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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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市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 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考核原则。中介机构的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方式。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考核组织。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负责具体组织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时间。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实行每年集中考核一次,并结合日常考核。

第七条考核内容与评定标准。主要针对中介机构的基

本情况、项目审计质量和职业操守等方面,依据集中考核与

日常考核结合的方式,实行100分制负向扣分考核。

(一)集中考核

单位基本情况5分。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情况。包括:①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是否有不良社会记录,被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查处;②办公场所与制度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二)日常考核

1、审计力量5分。参与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项目审计及复核人员是否配备到位;审计人员审计服务是否良好,是否积极配合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的要求进行现场勘察。

2、审计质量60分。审计质量是否符合预定要求;审计

报告是否规范;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在审计业务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重大差错的一次扣减20分,累计

扣减。

3、审计报告是否符合考核分配科的相关要求,10分。

4 、审计时效10分。审计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延期原因是否合理。未经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许可顺延的,每延误一天扣一分,直到扣完为止。

5 、审计优化与创新能力10分。是否积极参与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的专家评审和工作研讨,有关建议和创新优化审计项目

是否发挥效益并得到认可。

第八条考核程序

1、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负责日常考核的记录与汇总,年末组织集中考核。中介机构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采取查阅资料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中介机构单位基本情况,并将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2、考核意见确定后,将考核排名的结果向中介机构进行通报。

3、依据考核排名结果,确定考核结论。结论分“优秀”、

“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一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考核奖惩

1 、依照考核得分排名,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五年内不得参与市管企业审计业务。

2、因中介机构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且

影响到我委工作安排的,当年内不再聘用。

3、因中介机构原因,项目审计质量不达标的,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有权建议市管企业扣减中介机构服务费。

4、考核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

为不合格:未参加行业管理机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问题

严重、整改无效的;资质被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

审计评价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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