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2011版
京建法【2011】12号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京建法[2011]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京建法[2011]1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京发[2011]13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进一步完善住宅区业主自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共享共建的社区治理格局,切实加强业主大会建设,强化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现就推进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重大意义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的组织,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是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因此,积极推进业主大会建设,对于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房屋建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是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大会作为业主共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的法定组织,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
各区县要站在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规范运作的重要性,把业主大会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加以研究和落实。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12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自颁布以来,在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该要求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作了修改,并修订为《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表一、普通商品房居住小区管理服务标准项目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一)综合管理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4)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6)与业主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本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住宅小区由_____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在本住宅小区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在本住宅小区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本住宅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七)不得占用、损坏本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八)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九)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十)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不得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十一)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嘉园小区管理规约序言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根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经嘉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局部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展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局部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局部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局部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单元代表议事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视并检查物业效劳质量、协调物业效劳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物业根本情况第六条物业根本情况物业名称:嘉园座落位置: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7A号总建筑面积:34057.89 平方米,其中:1号楼10928.54平方米、2号楼6864.24平方米、3号楼7345.57平方米、4号楼8919.54平方米;1-4号楼建筑面积分别占建筑面积的32.09% 、20.15%、21.57%、26.19%比例住宅总户数:236户,其中:1号楼72户、2号楼40户、3号楼60户、4号楼64户物业类型:商品住宅第七条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局部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围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构造〔根底、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的上水管道、楼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局部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信息时间:2011-8-17 阅读次数: 2445】【我要打印】【关闭】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建发[2011]8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11〕8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首都加快“人文北京、绿色北京、科技北京”和世界城市建设的关键之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在全市开展“质量安全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各部门首都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为确保建设系统做好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夯实质量管理基础,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使首都工程建设得以顺利进行,为社会和民众提供优质的建筑产品。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2010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加大施工质量监督执法力度的同时,针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开展各项综合执法检查,有效地打击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但是全市质量形势仍不容乐观,质量问题仍然时有出现,大兴旧宫保障房项目质量事故的发生,突出反映出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项目经理部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质量意识薄弱,同时也反映了目前建筑市场质量管理仍然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
2011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重点在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和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继续做好全市安全质量网格管理工作,严格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等方面,强化质量监管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一、指导思想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在全市开展“质量安全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强化首都质量意识,以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夯实质量管理基础,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首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三、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住宅小区的管理,以确保住户能够安全、舒适地居住,并促进邻里和睦、环境卫生和谐。
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涉及到住户的权益与责任,以及各项公共设施和服务的维护与管理。
凡在住宅小区内居住的居民,无论是业主还是租户,都有义务遵守本规约。
2. 住户权益与责任2.1 住户权益1.住户享有居住权,包括安全、舒适、清洁的居住环境。
2.住户有权使用由小区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包括停车场、游泳池、健身房等。
2.2 住户责任1.住户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包括遵守停车规定、正确使用公共设施、按时缴纳物业费等。
2.住户应保持住宅内外环境的整洁,不乱丢垃圾,不随意涂鸦,不破坏公共设施。
3.住户应保持邻里和谐,不干扰邻居生活,尊重邻居的权益和隐私。
3. 公共设施的维护与管理3.1 停车场管理1.住户根据车位数量缴纳相应的停车费用,并遵守停车场的使用规定。
2.住户应正确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停放违规车辆。
3.2 公共区域卫生管理1.小区将定期进行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住户应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2.住户不得乱扔垃圾,应按时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位置。
3.3 公共设施的维护1.住户应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并注意遵守使用规定,如游泳池使用时间、健身房设备的维护等。
2.若发现公共设施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修。
4. 物业服务与管理4.1 物业服务内容1.提供物业维修服务,保证住宅内外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的安全,如安装监控设备、巡逻保安等。
3.提供公共设施维护服务,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共设施的状态。
4.提供垃圾清运服务,保持小区环境的卫生。
4.2 物业费缴纳1.住户应按规定时间缴纳物业费,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2.物业费的具体标准和缴纳方式由物业管理部门制定,并提前通知住户。
5. 违约处理与纠纷解决5.1 违约处理1.若住户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
北京2011年调控政策(国八条)(精)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
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
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
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0〕6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使用安全,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三、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积极做好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建设单位规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四、当事人可登录“北京建设网”()查阅并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
五、《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非住宅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2.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9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
第七条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和推动业主委员会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在业主委员会设立党的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交付首套房之日起业主大会即存在,达到表决条件的,即可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有尚未交付的,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业主身份和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指定筹备组组长。
第十条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北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规范
北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规范一、总则1. 本规范旨在明确北京小区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物业管理公司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持有合法资质,依法经营,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2. 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安全保卫等工作。
3. 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2. 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3. 业主应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
四、物业服务内容1. 提供24小时安保服务,确保小区安全。
2. 定期清洁小区公共区域,包括楼道、电梯、垃圾收集点等。
3. 维护小区绿化,定期修剪植物,保持环境美观。
4. 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等。
五、物业费用1.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费用标准应向全体业主公示。
2. 物业费用应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六、公共秩序维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并执行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控制、宠物管理、车辆停放等。
2. 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予以劝阻和纠正。
七、紧急事件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紧急事件处理机制,包括火灾、自然灾害、治安事件等。
2. 在紧急事件发生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通知业主,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八、监督与投诉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渠道,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
2. 对业主的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
九、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对本规范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1年度全国和北京市物业管理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1年度全国和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1]40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18
【实施日期】2011.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1年度全国和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11〕40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2011年度全国和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考评程序和考评标准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507号)规定。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负责申报条件、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情况的核实工作,并在《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中
出具意见。
申报参评全国和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交该项目已备案的《办理结果通知书》,未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物业项目不得参评。
《北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2011)
《北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201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修订的建议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修订的建议《住宅小区管理规约》修订的建议提要:为了鼓励业主积极维护小区公共秩序,自觉遵守管理规约和各项管理制度,需明确业主参与管理的措施,建议修改为《住宅小区管理规约》修订的建议广大业主:本小区已有十年历史,小区治理逐步完善的同时,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
为了继续保持本小区优质的物业品质,建议对2010年业主大会通过的《XXZZ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
具体如下:一、对《规约》第九条的修改建议鉴于目前小区确实存在改变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客厅改为卧室以用于群租或转租的现象,建议此条修改为:第九条居住房屋租赁,须遵守下列约定:(1)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以下同原文)。
(2)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且每套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人,不得将厨房、卫生间改为卧室。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并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3)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须将……(以下同原文)。
(4)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将认定为群租行为。
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在还未纠正期间,对上述房屋将按照本小区住宅收费标准的10倍收取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且租赁该房屋的使用人还需要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办理出入证才能进入本小区。
超额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可用于补贴该单元公共部位及设施维修的费用。
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规约》第十二条的修改建议鉴于会所和地下车库的存在的不文明行为,建议增加如下内容:1、原本条第二十一款变为第二十三款。
2、第二十一款改为:遵守《ZZ园住宅小区会所文明行为管理制度》3、增加第二十二条:遵守《ZZ园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文明行为管理制度》4、增加第二十三条:即原来的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北京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如何制定和实施?下面是北京住宅小区的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整洁、美观、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区和危房改造区(以下简称居住区)。
别墅和一级公寓的物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办法逐步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小区的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和相关生活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市和区、县住房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
本市行政区域和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设施。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居住区综合验收应当有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加。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县城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应当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住宅小区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住宅区房地产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代表以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住宅区开发建设期较长的,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可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者解聘。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解读)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说明了制定《指导规则》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条规定了《指导规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的行政区域和适用的行为。
适用的区域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
《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还说明了非住宅区可以参照本规则。
适用的行为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
《指导规则》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职责、会议形式、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组成,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建设房管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着重规范相关环节各方主体的行为。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本条说明了业主大会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的范围及成员权利责任的范围。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本市建立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本条说明了业主大会的活动原则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本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的原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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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三、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臵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物业管理方式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4.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编号DB11/T 751-2010)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第三部分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03号)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
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六、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1.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续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种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1)一次性交存;(2)按元/平方米逐月交存至业主一卡通;(3)。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
(三)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
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四)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五)遵守本管理规约中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
(六)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不承担上述第(可多选)项共同管理责任,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可多选)项成员权利,: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2.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3.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4. 。
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
第四部分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八、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分配:1.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2.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其他约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3.属于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3.(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三)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部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