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1篇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为全面掌握我国污染源状况,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源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本方案旨在明确普查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及保障措施,确保普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3.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普查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4.经费保障:合理配置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技术支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6.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方案旨在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普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果。
1.准备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
2.实施阶段: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
3.成果编制阶段: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4.总结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
八、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1.组织架构:成立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人员培训:对普查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c.污染物产生及处理情况: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等。
d.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
2.农业污染源: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生活污染等。
a.种植业:作物种类、种植面积、施肥量、农药使用量等。
b.养殖业: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便处理方式、粪便资源化利用情况等。
c.农村生活污染:生活污水排放量、生活垃圾处理情况等。
二、普查目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
本文将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进而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其中问题主要包括宣传力度不足、各部门配合度不够、普查人员素质层次不齐;对策包括加大宣传力度、明确部门分工、提高普查人员整体素质等。
关键词:第二次全国污染普查;部门配合;增强合作引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指较为全面了解全国各地区污染源的数量与分布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量、污染治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治理费用等,为将来污染物治理与产业调整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
为提高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效率,需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一)宣传力度不足污染源普查工作是我国一项关键的国情调查,但目前一些普查对象对污染源普查的了解并不充分,很多人只是知道这项政策,甚至还有一部分人不知道。
相关部门没有进行广泛宣传,在实际开展调查工作时,部分普查对象会将普查人员拒之门外,影响工作进度与效率。
(二)各部门配合度不够污染源普查分为两部分,包括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
中央事权以环保局为中心,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地方事权以农业局为中心,其他部门相互配合。
在普查进行中发现各个部门之间很少沟通交流,有些部门只是应付、走形式而已,还存在文件精神不及时传达等现象,进而影响开展普查工作。
相应的数据审核具体分为省、市、县三层,其中县级要掌握好数据的第一关。
在实际审核中,有些县区提交到市级的数据大多存在填报信息不完整、数据填写错误、调查内容与实际生产不相符等问题,给市级审核工作增加了难度,严重影响了普查工作制度。
(三)普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大批普查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记录数据,进行填表工作,为了按时完成普查工作,组织了大量当地人员参与普查,由于部分人员专业知识与经验不足导致普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调查内容不够了解,记录的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出现很多错误。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情况,加强环境管理和治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XXX年启动。
经过多月的调查和统计,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终于在XXX年XXX月XXX日正式发布。
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发布给我们提供了全面的污染源数据,揭示了我国环境现状和污染源排放的严重性。
根据公报显示,我国污染源的总体数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公报显示我国污染源仍然分布不均,东部地区仍然是污染源密集区,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污染源仍然相对较少。
其中,工业企业是主要的污染源,占据了总污染源的大部分。
工业企业的污染源排放主要来自于化工、电力、钢铁、石油和建材等行业,这些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亟待解决。
其次,公报显示污染源的排放量仍然较高,且种类繁多。
大气污染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特别是重点工业企业和火力发电厂的大气污染排放量较大。
水污染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排放量也在持续增长。
土壤污染和噪声污染等问题也不容忽视,其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还指出,虽然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仍面临许多挑战。
公报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措施,以加强环境治理工作。
首先,要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对违法排放行为严厉打击,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同时,还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准入管理,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
其次,要加大对污染源治理的投入力度,提高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水平。
通过推行节能减排政策和技术,减少污染源的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此外,要加强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的普及和推广。
培育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发布为我国的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从1996年开始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了重要参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压力对环境施加了新的挑战,因此有必要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二、目标及意义本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目标是全面了解我国现阶段主要污染源的分布、类型和排放情况,从而为制定环保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准确和可靠的数据支持。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全面了解污染源的分布情况。
通过普查,可以准确掌握各地区、各行业不同类型污染源的分布情况,为环境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区域性的环保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2. 深入研究污染源的类型和特点。
针对各行业的不同类型污染源,可以分析其排放特点,为采取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 了解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通过普查,可以了解各种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排放方式和排放规模等信息,为制定减排目标和减排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 为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依据。
通过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数据,可以及时了解环保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政府制定更加精细化的环保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普查内容及方法1. 普查内容(1)污染源类型:以工业污染源为主,包括工业企业、生产加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等。
(2)污染源分布:普查各地区不同类型污染源的分布情况。
(3)污染源排放:普查各种类型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包括排放强度、排放方式和排放规模等。
(4)污染源减排措施:普查各种类型污染源采取的减排措施情况,包括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
2. 普查方法(1)组织调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定点走访调研,对各地区的污染源进行登记和记录。
(2)数据统计:通过汇总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对污染源的分布、排放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3)调研报告:根据普查数据和统计分析结果,编写调研报告,对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黑环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17〕32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日前,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督促排污企业实现达标排放,推动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厅印发了《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公开工作日常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打击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排污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推进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全力推进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管理工作。
要确定负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于2017年2月25日前填写《市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调度回执表》,并以正式文件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厅,同时报送各地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正式文件。
二、加大力度,及时全面公开超标信息各地应于每月5日前调度、汇总上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经核实确属超标的自动监控数据及其他环境管理部门发现的超标数据等相关情况,按照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相关要求,确定应公布超标排污企业“红黄牌”种类,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开。
请于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市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情况汇总表》,将上月公开情况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厅(2017年3月10前报送2017年1、2月公开情况)。
三、依法查处,及时更新完善各类相关信息各地要对纳入“红黄牌”公布名单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应当适用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连续处罚等情形的,要依法查处到位,应当移交移送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进一步查处的,要依法及时移交移送。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和减轻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必须对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普查和监管。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已经在我国的部分地区进行,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了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二、目的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旨在全面掌握和了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污染排放情况以及污染治理现状,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我国环境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三、内容和方法1. 普查内容:(1)污染源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明确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包括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和固体废物污染源等。
(2)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和产生途径:详细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以及排放途径等。
(3)污染治理措施和效果:调查各类污染源的治理措施和效果,包括治理技术、处理设施和治理效果等。
2. 普查方法:(1)数据调查和统计分析:通过搜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对各类污染源进行数量和规模的统计分析,形成定量数据。
(2)现场调查和核查:选择代表性的污染源进行现场调查和核查,了解污染源的实际情况,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3)问卷调查和专家评议:通过问卷调查和专家评议的方式,了解污染源的治理措施和效果,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调研和实施步骤1. 制定调研计划:根据普查目标和内容制定具体的调研计划,明确调研范围、调研方法和调研时间。
2. 数据准备和整理:搜集和整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相关数据,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提供参考依据。
3. 调研实施:按照调研计划,采用数据调查、现场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调研。
4. 数据分析和结果总结:对收集到的调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污染源普查报告,并对调研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5. 建议和措施提出:根据普查结果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和措施,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和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中国政府不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情况,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近期圆满结束。
经过数月的调查和数据整理,我国环保部门于近日发布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公布了普查的主要结果和数据。
根据公报的数据显示,我国的污染源主要分布在工业、交通、农业和生活等领域,其中工业排放占比最大。
据统计,我国共有超过430万个污染源,其中工业污染源近140万个。
而这些污染源不仅遍布全国各省市,还主要分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地区和汾渭平原等经济发达区域。
公报还透露了我国污染源排放的具体情况。
其中,大气污染排放是污染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达到56.98万吨,其中工业排放占比最大,占到了总排放量的55.7%。
尤其是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占到了总排放量的40%以上,这对大气环境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公报还披露了饮用水源地受污染的情况。
据调查,我国有千万人口的饮用水源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超过4000个饮用水源地达到IV类及以下水质标准。
这一情况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污染治理势在必行。
针对这些问题,公报中也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和目标。
首先,要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特别是对工业排放量超标的企业要进行整改。
其次,要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同时,也要强化农业污染治理,加强农药和化肥的合理使用,推动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此外,公报还提出要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作为普查的结果,公报还指出了一些污染源普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其中,废气排放量数据不准确、废水排放未得到充分重视以及数据报送和共享不畅等问题被提出。
这些问题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总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发布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一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1. 背景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我国的污染源分布情况,及时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污染排放情况和治理措施执行情况,我国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1998年开展的,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污染源状况进行重新调查和评估。
本次污染源普查将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 目的和任务本次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的污染源分布情况,详细掌握各类污染源的类型、规模、排放量、治理装置等相关信息,并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科学评估。
具体任务包括:•组织建设污染源普查调查队伍:成立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成的调查队伍,负责具体的普查工作。
•开展污染源普查:利用先进的调查方法和技术,对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逐一调查,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等。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基本信息、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等。
•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包括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排放数据、治理情况等内容。
数据库应具备快速检索、可视化展示等功能。
•分析评估污染源排放情况:根据调查数据,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估,确定污染源的排放总量和种类分布情况,并对污染源的分布特点和影响进行研究。
•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监管措施:基于污染源普查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监管措施,以推动污染源治理工作的落实。
3. 普查范围和方式本次污染源普查的范围涵盖全国所有地区,包括城市、农村、工业区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等。
普查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方法:•数据收集和整理: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渠道,收集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排放数据、治理情况等相关数据,确保普查数据的全面和准确。
•现场调查:组织调查队伍,对各类污染源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实地考察、设备检测、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更准确的数据。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国污普〔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污普〔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现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印送给你们,请有关单位与各试点地区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试点各项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张震电话:(010)50911106传真:(010)50911100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2月1日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含软硬件环境)等,为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二、试点范围按照地方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试点地区如下:(一)选取河北省武安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河南省荥阳市、湖南省衡阳市、重庆市北碚区、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铜川市、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浅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浅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中国政府为了更好地了解当前污染状况、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加强环境监管而进行的一项重要调查。
本文将就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展开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当前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特征,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推进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普查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政府可以对污染源进行分类、评估以及监管,从而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和治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点内容1. 污染源类型和规模:普查将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分类和规模划分,包括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废弃物污染源等,细化各类污染源的子类别和类型。
2. 污染物排放量:普查将收集各类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分析其排放规律和特点。
3. 污染源分布特征:普查将对各类污染源的分布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掌握各地区污染源的密集度和分布规律。
4. 污染源治理情况:普查将对各类污染源的治理设施、技术和效果进行评估,了解污染源治理工作的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普查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当前各类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和排放数据,为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普查结果可以帮助政府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分类、评估和监管,有效推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普查的结果还可以为企业的环境管理和设施改造提供重要参考,促进企业的环境责任和污染治理工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开展,意味着中国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致力于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是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由于污染源的分布广泛、类型繁多,加上部分企业存在着排放数据的造假和隐瞒,因此如何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成为一个难题。
其次是普查成本的投入和经费保障。
为了完成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和人力物力,而政府部门又面临着预算有限的问题,因此如何保障普查的顺利进行也是一个挑战。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各类污染源的分布、排放情况,有效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国家决定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普查目的。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分布、规模和排放情况,为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普查范围。
本次污染源普查范围涵盖全国范围内的工业、农业、生活等各类污染源,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畜禽养殖场、生活污水处理厂等。
四、普查内容。
1. 污染源数量和分布,全面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行业类型等。
2. 污染源规模和产能,详细了解各类污染源的规模、产能情况,包括年产值、年排放量等。
3. 污染物排放情况,准确掌握各类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
4. 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调查各类污染源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是否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
五、普查方法。
1. 实地调查,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和样本。
2. 数据统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和分析。
3. 抽样调查,对于数量庞大的污染源,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统计分析。
4. 数据核实,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核实和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普查保障。
1.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技术保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普查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效率。
3. 资金保障,保障污染源普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普查成果应用。
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成果将作为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科学支持。
同时,普查成果还将为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环境信息,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八、普查工作要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境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我国于2018年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旨在全面了解各类污染源的类型、规模、分布和排放情况,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与此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也面临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将对其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数据不准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到的污染源类型多样,规模庞大,普查的数据很容易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一方面,部分企业为了规避监管,可能会隐瞒或篡改实际排放情况,导致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由于普查工作量大,加之环保部门人力物力不足,导致有些普查数据采集不够全面,存在遗漏和差错。
2. 职责不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牵涉到环保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等多方面的合作,各方在普查工作中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情况。
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不够,企业对普查工作的配合意愿不强等问题导致了普查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3. 缺乏技术支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但是现实中很多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
这就导致了普查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效率不高,给普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对策建议1. 强化监管与惩戒针对数据不准确的问题,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实时监测和核实机制,对擅自篡改数据或者隐瞒实际情况的企业进行严厉惩戒。
也要加大对环保部门的监督力度,确保他们履行好职责,维护普查数据的真实性。
2. 明确职责与权责对于职责不清的问题,应当建立起明确的责任体系,将环保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职责分工明确化、权责一致化,明确每个单位在普查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强大的合力。
3. 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针对技术支持不足的问题,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引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处理的准确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黑政调[2017]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1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政调〔2017〕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和部署,为加强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普查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黑政办规[2018]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2.11【实施日期】2018.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8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1日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5号)精神,全面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时点和工作目标(一)普查时点。
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二、普查对象、时间安排(一)普查对象。
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二)时间安排。
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阶段组织实施。
2017年为前期准备阶段,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环境监察稽查省级稽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环境监察稽查省级稽查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环办[2015]15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9.16
【实施日期】2015.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环境监察稽查省级稽查工作的通知
(黑环办[2015]156号)
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绥化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16号)和《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要求,深入排查环境监管部门存在不足,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提升我省环境行政执法效能,我厅定于2015年9月22日至10月16日,将对你市开展2015年环境监察稽查省级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时间
2015年9月22日至10月16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专项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专项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黑环办[2015]10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5.06.16【实施日期】2015.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专项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办[2015]102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专项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稽查信息统计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6月16日附件:黑龙江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专项稽查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专项稽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理念,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加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二、稽查内容检查各单位是否按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具体稽查以下内容:(一)自然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稽查。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生态旅游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稽查。
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情况,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从事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三)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情况稽查。
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四)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情况稽查。
对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一、要深化认识,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既是落实国务院要求,又是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打造环保支撑体系的客观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我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两座金山银山"为主抓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坚决打赢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黑龙江的必然选择.通过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可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和完善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从而科学研判我省环境保护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机制,强化保障措施,落实落靠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二、要突出重点,科学安排部署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主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一)界定普查对象.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二)明确普查范围.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三)科学安排部署.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分三个阶段:2017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和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三、要强化保障,确保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各项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尽快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好相关工作.(三)强化经费保障.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予以保障.(四)强化责任落实.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五)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普查对象、主要内容、日程安排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31日——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0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9月6日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省情调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普查工作具体目标如下:(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掌握全省污染源的总体样本,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四)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省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与范围(一)普查时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18
•【字号】黑政调〔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政调〔2018〕1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程志明副省长
副组长:马立新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志伟省环保厅厅长
葛新省统计局局长
成员:鲁峰省发改委副主任
杜毅省工信委副主任
高庆国省公安厅副厅长
陈佩钢省财政厅巡视员
李雷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林奇昌省环保厅总工程师
赵景海省住建厅副厅长
张涛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邢志广省农委副主任
王铁省水利厅副厅长
魏松贤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胡森省地税局副局长
赵恩泽省工商局副局长
韩岩省质监局总工程师
孙文志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王从基省农垦总局副局长
许江省森工总局副局长
李兴伟省国税局副局长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总工程师林奇昌兼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
查工作办公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厅办文件[2017]17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7.09.04
【实施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的通知
(厅办文件[2017]172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环境保护部成立了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并下发了《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的通知》(环人事函〔2017〕35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的通知》(环办人事〔2017〕13号)。
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性质
普查办是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办为临时机构,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制定污染源普查相关技术方案,配合开展污染源普查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核算等研究工作。
(三)组织实施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