑牢片警监管防线土地执法监察是国土部门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我局不断巩固深化“片警式”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土地执法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各类内控管理制度,有力推进了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和实效化。
一是规范片警行为,实行按“图”巡查和依“册”执法“双约束”。
在“依职定岗、划片定区、岗区定人、按人定责”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动态巡查“路线图”管理,要求各级片警将责任区域内已用、在用、拟用地等情况分别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用不同颜色的线条标出重点巡查、常规巡查路线,开展全覆盖巡查,确保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同时要求局监察科(队)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和市局《关于完善“片警式”监管工作的意见》,精心编印《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手册》,将土地履职细化为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跟踪五个环节,并逐一明确各环节的履职要求,做到“一案一策、对症下药”。
对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要求各级片警严格对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手册》,规范填写土地动态巡查记录、预防违法用地通知书、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单、责令停工通知书、土地违法后果告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土地违法行为跟踪记录等行政执法文书,并汇编成册,跟踪监管,直至最终消除违法用地状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第221条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X]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监察工作报告制度第222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局面报送本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223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监察人员应当依照职权或领导指定承办具体案件,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办案。
第224条监督检查中遇有重大干预或其它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也可越级向上报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第225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监察事项,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第226条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227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结案的违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上报备案的违法案件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等。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
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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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深入贯彻落实“保发展、保红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我国土资源局各职能部门和下设机构在执法监管工作中相应职能和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国土资源局所有下设部门、机构。
第四条凤山县国土资源局各职能部门和下设机构执法监管职能及职责一、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执法监管联动职能与职责(一)案件审核职能。
局领导对执法监察所立案查处案件均有审核的职责,要求清楚案件的缘由和案件审核进程,通过对案件的核查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监管;(二)组织协调案件查处职能。
领导班子对需要联合其他政府部门查处的案件具有签报职能,要求局领导掌握重大案件查处并协助其他案件查处,与其他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促进案件查处,以达到案件查处监管;(三)监督管理各股、室、分局、中队、所的工作职能与职责。
国土资源局领导具有监督管理全县各股、室、分局、中队、所的执法监察工作的职责与职能,及时了解各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状况,给予工作督促及支持。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股)职能与职责国土资源执法大队(股)是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重点部门之一,是执法监管工作能否落到实处,能否深化到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性条件。
国土资源执法大队(股)在执法监管工作的职能与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动态巡查职能。
国土资源执法大队(股)在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担任动态巡查的先锋队,对辖区内各个区域进行动态巡查,并对所发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职能。
对土地、矿产方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是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大队重要内容之一。
国土资源执法大队(股)通过动态巡查职能,对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的处罚,是确保执法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职能。
国土资源执法大队(股)在执法监管工作中,是直接面对群众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主力军,工作性质本身带有执法性质,通过大队(股)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即有利于及时将法律法规传到群众的心中,更为执法大队(股)开展各项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处理12336举报电话案件及群众来访相关事宜的职能。
相对于执法监察大队(股)来说,群众更是面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性行为的直接目击者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危害的直接受害者,群众的举报及来访,更有利于执法监管工作者及时获得各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最真实的信息。
做好群众来访和12336举报电话工作,是执法监管工作的重要要求之一。
(五)组织协助处理执法监管工作机构中其他部门所发现违法行为及疑似违法行为信息案件职能。
对违法行为及疑似违法行为信息的核实是执法监察股(大队)的重要职能之一,通过及时对信息的处理,既有利于调动执法监管工作多方联动机构,更有利于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是执法监察大队(股)的重要职责。
(六)组织协调下级部门执法监管工作职能。
各国土资源分局、所、中队在执法监管工作中担任极为重要的角色,在执法监管工作中,执法大队(股)只有与分局、所、中队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才可能将执法监管工作更好地落到实处,才能在工作中取得更高的效益。
(七)组织案件会审职能。
执法监察大队对大队巡查发现需要进行会审的案件组织会审,确保案件查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国土资源地籍股职能与职责国土资源地籍股是监管地籍工作的主力军,是国土资源土地合法规范利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农用地报批监管职能。
农用地报批监管职能是地籍股工作的主要部分之一,做好农用地报批监管,有利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为执法监察工作提供及时有力的证据及所需情况信息。
(二)及时汇报农用地报批情况及与执法监管工作部门沟通的职责。
地籍股除具有接受农用地报批工作的职能外,还具有及时组织材料信息与执法监察股等各相关执法监察工作单位相沟通协调的职责。
(三)为执法监管提供违法行为及疑似违法行为信息职责。
地籍股工作直接面对群众,能够在多个方面直接接触到群众土地利用行为,对群众违法行为及疑似违法行为的发现具有及时性。
为执法监管工作提供疑似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信息便于执法监管工作的更好开展,是地籍股参与执法监管工作的重要表现之一。
四、国土资源矿管股职能与职责国土资源矿管股是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主要成员之一,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中担任矿产资源监管工作及协助处理部分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工作,其职能及职责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矿产资源勘查职能。
国土资源矿管股在工作中负责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为执法监察矿产资源监管提供部分依据,同时,为执法监管确认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提供依据。
(二)协助处理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职责。
矿管股负责为国土资源监察股提供巡查发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提供矿管方面证据,便于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及时得以监管。
(三)提供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疑似违法行为信息职责。
矿管股在日常工作中,在完成本股工作同时,还肩负着为执法监察提供疑似违法行为信息的职责,为矿产资源执法监管提供便利。
五、国土资源规划股执法监管工作职能及职责国土资源规划股是国土资源局重要管理机构之一,是执法监管工作中重要的支持者之一。
规划股从事国土资源用地、用矿规划等具体职能工作,担负着全县国土资源的规划任务,参与执法监管,是其规划任务本身的职能,更是我们执法监管工作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其主要执法监管职能职责包括几个方面。
(一)用地规划监管职能。
用地规划作为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工作成效的主要体现。
及时进行土地合理规划,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是对国土资源规划股的首要要求之一。
及时进行用地规划,适应和满足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用地趋势需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为执法监管工作提供重要支持。
(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职能。
矿产资源开发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是关系到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
国土资源规划股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规划,在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的同时,肩负着保护矿产资源和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义务。
(三)及时发现上报土地、矿产资源疑似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的职能。
归划股掌握国土资源所有已规划区域和项目,对违法用地用矿行为具备了充分的认知,是作为执法监管联动机构重要成员的重要依据,更是联动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四)协助处理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职责。
规划股承担着为执法监管工作案件处理提供违法行为相关认定依据的职责,负责协助执法监管联动机构处理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六、各分局、国土所、中队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职能与职责国土资源局是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者、执行者,各下设单位,包括分局、国土所、中队是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排头兵,是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联动机构的重要成员之一,其主要职能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执法监察职能。
各国土资源分局、国土所及中队肩负着执法监察的职责,包括动态巡查等日常监管工作职能,提供执法监管的直接工作支持。
(二)查处职能。
各国土资源分局、国土所及中队具有执法监管工作中部分案件的查处职能,其主要查处职能包括下发行政处罚文书,及时发现制止即将违法行为等方面,是执法监管工作重要元素。
(三)上报国土资源疑似违法及违法行为信息职能。
各国土资源分局、国土所及中队较国土资源局更接近群众,更有利于及时获得疑似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资料及信息,为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四)协助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职责。
各国土资源分局、国土所及中队具有协助处理执法监管工作中违法案件及各自职能之上案件的职责,负责为执法监察案件处理提供相应法律文书资料等。
七、国土资源业务受理办公室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职能与职责国土资源业务受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业务登记受理,在执法监管工作中,其主要职能体现在及时反映受理情况和及时传达国土资源审批手续等方面。
(一)受理情况反映。
业务受理办公室将所接受项目及时报知执法监察大队,以便执法监察大队对已报批手续项目进行监管。
同时,将咨询,但未办理申报手续项目进行记录,报知执法监察大队,以便对其进行现场监察。
(二)传达国土资源项目申报、审批手续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
业务受理办公室直接面对群众,向群众传达业务申报、受理、审批手续及相关法律法规是业务办公室的职能要求。
该项职能的成效,可以对执法监管工作产生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的积极影响。
八、国土资源办公室、财务股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职能与职能国土资源办公室及财务股作为国土资源的后勤必备机构,同时也是执法监管工作的后备军,为执法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
(一)国土资源办公室职能与职责国土资源办公室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后勤部队,是连接办公、执法、监管的纽带,在执法监管工作中也充当着工作开展保障的角色。
其职能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协助管理上传下达文件职能。
执法监管工作必然涉及到诸多上传下达的文件,为确保此类文件精神得以及时传达,办公室的协助工作显得极为重要,也是确保我们执法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2、协助处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事项职能。
法律法规宣传是执法监管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执法者必须懂法,守法者更要求懂法,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能否高质量达标,是执法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性因素之一。
3、协助处理信息宣传报导职能。
信息传达在执法监管工作中扮演者重要角色,信息报道参与国土资源相关宣传工作,有利于国土资源相关宣传工作目标的达成和实现。
(二)国土资源财务股执法监管工作职能与职责国土资源局财务股在国土资源监管中参与协助处理违法案件工作,同时参与后勤保障及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等。
1、参与协助违法案件处理职能。
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中,罚没款收缴及项目报批立案金费收取,最终由财务股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及执法工作机构进行监督。
2、协助后勤保障工作职能。
财务股参与执法监管工作后勤保障主要体现在参与各项工作经费支出核查协助,为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经费收支进行核查监督,确保执法监管工作的经费管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成员机构共同形成一个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各机构单位在完成本机构工作职能要求的同时,必须结合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职能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并与联动机制体系内各成员机构保持联系,为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最终目标而努力。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