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第七稿)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试行)为明晰地票使用流程,规范地票使用管理,特编制本指南。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本指南依据以下文件编制: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3.《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填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43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环节使用地票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617号)。
(二)适用范围地票在土地规划、转用、出让等环节使用,适用本指南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一般规定1.地票的功能。
地票具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空间、耕地占补平衡三种功能。
同一地票,其三种功能只能在同一区县内使用。
地票证书签发后,即可申请行使地票的三项功能:地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功能一并由地票购得人申请行使,在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时记载、核减数量。
地票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功能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预先申请地票规划空间功能入库,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数量登记。
未预先申请入库的,则在地票落地使用时,由市国土房管局将空间功能登记入库。
地票的空间功能完成登记入库后,即表示该地票已锁定在相应区县使用。
经市政府同意并下达用地规划目标调整批复后,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批复文件在空间指标管理数据库中对应核减空间指标数量。
2.实行持票准用。
即: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1必须使用地票,应当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凡2009年1月1日后未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而以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应当在土1 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以及避暑休闲地产、营利性养老养生项目、加油加气站、经营性公墓、营利性旅游项目、非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等用地。
一国办发32号文件出台的后台和主要精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培训材料之一国办发32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精神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2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座谈会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明确任务,有必要对国办发32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精神作些介绍。
一、国办发32号文件出台的背景(一)2002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就着手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划修编有关准备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89号),立足探索新形势下规划编制的思路和要求,启动了12个县级规划修编试点工作。
(二)2003年,国土资源部提出“基础先行、试点引路、上下衔接、分类指导、制度创新”的修编工作基本思路,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2号).启动了14个地(市)级规划修编试点工作。
(三)2004年1月,国土资源部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会签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请示》(国土资发[2004]3号,以下简称《请示》)。
同年3月,国土资源部向国务院上报《对<关于开展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请示>补充情况的报告》(国土资发[2004]60号),对开展规划修编的理由以及部署思路作了补充说明。
2004年4月,国务院原则批准了《请示》,曾培炎副总理就此作出明确批示“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四条原则,必须明确各地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红线数字,;此数不能突破;必须明确占补平衡是数量与质量并重”。
(四)2004牛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明确提出“三个暂停”要求.。
为此,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及时调整了各项工作部署,其中一项就是暂缓了规划修编工作的全面部署,先期部署了土地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和规划实施评价等工作,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
国土资源部〔2009〕51号
国土资源部下发县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日前下发地方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3号)作者:未知发布日期:xx-4-9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xx]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当前,各地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xx]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各项措施。
治理整顿期间,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紧急通知》关于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和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修改的决定,同时结合治理整顿工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价,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现将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目的和任务(一)规划实施评价。
现行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一些地方,不依规划办事,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规划在执行中反映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开展规划实施讦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有关地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同时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修编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规划实施评价是修编规划的前提。
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提出修编的,必须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报部审查同意后,才能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
规划实施评价的主要任务包括:(1)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规划目标以及主要用地指标、用地布局调整的实现程度,违反规划和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包括案例数、面积、发生频率、原因等),规划项目和实施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31•【文号】国土资发[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
《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
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6.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19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2016年5月1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用及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和管控空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
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宋毓卿(山西金瓯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2)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新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未列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与空间布局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与产业布局、保障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坚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增加”的前提下,要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文章主要阐述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
关键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上报程序中图分类号:F301 文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487(2019)04-127-2作者简介:宋毓卿(1986—),女,山西太原人,工程师,本科,毕业于山西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主要从事土地相关技术工作。
(邮箱)qingminister@1 引言乡级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的基础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任务,确定规划目标;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安排土地整治项目;村土地利用控制;安排近期用地;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为了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171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五”实施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8〕97号)的要求,从全方位的角度、科学合理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评价,包括对规划实施成效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编写评估报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成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成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成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近期,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要求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电〔2012〕16号),要求地州、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在2012年4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2012年5月1日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建设用地不予审批,导致土地矿业卫片执法中产生的违法用地责任自负。
为加快推进州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进程,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各县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得随意调减已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必须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要确保各县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三个月内,要按照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永久保护。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国办发32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精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培训材料之一国办发32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精神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2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座谈会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明确任务,有必要对国办发32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精神作些介绍。
一、国办发32号文件出台的背景(一)2002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就着手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划修编有关准备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89号),立足探索新形势下规划编制的思路和要求,启动了12个县级规划修编试点工作。
(二)2003年,国土资源部提出“基础先行、试点引路、上下衔接、分类指导、制度创新”的修编工作基本思路,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2号).启动了14个地(市)级规划修编试点工作。
(三)2004年1月,国土资源部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会签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请示》(国土资发[2004]3号,以下简称《请示》)。
同年3月,国土资源部向国务院上报《对<关于开展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请示>补充情况的报告》(国土资发[2004]60号),对开展规划修编的理由以及部署思路作了补充说明。
2004年4月,国务院原则批准了《请示》, 曾培炎副总理就此作出明确批示“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四条原则,必须明确各地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红线数字,;此数不能突破;必须明确占补平衡是数量与质量并重”。
(四)2004牛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明确提出“三个暂停”要求.。
为此,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及时调整了各项工作部署,其中一项就是暂缓了规划修编工作的全面部署,先期部署了土地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和规划实施评价等工作,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8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89号)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适应土地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部决定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修编试点工作。
在各地申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确定黑龙江省呼兰县等12个县(市、区)为国土资源部县级规划修编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
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试点的目的和指导思想(一)目的开展规划修编试点的目的,是探索新形势下规划编制的思路和要求,在工作组织、规划方法和制度创新等方面作出积极有益的尝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为部署下一轮全国规划修编工作和制订有关规章、规程积累实践经验。
(二)指导思想试点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正确处理规划控制与市场调节、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等重大关系,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所创新,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 国土资规〔2016〕12号 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 国土资规〔2016〕13号 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4号 国土资规〔2016〕15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国土资规〔2017〕17号 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 国土资规〔2016〕1号 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 国土资规〔2016〕2号 搬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5号 国土资规〔2016〕6号
5 6 7 8 9 10 11 12 13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 国土资规〔2017〕8号 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 国土资规〔2017〕9号 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7〕10号
4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 国土资规〔2017〕4号 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6号 国土资规〔2017〕7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工作要求
明确了报省城 乡建设用地规 模边界调整的 范围、程序及 材料等要求。
26
二、部批土地利用规划规模边界调整程序
县(市、 区)局 请示
设区的 市国土 资源部 门审查
市局组 织专家 论证
2 地块的编号、地类、面积,调整后对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
的说明材料);
风景旅游用地区调整
需附旅游部门意见
3 3.与城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材料;
4.标注调整地块位置的1∶10000土地规划数据库局部图 及调4 整地块的矢量数据;
3 5.其他有关材料。
36
四、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区调整审查要求等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报件审查要求与规划修改报件类似。
同一行政区域土地规划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30
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批复
31
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批复
地块矢量数据 在系统中也需修改
32
第三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区调整
33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区调整有关规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意见》 (鲁国土资发〔2013〕116号)
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
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
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
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
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
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按照中央11号文件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具体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已全面开展,从总体上看,许多省(区、市)在保证修编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情况良好。
但是,也有少数地方规划修编工作中存在着分解占用耕地控制指标同城市等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不够衔接、工作重点不够突出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突破国家规划确定的控制占用耕地总量,影响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一、必须确保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国家土地管理局136号文件下达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控制指标,是按照中央11号文件关于保护耕地的指示精神,对规划修编提出的主要控制指标。
国家土地管理局早在100号文件中就明确规定:“在对指标分解时,要重点保障经国家及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同时从严安排其他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时,都应附具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同城市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预留相衔接的专题报告”。
各地在规划修编中,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规划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工作。
第一,各地在规划修编中,应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与规划修编下达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的衔接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1•【文号】国土资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新国土资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12〕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明确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报批用地的要求,结合我区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规划数据库基本编制完成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当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件中有关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申报的建设项目预审、用地报件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均需使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使用原规划图件、新一轮规划大纲图件均无效。
实施城镇规划申报的批次用地报件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中心城区规划图或在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中截取的相关1:1万规划图件(标明局部);其它批次用地报件,在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中截取的相关1:1万或其它比例尺规划图件(标明局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中,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三、严格规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除法律规定的可单独选址报批项目外,其它用地均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要严格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用地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现阶段批次用地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如确需使用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土地的,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报件中涉及的宗地,均需在规划图上标明宗地的四至坐标点、面积以便于审查,报件所附规划图件须加盖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
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
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
(三)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和整备区倾斜,积极试点探索“以奖代投、以补促建”模式,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引导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高标准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一)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明确四至范围,确定管制边界的拐点坐标,在主要拐点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
(二)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
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在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空间布局可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调整,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规划修改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要积极推进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登记统计,落实计划安排使用网络直报制度,实时监控计划执行情况。
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考核,全面落实计划指标奖罚,提高计划的约束力,确保计划有效执行。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做好经营性和工业项目出让土地的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必须先按程序进行用地预审,预审意见提出的要求,要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出让方案。
加强对部委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项目用地外,对部有关政策性文件明确的灾后重建等特殊地区的项目用地委托预审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三)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报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规划,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城镇村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
需要改变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必须在对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后,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围填海造地,涉及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照规定审查报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审查报批。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
(四)严格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管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
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
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严禁擅自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六)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县(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
今后,凡开展土地整治、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相关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五、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一)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
建立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长效机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库、维护和更新的组织指导,严格规范数据的检查和汇交,保障成果质量,保证规划数据库建设各项工作与规划同步完成,并按统一标准和规定时限将数据库成果汇交到部。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试点的地方,必须将项目区信息上图入库,按规定时限汇交到部。
各类规划数据库均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今后,土地审批和执法督察等工作中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均以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相关数据为准。
(二)制订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
各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条例、规章,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宣传力度。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采用网络、报纸发布和张贴布告、设立公告牌等形式,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让全社会了解规划、监督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一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和批准文件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