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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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渊源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分为三类,一是货物贸易,二是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三是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法内容: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产生的根据、来源及其表现形式。
其渊源主要有三个: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2、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特
征、主要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范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除法国和的国外,许多欧洲国家,例如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希腊等。
主要特征: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大陆法的渊源:成文法(法律)、判例、习惯、学术理论
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其原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除英美之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中国的香港
主要特征:无公法私法之分,二是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重视程序法。英美法的渊源:判例法
3、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衡平法
救济方法不同金钱赔偿实际履行
返还财产禁令
诉讼程序不同有陪审团不设陪审团
口头审理书面诉讼
法院组织系统王座法庭枢密大臣法庭
法律术语不同Action,rights,Suit,interests,
Judgement,damage Decree,compensation 4、要约的概念及必备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意愿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必备条件: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要约只有传达到受约人处方为有效。
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P27
要约邀请:他的作用仅在于请他方向自己提出要约,所以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不确定且不希望他方的承诺都使合同成立。
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关法律规定/哪两种条
件下不可撤销
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英美法系:只要在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随时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两种情况: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求作出了某些行为时。
7、要约的消失(终止)
要约因过期而消失。
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8、承诺的概念及必备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条件:承诺必须由特定的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承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承诺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9、逾期承诺的效力
逾期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只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
灵活处理方法:
逾期的承诺如果得到要约人认可并及时通知承诺人,则该项承诺仍然有效;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就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该项承诺仍然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将相反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10、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的承诺效力
受要约人虽然更改了要约的内容,但并非实质性内容时,只要要约中没有表明承诺不得不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更改的意思,或者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非实质性更改要约内容的行为未及时提出反对,其承诺则是有效的。
11、承诺的生效时间
投邮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张,即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发,承诺即告生效。除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方才生效之外。
到达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即凡承诺的函电只要送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就即告生效,而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知悉其承诺的内容。12、对价的定义及必备条件
对价:一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须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条件: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对价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
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是过去的对价。
13、错误、欺诈、胁迫、不正大影响的效力
如果由于错误、欺诈、胁迫及暴力等原因造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的,受侵害方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该合同或要求更改合同的有关内容。
14、违约的定义
是指合同依法或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5、违约的规则原则
大陆法:过失原则。如果仅仅证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还不足以构成违约,而必须同时证明或推定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有某种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或故意,才能使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英美法: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即使他没有任何过错,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16、违约的形式划分
英国法:违反条件,是指违反合同的重要条款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辅助条款。
美国法:
重大违约,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的违约。
轻微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但另一方已从中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的违约。
还有两种。
提前违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履行不可能: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就不能履行;另一种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了使合同不可能履行的事情,致使合同不可能履行。德国法:
给付不能:指债务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给付延迟:合同已届履行期,且合同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中国法:
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延迟。不能履行。预期违约。《销售公约合同》,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提前违约。
17、违约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采取以实际履行作为不履行的主要救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