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及示范意义
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
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于欢案的二审审理无疑是近年来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事件,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公开、透明的审理方式,让公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严谨、公开、公正,从而有力增强了法治信仰、树立了司法权威,更大的意义还在于通过让公众充分参与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正当防卫这一关涉公民基本权利行使法律条款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有效提升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这在大力倡导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今天尤为重要,切实体现了司法注重指引、规范人民生活的重要功能价值。
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理论和实务界在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准、可以防卫的不法侵害范围、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上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于欢案二审裁判文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防卫的目的、时机、对象、限度等方面对于欢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既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又充分吸取了学术界关于正当防卫的有益观点,同时,充分考虑了天理、人情等伦理道德因素,切实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遵循“国法”、不违“天理”、合乎“人情”的要求,对类案的审理将起到重要指引作用。
这里,笔者仅从学理角度,对裁判文书中的一些观点作简单述评。
一、如何把握正当防卫条款的立法精神。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三处重要修正,其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就是为了强化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实施正当防卫。
应当看到,刑法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鼓励,不能简单理解为法律要求公民不考虑面临的危险程度和自身反击能力,一味选择防卫,所以刑法第二十条也仅是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这种鼓励,应理解为,法律通过豁免或减轻防卫人的责任,为防卫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保障,从而为公民实施防卫行为扫除后顾之忧,使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勇于斗争。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谈于欢案:什么才是正当防卫?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谈于欢案:什么才是正当防卫?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充分发挥该项制度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中的价值和功能,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有以下几点思考: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须根据社会变迁和立法精神作出准确把握。
①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作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
②要认识到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因此,正当防卫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负刑事责任。
③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并非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
二、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实施正当防卫,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反而对社会有益。
①有利于及时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救济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可以说,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②有利于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法律允许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
这对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无疑是有效的震慑,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③有利于伸张社会正义。
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通过正当防卫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三、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①要全面整体进行考量。
对不法侵害要整体看待,要查明防卫行为的前因后果,考虑防卫人对持续侵害累积危险的感受,而不能局部地、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将防卫行为与防卫瞬间的不法侵害进行简单对比。
②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
防卫行为通常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
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
题目: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姓名:孟梧茜学院: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法学年级:大一学号: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吴学占、赵荣荣借了10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 赵荣荣以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了郭彦刚、程学贺等多人先后到苏银霞的公司催收债款。
在此过程中限制母子两人的人身自由, 并存在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 当地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该办公室, 询问后仅留下一句“你们要账行, 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离开, 于欢欲随民警离开, 却被杜志浩等人拦截, 双方发生冲突,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对杜志浩等人进行警告, 仍然无法阻止对方, 进而持刀将杜志浩、程学贺、彦建军、郭彦刚捅伤。
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其判处无期,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判定上诉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五年。
分析:在本案中,我认为于欢具有防卫的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吴等人的讨债行为系非法的,属于不法侵害。
第一,在讨债过程中,不仅扰乱公司秩序,而且将于欢母子带到会客室,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之久。
第二,讨债期间对于欢母子进行了言语和行动的侮辱。
包括脱下于欢的鞋子让其母亲闻,播放黄色视频,对于母和于姐进行污秽的辱骂,掏出生殖器官对着于母等。
第三,讨债时曾以暴力的方式对待于欢母子。
在于母叙述中提到,杜志浩伙同其他人对于欢进行了揪头发,扇耳光等行为。
其次,在于欢向警察求助时,警察仅留下了一句:“你们要账行, 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便离开了会客室,期间于欢试图跟随警察离开但被吴等人制止。
这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仍然受限制,危险(即不法侵害)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防卫也应该是适时的。
综上两点,我认为于欢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
但是防卫的限度是否过大了呢?一方面,于欢造成的防卫结果危害过大(一人死亡俩人重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出现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法院一般不会判定为正当防卫。
论“于欢案”中的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
论“于欢案”中的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2017年4月14日下午,山东聊城发生了震惊国内民众的“辱母杀人案”,舆论和司法如何良性互动再次引起热议。
事件大致是一位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催要欠款,在其公司接待室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侮辱。
在其控制期间,当晚22时许,因不堪母亲被辱,苏银霞之子于欢持刀将几名催债人捅伤,造成一人死亡,两名重伤,一名轻伤。
于欢被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聊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之后被告人于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经二审审理,改判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属防卫过当。
为什么前后审理的结果差距如此之大?在法理和伦理上我们应如何做出选择?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又是如何划分的?为此,将从“于欢案”的案情入手,從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两方面分析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标签:于欢案;正当防卫;故意伤害;法理与伦理我们的法律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进行了严格区分,有着严格的判断标准,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和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但是这种区分往往局限于理论上,因为在案件发生时,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不可证明的,证据的采取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实,导致许多情况下法官对类似案件有着截然相反的判决,“于欢案”的发生将这一区分标准推至风口浪尖。
1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1.1 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特征是:①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防卫性的统一;②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的防卫行为的统一;③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1.2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③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④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家暴,持刀将父亲刺死。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案件,探讨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于欢的母亲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构成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持刀刺死父亲时,家庭暴力仍在进行。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欢采取持刀防卫的行为,系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
(4)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于欢的防卫行为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当。
根据以上分析,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而非故意伤害父亲。
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行使防卫权。
3.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论于欢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注。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认识到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以于欢案为视角浅析正当防卫法律问题
以于欢案为视角浅析正当防卫法律问题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游翔[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结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于欢案,对社会各界聚焦本案所关注的涉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特殊防卫等相关法律问题,予以简要评析。
[关键词] 于欢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法条已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特殊防卫逐一罗列,但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及适用哪一具体法律条款,有着严格的标准。
二、正当防卫认定条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但某一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应满足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中,杜志浩等人为违法讨债所实施的严重侮辱、非法拘禁、轻微殴打等不法侵害,明显是违法犯罪行为,此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于欢案中,杜志浩等人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等一系列不法侵害行为,侵害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侵害性且持续存在。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
2016年6月,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2. 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3.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三、法律分析(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于欢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暴力催债人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现实性。
2. 于欢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
于欢在遭受侮辱时,为了保护母亲的人格尊严,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3. 于欢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于欢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对方死亡,但考虑到侮辱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于欢的防卫目的,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由于防卫人认识错误或者意志失控,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并未构成防卫过当。
1. 于欢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暴力催债人的侮辱行为,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2. 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前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考虑到其防卫目的和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逻辑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山东省聊城市聊城大学女生于欢(化名)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苏某(化名)及其母亲吴某(化名)长达一年的侮辱和折磨,持刀将二人刺伤,其中苏某母亲吴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重伤。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典型的暴力催债引发的命案之一。
二、案件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3. 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应如何定性?三、法律逻辑分析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根据案件事实,苏某及其母亲吴某在案发当天对于欢的母亲进行暴力催债,对其实施了侮辱、殴打等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
于欢持刀刺伤苏某及其母亲吴某,其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3)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制止苏某及其母亲吴某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
(4)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案件事实,于欢在遭受苏某及其母亲吴某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母亲,持刀将二人刺伤。
虽然造成吴某死亡,但考虑到苏某及其母亲吴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严重,且持续时间较长,于欢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3. 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虑到于欢的行为给苏某及其母亲吴某造成的伤害,以及社会影响,于欢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一、本文概述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公民在面对非法侵害时,能够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正当防卫往往因各种因素而陷入困境,甚至沦为“僵尸条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旨在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深入剖析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问题,并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本文将回顾于欢故意伤害案的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分析法院在认定正当防卫时的考量因素及其合理性。
通过对比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揭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探讨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将结合于欢故意伤害案的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践指导。
通过本文的分析与探讨,旨在推动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为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正当防卫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把握不一,导致正当防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僵尸条款”,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护作用。
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本文将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正当防卫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来看,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在于欢故意伤害案中,一审法院对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了详细分析。
法院认为,于欢在面对多人持凶器的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
同时,于欢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其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
以“于欢案”为例浅谈关于正当防卫的认识
以“于欢案”为例浅谈关于正当防卫的认识作者:白伟宏高艳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摘要自古以来,正当防卫是民众面对不法侵害时所作出的合法反击行为,是法律赋予受害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认识。
本文以于欢案为例,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界定正当防卫的属性,探讨私力救济的限度,并结合案情分析此案是否为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以及量刑是否畸重,并浅析法与道德关系,认为正视法律中的道德命题是让人们感受到合乎人伦的公平正义,正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体现。
关键词保护法益正当防卫紧急情况阻却事由作者简介:白伟宏,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高艳红,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036据相关报道,2016年4月14日,22岁的男子于欢,因欠下高利贷,导致其母苏某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时间拘禁、侮辱,又因到场警察不作为,万不得已用刀刺伤了多人,其中,被刺中的杜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该一审判决后,公众一片哗然,纷纷对于欢的行为给予高度评价,指责法官的判决失当。
在信息发达的今天,民众早已对各种刑事案件都司空见惯了,然而这起案件依然受到如此高度的关注,主要是因为民众普遍的情感认知与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了较大冲突。
从国民的期待可能性来说,当我们自己成为于欢案的主角时,面对11个穷凶极恶的讨债者的不法侵害时,我们是否会作出与于欢一样的抉择?如何拿捏伦理诉求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尺度?面对可望而不可及的公力救济时,我们如何自救?哪怕不惜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由此,民众对于欢案件的高度关注,究其本质,是关注当我们成为可怜的受害者时,所向这公平正义的社会发出的最后一声呐喊,对法治社会的最后一丝呼唤。
论正当防卫限度—由于欢案引发的思考
目录第一章于欢案与正当防卫的理论困境 (1)1.1案情简介 (1)1.2法院判决 (1)1.3案件争议焦点及问题所在 (1)第二章正当防卫限度厘清 (4)2.1正当防卫限度含义 (4)2.1.1现有学说及评析 (4)2.1.2界定必要限度应考虑的因素 (4)2.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界定 (5)2.2.1“明显超过”的含义 (5)2.2.2“正在进行”的理解 (6)2.3正当防卫限度法理依据 (7)2.3.1权利义务关系 (7)2.3.2刑法价值所在 (8)2.4我国正当防卫立法 (8)2.5我国正当防卫限度认定存在的问题 (9)2.5.1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不一 (9)2.5.2不法侵害的强度问题 (10)2.6正当防卫限度认定存在问题的原因 (10)2.6.1《刑法》认定标准不清 (10)2.6.2“防卫处境"的客观判断存在困难 (10)2.6.3防卫侵害与保护的法益不同 (11)2.6.4法官的职业素养存在区别 (11)第三章域外国家正当防卫限度规定及经验借鉴 (12)3.1大陆法系正当防卫限度规定 (12)3.1.1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及学说 (12)3.1.2大陆法系国家正当防卫限度的理解 (12)3.2英美法系国家规定 (13)3.3我国对域外国家正当防卫限度规定的经验借鉴 (14)3.3.1对期待可能性的借鉴 (14)3.3.2对比例原则的借鉴 (15)第四章完善我国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构想 (16)4.1把握正当防卫限度 (16)4.1.1确定不法侵害的强度 (16)4.1.2判断不法行为侵害的法益 (16)4.1.3探究防卫人防卫的认识程度 (17)4.2正当防卫限度应考虑的因素 (17)4.2.1工具因素的分析 (17)4.2.2环境因素的分析 (18)4.2.3防卫心理因素的分析 (19)4.3完善正当防卫限度认定其他建议 (19)4.3.1区分特殊防卫中的防卫限度 (19)4.3.2加强正当防卫限度宣传教育 (21)4.3.3通过指导性案例正确引导 (21)结论 (23)参考文献 (24)第一章于欢案与正当防卫的理论困境1.1案情简介于欢,男,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于欢辱母案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导语:2016年,山东“于欢辱母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其刺伤致死,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不仅触及了社会道德底线,更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人性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探讨其中蕴含的法律启示。
一、于欢辱母案的法律分析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于欢持刀将辱母者刺伤致死,其行为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考虑到于欢的行为是在极度愤怒和绝望的情况下发生的,且辱母者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属于防卫行为,但其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二审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二、于欢辱母案的法律启示1.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于欢辱母案反映出我国在法律体系方面仍存在不足。
一方面,对于家庭暴力、侮辱等违法行为,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另一方面,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偏差。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于欢辱母案的发生,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权。
3.重视家庭教育,培养公民道德素质于欢辱母案中,于欢的母亲遭受侮辱,这反映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于欢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2016年,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许多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于欢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与完善。
二、于欢案件的基本案情2015年6月,被害人苏某因琐事与于欢的母亲发生争执,进而对于欢的母亲进行辱骂和殴打。
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致其死亡。
于欢的母亲在事后报警,于欢被警方抓获。
三、于欢案件的法律分析(一)于欢行为的定性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虽然属于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二)于欢案件的争议焦点1.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虽然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属于正当防卫;而部分观点则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2. 法律适用问题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而部分观点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与完善(一)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伤害家庭成员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逻辑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聊城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长期遭受家暴,持刀将施暴者陈某某刺伤致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
2016年4月,于欢被聊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随后,于欢提出上诉。
2016年11月,山东省高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于欢的行为是否过当?三、法律逻辑分析1.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关于“不法侵害”的认定陈某某长期对于欢的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其行为已构成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因此,陈某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属于不法侵害。
(2)关于“正在进行”的认定于欢持刀将陈某某刺伤致死时,陈某某正在进行家庭暴力行为,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关于于欢的行为是否过当,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a. 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持续时间、程度、频率等;b. 于欢受到的精神刺激程度;c. 于欢采取的防卫手段是否适当;d. 陈某某受到的损害程度等。
从案件事实来看,陈某某长期对于欢的母亲实施家庭暴力,给于欢的母亲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于欢在极度愤怒和绝望的情况下,持刀将陈某某刺伤致死,其行为虽然造成了陈某某的死亡,但考虑到陈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给于欢的母亲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的精神状态,可以认为于欢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于欢案审判思路看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法治演进
从于欢案审判思路看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法治演进
刘正全
【期刊名称】《西部学刊》
【年(卷),期】2024()10
【摘要】2016年4月发生于山东聊城的于欢故意伤害案曾引发了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等社会各方人士的强烈关注,甚至成为融媒体网络和街头巷尾的民众们所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
分析该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和审判思路,明确法院判决应当经得起民间大众最基本的法律逻辑推理。
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能只顾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更应结合立法语境与时代因应,使司法审判符合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以保护民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基准。
【总页数】4页(P57-60)
【作者】刘正全
【作者单位】达州行政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D920.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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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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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守的底线——于欢案二审判决逻辑分析
正当防守的底线——于欢案⼆审判决逻辑分析2017年6⽉23⽇9时39分,⼭东省⾼级⼈民法院依法对于欢进⾏了宣判,判决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起⽆数国⼈关注的案件,⾄此告⼀段落。
⼀时间微信、微博等各社交平台被此新闻霸屏,有⼈不服,有⼈欢呼,有⼈认为这是司法的进步,有⼈认为这是司法被舆论绑架的结果。
很多同⾏甚⾄标榜对此案结果预见的准确性,但其实量刑是⼀个⾮常专业与细致的⼯作,摸瞎到5年,其实并不是⼀个理性律师的思维。
此案从南⽅周末的报道,到今天⼭东⾼院的宣判,引发⽆数的关注。
⽆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欢的⾏为是否有罪存在⾮常⼤的争议,虽然笔者是⽆罪派,对今天的结果其实也早有预料,但是作为⼀个法律⼈,我们更应关注法院判决的说理与论证。
⼀、本案的瑕疵:正当防卫的底线,不能把轻伤结果纳⼊加重的量刑情节。
⼆审判决书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于欢持⼑捅刺杜志浩等四⼈,属于制⽌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其⾏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为造成⼀⼈死亡、⼆⼈重伤、⼀⼈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鉴于于欢的⾏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且被害⽅有以恶劣⼿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审判决书,⼭东⾼法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在量刑过程中,把于欢捅刺轻伤⼀⼈的结果作为加重刑期的情节。
笔者认为这是⼭东⾼院判决明显存在瑕疵之处。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就本案⽽⾔,所谓的受害⼈之⾏径,于欢的⾏为造成其中⼀⼈轻伤,并不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结果。
⼆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如下:“经查,案发当时杜志浩等⼈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由的⾮法拘禁⾏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颈部等肢体⾏为。
当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欲随民警⾛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阻⽌⼆⼈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为,在于欢持⼑警告时仍⾔挑衅并逼近,于欢是在⼈⾝安全⾯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捅刺。
辱母杀人案二审:检方认为于欢构成防卫过当
辱母杀人案二审:检方认为于欢构成防卫过当京华时报讯(记者高鑫)今天(27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在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
上诉人于欢称,自己当时处境危险,想拿刀逼走讨债者,属合理自卫。
检察官当庭表示,此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构成防卫过当。
于欢称处境危险想拿刀逼走讨债者今天上午8时30分许,传唤于欢到庭后,审判长介绍,将把各方在庭前会议中针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二审期间各方提交的新证据,作为本次庭审的重点。
于欢上诉说:“一审时并没有认定我们家借款是借吴学占的,并不是赵荣荣的,我们口头约定10%,但他们属于放高利贷。
一审时并没有对民警不作为进行认定。
吴学占等涉黑的问题,一审也没有审查。
”于欢回忆,案发时讨债者打他很厉害,把他打到办公室那面,他的手不经意间碰到了那里。
当时他的形势特别危险,拿刀想逼讨债者离开,“我说你们别过来”。
庭审辩论阶段,于欢的辩护人称,检察院指控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于欢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明显不超过必要限度,如双方力量、人数悬殊;于欢虽持有刀具,但面对十一人的赤手空拳,仍不占优势;公安机关民警处警不力、处置不力导致公力救济无效,且这个因素间接助长了讨债者的嚣张气焰。
辩护律师还指出,于欢在持刀后对讨债者进行过警告,捅伤人后,在讨债者逃离时没进一步追捅,说明于欢持刀的意图是驱散讨债人,不让其母遭受人身危险甚至生命危险。
于欢一家只需要偿还150多万的本金和利息,可实际苏银霞已偿还185万,外加一套房子,在这种情况下,吴学占组织讨债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迫使苏银霞再行还债,以构成抢劫罪。
检察官称一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官表示,此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检察官详细介绍,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的引发原因、激化过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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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及示范意义作者:林子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8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稳步发展,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为人们营建和谐、稳定、自由、民主社会实践氛围夯实法律基石,其中正当防卫制度作为保障人们合法对抗不法侵害行为的法律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受害人权益。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为保护本人、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不受损失,采取制止行为给对方带来一定限度损害,则依法界定为“正方防卫”,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依据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裁决。
本文通过对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及示范意义进行分析,以期为我们高中生更好了解正当防卫制度及法律公平正义属性提供依据。
关键词正当防卫示范意义尺度作者简介:林子涵,吉林省辽源市第五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0294.14辱母杀人案则为轰动一时的“于欢案”,该案本于2017年2月17日以故意伤害罪一审案判涉案人于欢无期徒刑,因被告于欢及原告许喜灵、杜洪章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并继续上诉,在同年5月27日上诉并公开审理,最终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依据故意伤害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此于欢案尘埃落定,法律用公正、公平的裁决主持正义,维护人民权益,彰显法律维护人民权益的属性,然而本案为何改判,改判又具有怎样的示范意义,需要进行进一步探究,继而提高我们高中生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
一、概述于欢案(一)于欢案人物关系苏银霞为借款人即债务方,吴学占为贷款人(某地产公司老板),杜志浩(杜某)为11名催债人组织者,在被于欢刺伤后自行驾车去医院救治,因在医院与他人发生口角而延误抢救时机死亡。
于欢为苏银霞儿子杀杜志浩。
(二)于欢案起因苏银霞因创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7月及次年11月,先后向吴学占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0%。
从苏银霞提供信息可知,至2016年4月,其共向吴学占还款共计184万元现金,用价值70万房子作为抵债物资,剩余17万未偿还。
于欢案代代理律师表示涉案人双方约定每月的还款利息为10%,已经远超于国家法律规定上限,吴学占已经构成强占他人合法所得等不当行为。
(三)于欢案经过2016年4月14日由杜某带头组织十余人到苏银霞工厂辱骂、殴打她,在案发前一天苏银霞多次拨打市长热线、110,并未得到帮助。
杜某及相关人员将于欢及其母连同一名工作人员关至公司接待室,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杜某等催债人用恶劣言辞多次羞辱苏银霞,并将烟灰弹到苏银霞胸口,还采取其他不当行为侮辱苏银霞,使其身心备受摧残,于欢姑妈在外看到这一幕遂报警,然而警察赶到接待室时仅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就离开了,看到警察离去于欢及其母情绪崩溃,试图站起来唤回屋外的警务人员,被杜某等催债人拦住,在双方纠缠过程中于欢顺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乱捅,杜某等四人受伤,其中杜某因失血过多不治身亡,一人轻伤,其余两人重伤。
(四)于欢案审判结果2017年2月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判决于欢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无期徒刑,然而杜某家属认为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并索赔,于欢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系防卫过当,应按照正当防卫情节及相关制度进行审判,为此该案于2017年5月进行二审且公开审理,最终以防卫过当论处于欢5年有期徒刑。
二、分析于欢案二审改判尺度通过对于欢案进行浅要分析可知,于欢及其母不法伤害持续进行,长期置于恐吓、侮辱、压抑氛围中,并多次用不当行为羞辱于欢及其母,使二者心理几近崩溃状态,其中“正在进行不法伤害”是正当防卫前提,其中“不法伤害”可为某人、某事,结合于欢案案件实况,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尺度得当进行阐述:(一)认定“不法伤害”性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基于正在行凶、绑架、强奸、抢劫、杀人等严重危害他人及自己人身安全暴力犯罪过程中采取防卫行为,产生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则不纳入防卫过当范畴,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案发时杜某等人为讨债将于欢及其母扣押在工厂,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于欢母亲,这一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同时讨债事实也存在其他不法侵害行为,这主要源于任何经济纠纷不可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方式予以解决。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杜某等人多次拍打、羞辱、推搡于欢及其母,阻挠他们离开,这种行为构成“不法侵害”,同时逼债人数众多、行为过激、言辞不当、时间较长,处于压倒式优势,使于欢及其母心理承受极大压力及摧残,不法伤害事实已经无法仅从表层暴力程度予以权衡。
(二)认定“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杜某等11人对于欢及其母展开为期较长的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并用言行侮辱于欢及其母,就算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杜某等人出现过暂停逼债的行为,不能视为其非法拘禁及不法行为终止,仍然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此于欢在不法侵害行为持续进程中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应属于防卫范畴,通过诠释持续性侵害行为特殊性,使正当防卫成为论据得以充实,继而保障当事人司法权益。
于欢案改判极具典型意义,杜某等人对于欢及其母持续施暴(语言、行为、限制自由、心理压力等),实属不法侵害性质,同时不法侵害行为并未终止,其侵害性质仍然存在且极具紧迫性,为此于欢在本案中的行为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时于欢在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行为出于自我保护意识,是对高利贷等不法行为的抵抗,于欢案改判将对人们抵制暴力起到一定制衡作用。
作为一名高中生来讲,于欢案二审改判尺度敲响了我们心中法律的“警钟”,在与他人发生债务等纠纷时,不可依据自身意识,通过非法途径解决,应当依靠法律的力量,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继而有效保护自己,知法、懂法、守法,是21世纪合格公民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此高中生应积极学习法律树立法制意识。
三、分析于欢案改判防卫过当示范意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定罪需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第一,过失犯罪成立。
我国法律规定若防卫人是处于正当防卫意识而非故意伤害意识,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则仅认定防卫人为过失,不判定为故意伤害,若因过失致人死亡也无需承当刑事责任,依据正当防卫制度予以审判。
第二,故意犯罪成立。
我国司法实务在总结以往案件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当前立法,通常情况下通过判定防卫人致死伤心态,对其行为进行定性,以于欢案为例,防卫人并非为故意伤害他人而拿起水果刀自卫,致人死亡不是于欢初衷,为此本案在一审时判定其故意伤害他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则处无期徒刑,在二审中法院综合权衡防卫过当定罪以上两点,认为其不存在故意伤害行为并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在分析于欢案改判防卫过当案件过程中存有分歧之处:过失犯罪似乎成为“故意行为”的开脱之词。
试想若在案件中处于受害方的行为人,在与对方僵持时临时起意,产生伤害对方的念头并采取行动,可以因“过失犯罪”减轻刑罚,这就会使“防卫过当”适用门槛抬高,降低防卫过当等相关制度在审判案件中应用灵活性、科学性、实效性,为此在论处行为人时,防卫过当不应成为影响犯罪性质的因素。
于欢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判定于欢故意伤害罪,尺度合理同时符合我国司法实践,5年量刑的审判结果,是在权衡于欢犯罪时心境、道德人伦、法律多种因素情况下所得,其正当防卫制度应用正确,在彰显司法公正同时,更表现出我国法律的正义属性。
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属于“先例性规则”,在我国司法界灵活应用正当防卫制度领域立下了标杆,是今后发生类似案件可以参考的尺度,为此极具示范意义。
四、对高中生的启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并依法行使它的权力,法律作为保障人民权益,以及政府行使权力的参考依据,极具公正、公平属性,为此作为一名高中生,平时应该多学习法律法规,在教师指引下形成正确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视为保护自己的“盾牌”,一旦遇到非法侵害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忌头脑一热将自己的意识凌驾在法律体制之上,避免对自己及他人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失。
高中生还应做一名“法律宣传者”,让周围的人都能明晰法律重要性,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例如我们高中生可以定期到公园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做法治宣传演讲,身体力行传播法律,印发普法宣传小手册,并针对特殊人群印发服务性法律知识,如面对农民工群体可以依法有关债务追缴的法律法规,引导更多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再如,高中生可以在校园内组建“法律宣传小组”,在以往所学法律基础上,拓展知识面学习更多法律,并将其传播至学生群体,营建浓郁的法律氛围,组织开展普法知识问答竞赛、实案表演小剧场、法律演讲等活动,引导同学积极参与到学法、知法、懂法行列中,继而营建浓郁的法律氛围,为提高高中生司法修养奠定基础。
于欢案虽然可以彰显我国法律公正、公平属性,但若吴某等人可以遵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悲剧就不会发生,若杜某等11人可以尊重他人,站在公正平等立场处理这件事情,轰动一时的于欢案也许会是另一番景象,为此我们高中生在知法守法同时,还需不断提高个人修养,用社会主义价值观充盈自己的灵魂,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综上所述,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可以从认定“不法伤害”性质,认定“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改判结果极具示范意义,是引导人们正确应用防卫制度的标杆,彰显我国法律公正、公平属性。
对于一名高中生来讲,需知法、懂法、守法,并树立正确价值观念,在遇到问题时第一时间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并争做一名法律传播使者,让更多人维护法律权威,拿起法律的武器,为维护社会稳定,捍卫法律权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注释:吴允锋.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规则.政治与法律.2018(6).82-93.高崭.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楚天法治.2016(9).159.翟帅.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6(25).31-32.王硕.从于欢案反观正当防卫制度.楚天法治.2018(6).78-79.郝连根.论正当防卫制度中的“必要限度”.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