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1年11月3日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村民继续施工,莼湖国土资源所执法组多次制止,并 拆除部分墙体后,将违法用地情况报告莼湖镇政府, 建议镇政府牵头制止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对3户村民违法建房立案查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 上新建的房屋。3户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 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向奉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奉化市人民法院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穷尽行政 强制措施为由退回强制执行申请。
2011年11月6日
2012年3月
2012年8月6日 2013年1月 2013年5月
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问责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虽及时发现违法建 设行为,但未能有效阻止该违建行为的发生, 未穷 尽行政处理手段 ,未对继续抢建部分进行强制拆除, 致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时任 莼湖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张海忠 未正确履行职责, 监管不力,行为已严重违纪,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总体要求:履职尽责 规范执法
1.准确把握《规程》坚持的原则,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明确规定了执法查处各个环节程序;
坚持行政效能原则,将法律法规规定与执法实务有机结合,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依法履职。
一、新常态下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
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
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
一、新常态下执法监察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中心规章制度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中心工作规章制度为规范“12336”国土资源电话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切实做好电话投诉的受理工作,特制定本电话举报中心工作规章制度。
一、工作宗旨: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困、我有所助,民有所难、我有所扶,助民所困、解民之忧。
二、工作范围界定:“12336”举报电话受理各类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线索。
主要包括:(一)土地违法行为1.非法批地行为。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行为。
3.破坏耕地行为。
4.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
6.非法占用、挪用征地补偿费行为。
7.拒不交还土地行为。
8.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
9.非法低价(无偿)出让国有土地行为。
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1.无证勘查、开采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行为。
3.拒不履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义务的行为。
4.仿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行为。
5.超层越界采矿行为。
6.破坏性采矿行为。
7.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三、工作程序及职责(一)接听规范:“12336”举报电话由专职人员负责,受理人员应当做到:1、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对举报事项作出初步判断。
2、接听举报电话,注意询问举报人违法违规线索主体、时间、地点、事件等主要情况,准确、如实记录每一条违法违规线索,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处理违法线索,对办理的每一宗违法违规线索,办理人员都要签署姓名,及时录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管理信息系统。
3、接听举报电话,要严格按照《举报电话用语示例》要求,以“您好”为开头语,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和蔼,行为高效,细心倾听举报人反映情况,当举报人举报完毕后,应将主要内容复述一遍,复核记录是否符合意愿。
4、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得脱岗,因特殊原因离开岗位的须向负责人请假报告离岗原因和离岗时间,做好交接班工作。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
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
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
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1、取证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10〕1号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国土资源部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的办理实行公示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实施的挂牌督办,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负责。
国土资源部商请监察机关、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或其他问题联合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五条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国土资源部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发现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后,由执法监察局进行核查,确认违规违法主体明确、违规违法事实清楚的,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附相关材料;(二)提交部专题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三)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四)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公开督办案件的主要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向媒体通报。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七鉴定结论;八其他.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20、归档顺序为: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违法案件查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本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程序规定如下:一、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统一受理。
1、案件来源⑴检查中发现;⑵群众举报、控告;⑶上级交办;⑷下级上报;⑸当事人主动交代;⑹新闻媒体披露;⑺有关部门移送。
二、初步调查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属于国土资源案件范畴的,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并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1、违法事实成立,对在非法使用土地上正在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2、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
三、立案1、对受理的案件,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在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范围内的,经支队研究后,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请分管局长审定后立案。
2、对受理的案件,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但是属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范围的,要批转县(市)立案查处,市局进行督办,县(市)上报查处结果。
四、调查取证1、立案后,支队应根据工作分工,指派不少于2名案件承办人,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展开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2、调查取证内容⑴收集能证实违法行为的各种书证;⑵对违法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它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⑶对违法案件相关现场进行勘测,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配合,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⑷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视听资料;⑸其他鉴定结论。
3、审查证据。
案件承办人应从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认真鉴别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
⑴经支队集体讨论后认为,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正确、程序合法,提出支队的拟处理意见,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报请局领导审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够及时,应制止而不制止或制止不了,应报告而不报告,应查处而不查处或查处不了,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要求,切实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实现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并规范发现机制各地要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严格执行“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运行规定,深入推行建设用地施工公示制度,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密切关注媒体信息,切实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进一步拓展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省厅将按国土资源部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发配套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做到信息实时在线上报和互联互通。
二、建立完善制止和查处机制切实建立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要紧紧围绕“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是共同责任机制的核心,建立部门联动是共同责任机制的关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保护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相关行政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侵占、盗掘、滥用、窜改、滥用、擅自开发、贩卖、毁损以及利用国家所属或者受国家保护的国土资源所犯,行政司法机关有权依
法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查处责任
第三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国家国土资源部门率先开展,确认违法行为后,向行政司法机关转交查处。
第四条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违法查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可能构成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确定构成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后,应及时向行政司法机关报告。
第六条查处案件时,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公明的原则办理。
应当按照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办理,确定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依法做出查处决定。
第七条根据查处案件的情况,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
做出行政处罚,依劳动者受益人原则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司法机关对本规程的解释,具有最终解释权。
国土资厅发[2011]4号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国土资源部将部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国土资源部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应当公开通报。
国土资源部、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符合上述条件(一)、(二)、(三)、(四)之一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从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司局业务工作中发现、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或案件线索。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
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自然资源局督查制度范本
自然资源局督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局督查工作,保障督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然资源局督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为目标,确保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三条自然资源局督查工作范围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林业管理、水资源管理、测绘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自然资源局设立督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局督查工作。
督查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督查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和督查工作制度;(二)组织实施对全局各项工作的督查;(三)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定期汇总督查情况,向局领导报告;(五)指导下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督查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局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办公室的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章督查内容与方式第七条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局党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自然资源管理业务工作的推进情况;(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督查方式主要包括:(一)定期督查:按照工作计划,对全局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定期督查;(二)专项督查:针对特定事项或者突发事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三)随机督查:随时对全局各项工作进行随机督查;(四)遥感监测:利用遥感技术,对自然资源管理领域进行监测和评估;(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式。
第四章督查程序与处理第九条督查办公室根据督查内容,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任务、时间、地点、人员和具体要求等。
第十条督查人员进行现场督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认真听取被督查单位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一、违法线索发现(1)举报发现。
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
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1、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2、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3、违法行为制止(1)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对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暂定50亩以上违法占地),应当在发现后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正式文件打印,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A、报告政府文件应当包括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产,需要得到有效监管和维护。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的监察,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了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背景、重要性,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效果。
一、背景和重要性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存在着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例如非法采矿、滥伐森林等,严重破坏国土资源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察,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监察巡查工作,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对于维护国土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实施方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巡查:国土资源部门会派遣专门的巡查员定期对各级执法机构进行巡查,了解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巡查员通常由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执法监察机构的代表组成,确保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随机抽查:除了定期巡查外,国土资源部门还会进行随机抽查,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抽查,全面了解执法情况。
这种抽查方式有效地减少了执法人员的主观干预,保证了执法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3. 案件核查:国土资源部门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核查,验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如果发现执法不当的问题,将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 线索举报:国土资源部门鼓励公众对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根据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和核实。
这为监察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
三、实施效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为加强执法监管工作,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2023年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3年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在我国各地频发,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应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特制定本方案,明确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专项行动。
本专项行动的目标是,通过全面排查和严厉打击,有效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任务1.建立健全制度体系(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全面协调、统筹推进行动的实施工作。
(2)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
(3)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全面排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1)组织全面排查:利用现有资源,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确保不留死角。
(2)建立台账: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排查台账,详细记录案件的相关信息,为后续查处提供依据。
(3)运用遥感和无人机技术:利用遥感和无人机技术,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合作与沟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及时共享情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3.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1)依法查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及土地违法违规的案件,保证查处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2)惩罚力度加大:对于涉及土地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惩罚的威慑效果。
(3)追究责任:对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加强教育培训: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执法人员和公务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东营 市 中心城 区 变更 地 籍调 查及
信 息 系统 建 设 项 目通过 省级 验 收
近 日, 山东 省第 二 次 土 地 调 查 办 公 室 对 东 营 市 中心 城
区 变 更地 籍 调 查 及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项 目成 果 进 行 了检 查 验
信患 慑递
收 。验 收组 听取 了东 营 市 中心 城 区 变更 地 籍 调 查及 信 息 系 统建 设 项 目的情 况 汇 报 , 看 了系 统运 行 演 示 , 观 检查 了成 果
第2卷 1 4 第1期
济 南长 清 区孝 里 镇 国土 资 源所
推 行 土地 违 法预 先介 入 制 度
为避 免 当 事 入 因 不 知 法 而 导 致 土
地 违 法 行 为 , 南 市 长 清 区孝 里 镇 国 土 济
国 土 资 源 信 息
按 照 枣 庄 市 政 府 的 要求 , 台 国土 资 源 配 部 门搞 好 整 改 工 作 。 三 是 对 2 ( [) 以 )5年 来未结非诉执 行 案件 , 案制 宜, 类 因 分 清 理 。对 已 完善 各 种 用 地 手 续 的 , 及 要 时结 案 ; 育 关 政 策 、 定 已发 生 变 化 对 规
资源所结合土地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 实
行 土地 违 法 后 果 预 先 介 入 制 度 。 在 土 地 执 法 监 督 动 态巡 查 过 程 中, 现 场 有 对 建筑材料、 地 迹象 的单 位或 个人 , 用 主 动 与其 沟通 , 时 宣 传 国家 有 关 方 面 的 及 土 地 法律 法 规 , 当 场 向其 发 放 预 防 违 法 用 地 通 知 书 。 长 并
工 作 的 长效 机 制 。 ( 庄 局 王 焕伯 ) 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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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有效维护国土资源市场秩序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依法查处。
第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结案前,应停止受理或者办理被查处的土地使用权、矿业开采权登记。
第七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对案件查处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对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街私舞弊、失职渎职,或对上级交办案件敷衍塞责、拖着不办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