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美国学者亨廷顿说:“亚洲人倾向于以百年和千年为单位来计算其社会的演进,把扩大长远利益放在首位”。
①2011年恰逢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也是第一部标志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民法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诞生一百周年。
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社会近代转型的号角,《大清民律草案》则开启了中国固有法制向近现代法制变革的端倪。
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国民法及民法学自清末到1949年之前、②1949年至今60年③及改革开放以后30年④三种不同分期皆有研究,但是,研究百年中国民法史的文章并不多见。
百年中国民法史跌宕起伏,既是百年波澜壮阔的中国历史的一部分,亦是浩瀚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民法百年史归其一点,就是为完成一部中国民法典而奋斗的历史,①因此,反思百年中国民法无疑应以历次民法典起草为路径。
目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民法法典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究其原因,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路线上的根本分歧。
?下文的分析拟将百年中国民法史分为三个阶段,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主义法治观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以重要的民法草案或民事单行法的制定情况为依托,通过串联地标性的立法活动来述说百年中国民法史,并探究其背后的得失,说明民法典与政治、经济社会变迁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以此突出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展望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中国特色与文化内涵。
一、1911一1949:初期的移植与实践(一)《大清民律草案》在西方,“法律通常是尾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③但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却超越了近代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
《清史稿?刑法志》在述及清末变法时说:“尔时所以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
”④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月二十一日,沈家本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其中谓:“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
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引言二十世纪是世界范围内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许多国家在这一时期对其民法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修订。
本文旨在回顾二十世纪民法的演变和发展,探讨其中的主要变革和对法治社会的意义。
一、近代民法的特征及问题近代民法的发展始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法国,斯保尔和尼布尔在1804年颁布的《民法典》的创立标志着这一时期的开始。
这部法典确定了私人间关系的主要规则,对于继承、合同、财产和人身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清晰而全面的规定。
然而,近代民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尽管在地理上有所扩散,它仍然主要是西方国家的产品,难以适应其他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国家。
其次,由于依靠立法者完全进行的规定,这些法典缺乏灵活性,无法及时适应社会的变革和伦理观念的改变。
二、法国民法的影响法国的民法传统对世界各地的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除了十九世纪初的《民法典》,法国还推出了1810年的商法典、1930年的劳动法典以及1965年的合同法典等。
这些法典在论述、规范和解释方面设置了标准,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三、民法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随着二十世纪的进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对民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个显著的例子是工业化的兴起,这导致了新兴产业和劳动力市场的出现。
许多国家的民法在这一时期为保护劳工权益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此外,妇女权益运动的兴起也使得民法必须适应社会的进步。
女性开始争取平等的婚姻和离婚权利,要求拥有财产权并摆脱古老的家长制度。
作为回应,许多国家的民法进行了修改,以消除妇女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
四、民法在全球化时代的发展二十世纪末和二十一世纪初,全球化的浪潮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互联网、跨国公司和国际商业交易的快速发展,使得国家法律面临了许多新的问题。
民法必须适应新的形式和概念,如电子合同、数据隐私和在线消费保护等。
为了实现国际合作和统一的法律标准,国际民法规则开始兴起,推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一体化。
民法社会化
简论民法的社会化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
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
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一)民法社会化内涵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
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
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
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1 /view/79745.htm1.民法本位的变迁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
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
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
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2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
导论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语源近代民法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语源近代民法一语,是从罗马法之Jus civile一语沿袭而来。
故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
罗马法有市民法(jus civilc)与万民法(jus gcutium)之分。
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
历代封建统治者虽重视法典编纂,但多为刑法之规定。
其中涉及民事关系者,如户、婚、钱债等,亦仅以采用刑罚制裁者为限,实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而一般民事关系,主要由习惯法调整。
(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的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的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指民法典。
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
民法典对于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因此属于普通法。
在采民商分立的国家的商法典,相对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属于特别法。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现行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均属于特别法。
二、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从民法发展沿革上讲,是先有习惯民法,后有成文民法。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书中写道:“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先有习惯,然后由习惯发展成为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当然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罗马民法古代法典中对后世民法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
罗马法已有二千七百多年的历史,最初是一个很小的农村公社的习惯法,后来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广大领土和多种民族的商业社会的比较完备的法律。
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迫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时的习惯法规则,制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近代民法:19-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表现为高度体系化,出现了总则、债法、物权法的分类,并形成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现代民法:20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各项原则均进行了调整,并通过判例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了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门和制度的总的指导原则。
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6)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7)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一致强加给对方。
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形式权利是不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造成他人和社会利益损失的,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1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13)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万一一、绪言近代以来,民法就是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肇始,我国已有三次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活动,分别是在清末、民国和新中国。
当然,仅就新中国的民法典制定情况来看,也已经历了三次,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
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工作完成,形成《大清民律草案》。
该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569条。
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参与起草,后两编由中国人高种、朱献文等起草。
这一法典大体上仿效德日民法,但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
尽管如此,这个草案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一方面,它在民国政府的民法典颁行之前实际上得到了施行;另一方面,它也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为后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不错的基础,而且为我国学习借鉴国外法律知识开启了一扇大门,成为“睁眼看世界”的一部分。
民国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完成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又称《第二次民法草案》),但最终未能成为正式法典。
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31年正式颁行《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该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
同时,还颁布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4部商事特别法。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span>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
民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与趋势
科技进步使得个人隐私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如网络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可 能被滥用,侵犯个人隐私权。民法需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明确隐私权的内 容和范围,以及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科技伦理与法律责任
科技伦理对民法的影响
科技进步带来的伦理问题对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技术 可能引发道德和伦理争议。民法需要关注科技伦理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确保科技的发展符合社会道德和伦理标准。
人工智能在民法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在民法领域的应用,如智能法律咨询、案件预 测、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提高了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对民法的传统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数据保护和隐私权问题
数据保护的法律问题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越来越普遍,如何保护 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权成为民法面临的重要问题。民法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保 护制度,明确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和限制。
法律体系化要求
民法典的编纂有助于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体系化 ,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高法律的适用 效率。
法治国家建设
民法典的编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 意义。
编纂过程中争议焦点
立法理念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立法理念存在争议,如应坚持 “权利本位”还是“社会本位”,是否应强调公序良俗等 原则。
强化民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需要与其他法律如刑法、行政 法等相互衔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中观层面: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01
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建 设
律师作为民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需 要不断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提高 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为民 事活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 务。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典的历史背景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背景与发展民法典作为一部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事关系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它的建立和发展既与国家的历史背景紧密相关,也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息息相关。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的历史背景与发展,以探讨其形成的原因和演变的过程。
同时,我们还将对民法典的意义进行一定的回顾和思考。
一、历史背景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的《罗马私法典》。
这部典籍被认为是民法典的鼻祖,它奠定了现代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原则。
在《罗马私法典》之后,欧洲国家陆续出台了各自的民法典,如法国的《拿破仑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些国家对民法典的建立受到了当时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二、发展历程1. 近代民法典的初步形成近代民法典的初步形成始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在该时期颁布了《拿破仑民法典》,它成为了现代民法的范本,后来被很多国家效仿。
在《拿破仑民法典》的影响下,德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
这些民法典为现代民法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建立20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思想的兴起,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开始建立自己的民法典。
这些国家以国家意志为中心,强调国家对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调控。
这种民法典的特点是强调公有制和集体利益,相较于西方国家的民法典,具有较强的社会主义色彩。
3. 民法典的全球化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法律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在民商事领域加强了合作,积极推动了民法典的全球化。
例如,国际商事合同的标准化,要求各国之间的法律规定更加一致,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三、民法典的意义与展望1. 维护公平正义民法典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体系之一,旨在维护公平正义。
它通过规范个体之间的关系、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法治。
民法典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可以信赖的法律依据,使得他们在法律面前平等,减少了不公正的对待。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法理分析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法理分析[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民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些变化,总体上大致可以区分为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无论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主要是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而诞生的,但沿着历史的逻辑来看,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这一过程本身有着民法自身的理论诉求。
[关键词]民法;平等;自治;正义一、近代民法的模式近代民法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
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
[1]近代民法以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合同以及侵权责任为四大支柱,从逻辑上建立起了近代民法模式:第一,抽象的平等人格。
在封建等级社会,人都是有身份的,人格是不统一、不平等的;人的身份不同,进而权利不同,义务也不同。
近代民法通过“自然人”和“法人”这两个概念,把现实生活中有着各种差别的交易主体,全部简单化,抽象为法律上的平等,一种参与机会的平等。
这种抽象的人格平等缔造出了交易主体间的地位平等,并以法律平等适用于所有人,反复适用于同一类案件,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作为其价值取向。
第二,对私的所有的绝对保护。
近代民法强调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在此基础上才可能进行进一步处分财产,因此也是商品经济赖以存在的前提。
本质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这种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能够对抗所有人,法律必须进行绝对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三,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是整个近代民法的根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之下有许多下位原则,例如契约自由、家庭自治等原则。
其中,契约自由是最核心的原则,它在合同领域表现得最为典型,在合同法中,人和人之间完全平等,相互间不会有强制,也不会有命令,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与消灭,完全依靠的是独立、自由、平等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不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干涉。
民法的发展
民法的发展(一)古代民法1、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从民法发展沿革上讲,是先有习惯民法后有成文民法。
汉穆拉比法典(前1792-1750年);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奴隶社会习惯法的汇编,内容涉及宗教、哲学和法律,多达2684条。
2、罗马民法(1)罗马法的演变:罗马法并非一部法典,而是泛指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至公元六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皇帝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所有的法律。
“法典编纂时期”,最为重要的是如下三部:1.《查士丁尼法典》(一译优帝一世法典)2.《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又名《学说汇纂》,一译优帝一世学说汇编)。
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或《法学入门》,一译优帝一世法学纲要),此三部法律加上公元565年颁布的《查士丁尼新律》(一译优帝新律),在公元12世纪时由法学家编纂后统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一译《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乃罗马法精华之总汇。
(2)罗马法的体系与主要内容罗马法具有创造性和体系性的表现之一,是将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
私法又分为三大部分,即人法、物法、诉讼法。
(3)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近代民法近代民法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的私法。
其时间约为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叶。
英美法系(或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等),它以适用习惯法或判例法为主要特征。
英美法着眼于现实的具体问题的解决,而不是追求法律体系的完整、系统,不致力于法典的编纂。
自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相互吸取对方的优点,从而实现法律的最佳调整。
近代民法的模式:《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为“法学阶梯式”,源于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Instituhones)一书中提出的体例和查士尼国法大全中《查士丁尼法典》的立法体例,只是将其中的诉讼法剔除在外,也称罗马式或法国式,民法典设人法、财产法和财产权取得法三编。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为:学说汇编式“,源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学说汇编》(Pandektae),也称为潘德克吞或德国式,其与法国式的主要区别,一是设总则编,抽象出民法各制度共同适用的原则,提纲挈领,二是区分物权与债权。
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基本原理及基本原则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1、民法的语源中华法系: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一词传自日本,具体说法不一。
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民法之发展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清末)3.近代民法模式与现代民法模式抽象的人格——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私法自治——受规制的竞争自己责任——社会责任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形式上的法典化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的相互渗透与合流二.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意思自治:行动自主,不能通过命令令他人服从自己平等与独立:只具有抽象的、相对的和法律理念或形式上的意义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务。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
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分行三.民法的构成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实质民法:成文的民法典,以及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习惯法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指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
对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
特别民法:各民事单行法、商法典。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四.民事法律关系模型有甲乙二人,各有其财产AB。
甲乙协商,就交换财产达成合意。
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
就此形成需要由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关系:1、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2、甲乙及其各自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3、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A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下,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B财产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一、概述外国法制史指的是各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变革历程。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史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通过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对比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对于促进法学发展和推动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古代法制史在古代,人们开始形成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
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文明古国都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古罗马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其法学体系对后来的欧洲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借鉴。
古代法制史的研究使我们了解到法律制度起源的历史和文化根源。
三、中世纪法制史中世纪是欧洲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教会法和君主法并存,封建法的形成也成为中世纪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地权和人权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为后来民法和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四、近代法制史随着现代民主国家的出现和工业革命的推动,法律制度开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法制史研究的重点逐渐转向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成为研究对象。
从中世纪的封建法过渡到现代刑法、民法和宪法,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涉及到了各个领域。
五、现代法制史现代法制史主要研究各国在近代以及当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近代法制史的研究重点是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各国开始着手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六、结论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推动法学的发展以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从而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此外,通过对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对比和借鉴,有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为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国际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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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学--绪论、第一章 PPT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著: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 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平等。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民法和行政法
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发挥的作用不同 3.规范的性质不同 4.调整的方法不同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 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 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这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
二、民法的任务
依据 《民法总则》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 括如下几点: (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民法1. 罗马法- 起源与发展- 在罗马共和国后期和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不断发展完善。
法学家的活动对罗马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例如,盖尤斯、乌尔比安等著名法学家对法律进行解释、著述,他们的学说成为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内容特点- 罗马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
在人法方面,对人的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作出规定,将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等不同等级,自由人又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等不同类别,不同类别的人在权利享有上存在差异。
- 在物法方面,对物权、债权等作出详细规定。
物权包括所有权、役权、永佃权等,罗马法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物权体系,明确了不同物权的概念、取得方式和保护方法。
债权方面,对契约、侵权行为等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规范,如对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等的成立、履行、解除等都有详细规定。
- 在诉讼法方面,有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等不同的诉讼形式,随着罗马法的发展,诉讼形式逐渐简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日耳曼法- 产生与特点-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在原罗马帝国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王国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法律。
它主要是日耳曼部族的习惯法,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传承。
- 日耳曼法具有团体本位的特点。
在日耳曼社会中,家庭、氏族等团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例如,在土地所有权方面,不是以个人为单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是存在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公社集体所有,成员对土地只有使用权等有限的权利。
- 日耳曼法注重形式主义。
在法律行为方面,如契约的订立、财产的转让等,往往需要遵循严格的形式,例如要通过特定的仪式、有一定数量的证人在场等才能生效。
二、近代民法1. 近代民法的产生背景- 经济基础- 近代民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兴起的时期。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步确立。
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打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例如,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需要明确的财产权、契约自由等法律规则来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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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谢怀栻第一节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法律是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法律各部门的内容与经济关系并非完全一样的。
在经济因素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因素也可以引起法律的变化。
1、西方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再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生产关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国家尽可能不干预私法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国家不干预已不符合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垄断资产阶级本身要求国家干预私法关系。
此外,无产阶级在一定情况下也要求国家干预私法关系。
这样一来,社会各方面都要求国家干预。
此时,国家如果仍然实行自由放任的原则就会出现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实现反封建的目的因而提倡自由,提倡国家不干预。
但到十九世纪后半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社会矛盾,自由放任原则不能再实行下去了。
在这个时期,自由成了有产者的自由,而无产者没有自由。
有产者可以利用优势的经济地位强迫无产者与其签订雇佣合同,使他们处于不利的境地。
因而,处于弱者地位的社会阶层如工人强烈要求限制自由,由此导致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这是现代民法中出现的第一个大问题。
由于生产力发展,生产的社会化要求有计划的生产。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有计划的生产是不可能的。
所以,就要求国家在可能的领域内对生产进行干预。
现代公司法就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公法性质。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在民法上就是,自由竞争与国家干预之间的矛盾。
这使得私法中国家干预的成分越来越大,最后国家干预到了极至,民法就转变为经济法。
2、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阶级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越发展,阶级斗争越尖锐。
起初工人是单枪匹马与资本家进行斗争,后来工人组织工会进行集体斗争。
工人斗争的加强起了两方面的作用:①工人要求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一些保护工人利益的规定。
②工人以工会为武器与资本家发生雇佣关系,使原来工人个人与资本家间的雇佣关系转变为工人团体与资本家之间的团体关系。
这种关系就发展成为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关系。
3、生产力的发展与科技进步生产力它们也是影响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因素。
大工业的兴起与发展促使了企业法的形成,法人制度得以建立。
法人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债权债务关系则随着商业大规模发展而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使民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
4、各种社会运动也影响了民法的发展社会①十九世纪后半期西方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运动之一就是妇女运动,它影响到了法律各方面。
在公法方面,妇女取得了参政权;在私法中,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些都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②人权运动,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人权运动。
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使世界各地人们的民主思想大大增长。
人们比以前更重视人权了。
这反映在公法上就是民族自决权;影响到民法就是人格地位的提高。
因此,现代民法特别尊重个人的人格权。
③保护经济上弱者运动,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于是在欧洲首先开展了保护经济上弱者的运动,这一运动影响到私法就产生了保护消费者、承租人、受雇人利益的立法思想。
以上四个因素最终可归结到经济方面,但是我们在考虑问题时还是应该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
经济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能决定一切、说明一切的。
由于近代民法受到以上四种因素的影响,从而演变发展为现代民法。
第二节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发展中的一些现象(一)传统的私法自治原则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1)对所有权的限制:近代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而现代民法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在现代民法中,一个所有权人的权利很少受到限制,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上达无限天空,下至无穷地底。
但如飞机、铁路、地铁等现代运输工具的发展打破了这个规定,这样国家的法律不得不对土地所有权加以限制。
A、对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范围加以限制,表现在:他人在土地的上空、地下,只要不损害土地所有人现有的利益就可行为,所有人不得干涉。
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土地非所有人的侵害是在平常允许范围内时,土地所有人不得反对。
1959年又对该条作了修改,进一步限制为,土地所有人对于土地以外的侵害,假如要除去这种侵害的费用过大,土地所有人不得反对。
这显然是为了保护大资本家、大工业的利益。
B、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的第153条是个著名的条文,在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该条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
因此,土地所有人不仅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且负有利用土地的义务。
如果土地所有人不利用土地而使之荒芜,国家就要干预。
这项规定影响到了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并且不仅限于土地还扩及到其他方面。
权利与义务由原来的对立状态在这里合二为一了。
现在的专利法就有此类规定:专利人在取得专利后。
必须在几年内使用。
否则,专利权就被取消。
我们知道,近代民法自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起来以后,建立一个完全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这种法律具有反封建的性质,是在粉碎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调整各种新型个人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新兴的关系中,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人。
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的法,权利本位的法。
个人本位是指,近代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
在封建社会里,个人不是独立自主的个人,常常受到许多封建团体的束缚,如商业方面的行会制度;经济方面的领主制度;家族、宗教等方面的许多制度。
而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摆脱了一切团体的束缚,所以民法完全是个人本位的民法。
但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情况有了改变,即纯粹的个人也不适合于社会了。
首先,在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方面,大公司越来越多,公司制度越来越复杂。
而公司本身就是一个与个人相分立的集体组织,是一个企业,企业本身就是团体。
这种团体是经济式的团体。
另外,在无产阶级方面,逐渐出现了各种工人组织。
工会,它也是超出个人——工人——以外的劳动者的组织。
这样,原来的那个资本主义初期统一的“市民法”在垄断时期就逐渐发生了分裂,分裂成为“资本的法”与“劳动的法”。
这二个方面都逐渐脱离了个人本位,而承认在个人之上有团体的组织,并且赋予此种团体的组织有超个人的力量,这就使得个人本位的法在一定的情况之下承认了团体的本位。
法人制度的建立即与此相关。
拿破仑法典不承认法人制度,也就是不承认在个人之外或超个人之上有另外一种力量。
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得不承认在个人以外或超个人之上有一种新的团体的力量、组织的力量。
这种力量的存在造成了个人本位逐渐地崩溃。
在本书的前部分,我们曾经讲过近代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
所谓“权利本位的法”,是指一切都从权利出发的法。
民法里所规定的都是一个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它非常强调权利。
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强调个人权利,重视个人权利。
在西方启蒙运动学者看来,这是符合社会正义的。
但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事物正向它的相反方向发展:过分强调权利成了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事情。
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事情也就是不符合社会利益的事情。
这与启蒙学者的想象恰恰相反。
过分地强调权利,常常发生反正义的情况。
因为权利是法律所赋予一个人的力量[1],既然是法律赋予的力,所以对于权利人来讲这种权利行使或不行使都是他的自由,行使权利是他的自由,不行使权利也是他的自由。
在近代民法中权利与义务也是截然对应的,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人们逐渐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权利人是自由地行使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过分的行使也会发生一种不正义,即西方学者常说的“权利滥用”。
过分地强调行使权利的自由,就会发生权利滥用的情况,而权利滥用不仅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另一方面,假如强调权利人有不行使权利的自由也会发生有害的情况。
若一个所有人完全不行使他的所有权,如让他的土地荒芜就会浪费社会资源,给社会带来不利后果。
所以这种情况也不符合社会正义。
因此,权利本位的法发展到今天,其结果要受限制,即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不允许权利人滥用权利,不许他过分地、不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又强制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如强制土地所有人利用其土地。
综上所述,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就把个人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改变,也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限制。
这种限制个人本位的法和权利本位的法的趋势,在西方法学理论中称为“法律社会化”或“民法的社会化”,因此人们将现代民法又称为“社会本位的法”。
由此,民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发展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本位。
西方法学理论中所谓的“社会本位”,实质就是民法的社会化。
这种社会化,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私法自治原则越来越受到限制,因为个人本位的法和权利本位的法主要表现在私法自治的原则上。
这个原则受到限制,也就是典型地说明了民法的社会化。
限制所有权,首先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
不动产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最大利益就在于利用不动产。
在资本主义初期,所有人取得所有权的目的,主要是使用,土地所有人所注重的是土地的使用价值。
那个时代,物的使用价值高于一切。
人们购买房屋的目的就在于居住,因此可以把该房屋的老租户赶走,这说明罗马法中“买卖击破租赁”的原则是适应当时的社会情况的。
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情况发生了变化。
城市与乡村中出现了大量地产商人,他们以从事土地、房屋的经营和买卖为业。
地产商人买卖房屋、土地,决不是因为自己要居住,而是要利用这块土地,要通过土地或房屋牟利,例如解放前的上海就有各种专门的地产公司,我们现在也有许多房地产公司。
这些公司购买土地后,在上面建筑住宅楼或商业写字楼,通过出租这些楼房取得租金来谋取利益。
地产公司并不要实际的居住这些楼房,因此对于他们来说谁要来租房子无所谓。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要转手,没有关系,只要能给购买人房租,购买人就给谁住,地产公司完全不在乎由谁来实际的使用楼房。
地产公司之间转让这幢房子并不需要赶走原来的住户。
因此到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资本化的时代,人们注重的不是土地与房屋的使用价值而是它的交换价值。
如此则土地、房屋的交换价值提高到使用价值之上。
土地、房屋资本化后,所有人不重视土地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只要土地与房屋能给他产生利润就可以。
此时,法律也跟着变换了一种调整方式:土地或房屋虽然转换了新的所有权人,但原来使用这块土地或这栋房屋的人仍然可以使用。
德国民法典对此有规定,此种规定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种新的经济情况,这种情况在民法上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
租赁权原是一种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现在可以对抗第三人了,取得了物权的性质,因而民法上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
租赁权的物权化这种现象,在许多西方学者的著作中将它加以美化,说这完全是为了保护承租人。
表面看来,这确实是保护承租人,但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资产阶级的法律要保护承租人?因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土地、房屋商品化、资本化,人们已不注重它们的使用价值,所有人不注重使用,所以会有这种法律的出现,归根到底,它还是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服务的,有益于大的地产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