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doc
《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探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呼和浩特市的经济建设如火如荼地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部分农民因此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如何得到妥善安排?这不仅是关乎个体农民晚年生活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重大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
二、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现状近年来,呼和浩特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
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农民因土地征用而失去了他们的土地。
然而,对于这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数额的养老金,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面临的问题1. 养老金水平较低:目前,呼和浩特市为失地农民提供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支持不够,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3. 农民自身养老意识不足:部分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规划自己养老生活的意识。
四、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路径1. 提高养老金水平: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投入,提高养老金水平,确保老年人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2.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如增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覆盖范围。
3.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养老保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他们规划自己的养老生活。
4. 探索多元化养老模式: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通过自力更生、互帮互助等方式实现多元化养老,如开展农家乐、种植养殖等产业,增加收入来源。
5. 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政策持续、有效、稳定地实施。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呼劳社字[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呼劳社字[2010]44号)各旗县区劳动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现将《呼和浩特市 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各项落实工作。
二○一○年四月八日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0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民生为本作为工作主线,继续以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
一、全力做好就业工作(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0年,全市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城镇新增就业330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000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48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以内,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落实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
继续完善和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介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项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
延续执行“五缓四减三补贴两协商”政策,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简化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特别是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全部纳入扶持范围,给予重点扶持,稳定就业岗位。
(三)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抓住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的政策体系,抓紧建立创业专家咨询服务团和项目库,强化创业培训,加快创业园区建设,扶持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更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1年5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1 目的依据1.1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全区养老服务体系。
1.2 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1.3 为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从事养老服务提供发展方向和工作引导,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
1.4 为老年人及其家人描述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及场景,方便老年人寻找养老服务资源,引导养老服务的社会预期向好。
2 内涵与外延2.1 布局主体。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特点、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进行规划布局。
2.2 服务圈。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老年人口发展和分布密度等因素,在辖区内按照“15分钟养老服务圈”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可达、服务可及。
2.3 服务供给。
在每个“15分钟养老服务圈”内,依托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若干社区养老服务站,形成两个层级的服务供给。
2.4 服务场景。
“15分钟养老服务圈”中的老年人,在家中可获得生活照护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在家门口社区养老服务站中可获得基本的生活照料和互助式养老服务,在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获得更加专业、综合的养老服务支持。
我国最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国最新农村养⽼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愿参加新农保。
2、基⾦筹集新农保基⾦由个⼈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世纪⼋⼗年代我国确⽴计划⽣育的基本国策以来,我国的⼈⼝增长问题得到了很⼤的抑制,然⽽,同时带来的不仅是⼈⼝增长的减缓,更是⼈⼝⽼龄化的加快发展。
为了应对⼈⼝⽼龄化,我国出台了最新的政策。
那么,我国最新农村养⽼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新型养⽼保险新政策参保⼈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续,⾸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员随带户⼝簿、原件及复印件、⼀⼨免冠照⽚⼀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保险参保⼈员公⽰单》公⽰⼀周,⽆异议的⼈员填写《农民基本养⽼保险参保⼈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3、参保⼈员若为现已军⼈或退伍军⼈,提供⼈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保险服役⼠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户⼝养⽼保险制度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年⼈,可以按⽉领取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的,不⽤缴费,可以按⽉领取基础养⽼⾦,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参保缴费3、距领取年龄不⾜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5、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农保养⽼⾦的参保⼈,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对已参加⽼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的参保⼈,应将⽼农保个⼈账户资⾦并⼊新农保个⼈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做好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相关经办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缴费比例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所有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均为16%。
按照《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相关规定,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纳部分予以免征;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 。
全年个人缴费比例均按8%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比例为20%。
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
二、缴费基数核定(一)个人缴费基数核定2020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内蒙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内蒙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组成。
1.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费率为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10%。
根据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缴费标准,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月平均工资各缴费阶段比例
0~6050元2%
6051~9075元6%
个人缴费实行按月缴纳,由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基数决定。
2.单位缴费标准
单位缴费费率为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20%。
单位缴费实际由企业按照单位职工总工资进行缴纳。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为1:2、即个人缴费占缴费总额的1/3,单位缴费占缴费总额的2/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
1.个人缴费标准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一般按缴费基数的比例确定。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
缴费基数个人缴费费率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5%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3%
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实行按年或按月缴纳。
2.政府补贴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会给予农村居民适当的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总体来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以保障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权益。
以上是内蒙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4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集。
第十条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累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
呼和浩特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方案细则.doc
2019年呼和浩特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方案细则呼和浩特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方案细则近日,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今年首府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同时,按照推进“十个全覆盖工程”的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要再提高5元;要深入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适当提高人均筹资水平和支付比例,向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困难群众倾斜,确保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据了解,今年,首府按照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实现顺畅衔接。
同时,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妥善解决各类矛盾问题,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落实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为重点,将更多低收入人群纳入保证范围。
除了上述工作,首府还将积极应对基金支付压力,加大基金稽核征缴力度,做到应核尽核、应收尽收,强化基金统筹调度,确保待遇支付;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健全内控机制,提升监管能力,防控支付风险;全面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推广应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积极推进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企业退休养老金待遇政策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呼和浩特交社保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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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呼和浩特社保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6•【字号】呼政发[2004]81号•【施行日期】2004.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发〔2004〕8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制度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体,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四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动态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第六条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的常住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我市城市低保范围。
第七条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二)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民政对象及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具有城市户口的“三民”人员、1957年前参加工作60年代因病精简退职享受原工资40%的人员);(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无固定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员;年满18周岁,父母无工作或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本人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的病残人员;已故的原工商业者配偶又无经济来源的;(四)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并常住我市的年满100岁老人。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2•【字号】呼政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15〕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现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2日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旗县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核查认定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医药费等支出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
坚持统一全市低保核查口径,通过公式换算家庭收入的原则;坚持通过民主评议,评议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性的原则;坚持经公示无异议,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条件的原则。
第四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的90-100%纳入A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50%以上90%以下的纳入B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在保障标准50%以下的纳入C类保障范围。
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助,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差金额低于400元的按400元给予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维护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呼政发〔2017〕55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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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呼政发〔2017〕5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补齐基本民生短板,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全市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8元,市财政负担6元,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负担6元。
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惠民政策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尽快筹集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让符合条件的广大群众真正受益。
2017年11月2日
——结束——。
内蒙古呼和浩特社保缴费基数
内蒙古呼和浩特社保缴费基数内蒙古呼和浩特社保缴费基数据了解,根据《做好20xx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内社险发〔20xx〕18号)公布,我市20xx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20xx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23元。
此外,根据市统计局《关于20xx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劳动工资年报反馈数据的报告》(呼统发〔20xx〕23号),我市20xx年度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为我市20xx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74.8元。
缴费基数如何计算?据介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pide;12)来确定。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6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8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60%,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80%,但低于4474.8元的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xx〕6号)规定,从20xx年1月起,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当月参保职工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pide;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pide;12,按以上办法计算的'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内蒙古: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先行者
内蒙古: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先行者石翠丽【期刊名称】《北方经济》【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3页(P22-24)【作者】石翠丽【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文语种】中文内蒙古自2009年启动国家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先行敢试、大胆探索,破除城乡藩篱,认真总结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经验,经过一再提速,仅用三年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就在草原生根,在戈壁开花,惠及近800万城乡居民,绘制了一幅逐步消除城乡差别、人人平等享有养老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老有所养”的宏伟蓝图,一、内蒙古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2009年10月,我区10个旗县(市、区)启动首批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试点范围扩大到21个旗县(市、区);2011年,自治区党委、政府从促进城乡发展的高度统筹谋划,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开展,扩大到61个旗县(市、区);2012年7月8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村举行了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人社厅萨仁厅长出席并讲话,标志着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全面启动。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80.3万人,参保率95.7%;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数189.6万人,发放率为100%。
2013年基金收入44亿元,累计结余58亿元。
二、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现实意义早在十多年前,我区各地就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分别开展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从试点的情况看,各地在制度建设、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更加显著地暴露出由于城乡制度分设带来的待遇不均衡、流动性不适应、城乡不衔接等问题。
由此,我们明确地意识到推进“新农保”和“城居保”城乡统筹已成为必然趋势。
内蒙古低保政策最新2024
内蒙古低保政策最新2024在内蒙古广袤的土地上,低保政策一直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防线。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2024 年的内蒙古低保政策也迎来了新的变化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现实需求,为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更坚实、更温暖的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低保。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在2024 年,内蒙古低保政策在保障对象的认定上更加精准。
过去,可能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部分真正困难的群众未能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或者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误享了低保待遇。
新政策通过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机制,综合考虑家庭收入、财产、支出等多方面因素,更加准确地识别出需要救助的对象。
比如,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等特殊情况导致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这就使得那些因突发情况陷入困境的家庭能够有机会获得低保救助。
在保障标准方面,2024 年的内蒙古低保政策也有了显著提高。
这一调整充分考虑了物价上涨、居民生活成本增加等因素,确保低保金能够真正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以一个三口之家为例,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低保标准,那么这个家庭就可以按照差额领取相应的低保金。
而且,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低保标准也有所不同,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申请低保的流程也在不断优化。
过去,繁琐的申请手续可能让一些困难群众望而却步。
现在,内蒙古推行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困难群众可以在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由相关部门协同办理,减少了群众跑腿的次数。
同时,还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实现了低保申请的线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在动态管理方面,内蒙古低保政策更加严格和科学。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查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呼政办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查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发〔2009〕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内政字〔2000〕272号)、《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工作,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对全市各类应参保单位依法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
各旗县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五险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实行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要求,有利于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升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有利于统一社会保险核定内容、核定口径、核定标准和核定时间,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效率。
加强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是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
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有利于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参保职工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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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二)
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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