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超额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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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本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为了保障其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所享有的利益。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按照其实际需要和投保意愿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费率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被保险人提出的投保意愿和保险人的承保原则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三、承保范围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道路运输事故对被运输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1. 每人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2. 车辆及物品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3.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四、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意外隐瞒闻明事实,骗取保险金的。

2. 被保险人故意造假,骗取保险金的。

3.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经营与安全管理制度的。

4.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

5.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违法规定载人或运输物品的。

6.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有恶意或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保险人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如果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争议原因和依据。

六、保险期间、续保及退保1. 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连续有效,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到期日前向保险人提出续保要求。

3.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如需退保,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书(如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中如有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约定,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道路客运承运人身份从事客运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具体范围如下:1. 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驾驶员等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本保险将负责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以及赔偿款项等。

2. 车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在运输途中遭受事故导致损毁或无法修复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本保险将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免责条款】下列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损坏车辆;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的事故;3. 被保险人未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4. 保险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和维护保养;5. 战争、暴乱、恐怖活动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6. 保险车辆装载超过合理范围的货物或违法运输违禁品;7. 其他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期间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发生前、中、后的时间限定约定的期限。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保险需求确定,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历史理赔记录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索赔及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程序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处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如下:1. 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3.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存在偷漏税款等违法情形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 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客运公司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障乘客在道路客运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

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线路和车辆范围内承运乘客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二、保险责任1.人身伤亡保险责任:对于乘客在途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其中,保险金额将根据乘客座位数和保费费率确定。

2.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对于乘客携带的物品在途中发生的损失或被盗事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三、保险免责1.乘客故意自杀、自伤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乘客在道路客运运输之外的场合受伤或财产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3.乘客因酒后驾驶、服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处理1.保险费用由承运人按照保额和保费费率进行支付。

2.乘客发生事故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3.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通知后,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亡程度、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1.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期满后,承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运输事故情况、行业风险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接受续保申请以及续保费率的调整。

六、其他条款1.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保险期限等关键信息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2.乘客应按照规定的座位选择上车,如有违规不按规定座位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金额或不予赔偿。

3.承运人在投保时应如实提供车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驾驶员背景等资料,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赔付责任将由承运人承担。

以上为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具体保险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撤消、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成心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不可抗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_______________(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_______________(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保险人:____被保险人:____鉴于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道路客运业务提供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并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范围: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详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保险责任限额: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限额〕二、保险期间保险生效日期:____保险终止日期:____保险期间:____〔明确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三、保险费保险费率:____〔明确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费率〕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详细说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四、保险责任的免除责任免除情形:____〔明确保险责任免除的详细情形,如成心行为、违法行为等〕责任免除的处理:____〔明确责任免除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五、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保险金申请程序:____〔明确保险金申请的详细程序和所需材料〕保险金支付条件:____〔明确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限制〕六、被保险人的义务告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信息告知义务〕平安运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的平安运营义务〕七、保险人的义务及时赔付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成立时的赔付义务〕协助处理事故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协助处理义务〕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解除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九、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明确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十、其他约定保险凭证:____〔明确保险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条件〕十一、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内容:____〔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特殊风险的覆盖等〕十二、合同的签署本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道路客运承运人充分协商,制定了本条款。

第二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三条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经营承运道路客运业务遭受的责任风险,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本保险承担的责任风险具体包括:(1)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营业规模、车辆数量和运输线路等因素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 保险金额以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客运规模划分为多个档次,每辆车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在档次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事故情况、经营状况和车辆安全设施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保期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保,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续保条件和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以下情形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2. 道路客运承运人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进行营运所导致的事故;3.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警方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因运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责任损失而设置的。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运人责任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意外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承运人责任责任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保险车辆因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赔偿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经营性车辆在车站内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 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付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残疾和死亡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地点1. 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续保。

2. 保险地点为保险车辆承运的道路范围。

第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投保人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合法驾驶员和载客乘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客运量和运营车辆数量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历史事故率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第七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在承运人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起事故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在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瞒报重要事实等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续保1.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修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
附加调剂限额条款
(2009版)
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车累计赔偿限额以外,额外增加每车调剂赔偿限额和该车所载乘客每人调剂赔偿限额。

每车调剂赔偿限额仅在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经法院判决或经当事人协商且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当每人赔偿限额不足以赔偿乘客损失时进行补充适用。

本附加条款以每辆车作为一个单位,设定每车调剂赔偿限额和每人调剂赔偿限额。

调剂后的每人赔偿限额=调剂前每人赔偿限额+每人调剂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本调剂赔偿限额经保险人赔付后相应减少。

本附加险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引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和货物的责任。

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

本文将对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一、保险条款的背景及意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其目的在于保护道路客运承运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制定和更新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客运行业的变革,确保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二、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对乘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在2023年版的保险条款中,对于乘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扩大,同时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此外,保险责任的限制也是保险条款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其目的在于保护保险公司和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定和调整直接影响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在2023年版的保险条款中,保险费率的确定和调整原则上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同时结合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合理的确定和调整。

四、保险索赔的程序和要求保险索赔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核心环节,其程序和要求直接关系到保险金的支付和保险制度的公信力。

在2023年版的保险条款中,保险索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以提高索赔的效率和公平性。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保护保险公司和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在2023年版的保险条款中,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以确保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对于保护道路客运承运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1. 引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道路客运承运人提供的保险产品。

本条款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等重要内容。

2. 保险定义2.1 承运人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道路客运,并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2.2 被承运人指承运人向其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旅客、货物等。

2.3 保险人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为被保险人提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

2.4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费等。

3. 保险责任3.1 保险责任对象本保险责任对象为被承运人在道路客运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

3.2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承运人人身伤害或死亡;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承运人财产损失。

3.3 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承运人主动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损失; - 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被承运人的道路客运承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超出规定的保险限额。

4. 理赔流程4.1 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查勘和认定保险人将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

4.3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4 理赔审核保险人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理赔金额进行核定。

4.5 理赔支付经审核核定后,保险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理赔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

5. 保险费和赔偿额度5.1 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根据被承运人的道路客运服务规模、运输区域、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而定。

5.2 赔偿额度赔偿额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一般包括赔偿限额、赔偿比例等。

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1 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

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1、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由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包括本车司机和乘务员及车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司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二)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三)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四)任何财产损失;(五)主险规定的责任免除;(六)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四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座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每座赔偿限额由承运人根据风险状况和缴费能力自行选择。

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所有司乘人员的每座赔偿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法律规定从事的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因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责任进行保险赔偿。

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道路客运承运活动引发的责任风险。

1.2 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所述的责任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的;b)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c)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抢劫、绑架等恶意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d)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道路客运承运责任风险。

2.2 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将在限额范围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费3.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确定。

3.2 保险金额应当足以覆盖被保险人在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可能引发的责任风险的损失。

3.3 保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免赔额4.1 本保险设定免赔额。

被保险人应承担免赔额内的责任损失。

4.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5.1 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告该事故,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5.2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第六条保险责任终止6.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 保险期限届满;b)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拒赔、诈骗等违约行为。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可约定其他补充条款,作为本保险条款的补充或细化。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旅客在乘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六)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超额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超额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超额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超额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当被保险人对一名或多名本车旅客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每人责任限额时,对于高出的部分,保险人在约定的超额责任限额内赔付。

第三条责任限额
不论被保险人对一名或多名本车旅客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对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超额责任限额。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绝对免赔率依然适用本附加保险合同。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般第一条公路客运承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单,批准文件和特殊协议。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协议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公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可以是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

保险税第三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应当使用保险单中规定的乘用车在合法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乘客人身伤亡或者旅客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旅客,是指持有有效运输证件的乘用车,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车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乘客。

第四条经被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引起仲裁或者诉讼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律师费,律师费等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1)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悬崖,突然山体滑坡和地面突然倒塌;(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骚乱,恐怖活动;(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事故时,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1)乘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驾驶证,车辆操作证;(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的;3.乘用车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

(2)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1.司机饮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物或麻醉药品;2.驱动程序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3.没有有效的驾驶执照。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其驾驶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4)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使用乘用车从事犯罪活动。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1)本保险合同未涵盖的旅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承担的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合同不存在时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罚款,罚款和惩罚性赔偿金;(4)对精神损害的任何赔偿;(5)任何间接损失;(6)乘客在乘用车外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7)乘客因疾病(包括乘用车造成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打架,自杀或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8)乘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和其他违禁物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9)乘客因其自然属性,质量缺陷或不当包装,放置和储存而丢失的货物;(10)乘客车辆被盗,抢劫或抢劫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11)合同协议由被保险人承担。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1)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1)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一、附加驾驶员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营运过程中车上人员在客运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约定运输工具的车上人员从登车时起直至到营运目的地止(含上、下车过程),或者途中临时离开约定运输工具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每一旅客的身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计赔偿金额以不超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附加抢劫、抢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抢劫、抢夺过程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在保险车辆已完全被犯罪分子控制、车辆失踪、下落不明期间造成的车上人员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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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当被保险人对一名或多名本车旅客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每人责任限额时,对于高出的部分,保险人在约定的超额责任限额内赔付。

第三条责任限额
不论被保险人对一名或多名本车旅客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对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超额责任限额。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绝对免赔率依然适用本附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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