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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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而在面对资产损失时,减少税负成为了企业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如下:1. 损失应属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在确定资产损失是否可以扣除之前,企业必须确保该损失在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扣除,但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则不能享受扣除。

2. 损失应经会计核算确认。

企业在享受扣除前,必须通过会计核算确认资产损失的金额和性质。

这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确保资产损失的准确计量和记录。

3. 损失应属于实际遭受的、无法转嫁的损失。

企业所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由其自身直接遭受的、无法通过转嫁给其他相关方的损失。

这既强调了损失的真实性,也防止了企业为谋求税收优惠而虚构或夸大损失金额。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在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 提交申请。

企业首先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说明损失的性质、金额、遭受的原因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核实和审批。

税务机关接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中所述的损失进行核实和审批,确保损失符合扣除条件,并评估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获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格。

3. 扣除和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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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企业经济环境变化多端,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的资产损失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我国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影响以及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管理办法的内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资产损失的范围: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资产损失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各类资产损失。

2. 税前扣除的条件: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资产已经拥有使用权、资产确实发生了损失等。

3. 扣除期限和方式:该管理办法对企业资产损失的扣除期限和方式也有明确规定。

企业应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内将资产损失申报并扣除,可以采取一次性扣除或者分年度扣除。

二、管理办法的影响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收负担。

通过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减少实际缴纳的税款数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其次,这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应对能力。

企业经营中难免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资产损失就是其中之一。

通过将资产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企业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补偿,降低了企业因资产损失而面临的风险。

此外,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资本积累和创新发展。

通过对资产损失的扣除,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资源,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然而,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关注。

首先,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只是一个总体性的规定,具体的操作细则还需要税务部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以确保该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其次,资产损失的认定和确认也是一个难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财务会计中,资产损失是企业运营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

然而,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税收政策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也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

其中,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就是一项重要政策。

1. 管理办法概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指企业可以在纳税前扣除部分或全部资产损失,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进行投资,并减轻企业在资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2. 扣除条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和所有类型的资产损失。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一政策。

首先,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其次,企业所遭受的资产损失必须符合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可能有不同的管理办法,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扣除。

最后,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损失明细表、相关合同和凭证等。

3. 扣除额度和方式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扣除额度和扣除方式是关键内容。

首先,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度进行扣除。

通常情况下,企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能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但是,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可能会对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有不同的扣除限制。

其次,企业可以选择分年度扣除或一次性扣除。

对于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选择将扣除额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多个年度,这样可以较为平稳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而对于较小的损失,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一次性扣除的方式,以便更快地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合并报税或分别报税的方式进行扣除。

合并报税方式适用于企业集团或多个企业之间的资产损失情况,可以更灵活地利用资产优化税务安排。

4. 监管与合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虽然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仍然需要受到监管和合规的限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运营,企业在日常业务中难免会遭遇资产损失的情况。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发展和刺激经济增长,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为企业提供在计算所得税时,将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规范和指导。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公司等各类企业形式。

不同形式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申报和扣除相应的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经营风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产的损毁、毁坏或丢失。

具体的资产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企业应及时核实和评估损失的资产,并记录详细的损失情况。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要求1.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需要逐项列明损失的资产名称、数量、原值、估值、损失原因等详细信息,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税务部门核实。

2.企业应将资产损失的金额计入当期的损益表,并在扣除前注明。

3.企业需要在纳税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附上相应的资产损失证明材料。

五、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具体的扣除方式包括:1.企业可以按照损失的金额直接扣除,并将扣除后的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资产损失的金额,确保扣除后的所得额适应实际经营状况。

六、资产损失的税后补偿在企业计算所得税时,如果资产损失超过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将超过部分的损失在后续年度中进行补偿扣除。

具体的补偿方式和年限由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七、税前扣除管理的优势和意义1.减轻企业负担:通过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金额,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

2.鼓励企业发展:税前扣除管理可以促使企业在面对资产损失时更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从而保护企业的发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行为,依据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资产损失范围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非经营管理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生产设备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二)原材料在储存、加工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商品在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四)土地、建筑等不动产在使用、维修、改建等过程中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五)其他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扣除前提条件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损失应属于非正常经营损失,并有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损失未被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

(三)未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

(四)已依法报备、备案并及时缴纳有关税款。

(五)已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计算方式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应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 实际损失额 - 已获得赔偿金额 - 其他任何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额六、申请程序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应在产生损失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备案,并取得出具有权威性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的证明。

(二)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说明扣除项目及金额。

(三)税务部门应核实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

七、监督与管理(一)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的审核、核实及管理。

(二)对企业虚假、夸大损失以及其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应严肃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因实施本办法需要修改的,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对于这些损失,企业希望能够在纳税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以降低所得税负担。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税务部门制定了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所有的资产在计量时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战争、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经营决策不当、技术故障等内部因素导致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损失已经发生并且已经确认,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2. 已经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3. 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损失说明报告:详细描述资产损失的原因、性质、范围和计量方法等信息;2. 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损失发生证明、补救措施证明等;3. 提交申请材料:将损失说明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当地税务部门;4.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核实损失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 批准扣除:符合要求的资产损失将被批准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纳税期间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款。

六、监督和奖惩措施为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夸大损失金额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报备,同时加强内部管理,规避和补救资产损失的风险。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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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而对于这些资产损失,如何在所得税税前进行合理扣除,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产的减少或灭失。

这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损失。

那么,为什么企业会关注资产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是因为如果这些损失能够在税前扣除,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资产损失的分类。

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对于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方式,办法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在申报资产损失时,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要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比如,对于存货损失,可能需要提供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存货报废或毁损的鉴定报告等。

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可能需要提供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报废或毁损的鉴定报告、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情况说明等。

办法还强调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调整。

同时,税务机关也会加强对资产损失扣除的后续管理,防止企业通过虚报资产损失来逃避纳税义务。

此外,办法对于资产损失的追补扣除也有相应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011-03-31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二条自2013年11月8日起废止。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解析(2024-5-26)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解析(2024-5-26)
• (法定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 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 除。)
• (三)发生损失的是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案例1-1
• A公司由于车辆有限,处于节约成本的考量,部分业务人员会使用自有的私家 车外出办事,A公司则每月给予一定的车辆使用补贴。2023年,员工张三驾驶 私家车去给公司办事的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几乎报废,人员受伤 但无生命危险。事后,A公司赔偿员工张三30万元的车辆损失和医疗费用。
案例1-2
• B公司日常外出办事均是使用公司自有的车辆,价值50万元,2024年2月5日, B公司的员工李四借用公司车辆接送自己的朋友,公司领导认为李四平时工作比 较勤恳,便同意了李四的请求。李四的接送朋友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 致车辆受损严重,几乎报废。
• 请问车辆毁损的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的申报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 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 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请问,A公司支付的3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
• 答案解析:由于车辆并非A公司所有,虽然A公司的员工在使用私家车为公司外 出办事,且A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车辆使用补贴,但是仍然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的3个条件;所以,A公司支付的30万元不能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出现资产损失,而这些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事宜,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时申报资产损失的相关情况。

纳税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合法地享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的定义根据税法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因灾难、事故、自然原因、经营风险等而发生的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货物的损失、应收账款的减值等。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1. 损失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资产清查,以确认损失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损失必须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不能与非经营活动或非法经营活动有关。

3. 损失在记账和计算时应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确保损失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损失必须具备证明材料,例如有关的报告、鉴定书、保险理赔凭证等。

5. 损失必须属于无法恢复或没有明确恢复时间的情况,不能包括那些可以通过索赔、保险理赔或其他手段追回的损失。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1. 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申报表中按照相关栏目填报资产损失的金额,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所申报的损失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损失金额和准确性。

3.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进行认定和确认。

纳税人可以通过咨询或申诉等方式提出质疑和解释,以确保公平公正。

4. 根据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以减少纳税义务。

同时,纳税人应记录和备份相关的税务文件和凭证,以备后续审计或查档之需。

六、违规处理对于故意或重大违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合规辅导、限制申报项目等。

七、总结《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遭受资产损失,这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中国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应用。

一、背景和意义资产损失的发生对企业而言是一种风险,但也是无法避免的。

过去,企业遭受的资产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这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其抗风险能力,税务部门出台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减税利好,缓解经营压力。

二、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

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核算,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和确认资产损失的界定和确认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办法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灾害事故、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物损失。

在确认资产损失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计算和确认,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提供了详细的政策规定。

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资产损失进行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的扣除比例和限额视企业的情况而异,并需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和核算。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为了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税务部门规定了相应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企业在遭受资产损失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在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资产损失的发生原因、计算方法和核算依据。

税务部门将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准或者打回处理。

六、对企业的影响和应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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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引言现代企业经营中,资产的损失无疑是一项不可避免的风险。

然而,企业在面对资产损失时,是否能在纳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将直接影响其税负和经营效益。

为了规范企业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所得税的管理,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我国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类型。

三、税前扣除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1. 资产损失是因合法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且具备真实性和合理性;2. 资产损失已经经过核实,并通过财务报告等方式予以确认;3. 资产损失未通过保险索赔、其他第三方补偿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补偿。

四、扣除金额与期限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将资产损失的实际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期纳税所得额的50%。

对于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在未来年度继续以该资产损失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但总扣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时,应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如果审核通过,企业将获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后续纳税申报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六、政策宣导与培训为了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导和培训。

通过开展宣讲会、培训班等形式,提高企业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与遵守,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合规意识。

七、监督与惩处措施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督与惩处机制。

对于违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企业,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同时,税务部门也倡导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国税发2011 25号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1 25号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遭受资产损失,如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这些损失不仅对企业运营造成了直接的经济影响,还会对其税务申报产生影响。

企业希望能够在纳税前扣除这些损失,以减轻经营负担,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产损失的定义和分类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犯罪行为等原因导致的财务损失。

按照性质和来源的不同,资产损失可以分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人为破坏造成的损失、经济因素导致的损失等。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经营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关办法。

(一)资产损失确认和评估企业在发生资产损失后,应立即确认和评估损失的性质、范围和金额。

这一过程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如财务、审计、税务等部门,共同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和评估工作。

(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报企业在完成资产损失的确认和评估后,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工作。

申报时,企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损失认定报告、损失确认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税务部门的审批和核定企业提交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后,税务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和核定。

税务部门会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审核资产损失的性质和金额,确定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四)合规性审查和风险控制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会进行合规性审查和风险控制工作。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虚报损失、夸大损失以获取不当税前扣除的情况。

税务部门将通过对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确保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政策优惠与限制为了促进企业经营发展,国家对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

例如,在一些自然灾害严重地区,政府会对企业遭受的灾害损失给予税前扣除的更高比例。

然而,政策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滥用和不当行为。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而如何在所得税税前合理扣除这些资产损失,对于企业的税负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一是真实性原则,即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真实发生的。

这就要求企业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资产损失确实存在。

其二是合法性原则,资产损失的扣除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三是确定性原则,资产损失的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估计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对于资产损失的申报方式,企业可以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以下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则需要企业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文部门:发文时间:2011-3-31编辑时间:2011-4-17实施时间:2011-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所属行业:所属区域:阅读人次:2089评论人次:2页面功能:【字体:】【】【】 ? 分享到:发文内容: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旨在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条件以及相关审核程序等问题,以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税收的合规性。

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类型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固定资产损失:当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报废、毁损等情况,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根据损失程度、修复或报废方式等因素而定。

2. 存货损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存货的毁损、干燥、变质等情况,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进行扣除。

一般情况下,扣除标准为存货的结转价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

3. 坏账损失:当企业的应收账款出现无法收回或难以收回的情况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根据坏账的发生原因、性质以及努力追收情况等因素而定。

4. 其他资产损失:一些非固定资产或非存货的损失,如无形资产的毁损或侵权导致的损失等,也可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税务部门的审核判断而定。

三、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程序为保证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规性和准确性,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如固定资产的鉴定报告、存货损失的记录、坏账的确认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税务部门审核的重要依据。

2. 申报与核对: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明确列示资产损失的扣除金额,并提交相关的凭证材料。

税务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确保扣除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 风险把控: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资产损失扣除行为进行风险把控,通过抽查、核对等方式,确保企业的申报符合税法规定,并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行为。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3—31字体:【大】【中】【小】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ﻫ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ﻫ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ﻫ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说明

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说明

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说明摘要:一、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背景和意义二、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流程和步骤三、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所需的材料和证明四、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限制和注意事项五、结论和建议正文: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说明一、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

为了降低银行的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政府出台了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允许银行在一定范围内将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这一政策对于银行来说具有重要的减负作用,同时也能够促进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二、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流程和步骤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资产损失的确认:银行需要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进行确认,并形成资产损失确认报告。

2.资产损失的申报:银行需要将资产损失确认报告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银行提交的资产损失确认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银行可以将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所需的材料和证明银行在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1.资产损失确认报告:银行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进行确认后,形成的资产损失确认报告。

2.损失资产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资产的购销合同、发票、账务处理凭证等。

3.资产损失原因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损失事故报告、损失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等。

四、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限制和注意事项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有限,仅限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2.银行在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合法。

3.银行应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了解和学习,以便更好地利用政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五、结论和建议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减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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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9]57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六、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三)组织章程;(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九、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向该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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