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如何应对营改增?(老会计人的经验)
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 营改增概述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其核心内容是将过去对企业征收的营业税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自2012年开始试点以来,营改增逐步推广至全国,对各行业企业税负产生了深远影响。
2.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税负产生了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减少了企业的重复征税,降低了整体税负水平,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消极影响则主要表现在一些行业由于抵扣链条不完整,可能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
此外,营改增还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应对措施之一:税务筹划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企业应当加强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首先,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增值税,确保应抵尽抵,减少不必要的税负。
其次,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降低税负水平。
最后,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如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调整业务结构等,进一步优化税负。
4. 应对措施之二:内部管理优化除了税务筹划外,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以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首先,企业应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准确核算增值税。
其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和税务操作水平。
最后,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5. 应对措施之三:外部合作与策略调整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还应当加强外部合作与策略调整,以应对市场变化。
首先,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客户等合作伙伴共同协商,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其次,企业可以调整市场策略,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以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最后,企业还可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了解政策动态,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6. 政策适应与市场环境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税负水平,还对整个市场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
浅谈“营改增”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现代经济信息浅谈“营改增”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胡朝进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各个领域均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更大的提升,在我国发展过程中,“营改增”的出现使得经济发展情况有了新的转变,在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本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简要介绍了“营改增”后租赁业面临的挑战、“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工作的影响,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优化“营改增”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质量的相关措施,以期能够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综合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挑战;影响;措施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6-0196-02前言租赁融资也可以称为设备租赁,或是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且最终资产的所有权可以专业也可以不转移。
若对其进行定义则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来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价,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需要向供货人支付一定的租金,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而承租人只有相关的使用权。
在“营改增”后,以往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模式已经难以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对其进行优化已经是势在必行的事情。
一、“营改增”后租赁业面临的挑战(一)融资租赁的判断我国以往对融资租赁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参与租赁活动的物品自身应具有融资性质,并且拥有所有权,支持所有权转移活动,也就是说出租人要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具体要求来提供物品,并签署相应的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只拥有相关物品的所有权却没有使用权,而承租人恰恰相反。
在规定期限到达后,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将所有的租金进行支付,且承租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来购买所有权,在此过程中不论最终是否完成交易,均是融资租赁。
浅谈企业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
浅谈企业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随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实施,企业需要对此进行合理的应对,以确保自身能够顺利适应新的税收制度,保持竞争力和可持续的发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企业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
首先,企业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
了解新的税收政策对自身企业的具体影响,掌握新的税法法规的适用要点和注意事项,理解税收政策的目的和意图,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运营模式等进行分析研究,寻找适应新税制的方案和策略。
这样可以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等方面的工作,确保企业顺利过渡。
其次,企业应进行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的调整。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需要针对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税种的差异,对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例如,调整会计科目的设置,重新核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和抵扣税额,合理配置资金和资源,以降低税负压力,提高财务效益。
此外,对于已经达到封闭账套要求的企业,要及时对账套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税金缴纳。
最后,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创新。
在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的背景下,企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合理的管控成本和风险,优化业务结构和流程,改善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
只有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才能更好地应对税收变化和市场变化,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需要进行系统的学习与研究,进行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的调整,加强内外部沟通与合作,提升自身的管理和创新能力。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企业才能够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税收意见建议
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税收意见建议
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
在税收方面,以下是一些建议,以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为金融机构提供适当的税收优惠,可以鼓励其增加投资、扩大业务规模和创新,推动金融业的发展。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包括减免税收比例、免税项目等。
完善税收规范:建议建立清晰、透明的金融业税收规范,确保税收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减少税收规定的复杂性和繁琐性,降低金融机构的税务负担。
提升金融业税收执法:加强金融行业的税收监管力度,打击税收逃避和偷漏税行为。
建议加强税收执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监督金融机构的税收遵从情况。
便利税收申报与缴纳:简化金融机构税收申报和缴纳手续,提高操作的便利性。
可以通过引入在线税务申报系统或简化申报流程,降低申报成本和时间,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金融机构的税收避税行为。
促进信息共享和税收信息交流,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税收合规水平。
当前营改增企业应做好这8项具体工作
当前营改增企业应做好这8项具体工作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一种税种,即增值税。
这一改革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更加简化的税收体系和更加规范的税收管理。
为了顺利应对这一变革,营改增企业需要做好以下8项具体工作。
1. 准备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首先需要了解并熟悉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和通知。
特别是需要关注增值税税率、纳税申报和缴纳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2. 了解增值税制度变化:明确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调整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企业需要重点关注行业相关政策,比如免征与减按政策,以及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认证等问题。
3. 完善会计准备工作:营改增对企业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方式有一定影响。
企业需要调整会计制度,合理记录和归集营业收入和成本,确保准确申报纳税。
4. 规划营改增税负: 企业需要对营改增后的税负进行合理规划。
这涉及企业必须合理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和扣除政策,避免降低税负的做法。
5. 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某些行业和地区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要了解并合理申请这些政策,减轻税负。
政府鼓励的行业和项目可以通过申请享受相关优惠。
6.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进出口等工作。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并更好地应对税务机关的审计和税务检查。
7. 做好员工培训: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营改增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对于直接与财务和税务工作相关的员工,还需要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能力和素质。
8. 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企业应积极与地方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和协调,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和具体操作细则。
同时,企业也可以提出自己的问题和建议,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支持和指导。
通过做好以上8项具体工作,当前营改增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税制改革带来的挑战。
准确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合理规划税负,加强内部管理,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将有助于企业顺利适应税制改革,并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北京市国税局营改增政策及解读专题之金融业
北京市国税局营改增政策及解读专题之金融业原创2016-08-05华政税务华政税为了给大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华政小编将营改增推行以来全国各省市国税局的问答进行了汇总,并且按照行业进行了筛选,供大家进行参考学习,本次内容为金融业专题。
本周我们将主推的是北京市政策,具体如下:周一:房地产业专题周二:生活和现代服务业专题周三:建筑业专题周四:综合性问题另外,我们将在“各省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汇总”这篇文章,持续更新已经推送内容,您可以点击菜单“营改增—政策答疑”进行阅读,好文章值得收藏哦~北京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金融业1.营改增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
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困境、经验及制度安排.doc
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困境、经验及制度安排-一、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技术性困境(一)增值额的确定金融服务的价格(利息)不但包括金融服务增加值,还包括对通货膨胀和违约风险补偿,其价格相比其他服务业产品价格具有鲜明的个性。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法与简易计税法,在一般计税法下,金融业的增值额无法简单通过销售额与其相关的可抵扣进行税额的成本额计算得出。
以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为例,假设收取贷款人的利率为7%,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价格7%就是银行贷款业务的服务价格,这种价格的实现,取决于贷款人到期能否还本付息以及通货膨胀率的大小;此外,与该贷款相关的可抵扣进行税额的成本额更是难以确定。
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服务的大部分业务其收入都属于隐性收入,比如金融产品买卖经纪服务,其收取的费用往往包含在低买高卖的差价中,对此增值额如何确定?再比如保险业务,其增值额如何确定?这些均是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难点问题。
(二)税率的确定现行金融业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金融保险业都以5%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考虑到农村等不发达地区的实际状况,对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实行3%的低税率。
如何设定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才会使金融行业的未来发展与宏观规划有所受益?尽管有学者提出了一些关于税率设定问题的看法和建议,但在具体实施时,既能满足国家在财政收入上的要求,又能保证税负公平下适当降低金融业的税收负担增值税税率标准,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三)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目前,我国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征税业务分为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
免税业务主要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等。
现实中的金融业务错综复杂,金融创新也极为迅速,金融业征收增值税要明确划分每一个具体业务是否征免税非常困难,同时也给征税带来难题。
营改增政策的措施
营改增政策的措施引言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
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税费负担,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本文将介绍营改增政策的主要措施。
措施一:税制范围扩大营改增政策的第一项措施是将增值税纳入到更广泛的范围内。
原来,营业税只针对一些特定行业的企业征收,如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
而增值税则涵盖了所有企业的销售环节,包括生产、流通和服务业等。
这样一来,几乎所有的企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基更广。
措施二:税制结构调整营改增的第二项措施是对税制结构进行调整。
营改增政策将原先的三档税率调整为两档税率。
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
通过减少税率档次,能够有效简化纳税人的申报程序,降低纳税负担。
措施三: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的第三项措施是进项税额抵扣。
在原有的税制中,企业需要将支付的进项税额纳入到成本中,最后由消费者承担。
而在营改增政策下,企业可以将之前支付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的增值税中抵扣。
这样一来,企业每期应交的税额就减少了,可以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
措施四:完善退税机制营改增政策的第四项措施是完善退税机制。
在原来的政策中,一些出口型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
而营改增后,这一政策被保留并进一步完善。
出口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已支付的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增加了出口竞争力。
措施五:简化征收环节营改增政策的最后一项措施是简化征收环节。
在原有的营业税制度中,征收过程复杂,涉及到营业税的核定、清算、缴款等多个环节。
而在营改增政策下,征收过程更加简化。
企业只需要按照固定比例缴纳增值税即可,大大减少了税费征收的程序。
总结营改增政策的措施包括税制范围扩大、税制结构调整、进项税额抵扣、完善退税机制以及简化征收环节。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费负担,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要充分了解和适应这些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变化。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实务中,企业之间借款,同一集团企业之间资金相互拆借,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方是否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个问题值得所有企业关注。
案例概况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6月1日从上海如意集团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5%,使用期限2年,按季支付利息。
请问吉祥公司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二、实务分析(一)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务—货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测试题
⾦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测试题⾦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javascript:;1.课程学习javascript:;2.课程评估javascript:;3.课后测试课后测试测试成绩:9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单选题1、以下哪项不属于商业银⾏之间的业务往来?(10?分)?A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B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C同业拆借??D转让外汇正确答案:D2、《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结息⽇起___内发⽣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分)?A70?B80??C90?D100正确答案:C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___⽇、15⽇、1个⽉或者1个季度。
(10?分)?A7?B8?C9??D10正确答案:D4、《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占⽤费、_______,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10?分)??A补偿⾦?B理财产品?C保险⾦正确答案:A5、资管产品管理⼈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的增值税应税⾏为,暂适⽤简易计税⽅法,按照___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0?分)?A2%??B3%?C4%?D5%正确答案:B多选题1、⾦融业是指经营⾦融商品的特殊⾏业,它包括银⾏业、____、_____、____、_____。
(10?分)?A保险业?B信托业?C证券业?D租赁业正确答案:ABCD2、银⾏业务的核⼼业务分为以下哪⼏类?(10?分)?A存贷款业务?B⾦融机构往来?C中间业务?D投资业务正确答案:ABCD3、投资业务的收⼊主要体现在哪些科⽬?(10?分)?A投资净收益?B汇兑净收益?C公允价值变动损益?D存款业务收益正确答案:ABC判断题1、贷款服务税⽬对应的就是存贷业务(10?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2、直接收费⾦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融通及其他⾦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的现代税制体系。
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企业税收筹划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一、明确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企业税收筹划应该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在合法、合规、正当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税负,提高利润率,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优化税收结构,降低税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合理开展营业税改增增值税的筹划营业税改增增值税是营改增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优化企业的税务成本,企业应合理进行增值税筹划。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考虑以下方面:1.合理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务劳务后,可以将增值税即时退还。
进一步提高即征即退的利用率,可以减少企业增值税负担。
2.优化增值税计税方法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会对税负造成不同的影响。
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宜的计税方法,如按增值额计税、按销售额计税等。
3.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国家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行了一些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如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等。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利用这些政策减少税负。
三、合理利用税收扣除税收扣除是企业缴纳税款前可以扣除的一些费用和支出,也是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各项扣除标准,缩小应纳税所得额,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其中,生产经营成本是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的一个重要扣除项。
企业应该充分发挥成本在税收筹划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提高成本核算准确度和完整性,合理计算成本,并在税务申报中申报扣除。
四、合理开展税收优惠性质的储蓄模式企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性质的储蓄模式减轻企业负担。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考虑推出股权激励计划、雇员持股计划等,以实现税收优惠性质的储蓄和股权分配。
银行利息扣除,回单还是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银行利息扣除,回单还是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蓝老师,营改增后,我们支付银行的利息,银行应该开利息回单还是增值税发票?没有发票能不能扣除?”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小,实际上要说清楚,还真不容易。
一直以来,有些银行收取利息,都不出发票,直接以利息回单为凭证,企业也习惯地以利息回单入账、所得税前扣除。
现在营改增了,利息应该按增值税发票扣除,还是继续用回单扣除呢?实际上,能不能用回单在税前扣除,是一个伪问题,我们全面把握它,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银行利息,应该开发票,还是开回单;2、利息的扣除,需不需要发票。
先看问题1,银行收利息,应该开发票,还是开一张利息回单了事?答案非常明确:必须开发票。
“实际上,银行一直都只开回单”“税务也认同银行的利息回单”“银行有贷款资质,应该有特殊性,可以不开发票”这些理由都是似是而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收款时都必须开发票。
并没有例外的规定和授权税务机关对某些行业网开一面。
银行收取利息,是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必须开发票,如果不开,就是违法行为。
不论税务认不认,都是违法行为。
就象闯红灯不论是否被拍,都是违法行为一样。
从这个角度看,银行应该开发票,企业就应该取得发票,否则就算“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但是,实务中有的银行不开利息发票、企业不用发票列支利息,却没有事。
这属于是实务中的一项惯例,有这项惯例的存在,贷款企业也可以用回单入账。
但要注意一点,如果向银支付的是手续费、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哪怕在实务中,也可能遇上税务要求企业用发票列支的要求。
这些费用的发票风险,比利息大。
为什么呢?因为这是实务中的一项惯例。
就支付银行利息而言,只取得利息回单,而没有取得发票,虽然从法律上看有风险,但从实务上看没有风险。
银行的利息计算与收取,是一项庞大、严密的业务,单单利息都开发票,的确比较困难,同时银行的内控与核算非常严格,所以,实务中以回单为凭证,也就大行其道了。
-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老会计人的经验)在阅读了上海税务发(总局官方转发)的关于36号文各条的起草说明后,梳理出一些要点心得,后期我们可以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服务业、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改革的深层次问题. 一、明确增值税中个人的表述《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单位.后面条文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部分政策(比如视同销售)中适用政策是不一样的,需要注意文字表述.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承包、承租、挂靠纳税人的含义该条款对于承包、承租、挂靠中纳税人的界定沿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以谁名义对外经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同样,这个文件并没有对承包、承租、挂靠的含义给出明确界定.实践中,不能简单套用字面意思解释.比如,这里的承包,承租和建筑业中总分包关系中的承包就完全不是一个含义.因此,这一块为避免争议需要增加解释条款.三、取消境外劳务代理人扣缴的规定《实施办法》对于未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直接规定以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取消了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比如,境外机构直接给境内南京公司提供服务,但境外机构在上海有代表处,且此服务和代表处无关系.境外机构要求南京公司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上海代表处,由代表处统一付境外.如果有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就存在是南京公司还是上海代表处扣缴的问题,以及扣缴税款的入库地点问题.取消代理人后,这一矛盾基本避免了,但后期涉及非贸付汇的备案可能需要一些衔接.四、明确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这是一个好的规定,以前我一直提出我们应该要明确,流转税应该是对经营活动征收.该条明确了非经营活动不征税,是一个好的趋势.比如,对于以前营业税下,单位取得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后取得的税务机关手续费的返还就不属于经营活动,这种手续费就不应该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虽然《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当地兜底条款可以后期逐步规范.但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似有歧义,建议表述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与其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五、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36号文没有明确投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解读稿中在《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解释了:有偿包括以投资入股的形式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六、服务境内外划分的标准又发生改变36号文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这里36号文用的是”发生”,而非106号文的”消费”.但在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中,对于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规定中,我们用的又是”消费”.因此,劳务发生地原则和实际消费地原则同时引入.这里,我们需要改变营业税思维,借鉴货物出口和进口增值税处理方法,重新在增值税思维下探讨境内外劳务的划分规则.同时,B2B和B2C 下在考虑征管效率后需要有一定的差异,这个问题后期需要专门讨论.举一个案例:中国A建筑公司去南非为T公司盖厂房.其中中国A公司是总包方.中国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中国B公司,中国B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南非当地的C公司.这里就存在三个合同关系:1、中国A公司和南非T公司2、中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3、中国B公司和南非C公司按照36号文的规则:1、中国A公司给南非T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由于服务提供方是中国公司,属于境内服务,中国A公司应该要缴纳增值税.但36号文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税,因此,中国A公司可以免税.但是,这里要注意的衔接问题是,我们原来对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口货物是可以办理退税的.如果境外建筑服务免税,是否影响货物的退税.或者,服务的免税和货物的退税分开执行,后一种可能性更大.2、中国A公司分包工程给中国B公司.这里服务的提供方和服务的接收方都是中国公司,属于境内服务.但是,同样36号文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税,因此,中国B公司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免增值税.3、中国B公司和南非C公司,这里,服务的接收方是境内B公司,但这个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外给境内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境内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原来财税【2009】111号文中需要征收营业税的尴尬处境解决了.七、视同销售的主体和内容差异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但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这里的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因此,实际上相对于营业税下的规定视同销售在无形资产上是扩展了的.但是,总体感觉,我们对于无偿提供服务一律视同销售的规定可能会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因为在现代服务业中,有很多免费的商业模式,比如360免费提供杀毒服务,快盘免费提供存储服务,银行免收转账服务费等.如果这些免费服务一概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免费服务有增值税意义上的重新认识.如果免费服务是企业获取另外一种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手段,则这种免费服务的提供只是企业生产过程的一个中间阶段,属于企业成本,我们不应该将这种免费服务视同销售.八、折扣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同解读稿中说”本文删去了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里程积分兑换服务(106号文),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增值税(财税[2014]43号)的规定,这个是否意味着原来不征增值税的现在需要征收增值税?但从道理来讲,积分兑换属于折扣提供应税服务.但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折扣提供应税服务,折扣必须在一种发票注明.同时,解读稿中进一步强调了,折扣在一张发票注明必须是在金额中注明,而不能仅仅在备注中注明.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积分兑换服务似乎无法符合条件,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积分兑换如何合同、发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衔接是一个后期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问题.九、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项转出有特殊规定解读稿解释,纳税人购进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只要自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直接抵扣,而不涉及进项转出问题.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十、住宿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实施办法》只是规定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住宿服务能否抵扣,解读稿中说纳税人购买的住宿服务取得的进项税允许按规定抵扣.具体按什么规定,什么样的住宿服务可以抵扣,住宿费含餐费如何拆分.同时,二十七条规定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那接待客户的住宿费、旅游费中住宿费是否属于交际应酬,是否能抵扣,如何区分都是麻烦问题.十一、价外费用表述简化但涵盖范围更广虽然价外费用表述简化,但并非价外费用的涵盖范围缩小了.正如解读稿说的,正是由于业务的复杂性,列举存在无法穷尽的问题,因此做了概括性表述.因此,后期很多没在暂行条例列举的价外费用除非不符合36号文正列举的,都有可能被界定为价外费用.十二、兼营和混合销售概念继续保留营改增后,没有营业税了.但是,由于增值税仍然存在不同税率的项目,因此,这两个概念还继续存在.106号文中的混业经营转变为36号文中的兼营36号文的混合销售基本保持了原来营业税+增值税下的格局.但注意,在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中同时涉及货物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比如精装修房送家电.我们认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引入实际上将原先营业税+增值税下经常纠结的问题保留到了增值税下.比如,你如何界定什么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个已经被财税[2009]17号废止,后期究竟如何执行还是问题.同时,解读稿也说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规则废止,转而使用36号文的混合销售规则.这个对于很多建筑业EPC工程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建筑业中原来营业税和增值税打架的问题,到增值税后就变成了17%税率和11%税率打架的问题了. 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可能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最好办法.如果只有一个税率,这些问题则都不存在. 十三、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全面收紧逾期90天的利息表内转表外不再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只是规定了90天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征税,而在实际收到时征税.这样,增值税下逾期利息的处理和会计以及所得税的处理产生实质差异.同业往来免税范围缩小到同业信用拆借,买入返售中的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不再能够免税. 只有国债和地方债利息免税,金融债利息不再作为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明确将信托、理财产品、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这个对同业创新业务将产生很大影响.金融商品转让中,债券转让时按总价还是净价计算增值税收入似乎还没有明确.不过,既然文件说利息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是否意味着净价处理应该得到认可.不过文件明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开专票,但是否能开普票呢?估计,金融商品转让不应该涉及增值税开票问题.而对于买入价计算问题,36号文沿用90文的加权平均法,不过部分金融商品转让系统计算盈亏采用的是先进先出法,这个差异需要关注.免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税将返还性删除,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十四、经纪代理业务增值税过渡营业税下,代理业是按实际取得报酬征税.但是,增值税下,很多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并未过渡过来,这里,如何进行衔接和处理估计后期还会有一系列文件去明确.不过,差额征税在增值税环境下应用必须要特别小心,否则会产生很多避税问题.十五、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差额征税项目变化解读稿中明确,直租业务中差额征税规定提出了安装费和保险费.其实,一句话,不能既差额征税又进项抵扣,凡是能够进项抵扣的项目都要从差额征税中剔除.十六、融资租赁中明确了实收资本概念对融资租赁享受销售额扣除政策汇总明确了实收资本概念,但给予了三个月过渡期.十八、旅游业增加签证费扣除旅游业差额征税中增加了签证费扣除.这个就是差额征税效率差的地方,他需要一个一个列举,非常麻烦.同时,文件规定,扣除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实际上需要纳税人在开票时分拆自己业务构成,会涉及到商业信息的披露,这个也设计纳税人商业信息的保密问题.因此,差额征税政策的引入需要更多权衡各种利弊,建议只在大量生活服务业中引入差额征税,因为这些项目下游属于最终消费,只能开普票,不涉及链条抵扣问题.十九、一般纳税人销售老不动产政策解释口径似乎存在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文件解读稿中说了老项目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5%预征率差额预缴,按11%一般计税方法差额申报.个人观点,这个看法可能是不妥当的.应该是5%预征率差额缴纳,11%的一般计税方法全额申报,而非差额申报,否则会有避税问题.要么你要规定差额部分开普票,增值部分开专票.二十、如何区分无运输工具承运和货运代理业务36号文明确规定,无运输工具代理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而货运代理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在税目注释中,36号文对于货运代理服务相对于106号文删除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因此,原先大量的货物代理业务,如果货代公司都是以自己名义和委托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责任,这些货运代理符合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这个条件,应该按交通运输业11%征收增值税.因此,新36号文中的货物运输代理只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处于居间关系下的货物运输代理关系.这是36号文对货运代理业的一个重大政策改变.实际上这种界定规则不仅对其他服务业中的代理行为如何进行税目界定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对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即何为为别人提供的服务开具发票)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个需要我们后期从法理角度开展研究.代理业实际上都是属于第三人介入交易,这类交易的增值税处理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其实,在货物领域,批发和零售业也属于第三人介入交易,不过,如果你用货物中的思路,维持增值税税率的一致性,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但很多代理业中涉及项目的多税率以及很多不征增值税的收费,这样,差额征税的规定引入也就不可避免.这些问题后期我们会从增值税原理角度进一步讨论.二十一、营业税下不同税目划分问题增值税下继续存在营业税下不同应税项目的税目划分问题,由于增值税下也有不同税目,这些营业税下内部结构的问题继续存在.比如,我用广告灯箱发布广告,这个属于不动产租赁还是广告服务,仓储和租赁、住宿和租赁、外卖和餐饮如何区分等问题一样存在,不过这些问题并非什么新问题,以前在管营业税期间这些问题都讨论的很清楚了,增值税下可以直接借鉴.。
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征税规定和税务优化建议
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征税规定和税务优化建议金融服务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现代经济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的壮大,对于金融服务业的税务管理和优化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征税规定,并提出相应的税务优化建议。
一、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征税规定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核心税种,对于金融服务业的征税规定十分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征税规定。
1.金融服务业免税政策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金融服务业中的部分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具体而言,对于金融服务业中的银行储蓄存款、贷款、汇兑等业务,以及证券、期货、保险等交易,均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一规定对于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率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金融服务业中的征税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率为3%。
这一税率相较于其他行业的一般税率(6%、9%、13%等),相对较低,体现了国家对金融服务业的扶持和鼓励。
3.金融服务业中的跨境征税问题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境金融交易的增多,对于跨境征税问题的规定也日益凸显。
我国对于金融服务业中涉及跨境交易的增值税征税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旨在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推动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和国际化发展。
二、税务优化建议尽管我国对于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征税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可以优化的方面。
下面将提出相应的税务优化建议。
1.简化税收审批流程针对金融服务业从事的各项金融交易和业务,建议税务部门加快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
例如,通过简化税务登记、申报、缴纳等环节,提高征税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为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便利。
2.建立金融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那些积极扶持实体经济、推动创新发展的金融服务企业,建议税务部门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减免或减少相关税收,鼓励金融服务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业如何应对营改增?(老会计人的经验)
近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到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
市场人士认为金融业营改增最早公布的时间为6月初。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目前,关于最后一批行业营改增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尚未上报到国务院,预计会在6月底或7月初发布。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被定为6%。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则对本报记者表示,按照最新从各方面获得的信息判断,金融业的营改增很有可能最早在10月1日开始实施,最迟则不会晚于2016年1月1日。
留给金融企业进行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时间已然不多。
方案或分两步走
根据“十二五”规划,在2015年年底前,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服务业。
从2011年营改增试点方案下发至今,目前仅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几大领域未被纳入营改增“版图”。
根据本报从参与政策研究的梁因乐及李军处了解到的信息,最后一批行业的营改增方案征求意见稿尚未上报到国务院。
梁因乐表示,最终方案发布可能分两步走,即6月底或7月初推出的草案可能仅包含最后一批行业增值税的税率和框架性的征收方法,而更细节的具体方案可能会在第三季度推出。
李军则分析称,如果金融业营改增草案能够在6月顺利获得批准,预计相关政策会在之后的几周内发布,并且很有可能最早在10月1日开始实施。
否则,文件发布与实施日期会向后顺延。
关于征税方法,李军表示,目前看来绝大部分金融业务,包括息差收入、手续费收入及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等都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6%征税。
而对于某些特别复杂且难以计算增值额的金融业务,目前许多金融企业纷纷建议是否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如果获得政策制定部门认可的话,意味着营改增后企业可能需要按照不同类型的业务分别采用相应的计税方法和税率。
仍有难题待解
3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营改增是最伤脑筋的一个问题。
而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因此业内普遍认为金融业在营改增过程中仍有一些难题待解。
李军对本报表示,首先从技术上来说,一些业务的征税方式还未最终确定。
例如逾期贷款是否要继续就利息收入交销项税;金融商品买卖如果取得收益需要收税,那么如产生亏损是否能够结转;一些营业税的免税项目在增值税制度下是否免税等等。
其次从申报上来说,是否可以汇总申报,在总行还是省级分行层面合并。
“第三,由于营业税的申报只需用应税收入乘以税率即可,而增值税则在日常需要开具和管理大量增值税发票,可能遇到人手短缺的困难,而金融业中也缺乏具备营改增相应经验的人才。
同时,金融企业的系统在营改增下也需要进行大幅的修改。
”他表示。
那营改增之后对金融企业本身的税负和利润会有什么影响呢?梁因乐认为,从行业一般情况来看,金融企业普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
“银行和保险公司费用中最大到小主要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基本性支出,这两部分通常无法做进项税抵扣。
最后才是有机会进行进项税抵扣的一些成本费用,而其中真正能抵扣的仅占三成左右。
”
而根据普华永道的分析报告,在所有金融行业中,由于证券及基金公司等细分行业竞争激烈、个人客户众多,税负可能难以转嫁,因此营改增政策对其的影响会比较显著。
不过,梁因乐表示,如果从利润角度来说,由于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可以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因此金融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产品价格使营改增对于其利润影响趋于中性。
准备时间紧迫
“营改增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并不是很困难的事,但有挑战的地方在于每一项工作都是需要花时间去做的,因此整个准备的时间就会显得很紧迫。
”梁因乐说。
他表示,例如大型银行有上百个以上系统,首先需要梳理清楚这些系统以及哪项业务对应哪些系统才能进行差异分析,这就是个不小的工程;又如,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可能一天要开上千甚至上万张发票,这些发票如何管理,系统如何与财税系统对接,这对于之前与增值税无关的金融企业来说需要在做业务时养成新的“习惯”。
根据普华永道的分析报告,金融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工作大致分为四步:第一步先制定时间表,进行人员调配,汇总业务系统情况等准备工作;第二步进行差异分析制定实施计划。
第三步是在文件出台后进行具体实施,包括人员培训、系统修改、制度修订、业务流程修改等工
作;第四步则是进行业务、财务、税务、系统等方面的后续跟踪。
“根据我们的预计,整个准备过程起码需要花费4~5个月的时间。
”李军表示。
不过,李军和梁因乐表示,大多数大型金融企业已开始着手进行营改增的准备工作。
“一些外资银行去年下半年就已开始准备,而各个国有大型银行今年上半年也开始了准备工作。
而一些大型保险企业也已进行准备。
”李军称,但有些中小型金融企业仍处观望阶段,可能想等待框架方案落地才开始行动,“但如果现在还没开始准备,那到后期挑战会非常大。
”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