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二部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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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推荐阅读书目

“法理学”推荐阅读书目

西方法学名著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7.[美]惠顿:《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9.[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 997年版。

12.[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3.[美]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下),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4.[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16.[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经典法理学文选书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的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内在的联系的学科。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现象之下的,内在的、规律的联系。

法理学的内容框架:1.法的本体论;2.法的发生论;3.法的价值论;4.法的运行论;5.法的关联论。

教材中的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一、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二、从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两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

1.西方法学学派:第一种为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第二种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第四种是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

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我们的理解: 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 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学之浅见”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学之浅见”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理学之浅见”毛某某摘要: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

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发展;新自然法一、自然法:1、意义:是指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严格来说,自然法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关于法的理念,它所表达的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

实在法以自然法为基础。

古往今来的自然法学家赋予了自然法以不同的涵义,归纳起来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神法; (2)理性; (3)普遍规律; ( 4)符合人的本性的法律;(5)原始状态下人的规律; (6)天赋权利; (7)道德律。

二、发展阶段及其内容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法理学部分+重点归纳

法理学部分+重点归纳

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法学体系: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学的分类:1.制定到实施: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2.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3.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本科法学边缘学科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古罗马法的巅峰——《查世丁尼国法大全》(《学说汇纂》)罗马法复兴运动时期出现了一个专门研究罗马法的学派——注释法学派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马克思主义法学:辩证唯物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物质生活条件起决定作用承认法学的阶级性和历史性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内容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调查的方法分析和比较的方法词义分析的方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非马克斯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神意论:神的意志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圭那2.理性论:理性、人性等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4.命令说:国家对人民的命令英国哲学家、分析法学的先驱人物霍布斯英国分析法学的另一位鼻祖边沁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形式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6.公意论:法国卢梭7.自由意志论:德国黑格尔8.正义论:美国罗尔斯9.社会连带关系论:法国狄骥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职的学说:1.法的第一层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即阶级意志性2.法的第二层本质: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即物质制约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起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3.此外法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统一性权威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的起源:1.经济原因:众多因素中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产生了私有财产出现了社会分工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因此产生了对规则的需要2.政治原因: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统治阶级开始用法来维护统治3.其他原因:人文、地理等因素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2.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不成文到成文过程中文化因素起相当大的作用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市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法的演进:奴隶制法(《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罗马法)——封建制法(《唐律》)——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1.海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4.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是在建立了资本主义政权以后才产生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法产生的前提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2.维护资产阶级转正和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法系: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解体尚存的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等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分为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分支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分支两大法系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2.阶级本质3.总的指导思想4.基本原则区别:1.法律的渊源不同: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是判例法法2.法律的分类不同: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典编纂的不同:系统法典——单行法律、法规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纠问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定者角色5.哲学倾向不同:理性主义——经验主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革命根据地的法是基础2.废除旧法是前提3.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重要条件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所体现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3.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分类:整体——局部预期——实际直接——间接积极——消极规范——社会法的作用的实质: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一切社会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具体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法具有社会作用具体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执行公共事务两种作用的关系:手段与目的两种作用的区别:1.考察几点不同2.作用对象不同3.存在方式不同4.所处的层面不同5.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是规范指引而非个别指引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行为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分为专门评价(效力性评价)和社会评价(舆论性评价)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原因是法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法是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和生活指针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正面教育起表率、示范作用反面教育起警示、警戒作用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是其他作用的保证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法的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核心):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3.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前提2.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社会公正3.守法方面: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守法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4.法律监督方面: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法的局限性: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问题都适用法律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概括性、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保守性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正式认识法的作用: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又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全面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或立法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法律制定的特征: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2.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3.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律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5.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6.法律制定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立法权: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受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我国先行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法律制定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1)合宪性原则:遵守宪法2)法制统一原则:法律内部和谐统上2.科学性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2)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3.民主性原则:1)内容民主: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2)过程和程序民主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决定意义的步骤)4.法律的公布法律效力:对人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我国法律对人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中主义法律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法律效力的终止: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法律体系:指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只包括国内现行法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交叉关系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内容与形式名称并不一一对应法律部门的特征:1.统一协调于宪法的基础之上2.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3.结构和内容基本确定但又相对变动4.主客观结合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有客观基础但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2.法律调整的方法辅助标准和从属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客观原则2.合目的性原则(首要原则)3.适当平衡原则4.辩证发展原则5.相对稳定原则6.主次原则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最大特色是根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所产生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1.宪法及其相关法:基础主导最高依据2.行政法:数量最多、范围最广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3.民商法:私法民商合一4.经济法:公私融合5.社会法:新兴部门6.刑法:犯罪和刑罚传统基本7.程序法:分为诉讼程序法(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调节法)法律三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基本单位)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技术法规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内容与形式交叉关系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1.一般性规则而非个别性规则2.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3.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最基本特征)4.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5.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高度发达法律规则的分类:1.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又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对人民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功能不同: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法律规则的结构:1.假定(条件):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可以省略2.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对应授权性法律规则)应该为的模式(对应命令性法律规则)不得为的模式(对应禁止性法律规则)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合法后果一般不明确表述违法后果必须明文规定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笼统模糊——明确具体2.适用范围上:宏观性、广泛性——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3.适用方式上:可并存——“全有或全无”4.作用上:本源和基础、协调矛盾、弥补不足和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具有更强的显示性特征、形成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法律原则的分类:1.产生的基础不同: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2.对人们行为及其条件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3.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的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法律概念的种类:1.所涉及的因素: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2.所涉及的内容: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3.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法律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因其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和表现方式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法律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直接渊源、法定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间接渊源、非法定渊源)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非正式渊源通常包括: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律学说道德原则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通常不是正式渊源只是非正式渊源在英美法系中是重要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法律的一般分类:1.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成文法/制定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2.规定内容不同:实体法——程序法3.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该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普通法4.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法——特别法5.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国内法——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协议)法律的特殊分类:1.大陆法系:公法——私法2.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法律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法律实施的分类: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法律的适用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一部良法”和“得到普遍服从”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只需、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6.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7.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法律实现: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律实现和法律实施的区别: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法的实效:指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相结合的概念影响法律实现的重要因素:1.国家的阶级本质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应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3.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4.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5.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执法:法的执行分为广义的执法和狭义的执法广义: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的特点:主动性单方面性内容广泛性主体法定性国家权威性强制性灵活性执法的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讲求效率原则:强调效率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3.合理性原则:适当、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4.正当程序原则:促进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效率司法: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需要法的适用的两种情况:1.发生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权利义务无法实现需要司法机关裁决2.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救济司法权: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的特点: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司法的原则: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平等、约束平等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专属性、独立性、合法性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权的监督:党国家权力机关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方面不能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守法:法的遵守分为广义上的法的遵守和狭义上的法的遵守广义:法的实施狭义: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守法是维护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守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法的渊源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种制定法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又分为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和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守法的理由:1.习惯2.出于对合法性的认识3.出于畏惧4.出于社会压力5.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6.出于道德上的要求。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P3~P14
第一节法的研究对象P3
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
果的总称。

划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P6~P7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
法理学的性质:1.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宏观整体)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三章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五编法的价值
第六编法与社会。

现代西方法理学

现代西方法理学

❖ 法理学源于我们的生活,也用于我们的生活。学习 法理学的方法要系统化,不可一味死记硬背,方可
事倍功半。要学习理解法学的内在精神与其原则,
并且联系实际生活,用法理知识来解释生活中的种
种现象。
-------戴妍
❖ 现代西方法理学特征:
1.派别多;
2.自然法学在战后的复兴;
3.三大派的鼎立;
4.三大派的靠拢;
内容提要
本书研究西方国家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迄今的法学 基本理论——通称“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对这一期间它的各 主要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重要学说进行了论述、分析和批判。 全书由导论、新自然法学和价值论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 会学法学、其他法学5编组成,共28章。
“如果说贡献的话,我深感不安。在我看 来,我只是在尽自己的努力。在法学理论 的研究上,我一直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对此难得统一,也 不应强求统一。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才有 了法学研究的繁荣。事实上也正是如此, 对许多问题的认识都是在争论的过程中形 成的。至于我个人在法理学上的贡献,我
——黄莹
读过沈宗灵先生的法理学专著,我了解到,法理学即法律哲学,是关于法律的 性质,目的,为实现那些目的所必要的手段,法律实施的限度,法律对正义和 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历史上改变和成长性方式。不得不说,法理学是一个 极为庞杂的学科,她的内容包罗万象,需要我们潜心学习。法理学在法学中占 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推动了现代西方社会经济及社会的进步,对法律来说他 更重要的是改进了法律的形象。现代西方法理学不仅有助于我们对当代国外法 学思潮的理解,扩大我们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帮助我们加深对马克思主义 法学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就认为,法学和法理学都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是有阶 级的。代表统治阶级的,占支配地位的法学和法理学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组 成部分。

《现代西方法理学》PPT课件

《现代西方法理学》PPT课件
• 康德认为,解决政治的问题,即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并非像古典哲学 所认为的那样就是要建立一个由好人统治或由好人组成的社会,康德带 着讽刺的口吻说,很多人认为一个体制完美的国家“必须得是一个天使 的国家”,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所谓好社会就是理性成功地组织良好 的社会,即建立一个普遍法制的公民社会,并在国与国之间实现永久和 平。只要理性组织得当,我们甚至可以让恶魔组成一个好社会,他说, 建立一个完美的政治制度 “只不过是一个国家怎样组织良好的问题(这 一点确实是在人类能力的范围之内的)……这个问题不管听起来多么艰 难,即使是一个魔鬼的民族也能解决的(只要他们有此理智)……这样 一个问题是必定可以解决的。因为它并不在于人类道德的改善……”
• “如果现代性通过与前现代思想的断裂而出现,那么,那些成就 这一断裂的伟大心灵必定已经意识到他们做了些什么。那么第一 个把所有先前的政治哲学当作在根本上不充分甚至不健全的东西 明确加以拒斥的政治哲学家是谁呢?回答这个问题并无困难,此 人便是霍布斯(霍布斯曾经说过,传统政治科学是一场梦幻而非 科学,他把苏格拉底及其后继者看作是无政府主义者,因为他们 容许抛开土地法、实证法,而诉诸更高的法律─自然法。)。然 而,更精细的研究表明,霍布斯与政治哲学传统的彻底决裂只不 过接着马基雅维里首创的东西说的。”(施特劳斯:“现代性的 三次浪潮”)
• 虽然洛克比霍布斯显得温和与审慎一点,他依然认为对自我保存的关切 是“上帝植入人心的最初的和最强烈的欲望”,理性、勤勉的个人主义 者是他最为推崇的人。在洛克的著作里他很少使用慈善、灵魂、伦理学、 美德这些词语,倒不是他否认人的这些优点,而是他认为这些品质对于 他解释公民社会的基础不具有本质意义。
• 一、古今之争的提出─马基雅维里
• “我的目的是写一些东西,即对那些通晓它的人是有 用的东西,我觉得最好论述一下在实际上的真实情况, 而不是论述事物的想象方面。许多人曾经幻想那些从 来没有人见过或者知道在实际上存在过的共和国和君 主国。可是人们实际上怎样生活同人们应当怎样生活, 其距离是如此之大,以至一个人要是为了应该怎么办 而把实际上是怎么回事放在脑后,那么他不但不能保 存自己,反而会导致自我毁灭。……一个君主如果要 保持自己的地位,就必须准备在必要时候做不善良的 事情。”(《君主论》第73页)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作者简介: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48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院获人文科硕士学位,回国后致力于祖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事业,著作颇丰,至今笔耕不辍。

主要著作有:《美国政治制度》(1980年)、《比较法总论》(1987年)、《现代西方法理学》(1994年),主编《法理学》(1998年,北大出版社)、《法理学》(1994年,高教出版社)等。

对中国比较法学研究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进入90年代,特别关注于当代中国的判例研究,其主要论述《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并提交“第一次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会议”讨论。

这部法理学是其代表作,与众不同之处在于比较性的阐述了中西法理,表现了作者博大的法学素养。

内容简介:《法理学》第一版是国家教委“八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同时荣获国家教委第三届优秀教材一等奖。

是第一本以《法理学》命名的教科书,被誉为法理学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材。

《法理学》在修订中结合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坚持理论创新的勇气,从新的视角和理论高度上对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进行了更为科学的阐述和系统的介绍,从而更加完善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理学体系。

全书分为五编,前四编深入而详尽地论述了法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以及法的实施;第五编则介绍、评述了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以及现代西方法理学。

第1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法学体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五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法学第六节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1编法的一般原理第2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本质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第三节法的要素第3章法与正义、利益第一节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第二节法与正义、利益关系学说的演变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4章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的概念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私有制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第四节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第五节法的局限性第5章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量变与质变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第6章资本主义法第一节资本主义法的产生第二节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第三节资本主义法的渊源和分类第四节资本主义法制第2编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第7章法与经济第一节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与商品经济一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第三节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第8章法与国家、政党、政策第一节法与国家第二节法与政党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执政党政策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9章法与政治文明第一节法与文明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第三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第11章法与道德、宗教第一节法与道德一般关系的学说及其演变第二节当代中国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三节法与宗教第12章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第一节法律意识第二节法律文化第13章法与科学技术第一节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第二节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第三节当代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第3编法的制定第14章法的制定第一节法的制定的概念第二节立法原则第三节立凄体制第四节立法程序第15章法的渊源与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与历史发展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分类第三节法的分类第16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部门法的概念第二节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4编法的实施第17章法的实施第一节法的实施与法的执行和适用的概念第二节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第三节法律效力第四节法律实效第18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三节法律关系主体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第五节法律关系客体第六节法律关系的产生第19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守法与违法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理论与买践第四节当代中国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第20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第二节法律解释的方法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第四节法律推理第21章法律实施的监督第一节法律监督概说第二节中国法律实施监督的体系第三节中国法律实施监督的完善第5编其他第22章法与“一国两制”第一节“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第二节“一两国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第23章现代西方法理学述评第一节现代西方法理学的形式特征第二节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后记读后感:法理学,初次接触时,给我一种很神秘的感觉,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其实并非如此,它带给我的不是神秘,而是一种对法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和对法的学习的一种感悟。

法理学文档——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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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档第⼆章良法与恶法良法理论是西⽅法学的思想传统。

⾃近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奥斯丁提出“恶法亦法”的命题以来,围绕良法问题的争议形成了西⽅法理学流派中的两⼤阵营:⾃然法学派主张“恶法⾮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

本章重点、难点提⽰:1、古代的⾃然法学派、古典⾃然法学派与现代新⾃然法学派在判断与评价良法标准上的联系与区别。

2、西⽅法学中有关“恶法亦法”与“恶法⾮法”理论争议的核⼼问题在于,“恶法”是否具有法律的性质与效⼒。

3、良法的三⼤评判标准。

第⼀节西⽅国家历史上的良法与恶法之争⼀、西⽅国家古代、中世纪与近代的良法理论在西⽅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直是⾃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

在西⽅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亚⾥斯多德是最早明确提出“良法”问题的思想家。

古罗马的伟⼤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是古代⾃然法思想的集⼤成者,“恶法”只能被称作什么别的东西,不能被称为法律。

欧洲进⼊中世纪以后,⾃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良法理论也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存在与发展。

中世纪的⼤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法”的理论思想。

奥古斯丁在《论⾃由意志》称“不公道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他甚⾄还提出“如果法律是⾮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

”另⼀神学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如果⼀种⼈法任何⼀点与⾃然法相⽭盾,就不再是合法的,⽽是法律的⼀种污损。

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建⽴了完整、系统的⾃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今仍然是西⽅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

古典⾃然法学派将⾃然状态、⾃然权利、⾃然法和社会契约等思想传统联系在⼀起,使“公平”、“正义”、“⾃由”等良法的价值标准成为西⽅政治法律理论中的⼀种普遍的理念,对思想的历史、⼈类的历史产⽣了重⼤的影响。

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将⾃然法的内容归纳为:⼈们都有保护⾃⼰的⽣命、健康、⾃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即所谓“⾃然权利”。

法学作业答案

法学作业答案

法学作业答案一、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答:(1)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2)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

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

新分析法学派以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与语言分析法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反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主张采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

新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种规则,而法律规则的一个特色是它可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次要规则授予权力。

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旧的主要规则;或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

主张法律制度的中心”或“法律科学的关键”在于“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反对将道德或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当作这种中心或关键。

(3)社会法学派 19 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法理书单

法理书单

法理学(法哲学)阅读书目指南一、背景系列(开放书系,建议阅读)以下书目和法理学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为学习法理学增加一点人文修养,提供一点社会科学的基础和背景知识。

如果你对诸如此类的书(不限于此书目)不感兴趣,那么你很难真正学好法理学,更谈不上研究,你也就基本上不是从事理论研究的料。

这里推荐的书可以说都是精品,并尽量考虑简易性,当然要有所领会也非易事。

1、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有多种版本)3、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上海三联4、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联5、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6、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7、希尔贝克、伊耶:《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上海译文出版社8、彼得.温奇:《社会科学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0、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11、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论文)12、斯马特、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基础教材系列(必读书系,入门条件)以下书目是进入法理学专业的入门书籍,如果你对这些书一点兴趣也没有,或者觉得非常难,那可能就不太适合研究法理学。

这些书目虽然只是我国法理学专业文献的一小部分,但大致涵盖了我国法理学著名学者的代表作品和主要流派,基本反映了我国法理学的水平和现状。

学习法理学一开始就要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因此,国内大量的文献也就不必花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去研读了。

当你有了高深一点的“武功”以后,回过头来你会发现,理解那些国内的文献会比较容易的。

1、沈淙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刘星:《法律是什么》。

政法大学出版社3、夏勇:《民权哲学》,三联书店4、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5、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7、周永坤:《论自由的法律》,山东人民出版社8、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9、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0、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Larry Solum:《Legal Theory Lexicon》12、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三、专业基础系列(必读书系,一至二年级适用)以下书目是法理学专业学生最低的阅读要求,但大致涵盖了当今法理学的范围和其中的典型范式,而且大部分难度不是很高。

法理学推荐书目表

法理学推荐书目表

❖推荐书籍:❖一、教材类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群众出版社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徐永康主编:《法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二、专著类(国内)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刘作翔:《法律文化论》,商务印书馆刘星:《法律是什么?》,广东旅游出版社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三、专著类(国外)[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英] 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英] 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英]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中国法制出版社[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法]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法] 达维:《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法律出版社[奥] 凯尔逊:《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美]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美]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美]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英] 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英] 丹宁:《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美]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美] 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美] 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美] 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美] 科思:《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美]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 波斯纳:《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 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 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 波斯纳:《法律与文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美]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英] 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美]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德] 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德] 考夫曼:《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

第三讲现代西方法理学

第三讲现代西方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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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古今之争的提出─马基雅维里 • “我的目的是写一些东西,即对那些通晓它的人是有 用的东西,我觉得最好论述一下在实际上的真实情况, 而不是论述事物的想象方面。许多人曾经幻想那些从 来没有人见过或者知道在实际上存在过的共和国和君 主国。可是人们实际上怎样生活同人们应当怎样生活, 其距离是如此之大,以至一个人要是为了应该怎么办 而把实际上是怎么回事放在脑后,那么他不但不能保 存自己,反而会导致自我毁灭。……一个君主如果要 保持自己的地位,就必须准备在必要时候做不善良的 事情。”(《君主论》第73页)

虽然洛克比霍布斯显得温和与审慎一点, 虽然洛克比霍布斯显得温和与审慎一点,他依然认为对自我保存的关切 上帝植入人心的最初的和最强烈的欲望” 理性、 是“上帝植入人心的最初的和最强烈的欲望”,理性、勤勉的个人主义 者是他最为推崇的人。在洛克的著作里他很少使用慈善、灵魂、伦理学、 者是他最为推崇的人。在洛克的著作里他很少使用慈善、灵魂、伦理学、 美德这些词语,倒不是他否认人的这些优点, 美德这些词语,倒不是他否认人的这些优点,而是他认为这些品质对于 他解释公民社会的基础不具有本质意义。 他解释公民社会的基础不具有本质意义。 • 康德认为,解决政治的问题,即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并非像古典哲学 康德认为,解决政治的问题,即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 所认为的那样就是要建立一个由好人统治或由好人组成的社会, 所认为的那样就是要建立一个由好人统治或由好人组成的社会,康德带 着讽刺的口吻说,很多人认为一个体制完美的国家“ 着讽刺的口吻说,很多人认为一个体制完美的国家“必须得是一个天使 的国家” 这是完全错误的, 的国家”,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所谓好社会就是理性成功地组织良好 的社会,即建立一个普遍法制的公民社会, 的社会,即建立一个普遍法制的公民社会,并在国与国之间实现永久和 只要理性组织得当,我们甚至可以让恶魔组成一个好社会,他说, 平。只要理性组织得当,我们甚至可以让恶魔组成一个好社会,他说, 建立一个完美的政治制度 “只不过是一个国家怎样组织良好的问题 这一点确实是在人类能力的范围之内的) (这一点确实是在人类能力的范围之内的)……这个问题不管听起来多 这个问题不管听起来多 么艰难,即使是一个魔鬼的民族也能解决的(只要他们有此理智) 么艰难,即使是一个魔鬼的民族也能解决的(只要他们有此理智)…… 这样一个问题是必定可以解决的。因为它并不在于人类道德的改善……” 这样一个问题是必定可以解决的。因为它并不在于人类道德的改善

《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二部分整理

《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二部分整理

《现代西方法理学》Jurisprudence 沈宗灵第一编导论09.26-09.27法理学——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哲学”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jurisprudentia,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英国法学家哈里斯“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第一章一、对法理学内容在理论上的分类:综合法学的创始人霍尔(4)①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强调的伦理问题②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等③形式法律科学: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④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即基本概念问题美国法学家帕特森(2)①法律的内在方面:划定法律范围,探讨一般概念术语以及法律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②法律的外在方面:法律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二、法学与哲学很相关哈里斯《法律哲学》1980 庞德《法律哲学导论》1924 庞德5卷集《法理学》195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的哲学和方法》1974修订版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IVR德国法学家柯勒创办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存在,其名称直到18C末19C初开始盛行。

18C末以前,已出现“法律哲学”这名称。

古希腊哲学家西赛罗《法律篇》:法学来自最深刻的哲学奥妙。

17C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直接讲到“法律哲学”。

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1798《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在19C英美司法界占支配地位。

17—18C 一方面,法学与政治学紧密结合洛克《政府论》,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另一方面,科学不发达,导致很多学科又仿佛成为哲学的一个分科→法律哲学具有两个重要特征:(1)法律哲学主要指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2)主要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的关系,而非法律本身19C,资产阶级统治的逐步确立,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使法学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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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理学》Jurisprudence 沈宗灵第一编导论09.26-09.27法理学——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哲学”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jurisprudentia,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英国法学家哈里斯“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第一章一、对法理学内容在理论上的分类:综合法学的创始人霍尔(4)①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强调的伦理问题②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等③形式法律科学: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④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即基本概念问题美国法学家帕特森(2)①法律的内在方面:划定法律范围,探讨一般概念术语以及法律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②法律的外在方面:法律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二、法学与哲学很相关哈里斯《法律哲学》1980 庞德《法律哲学导论》1924 庞德5卷集《法理学》195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的哲学和方法》1974修订版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IVR德国法学家柯勒创办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存在,其名称直到18C末19C初开始盛行。

18C末以前,已出现“法律哲学”这名称。

古希腊哲学家西赛罗《法律篇》:法学来自最深刻的哲学奥妙。

17C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直接讲到“法律哲学”。

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1798《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在19C英美司法界占支配地位。

17—18C 一方面,法学与政治学紧密结合洛克《政府论》,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另一方面,科学不发达,导致很多学科又仿佛成为哲学的一个分科→法律哲学具有两个重要特征:(1)法律哲学主要指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2)主要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的关系,而非法律本身19C,资产阶级统治的逐步确立,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使法学独立。

三、现代西方法理学为资产阶级服务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战争,都以古典自然法学说作为思想基础。

古典自然法学说;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鸠等格劳秀斯: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者贝卡里亚: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创始人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推动英国19C的法律改革20C,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影响西方国家的立法以庞德为代表的美国社会学法学自30y起几乎成了美国法庭的官方学说现实主义法学推动了美国司法和法律教育的改革二战后自然法学的复兴促进了对战争罪犯的审判新分析法学的兴起改进法律形象第二章一.古希腊奴隶制社会的法理学柏拉图,提倡“贤人政治”,极为轻视法律的作用,晚年认为法律是“第二位最佳的”,倾向法律万能。

亚里士多德“它是规章,执政者凭它来掌握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斯多葛派提出自然法代表“理性”的观点,对罗马法产生重大影响。

二、古希腊奴隶制社会的法理学1、马共和国末期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哲学,在西方法律思想上首先比较系统的提出自然法学说: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

2、罗马帝国初期拉别奥创立的普罗库卢斯派↔卡皮托创立的萨实派(第一次对立)为统一和限制法学家的解释,以加强皇权→五大法学家:保罗;乌尔比安;帕皮尼安;莫德斯蒂努斯;盖尤斯《法学阶梯》,迄今完整保存的最早一部西方法学著作3、贡献①提供了关于法律,尤其是私法的许多基本概念和原则②将自然法和实在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结合③关于立法和司法的技术和方法论三、西欧封建社会的法理学1、西欧中世纪——神学的附庸托马斯·阿奎那,西欧中世纪最大的神学家、经院主义哲学家法律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职责的人予以公布。

分类:①永恒法(上帝之法)②自然法(桥梁)③神法(圣经)④认定法(统治者)2、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成长(奠基)①11C末-13C 注释法学派(意大利学派/波伦亚学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以意大利波伦亚大学为基地,以伊尔内留斯、阿库修斯为代表,注释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13-15C评论法学派(注释后法学派)以奇纳、巴尔多鲁为代表,代表市民等级利益,致力于罗马法和实际法的结合②15-16C 人文主义法学派(博古学派/法国法学派)法国布尔日大学阿尔恰托,居雅斯倾向于对罗马法的自由解释③神学家内部:唯名论者、苏格兰的邓斯·司各特斯、英国的威廉形式上强调上帝意志,实质反对教会通过对自然法解释而控制世俗政府的权力④16C 意大利马基雅维利-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奠基人之一法国博丹-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的概念(最高权力,除上帝和自然法律外不受限制)四、17-18C的古典自然法学派18C初,出现法学世界观(唯心史观)17-18C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宗教神学,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是最高法律;认为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详尽、普适的法律。

代表人物:荷兰-格劳修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德国-普芬道夫;意-贝卡利亚政权形式民主共和——卢梭君主立宪——洛、孟君主专制——霍国家和人民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所赋予的个人权利—洛国家权力至上—霍反对暴力的手段革命——卢改良——孟国家权力分配分权——洛、孟集权——霍实在法与自然法自然法地位高—洛一致—霍自然法与人的理性人的本性在于人的社会性,人的理性与本性一致—格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且本性与理性不一致—霍人的本性兼有利己主义和与人和平交往两者—普作用:1)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提供理论基础;促进法律统一;提高法律地位;推动传统法律部门的改革(私财产不可侵、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创立宪法、国际法等新法律;提高成文法的地位,《拿破仑法典》;使法学摆脱对神学的依附。

2)但没能超出时代的限制(理想化、资产阶级)。

五、19C的法理学(一)德国历史法学派胡果创始,其学生萨维尼提出论战中心:在拿破仑战败后的德国,应否制定全德统一的法典主张: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立法只是幻想;法律具有民族特性;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其地位超过立法;德国还无力制定好法典。

发展:①以萨维尼为代表,强调对罗马法的研究②以艾希霄恩为代表,以研究古日耳曼为主19C末20C初,该研究方法溶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中(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的法律哲学1)康德:法律是根据自由的一般原则;自然的权利首先是自由(平等);国家是许多人以法律为根据的联合(“法治国”)2)黑格尔:法律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客观精神,是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三)英国分析法学派1)边沁:坚持以“避苦求乐”为标准的功利主义。

最好的立法在于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奥斯丁——其观点在19C的英法系国家达到统治地位功利主义是伦理原则,立法学属于伦理学领域,但法学仅研究实在法。

法律与道德无关,“恶法亦法”。

一般法学的任务是从逻辑上分析各种成熟的实在法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

3)发展:(英)霍兰德、马克伯→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六、19C后期的法理学(一)早期社会法学<1>创始人:(法)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创始人之一<2>(英)斯宾塞社会和国家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是生存竞争、强存弱汰的关系→法律要维护个人自由<3>(奥)贡普洛维奇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征服→国家出现,形成国内阶级间、国与国间的斗争→法律是统治集团对被统治集团统治的工具→法律的原则是不平等。

<4>(法)塔尔德人类生活是发明、模仿、冲突、适应的循环过程→法律在模仿者的服从心理上建立<5>20C社会学法学(奥)埃利希(美)庞德(二)社会哲理法学19C末①新康德主义法学创办;<德>施塔姆勒:正义要求社会目的和个人目的的相互协调;自然法并不永恒不变。

——第一个提出“可变”的观点发展:<德>拉斯克,<意>德尔韦基奥、凯尔森、拉德勃鲁赫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创办:<德>柯勒:反对辩证,以文明的发展代替理念的发展;法律必须适应前进中的文明;法律原则应促进个人、集体主义两种趋向的运动发展:<德>宾德、拉伦茨——为法西斯政治(三)自然法思想的复兴1)新托马斯主义或新经院主义法学代表:(瑞士)卡特赖恩—人类义务的最高准则是对上帝、同胞和自己都应遵守使自己适合作为一个理性存在的秩序;自然法的原则是公平待人;违反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无效的;私有财产合乎人性,神圣不可侵犯。

2)新康德主义法学家施塔姆勒提出“可变内容”的自然法思想3)自然法学的真正复兴是在二战之后。

第三章一、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特征1.派别繁多。

17-18C,自然法学;19C,三大法学:历史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哲理法学2.自然法学在战后的复兴。

强调道德准则道德新自然法学或与此类似的价值论法学迅速复兴或兴起适应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战后对外政策的需要3.三大派鼎立。

新自然法学、(英)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社会学①罗尔斯的正义论,德沃金的权利论,拉斯威尔的政策论②凯尔森首创的纯粹法学,哈特新创的新分析法学,拉兹的渊源论法学,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③战前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创始人狄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斯堪的那维亚法学,欧洲自由法学,利益法学,战后强调价值的法律社会学和以行为科学、系统论为特征的法律社会学4.三大派相互靠拢。

目的:取长补短,加强自己的地位5.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近年来,经济学的经济分析法学促进以经济学术语研究法律的方法各种社会学新思想的批判法掀起批判传统放心的运动二、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1.社会和人性。

(多半抽象,离开物质生产和阶级关系,实际上将资本主义社会和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的阶级性当做永恒的社会和共同的人性)<1>①狄骥: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关系的基本事实;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体现这种连带关系的客观法。

②罗尔斯《正义论》:社会是人们为实现相互利益而进行合作的事业,其中既有利益的一致,又有利益的冲突,因此必须要有一批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法治即形式正义。

<2>①哈特:构成法和道德的共同因素,一个是人的无限的利己主义与有限的利他主义,另一个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因此没有法和道德,就没有社会。

②波斯纳(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人是对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

2.什么是法?庞德——法的概念:①法律秩序②作出司法行政决定的依据③司法行政过程意义上的法:①律令(规则,原则,概念,标准)②技术③理想富勒——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法的本质是道德。

哈特——法是设定义务的主要规则和授予权利或权力的次要规则的结合,最终承认规则霍姆斯——法是对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的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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